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借用手机为名拿走手机,是诈骗还是盗窃和诈骗哪个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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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借用手机为名拿走手机,是诈骗还是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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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以借用手机为名拿走手机,是诈骗还是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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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2日,刘某在某火车站候车期间,看到坐在身边的董某使用一款新手机,便心生贪欲。刘某以自己手机没电为由向董某借手机打电话。董某没有多想,便将自己的手机借给刘某使用,刘某打电话过程中,以信号不好为由走出车站趁董某不备逃跑。董某见刘某拿着自己的手机长时间未归,便出站寻找,不见刘某踪迹。回到原地翻看刘某的行李时发现其中除了一些破旧衣物外并没有其它东西,董某顿觉被骗,向车站派出所报案。接到报案后,民警认为刘某不可能走远,便根据董某的描述迅速在车站周围进行搜索,不久便在车站网吧内将刘某抓获。
本案争议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就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应该认定盗窃还是诈骗展开讨论。一方意见认为,刘某已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的手段,使董某自愿交出手机,符合法律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另一方意见认为,尽管刘某采用了欺骗手段,但仍属于秘密窃取的范畴,对于刘某应定盗窃罪。
诈骗罪?还是盗窃罪?
刑法中的盗窃罪和诈骗罪有较多的相似之处,诈骗罪的表现形式主要是掩盖事实真相或者编造虚假情况,被害人误以为实际存在的事实其实是不存在的,进而骗取受害人财务。盗窃罪主要表现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务。
就本案来说,认为刘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的说法,就是以被害人董某“自愿”将手机交给刘某为出发点的。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尽管刘某利用了虚构的事实使被害人“自愿”交出自己的物品,但董某将手机交给刘某意思是借给刘某使用,而非“自愿”交出该手机的所有权。仅此一点,就明显不符合诈骗罪要求的采用虚构事实取得被害人相信,骗取他人财物而达到非法占有的要件。
而刘某一系列“骗”的行为仅仅是手段,得手后,趁事主不备携手机逃走的行为又恰恰符合盗窃罪中“秘密窃取”的要件。因此,明确区分了盗窃罪与诈骗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不同之后,再结合分析本案事主董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难得出结论,即被告人刘某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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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知识以借打电话为名非法占有他人手机的行为,应认定盗窃罪还是诈骗罪? - 文峰区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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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借打电话为名非法占有他人手机的行为,应认定盗窃罪还是诈骗罪?作者:高倩&&问:在刑事审判中,行为人以借用他人手机打电话为名义,然后趁机将手机拿走,从而非法占有的行为的定罪问题,一般出现定盗窃罪和诈骗罪的争议,请问,以借打电话为名非法占有他人手机的行为,应认定盗窃罪还是诈骗罪?答: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编造虚假情况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诈骗行为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行为人设法使被害人在认识上产生错误认识,从而“自觉地”将自己所有或持有的财物交付给行为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盗窃行为最突出的特点,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采用不易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人发现的方法,将公私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被害人并非基于错误认识“自愿”交付财物,而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迫丧失了对财物的所有或持有。行为人借用他人手机的行为,是一种公开行为,并没有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不应认定为盗窃罪。而行为人通过编造理由来哄骗对方,从而名正言顺的好借用他人的手机打电话,这是一种虚构事实的欺骗行为。从被骗人的角度来看,因为行为人的欺骗产生了错误认识,认为其借用手机仅是打电话,从而自愿对自己的手机进行了处分,即交给行为人使用。被骗人之所以产生这样的错误认识,是因为行为人使用了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了被骗人对自己的信任,从而达到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行为较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责任编辑:高欢&&&&文章出处:文峰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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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借打手机为名据为己有 是诈骗还是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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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以归类到抢劫这种,还是以诈骗比较像点。 虽然案值不大,但是对于扰乱社会治安来说,问题非常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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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借用手机为名拿走手机,是诈骗还是盗窃?以案说法:& & 日,刘某在某火车站候车期间,看到坐在身边的董某使用一款新手机,便心生贪欲。刘某以自己手机没电为由向董某借手机打电话。董某没有多想,便将自己的手机借给刘某使用,刘某打电话过程中,以信号不好为由走出车站趁董某不备逃跑。董某见刘某拿着自己的手机长时间未归,便出站寻找,不见刘某踪迹。回到原地翻看刘某的行李时发现其中除了一些破旧衣物外并没有其它东西,董某顿觉被骗,向车站派出所报案。接到报案后,民警认为刘某不可能走远,便根据董某的描述迅速在车站周围进行搜索,不久便在车站网吧内将刘某抓获。本案争议:& & 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就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应该认定盗窃还是诈骗展开讨论。一方意见认为,刘某已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的手段,使董某自愿交出手机,符合法律的构成要件。另一方意见认为,尽管刘某采用了欺骗手段,但仍属于秘密窃取的范畴,对于刘某应定盗窃罪。案例分析:& & 刑法中的和诈骗罪有较多的相似之处,诈骗罪的表现形式主要是掩盖事实真相或者编造虚假情况,被害人误以为实际存在的事实其实是不存在的,进而骗取受害人财务。盗窃罪主要表现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务。& & 就本案来说,认为刘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的说法,就是以被害人董某“自愿”将手机交给刘某为出发点的。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尽管刘某利用了虚构的事实使被害人“自愿”交出自己的物品,但董某将手机交给刘某意思是借给刘某使用,而非“自愿”交出该手机的所有权。仅此一点,就明显不符合诈骗罪要求的采用虚构事实取得被害人相信,骗取他人财物而达到非法占有的要件。而刘某一系列“骗”的行为仅仅是手段,得手后,趁事主不备携手机逃走的行为又恰恰符合盗窃罪中“秘密窃取”的要件。因此,明确区分了盗窃罪与诈骗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不同之后,再结合分析本案事主董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难得出结论,即被告人刘某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 & & & & & & & & & & & & & &——本文由天平法律网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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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发布法律咨询以借打手机为名据为己有 是诈骗还是盗窃?
来源:汉网
  【案件简述】
  婚礼现场,一名自称是女方“亲属”的人向新郎说,因为手机没有电,要求借个手机打个电话,新郎二话没说就拿出了新买的苹果5S交给“亲属”;可在拨打电话过程中,这名“亲属”以现场太吵,慢慢走到场外,新郎也完全相信他是自己的亲属,并没有太在意,但3分钟过去,5分钟过去了,10分钟过去了,“亲属”就此没有回来,新郎这时意识到肯定遭遇了被骗……
  试问,如果这名“亲属”被抓获,那么该如何定性呢?
  诈骗?盗窃?
  【分歧意见】
  本案在讨论过程中,存在着多种意见。有说定侵占罪;有说定抢夺罪的。但最多的是在定诈骗罪与盗窃罪之间争论。
  认为定诈骗罪的理由是:“亲属”向新郎谎称自己手机没电借用手机,并乘其不备溜走,系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
  认为定盗窃罪理由是: “亲属”借用新郎手机,只是临时借用,新郎在场并没有丧失对手机的控制。后来“亲属”寻机溜走将手机据为己有,系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
  【评析意见】
  笔者赞同本案定性为盗窃罪。分析如下:
  1、“亲属”的借用手机据为己有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首先我们来看看诈骗罪(既遂)在客观上必须表现为一个行为发展过程: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陷入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财物——行为人取得或者使第三者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在认定一行为是否构成诈骗,应注意理解“对于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中的“处分”行为的确切含义,这里的“处分行为”不仅要求客观上有处分财产的行为,而且要求主观上有处分财物的意识,这也是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键要素,换而言之,在被害人没有处分意识的情况下,宜认定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识而转移占有,不能认定为诈骗罪。
  本案中,“亲属”冒用亲属名义向新郎借用手机,因为行为人的欺诈让新郎陷入错误认识,自愿的把手机借给该名“亲属”,但新郎并没有因为这样把手机处分给这位“亲属”的意思表示。因此不构成诈骗罪的成立要件。
  2、“亲属”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刑法上的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会被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察觉的方法,将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秘密窃取,可以是被害人不在场时实施,也可以是被害人在场、趁其不备时实施。
  本案中,“亲属”假意借用新郎手机,后乘其不备把手机据为己有而溜走,使之手机脱离新郎的控制与支配的范围,显然符合秘密窃取的行为。因此,应当定性为盗窃罪。
  另外根据目前刑法学界的学者们的最新观点“公开盗窃说”。该观点把盗窃罪作了扩大解释,以和平手段获取他人财产的行为都是盗窃;传统上采用秘密手段实施的盗窃属于狭义的盗窃,当着被害人的面,采用和平的手段获取其财产,是广义的盗窃,即公开盗窃。按照这一观点,本案中的“亲属”也可称之是以和平手段,当着新郎的面把手机脱离新郎的掌控范围外而据为己有,符合公开盗窃,成立盗窃罪。
  综上,本案中“亲属”的行为应当定性为盗窃罪。(文/许小军)
责编:胡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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