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公司经营地址,现在卡在网上提交变更这,一定要我填章程修正案增加条款,章程条款序列号要怎么填?随便填吗

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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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下载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xxxxxx有限公司于xxxx年xx月xx日召开股东会,决议(一致)通过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正:
  章程第三章第十条原为& xxxxxxxxxxxxxxxxx&。 现改为&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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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本公司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第_______次股东会决议,本公司决定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增加股东和注册资本,改变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特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一章第二条原为:&公司在______________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名称为:______________公司。&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章程第二章第五条原为:&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________万元。&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章程第三章第七条原为:&公司股东共二人,分别为_______&。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章程第二章第六条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全体股签字盖章: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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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董事会决定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现行章程进行修改。
  公司章程修改内容说明如下:
  1、原公司章程第十三条修改为: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信息科技产品生产、经营;
  信息咨询服务(涉及专项管理规定的除外);仓储(涉及专项管理规定的除外);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房地产租赁;国内商品(国家政策规定不允许经营除外)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国家规定的专营进出口商品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等特殊商品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开展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进口酒类批发;汽车(含小轿车)销售。
  2、原公司章程第十八条修改为: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
  3、原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
  4、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当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
  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选举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超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5、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修改为: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年度股东大会可以讨论《公司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6、原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公司半数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召开时;
  (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7、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修改为: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知中未列明的提案内容时,对涉及本章程第四十八条所列事项的提案内容不得进行变更;任何变更都应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8、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二节增加如下条款(以下各条顺延):
  第四十八条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七)变更募股资金投向;
  (八)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九)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
  第五十条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下称&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的书面提议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程序应符合本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决议应当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后十五日内反馈给提议股东并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五十三条董事会做出同意召开股东大会决定的,应当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新的提案,未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也不得再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进行变更或推迟。
  第五十四条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做出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决定,并将反馈意见通知提议股东。
  提议股东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自行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提议股东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五十五条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议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
  (二)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
  第五十六条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
  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担。
  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二)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按照本章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三)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9、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九条修改为:第五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10、原公司章程第五十条删除。
  11、原公司章程第五十一条修改为:第五十九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两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下列条件的股东可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前款所指的条件是:
  (一)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
  (二)有合理的理由
  和依据征集股东的投票权并向被征集投票权的股东充分披露有关信息;
  (三)按照其征集投票权时对被征集投票权的股东所作出的承诺和条件行使该投票权。
  12、原公司章程第五十八条删除
  13、原公司章程第五十九条修改为:第六十六条董事会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股东大会不得无故延期。
  公司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
  董事会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14、原公司章程第六十条修改为:第六十七条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15、原公司章程第六十一条修改为:第六十八条年度股东大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出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是属于本章程第四十八条所列事项的,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
  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天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
  16、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三节增加如下条款(以下各条顺延):
  第七十条股东大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案,股东大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作出决议。
  第七十一条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并将董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
  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第七十二条会议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的新提案,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五天公告。
  否则,会议召开日期应当顺延,保证至少有十五天的间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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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982 证券简称: 公告编号:临  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正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热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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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五届二次董事会会议于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次会议一致审议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对《公司章程》中相关分红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原公司章程内容: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优于股票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在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同步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原则上公司按年度将可供分配的利润进行分配,必要时公司也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在公司盈利年度、无重大技改投入或其他投资计划、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现修订为: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优于股票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在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同步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原则上公司按年度将可供分配的利润进行分配,必要时公司也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在公司盈利年度、无重大技改投入或其他投资计划、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原章程内容:  第二百零六条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利润分配预案的拟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拟定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还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决策程序  1、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等事宜,应充分听取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发表明确意见。  2、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30%的,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  (3)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4)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利润分配的监督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1、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2、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  3、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现修订为:  第二百零六条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利润分配预案的拟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拟定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还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决策程序  1、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等事宜,应充分听取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发表明确意见。  2、公司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确需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的变化因素提出新的现金分红政策,充分听取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就拟调整或变更后的现金分红政策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调整或变更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与现金分红相关的信息披露  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30%的,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  (3)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4)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6)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利润分配的监督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1、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2、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  3、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本议案将提交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赞成票12票,弃权票0票,反对票0票。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来源上海证券报)点击进入参与讨论君,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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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章程修改备案办理指南(-0156400)
  重要说明:本指南旨在方便申请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章程备案。本指南载述获取该备案通知书的一般规定,凡有意申请者均应阅读。虽然我们竭尽所能,确保本指南载有详尽和最新的资料,但仍会不时予以修订。如有任何疑问或要获得更详细信息,请与我局联系或登录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www.)查询。如有意见建议或投诉举报,请拨打:行政服务中心电话、效能投诉中心电话96178。
  注意事项: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不得也不需向政府相关工作人员提供利益。
  (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章程备案)
  事项名称:对公司章程修改备案
  事项编号:-0156400
  事项性质:其他
  适用的申请主体: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章程备案
  受理地点:宁波市行政服务中心2楼市场监管局窗口(宁波市江东区宁穿路1901号)
  受理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咨询电话:6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即办
  法定实施主体名称: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际实施主体名称: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室:行政审批处
  是否收费:不收费
  本办理指南所援引的主要依据:(详细条款内容请详阅附录A)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获取审批的条件:
  获得本
  部门审
  批的必
  要条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备案条件
  应1:有限公司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应2: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备案条件
  应1: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 应2: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获取证照批文的程序及相关工作:
申请人和部门要做的事情
  回应时间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材料送交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和受理
  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不需核实的,当场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决定不予受理,发《不予备案通知书》,并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同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3: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即时决定不予备案,发《不予备案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1-5个工作日
  决定(本级部门决定)
  1:终审负责人或其代理人根据窗口工作人员的审查意见,对当场受理的申请,当场决定准予备案,发《准予备案通知书》;
  2:终审负责人或其代理人根据窗口工作人员的审查意见,对当场受理但需核实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提交《申请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书》,并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作出准予设立登记的,发《准予备案通知书》,并告知十日内领照;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发《不予备案通知书》,并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1-15个工作日
  流程图
  审查—受理—决定
  申办过程中应注意的常见问题: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修改章程申请备案适用本规范。
  2、章程备案与公司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不再填写《公司备案申请书》。
  3、《公司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宁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4、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5、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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