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经济环境下民法总则环境保护的好处有那些

什么是民法总则,它有什么作用? - 知乎2被浏览404分享邀请回答0添加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对于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大家有什么看法? - 知乎569被浏览66336分享邀请回答10795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20024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查看更多回答1 个回答被折叠()当前位置: & 正文
梁慧星:民法总则的时代意义
13:20:56 & &第一财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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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草案再次提请审议,民事权益保护更趋完善
看完这些案例,你就知道制定民法总则有多重要
日 07:19:19
 来源: 新华每日电讯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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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10月31日电(记者白阳、杨维汉、罗沙、陈菲)民法总则能不能为个人信息提供保护?撤销监护权后,谁来保护被监护人?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该如何定位……民法总则草案31日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涉及百姓切身利益的监护、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在草案二次审议稿中进一步做出规定,对民事权益的保护更趋完善。
“买傅园慧证件号送胡歌的”,个人信息泄露咋保护?
  【案例】“40元买傅园慧证件号加送胡歌证件号,再加50还能打包送出当红组合TFBOYS里的王俊凯证件号……”类似的公开倒卖明星信息的内容在社交网络屡见不鲜。事实上,不仅明星饱受信息泄露苦恼,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日前发布的报告,95.9%的受调查者表示曾遇到过手机信息安全事件,其中有26.4%的用户因信息泄露影响正常生活,而造成账户资金丢失等直接经济损失的占8.9%。
  【修改】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我国刑法中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罪名,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中也有所涉及,但民法通则中并无相应条款。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首次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提供、公开或出售个人信息。
  【点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轶指出,全世界已有不少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草案二审稿确立了保护自然人个人信息的一般规则,为未来制定单行法或通过其他方式进一步细化提供依据。在此基础上,民法、刑法和其他部门法规从不同角度,借助不同救济方式,更全面地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撤销监护权后,孩子谁来管?
  【案例】“你不愿意和你亲生妈妈一起生活?”“嗯。”
  “那你愿不愿意和你的外公、外婆一起生活?”“不愿意,因为他们不好。”
  “那你以后想和谁一起生活呢?”“和张妈妈。”
   这是去年2月发生在江苏省某法院庭审现场的一幕。11岁的小玲遭受父亲邵某的长期虐待,而母亲王某拒绝履行抚养义务。好心人张妈妈暂时收留了小玲。法庭判决撤销了小玲父母的监护权,但由于相关法律的“盲点”,小玲喜欢的张妈妈不能成为她的新监护人,法院最终指定当地民政局为小玲的监护人。
  【修改】尽管现行民法通则已有撤销失职监护人的条款,但表述较为笼统。在草案一审稿申请撤销监护资格、条件等具体规定的基础上,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新监护人。
  此外,一审稿提出原监护人确有悔改可恢复监护人资格,二审稿进一步限定为,原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才能申请恢复,且恢复监护人资格要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
  【点评】王轶认为,草案二审稿对监护制度的修改体现了民法总则制定中的人文关怀精神。首先,监护人被撤销资格后,新监护人的确定可能需要一个过程,因此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是个关键程序;其次,草案二审稿在确立新监护人和恢复未成年人父母监护资格强调要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或者强调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这就要求法官在司法实践中要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原则出发,更加稳妥地行使自由裁量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为“法人”,经济活动有保障
  【案例】有常住村民1250户的宁夏银川兴庆区大兴镇新水桥村,这几年在不改变原有村集体资产所有制的前提下,引入公司化运营机制,建立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因为没有法律上的“名分”,村委会在很多经济活动中无所适从。
  村支书王绍利说:“现在我们村委会要签的合同,少的几千元,多的几十万元、几百万元,这可不是小数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果连法人地位都没有,涉及到的很多问题就没有办法解决。比如,我们村委会没有法人身份,如果借不到组织机构代码,就没法签合同。希望在制定民法总则的时候,能给村委会一个法人身份。”
  【修改】草案二审稿中增加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点评】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孙宪忠介绍,目前没有法律具体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形态,这还是一个空白。改革开放后,农村集体组织经济发生变化,许多地方建立了经济合作社。当前在民法上给予其法人地位,符合实际、时机成熟。否则作为一个经济组织,谁来订立合同,有无侵权问题,财产如何处置等很多问题在法律上没有保障。
防止法人滥用权利逃债,“刺破公司面纱”
  【案例】甲、乙两人共同出资500万元设立丙公司。公司设立后,日常经营活动由甲负责,乙不参与公司经营。经营过程中,甲与丙公司共用一个银行账户,并且存在甲经常挪用丙公司银行账上资金供自己消费的情况。
  一段时间后,丙公司因经营不善,负债700万元,债权人丁要求甲偿还丙公司所欠债务,甲称丙公司账户上只有几千元资产,只能以这几千元为限偿债。债权人丁将丙公司和甲诉至法院。甲辩称,与债权人丁签订合同的是丙公司,应以丙公司的资产偿还债权人的债务,自己是丙公司的股东,应承担有限责任。
  【修改】草案二审稿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法人的出资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点评】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孟强指出,二审稿条款是公司法中“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在民法总则中的体现。公司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并以自己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公司与股东是分别独立的主体,使得股东对于公司只需承担出资范围内的有限责任,这构成了公司制度的基石。
  然而,实践中却出现了利用这一制度漏洞的情形,即公司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恶意逃避债务,严重侵犯了其他出资人合法权益。因此现代很多国家都规定了“刺破公司面纱”制度。这一制度的核心就在于,当有证据证明法人的出资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来恶意逃避债务,进而严重损害法人出资人和债权人利益时,由法院判决法人的出资人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就直接“刺破”了法人的有限责任这一法律面纱,完善了营利法人内部制约机制,防止法人的成员滥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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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的时代意义(序)
民法总则详解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民法总则》,这在中国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民法总则》的颁行,正式开启了民法典编纂的进程。作为民法典的开篇之作,民法总则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等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民法总则》的制定确立了民法典的基本制度框架,推进了我国民事立法的体系化进程,有效协调了民法和商法的关系,整合了司法解释中的大量规定,体现了强烈的实践性。《民法总则》广泛确认公民享有的各项人格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亲属权、继承权等权利,使其真正成为“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强化了私权保护机制。同时,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完善了社会生活的基本规则。更加有力地促进了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善,提高了国家治理能力。
  为全面学习民法总则,深入理解和把握民法总则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我们特邀《民法总则》立法的全程参与者王利明教授撰写《民法总则详解》,逐条解析民法总则新规定,研究民法总则所体现的新理念、新理论,以飨读者。全书分为上下两册,从条文释义、历史沿革与比较法、其他相关问题和典型案例四个栏目对民法总则逐条深入解析。“条文释义”栏目,从条文本身出发,全面阐释法条基本涵义;“历史沿革与比较法”栏目,纵观古今中外,面面俱到分析条文来龙去脉;“其他相关问题”栏目,发散思维,深入剖析条文疑难问题;“典型案例”栏目,理论结合实践,真实案例印证条文主旨。全书四个栏目交相辉映,为民法典大厦的筑造添砖加瓦。此外,本书下册附有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条文对照表,呈现新旧条文的区别与变化,帮助读者正确适用。
  《民法总则》的颁行正式开启了我国民法典编纂的进程。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1998年四次启动民法典的起草工作,但受当时的历史条件所限,民法典的制定始终未能完成。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编纂民法典”,为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新的历史契机。由于民法典内容浩繁,体系庞大,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制定民法典首先需要制定一部能够统领各个民商事法律的总则。从我国民事立法的发展来看,虽然我国已经颁布了250部法律,其中半数以上都是民商事法律,但我国始终缺乏一部统辖各个民商事法律的总则。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民法总则》的制定不仅实质性地开启了民法典的制定步伐,并成为民法典的核心组成部分,而且也有力地助推了法律体系的完善。《民法总则》颁行后,未来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纂都要与《民法总则》进行协调,并以《民法总则》所确立的立法目的、原则、理念为基本的指导,从而形成一部价值融贯、规则统一、体系完备的民法典。
  《民法总则》的制定确立了民法典的基本制度框架。民法是权利法,民法典的体系构建应当以民事权利为中心展开。以权利为民法典“中心轴”的思想最初起源于自然法学派,并为近代潘德克顿学派所采纳。一些大陆法系民法典,如《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等,实际上都是以权利为中心构建的。我国《民法总则》也是以民事权利为“中心轴”而展开的。在总则中有关自然人、法人等的规定,是对权利主体的规定;有关民事权利一章的规定,就是对民事权利的类型、客体、权利行使方式的规定;有关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的规定,是对民事权利行使的具体规则的规定;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定是对因侵害民事权利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是对民事权利行使期限的限制。民法总则采取提取公因式的方式,就主体、客体、法律行为及民事责任等的一般规则作出规定,而分则体系将以物权、合同债权、亲属权、继承权等权利,以及侵害民事权利的侵权责任为主线而展开,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完整的制度体系。从这一意义上说,《民法总则》不仅奠定了民法典分则制度设计的基本格局,而且也为整个民事立法的发展确定了制度基础。
  《民法总则》从中国实际出发,借鉴两大法系的先进经验,充分彰显了时代精神和时代特征。我们要制定的民法典是21世纪的民法典,必须要回应21世纪的时代需要,彰显时代精神和时代特征。21世纪的时代精神首先体现为对人的关爱,对人的尊严的尊重。人文关怀侧重于保障个人享受一种有尊严的生活,从而实现对个人的全面保护,维护每一个人的尊严。从民法总则的体系结构来看,其关于民事权利、民事义务的规则设计也都是以人为中心而展开的。《民法总则》“自然人”一章的许多条文都体现了人文关怀的价值理念,如宣示了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强化对胎儿利益的保护、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标准等;为了强化对被监护人的保护,《民法总则》在《民法通则》规定的基础上,规定了遗嘱监护、意定监护、临时监护人制度以及监护人的撤销制度;此外,《民法总则》还规定了成年监护制度,以有效应对老龄社会的现实需要,强化对老年人的保护。
  准确理解民法总则 保障法律高效运行
  □ 李广
  孟子有云:“徒法不能以自行”。法律文本的颁布远非法治实现的全部,因为文字本身并不会自动运作,需要靠人在正确理解的前提下去贯彻、执行。《民法总则》通过后,如何准确把握法律条文的意指及相互关系,使新法能够真正指导实践并发挥功效,是我们面临的一大课题。《民法总则详解》一书通过对《民法总则》的多角度解读与阐释,为我们铺就了一级通往民法之门的阶梯。
  本书主编王利明教授是我国当代民商法学界的领军人物。多年来,王利明教授密切关注并深度参与我国民法典编纂工作,早在2004年即出版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并于2015年担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副组长。正是由于长期、深度的参与立法工作,王利明教授能够准确把握立法本意,进而对《民法总则》作出精准解读,使得本书的质量得到保证。具体而言,本书呈现三大特色。
  第一,条文解读准确。本书撰稿团队有着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及丰富的立法参与经验,长期关注立法进程,熟知法律文本的变化及理由,能够精准把握立法本意。同时善于结合理论研究成果与实案裁判思路,并辅以大量文献资料佐证,使得本书对法律文本的解释透彻、准确。在体例上,本书设有“条文释义”“历史沿革与比较法”“其他相关问题”“典型案例”几大栏目,针对具体条文,从多个角度为读者准确解读法条原意。
  第二,内容覆盖全面。本书紧扣《民法总则》具体条文,各解读栏目紧密围绕法条内容展开,写作重点突出。同时,由于民法总则是对各分编共同规则的抽象提取,本书还着重阐释了民法典内部总则对分则的指导方式,有利于读者体系化理解的形成。此外,本书还说明了《民法总则》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以厘清不同规则之间的适用顺位。由此,本书写作形成网状结构,一揽法条理解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
  第三,学术作风严谨。一方面,针对争议问题,本书除了阐明自身观点外,还归纳出了学界已有的共识,辅以对不同学说的简要介绍,并为读者推荐相关文献;另一方面,对于无法在书中作出深入探讨的学理问题,本书同样为读者指明深度阅读的方向。此种写作形式照顾到了读者的阅读体验,为需求不同的读者提供了不同选择,并为有意深入了解相关问题的读者节省了大量时间成本。同时,本书文风朴实,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释明高度抽象的法律条文,摒弃了经院式学术作品的艰深、晦涩。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通过本书,读者能够对《民法总则》的各项规则有更加深入的理解,从而准确把握法律条文的意指及相互关系,进而准确运用该法指导实践,使得法律的效用得以真正发挥。
责任编辑:千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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