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做工程挂靠了一家公司,营改增下挂靠会计分录之前去公司拿钱很方便,拿一些买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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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改增后企业进项税抵扣三流合一及钢结构安装等问题解答
问:低资质施工企业寻求高资质企业联营合作,高资质企业将工程分包给低资质企业施工后,两个企业之间的财务关系应如何处理,分包公司的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公司是否可以向业主直接开增值税专票?
答:业主明明和资质比较高的企业签订了总承包合同,资质比较高的总承包公司又把工程分包给资质比较低的企业,分包方的发票直接开给业主,就违背了发票和合同不匹配,所以分包人显然不能和业主开发票,因为分包人是和总包签的合同,所以这样开票叫虚开发票,所以合同和票要相匹配。
营改增以后,企业的进项税抵扣必须具备几个条件,第一,票款一致,票款不一是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好多企业营改增之前大量存在票款不一,票和款是分离的,所以销售方、收款方、发票开具方必须同一个单位才能抵扣。比如说这道题,建筑公司和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合同1000万,结果被挂靠方把发票开给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直接把工程款给了建筑分包企业,这叫挂靠,所以发票是被挂靠方开给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工程款是房地产开发公司给了挂靠方,房地产开发公司发票是不可以抵扣的,因为票款不一。法律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基于此规定,票款不一致的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金。这个法律依据告诉我们,营改增以后,票款不一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金的。所以营改增以后,财务核算要加强,一般是实行财务的高度集中制,收支两条线管理,核心是三流统一。所以要保证资金流、货物流、票流一致,三流合一才能抵扣进项税金的。所以之前讲的挂靠问题,项目经理承包制问题都是破坏了这个原理,是不能抵扣的。
看一个案例,装修公司和房地产开发公司签了一份合同,1000万的包工包料合同,但是装修公司向材料供应商有一份800万的采购合同,现在供应商给房地产开发公司开了一张800万的增值税专票,抵扣17%,800万采购款是房地产开发公司付给供应商的,现在分包商装修公司给房地产开发公司开了200万的增值税专票,因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和装修公司合同是1000万,工程结算是1000万,因为房地产开发公司付了800万资金给供应商抵消了装修公司购买材料的800万,所以这种情况,装修公司和供应商有采购合同,发票是开给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付钱给供应商,装修公司开200万给房地产开发公司,这个题目在实践营改增中有很多人犯这种错误。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来讲还是1000万的发票,因为房地产开发公司800万材料可以抵扣17%,200万抵扣11%,还是清包工抵扣3%,这样看来,装修公司开200万发票,200万上税,材料供应商按800万交税,票开给谁都一样,房地产开发公司拿的票可以多抵扣17%,在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角度上看,房地产开发公司肯定喜欢这样操作。资金流、货物流、票流一致,三流统一,对装修公司和房地产开发公司来讲,票是200万,叫票流,房地产开发公司给装修公司付了200万叫资金流,但是劳务流呢,装修公司和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合同是1000万,工程结算一定是1000万叫劳务流,劳务流1000万、资金流和票流200万,三流不统一,这叫建筑公司和装修公司漏税,上午讲的,发票价一定等于结算价。所以装修公司漏税。对供应商来讲,供应商给房地产开发公司开800万发票,但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和供应商没有采购合同,合同是装修公司和供应商签的合同,所以房地产开发公司虽然有资金流给供应商,供应商给房地产开发公司开800万,有票流,但是他们之间没有买卖关系,就没有货物流,三流不一,叫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供应商虚开,房地产开发公司也犯罪,也构成虚开。装修公司漏税,供应商虚开发票犯罪,房地产开发公司不仅不能抵扣800万,还要犯罪。营改增以后,肯定会有很多企业犯这样的错误。所以这个问题就是,当你不想犯错误的时候,前提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要和合同相匹配,明明装修公司和房地产开发公司是1000万的合同,票必须按1000万开,还有根据三流统一问题。如果房地产开发公司非要这样做,从税法上来讲,房地产开发公司和装修公司就签200万的清包工合同,自己买材料和供应商签800万合同就很简单了。材料供应商和装修公司是关联企业,是同一个老板成立的公司的情况下,会犯这个错误,所以这个问题,财务和采购部门、法务部门之间一定要对接。很多人感觉营改增后比营改增之前更复杂,营改增之前就交营业税,简单多了,营改增之后就复杂了,其实一点都不复杂,是因为突然从营业税转到增值税,很多观念很难接受,有一个过程。所以记住以下几点,第一,增值税专票和合同要匹配;第二,开发票一定以结算为依据的,结算价等于发票价,三流合一。营改增以后建筑行业特别是挂靠问题,很多人很难转变过来,这种情况很容易犯错误的,所以这个问题不是不能抵扣税金问题,严重者要出现刑罚。所以一定要搞清楚怎样开具发票。这个案例讲的是营改增以后要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必须符合三流统一,三流统一的核心就是票款一致。在生活中很多人委托别人收款,委托别人付款,如果委托别人收付款,双方一定要构成债权债务关系。
分包的增值税专用票和普票对总包有区别,对分包企业自身来讲开专票和开普票的区别是什么?
分包人给总包开专票开普票肯定有区别的,如果分包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一般计税只限于清包工工程和老项目,因为分包人不存在甲供材,甲供材是专门针对总包和业主之间的合同才有甲供材,分包和总包之间没有甲供材,只有清包工和老项目),所以分包人和总包之间,如果是老项目,还是新项目,是一般计税方法的情况下,开专票和普票都一样,税是11%,但是选择简易计税情况下,因为分包人,总包先有清包工,老项目才可以选择,清包工,可以选择简易增收,只能开普票和专票,专票是3%,对分包人来讲税都是一样,但是对于总包来讲,开专票总包可以抵扣3%,开普票,总包就不能抵扣3%,所以当分包人选择简易增收情况下,当总包是一般计税方法,分包人肯定是开专票对总包更有利。因为当总包是一般计税方法时,对分包人来讲税都是一样,但是开专票总包可以抵扣,所以选择开专票。如果总包选择简易计税,分包人也选择简易计税,比如说老项目,总包选择简易计税,分包人也选择简易计税,分包就给总包开普通发票,开专票也没有用,总包也不能抵扣,所以就开普通发票就行了。但是如果是新项目,总包是甲供材,总包选择简易计税,分包人肯定也选择简易计税,总包都没有材料买,所以分包也没有材料卖,肯定选择简易计税。这个时候双方都是简易计税就开普通发票。分包人和总包都一样,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但是,一般计税,5月1日以后的新项目如果不是甲供材,不是清包工,总包和分包都要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只有老项目、清包工、甲供材合同这三种项目,总包和分包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是按11%算税的,简易计税是按3%计税的,但是一旦选择简易计税,这个项目本身三年之内是不能改为一般计税的,这个项目所发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不能抵扣的。如果选择简易计税情况下,去买东西时就没必要让别人开专票,开了专票也不能抵扣就浪费了一张专票,开普通发票就可以,这是简易计税情况下。
分包所发生的民工工资记了成本,还是可以差额吗?
营改增之前,工地上有些人按劳务派遣,营改增之前,劳务派遣按5%差额增税,有的是找的建筑劳务公司,是按3%全额增税。营改增以后,建筑劳务公司税率改为11%,劳务派遣公司税率改为6%,不能差额增税,所以营改增以后,建筑劳务公司肯定比营改增之前税高了。税法规定,建筑劳务公司和总包或其他分包人签的合同一定是包工合同,一定选择3%简易计税缴纳增值税,所以建筑劳务公司比营改增之前3%的建安税降低税了,因为是3除以(1+3%)等于2.91%的税,小于3%,但是对于总包和分包来讲,建筑劳务公司开的发票,如果总包和分包选择一般计税情况下,一定让建筑劳务公司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3%,如果建筑劳务公司开3%的普通发票给总包和分包,是不能抵扣的。所以对于总包或者分包来讲,人工费这一项比营改增之前高了8个点,但是只要总包或者分包选择简易计税情况下,分包人还是建筑劳务公司,分包对分包来讲叫二级分包,这样税负就没有增加,因为选择了简易计税,对上是3%对下也是3%,就是平价进了平价出。所以营改增以后,当总包或者分包人选择简易计税情况下,纯人工拿给建筑劳务公司签分包合同,人工费是没有增加税负的,只有当选择一般计税情况下,才是多了8个点。但是无论是总包还是分包,选择一般计税情况下,有很多材料抵扣的,材料抵扣17%,60×17%=10.2%,材料给业主全部开的11%,材料费的税费就相当于0.8个点,相比于营改增之前的3%,降低了2.2%,人工费选择一般计税多了8个点,但是人工费只占30%,30%×8%=2.4%,前面降低2.2%,这边增加2.4%,最多增加0.2%,机械费可以抵扣还有一些其他的也可以抵扣一些,所以就抵扣没了,税负没有增加。总包分包选择简易计税情况下只限于3种情况,对于总包,5月1日以后的中标的新项目,是包工包料的,总包一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按11%算税,如果总包和业主签的是甲供材合同,总包可能选择一般计税也可能选择简易计税,选择的标准取决于甲方购买的材料在整个项目用材料当中的比例来定夺;对于分包人,总包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分包人一定要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才有利,当总包选择一般计税,分包人未必会选择一般计税,这取决于总包合同当中有没有给分包人买材料的资格,如果没有,给分包人买的全是辅料的资格,没有多少,分包人可能会选择简易计税,所以总包选择一般计税,分包人选择简易计税这种情况。如果这样,那么简易计税分包人人工费在里面,开的票是3%的,而总包给业主开的全是11%的,人工费就比项目多了8%,这是如果总包选择简易计税,分包也选择简易计税,人工为什么没有增加成本。所以在营改增以后新签的合同,包括老项目,要和业主坐下来聊选择大家都有好处的,是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费应具备的条件,票款一致,这是第一个条件,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费应具备的条件除了票款一致还有剩下的三个条件,增值税销项发票上的开票人与增值进项发票上的收票人必须是同一单位;增值税发票自开票日起180天之内必须到当地税务部门进行认证;增值税发票开具必须与交易合同相匹配,这三个条件。增值税发票开具必须与交易合同相匹配这一条有两层含义,在这里管采购的管合同的非常重要,“合同与发票开具相匹配”有两层含义:一是发票记载标的物的金额、数量、单价、品种必须与合同中约定的金额、数量、单价、品种相一致;二是发票上的开票人和收票人必须与合同上的收款人和付款人或销售方和采购方或者劳务提供方和劳务接受方相一致。发票记载标的物的金额、数量、单价、品种必须与合同中约定的金额、数量、单价、品种相一致是广义的概念,不是平时所理解的双方盖了公章每人一份就叫合同,这里讲的合同还包括了视同为合同性质的凭证有哪些,第一,采购订单视同位合同性质的凭证,包括1.采购订单2.发货单3.提货单4.运输单5.验货确认单6.结算单。实践当中,有很多人没有签合同的习惯,买一个办公用品也要签合同,买五金店也要签合同,买螺丝也要签合同。所以合同与发票开具要相匹配,不能把合同简单理解为双方签字盖章后就是合同那是狭义的,还包括广义的,当没有签书面合同情况下,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和发货单、结算单、运输单、提货单保持一致才可以抵扣的。举个案例,去买东西的时候,一种是合同当中和供应商签采购合同中明明有品种、型号、技术标准、定额、单价、数量,加起来是1000万合同,到采购那里,付钱的时候付成1200万,对方开发票开1200万给企业,但是合同总共加起来只有1000万的货,发票出现1200万,就出现发票和合同不匹配,这200万涉嫌虚开。要证明不是虚开,要弄清楚为什么多出200万,一种原因是对方涨价,以前签的合同是定额成本,后来供应商赖账,要涨价。就和目前钢铁涨价一样。因为是以前签的合同,供应商现在要调价,所以就出现这200万是涨价导致的。要保证合同和发票匹配没有问题,法务部门要和供应商签涨价的补充协议,如果签了涨价的补充协议,合同多了200万,就和发票上1200万对应了。所以要三流合一,要签补充协议。很多人有不要合同的习惯,就像挂靠的口头的不要合同。营改增以后要养成交易习惯,就像上面的案例要签补充协议的,还有一种可能性,明明是1000万的货,最后开成了900万发票少了100万,因为有一种可能是买的多,供应商搞营销,打折,打了9折,验货结算的时候,验货单、结算单应该以打完折后的价格计算,双方应该有一个关于打完折的表述在结算单里,这个就没有必要立合同,就在结算单里表述,写供应商为了刺激及时提供采购款给予九折,后面就按这个处理,涨价的最好是签补充协议,这样就对应上了就可以了。供应商在提供货物时有时会出现断货现象,只有800万的货给企业,在从别的供应商掉200万货给你,没有入库出库,直接就从别的供应商那里掉货给你,这样就出现了有2张运输单的情况,发货人有2个,合同只有一个,发票也只给一个人,钱也是付给一个人,没有从另一个供应商那里买货,这个一定要签补充协议,这是我们的法律证据;还有一种,签合同时没有数量、单价,只有技术标准和品种叫战略采购框架合同,而且一年和供应商签的,以后慢慢各个项目部也会去买,所以这个时候票是分次开,分次付款,这个时候验货确认单就是最终的合同。在总合同里面一定要写清楚具体的价格、数量,以最后双方验货确认认可的为准,这些条款要写清楚。采购,买东西时,合同上产品明明写着是A,开发票的时候产品写着是B,这是从采购角度看问题,从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来看,当时讲的涉及到简易计税一般计税,专票普票怎么开,是要对应的否则不能抵扣进项税金。所以合同和增值税抵扣一定要弄清楚。关于抵扣进项税金,一定要考虑一个问题,并非有增值税专票就可以抵扣的,所以营改增以后,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就难在这里。
下面讲一下钢结构安装的问题。钢结构安装有一个混合销售行为的问题,钢结构的混合销售,营改增之前,钢结构公司有两类,一类是钢结构安装,自己在工地上搭建帐篷,在上面切割加工钢构构件,生产钢结构的企业没有单独注册成立一个公司,在钢结构安装公司里的一个部门相当于厂房,搞钢结构的安装,生产加工,钢构,但是这种建筑公司叫钢结构安装公司,自己在工地上有一个专门生产钢结构的基地,但是生产钢结构的不是公司,他是钢结构安装公司内部的一个部门而已。所以营改增之前,自己生产钢结构又自己安装,叫包工包料,以1000万为案例,600万钢结构,400万劳务,可是业主和企业签包工包料的合同的时候,钢结构1000万是开建安发票还是分开开600万增值税17%的票和400万3%的票呢,钢结构安装公司,只要自己有钢结构的生产部门和基地,国税局一定会让企业去国税局登记的,在地税局也在登记,所以就出现了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建筑安装公司,平常营改增之前大部分建筑公司都在地税登记,是营业企业,不是一般纳税,但是钢结构的企业必须要在当地国税局登记,是一般纳税人的。所以钢结构安装公司在国税局登记,地税局也登记了,结果接了一个工程包工包料1000万,600万钢结构安装,400万安装劳务,国税局说,安装公司卖了钢结构又安装,这叫混合销售行为,要求全部1000万交增值税到国税局,买的钢结构可以抵扣17%,但是地税局又说,提供劳务又提供货物,这叫混合销售,要1000万全部交3%交到当地地税局,结果出现了1000万重复纳税,又要去国税局交又要去地税局交。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税务总局2011年出来文件: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公告第23号文件,销售资产货物并提供建筑劳务的行为,销售部分交增值税,劳务部分交营业税。这个文件从2011年开始以后,钢结构安装公司就变成在国税局按600万按17%交税,400万就在地税局按3%来算税,这是营改增之前,但是营改增之后,钢结构安装公司还是自己没有成立公司,就是工地上搭了一个帐篷来生产钢结构,还是1000万,5月1日以后,安装已经列为营改增,钢结构安装公司全部移到国税来管,安装公司卖钢还是安装劳务,这个混合销售行为是全部按17%算税呢还是全部按11%算税,因为公司注册是钢结构安装公司,不是生产钢的企业也不是批发钢的企业,只是在工地上搭了一个帐篷生产切割钢而已,所以这个问题应该套混合销售后面的一句话,按销售货物,按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全部交11%,这个比营改增之前钢的那部分少了6个点的税,买钢的材料还是可以抵扣17%,所以营改增以后,钢结构安装公司没必要把拱结构单独注册成一家钢结构的生产制造企业,自己卖给自己,直接搞一个部门就可以。但是有一点,如果企业是纯做钢结构安装的公司不做任何业务,任何钢结构安装公司,钢结构部分在整个合同里一定会超过50%,按税法规定,当钢结构部分在整个一年收入中超过50%,就要按17%来算税,就要全部按17%算税了,不是11%,如果全部按11%,因为是钢结构建筑公司,有钢结构安装业务,有装修业务又有土建业务,整个混合起来,钢结构部分在一年当中收入肯定低于50%,如果纯做钢结构安装的公司不做任何业务,就要全部按17%,还不如单独成立一家公司专门生产钢结构生产,工业制造业,按17%,卖给钢结构安装公司,和业主签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因为钢结构安装公司是从企业买钢来,从自己收入来讲,业主直接和企业签订买钢和合同,直接签安装合同,这叫甲供材,选择简易计税,安装部分交3%,钢结构按17%,这是营改增以后,有钢结构的企业是应该这样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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