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小区车库门前区域归属顶的土地使用应该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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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车库顶板排水做法?地下车库顶板怎么做防水?
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412)
[摘要]私家车也会放到地下车库里面,这样既能够节约空间,而且又能让整体的街道或者是小区看起来更加的美观。对于地下车库一定要做好排水和防水的问题,地下车库顶板排水做法是让人们比较疑问的,同时也必须要知道地下车库顶板怎么做防水。
现在大城市里面为了能够更好的利用土地,不仅有地铁,地下隧道,而且,私家车也会放到地下车库里面,这样既能够节约空间,而且又能让整体的街道或者是小区看起来更加的美观。对于地下车库一定要做好排水和防水的问题,地下车库顶板排水做法是让人们比较疑问的,同时也必须要知道地下车库顶板怎么做防水。地下车库顶板排水做法?1、针对不同车库选择排水材料熔性聚烃类渗排水材料是近年来施工比较常用的排水材料,主要有管材与板材。其具有极好的渗水与排水功能,既具有收集、排除土中的滞水,降低地下水位的作用,又克服了旧渗水材料底部透水、无根阻性、排水渗流的缺点。2.基质土的选择一般的基质土,采用原土或基础开挖的深层土,其湿重有kg/m3。在车库顶板施工时,为减轻顶板结构荷载,加强土壤的渗排水能力,可采用改良土进行回填。3.植物的选择车库顶绿化设计时,应充分考虑自然条件的要求:选择浅根性的耐瘠薄植物,由于车库顶是一个独立的空间,土壤肥力流失严重,且为防止根系侵蚀车库结构,应尽量选择浅根系的耐贫瘠植物。选择抗风、不易倒伏、耐积水的植物,由于车库顶回填土土层较薄,土壤排水性能差,台风季节和梅雨季节,易造成短时积水,故应尽可能选择一些抗风、不易倒伏、耐积水的植物。地下车库顶板怎么做防水?1、结构顶板:顶板应为,抗渗等级不得低于P6级。在满足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应尽量采用低塌落度混凝土。屋面混凝土必须浇捣密实,确保结构主体的抗渗性能。地下室顶板应在浇筑混凝土时原浆收平压光。2、闭水试验及结构修补:完成各种出板面的管道、烟道、落水口等的安装及四周封堵后,进行结构闭水试验并对渗漏处进行修补。3、找平层/找坡层:应直接采用结构找坡,找坡不小于1%。当结构找坡有困难时,可采用找坡层进行找坡。找坡层应优先选用细石混凝土或砂浆。慎用陶粒、膨胀珍珠岩等轻骨料混凝土。必须出屋面或与屋面相交的管道、烟道、墙体等与屋面相交的阴角处用水泥砂浆抹成半径不小于50mm的圆角。4、聚氨酯防水层:防水层采用不小于2mm厚的聚氨酯防水涂膜。出板面墙根部、出板面管道、烟道、落水口等阴角/阳角部位须增加防水附加层。防水附加层材料及做法与防水层相同,防水附加层应从阴角/阳角开始上反/下延和水平延伸各不小于250mm。现在地下车库是比较常见的,特别是大型的商场以及大型的超市等等,地下车库能够给人们带来很大的便利。为了能够更好的为顾客提供服务,地下车库顶板排水做法就必须要知道里面能够把地下车库修建得更加美,同时地下车库顶板怎么做防水,也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如果出现漏水情况,对于车子都会是一种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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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的车库到底属于小区业主,还是属于房地产开发商
住宅小区的车库到底属于小区业主,还是属于房地产开发公司?全国首例小区车库之争一审落槌——
  本月12日,就南京星汉置业有限公司与星汉城市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地下停车库之争案件,南京鼓楼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开发商将地下停车库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管理,全体业主享有地下停车库的权益。
  住宅小区的车库到底属于小区业主,还是属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这是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业内人士称,此案判业主获胜,在全国还属首例,其法律意义十分重大。
  据了解,位于南京水佐岗的星汉花园小区共有59个地下车库,开发商以至少8万元的单价卖掉了其中37个,其余的被物管以每月250元的租金租了出去。为此,业主委员会曾代表广大业主,多次要求开发商将车库归还给业主,但开发商坚决反对。今年6月,业主委员会无奈之下,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在12日的庭审中,业主委员会认为,小区地下车库是小区配套公用设施,应当无偿地交给业主使用,开发商没有所有权,根本无权出售。开发商则强调,自己在出售房屋时,根本没有把地下车库面积列为公摊面积分摊到业主的头上,而车库又是开发商投资近300万元建成的,当然拥有车库的“产权”,因此出售车库并没有错。
  经过3个小时的庭审,法院经合议庭合议后当庭作出判决,地下停车库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应立即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全部地下车库。判决后,开发商也当庭表示:“不能接受这样的判决,要上诉。”
  该案的审判长盛皓从法律角度向记者详细解释判决理由,首先南京市规划局要求开发商按每0.2个车位标准建车库,这就明确了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和开发商建车库的法定义务。建成后的车库作为公配设施,是建筑物的辅助设施,应交付建筑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其次,小区实有土地使用面积为7697.60平方米,分摊面积也是7697.60平方米,足以证明该小区土地面积已全部分摊到全体业主,小区的土地使用权为该小区业主享有,开发商不再享有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因此,也不能享有该土地上建筑的所有权和支配权,除非取得土地使用权人的同意。根据《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附属公配设施费是商品房成本的构成部分,未经物价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由于开发商并无证据证明车库的建设成本未纳入商品房的成本,因此可以认定,车库作为公配设施所发生的费用已经计放入商品房的成本。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邱鹭风介绍说,我国目前还没有系统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而实际上,每个建筑物都有空间专有权、公用设施共有权以及业主管理小区事务的成员权。南京“车库之争”的判例,对催生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的出台,有着积极作用。
  “车库之争”以业主委员会一审胜诉告终的消息在南京传开以后,很多小区的业主们都喜形于色。一位业主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如果此案业主委员会终审胜诉,从理论上说,南京的开发商们将退出出售车库的惊人巨款。据了解,目前,南京拥有面积为1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200多个,假设每个小区有60个车库,均已出售,而每个车库的平均售价是10万元,且情形类似此案“车库之争”,开发商在这一块至少要退出12个亿左右。这可能还是个保守的估计,如果1万平方米以下的小区都算进去,数额更为巨大。
大吴江能参照吗
地下车库当然是开发商的,转卖的是使用权。苏州地区没实行产权制的,一张发票一个车位交了钱就算卖掉了。地下车位卖钱是不赚钱的,最多把成本赚出来,据说要卖10万以上一个,开发商才会赚的到钱。
南京法院全国有名
地下车库的建筑是开发商的,地下车库的土地是小区全体业主
所以地下车库不能发产证,
业主买下来就是业主的没买就是开发商的
这个界限在土地局,因土地使
待今后缴纳土地使用费时会产生矛盾的
所以地下车库不能发产证,
目前吴江住宅小区的地下车库都是卖的,都没有证发的。人防区域还只能租赁。据说上海就可以买车位在产证里备注一笔。也有规定一户的产证上只能登记一个车位,那是为了保护车位不会少数人过量购买占用掉。
待今后缴纳土地使用费时会产生矛盾的
你指70年后?
南京法院靠推理是出了名的
小区地面道路上划的车位也是这个问题。按照法理来讲,应该属于全体小区业主,但是事实上却被物业管理公司独自占有。有点像钓鱼岛,呵呵,法律来来讲应该属于中国,但是事实上却被强悍的小日给抢占。
苏州园区车库就有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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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毛出在羊身上,JS們還會想盡一切辦法壓榨業主.
本帖最后由 市民甲 于
14:47 编辑
…………看了楼主介绍,学习了,也顺着思路理了一下。
& & 其实《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 & 该如何认定地下车库呢?它是否属于附属公共配套设施?附属公共配套设施又是否属于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
& & 根据省政府通过的《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四)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列入建筑安装施工图预算项目,与主体房屋相配套的非营业性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从该条规定可以推定,附属公共配套设施指被列入建筑安装施工图预算项目,与主体房屋相配套的非营业性的公共配套设施,那地下车库是不是一目了然。
& & 顺便一提,对于有些小区公摊面积大的,就应该去关注下,有没有把地下车库算在里面。如果算在里面了,你购买房屋的时候已经支付了相关费用,停车还要你掏钱买车库,那真是亏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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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的地下车库车位未售应该由谁缴物业费?
地下车位价格是怎么计算出来的?每平方米的车位凭什么比每平方米的房价还要贵?请有关部门制定一下和经济适用房的停车费规定。”&6月20日,由市建委、市工商局联合起草的《现房买卖合同》和《地下停车位预售合同示范文本》网上征求意见结束。其中有233位网民对《地下停车位预售合同示范文本》发表了意见。市建委和市工商局则表示,他们将尽快整理征求意见,进一步完善合同,争取在6月底前将合同定稿正式公布并推行。&据建设部调查,全国停车位缺口平均在60%以上,所以,小区停车位是否充足,也成了购房人选房的一个指标。南山/摄&争论焦点&相差一倍&地下车位凭什么比房子贵&中原地产(北京)总经理李文杰告诉记者?地下车位的造价一般都比房子要贵?就住宅而言?大概要贵25%到30%。综合核算后,即便地下车位卖到15万元/个,的利润也不高。这也是开发商不愿按1比1建地下车位的原因之一。&据了解,北京商品房目前的均价为6232元/平方米,地下车位售价大约为12万元/个,如果以港式算法那就约是房价的19倍;如果以每平方米相比,按照每个车位占地10平方米计算,那就约是房价的2倍;管理费约为100元/个/月;租金在400元-600元/月/个,是房价的6%-9%。&但房产销售商却认为,10平方米是实际占地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的话,每个车位可能在35平方米,这样的话,每平方米的车位是要比每平方米的房价便宜。&车位单卖&不买房能否买地下车位&知名人士王海告诉记者,如果地下车位建筑面积未分摊,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库产权的,则开发商可以对购房人出售产权,但地下车库只能预售给本小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预购人。&王海同时提醒消费者,《北京市城市房屋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可以单独转让的地下停车库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不随同转让的,应当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载明;没有载明的,视为一并转让。”也就是说,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开发商必须申明该小区里的地下车位的产权属于单独转让,不随房子一起卖。如果没有类似的文字说明,地下车位也应当归业主按份共有,其收益也应归业主。&一女二嫁&公摊的车位不应该出售&如果地下车位面积已作为公摊面积被小区业主分摊了,那么开发商就无权出售。这类的地下车位办不了产权证,属全体小区业主所有,严格地说属于小区的配套设施,可以由小区业委会委托物业公司出租给业主使用,出租收益扣除必要的管理成本后归入小区维修资金。&没有分摊的地下面积是不是都可以卖呢?当然不是。有的地下车位属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是国家强制配套,禁止开发商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开发商的投资已经随着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自动转移给了全体业主,所以利用人防工程改建的车库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还有一种非常严重的现象是在规划许可证上没有载明的,开发商为了谋取利益用建筑物的地下空间而改造成的停车位(库),这种停车位没有计算在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之内,也无法取得产权证。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也无权擅自处理这些车位(库),它们也应该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依据不足&买了车位为啥还收管理费&李文杰解释,这就像买了房子要交物业费一样,地下车位在使用过程中要进行维护和清洁,所以会产生一定的费用,具体这个管理费的收取依据,目前国家还没有明确规定。大成律师事务所吴建中律师认为,这类收费应当适用物业管理费确定的一般原则?即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公司商定?业主大会召开后由业主大会确定。&仅一成能出售&如何保证车位买得合法&无论地上车位(库)还是地下车位(库),是否可销售的惟一标准是能否办理产权证(或有无预售许可证)。根据《北京市关于室内机动车停车位销售、测绘、产权登记的有关通知》,产权证可以单独核发也可以和购买商品房合同合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李文杰还透露?其实北京很多地下车位是不能出售的,能出售的比例应该不会超过10%。&产权问题不清&地下车位到底能不能出售&针对大部分市民在留言中提出“地下车位不能出售”的意见,著名地产律师秦兵认为,地下车位肯定是要出售的!如果不卖,就等于车位的所有权还在开发商手中,但开发商是法人,而法人可能会出现破产、倒闭等情况,到那时候,业主会连使用的权利都得不到保障。&秦兵说:“根据目前的规定,因为土地所有权是公共的,所以地上车位只能出租。但地下车位必须销售,而且只能卖给业主个人。”&吴建中律师也认为,造成大家对价格问题关注的原因主要是产权问题没有解决好,应当把注意力集中到解决车位的权属问题上来。(信报记者&蔡雪婧)&律师点评&车位预售合同质量有待提高&地产行业著名律师秦兵对地下车位合同进行了点评。他认为这个合同“质量一般”,许多应该明细的地方没有明细,与不内行的消费者相比较,留给开发商的余地太大,“这不是双方博弈的结果,是中间方经过权衡后的一种妥协。”&秦兵认为,如果把示范合同比作一个产品,那么,其“生产者”就是行政主管机构。地下车位预售,一个人尽皆知的“行规”是,发展商拿消费者的钱来盖。那么,地下车位的期货属性是谁决定的?是谁决定消费者要一次付清全部款项,然后开发商再来建设的呢?是合同!开发商的优势就来源于合同;而其合同优势又是怎么取得的呢?就是示范合同!像手机、电视、服装这样的物质产品,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其生产者必须承担责任。但无论示范合同这种制度产品的质量有多差,其生产者都不必对此承担任何责任。“因此,合同的质量是一个需要得到解决的根本问题。”&秦兵说:“当然,政府不断推出示范合同新版本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开发商的监管,加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度。但是,合同质量还有待于提高。”&(信报记者&革继胜)&新闻链接&地下车位买卖合同存在法律真空&《中国青年报》6月16日发表题为《北京地下车位买卖合同引争议》一文,文中指出“地下室产权存在法律真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房地产法专家周珂认为,地下室产权问题现在处于法律真空地带。“我国目前还没有完整的物权法,只是民法通则中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以前建设部也在一些部门规章中涉及相当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问题,但是对地下车位没有作出专门的规定。”&周珂说,现在我国城市地下室的建造依据主要是《人民防空法》,但它不涉及产权问题。他认为,如果地下车位已经包括在购房人的房款中,而人对地下车位的产权没有任何投入,从物权法的角度,应当可以认定由购房者拥有。&周珂认为,把地下设施和建筑物的主体部分分开是不妥当的,因为不当地使用楼面、楼顶、地下设施,都会对整个楼造成影响,从而影响到业主的利益。
其他回答(共3条)
应该要,业主购买了车位,就是车位的实际产权人,应该缴纳车位的维修基金。对于未售出的车位,由开发商缴纳维修基金。
南京的地下车库(人防工程)&8.5万每个,有房产证与土地证的.&张家港的领不到房产证说明开发商已经将车库的成本打进公滩成本,也就是说开发商就没有权力销售车库了,可以这样理解吗,车库应该贵业主共有,也就是这能物业出租汽车库,祖金贵业主共有.有法律朋友可以发表点看法吗
1、小高层地下车库的产权并不明晰,不论是开发商还是人防办认为其为地下车库的所有者,归根到底他们二者都没有出一分钱来盖这个小高层,建设小高层所有的费用都来自业主的腰包。2、业主的物业费是按建筑面积来交的,其中也应包括地下车库的公摊面积在内,再交管理费就是二次收费了。3、开发商利用产权不明的漏洞将车库常期租出,已是暴利,其应和物管协调好收费问题,不应再向业主伸手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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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rver is ok地下人防车库产权归属引争执 谁投资谁享所有权
十多年前,神豹公司(化名)在建造某住宅项目时,投资建设民防工程,平时作为地下车库使用。然而,这个车库到底归开发商所有,还是归小区业主共有,双方争执不下。最近,上海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车库归神豹公司所有,但平时应优先满足小区业主的合理使用需求。地下车库属公建配套设施2001年,神豹公司开发建造位于浦东新区海阳路某弄的A地块住宅项目。同年8月,经民防办公室批复同意,神豹公司在这一地块投资建造民防工程,战时为人员掩蔽,平时为地下车库。神豹公司向业主发放的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上载明:“地下人防车库为主要公建配套设施之一。”业主认为,根据物权法的主物和从物的物权原理,地下车库属于公建配套设施,应跟房屋的转让一并转让,属全体业主共有。神豹公司则坚称拥有车库所有权,“地下车库属于小区配套设施,供全体业主使用,但不代表所有权也是全体业主的。”经一审审理,神豹公司胜诉,但业委会不服提起上诉。法院:谁投资谁享所有权一中院认为,涉案地下车库系经批准建造的人民防空工程,故其所有权的归属应依照人民防空工程的权属规则来确定。人民防空法明确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民防工程投资者可以按照房地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民防工程所有权。由于双方并未对涉案民防工程的所有权归属作出约定,据法律规定并结合谁投资、谁收益,谁投资、谁享有所有权的原则,涉案民防工程的所有权应归属神豹公司。法院指出,公共建筑配套设施之所有权归属全体业主共有的抗辩意见,缺乏法律依据。不过,这一民防工程在规划建设时已明确平时用途为停车库,其非战时的利用应首先满足小区业主对地下车库的合理使用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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