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小超市被安庆老奶奶花生米和酒鬼花生米高我们侵权,我们是特导电炭黑销售商制造,不是制造商应该起诉我们小超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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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鬼酒价格表素材下载天健网消息(记者 冉嬛)目前市场上存在的休闲食品同类产品“傍名牌”现象严重,品质良莠不齐。由于一些不良企业的跟风、模仿,造成消费者误认、误购,不仅伤害了被仿品牌的利益,更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近年来,我市各级法院采取多种措施保护知识产权,并以知识产权审判为武器,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的打击力度,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相似的外包装让人分辨不清(左边为老奶奶花生米)
俩“奶奶”争食“花生米”
老奶奶花生米深受消费者喜爱,但由此也引来了众多的跟风产品。4月22日,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和大连某超市便因花生米外包装上的一件“老奶奶”商标而对簿公堂。当日13时30分,西岗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涉嫌侵害“老奶奶lao nai nai”商标权案件。
安庆市高平炒货加工厂于日取得注册号为1470377号“老奶奶lao nai nai”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包括加工过的花生、加工过的瓜子、松子等,后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即本案原告),经续展有效期至日。同时,原告于日取得第3675502号“奶奶”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续展有效期为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经调查发现,被告大连某超市在店铺内售卖侵犯上述注册商标权的商品。原告向被告发出了停止侵权通知,但被告接到通知后,仍然销售侵权商品,影响了老奶奶正品在市场上的销售,损害其品牌声誉,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此,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提起诉讼。
最后,经过法庭调解,原告被告双方达成调解,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公证费、律师费和调查取证费等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6000元。
商家要严把进货渠道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老奶奶”的案例只是我们看到的企业产品被跟风被仿冒的事件中的冰山一角。依靠知名品牌所创下的良好形象和市场,搭车享用其名牌效应,这种走捷径的办法不占少数。小食品行业为什么遭仿冒的现象越来越多呢?有关业内人士称,小食品行业技术壁垒少、门槛低,很容易被模仿,加上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就使得一些企业从中找到“捷径”。
目前这类案件在西岗法院也受理不少,包括一些大型超市。此案给广大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及业主还有大型超市提了个醒,在销售上述产品的时候,要尽到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尤其要严把进货渠道,不要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西岗区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刘佳提醒企业,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遇到类似侵权情况应尽快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商标的注册申请,其次要对包装申请外观专利,并及时通过法律手段维权。
责任编辑:王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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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裁判文书 &
***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全文】CLI.C.8402285
***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辽0203民初353号
  原告***。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经营者张清艳。
  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衣维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安庆市高平炒货加工厂于日取得注册号为第1470377号注册商标,后注册人名义变更为***,续展有效期至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包括加工过的花生、加工过的瓜子、松子等。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许可,销售了侵犯上述商标权的商品,严重影响了老奶奶正品在市场上的销售,损害了老奶奶的品牌声誉,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147037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公证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共计20000元。
  被告***未到庭,未发表答辩意见,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日,安庆市高平炒货加工厂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470377号“老奶奶laonainai”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为第29类,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加工过的花生、加工过的瓜子等,注册有效期限自日至日止,后经续展,注册有效期限自日至日止。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变更第1470377号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为***,即本案原告。
  被告***注册成立于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张清艳,经营场所位于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城路36号,经营范围包括预包装食品、乳制品、蔬菜、水果、烟零售(涉及行政许可证的须凭许可证经营)。
  日,原告委托的代理人在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公证员监督下,来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城路36号(牌匾名称:清艳超市),代理人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四袋花生米(老奶奶牌),支付了14元,取得“清艳超市”购物收据一张,同时对店面进行拍照。上述购买行为记载于(2015)大中证经字第827号公证书中。庭审中,本院当庭启封(2015)大中证经字第827号公证书所附的公证袋,公证袋中为四袋锦记老奶奶牌花生米,案涉花生米的外观与公证书所附照片相同。案涉花生米包装袋的正面、背面均标有“锦记老奶奶jinjilaonainai”字样,并载明制造商名称为“黑龙江哈尔滨阿福经贸有限公司”。手写收据载明“老奶奶花生4某3.5=14元整日”。
  日,原告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发送了“停止侵权通知”,通知载明原告是1470377号、3675502号、8002493号、1366604号系列商标的商标权人,是正品的老奶奶花生的生产厂家,其他任何厂家使用上述商标的行为均是侵犯原告知识产权的行为,原告发现被告有售卖侵犯原告知识产权的商品,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售卖侵犯原告知识产权的产品,销毁库存产品。根据邮件查询单记载,被告于日签收了原告寄发的材料。
  日,原告委托的代理人在被告处购买了两袋胡记老奶奶花生米及一袋庆元老奶奶花生米,支付了10.5元,取得手写单据一张,并对购买过程进行了录像。购买的三袋花生米包装袋的正面标有“老奶奶laonainai”字样,包装袋分别载明制造商为“安庆市胡记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合肥昊康食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手写单据载明“老奶奶花生米3某3.5=10.5清艳商店”
  另查,原告为购买案涉商品花费24.5元,就本案支付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3000元。
  再查,原告未授权许可黑龙江哈尔滨阿福经贸有限公司、安庆市胡记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合肥昊康食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案涉花生米商品上使用第1470377号注册商标。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2015)皖怀公证字第301号公证书、(2015)大中证经字第827号公证书及封存商品、购物小票、正品老奶奶花生米包装袋、停止侵权通知、中国邮政速递物流邮单及查询卡、录像光盘、花生米、手写单据、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关于原告提供的用以证明其于日再次在被告处购买了三袋花生米的录像光盘、花生米、手写单据,虽录像系由原告单方进行录制,但录像中显示的店铺门头与(2015)大中证经字第827号公证书所附店面照片一致,能够客观证明原告于日的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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