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提取贷款征信有呆帐可以贷款吗准备和坏帐准备?分别提取的比例与核销范围如何

银行贷款坏账是可以帮企业核销吗
贷款分类的口径目前一般有两种:五级分类口径和“一逾两呆”口径,其中“一逾两呆”口径是一种四级分类的方法。五级分类,一般是将贷款根据一定的评级方法分为正常、次级、关注等五档十级,而你所说的呆坏账应该是“一逾两呆”分类中的概念。不过,首先要跟你说明的是,坏账指的是呆账贷款的利息和复利而不是贷款本身,所以贷款是不会被视为坏账的。一般来说,正常贷款逾期不还就会被转为逾期贷款,逾期贷款逾期超过90天未结清就会被转为呆滞贷款,呆滞贷款长期未还,经业务部门审查,会被转为呆账贷款。呆账贷款的核销不是盲目的核销,而是根据呆账贷款的实际情况,以及贷款行拨备和利润完成的情况会有计划的被核销,同时被核销的呆账贷款的利息被作为坏账同时核销。正常、逾期、呆滞、呆账就是四级分类的四种情况。不知这样解释,你是否能够明白?
呆坏账不是同一个概念,呆账仅表示目前无法解决,例如企业一段时期内对所贷款项没有偿还能力;坏账则属永久性损失,例如企业破产,清算后仍无法清偿的那部分损失属于坏账。呆坏账无法完全解决,国家所谓的“核销呆帐”是指强制银行将已有的贷款帐务消除,并给与一定补偿的办法,因此对于银行来说绝对是一种损失。国家核销呆帐手段的主体一般是享受国家政策扶植的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例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
金融企业呆帐准备提取及呆帐核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及时处置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准确核算损益,有效促使资产,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第二章呆账的认定第二条金融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帐: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呆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金融企业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金融企业仍无法收回的债权;由于上述至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帐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至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投资权的金融企业的对外投资,由于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的,金融企业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第四条银行卡透支形成的呆账,依照《关于印发〈银行卡透支呆账准备、坏账准备提取及透支呆账、坏账和其他损失核销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进行认定和核销不再提取银行卡透支坏账准备,并停止执行坏账核销政策。第五条发放助学贷款形成的呆账,依照《关于印发〈助学贷款呆坏账损失核销的规定〉的通知》、银行卡、透支、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进出口押汇、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拆借、应收股利、应收保费、应收分保帐款、应收租赁款等债权和股权。对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计提呆账准备。金融企业不承担风险和还款责任的委托贷款及代理贷款等资产,不计提呆帐准备。第八条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的风险大小确定呆帐准备的计提比例。呆账准备期末余额最高为提取呆账准备资产期末余额的100%,最低为提取呆账准备资产期末余额的1%。呆帐准备必须根据资产的风险程度足额提取。呆账准备提取不足的,不得进行税后利润分配。金融监管部门有权要求金融企业定期提供其呆账准备提取情况其他相关材料:1、符合第三条第项的,提交破产、关闭、解散证明、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2、符合第三条第项的,提交死亡或者失踪证明、财产或者清偿证明3、符合第三条第项的,提交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4、符合第三条第项的,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5、符合第三条第项的,提交法院裁定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6、符合第三条第项的,提交强制执行证明和法院裁定证明;7、符合第三条第项的,提交抵债资产接收、定价证明和上述1至6目的相关证明8、符合第三条第项的,提交垫款证明和上述1至7目的相关证明;9、符合第三条第项的,提交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证明、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10、符合第三条第项的,提交国务院批准文件。11、金融企业各分支机构向总行〈总公司)上报核销材料时,应提交当地财政专员办的审核意见。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的呆账,不得核销。第十四条发生的呆账,能够提供确凿证据,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按随时上报、随时审核审批、及时转账的方式处理,不得隐瞒不报、长期挂账和掩盖不良资产。第十五条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发生的呆账,经逐户、逐级上报,由一级分行报经当地财政专员办审核后,由金融企业总行审批核销。金融企业总行本级和直属机构发生的呆帐,经逐户、逐级上报,由总行本级和直属机构报经其所在地财政专员办审核后,由金融企业总行审批核销。第十六条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必须严格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并填报呆账核销申报表。上级行接到下级行的申报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严格审查和签署意见。第十七条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包括债务人不得干预、参与金融企业呆账核销运作。第十八条对符合条件的呆账经批准核销后,作冲减呆帐准备处理。对上述经批准核销的呆账表内应收利息,已经纳入损益核算的,无论其本金或利息是否已逾期,均作冲减利息收入处理。第五章呆账核销的管理第十九条金融企业必须建立呆账损失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每核销一笔呆账,必须查明呆账形成的原因,明确相应的责任人,包括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对呆账损失负有责任的人员,视金额大小和性质轻重进行处理。有违法犯罪行为的,金融企业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各总行必须按照呆账发生和呆账核销审批的有关情况建立呆帐责任人名单汇总数据库,以加强呆账核销的管理。第二十条金融企业必须建立呆账核销责任追究制度。对呆帐没有确凿证据证明,或者弄虚作假向审核或审批单位申报核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视金额大小和性质轻重进行处理。有违法犯罪行为的,金融企业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呆帐损失责任人不落实而予核销的,应当追究批准核销呆账的负责人的责任。对应当核销的呆账,由于有关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的原因而不核销、隐瞒不报、长期挂账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或者处罚。第二十一条金融企业必须建立呆账核销保密制度。金融企业按照规定核销呆账,应当在内部进行运作,做好保密工作。已核销的呆帐,作“账销案存”处理,建立呆账核销台账和进行表外登记,单独设立账户管理和核算,并按国家档案管理的规定加强呆账核销的档案管理,有关情况不得对借款人和担保人披露。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务院批准,一律不得对外披露金融企业内部呆账核销安排和实际核销情况。金融企业实际呆帐核销金额按国家规定对外披露。财政专员办工作人员必须保守金融企业的商业秘密。第二十二条金融企业必须建立呆账核销后的资产保全和追收制度。除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或投资与被投资关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外,金融企业对已核销的呆账继续保留追索的权利,并对已核销的呆账、贷款表外应收利息以及核销后应计利息等继续催收。第二十三条审批核销呆账的总行应当对核销后的呆账损失以及应当核销而未核销的呆账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通过检查,审查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从中汲取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提高呆帐核销工作质量,并有效保全资产,切实提高资产质量。第二十四条财政专员办应当加强对当地金融企业呆帐准备提取和呆账核销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凡未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呆帐准备,不符合规定条件、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和弄虚作假核销呆帐,以及应当核销呆账而不核销、隐瞒不报、长期挂账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和纠正,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原则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金融企业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财政专员办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负责对当地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和跨地区地方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呆账准备提取和呆帐核销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上市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和呆账核销,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办理。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只要还在诉讼时效之内,就依然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不因内部核销贷款而丧失债权。主要依据是民法通则,合同法,贷款通则的条款。很简单的道理,银行内部核销贷款,并不意味着银行放弃债权啊。银行的不良资产很多都转让给了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内部已经做了核销,可是资产管理公司依然可以请求还款,就是例子。
这个问题实际上你理解错了不是坏账核销影响经济,而是经济衰退造成坏账出现。银行吸收储户的存款,贷给需要贷款的人。只是把左手的钱转到右手,整个国家的钱没有变化。出现了大量坏账说明大量的贷款者生意亏损,钱都赔了。进一步,这些赔钱的贷款者破产了,贷款银行无论如何也收不回了,银行就只能核销。因此,银行的大量坏账和核销是经济过热后的衰退的一种体现,它本身不会直接影响经济。打个不恰当的比方,银行坏账和核销是有人欠钱不还造成的,而这些欠钱不还的人只要不把钱赔到国外去,那他的钱最终还是会存进某一家银行,对于整个国家来说所有银行的存款总量其实没有变。
因为:1、正常收回应收款是:借:银行存款,货:应收帐款
2、以前冲销的坏帐是:借:坏帐准备,贷:应收帐款,所以,现在借:应收帐款,贷:坏帐准备,是等于冲销以前误冲的坏帐。
所以冲回经核销的坏账准备账务处理分录为:.借:应收账款贷:坏账准备同时,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
3因收回坏帐或冲销坏帐而影响坏帐余额的,按规定在12月一把处理,平时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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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专员办关于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核销监督管理操作办法(试行)
财驻皖监〔号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部驻安徽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安徽专员办)对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和呆账核销的监管工作,防范金融企业经营风险,增强抵御风险能力,准确核算损益,及时处置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有效保全资产,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4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50号)、《财政部关于呆账准备提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90号)等有关规定及要求,制定本操作办法。 & 第二条 本操作办法中的金融企业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交通银行合肥分行、招商银行合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分行。 & 第三条 本操作办法中的呆账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债权和股权资产计提的呆账准备金,包括一般准备和相关资产减值准备。 & 第四条 本操作办法中的呆账,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第二章 呆账准备的提取
 & 第五条 金融企业的各类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各类信用垫款、进出口押汇、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不含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或公允价值法确定期末价值的证券投资和购买的国债本息部分的投资)、拆借(拆出)、存放同业款项、应收利息(不含贷款、拆放同业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租赁款、其他应收款等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应提取呆账准备。 & 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各种国外贷款(详见财金[2005]49号文),也应当计提呆账准备。 & 金融企业不承担风险的委托贷款等资产,不计提呆账准备。 & 第六条 贷款损失准备包括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两种,计提范围为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等)、进出口押汇、拆出资金、应收融资租赁款等。 & (一)专项准备。指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贷款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后,按贷款损失程度计提的用于弥补专项损失的准备。计提比例由金融企业根据贷款资产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确定。可参照为以下比例:关注类2%、次级类25%、可疑类50%、损失类100%(次级和可疑类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 & (二)特种准备。指金融企业对特定国家、地区或行业发放贷款计提的准备。计提比例由金融企业根据贷款资产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确定。 & 第七条 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存放同业款项、应收债券利息、应收股利、应收经营租赁款、其他应收款等。金融企业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应当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并参照计提贷款专项准备的方法和比例,予以合理估计。 & 第八条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范围:股权投资、债权投资(不含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或公允价值法确定期末价值的证券投资和购买的国债本息部分的投资)。 & 有市价、无市价长期投资可以根据财金[2005]49号文中列举的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第三章 呆帐核销
 & 第九条 金融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相关条件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 (一)符合财金[2005]50号文第四条所列13个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 (二)符合财金[2005]50号文第五条所列6个条件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可认定为呆账。 & (三) 符合财金[2005]50号文第六条所列3个条件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 第十条 金融企业必须严格遵循呆账核销的原则,即: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户、逐级上报审核和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 & 第十一条 金融企业申报核销一般债权和股权呆账、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助学贷款等呆账,必须提供财金[2005]50号文所要求的相关材料。 & 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的呆账,不得核销。 & 第十二条 金融企业发生的呆账,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随时上报,随时审核审批,并及时核销。不得隐瞒不报、长期挂账、掩盖不良资产。 & 第十三条 下列债权或股权不得作为呆账核销: & (一)借款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金融企业债权; &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逃废或者悬空的金融企业债权; &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者悬空的金融债权; & (四)金融企业未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其他不应当核销的金融企业债权或者股权。
第四章 呆账监督管理
 & 第十四条 安徽专员办对呆账的提取、核销负有监管职责,并建立相关资料库。各金融企业应积极配合,接受监督检查,及时向安徽专员办提供呆账提取、核销的有关资料及年度会计报表。 & 第十五条 安徽专员办应加强对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的监督管理: & (一)金融企业必须根据资产的风险程度及时、足额提取呆账准备,并按有关要求,进行账务处理。提取不足的,不得进行税后利润分配。 & (二)金融企业应于每季度终了后30天内向安徽专员办提供其呆账准备提取情况(包括计提呆账准备的资产分项、分类情况、资产风险评估方法、呆账准备计提及变更情况),并按类别提供相关呆账准备余额变动情况(详见附表一)。 & (三)安徽专员办对金融企业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呆账准备及进行账务处理,有权制止和纠正,并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 & 第十六条 安徽专员办应加强对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的监督管理工作: & (一)金融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财金[2005]50号文建立并执行呆账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呆账核销责任追究制度、呆账核销保密制度,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应报安徽专员办备案。 & (二)金融企业发生呆账,应逐户、逐级上报总行(总公司)的同时,报安徽专员办备案,收到总行(总公司)批准核销文件时应送安徽专员办一份;授权一级分行(分公司)审批的小额呆账,报总行(总公司)备案的同时,报安徽专员办一份;具体授权额度,由总行(总公司)根据一级分行(分公司)内部管理水平确定,各分行(分公司)应将总行(总公司)的授权额度报安徽专员办备案;一级分行(分公司)不得再向分支机构转授权。 & (三)金融企业应按照财金[2005]50号文的规定,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安徽专员办报送呆账核销及责任追究情况资料,并接受监督检查。 & (四)安徽专员办每年将开展对呆账核销的现场监督检查,检查面原则上不低于金融企业累计每年核销呆账金额的20%。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和弄虚作假核销呆账,以及应当核销呆账而不核销、隐瞒不报、长期挂账等不符合财金[2005]50号文有关规定的,应及时的予以制止和纠正,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 & 第十七条 安徽专员办应加强与金融企业的联系,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增强服务意识,保守金融企业的商业秘密。每年定期召开座谈会,通报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检查情况,听取意见,努力提高监管服务水平。
第五章 附则
 & 第十八条 本操作办法由安徽专员办负责解释。 & 第十九条 本操作办法自发布起实行。 & 附表一:(季度)呆账准备提取明细表。 & 附表二:(季度)呆账贷款核销明细表。 & 附表三: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提取明细表 & 附表四:坏账准备提取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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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呆帐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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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呆帐准备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呆帐准备。贷款呆帐准备应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提取的呆帐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发生贷款呆帐损失,应冲销呆帐准备。已冲销的呆帐准备,以后又收回的,应冲回呆帐损失。全额提取的呆帐准备,增加贷款呆帐准备余额;差额提取的呆帐准备,年初呆帐准备帐面余额高于或低于应按计算提取的呆帐准备的,应予调整,冲回多提的差额或补足少提的差额。贷款呆帐准备应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上作为贷款的减项单独反映。和拆放资金、不提取呆帐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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