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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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生产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信息来源:市科技局 发布时间:
  1. 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
  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 其中,《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82号文件对“开始获利年度”做如下的解释:
  “开始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经营后第一个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依照税收有关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亏损后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为获利年度。
  享受“两免三减半”的软件生产企业,其减免税年度应从开始获利年度起连续计算,不得因期间发生亏损而推延。
  2. 国内外经济组织的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
  3. 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1)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根据财税[2000]25号))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上述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税[2000]25号)
  其中,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 文章转自
  3)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4. 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财税[2000]25号)
  5.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根据财税[2000]25号文件规定,下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应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
  2)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的商品;
  3)不包括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的商品。
  6. 所得税减半优惠
  对经认定属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同时又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减免税优惠。在减税期间,按照15%税率减半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按照15%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根据《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2号))
(审核单位:市委办公室)
中共寿光市委 寿光市人民政府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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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使用IE8.0及以上浏览器浏览本站2017年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17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问: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除了需要符合软件企业所具备的条件之外,还有什么条件吗?  答:除需要符合上述软件企业所具备的7条规定外,还需要至少满足以下条款中的一项:  1、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2、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3、汇算清缴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问:软件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需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答:根据49号公告的规定,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的企业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问:软件企业规定条件中所称的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是什么?  答:软件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度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规定执行,及以后年度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的规定执行。  问:软件企业具体可享受哪些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以下简称“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了以下软件企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1、我国境内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获利年度,是指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  2、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4、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发生的职工培训费用,如果单独进行核算,可以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问: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资格认定需要审批吗?  答: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规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等非行政许可审批已经取消。  问:软件企业何时应向税务机关备案?  答:企业每年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76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同时提交财税〔2016〕49号文件附件规定的备案资料。  问:软件企业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进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备案手续时,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的同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列表或技术服务列表;  2、主营业务为软件产品开发的企业,提供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主营业务仅有技术服务的企业提供核心技术说明;  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证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  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  6、企业开发环境相关证明材料;  7、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享受优惠事项后10年。若企业不能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不能证明企业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税务机关追缴其已享受的减免税,并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  问:已经享受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一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税务部门会采取哪些措施?  答:为切实加强优惠资格认定取消后的管理工作,在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后,税务部门将转请发展改革、工作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对经核查不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由税务部门追缴其已经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问:软件企业开始计算定期减免税优惠期的时间点是什么?  答: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应从企业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定期减免税优惠期。如获利年度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自首次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年度起,在其优惠期的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例如,某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为,应自开始计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期。但如当年不符合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条件,则当年不得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如该企业在度符合优惠条件,则可以自开始计算享受剩余的“一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  问:享受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的企业,同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应该按照15%税率减半还是按照25%的税率减半征收,是否可以同时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根据规定,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定期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减半征收。  “两免三减半”和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两项优惠同为税率式优惠,存在交叉,只能选择一项享受。但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属于税基上的优惠,无论企业选择“两免三减半”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如符合条件,都可在税前加计扣除。  问:享受定期减免税的软件需要每年备案吗?  答:为便于税务部门及时进行后续管理,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的定期减免税优惠不再作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76号规定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备案管理事项”管理。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需在每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76号的规定向税务部门备案,同时提交49号公告规定的备案资料。  问:软件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事项备案后有效年度内,企业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该如何处理?  答:当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仍然符合优惠事项规定,但备案内容需要变更的,企业在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2、不再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企业应当主动停止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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