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村委会签订合同的效力(修砂石路),用村里的机动地底丁修路款。路已经

黑白不可能被颠倒,对错不可能被混淆。_网络公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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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白不可能被颠倒,对错不可能被混淆。
    我们是黑龙江省,鸡西市,密山市兴凯镇的农民,现一千多名百姓联名向有关部门领导反映当地政府职能部门领导不作为,损害人民利益,损害国家利益。也请领导到密山市来看看,这里的人民公仆已经无法无天了,该作为的不作为,不该作为的乱作为,以为有点权利,就胆大妄为了。百姓们是上访无路,告状无门,维权无望,去北京准备上访还被抓回来拘留七天,至今密山市政府领导相互推诿,没有解决任何问题。毫不夸张地说,正是这些人“在吃政府的饭,砸政府的锅。这种人真的是给国家干部脸上抹黑。有些领导干部的素质已经远远低于普通百姓的素质,难以对得起“人民公仆”四个字了。      密山市的苍蝇再不拍 老百姓快没活路了!什么是无法无天,什么是胆大妄为,你只有身临其境,才知道贪官污吏的丑恶嘴脸! 为人民服务仅五个字,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啊!百姓身边苍蝇满天飞 老虎打再多民众也不满。事实上,很多事件中都存在“拔出萝卜带出泥”的现象,还有很多的猫腻在里面。这说明日常监督不到位,才给了某些掌权者公权私用的机会。  详细状况反映如下:  一、兴凯镇兴旺村原支书赵仕民在2000年任兴旺村队长的时候因酒后殴打村民黄述海至其轻伤到如今也没有得到任何处置,没有如何赔偿(有立案登记表和伤残鉴定书)并且在2001年任代村长期间强行霸占村民黄述海开荒地15亩水田给其亲属耕种,赵仕民为了拉党员票,把15亩水田白送给是党员的他二婶邢汉霞,表妹赵丽耕种,不交任何费用至今。        在村民们持续告发和通过媒体曝光之后,2016年密山市公安局对赵仕民在2000年殴打他人立案侦查,并取保候审。赵仕民在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时期持续为非作歹,欺压村民,并且伪造证据欺骗政府对抗调查。  难以理解的是村民们把此事告发到了兴凯镇党委,密山市政府,密山市纪检委,密山市纪检委也成立了调查组查了一年多了至今没有结果。      2016年密山市检察院在收到密山市公安局直诉批捕赵仕民殴打他人致其轻伤的案卷后,不采用原伤残鉴定的意见,却让当事人黄述海重新做伤残鉴定,致使犯罪嫌疑人赵仕民至今逍遥法外,逃脱法律的制裁,还四处夸耀说:一个小老百姓能把我怎样地……  一个曾经过来了16年的刑事案件,还怎样做伤残鉴定?原病例,ct片都以交到原公安局司法鉴定所了,伤病治好了还能做出伤残吗?双方当事人在原伤残鉴定做出来的时候都没有异议,如今都过来了16年了,在法律意义上讲伤残鉴定早已生效,没有再做伤残鉴定的必要了。    在日赵世民为了掩盖其违法违规的现实,应付上级调查组调查的真相,欺骗黄述海等人签署了一个协议书,协议当中商定赵仕民赔偿由于殴打黄述海发生的医疗费用,住院时期的伙食费用13000元,退还黄述海15.48亩开荒地等等,由于此开荒地赵世民的妹妹承包给了其他人,并且曾经插完秧打完药了,由黄述海给付了6600元的费用钱。协议书还商定黄述海不在上访告状了。协议书是在兴凯镇党委书记于朝臣办公室签署的,在场的有兴凯镇党委书记于朝臣,兴凯镇镇长杨松涛,派出所的两位正副所长,村民黄述海等人。  骗取黄述海签署协议书完了之后赵仕民当天即翻脸不认账,不履行协议内容。    日下午村民黄述海接到密山市纪检委调查组董信电话告知:经过调查组调查研究决定:村民黄述海在镇政府与赵仕民签订的协议书作废,土地收回归村集体所有。  我们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是民事行为,在场的有兴凯镇党委书记于朝臣,兴凯镇镇长杨松涛,派出所的两位正副所长,如果有问题应当诉讼到法院,由法院作出判决而不是应当由纪检委作出裁定,或者答复。密山市纪检委已经超出其职权范围,是以权代法。而且赵仕民以签订协议书的名义骗取黄述海6600元钱,密山市纪检委只字不提,也不处理。村民们说你们的眼花了呢?还是根本就没看见?这实际上就是一起诈骗案件,是于朝臣,杨松涛,赵仕民合伙诈骗了村民黄述海6600元钱。  村民们曾经多次联名上访举报到密山市纪检委等部门,举报赵仕民违法乱纪的行为,他们在查处违法村官过程中,是非不分拈轻怕重,敷衍搪塞,竭力充当村官的保护伞。这一次还是敷衍了事,应付上级领导而已,村民们十分愤慨。  举报人举报的乡匪村霸没有得到处理,密山市纪检委先把举报人给处理了,天下之大无奇不有啊!  被举报人于朝臣已经向密山市公安局报案,密山市公安局立案正在调查谁发的举报文章。举报人黄述海随后也去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控告于朝臣,杨松涛,赵仕民合伙诈骗了黄述海6600元钱,当地公安机关已经受理。        二、在2018年农村村委会换届选举过程当中,密山市兴凯镇党委,镇政府违法违规,限制剥夺村民的被选举权,  密山市兴凯镇党委书记于朝臣在农村村委会候选人名单推荐之前,在今年1月12号开大会的时候就宣布不允许兴旺村原村长冯少平参与此次选举村委会主任的活动,而在大会上宣布由另一位村民王忠桥来担任这个村长职务。并且在不同场合对村民们说让大家选举王忠桥担任兴旺村村长职务,公开为王忠桥拉票。  兴凯镇党委,镇政府以下发的(中共密山市兴凯镇委员会文件),密兴发(2017)42号中共兴凯镇委员会兴凯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凯镇第十一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当中的第10条: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等其它不宜提名的情形;限制兴旺村原村长冯少平参与此次选举村委会主任的活动。而当事人冯少平不存在兴凯镇党委,镇政府文件当中所说的不能正常履行职务等其他不宜提名的情形。  兴凯镇党委,镇政府所说的兴旺村原村长冯少平不能正常履行职务等其他不宜提名的情形是:兴旺村一户村民因为土地合同到期没有参加土地发包而继续占用土地的诉讼案件,情况是兴旺村原村支书赵仕民违法违规把村民土地承包合同15亩说成40亩起诉到了密山市法院,而且是剥夺了该村民依照合同享有的优先承包权利。兴旺村原村长冯少平认为此举严重的侵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最后在兴凯镇党委,镇政府压力下被迫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事实证明此次诉讼是错误的,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已经驳回到密山市法院重新审理这个案件。在此事件当中兴凯镇党委,镇政府违法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兴凯镇党委,镇政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黑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四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宪法》第34条明确规定,除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是宪法赋予的,对于基本政治权利,国家只能通过法律加以限制,而不得以通过政策等非法律的方式进行剥夺。 黑龙江省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已经基本结束,黑龙江省规定十一种人不能当选村委会成员。不知道黑龙江省地方政府不让村民参加竞选的权力来自哪里?现在中国还是不是村民自治?基层民主政权还能不能得到保障?根据《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只要是未被剥夺政治权利,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民政部颁发的《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规定也没有这一规定。为什么黑龙江省当地的政府却作出限制村民参加竞选村委会成员。这是对全省村民政治权利的严重侵害,坚决要求予以废止。  兴凯镇兴旺村村民在日推荐村委会候选人当中共参加人数384人,兴旺村原村长冯少平得票266票,超过总人数的一半以上。报到了兴凯镇党委,镇政府以后兴凯镇党委,镇政府领导还是明确告诉冯少平不得参加村委会候选人活动。在第一轮村民选举过程当中冯少平的选票明显超过了另一名候选人,进入了第二轮选举,但是兴凯镇党委,政府还是没有按照法律程序把冯少平的名字记录到第二轮选举名单当中,致使村民们在选举冯少平时还得现填他的名字。兴凯镇党委,政府严重的干扰和阻挠了村民们正常的选票活动。  三、兴凯镇兴凯村党支部书记梁玉禄在2014年1月份村委会换届选举当中,梁玉禄担任换届领导小组组长,但是他视法律而不顾,无视法律的存在,并且事实证明他个人实施的行为已经凌驾于法律之上,此次我仅简单举报梁玉禄以下几个违法行为:在2014年村委换届选举过程中,1、选举唱票只唱一半,废票、弃权票不唱;2、参选人数与投票总数不符,多出一票。3.候选人隋文章多出半数两票,但是其中林娜、李静、姜风兰是外地户口,没有参选权,减掉三票,候选人隋文章不够半数;4、选村民代表法律规定10至15户选一名代表,但是只有两票的杨宝华也能当选村民代表。  三年一届已经过去,违法行为已经继承了事实,我们强烈要求上级职能部门依法追究梁玉禄的领导责任。决不能让他通遥法外,依法处理,以平民愤。现今的村委会一直没有当选证书,属于非法组织。  梁玉禄在2012年至2014年间,关凯村三年没有选出村委会,这都是由村支部书记梁玉禄一手造成的,他为了达到个人目的,根本不想让村委会选成,选不成村委会,他就可以在村里一手遮天、借机效财。  在选举中,法律规定三次选不成村委会,由老班子主持工作,可是由领导小组组长梁玉禄主持的选举,经过两次选举后,第三次不进行选举,为了拖延时间,梁玉禄又重新进行选民登记,重新推选候选人,重新搞预选,最后再进行选举,而且这一次选举不算第三次,又重新开始。他的这种行为实际就是不想让村委会成立,就是为了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在村委会未选成的三年时间里,梁玉禄的行为给村民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也给村集体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而事实是村委未选成,梁玉禄的所谓再次推选并未进行,仍然是由老班子人主持工作,但我作为原村主任却不让我上班,其他人都在上班且领取了工资。  2012年至2014年间,梁玉禄严重的违背了财经制度,村委会产生所有票据应当有村主任签字、支部书记审查、理财小组评审,最后到乡经管站审批报帐。可是这三年梁玉禄一手遮天,他一个人签字就好使,三年来经他手花出去的现金有一百多万,是谁给他这么大的权利?另外,他冒充村委会法人,签订很多合同,其中大额一笔就35万元之多。以上情况属实,望领导依法进行调查,并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理。如果领导认为反映的问题少不足以对其进行处理,我还可以继续将梁玉禄在任期间的其他违法情况一同向领导反映,直至领导认为所反映情况足以够对其进行处理时为止。  兴凯镇兴凯村党支部书记梁玉录贪占国家投资工程款的事实情况。在日梁玉录冒充村委会法人签订了35.2万元的工程合同并且没有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属违法行为。另外在兴凯村村部路面综合工程项目建筑工程量清单中可以说一目了然,这里面80%的成分是虚假的。清单中的第一项:村部混凝土路面1、长度403米,实际约330米。开挖、外运、砂石垫层根本没干,在原有路面直接打混凝土。钢模制作难道也由发包方投资吗?2、浆砌石边沟工程长度160,实际60,开挖、混凝土垫层根本没干,只是用人工简单清理一下。3、D80排水涵洞只是涵管两头砌了倚墙,一年后已倒塌,路面塌陷做了维修,既没挖基础,也没换管,实际三千元就可以完成,但是他们却花了三万三千多元。4、D40排水涵洞长度60,实际30米不到,造价7380元,实际2000元足够。5、桥底混凝土工程长度30米,实际20米,开挖、垫层纯属虚构,因为是原有的水泥路面只是有点破损,在上面打了有10公分的混凝土而已。6、砂石路面工程48900元,实际一共铺10车左右风化料,什么路基开挖、砂石料装车、砂石料碾压全是虚假的。当时修水泥路市场价每平方米100元有的是干的,以上情况有合同清单为证。请上级检察机关查证核实,依法处理,同时我们要求在现场调查时举报人进行全程关注,直至依法解决为止。  四、村民王炳革现告黑龙江省鸡西市密山市兴凯镇党委,镇政府兴凯村支书不作为,具体内容如下:  兴凯村600多亩机动地粮食补贴和农资补贴问题,六年没有给我明确答复。年我本人承包兴凯村125亩机动地六年,兴凯村委员会只给我后三年的补贴款,我多次找到兴凯村委员会,兴凯镇政府等部门要求解决我提出的问题,兴凯村答复是头三年机动地没有上合同所以国家没有补贴。我找过村支书梁玉禄要粮补和农资补贴(国家规定谁种地,粮食补贴和农资补贴归谁所有),他告诉我我种的机动地125亩没上合同账面。  2015年春我第二次承包村里125亩机动地(同一地块),新的村委会成立了,我就领到了粮补和直补(我们2015年补贴款是在镇政府领的,到政府签个字就领钱了,而不是打在卡上,国家规定农民的补贴款必须打在农民卡上)2015年兴凯村成立新的村委会,出现了600亩机动地,补贴款项没法下账,支部书记和会计问新村主任该款项怎么处理,没有账,主任说分给种机动地户,这样600亩机动地补贴款都有了着落。我也领到了应得补贴款。2016年至2017年补贴款打到本人的卡里。  我这几年一直在找村里和镇政府要2012年至2014年的粮食补贴和农资补贴,村支书梁玉禄说该款项村里可以留用,可是2012年至2014年村里600多亩机动地,他说留用就留用没有明确账目,在党员会议和议事会会议上从没有提出过此事,我多次找镇政府而镇政府不给我答复。我认为兴凯镇镇政府不作为。  我2015年我向鸡西市行风热线反映了这个问题,通过镇政府和村支部查实我种机动地125亩有补贴款。  在2016年土地认证打地,兴凯村土地总数有13000亩左右,可是2016年以前打地全村土地约11000亩(2000年后没有新开荒)。除了全村合同耕地10500亩左右,其余2000多亩机动地哪去了?补贴款哪里去了。  兴凯村村支部年度因机动地问题有贪污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兴凯镇镇政府,党委还保护兴凯村支部书记换届选举。我请求上级政府给我们兴凯村村民一个公道,还兴凯村一片蓝天。  请问600亩机动地补贴款前十年哪里去了? 请查实兴凯村土地和补贴款,为什么村务不公开,财务不公开?财产是集体的,是村民们的不是哪个人的。此问题镇政府早就知道,三资清查小组早提出半年了。  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中办发[1998])9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请求密山市兴凯镇政府依法公开村务信息(1、兴凯村年机动地600亩的粮食补贴和农资补贴台账。2、兴凯村年财务台账。)或作出书面说明并送达申请人。时至今日当地政府一直不予理之,还大为不满。  五、密山市国土局局长朱洪光,地籍股长刘金玲在处理多起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时,不调查土地的权属来源材料,不看是否有无土地权属审批手续,在我们提出对方无任何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后,国土局仍然我行我素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一)、黑龙江省鸡西市密山市和平乡幸福村在1982年非法在密山市兴凯镇宏亮村境内开垦1500多亩土地,无任何审批手续,无当地乡镇村屯盖章同意,密山市国土局违反有关法律为其办理了土地证,并且在2012年又为其办理了另一个土地证。村民们多年上访告状密山市国土局就是不按照法律解决问题,  在处理鸡西市国土局转交的村民们上访诉求时,密山市国土局违反了1、《土地登记办法》第九条2、土地登记规则:第十二条 土地登记申请者申请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他项权利登记,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3、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争议案件时,应当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二)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征收、划拨、出让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事情经过:  密山市国土局在1982年为和平乡幸福村颁发的密土字四十六号(1982)土地证书(在兴凯镇境内1500亩飞地的权属)认定事实错误,行为违法。原因:1、没有本集体权属界线;2、边界议定书中未有与宏亮村现场双方划界过程。宏亮村未在幸福村土地证上边界议定书盖章。3、没有市政府批准在兴凯镇境内开垦土地的文件。4、没有兴凯镇和宏亮村同意幸福村在其境内开垦土地的文件或者协议。5、没有按照宏亮村实际权属界线来认定土地的权属。6、无权属来源证明。   根据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划界处1984年权属界线图上显示在争议土地区域内(11点至19点)上无幸福村权属界线公章,也无权属界线,所以幸福村没有土地。只有宏亮村、鲜民村、8511一连在该争议地区有权属界线公章和权属界线坐标点。而且宏亮村与鲜民村、8511连界线清楚无争议。  根据密山市政府文件(密政呈(84)2号)向黑龙江省政府呈报,关于呈报八五一0,八五一一,八五五农场土地划界报告的请示当中显示,和平乡幸福村在兴凯镇境内没有一寸土地,密山市政府为什么在82年为和平乡幸福村颁发土地证?为什么在2006年为和平乡幸福村作出土地确权?  在1960年宏亮村就在争议地上开垦了耕地种植至今,包括第一轮土地承包和第二轮土地承包,都是宏亮村村民耕种。(第一轮土地承包时有台账。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有土地经营权证书)在日,密山市国土局为幸福村出具土地权属认定,把我们耕种了47年的土地确权给幸福村。  幸福村在兴凯镇内有飞地1500亩,没有密山政府批复的文件,没有与兴凯镇、宏亮村协商同意。兴凯镇、宏亮村并不知道幸福村在兴凯镇内有1500亩飞地,也从来没有人批准过幸福村在兴凯镇境内开垦土地的要求。(没有经过当时的县、乡(公社)、村(大队)批准或同意)幸福村在1963年在兴凯镇内开垦土地没有任何手续。  和平乡幸福村侵占宏亮村1500多亩耕地35年,给宏亮村集体造成直接损失(土地承包费用)2000多万元。      (二)、密山市铁合金青年点,占密山市兴凯镇宏亮村1、4组土地480亩耕地。密山市农副科青年点占密山市兴凯镇宏亮村2、6组126亩耕地。密山市制油厂青年点占密山市兴凯镇宏亮村2、6组900亩耕地。  村民们多次上访告状到密山市国土局,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文件退还被侵占的村集体土地,密山市国土局领导对此置之不理。以上三个单位侵占宏亮村1500多亩耕地28年,给宏亮村集体造成直接损失(土地承包费用)1600多万元。  事情经过:以上三个单位在1975年左右无偿取得了密山市兴凯镇宏亮村1500多亩土地,用于安置本单位富余职工和待业青年,1986年左右以上青年点陆续解体、解散、撤销,职工和青年都返还了城里。青年点已经失去了当年办青年点为安置富余职工和青年就业的意义。但是青年点的土地却被个人占有承包给其他村民耕种牟利至今。密山市国土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为其办理了土地证。  依照黑土(1989)23号《关于加强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农副生产基地、青年点、战备点土地管理的通知》文件第二条规定,密政发(1989)21号《关于清理整顿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农副生产基地、青年点、战备点》文件第二条规定:建立农副基地时,无偿占用农村集体组织耕地的,原则上应予以退还,属于与拥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单位协议占地兴办农副基地的,农副基地停办,应按协议将所占土地退还原单位。  停办的农副生产基地必须将土地交所在县市土地管理局。不得私自转让土地使用权。有关停办农副基地固定资产处理问题。属于国家投资应与土地使用权同时无偿移交土地管理部门。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土地管理法释义: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因法律规定,国有划拨土地不得出租、转让等,只能供批准的用地单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如果单位撤销,或迁移不再需要使用,则交回国家。  根据龙革办〔 1978 〕 19 号《省土地利用管理局关于安排省外、省内机关、部队和工矿企业办农副业生产基地的报告》、和《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国家及省市县三级政府都有文件规定:建立农副基地时,无偿占用农村集体组织耕地的,原则上应予以退还,属于与拥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单位协议占地兴办农副基地的,农副基地停办,应按协议将所占土地退还原单位。还有当初与上述单位签订的协议书:如果青年点停办无偿占用的土地退还原集体。   村民们上访到了鸡西市政府信访办,鸡西市政府信访办转交给密山市信访办处理,在市供销社给出答复村民不满意以后,村民们向密山市信访办申请复查,密山市信访办违法违规做出不予复查的决定。                (三)、密山市连珠山镇居民邹文娟因为房屋土地面积争议问题,向密山市国土局申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调查解决,因房屋土地证到期请求换发土地证,密山市国土局即不解决争议也不给换证,只说是有争议。走法律程序,法院说要先换证后审理,致使当事人为了维权不断上访告状。   事实及理由:2004年8月刘吉成(邹文娟丈夫已故)根据密山市人民政府密政发(2003)12号文件精神,与密山市国资局,市商贸办签订协议购买原密山市服务公司下属连珠山镇服务总店一楼门市房,用地面积为82.6平方米,地址:连珠山镇总店楼8委,新鲜生肉店(连珠山镇市场道西)。同年9月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和土地使有权证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人刘吉成(邹文娟丈夫已故)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之后发现应属自己的房屋土地使用面积有20多平方米被邻居(于长水)所占用,其搭建起一座13平方米左右砖混结构的房屋和一座10多平方米的木质仓房,地址:连珠山镇8委,金太阳网吧,(连珠山镇市场道西)该建筑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无任何审批手续,还非法占用他人的土地使用面积。  当年刘吉成,邹文娟去密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密山市商贸办公室询问:答复是按照土地使用证为准,谁占用谁应当无条件退出。邹文娟找到于长水协商,于长水不承认占用拒绝退出。为了维权邹文娟几年来曾找到各有关部门上访告状,但至今未得到解决。  经过多年来上访告状在日密山市国土局为邹文娟出具了连珠山镇服务总店原始城镇土地证,并有密山市国土局原局长李广玉签字批示:此证与刘吉成国有土地使用证(2004)第240416号土地使用证用地面积一致,特此证明。2015年初密山市国土局新任局长朱洪光不依法依规解决人民提出的问题,  日密山市国土局给了邹文娟一个答复意见,让当事人双方找原单位处理解决问题。做出这个答复的领导也不长脑子想想,原单位已经黄了二十多年了,上哪里去找人解决问题啊?而且他忘了国土局就是依法处理土地争议纠纷的单位,他更忘了他还是一名人民公仆。不为人民服务的官员人民养护你还不如养护一条狗了。  以上反映的问题涉及到的部门有:密山市政府,国土局,市供销社,粮食局,铁合金,兴凯镇党委、政府,市信访办,纪检委,检察院,民政局。  以上问题反映了多少次, 有的是多少年了,都没给解决。皮球一直踢来踢去,都踢碎了也没有解决。”公平的地方不公平,说理的地方不说理,你让老百姓怎么去打官司告状啊?  官员的个人权力,不能大到可以致无辜的人变成有罪。也不能让任何一个合法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公平正义不该成为人民的幻想!在中国不是缺法,在有些地方是缺德、有法不依、以权代法的现象不解决再多的法律也没用。不知道社会的公平、正义在哪里?  党啊,当老百姓需要你的时候,你在哪里啊!这让人痛心疾首,我亲爱的党,你的人民在受罪啊!  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理应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人民保驾护航。我们恳求我们的政府切实负起“为官一任造福一方”责任,加强监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还老百姓一个清明世界!  问题反映持续发布当中,还有以上人员更详细的违法犯罪材料,不能在这里公布,等待交给调查组。  腐败只是现象,根源不在腐败,而在监督的缺失,腐败一直是中央严厉打击,人民深恶痛绝的事情,但其屡禁不止、层出不穷的现状令人心忧也令人无奈。“乡匪村霸”在群众身边也在你们领导眼前,“乡匪村霸”群众看得见你们领导咋就难发现呢?  为官一任,造福一方,我们老百姓真诚的希望省长王文涛,鸡西市市委书记康志文,鸡西市市长张常荣,密山市市委书记张雷,密山市市长高运禄不要让冤者跑断腿,不要让冤者无处诉,不要让损害人民利益的贪官污吏逍遥法外 。请告诉你的下属们不要再删帖子了,没有什么用,你删我发,我发你删,无穷无尽,无休无止,钱都遛道上了,国家的钱也是钱啊!真不知道你们怕什么呢,有什么可怕的呢,不就是几篇文章啊,脚正不怕鞋歪,心里没鬼就不怕走夜道。            举报人:密山市村民:黄述海,冯少平,唐吉生、王炳革,王景文、王明革、于来友、赵吉喜,刘桂荣。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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