企业招标受到 公司受到行政处罚影响招投标吗法律的监督吗

浅谈如何加强企业招投标工作的监督
陈雅娟[摘 要]招标在现代企业中是一种很常见的经济活动。经济的发展,带来了竞争的加剧,招标活动也越来越常见、越来越频繁。招标工作是企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工作,处理的不好会影响招投标这个市场,所以解决企业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也就显得尤为重要。现实中,常常存在招投标机构形同虚设,招标文件的编制、评标、定标等工作随意性大,缺乏平等性、合理性、公正性等等一系列的问题。加强企业招投标的监管关系到招标企业以及投标单位的切身利益。[关键词]企业 招投标 规范 监督中图分类号:F42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X(5-01招投标是企业的重要经济活动之一,工程建设领域和物资采购仍然是企业违法违纪现象易发多发领域,实践证明,开展以公开、公平公正、诚信为原则的招投標活动,可以有效地防止暗箱操作,堵住企业在设备、物资采购及工程建设方面的漏洞。规范企业招投标行为,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确保招投标工作正常进行,不仅是加强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也是维护企业整体利益的一项重要举措。加强对企业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确保企业招投标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才能规范招投标操作,预防和减少腐败,确保企业生产发展得以顺利进行。加强企业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应着重做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一、加强学习,规范招标行为一是加大学习《招标投标法》、《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招标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力度。要通过加强对《招标投标法》、《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招标监督管理办法》的学习,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提高招投标管理人员的素质,提高广大职工对招投标工作加强监督的意识。二是强化培训。一方面要全面提高管理者和管理业务人员对《招标投标法》、《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招标监督管理办法》及其有关知识的普及。另一方面要全面提高监督人员的综合素质。要加强对监督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监督约束机制,不断提升监督人员的自身素质和监督水平,在实施监督职责时做到重点突出,执纪严明。二、准确定位,履行监督职责纪检监察部门在招投标工作中要摆正自己的位置,依法履行好监督职责。一是督促有关部门明确各自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职责,特别是督促协调归口统一管理,部门各负其责,共同履行监督职责。二是督促各职能部门建立和完善符合《招标投标法》、《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招标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市场机制、工作程序和监督制度。三是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招标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规范招投标的运作。四是严肃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纪问题和腐败行为。三、严格把关,抓住关键环节在招投标监督工作中,要抓住招投标各重要环节,把招投标环节作为保证质量和效益的重要关口。要求应该招标的项目必须采取招投标方式进行,并对招投标过程实行全过程监督。要严肃查处规避招标或在招投标中弄虚作假等违纪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侧重点应包括以下六个方面:(1)是否制定了招标计划及完整的招标程序。(2)招标人或评委会成员有无违反招投标工作纪律的行为。(3)标底是否经过了有关部门审定,标底是否做到了严格保密。(4)投标人投标文件是否密封完整,有无盖章,投标书是否当众拆封。(5)评标办法是否公平、公正,评委是否坚持了公平、公正、客观、择优原则。(6)招标人和中标人是否按招标文件及有关法定文件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有无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四、完善机制,拓宽监督渠道一是尽快制定与《招标投标法》、《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招标监督管理办法》相配套的法规制度,促进监督部门依法监督,依法执纪。二是要切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增强分管领导和各职能部门的监督责任意识,促进招投标领域的廉政建设。三是开展招投标廉洁承诺活动。一旦对项目实行招标,要向广大职工作出廉政承诺。纪检监察部门作为廉政承诺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廉洁承诺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四是实行各种形式的公开制度,增强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1)公开招标信息,扩大参投企业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2)公开中标人和中标单位,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受群众对招标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投诉。(3)通过现代信息媒体及时公布社会关注的企业资质管理、招标投标和质量安全检查等方面的信息,增强社会监督力度。(4)设立统一的招标投标违规违法行为公告平台和信用档案,将各地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上传到统一的平台上,提供共享查询功能,使得违法企业一地受罚,处处受制,增强企业的违法成本,促进企业自律。五、创新方式,强化责任追究一是要改革招投标管理制度,创新招投标方式。为避免评标和投标双方的接触,可采取网上招标和网上异地评标的方式,即招标人通过互联网随即抽取本地或异地的专家评委,实行网上封闭式评标,并当众公布评标结果。这种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的评标,资源共享,既可大量节省评标费用,又可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现象。二是对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更换,限时抽取,避免串通作弊。同时建立专家工作考核档案,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专家,予以除名,今后不再录用。三是建立招投标电子资料库,招投标过程全程记录在案。对招投标各级领导及工作人员问责,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可永久追溯其责任。四是要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对在招标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行贿受贿、排斥潜在投标人、滥用评标权等违规违纪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对出现问题的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要追究责任。六、协同配合,形成监督合力建立协同监督工作机制,构建协同配合、信息互通、形成合力、监督到位的纵向贯通、横向协同、覆盖全面的监督机制。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充分发挥招投标管理部门的专业监督职能。招投标监督主体较多,职责分工必须明确。各专业部门在技术、质量、产品性能等方面严格把关,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及时交流与沟通监督信息。各部门各司其职,求同存异,将监督力量予以整合,从不同角度对招投标活动形成一种“立体式”的监督合力。只有这样,招投标的监督才能有效地打击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从而遏制腐败的滋生与蔓延。参考文献[1] 梁正毅.浅谈如何加强招投标工作的管理[J].科学之友,2010(6):6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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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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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招标中若干问题的看法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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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招标中若干问题的看法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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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招投标合法合规重要性引发的思考
随着民航业快速发展,尤其是“十三五”期间,各个机场投资力度加大,应运而生的各项招标采购活动日益增多。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涉及招标的法律规章制度也越来越多。但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合规性问题也越来越多,除了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主观恶意违规外,大部分是因运用法律法规不当而造成的。因此,近年来,招投标领域发生质疑、投诉、纪检方面的问题越来越多。一旦招标项目产生诉讼,将是一个攻坚战,耗时耗力。一个失败的招标项目,不但给机场生产运营带来不利影响,也会对从业个人产生不良影响。从业十五载,招投标,想说爱你真的不是很容易。
如何确保合法合规是我们每个招标人都在思考的问题。一般来讲,一个采购项目,首先需要判定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应该由哪个部门监督管理,如何备案,然后才能判断执行什么程序,往往这项工作是最难的,盲目的启动招标会产生很大的风险。
招投标最早起源于英国二战时期,我国最早于1902年采用招标比价(招标投标)方式承包工程。1980年,国务院《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揭开了中国招标投标的新篇章。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招标投标法》,日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公共采购和招标投标活动的专门法律,标志着我国招标投标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政府采购法》,自日起施行。近年来,法律法规越来越健全,行业分得越来越细,监督管理的行政部门也越来越多,因此,合规性问题越发重要。
一、法律规章较多
国有企业的招投标工作,从范围来讲,执行的采购招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国有企业、集团、行业和国家四个层面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从民航来讲,根据国家招法以及监督职责分工,主要有《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投标办法》和《关于明确民航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从国家来讲,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我国目前的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框架必须招标制度的规定有5个,分别是: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制度的规定、招标公告发布制度的规定、评标及评标专家管理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的规定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规定。另外,国务院各相关部门结合本部门、本行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相应制订了专门的招投标管理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性文件。部门规章,主要包括四大部分:一是发改委(系统)规章, 二是与发改委规章类似的其他部委规章 ,三是商务部规章,四是财政部规章。
二、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难以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第一章 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上述提及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发改委3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进行了明确,但在具体操作中,对于项目的属性判断起来还是比较难。一般来讲,只要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的,且达到规模标准的都应该进行公开招标。但人们往往觉得针对的是工程项目,对于国有企业单独投资的普通货物或服务,比如普通灯具采购、办公网络改造,保洁外包服务,绿化养管外包等项目,判定起来就比较困难。
三、行政监督部门难以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七条招标投标活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定。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34号),明确“对于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民航局和建设部于日出台《关于进一步明确民航建设工程招 标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进行分工。明确民航建设工程中民航专业工程的招投 标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由民航局负责,民航建设工程中,航站楼、机务维修设 施、货运系统、油库、航空食品厂等工程的土建和水、暖、电气(不含民航专等设备安装工程属于非民航专业工程,其招投标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由县级以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于机场单独投资的普通货物或服务类招标则行政监督单位难以确定。
四、对招法认识不足
《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宗旨: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 。往往大家存在两种片面的理解:一是招投标活动仅是选择某个投标人的一种形式;二是招投标的唯一目的就是防止腐败。其实招投标制度是为合理分配招标、投标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建立的管理制度,加强招投标制度的建设是市场经济的要求。招标投标制度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通过招标投标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 通过招标投标提升企业竞争力;
(3)通过招标投标健全市场经济体系;
(4) 通过招标投标打击贪污腐败。
五、招标程序时间性较严格
招标采购有一定的流程和时间: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提交投标文件 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起不少于20天;
对文件提出澄清,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时间不足的应延长时间投标截止时间。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可以看出,正常情况下,招标动作完成至少需要30天,如果产生质疑和投诉,时间无法估计。往往在实践中,由于时间把握上最容易造成违规。
六、险源较多
从采购程序可以看出,风险的起点在技术文件,而后才是招标文件。而招标的基本条件要求,招标文件是否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指定品牌产品,这主要是指技术文件应该注意的地方。概括起来招标文件的风险点,主要存在三方面问题: 一是技术文件指标设置有歧视性条款;二是商务文件,对投标人进行了排斥条款 ;三是评标方式选择不合理(综合评价法和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
我们再来看一下采购部门存在问题和困惑。一是人员:缺少懂招标知识和技术的专业人员,可能导致招标文件和过程的风险预判不足;二是使用单位负责技术文件的提出,但往往限定了商务条款和排他性,致使招标文件涉嫌违法;三、采购部门和使用部门存在自然的矛盾,采购部门认为:法律风险、采购程序复杂、采购时间紧张 ,而使用部门认为:采购时间长、不能直接买到自己想要的产品、过多的关注法律法规的风险和采购程序而没有考虑使用风险。
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和招投标工作的风险源,建议从以下五方面入手:一是在人员方面,补充专业人员 ,加强培训,认真细致地学习相关文件、区分不同性质和不同项目应采用的法律依据。二是在技术文件审核方面,增加外部专家对技术文件合法合规性审核环节,减少技术文件的不合理,大大提供招标文件的合法合规性。三是在招投标法律法规、集团以及内部制度宣贯方面 ,争取做到使用部门能够理解并支持我们的工作。四是加强沟通方面,缩短采购周期;五在监督方面,充分发挥审计监察的作用。
同时,为了维护采购人的权益并提高招投标工作的顺畅,对投标人的失信行为加以约束,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 联合发布了《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 》(法〔号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净化招投标市场。
日前,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针对违规经营投资问题集中的环节,明确了九大方面五十四种需追究责任的情形,包括固定资产投资。特别值得关注的是,与招投标相关若干违规情形被列为追责的范围,在购销管理方面(两项),未按照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在固定资产投资方面(两项) 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购建项目干预或操纵招标。
因此,希望在招投标过程中,一定要坚持法律风险为首 、使用风险为后 、防范风险、加强监管 ,合法合规的原则,让招标工作更加阳光、顺畅!从心底爱上这份工作。
作者:贺汝芳
文章来源:e招标学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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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律责任
来源: 建筑网&
摘要: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法律责任是属于投标法中的一部分,很多人从其它地方了解过,但是可能没有从法律层面熟悉过,小编搜集的法律责任如下。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七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一定期限内从事招标业务;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招标职业资格。
第七十九条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第八十条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
(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
(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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