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附加重疾险附加意外险和定期重疾主险

我父亲今年58岁,我想给他买重大疾病保险,但我不知道重大疾病保险只属于主险还是属于附加险,附加险是不是要在有主险的情况下才能买附加险,如果身体状况不太好,能否买重大疾病险。如果可以每年要交多少费?如果不可以,买什么险比较合适?
非常赞同楼上朋友的观点.
对于您父亲这样的年龄还是别购买大病了,因为不太合适,并且承保的可能也不高.
如实在要买就买定期大病险,保费相对低一些.
还建议您购买意外伤害与意外医疗,一年只需几百元.
其他答案(共11个回答)
险了
倒挂的会很严重,
买个完全保障型,再附加一点医疗就可以.
重大疾病保险应属于主险
能不能买要视你父亲的具体情况而定
提供一个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康健一生”以供参考
康健一生重大疾病(分红型)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太平盛世·康健一生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太平盛世·康健一生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
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体检报告书、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
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二、被保险人:凡16至65周岁,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或全残保障: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复效)180天内因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人无息返还所缴保
险费(不包括核保后的加费部分,下同),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或者在本合同生效(复效)180天后因疾病身故或
全残,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重大疾病保障:
被保险人75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保险人按以下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复效)180天内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医疗
机构,下同)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在保险人认可的
医疗机构初次接受了本合同列明的重大手术,保险人无息返还所缴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复效)180天后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罹患本合
同列明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接受了本合同列明
的重大手术,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或接受本合同列明的重大手术
的,或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在投保前(或复效前)已患有的疾病、症状、体征、生理缺陷及残疾,且未在
投保单上如实告知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醉酒、斗殴;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六、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及驾驶无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所患疾病;
八、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九、先天性疾病;
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合同生效之日起未满2年,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
险费予投保人,合同生效之日起逾2年,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自保险人同意承保并收到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列明的终
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止。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第六条 红利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保险人每年年初根据本保险上一会计年度的业务经营状况,按照保险监
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本年度红利分配方案,并于每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派发红利。在投保
时,投保人可选择下列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一、累积生息:由保险人保留红利,每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保险人年初公布的累积利率以
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红利领取方式变更或合同终止时给付。
二、现金领取。
三、抵缴保险费:红利用于抵缴续期保险费,若红利不足抵缴当期保险费或抵缴后的余额将
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四、缴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的当时年龄,以当年度红利作为一次性缴清保险费,购买
不分红缴清增额保险。若本合同加费承保的,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未选定红利领取方式,保险人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经保险人审核同
意,投保人每年可申请变更红利领取方式一次。
合同终止时,若存在红利及其利息,则同时退还给投保人。
第七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1,000元,每一被保险人可投保一份或多
二、本合同的保险费缴费标准视被保险人的性别、投保时的年龄及所选定的缴费方式而定
(详见缴费表)。
第八条 如实告知
本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
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
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
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合同生效之日起未满2年,保险人在扣除手续
费后退还保险费予投保人,合同生效之日起逾2年,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
价值,本合同终止。
第九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
应确定受益顺序和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同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
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
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全残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
第十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调查等项费用。
第十一条 减额缴清
本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投保人可将本合同现金价值作为趸缴的净保险费(办理减额缴清
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所对应趸缴保险费的95%),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各项保险金额(减
少后的保险金额不得少于0.5份),合同继续有效。
本合同更改为减额缴清保险时,若存在红利及其利息,保险人将一次性支付给投保人。更改
为减额缴清保险后本合同不再参加红利分配。
第十二条 保险金和红利的申请
一、申领各项保险金和红利须凭保险合同及最后一次缴费凭证、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
明,并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一)身故保险金的申领:
1、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公安部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事故证明书、身故证明书及有关文
3、如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4、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二)全残保险金的申领:
1、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诊断鉴定书;
3、如为意外伤害所致,需提供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三)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申领: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报告、血液检查及其它科学方法检验
报告的病史资料及疾病诊断报告书。
(四)红利的申领:由投保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红利给付申请书。
二、如被保险人、受益人或投保人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红利的,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
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三、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在确定属于保险责任且与申请人达成
给付保险金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
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红利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
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三条 保险权益的转换
被保险人身故后,受益人可将身故保险金以趸缴方式投保人身保险。保险人审核同意后,按
受益人申请转换时年龄所对应新合同趸缴保险费的95%收取保险费。
第十四条 分期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分期缴付保险费者应按保险单所列明的方法及日期缴付保险费。如逾期缴付,应补缴利息。
自缴费日次日起60天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所
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缴付保险费且未选择保险
费垫缴方式,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参加红利分配。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缴清增额保险的效力同时中止。
第十五条 保险费垫缴
投保时选择保险费垫缴方式的,分期缴付的保险费若超过宽限期仍未缴付,且此时保险单的
现金价值足以垫缴保险费及利息,保险人将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自动垫缴应缴付的保险费及
利息,本合同继续有效;当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缴一期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合同终
止。在保险费垫缴期间,如发生退保或保险金给付,保险人在给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红利
或保险金中扣除垫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十六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保险人要
求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保险人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保险人审核同意,
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及其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生效之日起未满2
年,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合同生效之日起逾2年,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
的现金价值。
第十七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填明被保险人的真实年
龄,如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被保险人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
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二、被保险人申报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缴保险费少于应缴保险费,保险人有权更
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及其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缴保险费和应缴保险费的比
三、被保险人申报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缴保险费多于应缴保险费,保险人应将多收的
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八条 欠缴保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
保险人在给付各项保险金、派发红利、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时,
若投保人欠缴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的,保险人应先扣除上述款项及利息后,再办理给付
或退保、退费手续。
第十九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
的,保险人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二十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时应由
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订立书面协议。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形式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10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自保险人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时起,
本合同终止。保险人扣除保单工本费10元后退还已收保险费。由保险人安排体检的,另须扣
除体检费。
二、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10日后要求解除合同的,自保险人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时起,本
合同终止。保险人于收齐所需资料后30日内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或按照合同约定退还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合同生效之日起未满2年,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合同生效之日
起逾2年,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凭保险合同、最后一次缴费凭证及投
保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办理。
第二十二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时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当地或就近的仲裁委
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释义
一、保险人:指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二、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标准计算的年龄(不足一年不计)。
三、利息:本合同所涉及的利息按“计息期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三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
利率的最高值”+1.0%计算,但红利累积生息涉及的利息除外。
四、保险单现金价值:见保险单相应栏目(红利购买的缴清增额部分无现金价值)。
五、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分期缴付保险费方式的手续费首年为所缴保险费的100%,
次年为所缴保险费的70%;趸缴保险费方式的手续费为所缴保险费的12%。但核保后的加费
部分不予退还。
六、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是指保险人签发本合同时所列明的生效日期每年的对应日。
七、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
害的客观事件。
八、先天性疾病:指被保险人一出生时就具有的疾病(症状或体征)。这些疾病是指因人的
遗传物质(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或因母亲
怀孕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某些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异
常,导致婴儿出生时有关器官、系统在结构或功能上呈现异常。
九、艾滋病: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的简称。
十、艾滋病病毒: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的简称,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的定义以
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清学检验中HIV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患艾滋病或
感染艾滋病病毒。
十一、重大疾病及重大手术:指本合同生效(复效)以后,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
被保险人初次罹患或接受的下列疾病或手术:
(一)心肌梗塞:指由于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缺血性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
列三个条件:
1、典型的胸痛病史;
2、最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有心肌梗塞;
3、心肌酶有异常增高。
(二)恶性肿瘤:指组织学分类为恶性的肿瘤,并且恶性细胞具有向周围正常组织浸润和不
可控制地生长和播散及向远处器官转移的特点。
凡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门公布的《国际疾病伤害及死亡分类标准》中归属于恶
性肿瘤的疾病。但下述除外:
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2、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原位癌和组织学描述为癌前病变的情况;
4、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各种皮肤癌。
(三)瘫痪:指由于意外伤害或疾病,使四肢中的两肢以上(含两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
两大关节以上(含两大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机能完全丧失180天后仍不能恢复。
关节机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上肢三大关节包括肩关节、肘关节、腕关节。
下肢三大关节包括髋关节、膝关节、踝关节。
(四)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且已接受定期透析
(五)脑中风:指由于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脑血栓形成、脑栓塞、脑梗
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者。
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指事故发生180天后,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脑神经专科医生认定,
被保险人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而无法复原者:
1、植物人状态;
2、一肢以上(含一肢)感觉或运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机能完全丧失180天后仍不能恢复。
3、两肢以上(含两肢)感觉或运动障碍而无法生活自理。
生活无法自理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基本生活活动都不能
自理,而需要别人扶助的状态。
(六)严重烧伤:指全身皮肤Ш度烧伤面积达到20%及以上。但若烧伤为被保险人自发性或
蓄意行为所致,不论当时清醒与否,均不在本合同保障范围之内。
(七)暴发性肝炎:指肝炎病毒感染导致大部分的肝脏坏死并失去功能(自行服毒或酒精中
毒者除外),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肝脏急剧缩小;
2、肝细胞严重损坏;
3、肝功能急剧退化;
4、肝性脑病。
(八)帕金森氏病:缓进性的神经系统退化疾病。主要症状包括行动迟缓、反应迟钝、肌肉
僵硬、休息时有不自主的震颤及姿势摇摆等。需同时满足下列各项:
1、无法以医疗方式控制;
2、渐进的损害症状;
3、日常生活活动评定确认被保险人在无旁人协助下无法完成下列至少三项事情:食物摄
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
4、病因不明。有明确病因如脑部炎症、肿瘤、代谢障碍、血管性疾病以及化学物的中毒引
起者属除外责任;
5、需由神经专科医生作出判断。
此保障至被保险人65周岁止。
(九)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指被保险人必须且已接受心脏、肺脏、肝脏、胰脏、肾脏、骨髓
移植手术。其他器官、部分器官或组织的移植手术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
(十)主动脉-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手术(又称冠状动脉搭桥术):指因各种心血管病变需要
并且已经接受主动脉-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手术的情形。
此手术指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
窄或阻塞情形,从而必须且已接受的旁路移植手术。其他手术不包括在内。
(十一)主动脉疾病手术:指必须且已接受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手术以矫正狭窄、分割或切
除主动脉瘤。但胸主动脉或腹主动脉的分支手术除外。
(十二)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因心脏瓣膜狭窄或瓣膜关闭不全,而必须且已接受心脏瓣膜置
换手术。但心脏瓣膜修复术、瓣膜切除术、瓣膜成形术不包括在内。
十二、身故:被保险人自然身故及在保险合同生效(复效)2年后的自杀身亡在保险金的给
付上视同疾病身故。
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是指由于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180日内身
故,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180日后身故,视同疾病身故。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或自然灾害事故失踪,经利害关系人经向县级以上
人民法院申请,在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保险人可按自然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受益人须
签署声明,同意在发现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时,将该保险金退还保险人。
十三、本合同所定义的全残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二)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六)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七)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八)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
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全残的鉴定应在治疗结束之后,由保险人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
害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
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保险人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生出
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
作咀嚼、吞咽活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
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这么大的年龄,不管有没有病史,都会要求体检的.如果体检不合格就什么保险都不能买了.
如果合格的话,重疾险是可以作为独立主险购买的,不过年纪越大保费越高.另外,不是说买了就一定能得到补偿的,一般条款上都注明是初次得该病,必须是在保内第一次得该病,如果以前有慢性病,在保期间发展成为重疾了,这个也是不赔的.你要格外注意的.
分红型的,因为收益期太短,肯定不合适,而且保费比一般的要高很多
希望能给你些参考
你好!请问你父的身体是个什么状况?有无比较严重地疾病?如果有的话是不能投保大病保险的。如果就是小病,那要根据具体的身体情况来确定那种保险适合他。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大病保险是主险而且是七十岁以下的人都可投保。还有三年期交费的返还分红型保险都适合他,只要身体没太大问题。至于保费的多少那要看投保那种险,交费期长短等费用都不一个样。若需详细资料请与我联系。电话:或.随时恭候你的来电。陈芳军.
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险)附+重疾险,其中的附加重疾,就是附加险,只是在你万一得了重疾后可以给付。在合同没有结束前,这款保险的保费是不能豁免的。
建议买提前给付类型的重疾险,并且带增额分红类的最好,但提前给付条件也要看清楚,最好是医院确诊就开始理赔的那种,而不是确诊后还要生存多少天才开始理赔的那种。
太平人寿的益康就是保障终身的重大疾病保险。既包括重大疾病责任,又包括身故责任;在意外险的附加险方面,一般都受主险保额的限制,即主险与附加险之间有一定的比例关系。...
不是的,有些附加险可以购买好几份的。
麻烦好心人给个好评,非常感谢!
建议考虑合众人寿的《安康天使》(主险)、《附加安康重疾》、《附加安康住院》,安康天使为万能险,可以作为小孩的教育金,附加重疾、附加住院为医疗险,18岁以前最高赔...
答: 貌似是的,保准牛专为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提供员工福利保障、业务场景定制化保险、一站式理赔等产品与服务。
答: 投资连结保险的保险费在保险公司扣除死亡风险保险费后,剩余部分直接划转客户的投资账户,保险公司根据客户事先选择的投资方式和投资渠道进行投资,投资收益直接影响客户的...
答: 老百姓投保的诱因主要有:买一颗长效定心丸(家庭生活意外的防范)、居安目前,更要思危(未来风险的防范)、养儿防老,不如投资保险等原因
答: 各个保险公司都有适合的,不是只有人寿,我是新华的,也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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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重疾险、定期重疾险、防癌险……大病保险怎么买?
  浙江在线7月20日讯&最近,中国保监会公布了今年前5个月全国保险行业经营数据,健康险同比增长90.13%。根据宁波市保险行业协会提供的数据来看,2013年宁 波健康险保险金额为4.73亿元,2014年为7.24亿元,同比增长53%。2015年,健康险保险金额达到10.07亿元,同比增长39%。可见,市 民对于健康保险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而重大疾病保险尤其受到市民关注。  前段时间,《“大病”出险渐趋低龄化 健康 险咋买买,听听专家怎么说》专题报道针对不同人群的大病保险现状,给出了健康险的投保建议,引起很多读者的关注。此后,陆续有记者向记者咨询:“想买健 康险,但市场上健康保险花样众多,到底以什么标准去选择适合自己的健康保险产品呢?”  为此,记者接触了市场上多款大病保险产品,并做了一个大概的对比。比较的结果,并不是要说明保险产品孰优孰劣,而是想告诉市民,每款大病保险都有其特点,最关键的是,你要找到适合你自己的。  什么是重大疾病保险?  重大疾病保险,简而言之就是以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疾病保险。即只要被保险人罹患保险条款中列出的某种疾病,无论是否发生医疗费用或发生多少费用,都可获得保险公司的定额补偿。  重大疾病保险所保障的“重大疾病”通常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一是“病情严重”,会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到患者及其家庭的正常工作与生活;  二是“治疗花费巨大”,此类疾病需要进行较为复杂的药物或手术治疗,需要支付昂贵的医疗费用;  三是不易治愈,会持续较长一段时间,甚至是永久性的。如恶性肿瘤、心肌梗死、脑溢血等。  重大疾病保险给付的保险金主要有两方面的用途:一是为被保险人支付因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治疗所花费的高额医疗费用;二是为被保险人患病后提供经济保障,尽可能避免被保险人的家庭在经济上陷入困境。  根据保费是否返还来划分,重大疾病保险可分为消费型和返还型。返还型重大疾病保险是目前市场上较主流的重大疾病保险。记者从甬上保险公司了解到,这类保险产品主要有终身重疾险、定期重疾险、防癌险、分红型重疾险。  相同保额的重疾险,保费和保障有啥不同?  记者以一名33岁的女性为例,设定了大病保险保额为46.2万元,分别来看看5款重大疾病保险所需交纳的保费及享受的保障到底有何区别?  看了上面几个案例的介绍,市民心中大概有了了解,不同的保费,所能享受的保障是不同的,我们可以总结出这么几点:  1.作为重大疾病保险的一种,防癌险保障的都是癌症,范围不如其他重疾险广泛。据记者了解,目前防癌险没有保到终身的,最高保到80岁,但是它的优势在于费用相对比较低。  2.定期重疾险的保障时间也是有限制的,在合同期限之内,可以享受的保障同一般重疾险相似。它跟防癌险的共同之处在于,到一定年龄后,保险合同就终止 了。但是这之后的大病风险就无法再保障。对于一些比较想得明白的人来说,70岁之后拿着这笔钱吃喝玩乐,也是挺好的,但必须提醒一下,70岁甚至80岁之 后的疾病风险挺高的,最好有别的防备方式。  3.重疾险A和重疾险B是目前比较主流的大病保险险种,都是保终身,费用有差别,A产品保障疾病种类较多,亮点在于它可以赔付三次轻症和三次重疾,一些特殊病种,可以赔付保额的150%。B产品,保的是一次重症和一次轻症。但是,费率优势也是非常明显的。  4.分红型重疾险都是一个主险和一个附加险组合在一起,所以保费要比单纯的重疾险要高。它的保额随着时间会增加,特别是在20~30年后,分红收益高了,保额也会增长可观。它兼顾了保障跟养老,未来保单可以转换成现金,用于养老。  如何购买重疾险  听听专家怎么说  看了上面5种产品的特点后,市民在购买重大疾病保险过程中应该注意些什么问题呢?宁波市保险行业协会人身险工作部主任洪黎芳说,市民在购买大病保险时,关键还是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建议一:  要量入为出  购买保险前,应根据现有的经济收入及将来可能的收入能力去匹配这些保障的产品,保证今后有足够的支付能力,以防投保数额过大、交费过高而影响家庭正常开支,同时最好注意看是否有原位癌等保障。一般如原位癌、早期肾衰竭等都属于轻症。  建议二:  要“货比三家”  细细比较之下,会发现同样的保险在不同保险公司的交费、保障范围、领取、赔偿等方面会有所不同。如大病医疗保险,有的保险公司能保42种大病,有的能保60种,有的保到70岁,有的保障终身,但所交保费却相差无几。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仔细对比,避免盲目购买。  建议三:  趁早购买更划算  大病保险的保险费率与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密切相关。一个50岁的人投保大病保险的费率跟一个30岁的年轻人投保的费率差别很多,且面临的投保门槛更高。因此,趁年轻、健康时购买最有利。  建议四:  选择要有侧重点  投保人不可能投保保险公司所售的所有险种,只能根据家庭的经济能力作出选择,所以在投保时要有侧重点。一般来说,在有限的经济能力下,为成人投保比为儿女投保更实际,特别是家庭的“经济支柱”。  建议五:  保险条款要读懂  投保之前必须仔细研究所投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这两大部分,应了解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是什么,怎么交费,有无特别约定,如何获益等。对于一些过于专业的保险条款,可咨询保险公司专业人士,也可以咨询客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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