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兴2017年房价走势4月1曰起定兴还卖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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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沧州住房限购之后任丘也开始限购了,肃宁会不会迎来这个的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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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经纪机构,购房人:
3月23日,沧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强化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沧政字[2017]11号)。按照文件要求,结合我局职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3月23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向不符合住房限购政策条件的购房人出售主城区住房。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是指,具有沧州市行政区域内(含下辖的各县(市、区))户籍的居民家庭,居民家庭成员包括购房人、配偶和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
主城区是指高速围合区内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
住房是指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 & 二、凡在主城区购房的购房人需到沧州市房产交易部门(房产交易大厦3楼)和沧县房产交易部门开具《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开具时,需持家庭成员身份证办理。市房产交易部门设有自助查询机查询并可打印查询结果,如有异议,可到咨询窗口咨询。
& &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出售住房或签订中介服务合同时,应核验购房人的户籍信息和购房人的住,并留存相关资料。没有留存相关证明资料的,交易部门不予办理签、网备手续,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 & 四、3月23日(含23日)前,已售出住房未办理完交易手续的,按以下日期确定:
1、新建商品住房未网签备案的以开具的不动产发票日期为准。
2、二手住房以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日期为准。
& & 五、为被征收人安置的回迁商品住房在网签时不受此文件规定限制。 &&
&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按照文件要求准备相关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暂停办理预售许可。
& &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严禁以认购、预订方式发放房号、vip卡、收取预付款等行为,
房地产经纪公司严禁参与炒房、炒号,一经发现,顶格处罚,同时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在社会信用平台(全国联网)及时进行公开曝光。对屡教不改的违法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住建部门纳入黑名单,降低资质,并限制在沧州市域范围参与商品住宅土地竞拍。对屡教不改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由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来源:沧州市市住建局
针对雄安新区设立后,非法炒房、哄抬房价等行为,任丘市政府下发通知,严格管控房地产市场交易。
任丘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沧政字〔2017〕11号)和《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沧政办字〔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住房限购政策
实行住房限购的区域为任丘市辖区。
(一)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已取得居住证且自申请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任丘市累计缴纳24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的,限购1套住房且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包括新建商品房和二手住房。
(二)本地户籍居民家庭购买第1套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对拥有1套住房的本地户籍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本地户籍居民家庭在主城区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暂不得购买住房。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向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购房人出售住房。违反上述限购规定的,交易部门暂不办理房产交易确认手续,登记部门暂不办理登记手续。
二、加强白洋淀区域稳控
(一)一律暂停办理相关手续。针对沿白洋淀区域(包括鄚州、苟各庄、七间房三个乡镇)内所有商品住宅项目(包括洋房、别墅建设),发改局要暂停办理立项核准手续,国土局要暂停办理用地手续,规划局要暂停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住建局要暂停办理施工许可和预售手续。
(二)强化监管。鄚州、苟各庄、七间房乡镇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巡查监管力度,坚决杜绝所辖区域内抢占土地、非法建设、行为的发生,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三、严格商品房预销售管理
(一)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审批审查制度。一是对申请办理预售的商品住房项目申报价格进行合理指导,对不接受指导的商品住房项目,暂不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二是房地产企业办理预售审批后,须到市发改部门办理商品房明码标价备案。备案后,房地产企业应当按备案价格售房,一房一价,明码标价。对擅自涨价超过备案价格的项目,依法查处并暂停商品房网签资格。
(二)调整房地产项目预售许可政策。一是房地产项目土地或在建工程的,在抵押物全部解除抵押前,项目整体暂不得申请办理预售许可;项目已办理预售许可手续的,土地、在建工程均不得再行抵押。二是开发企业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35%以上,方可申请办理预售许可。
四、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
(一)强化各部门联合执法。开展各类专项检查,严查“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无证销售、哄抬房价、无地售房”等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房价涨幅较大的楼盘纳入重点监控。
(二)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监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不得炒卖房号,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对已取得预售许可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商品房不得代理再转让。税务部门严格控制各类房产交易违规行为。
(三)严厉查处违法违规企业。相关部门要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在社会信用平台上及时进行公开曝光。对屡教不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住建部门纳入黑名单,降低资质,并限制在任丘市域范围内参与土地竞拍。对屡教不改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五、本通知由住建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另行研究,自日起实施。
& & & & & & & & & & & & & & & & &任丘市人民政府
& & & & & & & & & & & & & & & & &日
4月4日至5日,廊坊文安县、霸州市、沧州任丘市、保定满城区、徐水区、清苑区、定兴县、白沟、河北文安新城纷纷出台限购新政,调整住房限购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这意味着环雄安限购圈基本形成。
4月1日雄安新区空降后,距离其近20公里的白沟楼市被带动得空前火爆,投资客蜂拥而上,一夜间房价暴涨9千,由均价7、8千元,涨至4月3日的1万6千元,涨速惊人,一时一价。而此时在白沟镇工作的人均月收入两三千元左右。
近日,河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赵克志在调研雄安新区时表示,加强规划、土地和房地产管控。要实施最严格的管控,省委、省政府派出督察组到新区重点区域开展督察,依法严厉打击黑房,打击各种不法行为,抓典型曝光,以正视听。
小编想说,自从有了雄安新区,肃宁的房价这两天也是一天一个价。不知道肃宁是否会出台相关政策,管控房地产市场,是不是也会向任丘一样迎来政策上的利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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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1、央行副行长潘功胜:2017年是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收官之年,各试点地区要继续夯实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2、新华社:保监会将研究推进分账户监管,根据保险资金不同的负债属性,从账户层面制定资产负债管理政策,从根本上实现资产负债精细化监管。3、中基协:截至2017年2月底,我国境内共有基金管理公司109家,其中中外合资公司44家,内资公司65家;取得公募基金管理资...&  3月31日,天津出台新的住房限购及房贷政策,对天津籍居民以及外地在津工作人员的购房作出了新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做好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抑制房地产泡沫,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3月31日,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4月1日起在天津购房执行新政。 新政规定:对在本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据房管局工作人员称,3月2日开会出台限购政策,目前正联系媒体进行公开。房管局提供的《涞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调控商品房市场的若干规定》显示,限购自3月1日开始执行,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房且首付不低于30%,同时在涞水县购房需到房管局开具准购证明,开发商凭准购证明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和网签备案;本地户籍居民购买第二套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60%。据了解,涞水是继昨日涿州出台政策后的第二座限购县。业内...&「三地限购11座城市加入新一轮限购大军」3月15日上午,总理记者会结束后,李克强在回应财新记者关于房价上涨问题时表示:房地产市场会平稳健康发展。上午总理话音刚落,下午南京、青岛、赣州这几个城市就接连发布限购政策。最近新一轮限购潮详情图:沧州也快要来了日上午9点30分,沧州土地市场城区首场土地拍卖会,在沧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举行。包括天成、金科、碧桂园、富力、K2在内的多家竞买地产...&记者从廊坊市今晚召开的房地产市场调控会上获悉,廊坊市将于3月22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市房管局市公积金中心廊坊银监分局市人行市工商局市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对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因城施策的要求,结合我市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提出以下意见:一、实行区域性住房限购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实行住房限购的区域为廊坊市主城区(含广阳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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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报纸曰起定兴还卖房吗-手房税收有什么变化。
曰起定兴还卖房吗-手房税收有什么变化。
曰起定兴还卖房吗
房款交付需谨慎;5,不主张一次性付完全部购房款。可以有效阻止房主将一房二卖、核查待售房屋的租赁情况。房屋买卖是大宗钱款交易,建议在该套房产登记部门办理预告登记,如果房屋已经出租,则需要售房者提供承租方出具的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不能够免掉契税。二手房契税:基准税率3%、若买方首次购买面积超过90平(包含90平)的普通住宅则缴纳交易总额的1;2,税率1.5%;3、若买方购买的房产是非普通住宅或者是非住宅则缴纳交易总额的3%、搞清户口问题。要了解清楚该套房产上都有哪些户口,有无共有人;2.5% 和1%,由买方缴纳,同时规定、到房产交易中心查询待售房屋的情况,如房屋登记情况、房屋用途。6、是否有抵押等。3、办理预告登记:1、若买方是首次购买面积不足90平的普通住宅缴纳交易总额的1%。在购买二手房的时候一定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是否有查封:1、核实房主身份信息及房产证;核实卖房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与其房产证上登记的房主是否是同一人,有无他项权记载。作为买方,在二手房买卖签订后,如较长时间内不能过户;4,同时在中约明处置该套房产上所有户口的期限,卖方如若不能依约履行,承担责任的方式;买方针对卖方的违约行为享有的权利;7、重视违约责任的约定。在中明确哪些行为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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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定兴县政府网
日前,定兴县政府对《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管控的意见》(定政发〔2017〕5号)(下称《意见》),进行了重新修改调整,《意见》指出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县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对能够提供定兴县3年及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县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具体内容如下:
定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控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政府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切实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保障雄安新区建设顺利实施,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45号)及市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意见》(保政发〔2017〕14号),结合当前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管控的意见》(定政发〔2017〕5号)进行重新修改调整,具体意见如下:
严格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管
在我县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企业要增强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以合法的经营实现正当利益,以规范的行为树立行业形象,积极、主动、自觉维护我县房地产市场秩序。对违法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县政府有关部门将坚决严厉打击。
严格住房限购措施
(一)本县户籍居民家庭
1.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县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
2.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县户籍居民家庭,在全县区域内暂停向其出售住房。
(二)非本县户籍居民家庭
1.对能够提供定兴县3年及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县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补缴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社会保险只提供养老保险即可)。
2.对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县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定兴县3年及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县户籍居民家庭,在全县区域内暂停向其出售住房。
对不符合本意见规定的,不予办理商品住房合同备案及交易手续。
严格住房信贷政策
(一)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1.对于首次购买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居民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2.对已拥有1套住房,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
1.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2.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3.暂停发放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停止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加大市场监管力度
(一)严格商品住房销售及价格管理
1.县物价局严格商品房价格监管,对新建商品住房预(销)售实行价格指导,对不接受政府价格指导的项目,住建局不予核发预售许可证或不予办理合同网签备案。
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手续前,对全部申请房源须向县物价局进行一次性价格备案,在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办理现售备案后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不得超出备案价格对外销售。销售过程中应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和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明码标价。
3.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备案价格的,县住建局停止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4.本意见实施前,已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的开发项目且已出售的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于日前到住建局房管所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逾期不再办理。
5.政策执行过程中涉及购买住房以及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时间,均以住房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6.县住建局全面落实新建商品房、二手房交易合同网签制度和商品房预售资金、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严格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预(销)售合同网签备案撤销程序。
(二)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
1.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囤地炒地、恶意炒作、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变相涨价、价外加价、捆绑搭售,以及违反明码标价制度、不按规定执行备案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
2.严厉打击房地产中介机构发布虚假房源及不实价格信息、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住房提供交易服务、侵占或挪用交易资金、诱骗消费者、没有合法营业执照、未在主管部门备案、串通开发商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信息、低价收高价卖,以及从事首付贷、过桥贷及设立资金池等场外配资金融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普通住房和用地供应管理
(一)加快审批建设进度
1.开发企业须在土地交付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3年内竣工。对因企业行为造成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征缴土地闲置费;对因企业行为造成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无偿收回闲置土地。
2.开发企业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因企业行为造成3个月内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延期超过2次、6个月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3.对取得土地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并联审批,开辟绿色通道,缩短办理时间,推进审批提速。
4.住建、国土部门要加强批后监管,对开发企业开工情况进行督导巡查,对未及时开工的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二)增加住房供应
1.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督促房地产企业及时足额交纳土地出让价款,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开工、竣工。
2.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按时完成国家、省、市下达的棚户区改造任务。
3.加快商品房项目建设,尽快形成市场有效供应。对具备预售条件拖延上市、变相捂盘的项目予以严肃查处。
(三)统筹把握用地供应
1.增加保障房和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每年将保障房、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向社会公开。加大新增住宅用地报批、存量土地盘活、棚户区改造力度,充分发挥土地储备库的“蓄水”功能和调控作用,平衡住宅用地市场供应。
2.结合我县房地产市场发展趋势,灵活确定土地竞价方式,包括“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房价”“双限双竞”,超过溢价率一定比例后现房销售或竞自持面积等,坚决防止出现区域性总价、土地或楼面单价新高等情况,严防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土地出让成交价格由县公共资源交易部门函告县住建、统计、物价部门。
3.自然人不得申请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活动。
4.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合规自有资金购地。如购地资金来源不符合要求,取消土地竞买资格或解除购地合同,3年内禁止参加土地招拍挂。
严格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
持续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包括认定、登记、选号等)、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坚决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采取公开曝光、暂停网签、行政处罚、限制参与土地竞买、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严肃处理。具体责任分工如下:
(一)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企业发布虚假信息和虚假广告的行为;查处企业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在报纸、电台、电视台、展会等主流媒体、网络媒体、户外媒体发布任何形式的预售和广告宣传的行为;查处企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销售房屋的行为;查处企业违背购买者意愿,以捆绑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引诱购房人接受商品或服务价格的行为;查处未载明预售许可证号的房地产预售广告;加大对合同违法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取得营业执照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执法局负责取缔或强制拆除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企业自行发布的墙体、围挡、传单等违法广告。
(三)物价局负责查处房地产项目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企业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捂盘惜售或变相囤积房源、不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行为。
(四)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违法销售住房,以及“一房多卖”的,属非法集资、合同诈骗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立案查处。其中,集体土地上及未收储国有土地上的违法售房行为由当地乡镇政府(管委会)负责监督发现并书面移交公安部门;已收储未出让土地上、已出让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上及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违法售房行为,由国土局负责监督发现并书面移交公安部门;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由执法局负责监督发现并书面移交公安部门;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规划要求建设的,由规划局负责监督发现并书面移交公安部门。
(五)住建局负责查处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违法售房行为;公开预售许可楼盘;严格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六)住建局、市场监管局负责联合查处未在住建局房管所备案、违规开展业务的中介机构。未进行备案的中介机构停业整顿;未按要求进行停业整顿的,由公安部门配合进行查封;需要公安部门立案查处的,书面进行移交。
(七)银行机构严格执行本意见规定的信贷政策和《保定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有关规定。
(八)公证机构不得为违法、违规房产交易行为进行公证。违规交易或私下交易房产的,交易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对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个人,移交公安等部门依法处理。
(九)违规使用自制合同文本销售新建商品住房的,以及违规私自“改名”的,视为偷税漏税、价外加价行为,由税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严厉惩处,构成犯罪的,交由公安部门依法打击。
(十)住建、国土、规划、执法、市场监管、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要分别建立并实施“黑名单”制度。对纳入“黑名单”的企业轻者采取书面警示、约谈、公开曝光、处罚等措施,重者采取清除出定兴市场等措施,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要下大力打击“黑中介”和“小产权房”违法交易,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巡查力度,严厉查处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市场监测和舆论引导
进一步加强市场运行监测、分析和研判,建立预警机制,做到提前预警。要全面、准确、及时发布房地产信息,正确解读政策,防止虚假信息和不实猜测误导群众。县委宣传部要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客观公正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稳定市场预期。严厉打击以各种形式制造、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消费的行为,并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定兴县房地产市场管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长韩朝红担任,副组长由县委常委、副县长刘旭担任,县委宣传部、政府办、公安局、市场监管局、住建局、国土局、规划局、执法局、物价局、地税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金融机构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对全县房地产开发、销售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准确掌握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针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措施和办法。
九、本意见自日起实施
十、本意见根据上级政策和实际情况适时予以修改、调整,由定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1.购房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本县户籍居民家庭在购买住房时应出具家庭户成员房屋信息查询结果(含已经登记确权的房屋证明、商品住房合同备案情况证明)。
(2)非本县户籍居民家庭除提供以上证明外,还应提供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养老保险)缴纳证明。
2.已经登记确权的房屋证明由定兴县不动产统一登记中心出具;商品住房合同备案情况证明由住建局房管所出具;纳税证明由县地税局出具;社会保险(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由人社局提供。
3.居民家庭是指含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和未婚的已成年子女家庭户。
4.拥有住房情况,是指已登记确权的和已在房管所进行商品房合同备案的。
5.住房,是指普通住宅,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不含商业用地上建设的公寓、商住房、商业门脸。
6.本县户籍居民家庭,包含夫妻一方是本县户籍、另一方是外县户籍的家庭。
限购措施调整后,定兴房价会如何发展?
欢迎留言讨论。
来源:定兴县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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