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上“捡”手机被判盗窃罪可以判缓刑吗 关键看是遗失物还是遗忘物

出租车上捡到9000元没有及时归还被公安的人找上门说要被判盗窃罪,里_百度知道
出租车上捡到9000元没有及时归还被公安的人找上门说要被判盗窃罪,里
出租车上捡到9000元没有及时归还被公安的人找上门说要被判盗窃罪,里面的钱原封不动归还,公安已立案
我有更好的答案
就是失主丢失而又不知道丢在哪里的财物,事实上已经失去了控制。本案中,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是偷偷据为己有,在公安机关侦查查到后才交出。二、存在了秘密窃取的行为。一般所说的“丢了的东西”在法律上有两个不同概念,因为这样的行为也具有盗窃行为的特征、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明知财物是他人遗落在出租车上的,但没有积极寻找失主,也没有交到公司或公安机关;另一种是“遗失物”、可以是不当得利一,归还财物,但数额较大涉嫌了侵占罪。二、警方说要按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一种是“遗忘物”,也就是说,采取秘密的手段窃取公私财物。一。所谓盗窃罪。从本案看,按盗窃罪认定有三方面原因,也是可能的,东西虽然丢了,但失主知道丢在哪里,所有权或占有权仍属于失主,失主的财物遗落在出租车上,属于“遗忘物”,还在努力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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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上“捡”了个手机 为什么判他犯了盗窃罪
  上星期,嘉善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案子,案情挺常见,法理却有点复杂
  法官说,关键看丢的东西是遗失物还是遗忘物,不同的案情要不同分析
浙江在线08月13日讯
 上周五,嘉善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案子,案情挺常见,大家在日常生活中也都可能遇到,但背后的法理却有点复杂。
  案子的被告人姓王,在打车时发现前一位顾客的iPhone4手机遗落在座位上,他就趁司机没注意偷偷地把手机揣进了自己的口袋,第二天还卖了900元钱。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一审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庭审后,王某既委屈又后悔,显然没预料到会这么严重,&明明是我在车上捡到的,怎么最后变成我偷的了?&
  坐出租&捡&了个苹果手机
  今年3月的一个晚上,嘉善人姚先生和朋友打了辆出租车去嘉善魏塘街道的一个酒吧玩。到了酒吧门口,姚先生便付了打的费下了车。没多久,姚先生发现自己口袋里的白色iPhone4手机不见了。
  &上车时,我记得手机还在衣服口袋里的,肯定是落在出租车上了。&姚先生的朋友马上回拨电话,想联系到司机,但手机已经关机了。因为没要发票,也没看车牌,甚至连哪家出租车公司都没注意,姚先生一时想不到办法,只能先报警。
  半个月之后,手机的下落终于查到了,原来是被下一个乘坐出租车的王某&捡&走了。
  当时,姚先生下车后,王某就从酒吧门口上了车。他发现,司机后面的位置上躺着iPhone4手机,见没人注意,他鬼使神差般地把手机揣进了自己口袋。因听人说过智能手机有防盗定位系统,他考虑了下,第二天就把手机以900元的价格卖掉了。
  经鉴定,该部手机价值人民币3040元。
  为何被判盗窃罪
  在以往的印象中,拿走别人掉落在出租车里的手机,似乎只是个道德问题,并不会牵涉到法律,最多只能算是不当得利,为什么这次法院最后会判王某犯了盗窃罪呢?
  审理此案的陆法官说,所谓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手段窃取公私财物。
  从这个案子来看,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主要有三方面原因。
  一、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王某明知手机是他人遗落在出租车上的,但没有告知司机,也没有交到派出所,而是偷偷据为己有,甚至怕失主追查还在第二天就将手机卖掉。
  二、秘密窃取的行为。一般所说的&丢了的东西&在法律上有两个不同概念,一个是&遗忘物&,也就是说,东西虽然丢了,但失主知道丢在哪里,所有权或占有权仍属于失主;另一种是&遗失物&,就是失主丢失而又不知道丢在哪里的财物,事实上已经失去了控制。
  本案中,姚先生记得自己的手机遗落在出租车上,属于&遗忘物&,还在努力追查,而且出租车公司对于乘客遗忘在车内的物品也有相关的处理规定,这部手机并非是失去控制的财物,只不过此时对财物的控制占有暂时从财物的主人转移到出租车驾驶员。
  王某没告知司机,偷偷拿走手机,行为上就变成了秘密窃取。
  三、达到盗窃罪立案标准。经鉴定,该部手机价值人民币3040元。而浙江省的盗窃罪立案标准是3000元。
  为何不属于不当得利
  根据民法相关规定,拾得他人遗失物并据为己有属于不当得利。那么为什么王某的行为不属于不当得利呢?
  陆法官说,在这起案子里,姚先生掉落的手机并不是遗失物,而是遗忘物,即手机原本是处在可控制的状态中,虽然这种控制暂时从财物的主人转移到出租车驾驶员。
  什么叫可控制?什么叫失去控制?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阐释,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一个人去了很多地方,他根本不记得东西掉在哪里,之后很难再找到,其实这就失去了对东西的控制,有人如果捡到离开,就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记者请教了法官,不当得利并不是违法犯罪,失主如果知道是谁捡到了东西,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对方如果不返还,失主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
  捡到财物不还,不仅可能涉嫌不当得利,引来民事纠纷,数额较大的,还有可能涉嫌侵占罪,面临刑事处罚。
  最后,陆法官提醒,要因案而异,不是说捡到手机都构成盗窃罪,不同的案情要不同分析,适用不同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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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即时报盗窃罪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硕士论文
盗窃罪研究
【摘要】:盗窃罪作为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一直都倍受刑法学界的关注。这不完全是因为盗窃罪对于社会秩序具有较严重的破坏性,更是因为盗窃犯罪行为极具复杂性及因此而产生很多理论和司法疑难。本文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盗窃罪的基本问题展开了全方面较深入的研究,而且对盗窃罪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疑难问题实现了理论的解决。全文内容共分七个部分。
一、本文的研究是从盗窃罪的概念开始的。各国关于盗窃罪的概念是不同的,因此,盗窃罪概念不同各国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的结论必然不同。中国刑法对于盗窃罪的概念表述是这样的,所谓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仔细分析盗窃罪概念,可以把盗窃罪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第二类是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数额虽未达到较大的标准,但多次实施盗窃行为。其次从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角度对盗窃罪的性质作出了分析,近而得出结论盗窃罪是一种侵犯财产罪,直接取得罪,转移占有罪,违反意思罪。
二、盗窃罪犯罪客体是盗窃罪犯罪构成的重要要件。本文详细分析德日等大陆法系传统刑法理论关于盗窃罪保护法益的观点,重点是德国的法律的财产说,经济的财产说和法律的、经济的财产说以及日本的本权说、占有说和形形色色的中间说。通过对这些理论的分析,发现它们都有一定的局限性。接着本文对我国盗窃罪保护法益的传统理论提出质疑,指出其在理论上及实践中均面临诸多难题。在详细分析论证的基础上,本文认为,盗窃罪法益应为不与本权相对抗的占有。之所以要保护占有,是为了更彻底保护所有权及其他本权。与犯罪客体直接相关的是犯罪对象问题,本文从财物是否仅限于有体物、财物是否仅限于动产、财物是否仅限于有经济价值之物、以及财物是否属于他人之物等方面对盗窃罪犯罪对象作了深入的探讨。
三、盗窃罪客观方面主要指秘密窃取行为。盗窃罪的成立逻辑是:利用窃取方法—→破坏原来的占有关系—→确立新的占有关系。所以本文按照此逻辑详细论述了秘密窃取的含义,秘密窃取的行为特征,秘密窃取的过程,秘密窃取的手段。在论述财物的占有控制关系时,着重论述了占有的含义,占有的要素以及占有的归属。接着论述了盗窃罪的着手,盗窃罪的既遂未遂等犯罪形态。重点论述了盗窃罪既遂未遂的判断标准,在评价关于盗窃罪既遂未遂标准的五种学说基础上,作者原则上坚持“控制说”,特别情况下采用失控说。
四、盗窃罪的主观方面包括盗窃故意和盗窃意图。本文不但深入讨论了盗窃罪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学位级别】:硕士【学位授予年份】:2005【分类号】:D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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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出租车上捡到手机卖了900元 为什么被判盗窃罪?
  20岁的王某,在出租车上&捡&了一只手机,卖了900元钱,就因此被判了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上周五,嘉善法院审理了这起案子。
  虽然在庭审中,王某一直表示&认罪&以及&没有异议&,但在侦查阶段,王某也曾疑惑过&只是觉得自己这样做不对,但没有想到会犯罪&。
  今年3月的一个周末晚上,王某和朋友在嘉善的一家酒吧门口,打上了一辆出租车。
  上了车,坐在后座的他就发现有一部白色的iPhone4手机,他悄悄地将手机揣进了自己的口袋。
  下了车,他才和朋友说起,自己刚刚&捡&了一只手机,朋友听了就说&那你把这手机换给我用一下吧&。
  后来,听朋友妈妈说iPhone手机有防盗定位功能,能被失主追踪到,于是,王某决定将手机给卖了,第二天卖了900元钱。
  他卖掉的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40元。
  通讯员子菁令狐游情天记者郭婧
  关键点:
  手机掉在出租车上和掉在街上法律意义不同
  没能&拾金不昧&,这原本在王某看来可能只是个道德问题,怎么就上升到刑事问题了?
  嘉善检察院的检察官在庭审发表公诉意见时,这样说:&该手机是其他乘客遗忘在车厢内的财物,并非是失去控制的财物,只不过此时对财物的控制、占有暂时从财物的主人转移到了出租车驾驶员,而这种转移控制是合法的。此时被告人将手机拿走后又变卖的行为,表现出其对他人手机强烈的非法占有心态,其实是在将他人合法占有控制的财物不法地变为自己占有控制,该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被害人,姓姚,王某&捡&到手机的当天晚上,打车去了王某打上出租车的那家酒吧门口,正是王某所搭出租车的前一位客人。
  而姚先生下车后,立即发现自己口袋里的手机不见了,他的朋友马上拨打了他的手机号码,发现手机已经关机了。
  &我确定上车的时候我把手机放在衣服口袋里的,下车后就没了,肯定是落在出租车上了!&姚先生说,因为自己没有看清出租车车牌号,也没注意是哪家出租车公司,就直接报了警。
  检察官说,由于姚先生的手机是落在出租车上,所以与财物丢失在马路、车站等公共场所有所不同,在上述场合捡拾到遗失物一般不会涉及犯罪,如果拒不交还失主则可能构成侵占罪,但如果财物遗落在有专人管理的固定空间范围内,比如饭店或KTV包厢、出租车车厢等处,财物就并非是失去控制,而是管理控制人员的合法转换而已。正如本案中司机基于事实上的管理对财物有暂时的保管权利,王某相当于是不法占有了出租车司机的合法保管物。
  所落手机属于&遗忘物&
  最终,法院判定王某犯盗窃罪,这也是非常关键的一点。
  承办法官说,其实拾金不昧不仅是道德要求,法律也有相应规定。《物权法》第109条就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权利人或者交给公安等有关部门;《刑法》第270条第2款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按侵占罪处理。
  本案之所以定盗窃罪,是因为一般所说的&丢了东西&在法律上有两个不同概念:
  一是指&遗忘物&,虽然东西丢失了但失主知其所在,大多处于遗忘人支配力所及的范围内,其所有权或占有权仍属于遗忘人,在法律上亦视为&他人的财物&。
  另一种是&遗失物&,就是失主丢失而又不知所在的财物。行为人拾得遗失物,按民事法律来处理,一般不构成犯罪。而本案中的这部白色iPhone4手机明显属于遗忘物,失主知其所在,正在努力追查,而且出租车公司对于乘客遗忘在车内的物品也有相关的处理规定,所以这部手机并非是失去控制的财物。王某明知是他人财物,没有告知司机,却偷偷据为己有,怕失主追查还在第二天就将手机卖掉,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主观意图。所以,王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犯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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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哥捡走乘客手提包被判三年十个月
  平湖法院曾有一起类似的案子:
  一乘客拦下吴某的出租车后,先是坐上副驾驶位,后又换到后排座位,到达目的地,乘客打算付车费时,发现自己一向随身携带的提包不见了,便在后排座位上寻找,没找到,以为掉在其他地方了,于是打电话叫自己的朋友过来付车费。此时,司机吴某发现副驾驶座位的脚垫处有一只提包,便假借下车方便,把提包藏到附近的小弄堂里,待乘客的朋友到来付完车费离开后,又返回小弄堂取走提包,发现包内有外币、人民币、超市购物卡若干,共计价值人民币6万余元,挥霍殆尽,被判定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都市快报)
林文斌(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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