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 赔偿金及1至5倍赔偿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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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上海泰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泰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ERNEST R. VEREBELYI,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丽君,上海市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某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09)宝民一(民)初字第6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某、被上诉人上海泰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丽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泰伦公司于2002年6月成立。王某某系外来务工人员,2002年6月至泰伦公司从事冷作工作,双方签有期限自日至日的劳动合同,工资实行计件制。泰伦公司支付王某某工资至2008年12月,为王某某缴纳外来人员综合保险至2009年11月。2007年8月至12月,王某某月平均工资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228.90元。
  日王某某曾提起仲裁,案号为宝劳仲(2008)办字第3304号,王某某于仲裁申请书中称: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王某某工作至日离开。王某某于日撤回该份仲裁申请。
  日,泰伦公司发快递给王某某(快递封面上载明“上班通知书”),要求王某某尽快回公司上班,但王某某否认快递内有“通知”一份,只认可收到一份空快递件。
  日王某某提起仲裁,要求泰伦公司支付王某某日至日已下料未了结的工资1,360.27元及25%经济补偿金340元,要求泰伦公司支付王某某日-日拖欠的工资38,377.80元及25%经济补偿金9,594.45元,要求泰伦公司支付日-日休息日加班工资123,930.86元及25%经济补偿金30,982.72元,要求泰伦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8,227.20元,要求泰伦公司支付上述费用总额1至5倍的赔偿金1,175,498.60元,并支付上述赔偿金利息31,738.46元,要求泰伦公司补缴2002年3月至2004年5月的外来人员综合保险。日仲裁委作出裁决,裁决泰伦公司支付王某某2007年8月至12月休息日加班工资2,278.74元,其余请求不予支持。王某某在收到仲裁裁决前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泰伦公司支付王某某日至日未结清的工资1,360.27元及25%经济补偿金340元,泰伦公司支付王某某日-日拖欠的工资38,377.8元及25%经济补偿金9,594.45元,泰伦公司支付日-日(实际计算到日)休息日加班工资123,930.86元及25%经济补偿金30,982.72元,泰伦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8,227.20元,泰伦公司支付上述费用总额1至5倍的赔偿金1,175,498.60元,并支付上述赔偿金利息31,738.46元,泰伦公司补缴2002年3月至2004年5月的外来人员综合保险。
  原审庭审中,王某某提交了李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综合保险凭证、个人完税证明等,证明泰伦公司日之前存在周六加班的事实,且王某某在泰伦公司工作到2009年7月。同时王某某认为其在案号为宝劳仲(2008)办字第3304号的申诉书中关于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系王某某方因误解而产生的错误陈述。泰伦公司认为证人未出庭作证,故对证人的书面证言不予认可。因泰伦公司一直希望王某某回单位上班,故一直为王某某缴纳外来人员综合保险至2009年11月。因为王某某2008年12月是领取工资的,所以在2009年1月为王某某代缴了个人所得税。
  王某某提交了陈伟的书写材料,欲证明泰伦公司少发王某某工资1,360.67元,泰伦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另,王某某认为上海威伦机械制造厂是泰伦公司的关联企业,王某某于2002年3月入职,至于进入的是上海威伦机械制造厂还是泰伦公司、劳动关系何时由上海威伦机械制造厂转入泰伦公司等情况不清楚,故要求追加上海威伦机械制造厂作为本案共同被告。
  原审法院认为,王某某、泰伦公司之间劳动关系事实清楚,予以确认。王某某要求追加上海威伦机械制造厂,依据不足,不予准许。关于王某某要求泰伦公司支付日至日未结算的工资1,360.27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依据不足,不予支持。王某某主张日之前每周六上班,但证据不够充分,考虑到泰伦公司认可2007年8月-2007年12月有周六加班的请求,故认定2007年8月至2007年12月每周工作六天,休息日共加班23天。王某某要求泰伦公司支付2007年8月之前的加班工资,难以支持。王某某工资实行计件制,鉴于王某某出勤当日的计件工资泰伦公司已实际支付,该部分工资在计算加班工资时应予以扣除。据此,泰伦公司应支付王某某2007年8月至12月加班工资2,910元。根据王某某在案号为宝劳仲(2008)办字第3304号的申诉书中关于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工作至日离开的陈述,同时结合泰伦公司于日给王某某发的函件,可认定为王某某在泰伦公司工作至2008年12月。王某某陈述仅收到[信封上载明“上班通知书”]的空信件,2009年1月-7月王某某仍在上班的辩称,难以采信。因此王某某要求泰伦公司支付王某某2009年1月至7月的工资38,377.80元及25%的补偿金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日,泰伦公司发函至王某某,以王某某旷工数月为由同王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王某某要求泰伦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王某某要求泰伦公司支付所有赔偿费用总额1至5倍的赔偿金1,175,498.60元,并支付上述赔偿金利息31,738.46元不属原审法院处理范围。《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于2002年9月起实施,鉴于王某某于2004年5月之前在泰伦公司工作,泰伦公司应为王某某缴纳2002年9月至2004年5月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七十二条、七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泰伦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某某2007年8月至2007年12月休息日加班工资2,910元;二、泰伦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王某某缴纳2002年9月至2004年5月的外来人员综合保险;三、王某某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王某某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王某某上诉称,泰伦公司与上海威伦机械制造厂是关联企业,原审法院未追加上海威伦机械制造厂为当事人不当。王某某提供的证人证言及考勤表可以证实王某某在上海威伦机械制造厂及泰伦公司的起止时间及“做六休一”的情况。王某某在2008年12月申请仲裁后仍然到泰伦公司工作,泰伦公司制作的“通知”是为应诉而自行制作的,王某某不予认可,也与上班通知书无因果关系。泰伦公司在原审的陈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所以泰伦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王某某相应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等。原审判决错误,故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王某某在原审诉讼中的请求。
  被上诉人泰伦公司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审理中,王某某称,泰伦公司在日的上班通知书以快递形式邮寄给王某某,封面载明上班通知书,快递内只有一页抬头打印上班通知书,其余为空白内容的信件,王某某上班后将信件还给了泰伦公司。泰伦公司对王某某的陈述不予认可,认为泰伦公司寄给王某某的上班通知书载明了具体的内容,王某某收到通知后没有上班,也没有将通知还给单位。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对其主张及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不能提供证据的,承担相应的责任。上海威伦机械制造厂和泰伦公司均是独立的法人单位,王某某与泰伦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故王某某与泰伦公司的劳动关系依法成立,王某某要求追加上海威伦机械制造厂为本案当事人无依据,原审法院不予准许,并无不当。王某某称泰伦公司尚有日至日的未结清工资及日到日休息日加班工资未支付,并无充足的证据佐证,但考虑到泰伦公司自认王某某2007年8月至同年12月有周六加班的情况,故原审法院判令泰伦公司支付王某某2007年8月至12月加班工资2,910元,而对王某某其他请求不予支持,亦无不当。当事人对其不利的事实已经自认而又要予以推翻的,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日,王某某提起仲裁,称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其工作至日离开,但王某某于日撤回了该项仲裁申请,却又于同月10日提出仲裁申请,改称其工作至2009年7月,并要求泰伦公司支付2009年1月至2009年7月的工资。王某某推翻了其在前一仲裁审理中自认的事实,但无充足证据佐证,且泰伦公司亦不认可王某某在2009年1月以后继续上班,故对王某某的陈述,难以采信。原审法院对王某某要求泰伦公司支付2009年1月至2009年7月的工资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亦无不当。如前所述,王某某关于其在2009年1月以后继续在泰伦公司上班的陈述难以采信,据此,在王某某收到泰伦公司的上班通知书后一直未到泰伦公司上班的前提下,泰伦公司对王某某做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均无不可,王某某要求泰伦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无事实依据,亦难以支持。王某某要求泰伦公司支付所有赔偿费用总额1至5倍的赔偿金并支付上述赔偿金的利息不属于法院处理范围,原审法院不予处理是正确的。综上,王某某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翁 俊代理审判员  周卫娟代理审判员  何 强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 冰&&&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有没有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可以申请一至五倍经济赔偿的法律条文。要求说出法律条款原文。_百度知道
有没有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可以申请一至五倍经济赔偿的法律条文。要求说出法律条款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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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或克扣劳动报酬或加班工资的,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和《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解决。不同的是,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可以直接提出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按《劳动合同法》第85条则先由劳动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才能得到赔偿。但没有说是一至五倍,你再仔细看看。
请问,上面的第十三条算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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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合同的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往往就会要求合同的违约方给予一定数额的赔偿金来弥补其损失,说到赔偿金,大家知道赔偿金是怎么算的吗,赔偿金需不需要交税?这些问题,律师365小编下文做了详细解答,供大家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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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当中,相信很多人都不会感到陌生。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多数是单位存在过错的时候,劳动者可以向单位主张。那么大家知道究竟经济赔偿金是什么吗?经济赔偿金又叫做,是用人单位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我国法律一般称作“经济补偿”,法国《典》称为“金”,俄罗斯《劳动法典》则称为“解职金”。我国劳动法、1994年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的经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经济补偿办法》)等规定了用人单位在与时,应该按照一定标准一次性支付一
额的经济补偿金。
实践中,因为撞死人了,这个时候肇事者除了要受到相应的处罚外,还需要对死者家属做出一定的赔偿,即进行民事赔偿。此时要根据肇事者承担的事故责任,然后结合当地的赔偿标准与实际情况,才能具体确定无证驾驶撞死人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1)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 20年;(2)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20年—增加岁数);......
《》当中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其实也有人习惯称之为经济赔偿金。通常在单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支付劳动者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金。那么经济赔偿金的上限有吗?《劳动》取消了对普通员工经济补偿金支付的上限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设限的情形包括: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连续发放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连续T龄发放经济补偿金,
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针对职场来说,员工离职是很正常的事情,现实中,存在这样的情况,就是用人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单方面解除了和劳动者的关系。如果这样,用人单位需要向当事人支付离职赔偿金。那么离职赔偿金需要交税吗?国家规定了对劳动者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最低标准,只有超过该标准的数额在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实际年限进行平均后,才向劳动者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标准如下:1、以当地上年职工平均3倍数额为标准,低于该数额的,劳动者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高于该数额的,劳动者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生活中,人们经常将“经济补偿金”错误的称之为“经济赔偿金”,因此导致经济赔偿金是实发工资还是基本工资?的解除有多种方式,双方协商解除是其中之一。但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员工协商的,应根据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是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若用人单位在合同时间内解除劳动合同,就要赔偿劳动者相应的损失,那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工资标准计算及依据是什么呢?(一)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1、协商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2、因病或非因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医疗补助费(不低于6个月工资,重病加50%,绝症加100%)3、不能胜任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4、客观变化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经济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在当中,出现的频率是比较高的。虽然两者在劳动纠纷当中都是要赔偿一定的金额给员工的,但是在责任认定方面却是有很大的区别,因为经济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区别还是有不少的,这也是员工维护自身权益的一种手段。一、两者支付条件不同1、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1)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辞退劳动者;......
随着中国劳动合同法的健全和完善,越来越多违反法律的行为变得有法可依,您可知道用人单位赔偿金依据是什么?1、用人单位没有合法的事实和理由,直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或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定解除或者,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3、并不是用人单位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后就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选择要求继续履行还是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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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解读――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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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三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的赔偿金与经济补偿金并存问题)。 二、法律解读 劳动法的赔偿金有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的赔偿金有: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 (一)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的赔偿金 劳动法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有关部门规章规定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用人单位按应支付的劳动报酬的1至5倍支付赔偿金。 此外《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还应按应支付的劳动报酬的25%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按应支付的经济补偿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应限期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的未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的,是否还应适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向劳动者按应支付的劳动报酬的25%、经济补偿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由于该办法仍有效,故仍应适用。 (二)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三)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作者:陈晓云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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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律后果一:责令改正+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者若要获得此种权利保障,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寻求权利救济。
  (二)法律后果二:合同解除+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按照法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若要获得此种权利保障,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寻求权利救济。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1、什么情形是“克扣”?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号)明确:《规定》第十五条中所称“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
  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
  (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2、什么情形是“无故拖欠”?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号)明确:《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3、对“克扣和无故拖欠”的处罚: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相比以往的处罚,力度已明显减弱)
  a、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号)第十八条规定: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b、例如《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第36条规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和相当于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并可责令支付相当于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总和1至5倍的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企业在限定的期限内拒不支付劳动者工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的,处以5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c、《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www.wifi03.com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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