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月的女婴满月裸体图片就意外死亡 能享受国家安置的房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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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则伤身重则破财 十种房子绝对不能买
[导读]买房子风水有讲究,如果不去考虑,就有可能买了风水不好的房子,住久了轻则伤身重则破财。小编整理了十种不祥风水房,大家在买房的时候,可以借鉴使用。
一:环桥,立交桥,主要交通干线周围的房子不要买。不仅环境空气污染厉害,而且有噪声,会对神经系统产生影响,对人的情绪和睡眠都产生破坏。还有干线车辆多,危险性也大,说不得哪天飞进来一辆汽车。二:电力、通讯、无线发射系统,各种放射源周围的房子不能买。这些能量源会释放出大量的干扰源,对人体小宇宙产生了极大的放射和辐射反应,破了人体的能量循环系统,长期居住,对心脑血管系统,以及人体内分泌和循环系统都带来极大影响,是癌症产生源之最大祸首。三:奇形怪状设计的房子不能买。住宅首重中规中矩,跟做人的原则性一样,有标有尺,不能轻浮,不能率性。而奇形怪状的房子不仅对人的品行会产生影响,更重要的是内部的构造会带来变异的气场构造,造成人的行为浮躁,思维混淆,是非不明,长期居住会带来神经兮兮的影响。如果是夫妻居住,丈夫有外遇,妻子有脑子病,孩子不学好。四:房子不规则,严重设计缺陷或者缺角不能买。有很多住宅设计为了求异求另类,图新奇特,不从风水和居住科学性上考虑,只是满足了自己设计要求和土地的利用价值,所以蝴蝶型,T字形,V字型,U字型,H型,各种奇形怪状的设计,另类之极。这种另类设计是无法周全住宅内部环境的,很多房间都呈现出刀把子状态,棺材型状态,一头宽一头窄,或者走廊狭长,或者厨房对门,或者厕卫安置在住宅中间。至于缺角就更平常了,节次鳞比,层次不齐。这种房子颠三倒四,设计缺陷很多,里面会藏着很多不利因素,轻则夫妻不和口舌争执,重则影响事业,健康不佳。再严重的,那就影响到生命质量了。像上图这个房子,西南缺角,不利女主人。东南凸出,主妇不守妇道。五:烂尾楼,长期没有销售出去的住宅,以及人气不旺的小区,包括已经销售却没有人居住的房子不能买。这种房子阴气太重,不聚人气。从建筑开始,就注定犯了孤阴煞,缺乏一种祥和安逸的凝聚力。使得人不愿或者不爱住在里面。另外,这种房子属于衰运房,气运不旺才导致如此。所以,这种房子买了之后也不会带来好的运气。六:阴气太重,发生过凶案或者意外去世不明不白死亡的住宅:很多房子有过自杀的,或者意外凶杀的。这种有过意外死亡事故的房子,能不买尽量不买。不是说房子,而是说整个大楼。城市里面很多房子都闹鬼,阴气很重。曾经发生过类似事情的房子,大多数阴灵不散,买了之后易容易莫名其妙的遭灾,甚至倒霉,轻则运气衰落,重则家破人亡。七:鬼城就不要考虑了。很多人买房子不光是为了居住,而是为了投资。投资的话,为了国家做贡献,买就买吧。而要是纯粹为了居住,老了退休养老,那就尽量不要考虑这些纯粹为了鸡地皮而堆彻起来的水泥棺材吧。八:寺庙,医院,垃圾场,交易市场,农贸市场,这周围的房子不能买。虽然这些地方有可能藏着更好的商机,但是为了居住的话,尽量不要买。这种地方的房子可以投资,租住给临时需要做生意的人使用。自己居住的话,要远离这些场所。包括市政府,法院,监狱,公安局等,不是孤阴煞,就是孤阳煞,冤死鬼不少。九:危房,危险地带建筑的房子不能买。比如临河建筑,临山建筑,包括旧地回填,垃圾填埋,化工厂,农药厂回迁地。君子择地而居,古人尚知道这些道理,更何况科学发展到今天。十:周围有孤高耸起大楼不能买,或者孤高耸起大楼也不能买。不论是大楼自身,还是大楼周围,还是出门就看到大楼,都不能买。这种房子没有依靠,孤阳独耸,跟老光棍一样,不仅犯了孤鸾,还有刑煞没人可怜。居住在这种房子周围,房子里面,一个窝囊的要死。一个孤独的要死。都不利事业,也不利家庭和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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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符合拆迁安置条件吗?
老公家()的,房子未分下来,我和老公今年7月的,户口我也迁进来了,我也没在原户口所在地享受过国家房改安置,可以补到吗?而且我有宝宝了,为什么村里说政策下来了,我没房子?(老公拆迁后离异过,他前妻现在也结婚了,户口没有迁出,按道理他前妻享受了房改政策,在以后的夫家不再享受房改政策是对的,但是和我应该是不搭嘎的,我属于正常婚嫁迁入,应该有房子分啊)。明年就分房了,求懂的帮我下,是什么情况,我这样的符不符合政府安置政策呢?我的孩子有没有房子呢?除了找村里,找萧山区城乡一体化办公室有没有用?白纸黑字的政策文件压根没看到!!!问题补充:《萧山区城市示范村住宅建设安置实施意见》萧政办发〔2010〕30号萧山区城市示范村住宅建设安置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明确城市示范村建设要求,规范安置行为,加快城市化进程,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实施范围  四街道和宁围镇、闻堰镇区域内的所有村(社区);新街镇、义桥镇绕城公路以内的村(社区)以及所前镇的城南村;大江东新城规划区内七个街道范围的全部区域;临浦、瓜沥组团中心镇的城镇规划区范围以内的区域。  二、 实施对象  在实施范围内,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下列对象之一:  (一)征地拆迁户、无(危)房户、符合条件自行拆除旧房户等农户(以下简称农户)。  (二)已就地“农转非”的居民。  (三)转制社区的居民。  三、 实施要求  (一)实施范围内农户的住房按城市示范村建设要求实行多层或高层安置。  (二)城市示范村建设住宅,基础设施和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管理范围。  (三)住宅规划设计技术指标,按照《萧山区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标准实施。  (四)城市示范村小区设计方案和房屋单体方案由建设主体负责编制,在征求安置户的意见后,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四、 建设主体与工作职责  实施城市示范村建设区域内的各镇街及有关管委会为建设主体,负责区域内城市示范村建设的规划选点、征地拆迁、劳力安置等工作。  五、资金筹措和管理  (一)城市示范村建设所需资金由各建设主体负责解决,主要筹措渠道:  1.农户购房款。由各建设主体按区有关文件制定相应的收缴办法,报区政府备案。  2.部分配套设施(含车库等)的销售款。  3.置换土地的收益分成。  4.区级重点工程拆迁的购房差价补助。  5.建设主体融资。  (二)城市示范村建设资金实行封闭运行,定期审计。  六、 人口与面积核定  (一)安置标准。住房建筑面积按符合农村建房条件和其他安置条件的人口计算,多层每人安置50平方米;高层每人安置60平方米,能够按时签约并按时腾房的农户,可按成本价每人增购10平方米。 &&(二)人口确定。按实施拆迁或申请购房时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在册人口计算,其中:凭证按两人计算;28周岁以上大龄未婚青年按两人计算;已婚夫妇未生育子女的家庭增加一人计算。实施多层、高层住宅建设期间(分房前),遇正常人口变动(出生、婚嫁等)增加的,可按规定计算人口。  夫妻双方有一方为拆迁地内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农民(包括拆迁地征地农转非人员),另一方为户口在本区,并且居住在村(社区)内又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居民,居民方可按其家庭常住人口计算。  有子女(含符合条件的入赘人员)为农业户口的老人一般不得单独立户,在整户进入城市示范村安置的前提下,若本人有要求,经申请,允许单独领取。若本人为农业户口,子女均为非农业户口的可单独立户。孤寡老人原则上进入敬老院(福利院),集中供养。  在本区无,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可计入购房人口:  1.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结婚已三年以上的配偶(配偶方户口所在地未独立审批建房、未享受过房改政策和一体化安置政策);  2.原户口在本区,现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含初级士官,但不含已在外结婚定居人员);  3.原户口在拆迁地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4.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监狱服刑、劳教人员;  5.在户口所在地无人,并在被拆迁人户内实际居住二年以上的被拆迁人双方父母(是指其户口在范围内,且被拆迁人为独生子女),在户口所在地无住房或愿意拆除旧房,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享受过房改及拆置等政策的不列入);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以下人员列入照顾安置  1.被拆迁人的非农子女。  (1)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拆迁地的农业人口,符合农村建房条件,其非农子女常住在父母处,户口在本区或的,未享受过房改政策,且尚未结婚的,可参照在册常住人口计算。  (2)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拆迁地的农业人口,符合农村建房条件,其非农子女(该“女”是指符合入赘条件的女,下同)已经结婚,常住父母处,且户口在本区或滨江区的,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方式安置:  ①非农成家子女与其家庭成员(非农成家子女的配偶和子女)均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一次性照顾安置150平方米(其中100平方米为优惠价,50平方米为成本价)。  ②非农成家子女、配偶及其子女(被拆迁人的孙辈)有一方享受过货币分房的,享受过的一方不再安置。  ③非农成家子女及其配偶有一方享受过实物分房(含经济适用房、集资联建房、房改房,下同)的,则非农成家子女夫妻两人不再安置,被拆迁人孙辈在未享受房改政策的前提下,酌情以成本价照顾安置,孙辈人口在2人(含2人)以内的,照顾安置50平方米,人口在3人(含)以上的,最多照顾安置80平方米。  2.被拆迁人的子女为已婚大中专毕业生。  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的子女,1997年以后(含1997年)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因入学户口迁出,迁出时为拆迁地农业户口,回迁后为区内非农户口,现已结婚且常住在拆迁地,若该非农子女未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正式录用(干部身份),且与其配偶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未生育的,安置150平方米(其中100平方米为优惠价,50平方米为成本价);已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安置200平方米(其中150平方米为优惠价,50平方米为成本价)。  若符合上述条件的非农子女的配偶已享受货币分房的,该配偶不再安置。未生育的,安置100平方米(其中50平方米为优惠价,50平方米为成本价);已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安置150平方米(其中100平方米为优惠价,50平方米为成本价)。  若符合上述条件的非农子女的配偶已享受实物分房的,该非农子女与配偶均不再安置。被拆迁人孙辈酌情以成本价照顾安置,一次性照顾安置80平方米。  3.被拆迁人户内的农嫁居人员。  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户内有农嫁居人员,户口未迁出,且居住在拆迁地的,若整户拆迁,整户选择多层安置的,该类农嫁居人员按以下方式安置:  (1)农嫁居人员的配偶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农嫁居人员及其子女一次性照顾安置100平方米。子女为农业户口,按优惠价购买;子女为非农户口的,70平方米按优惠价购买,30平方米按成本价购买。  (2)农嫁居人员的配偶享受过货币分房的,农嫁居人员及其子女一次性照顾安置80平方米,子女为农业户口,按优惠价购买,子女为非农户口的,30平方米按优惠价购买,50平方米按成本价购买。  (3)农嫁居人员的配偶享受过实物分房的,农嫁居人员不再安置,其子女一次照顾性安置50平方米,子女为农业户口的,以优惠价购买;子女为非农户口的,以成本价购买。  4.已享受房改人员。  (1)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的配偶享受过货币分房的,被拆迁人及子女按规定进行安置,其配偶不再安置。  若在参加货币分房时,因在农村有住宅,而扣除部分房款的,在实际拆迁安置时,按其扣除部分的房款折算成当时的房改面积,以成本价购买。  (2)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的配偶享受过实物分房的,被拆迁人的配偶不再安置,被拆迁人可照顾安置50平方米,以成本价购买。被拆迁人的子女为拆迁地农业户口的,安置面积按农业户口政策安置;被拆迁人的子女为区内非农户口的,安置面积按非农子女的政策安置,以成本价购买。  5.世居居民。  世居房原则上实行货币安置。对户口在区内或滨江区,且一直居住在世居房内,拆迁后确需住房安置的世居居民,安置面积参照萧山区征用集体土地管理的有关办法执行,并按以下方式计算安置人口:  (1)一至二人户:原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安置50平方米;原建筑面积在50到80平方米的,按原面积安置;原面积超过8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80平方米。  (2)三人户:原建筑面积不足8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80平方米;原建筑面积在80到120平方米的,按原面积安置;原建筑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120平方米。  (3)四人以上户:原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按人均面积20平方米安置;原人均建筑面积在20到40平方米的,按原建筑面积安置;原人均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的,按人均面积40平方米安置,每户最高不超过240平方米。  独生子女安置人口按1人计算。  所有权人或其他家庭成员享受过货币分房的,享受过货币分房的人员不再安置,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按实计算安置人口,按优惠价购买。  若世居房所有权人或其家庭成员享受过实物分房的,享受实物分房的夫妻双方不再安置,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可按实计算安置人口,按成本价购买。  “世居”是指至少有一代在所在村(社区)出生,且居住在该村(社区)的非农家庭。  6、以上所列的“户口在滨江区”是指户口原籍地在萧山,因行政区域调整后,户口在滨江,但实际常住在拆迁地的。  7、以上所列的面积为多层面积,高层住宅的安置面积以多层安置面积为基准,同比例增加。  七、价格核定  (一)农户申购安置房的优惠价、无房户申购安置房价格、杂物间、阁楼、车库等价格的确定按《萧山区城市示范村住宅安置价格调整意见》〔萧政办发(2009)94号〕文件执行。  (二)城市示范村住宅建设的成本价核定,由征地费、拆迁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小区内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管理费等组成。  (三)成本价由建设主体报区物价局和区财政局审定。  (四)考虑到住宅设计时因自然间不可分割的因素,农户实际申购安置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规定面积的10%,其中超过规定面积5%以内部分按不同申购对象以相应标准的价格购买,超出规定面积5%-10%部分按成本价购买。  八、产权与管理  (一)城市示范村房屋所有权证发放参照经济适用房;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国土部门发放。转让出售时,按规定补交规费、税费及土地出让金(按经济适用房规定补缴)。  (二)农户入住城市示范村后,行政管理维持原体制不变,在整体建设完成后,纳入社区管理。  九、其他规定  (一)凡购买城市示范村住宅的对象,需经资格认定审查,具体条件按本实施意见第六条规定,由村(社区)调查、集体讨论,张榜公布7天无异议,经所在镇街或管委会审核后报区城乡一体办核准,在区级新闻媒体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安置通知。  (二)所有入住城市示范村的对象,在领取钥匙前必须腾空或拆除原有的住房。不腾空或不拆除原有住房的不予选购房。  (三)对于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超面积安置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其他因特殊情况确需安置的,由各镇街、管委会(建设主体)提出,经区城乡一体办审核,报区政府批准。  十一、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萧山区城市示范村多层住宅建设实施细则(试行)》(萧政办发〔号)和《关于〈萧山区城市示范村多层住宅建设实施细则(试行)〉有关政策条文的说明》(萧政办发〔号)同时废止。  十二、本意见由区城乡一体办负责解释。
律师回答地区:上海-闵行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207313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2 人需根据当地拆迁政策。李律师微信号:lilawyer518,免费法律咨询。 21:44 21:58华律网用户我补充了我们萧山区的拆迁政策,帮我看下根据政策我符合拆迁安置补偿人员吗?非常感谢您!地区:浙江-杭州咨询电话:15068***帮助网友:1705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拆迁之前户口迁入的享受补偿。 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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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400-400-夫妻双方一方意外死亡,其房产归谁所有?_百度知道
夫妻双方一方意外死亡,其房产归谁所有?
夫妻双方结婚后,有一女儿,二人按揭买房,房主是男方。男方在未还清房贷的情况下,意外死亡。现有女方继续还房贷,并带着女儿生活。男方家父母双全,现在想争房产的所有权。那么,这套房子该归谁?
我有更好的答案
房屋是婚后财产,是夫妻共有财产,其中的二分之一是男方遗产,如果无遗嘱,房屋的二分之一由四人,妻子女儿及男方的父母共同继承,人均四分之一(人均总房屋产权的八分之一)。另,未归还贷款中男方占二分之一,是共同债务,二分之一是女方债务,其中男方的该债务由四人继承人分担。
采纳率:30%
婚后购置的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意外死亡后,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没有的,由配偶、父母、子女继承;
父母是拥有部分产权的。房子属于共同财产,丈夫死后,由于是贷款尚未支付完便去世了,所以仅能对已支付完那部分对半分,对丈夫那一半再按父母,妻子,子女平均分;而你独立支付完的那部分则是归你所有的,不会分割。
没有遗嘱情况下女方继承2/3房产 女儿继承1/6 男方父母继承1/6为保障房产标的完整性 诉讼到法院可能判决房产归女方所有 女方承担女儿抚养权 补偿男方父母部分经济补偿
此房产系夫妻双方所共有,男方没有遗嘱的,财产归女方,女方承担所有共同债务。男方的父母如果没有出资,则不能主张权利。
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方过世后,先分出一半给女方,然后剩下一半由男方的父母,女方,和女儿共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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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房的还能享受拆迁安置房吗?_百度知道
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房的还能享受拆迁安置房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可以的,两者不发生冲突。经济适用住房,指由当地政府出资扶持的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两方面特点的社会保障住房。经济性,是指住房的价格相对同期市场价格来说是适中的,适合中等及低收入家庭的负担能力。所谓适用性,是指在房屋的建筑标准上不能削减和降低,要达到一定的使用效果。和其他许多国家一样,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所做出的政策性安排,另一种出租为主的国宅政策称为廉租房。拥有经济适用房后,即拥有了居住权利,并且在5年后由交易的权利。 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遵循等价原则,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因拆迁所受的损失给予合理弥补。拆迁补偿的对象是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拆迁补偿的范围是被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但拆作违章建筑、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给予适当补偿。适当补偿可理解为对临时建筑在使用期限内的残存价值进行补偿。所以,经济适用房的取得,不影响已有财产被拆迁补偿的。
辽宁著名律师李保忠
你外边有1000套房,这边该享受安置房还是享受按说没影响拆迁安置房是单独计算的。安置房主要看你拆迁时的政策,以房易房,你就拿房产;货币拆迁
我的户口在金坛,现在要拆迁了,但是我在溧阳买了经济适用房,而且已办理房产证,金坛和溧阳又都归常州管,请问这样还能享受吗?
拆迁房只执行拆迁房政策,这个不属于商品房,所以不管你有没有房,是经适房还是普通商品房,都和拆迁无关。只要你符合拆迁安置房的政策范围内,就能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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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这个要结合当地的政策来决定的
你在哪座城市,各地规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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