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不知情的情况变成公章公司法人不知情是侵了什么权

公司在原法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变更了?请问这合法吗?为什么?谢谢_百度知道
公司在原法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变更了?请问这合法吗?为什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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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变更法人,需要公司股东大会有决定权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私下变更法人实体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你说的可能是变更法定代表人,这个也要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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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代表的电子签名具有法律效力吗
核心提示:
公司法人代表作为公司对外事务的直接实施者,其对外签名的法律效力的认定是否全面准确,直接决定着对公司法人以及公司法人代表自身的权利保护,因此,明确公司法人代表对外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意义巨大。
【摘要】公司法人代表作为公司对外事务的直接实施者,其对外签名的法律效力的认定是否全面准确,直接决定着对公司法人以及公司法人代表自身的权利保护,因此,明确公司法人代表对外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意义巨大。
【关键词】公司法人代表&&& 电子签名&& 法律效力&&&& 【中图分类号】 D923&&&& 【文献标识码】A
随着网络的兴盛发展,我国于日起正式施行《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法》的出台及实施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目前电子签名已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不断地实施运用,对于交易双方实施的电子签名是否具备法律效力直接决定其实施行为的有效性。因此,公司法人代表对外实施电子签名时,其法律效力认定显的尤为重要。
公司法人代表的法律责任主要分为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
公司法人代表接受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进行对外民事活动,其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法人承担。同时要确定其行为是否具备法律效力,需要明确它的划分类型。根据法人代表的产生方式,法人代表有如下类型:一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必须由公司法人的负责人担任,并且要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行使公司法人的行政职权。二是公司法定代理人。在特定情况下,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公司法人通过履行一定的手续产生公司法定代理人,并授权其实施相关的特殊行为,其行为所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由法人承担。三是公司授权委托人。公司法人针对某些业务,通过签订授权委托书的形式,委托他人对代理授权范围内的业务进行处理,此时被委托人随即成为公司授权委托人,其在委托权限内实施的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法人承担。
公司法人代表在公司法人的授权范围内从事相关业务的处理,其法律责任认定相当重要。公司法人代表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刑事法律责任的溯及力。在刑事法律责任方面,如果涉及到公司法人单位犯罪,在追究直接责任人员责任时,由于法人代表往往为公司直接责任人员,因而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二是民事法律责任的多样化。在民事责任方面,法人代表未超出法人授权权限的行为,其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但是针对法人代表对公司法人违约或侵权等情况,法人代表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法人代表越权致使公司法人遭受损失的情形,公司法人有权依法要求法人代表对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三是行政法律责任的特殊性。在行政责任方面,当公司法人代表根据法人授权从事非法经营、弄虚作假以及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等违法行为时,依法给予其行政处分、罚款等行政处罚。同时,对于我国国有性质的公司法人,法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处理事务,如果存在严重失职情况,其将受到严重的行政处分,即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公司法人代表对外电子签名需要哪些构成要件
在公司法人代表对外电子签名的构成要件认定方面,首先是公司法人代表对外电子签名的主体认定。电子签名人在此即为公司法人代表,其可能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理人、公司授权委托人。电子签名认证机构方在实施认证行为时,需要征得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方可具备认证资格进行电子签名认证。由此可见,电子签名人、电子签名认证机构方是电子签名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为电子签名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其次是公司法人代表对外电子签名的客体认定。公司法人代表对外电子签名的客体即为其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因而其客体主要包括签名人的电子签名行为、认证机构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等。签名人的电子签名行为即签名人利用数据电文实施电子签名的整个过程所发生的行为。认证机构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是电子签名人与其签名内容相关联的数据电文证明材料,签名人通过认证证书可以确保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免受侵犯。
再次是公司法人代表对外电子签名的内容认定。法律关系中的内容即为权利义务关系,公司法人代表对外电子签名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涉及签名权、隐私权两个方面。一方面,公司法人作为电子签名人在行使签名权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必须充分尊重签名者的意思表示以及保障其行为自由,他人不得威胁、强迫以及干扰签名人实施其签名行为。同时,电子签名人一旦完成电子签名行为,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随即产生,签名者不得否认其行为的有效性,必须依法履行其签名权产生的法律义务。另一方面,由于公司法人作为电子签名人在申请签名证书时,认证机构要求填写个人的身份信息资料,电子签名人必须真实填写方可认证通过。为了保护个人信息不被他人不法侵犯,电子签名人可以要求认证机构对自己的信息资料提供安全保障管理,认证机构必须依法严格履行安全管理电子签名人信息资料的义务,对于认证机构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依法以侵犯隐私权追究其责任。
公司法人代表对外电子签名的法定条件和法律责任认定
在公司法人代表对外电子签名的法定条件认定是要注意一些问题,一是电子签名与签名者的同一准确性。公司法人代表对外进行电子签名时,要通过制作相关的数据电文用以实现电子签名的完成,此数据电文在制作中通过数字、字符等数据将电子签名与签名者联系起来,该数据电文系电子签名人所独享的,因此,只有当数据电文的显示支持电子签名与签名人具备同一准确性,此电子签名才具备可靠性。
二是电子签名与签名者的实质控制性。在电子签名中,对制作的电子数据实际控制权的明确相当重要。公司法人代表作为电子签名的实施者,无论其行为系个人自主行为,抑或受委托实施行为,只要电子签名的电子制作数据是依据其自由意愿完成,其所完成的电子签名行为就属于具备法律效力的行为。
三是电子签名与签名者的完整性。由于电子签名是通过数据电文形式进行传输的,因此,法人代表实施电子签名后,对方当事人可以就收到的电子签名进行技术上的鉴定,以确定电子签名的完整性。
四是电子签名与签名者的技术保护性。公司法人代表在进行电子签名时,要保证签名的完整性则必须借助技术手段,可以通过电文加密、设置电文保护屏障等方法,防止他人对其电子签名的侵犯篡改。具备技术保护措施的电子签名才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在公司法人代表对外电子签名的法律责任认定方面,一是公司法人代表对外电子签名的刑事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在实施电子签名时,如果其电子签名涉及内容如果触犯我国刑法的内容,则该电子签名无效,并必须根据情节依照刑法追究公司法人代表的刑事责任。
二是公司法人代表对外电子签名的民事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对外电子签名的民事违约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在实施电子签名的过程中,不履行或未按要求履行与公司法人的约定,其相关的违约行为对公司法人造成的损失及其影响,公司法人可以根据情况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对外电子签名的民事侵权责任。在电子签名过程中,公司法人代表与他人恶意串通,运用对电子签名的实际控制,损害公司法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公司法人代表如果与第三方恶意串通,将根据情节依法对公司法人承担连带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另外,公司法人代表对外电子签名也会产生表见代理民事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在越权情形下,以公司法人名义实施电子签名行为,在对方当事人不知情的状况下,接收法人代表的电子签名,视该电子签名为有效签名。对于公司法人代表对公司法人造成的损失,则由其独立负责承担。
三是公司法人代表对外电子签名的行政责任。在行政责任方面,当公司法人代表根据法人授权从事非法经营、弄虚作假以及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等违法行为时,其对外实施的电子签名不但无法律效力,而且必须依法给予其行政处分、罚款等行政处罚。作为我国国有性质的公司法人代表在实施授权行为时要特别严谨,其在对外电子签名实施过程中一旦出现严重失职情况,不仅电子签名失去法律效力,还要给予严重的行政处分。
(作者单位: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参考文献】  
①张楚:《电子商务与交易安全&网络商务环境中的技术与法律问题》,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
②欧阳武:《中国电子签名法原理与条文解析》,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
责编/潘丽莉 宋睿宸(见习) 美编/王梦雅(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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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妍卓]企业成立转让法人代表全然不知工商局注册登记存在监管漏洞【】【字体: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 14:15:20  法制网记者 莫小松
  见习记者 马艳
  身份证复印件在日常生活中被广泛使用,如果保管不善,十分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近日,福建商人刘某某向《法制日报》记者反映,仅凭一张身份证复印件,竟然有人在其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到工商局注册登记以其名字为法人代表的公司并转让其名下的探矿权。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记者进行了走访。
  成立公司法人称毫不知情
  10月中旬,记者在广西南宁市见到刘某某。提起自己的遭遇,刘某某满脸郁闷和无奈。
  刘某某介绍说,日,一位自称是广西钦州晨扬矿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某突然造访,称晨扬公司名下的探矿权勘查材料造假,诈骗了800万元人民币,要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突如其来的债务让刘某某感觉莫名其妙,唐某拿出相关材料,材料上显示刘某某于2008年7月在钦州市工商局注册登记了个人独资的广西钦州晨扬矿业有限公司,其探矿权转到该公司名下。2009年至2011年,该公司分两次将股权以8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唐某。
  “成立公司,转让探矿权,增资扩股,变卖股权,一系列的事情我完全不知道,材料里竟然有大量我的签名和手印!”刘某某说。
  据刘某某介绍,他于2006年获得钦州市灵山县旧州镇石梳角探矿权证。2007年11月,由于忙着到北海市开发房地产项目,经人介绍,与一名姓王的南宁商人商谈合作探矿,约定王某承担其前期办理探矿证的一半费用7万元,刘某某提供一张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王某办理探矿权年检手续,由王某出资组织勘探。随后,王某在刘某某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这张身份证复印件以刘某某的名义成立广西钦州晨扬矿业有限公司,并将刘某某名下探矿权向晨扬公司转让,继而将晨扬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了唐某并变更了法定代表人。
  刘某某向记者出具了广西正廉司法鉴定中心的两份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显示:晨扬矿业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中,《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股东决议书》、《广西钦州晨扬矿业有限公司章程》、《任职书》、《广西钦州晨扬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暨增资合同书》“刘某某”的签名非刘某某本人书写形成;《广西钦州晨扬矿业有限公司章程》上“刘某某”的签名处捺印并非刘某某本人所留,其它材料上的签名字迹处捺印指纹不具备检验条件。
  刘某某称,他从未委托任何人以其名义开办公司,转让其名下探矿权和转让股权。其名下的探矿权被非法转让至晨扬公司名下,且晨扬公司的股权又被非法对外转让,致使其合法财产权利完全丧失。
  委托书字迹捺印难辨真假
  针对刘某某反映的问题,记者采访了钦州市工商局。该局注册分局负责人告诉记者,刘某某去年年底曾到局里反映情况,该局十分重视,检察机关等部门也曾针对此事到局里调查。该公司成立时股东就是刘某某,后变更为王某,再后又变成唐某。工商局调取了相关材料,发现登记手续都完备。该局还向第三人王某了解情况,王某称,在登记时刘某某写了委托书,王某就以刘某某的名义办理相关手续。
  钦州市工商局2012年8月答复刘某某称,经查实,广西钦州晨扬矿业有限公司设立、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要求。
  该负责人向记者展示了一份落款为日的“授权书”,这份授权书是王某配合工商局检查时出具的,留有刘某某的签字和捺印,称“授权王某以本人的名义,代表本人办理石梳角多金属矿普查勘查项目探矿权的所有事务,涉及的权益均由授权代表处置”。
  对于这份授权书,刘某某称并非本人签字按捺,自己从未见过此授权书的原件。由于双方对此存在分歧,南宁市公安局曾对此授权书进行鉴定。2012年12月,南宁市公安局出具鉴定结论通知书,称签名为刘某某本人书写,捺印为刘某某本人所留。刘某某不服该鉴定结论,2013年1月到公安部重新鉴定,结果为可疑签名字迹是书写形成,但是否为刘某某所写,由于样本条件所限尚无法做出明确意见。指印纹线模糊,反映出的稳定细节特征少,不具备同一认定条件。
  书式审批无法确保信息真实
  钦州市工商局向记者提供了广西钦州晨扬矿业有限公司登记成立时的相关材料:“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以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有刘某某的签字和捺印。
  该局注册分局负责人告诉记者,工商部门登记企业时并不需要法人代表亲自到场,只需要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就可以。“工商部门只是书式材料审查,没有办法做到实质性的审查。材料是不是他签的,我们也不清楚,只能凭他的亲笔签字、身份证复印件等办理。”
  对此刘某某十分郁闷,他认为,“为何王某在一开始设立晨扬公司的时候不向工商局提交该委托书?而是在我反映了冒名设立公司以后,工商局才去核实?如果这样,我也伪造一个授权,是不是就可以把中石油变卖掉了?”
  该负责人称,实质性的审查,目前工商部门没有这种技术也没有这种能力。这么多的企业,有些老板在国外,让他们过来也不实际,只能要求他们对自己提供的材料负责。
  对于刘某某反映的情况,该负责人称类似的问题以前也出现过。一般几年就出现一次,按照登记部门的职责,工商局会帮助双方协调,协调成功就把相关手续重新变更回来,协调不成功就只能走法律程序。
  钦州市工商局去年还出现了类似问题受到处罚的案例。“一个运输公司,两个股东,有一名股东趁法人不注意偷偷做材料,把法人换成自己,换了两年法人都不知道,直到员工告诉他说你不是老板了,法人查档案才发现。后来通过鉴定发现材料签字是虚假的,工商部门就按提供虚假材料处罚,罚了5万元,公司恢复原貌。”该负责人介绍说。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法定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的主管部门,有责任也有义务对申请人提交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材料的真实性予以核实,而不应在出现的问题后进行调查纠错。针对屡屡出现的企业变更、登记造假致使权利人权益受损问题,应通过何种有效的措施予以防范?而对于类似刘某某的类似情况,通过何种有效的途径进行救济,值得有关部门研究与完善。为了查明真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刘某某又向钦州市公安局报了案。(责任编辑:葛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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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人代表不知情或反对的情况下,法人代表个人公司更换法人代表怎么办?_百度知道
在法人代表不知情或反对的情况下,法人代表个人公司更换法人代表怎么办?
公司是用法人代表的姓名注册的,属于法人代表的旗下,整个公司就只有两个股东,一个是法人代表还有一个就是另外一个股东,现在另外一个股东想要在法人代表不知情或者是反对的情况下更换法人代表,并且让公司行使法人代表不知情的业务,并且冒充法人代表签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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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就是代表着一个企业行使相关权利的人,最主要的方式就是盖章了,如果人家拿着企业的公章去跟法人代表都差不多了,但许多合同等签字还是要法人代表,所以法人代表在企业还是一个灵魂,公章毕竟是一个死东西,因此法人代表在一个企业很重要,这个要通过工商等部门登记以公示,如果想更换法人代表,必须拿着相关凭证到工商部门去申请变更。冒充法人代表签名和业务谈话如果是个人行为,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与善意第三人签定的合同还是须履行。股东之间的侵权估计你这个里面涉及到许多你不愿意说的东西,建议你还是请律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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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工商部门尚未办理完结相关手续,那么可以直接向工商部门提出。而如果已经办理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具体应通过何种途径解决这个问题,恐怕你需要和当地律师做一个全面沟通。原则上你也是可以先和工商部门沟通来解决这个问题,只有沟通不顺畅的情况下,才考虑通过诉讼来解决这个问题。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1、首先,应当是更换的法定代表人,而非法人代表;2、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变更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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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变更 法人代表不知情
九江县工商局称“公司变更是合法的,但存在一些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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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
  近日,九江县振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向军生向记者投诉,称其公司莫名其妙被人变更,连法人代表资格也被他人取代。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新法人代表变更凭借的是一份民事调解书的执行通知书。而据向军生介绍,民事调解书中清楚注明:法定代表人由向军生担任。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是怎样变更成功的,法定代表人又是如何变成其他人的?记者就此展开了调查。
  公司莫名被人变更
  据向军生介绍,2005年9月,曹辉安和陈世震合伙成立了九江县振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振辉物管),法人代表为曹辉安。该公司本准备在该县柴桑南路93号的海涛小区开展物业管理,但因为种种原因,该公司成立之后一直无法开展工作。
  向军生说:&海涛小区是北京海涛房地产公司九江县分公司开发的。2006年上半年,我交了5000元钱给该公司,该公司副总经理刘某将变更振辉物管的材料全部给了我。日,我凭相关材料到九江县工商局办理了变更手续。接着,我便成了振辉物管的法人代表,由公安部门备案的公司公章等也一直在我手里。&
  随后,向军生向记者出示了振辉物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均显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向军生&。
  记者了解到,2007年4月,陈世震以曹辉安私自转让振辉物管给向军生为由,向九江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两被告签订的股东转让协议无效,并恢复该公司原状。
  同年6月29日,在九江县法院审判员钟某调解下,双方达成如下协议:&陈世震、向军生、曹辉安共同合股经营九江县振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向军生担任,并享有40%的股权。陈世震、曹辉安各享有30%股权。&
  &但是3月20日,一位在九江县地税局的朋友告诉我,振辉物管在2月25日已变更为九江县振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法人代表是陈世震,&向军生说。
  向军生立即到九江县工商局查询。他发现,在一份2月19日签字的《公司撤消变更登记审核表》上,受理意见栏写着:&根据九江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08)九民执字第11号,撤消振辉物管日在我局办理变更登记,报局长审批。&
  而核准意见栏填写的内容为:&同意按县法院调解书,撤消该公司日在我局核准登记的变更登记。民事调解书中,涉及股权变动事项以我局核准登记为准。&
  向军生感到很奇怪,在九江县人民法院(2007)九民一初字第97号民事调解书中,分明写着&陈世震、向军生、曹辉安共同合股经营九江县振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向军生担任&。
  无奈之下,向军生只好向本报求助。
  新法人代表
  变更是依据调解书执行的
  3月26日下午,记者找到了陈世震,对于向军生的投诉,陈世震表示,2005年9月,是他和曹辉安各出5万注册资金,合伙成立了振辉物管,两人各占50%的股份,由曹辉安任法定代表人。&日,公司变更时,《股东会决议》和《股东转让协议》上的&陈世震&不是我自己签的字,因为那时,我根本不在九江县。2006年7月,公司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转让到了向军生的名下。于是,2007年4月,我向九江县法院起诉了曹辉安和向军生。&
  陈世震称,调解书签字生效后,向军生没有交出公司账目,自己的股份成了空的,于是他根据法院执行局的法律文书,到工商局办理了变更手续。
  承认工作存在失误
  3月25日上午,记者来到九江县工商局,该局副局长兼注册局局长杜媛告诉记者:&工商注册登记时是书面审查材料,我们给陈世震办理振辉物管变更手续时,材料齐全、程序合法,属于依法变更。&
  在工商部门提供的材料中,记者发现,陈世震办理公司变更手续的材料,均没有向军生的签字和盖章,所盖印章与原公司公章也不相同,当记者问到杜局长,这是否涉嫌违规操作时,对方表示:&我们承认在工作中存在一些失误。&
  不同的调解书与执行通知书
  为什么调解书执行后会和调解内容相矛盾?为什么陈世震又能凭借执行通知书合法变更?3月26日,记者拿到了九江县人民法院出具的《九江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和《九江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记者发现,2月18日,九江县人民法院致九江县工商局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我院对陈世震诉向军生、曹辉安侵权纠纷一案的(2007)九民一初字第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一、对振辉物管的工商登记进行变更登记,即恢复该公司成立初期登记;二、工商登记情况,向军生任法定代表人,利益分配占40%,陈世震、曹辉安各占30%&。
  记者看到,执行通知书中,第二条写过后又被划去,并注明了&杨伟力划&字样。未被删掉的第一条内容,又与《九江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内容不符,而恰恰是这条被删掉了的第二条内容,与调解书内容相符。
  记者经过调查得知,&杨伟力&系九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3月26日下午,记者通过电话与杨伟力取得联系,但对方没有就上述问题给予解释。
  □文/记者冷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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