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农民耕地已被政府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安置地是否还需个人出钱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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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苍南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时间: 15:48:28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苍南县人民政府文件
苍政发〔2009〕72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苍南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组织听证,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苍南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苍南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征收土地工作,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保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文件等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苍南县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适用本办法。
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苍南县人民政府对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农民采取货币、返回用地指标、基本生活保障等途径补偿和安置。
第四条&&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全县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培训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辖区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政策处理工作。
县征地事务机构承担统一征地的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和农民应当服从社会经济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做好征地工作。
第二章&&&征地工作程序
第六条&&县征地事务机构在征地报批前应当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拟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人数,以及被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就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拟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人数,以及被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被征收土地的相关权利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告知内容包括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拟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人数等事项。当事人在被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听证申请的,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第七条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编制征收土地方案等,征收土地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审定,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征收土地方案批准后,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县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进行征收土地公告。
&&&&(二)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和农民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有效权属证明资料,由当地村民委员会汇总后,到公告指定的单位、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由县征地事务机构调查登记。
&&&&(三)县征地事务机构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被征收土地的补偿登记情况或者调查登记情况,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在该期限内没有提出的,视为没有异议。
(四)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根据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和农民对公告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的意见,修改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人民政府委托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3个月内,有关单位应当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情况向农民公布,接受监督。
(六)征地补偿费足额支付后,县人民政府办理注销土地登记。
第八条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和农民对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当事人可以提请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九条&&依法及时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前,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可以拒绝交地。征地补偿费按规定到位后,被征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和农民不得拖延交地。
第三章&&&征地补偿安置
第十条&&全县各乡镇征收集体土地,统一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见附件)。&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在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并测算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根据征地需要和实际情况,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覆盖全县规划区内外,不同地段与地类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地段分为四类,今后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十一条&&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收入情况,确定我县征收土地统一年产值为0.18万元/亩。
第十二条&&各项补偿费用的构成: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构成(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被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以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无苗不补偿,征地批准经&二公告&后抢种的也不予补偿。其标准为耕地每亩0.12万元,其他土地不予补偿。
(三)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各项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
(一)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所有,要纳入公积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用于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公益性建设,不得平分到户,也不得列为集体经济债务清欠资金。
(二)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安置人员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管理和使用。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
(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第十四条 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标准为各地类土地补偿费的10%,用于被征收土地单位处理承包户零星漏项补偿和工作费用。
第十五条 征地费用的收支:属于行政划拨用地的,由县征地事务机构负责向用地单位统一收取,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由财政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招拍挂地块,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把支付征地费金额通知被征地的当地乡镇政府,征地费用可由乡镇政府向县财政借贷垫付,并及时将征地费用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招拍挂结束后,按规定在土地总价款中结算。
第四章  村级安置留地
第十六条 政府鼓励和支持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和农民兴办企业,发展二、三产业,安排农民就业。因国家建设需要实施征地的,以实际被征收的耕地面积为基数,按一定比例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安置留地指标(一类地段二产为8%或三产为6%;二类地段二产为9%或三产为7%,三、四类地段二产为10%或三产为8%),根据《苍南县村级安置留地管理暂行办法》(苍政办〔号)文件执行。村级安置留地收益的使用事宜,必须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讨论决定,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困难生活补助、村公益设施的建设及解决住房困难。
第五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第十七条&&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征地批准当时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可以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第十八条&&设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按征地面积每亩7.5万元缴纳,列入征地成本,由县政府统一筹集,统筹使用。划拨土地的,由县征地事务机构向用地单位收取及时汇入县财政专户;招拍挂土地的,可由县财政垫付,招拍挂结束后,按规定在土地总价款中结算。今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十九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根据拟参保人员的申请,确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名单,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由乡镇人民政府在被征地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复审,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并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档案,参保人年满规定年龄后,按月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
第二十条&被征地农民实行即征即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阻挠征地工作和拒交土地的,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征地补偿费用及有关土地规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从事征地工作的人员,在征地工作中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施行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苍南县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办法》(苍政发〔号)随文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主题词:城乡建设&&土地&&办法&通知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日印发
苍&南&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单位:万元/亩
地  段  范  围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灵溪镇、龙港镇,高速路灵溪段以南与县城总体规划的范围内,纳入县城总体规划范围的藻溪镇
耕地、园地、建设用地
林地、未利用地
金乡镇、钱库镇、宜山镇,巴曹镇、芦浦镇、龙金大道两侧各150米的范围内、灵宜公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内,旅游风景规划区内
耕地、园地、建设用地
林地、未利用地
矾山、桥墩、马站、藻溪、赤溪、望里、大渔、炎亭、霞关、沿浦、莒溪、观美镇,水霞线两则各50米内的范围
耕地、园地、建设用地
林地、未利用地
耕地、园地、建设用地
林地、未利用地
说明: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2、耕地包括原耕地无种植或改作他用,农用的沟、渠、池塘等。
市政府个部门网站
各地园区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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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浙江苍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苍南县工业园区 技术支持:
为最佳浏览请使用支持HTML5特性的浏览器 邮箱: 电话: 传真:66耕地被征收?农民必须知道这些!耕地被征收?农民必须知道这些!江船火独明百家号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集体土地征收拆迁我们曾经做过很多法律基础知识的科普,常关注此类剖析文章的读者大致都明白,这两者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并且两者对被征收人的管理及补偿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基本规则也不尽相同。简单来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适用的法律是国务院590号令,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各地政府依据该法规制定的《房屋征收实施则》;集体土地征地拆迁适用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各地政符依据该法制定的《征地拆迁补偿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是对房屋进行评估与补偿,其中包括土地价值的补偿。补偿对象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与家庭人口的多少没有关系;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土地属集体的对个人不补偿,只对地面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进行评估补偿,土地是按本村集体经济成员分配宅基地,一户人家只能分一块宅基地,面积大小按人口的多少分配。村集体有公共积累的在征地拆迁时可以按人口享受一定的补贴或集体建房按人口分配。那么其实除了这些,还有比较特殊的情况,即耕地的征收。为什么会将耕地征收单独拎出来介绍呢?主要是因为国家政策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转为非耕地,遵循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并且,耕地征收与房屋拆迁征收不同,对广大农民朋友来说概念更模糊一些。下面,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征地拆迁律师来详细为您讲解。一、耕地征收,该补偿谁?根据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集体土地归集体所有。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耕地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耕地被征收,补偿对象应为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因土地被征收丧失原有的耕地占有、使用和收益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另外,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但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也就是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外成员。二、耕地征收,补偿有哪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1、土地补偿费。顾名思义,这部分补偿费用主要针对被征收的耕地本身。因耕地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被国家征收后土地性质发生改变,变为国有,因此国家会对土地所有权人即村集体给予补偿。这部分补偿由村委会接收,再由村委会合理合法分配给村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2、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安置补助费。这部分费用主要是针对因征收耕地失去土地的部分农民的安置问题进行补偿。农民的主要工作内容及经济来源都与其承包经营的土地息息相关,一旦失去赖以生存的耕地,就失去了主要的经济来源,难以保障日后的生活。因此国家征收耕地时,会针对这一问题给予补偿。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该部分的补偿费用直接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如果是耕地的原始承包经营权人,就直接补偿给承包经营权人,承包地被出租、转让等发生流转了,补偿费直接给受让人。三、补偿应该怎么分?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这部分补偿费用,所有权人明确,因此存在争议的较少。而土地补偿费原则上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治权的范畴。也就是说,耕地被征收后,这部分补偿费用是由村集体组织对是否分配、如何分配进行规划管理的,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办法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成员讨论决定,原则上其他人无权干涉。但并不是说村委会直接通过村民会议就可以简单决定将土地补偿费用平均分配,具体怎么分与当地规定有关。而关于安置补助费,原则上简单说就是谁主管安置由谁进行管理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单位),由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对这部分补偿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统一安排使用的,应征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规定:“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规定:“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后,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征地补偿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结合近年来征地实施情况,制定完善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报省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四、土地补偿费分配不公怎么办?首先根据本文第三点需要明确的是,土地补偿费分不分、分多少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进行决定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于是否分配、分配多少土地补偿费有异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此基础上,如果有被征收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在决定土地补偿费分配数额后分配不均的,或认为自己的分配资格被剥夺存在异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对此应当受理。五、如何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起诉涉及主体资格认定,必须明确是否具有本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具有很强的身份性质,它可以依法定事件(如出生)而取得,和依合法行为(如因婚姻迁入)而取得。因此,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必须坚持两个原则:生活在该组织为基本原则;以对该组织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生活在在该集体经济,有户籍登记或曾经有户籍关系;2、生存、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3、对该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权利负有义务。三种例外:1、大中专院校学习人员;2、农村入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3、服刑人员。一种除外:享有退休人员的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的回乡退养人员。除以上判断条件外,该人员是否以农村耕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也是需要考虑在内的。此外,考虑到历史发展问题和现实状况,判断是否属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简单地依户口归属这一标准一概而论,还应结合当地的历史因素与现实状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解这些问题后,遇到实际问题时还要根据案情具体讨论。涉及到财产权利尤其是土地财产权利的案件从来都是复杂繁琐、环环相扣的。农民朋友遇到这些问题时觉得难以明白是很正常的,所以也不需要在遭遇耕地征收问题时一味觉得天塌下来、日子没法过了。积极关注征地补偿动向,如果有补偿不合理、不合法的,或严重影响日后生产生活的,可以及时向专业征地拆迁律师求助。国家向前发展是必要且紧要的,老百姓应该全力支持;但涉及一家老小的生存生活,该争取的权利和补偿尽力争取也是天经地义!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江船火独明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专注于新鲜的社会故事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热门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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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安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16.0mso-fareast-font-family:仿宋_GB28
舜皇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局,东安经济开发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东安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4日&&&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16.0mso-fareast-font-family:仿宋_GB31<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16.0mso-fareast-font-family:仿宋_GB12
& 坚持先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后批准征地的&先保后征&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足额安排社会保险费。政府与集体、个人共同负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 本办法对在东安县县城建设用地控制区域外,被征地农民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调地安置或由当地政府进行异地安置,并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对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地方的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法进行调地安置,当地政府又无法进行异地安置的,可按照本办法执行。
&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是指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而导致完全失地或户人均耕地低于0.3亩(含),具有本县常住户籍,户口在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且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以上(以县人民政府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日为基准日)的在册农业人口。
参保缴费补贴额=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0%&12%&补贴年限。补贴年限和补贴方式按以下规定确定:16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的被征地农民,补贴5年,40-45周岁(含40周岁)补贴7年,46-50周岁补贴9年,51-55周岁补贴11年,56-60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补贴13年。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除缴费补贴以外,按规定应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个人缴纳。
& 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本办法第八条
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但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在其缴纳当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后,将缴费补贴按补贴年限数逐年均等划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每年划入的金额=缴费补贴金额&缴费补贴年限),个人不缴费的年份,不享受缴费补贴;对距离待遇领取年龄的年限小于缴费补贴年限的,到待遇领取年龄时应享受的缴费补贴尚未全部划入个人账户,则在到达待遇领取年龄前一个月内将剩余的缴费补贴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对这类人员也可将缴费补贴一次性划入其个人账户。对原未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其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登记,在个人按规定档次补缴当地启动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来应缴养老保险费后,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并按上述规定将缴费补贴划入其个人账户。
已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含没有个人账户人员,这类人员先补建个人账户),将缴费补贴一次性记入其个人账户,并从次月起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增发月标准为缴费补贴除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一致)。被征地农民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四章 制度衔接
& 原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在征地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按上述相关规定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享受缴费补贴,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规定办理。
原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被征地后也可按规定享受缴费补贴。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如果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已缴费年限大于按上述规定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将不再按上述规定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其按规定可享受的缴费补贴用于补贴其以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或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凭年度缴费凭证领取缴费补贴;其已参保缴费年限小于按上述规定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则按差额年限一次性缴费,缴费补贴用于补贴其一次性缴费后,仍有剩余的,可用于补贴其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或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凭年度缴费凭证领取缴费补贴。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的,可将缴费补贴发给其本人。
& 原按《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安县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活保障金及生活补助金补助办法〉的通知》(东政办发〔2012〕62号)规定享受待遇的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从2017年8月1日起停发东政办发〔2012〕62号文件规定的相关待遇;不愿意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仍按东政办发〔2012〕62号文件规定继续发放相关待遇,发放待遇的人员以2017年6月30日核定的为准,以后不再增加。(以后无论是新生人口或婚嫁迁入人口,都不再按东政办发〔2012〕62号文件规定发放待遇)
& 被征地农民可用发给其本人的征地补偿费缴纳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补贴)主要来源于用地单位缴纳、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
3040<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16.0mso-fareast-font-family:仿宋_GB632010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16.0mso-fareast-font-family:仿宋_GB<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16.0mso-fareast-font-family:仿宋_GB5
用地单位要在用地手续报批前,将国土资源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核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足额缴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征地项目未获批准的,予以返还。
& 财政部门要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用地单位缴纳的、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和从征地补偿费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等,都要纳入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已开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的继续使用,未开设的原则上不再新开专户,利用现有的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分账核算。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结余、本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提取和支出计划,编制本级财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出预算,确保所需资金足额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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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资源部门牵头,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公安、乡镇(街道办事处)等部门
被征地农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申报,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名单的初审,由县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公安等部门审核确认保障对象具体名单,经两次公示后,县人民政府审定,送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管理以及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解缴,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经费的落实。
负责实施征地拆迁补偿的国土资源、农经、乡镇等部门应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10%的征地补偿费直接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
(三)社保政策落实。
被征地农民
&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以养老保险为主,今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统筹考虑其它社会保险内容。
符合城乡居民低保及其它社会救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 本办法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安县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活保障金及生活补助金补助办法〉的通知》(东政办发〔2012〕62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东安县被征地农民申请认定表
2、东安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审查表
3、东安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花名册
东安县被征地农民申请认定表
乡镇&&&&&&&&&&&&&& 村组(社区)&&&&&&&&&&&&&&&&&&&&&&&&& 编号:
附注:本表由户主、村(社区)、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
东安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审查表
填报单位(签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东安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花名册
&&&&&&&&&&&&&&&&& &&&&&&&&&&&&&&&&&&&&&&&&&&&&&&&&&&&&&&&&& &&& &&&
【字体:&】【】
主办:东安县人民政府
承办:东安县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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