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艺人员合同范本合同需要向广电局等有关部门备案吗

总局电影质检所与NexGuard公司签署独家水印保护授权协议
总局电影质检所与NexGuard公司签署独家水印保护授权协议发布日期: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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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技术质量检测所与瑞士NexGuard公司签署独家水印保护授权协议,成为NexGuard在中国大陆地区唯一的授权合作检测机构。今后,电影质检所将运用国际先进的水印版权保护技术为片方、发行方及影院方提供版权保护服务。电影版权保护工作一直以来饱受困扰,此次签约活动强调了总局在打击侵权盗版方面的坚定决心,标志着中国电影行业应用法证数字水印打击侵权盗版的工作从此开启了新篇章。总局电影局、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华夏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博纳影业集团、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多家电影设备制造单位相关负责人出席了签约仪式。请输入您的产品关键词,多个词请用逗号隔开(例:变压器,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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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影视精品宣传推介活动项目采购合同公告
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影视精品宣传推介活动项目采购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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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影视精品宣传推介活动项目
  采购编号:0701-164*****016或后可见9
  采购人名称: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采购人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4号
  采购人联系方式:***-********或后可见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中技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中路90号通用技术大厦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苏娜/路漫漫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电话:***-********或后可见/8544
  单一来源公告日期:日
  谈判时间:日
  成交结果公告日期:日
  成交供应商名称:北京北青泓途文化有限公司
  采购合同内容:见附件
采购合同-016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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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无休演艺经纪有限公司与王冲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浏览:67次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京知民终字第12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一审反诉原告)北京无休演艺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9号B座1503室。
法定代表人程峻,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武海波,北京市大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一审反诉被告)王X,女,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兵钦,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剑丹,北京西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无休演艺经纪有限公司(简称无休演艺公司)因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6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X一审诉称:王X与无休演艺公司于日签订了《剧本委托创作协议》,约定王X为无休演艺公司筹备拍摄的电视剧《逼婚时代》(后改名为《你结婚了吗》)创作剧本,篇幅暂定为三十集,稿酬总计为60万元,按约定进度给付。合同签订后王X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并交付了剧本,亦对剧本进行了修改。无休演艺公司在收到剧本创作的“故事梗概、人物小传、30集分集大纲”后向王X支付稿酬6万元,在收到王X于日、5月27日交付的1-10集剧本及11-20集剧本后,分别支付稿酬各6万元。王X于日提交了第21-30集剧本,8月18日提交了1-20集剧本的第四稿,9月7日提交了21-30集剧本的修改稿,但无休演艺公司未支付21-30集剧本9万元的稿酬、30集剧本修改稿的稿酬;依据合同约定电视剧开机后十日内及杀青前十日内无休演艺公司均应支付酬金各12万元而无休演艺公司未支付,该剧应在国家广电总局备案公示之后两年内开机完成,现无休演艺公司至今不开机系不正当阻止开机。综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无休演艺公司:1、支付所欠稿酬420000元;2、支付所欠18万元稿酬的利息81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日计算至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无休演艺公司承担。
无休演艺公司一审辩称:王X所述合同签订时间、剧本名称及变更情况认可,大纲及1-20集剧本交付及支付稿酬的情况无异议。王X所陈述关于剧本交付的情况有异议,前20集虽然我方接收并付款了,但事实上一直到王X起诉之前仍在要求王X修改这20集剧本,1-20集剧本修改稿王X是分集发送且发送的不完全;21-30集初稿收到的时间为日,收到后没有按照约定时间做认可的书面表示是因为剧本要做开拍前的准备工作,因此有包括王X、导演、制片方等在收到剧本后一起开会表达了对21-30集的修改意见,会议没有对21-30集的剧本认可合格,故21-30集的初稿发送后经过讨论确定无法使用,无休演艺公司没有收到21-30集的剧本的修改稿,而合同约定是1-30集修改完成后支付9万元,所以不应支付王X稿酬。在后续不断的开会过程中认为整个1-30集的剧本无法拍摄,王X也于日通过发送邮件表示知道剧本无法使用事情到此为止,不再跟无休演艺公司签订解除合同,故无休演艺公司认为合同于日之前解除;虽然按照合同第5条第2项约定,整体的1-30集修改完成后应支付9万元,但王X未完成整体修改,故无休演艺公司不同意支付;也不同意支付利息。《你结婚了吗》这个剧本最后根本没有拍摄,故不存在开机及杀青后支付款项的问题。综上,不同意王X全部诉讼请求;同时提出反诉要求:1、确认双方签订的《剧本委托创作协议》于日解除,2、涉案剧本《你结婚了吗》的著作权归无休演艺公司所有。
针对一审无休演艺公司北京无休演艺经纪有限公司的反诉,一审王X王X辩称:王X享有涉案剧本《你结婚了吗》的署名权,同意除署名权外的著作权归无休演艺公司所有。双方签订的合同王X已履行完毕,故不同意无休演艺公司合同已于日解除的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关于双方签订合同的情况
日,王X(甲方)、无休演艺公司(乙方)签订《剧本委托创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一、委托事项:1、剧本暂定名《逼婚时代》。该剧本每集14000字,总集数30集。2、《逼婚时代》故事梗概、人物小传、30集分集大纲。二、版权归属:乙方在完成并履行本协议规定全部义务后享有在该剧和相关衍生产品中的编剧署名权,甲方有权决定其署名形式,具体位置和字体大小等。2、除署名权归乙方享有外,乙方因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服务而产生的一切成果或其他衍生产品的全部知识产权及任何类似或相关的其他权利由甲方享有。四、酬金总额及其支付方式:1、稿酬标准:每集税后20000.00元(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2、稿酬总计:30集总计税后元(人民币大写陆拾万元整);3、稿酬支付方式:双方签订本合同十日内,乙方完成该剧故事梗概、人物小传、30集分级集大纲,提交甲方并获认可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总酬金10%,即60000.00元(人民币大写陆万元整);乙方完成剧本创作第1—10集,提交甲方并获认可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总酬金10%,即60000.00元(人民币大写陆万元整);乙方完成剧本创作第11—20集,提交甲方并获认可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总酬金10%,即60000.00元(人民币大写陆万整);乙方完成剧本创作第21—30集,提交甲方并获认可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总酬金15%,即90000.00元(人民币大写玖万元整);乙方依据甲方意见,对30集剧本完成修改,并获甲方认可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总酬金15%,即90000.00元(人民币大写玖万元整)甲方应在该剧开机后十日之内,向乙方支付酬金20%,即元(人民币大写拾贰万元整)。甲方应在该剧杀青前十日之内,向乙方支付酬金余款20%,即元物(人民币大写拾贰万元整)。稿酬给付时间为:乙方各创作阶段被甲方认可后,甲方十日内向乙方支付本阶段稿酬。5、本条约定的酬金总额包括了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所得的全部报酬,除此之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索取任何其他报酬,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本协议另有约定由甲方支付其他费用的,按相应约定执行。五、剧本交付与认可:1、剧本交付:剧本规格:电子版。剧本连络人:该剧制片人、剧本编审。交付确认:剧本发到甲方指定邮箱后,甲方连络人应回复确认函件,若一周内没有答复,则视为甲方已经受到,以乙方电子邮件发件箱信息为准。
甲方指定邮箱:该剧制片人罗丽莎×××,剧本编审李雨桐×××,王思然×××;乙方指定邮箱编剧:王言菲×××。2、剧本认可:乙方在完成各个阶段剧本创作,电子文稿提交甲方后,甲方应及时给出各阶段修改意见;若甲方认为必要,乙方应依据甲方意见及时作出修改。对30集剧本的总体修改意见,有待全剧创作工作全部完成之后,一并讨论并修改;3、剧本交付时间:双方商定的该剧本创作工作日程为:第一阶段工作/人物小传、故事梗概、30集分集大纲写作,于日完成;第二阶段工作/第1—10集创作,约计20天内完成;第三阶段工作/第11—20集创作,约计30天内完成;第四阶段工作/第21—30集创作,约计30天内完成。全剧30集剧本的写作,第一稿应在2013年4月底之前完成并交付甲方。六、双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4)甲方必须按时、按期向乙方支付酬金。(5)甲方在受到乙方各期稿件后,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出具书面认定通知或提出书面修改意见,逾期则认同为甲方已认定。(6)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该剧剧本进行修改完善,乙方应依照甲方意见对剧本进行修改,若有争议,则以甲方之最后决定为准。(10)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由乙方完成该剧剧本的创作工作,如甲方认为乙方不适合完成该剧剧本的创作工作,双方协商后,甲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但甲方已支付乙方之酬金部分不再收回,乙方亦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追讨本合同余下部分的酬金。在前述情况下,乙方作品仍属甲方拥有,虽然乙方无需继续此后的创作,但若乙方在此后仍擅自继续上述小说或剧本的创作,则一切后加的创作成果仍被视为作品之部分,一并归属甲方拥有。甲、乙双方同意,前述情形下,甲方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的行为不被视为甲方单方面的违约行为,即不受本合同“违约责任”之约束。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4)乙方保证在本合同期内须依照甲方或者甲方所指派之负责人及导演之指示履行其一切有关该剧编剧之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资料搜集,提供人物、故事、桥段、对白及剧名等,倘甲、乙双方对剧本创作未能取得一致意见而该问题必须作一决定时,则以甲方之最后决定为准。(5)乙方保证在指定之时间内交出该剧完整之故事大纲、剧本给甲方,如甲方负责人或导演认为该剧之故事大纲、剧本有需要作出修改或润饰之处,乙方须依照甲方、甲方负责人或导演之指示作出修改或者润饰,若有争议,则以甲方之最后决定为准,而甲方不必另行支付乙方任何额外酬劳或额外津贴。如甲方所指派之负责人或导演擅自推翻双方已确认之剧本创作内容,或因负责人或导演人选变动而对已确认之剧本内容要求进行进行重大修改,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对乙方交付的剧本享有另行委托他人进行修改/改编/继续创作的权利,修改/改编/继续创作人有权以“联合编剧”方式署名,但不损害乙方的编剧署名权。(6)因乙方疏忽或错失(如涉及抄袭或侵犯版权等)之故引致任何法律纠纷,一切由乙方自行负责解决,其责任与甲方无关。(7)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创作周期,保质保量地完成创作任务,并根据甲方要求参加与该剧剧本相关的协商会和讨论会,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酬金但负担交通食宿费用。(8)本协议签订后至该剧拍摄完成前,乙方有权对剧本提出修改意见,亦有义务依据甲方意见认真负责地对剧本进行创作完善,使剧本达到拍摄要求,并具有良好的商业性和艺术性。如有争议以甲方意见为准。七、违约责任: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严重违反本合同之约定,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造成的实际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
二、关于剧本完成的情况
(一)王X向无休演艺公司发送邮件的情况
王X通过×××向无休演艺公司×××、×××、×××发送电子邮件:日的邮件写明:“lisa姐、雨桐,附件为修改完毕的《逼婚时代》故事大纲及分集大纲,请查看”等内容。
日的邮件写明:“lisa姐、雨桐、蓓蓓:附件为《逼婚时代》的前10集剧本,请查阅”。
日的邮件写明:“lisa姐、雨桐、蓓蓓:附件为《逼婚时代》的前10集剧本修改稿,请查阅”。
日的邮件写明:“lisa姐、雨桐、蓓蓓:附件为《逼婚时代》的11-20集剧本,请查阅”。
日的邮件写明:“lisa姐、雨桐、蓓蓓:附件为《逼婚时代》的前21-30集剧本,请查阅”。
日的邮件写明:“lisa姐、雨桐、蓓蓓:附件是修改好的前三集剧本,请查收”。
日的邮件写明:“lisa姐、雨桐、蓓蓓:附件是修改完毕的4-10集剧本,请查阅”。
日的邮件显示附件1个:《你结婚了吗》1-10集(新修改稿)。
日的邮件写明:“lisa姐、雨桐、蓓蓓:附件为修改完毕的11-20集,以及再度修改的1-10集”等。
日的邮件写明:“lisa姐、雨桐、蓓蓓:附件是剧本的最后10集,请查收”。
无休演艺公司对王X提交的日会议记录、21-30集剧本打印件、双方往来邮件中除日发送的21-30集稿件邮件外的其他邮件内容均不予认可。
(二)无休演艺公司向王X发送邮件的情况
无休演艺公司通过Lisalou﹤﹥向王X×××发送电子邮件的内容进行了公证。其中日的邮件写明:“王X(王言菲):中国式逼婚电视剧本大纲及人物分集第一笔定金—招商银行网上个人银行专业版通知请收到麻烦邮件回复一份收据,待你回京在正式补一份收款收据”!
日针对王X日“lisa姐、雨桐、蓓蓓:附件为《逼婚时代》的前10集剧本,请查阅”的邮件回复内容为:“麻烦抓紧时间看剧本!看完给予意见!谢谢大家”!
日邮件写明:“言菲:无休团队对1-10集的建议,请查收”。
日针对王X日“lisa姐、雨桐、蓓蓓:附件为《逼婚时代》的前10集剧本修改稿,请查阅”的邮件回复内容为:“谢谢”。
日的邮件写明:“王X,第二笔款6万已汇你帐上,麻烦收到回复邮件及写收据给我们。包括第一次的汇款。以便我们帐务做账”。
日的邮件发送内容为2013618会议记录的附件。会议记录内容记录与会人员:总制片人罗丽莎,总导演滕文骥,导演王为,编剧王言菲,策划樊华、李雨桐、王思然、苏遥,统筹王雅楠;会议主题:剧本初稿第一次修改意见;会议内容:1、对剧本初稿的评价:优点、不足,2、剧名的初次建议,3、建议修改的方向。
日的邮件发送内容为程峻PPT(个人)最终版121217.pdf的附件。
日针对王X发送的《你结婚了吗》前十集新修改稿,回复邮件:“谢谢”。
日邮件写明:“言菲你好:首先我们非常珍惜这次合作的缘分,因为对项目推荐人蓓蓓的信任,也是公司愿意给新编剧一个成长的机会,公司也给了一个新人编剧非常强有力的创作帮助,为这个项目请到了国内最有名的监制、导演,以及很有实力的投资制作公司。但是在电视剧进入筹备阶段,剧本在经过导演意见参与的几轮修改之后,仍然没有达到可以拍摄的条件,发行公司与几家主流卫视的意见都认为剧本仍然不成熟,直接导致合作公司唐德跟我们停止合作。而在此期间我们已经为这部电视剧投出了一定资金和人力物力,包括滕文骥导演的团队也同样因为这部电视剧的终止受到了一定的损失。鉴于此,我们决定终止与你的剧本委托创作合同,同时未来该项目的改编及重新操作均与原著编剧无关,而原著剧本的一切权益依照合同规定属于无休演艺。随邮件附上终止合同的协议,如无异议请来公司签署。希望未来仍有合作机会,谢谢”!该邮件附件为剧本委托创作合同终止协议。
日邮件写明:言菲你好:之前就结束《逼婚时代》编剧委托创作合同一事已与你进行几次沟通,如果你对我们结束彼此合作没有其他异议,但对我们提出的终止协议不甚满意的话,可由你出具一份具体的字面文件,我们看完觉得没有问题的话再进行签署。因为这这件事已经拖很久了,希望能够配合我们尽快完结此事。
日关于编剧合同终止协议的邮件写明:言菲你好:我们重新跟律师一起过完当初我们签署的《编剧委托创作合同》以及之前给你的《终止合同协议》,关于此协议的内容,是完全遵照合同内容来进行的,并无任何违反合同以及危害到编剧利益的问题。从你给我们的回复来看,我们知道你个人也是默认我们此次合作就此终止的。虽然你出于个人原因不愿签署协议,但从公司及法律角度,完成终止协议的签署是法律流程上的必要的一环。毕竟公司不是个人,需要对公司各股东,对法律和财务有一个圆满的交代。我将原合同和本协议的同源条款涂黄,一并附件发给你,请你再仔细阅读并考虑一下。如有可能,希望在本周之内得到你正面的回复。不然公司只能遵从法律规定,由律师直接与你进入法律流程,我们并不希望原本很正常顺畅的,对编剧利益并无侵害的终止环节,最后走到这样僵持的一步。该邮件附件有无休演艺公司提供的《剧本委托创作合同终止协议》打印件上有“甲方与乙方原于日签订的《逼婚时代》剧本创作委托创作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该合同于日予以终止,不再履行”。
王X对于无休演艺公司有关签署《剧本委托创作合同终止协议》的相关事宜,日通过邮件回复:1、目前你我双方应该有一个共识,就是对于目前已存在的剧本是非常不满意的,我本人也是,所以我相信你方若再处置剧本,会做很大改动甚至重新写。所以我认为大家不存在任何归属问题的争论,因为目前的剧本根本无法使用。2、我可以明确声明,你方对剧本做任何其他的改编或者重写,与我无关,我也不会牵涉到任何法律问题,因为你方拿出的东西和原剧本不会一模一样。同时,也希望你们理解我对自己劳动成果的珍惜,这是我花费近一年时间写出来的东西。我尊重你方对剧本的改编,处置,这一点,我和你方的想法一样,我很珍惜这次合作的缘分,也希望以后有机会可以再合作。希望你们明白我的意思。
王X对于无休演艺公司jessica日的邮件,于日回复:首先我要声明的一点是,我从未默认合同终止,只要我没有签署你方提供的终止合约,原合同依然有效。第二点,你方发来的终止合约及涂黄的合同,我已委托律师看完,律师和我本人的意见一致,你方并未履行完合同里规定的义务,合同就此终止,显然是不合理的,所以我不会签署。第三,在和律师商议和取证之后,我愿意和公司进入法律程序,并且保持追究你方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权利。
王X于日向无休演艺公司jessica发送《关于剧本争议的律师意见》的邮件:1、剧本归属权问题。剧本合约为委托创作合同,在剧本完成之后,归属权属于委托方无异议。但是前提是委托方必须履行完约定的义务,鉴于你方目前未履行完合同约定的义务,剧本的归属权目前依旧属于被委托方,直到你方履行完义务之后,剧本归属权方才完成全部交接。2、关于剧本稿酬拖欠问题。(1)三十集稿酬拖欠。剧本创作过程当中,被委托方即我,完成了我应尽的创作义务,按时按量完成剧本,有发件箱文件为证,在完成剧本发送给你方之后,11-20集,21-30集,并未收到你方五个工作日之内的书面意见回复,按照合同约定,默认为你方已经认可我发过去的剧本,包括后来修改一遍的30集全剧本,按照合同,全部为你方默认认可的剧本。因此,你方拖欠我21-30集的剧本稿酬九万元整,30集全部修改完毕的稿酬九万元整,律师主张追回。以上事实证据充分,法条清晰。(2)开机和杀青费用。根据(1)条的证据和以及合约规定,你方已默认认可我修改完毕的剧本,开机和杀青共计二十四万元的费用,为可预见利益,即你方即已认可剧本,开机和杀青为你方的责任,我已完成剧本的修改得到你方认可,即已履行完合同规定所有义务。这两笔共计二十四万元的费用,律师亦主张追回。可预见利益的追回目前看来事实清楚,法条明确,证据充分。3、关于问题的解决。以上两个问题的解决,是目前解决你我之间关于归属权纠纷的根本所在。以上全部为我方律师审核完合同和你我双方来往邮件之后得出的结论,并非是我个人意见。我也希望你方能找一位律师来审读合同,再和我方律师商讨一下问题该如何解决,你我双方合作的情谊尚在,但是合作的具体事项和纠纷,并不是靠情谊可以解决的,不然也不用签订合同。现在希望大家一切按照合同办事。
庭审中,无休演艺公司对于王X所述交付其涉案剧本大纲及1-20集剧本情节无异议。王X对无休演艺公司提交的公证书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关联性。
三、关于涉案合同履行的其他情况
2013年9月,广电总局全国拍摄制作电视剧备案公示通告剧目表中显示有《你结婚了吗》,制作机构为北京唐德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截至本案开庭时,涉案电视剧《逼婚时代》尚未开机。
日,涉案电视剧《逼婚时代》导演滕文骥致信该剧制片人罗丽莎:“罗总:电视剧《逼婚时代》已经筹备了二个多月了……,最重要的工作是对原有剧本的修改、补充工作。这方面的工作也做了近三个月的时间,但遗憾的是收效甚微。虽然我们和原作者经过多次的研究和讨论,并逐集进行分析和改动,但是达不到拍摄的标准。另外,最近电视剧市场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对情节和结构、人物、台词的要求都更加严格。鉴于剧本的此种情况,我们认为《逼婚时代》剧本不适宜在目前的情况下拍摄,所以终止和贵公司的合作,……。”同日涉案电视剧《逼婚时代》执行导演王为致信罗丽莎:“电视剧《逼婚时代》筹拍三个月以来,我与滕导演和编剧王言菲已反复沟通交流多次,对剧本进行多次细节调整,结合当前电视剧的形式,此剧本仍不适合拍摄,无法达到实现拍摄的水平。因此我建议停止此项目的拍摄工作,期待之后有更加合适的项目再合作”。王X对上述导演意见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日,王X王X以《声明函》表示:“电视剧《逼婚时代》(暂定名,共30集)系本人受北京无休演艺经纪有限公司(下称无休演艺)委托独立创作完成,无休演艺拥有该剧本的完整著作权,无休演艺有权独家或与第三方合作将该剧本摄制成电视剧并享有电视剧的包括但不限于版权在内的一切合法权利要求。特此声明”。
另查,2013年的3月5日、5月6日、及9月13日,无休演艺公司各向王X支付人民币60000元,共计支付18万元;无休演艺公司对于王X所述其已支付稿酬18万元的情节无异议。无休演艺公司认可王X发送的《你结婚了吗》1-30集剧本系其主张著作权的剧本,王X表示其享有该涉案剧本的署名权,同意除署名权外的著作权归无休演艺公司所有。
无休演艺公司称本次事件其遭受损失惨重,提交了自行制作的“无休《逼婚时代》相关费用”表格,所列项目包括:筹备费用、策划费用、交通费、出差费、招待餐费、服装费、礼品、编剧支出,合计元,其中编剧费用三笔共计价格180000元。王X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认为系其单方支出与本案无关,是正常商业风险。
上述事实,有王X提交的《剧本委托创作协议》、邮件、汇款记录、备案公示通告、(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5471号公证书、付款凭证、《声明函》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剧本委托创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
本案中主要涉及是否能够认定王X已经交付21-30集剧本初稿及1-30集剧本修改稿、是否符合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条件以及涉案协议是否已于日解除的问题。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从涉案合同的履行过程看,王X通过合同约定的剧本联络人、规格、指定邮箱、交付确认方式,进行了剧本交付、剧本修改、有关合同履行等相关内容的沟通。王X提交了有关21-30集剧本初稿交付的邮件打印件,无休演艺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但并未提交相反证据,因此根据王X符合合同约定方式交付的上述剧本,可以认定王X完成并于日向无休演艺公司交付了21-30集剧本初稿;该剧本发到无休演艺公司指定邮箱后,无休演艺公司的联络人若一周内没有答复,则视为无休演艺公司已经收到,且无休演艺公司在收到各期稿件后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向王X出具书面认定通知或提出书面修改意见,逾期则视为无休演艺公司已认定,现有证据显示无休演艺公司并未按上述合同约定作出相关行为,故其应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向王X支付该部分剧本的稿酬。鉴于王X于日已向无休演艺公司交付21-30集剧本初稿,且无休演艺公司在日发送给王X的“会议主题:剧本初稿第一次修改意见”的邮件中的会议记录亦显示无休演艺公司对剧本初稿进行了优点、不足及修改方向的建议等评价,可以证明无休演艺公司已收到涉案剧本初稿全部剧集内容,因此可以认定日王X发送给无休演艺公司的最后10集剧本系21-30集剧本修改稿,对于无休演艺公司该日收到的剧本是王X发送的第21-30集剧本初稿而非修改稿的陈述本院不予采信。从《剧本委托创作协议》的内容看,王X依据无休演艺公司意见对30集剧本完成修改并获得无休演艺公司认可后,无休演艺公司向王X支付9万元,但双方当事人并未就“无休演艺公司认可”的标准加以约定,即依据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尚无法确定无休演艺公司认可的条件、标准是否成就,因而本院无法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关于涉案剧本内容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对此无休演艺公司负有举证义务。且剧本创作活动的评价标准不同于一般委托事项,受托人创作完成的作品是否符合当初约定的要求,存在很大的主观性,故无休演艺公司以其接受导演认为整个剧本没有修改价值的意见而认为王X没有完成30集剧本的修改且得到其认可,没有向王X支付相关稿酬的义务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在王X交付完成任务涉案30集剧本的修改稿后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稿酬。鉴于无休演艺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王X上述两笔款项的行为系违约行为,考虑涉案合同对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未进行约定,现王X主张无休演艺公司自日至日的延期支付上述两笔款项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利息的计算方式本院酌情确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无休演艺公司于日通过邮件向王X发送了与其终止剧本委托创作合同的通知,王X在当月13日的回复邮件中亦表示收到上述邮件且意思非常明白,同时表示尊重无休演艺公司对剧本的处置,希望以后有机会再合作。鉴于双方通过约定的邮箱通过电子邮件进行联系的方式,可以认定日为无休演艺公司向王X发送解除合同通知的时间,鉴于无休演艺公司主张其享有单方解除权在合同中亦有所约定,故双方合同自无休演艺公司通知到达对方时的日解除。无休演艺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于日通知王X解除合同,故对其要求确认双方合同已于日解除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的效力”。自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王X于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双方合同已履行完毕并要求无休演艺公司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付款义务等请求,且不同意无休演艺公司确认合同已解除的反诉请求,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就本案而言,涉案合同约定了合同有效期内无休演艺公司认为王X不适合完成该剧剧本的创作工作,双方协商后无休演艺公司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王X终止本合同,其已支付之酬金部分不再收回,王X亦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追讨本合同余下部分的酬金。又王X收到无休演艺公司解除合同邮件且明白其意思并作出尊重无休演艺公司对剧本处置的意思表示,涉案合同解除的原因仍为双方认可的剧本无法使用,但考虑到王X为创作涉案剧本所付出的创作劳动在合同解除后客观上无法恢复,且其所进行并完成的30集剧本创作劳动成果已交付无休演艺公司,以及无休演艺公司主张享有涉案剧本相关著作权的反诉请求,王X亦同意合同解除后除署名权外的剧本著作权归无休演艺公司所有。作为履行对价,王X应基于其付出的创作劳动获得相应的报酬。涉案合同对开机时间也没有明确约定,根据该合同对酬金支付方式的约定、王X所完成工作的内容、无休演艺公司已经支付的费用及现涉案剧本尚未开机等情况,王X主张的合同约定开机及杀青前应支付王X的款项,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王X与无休演艺公司于二O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签订的《剧本委托创作协议》于二O一四年一月八日解除;无休演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王X稿酬十八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自二O一三年十月一日起计算至二O一四年六月三十日止);确认王X享有涉案剧本的署名权,无休演艺公司享有涉案剧本除署名权外的著作权;驳回王X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无休演艺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无休演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其上诉称:被上诉人未按约定完成剧本21-30集(最后十集)的创作任务,亦未按约定完成剧本的整体修改任务,未创作出获得上诉人认可成果,未满足上诉人付款的条件,其无权主张相应的报酬。一审法院在未取得相关合法证据的支持下,以推导的方式认定其完成了上述合同义务并得到上诉人认可,属事实认定不清,应当予以纠正。
王X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在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相同。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提交的证据、本院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王X提交了有关日交付21-30集剧本初稿的证据,无休演艺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该部分剧本初稿发到无休演艺公司后,无休演艺公司在约定时间内没有答复也没有向王X出具书面认定或修改意见,应视为无休演艺公司已认可21-30集剧本初稿,王X已按约定完成21-30集剧本初稿且已完成30集剧本的修改,无休演艺公司应支付相应稿酬及利息。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无休演艺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千六百九十五元,由王X负担三千八百元(已交纳),由北京无休演艺经纪有限公司负担三千八百九十五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三百七十五元,由北京无休演艺经纪有限公司负担一百五十元(已交纳),由王X负担二百二十五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千九百元,由北京无休演艺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侯占恒审判员冯刚审判员张玲玲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杨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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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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