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太平金生恒赢赢分红险终生是指我们交的钱不退了吗?

太平金生恒赢年金保险(分红型)_新浪江西城事_新浪江西
太平金生恒赢年金保险(分红型)
新浪江西评论
  《太平金生恒赢年金保险(分红型)》为分红型养老保险产品。
  被保人投保年龄:30 天-----59 周岁。
  交费期限:趸交、5 年、10 年、15 年、20 年。
  保障期限:终身。
  【保险责任】
& & 1、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每年在保单周年日当天零时增加投保时所确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
  2、生存保险金。
  3、身故保险金。
  【产品特色】
  1.双重动力节节高
  2.年年领取保证涨
  3.增额分红红上红
  4.累计生息利滚利
  5.终身成长抵通胀
  【八大主要权益】
  1.生存保险金:我们每年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5%,直至终身。
  2.生存保险金累积生息:若选择累积生息,我们将按日计息、年复利进行累积生息。
  3.身故保险金
  60 周岁前,我们返还已交保费,包含已分配红利增加的保额对应的保费。
  60 周岁后,我们按已交保费减去60 周岁后累计领取的生存金的差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若为负值,则身故保险金为0。
  4.基本保险金额持续增长
  除分红外,您的基本保险金额每年将以投保时所确定的基本保额5%的额度增加,直至终身。
  5.保单红利
  6.保单贷款
  特设保单贷款功能,贷款期间仍享受增额分红利益及保障利益。
  7.犹豫期
  您在收到保险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可享有10 天的犹豫期。如您在犹豫期内解除合同,我们将扣除10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已交的保险费。
  如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我们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是根据《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中的相关规定计算的。
  8.合同解除权
  合同有效期间内,您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合同终止后30 天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风险提示】
& & 本产品为增额分红保险产品,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其年度红利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实现,期末还可领取终了红利。
  【温馨提示】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如因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本介绍仅供了解产品之用,具体应以条款及保险合同为准。
& & & & &相关链接(双击可下载文件):
& &【专家点评】
& &【产品综述】
& &《太平金生恒赢年金保险》为分红型养老保险。保险金额可自由选择,无最高保险金额限制;保险期限为终身分红金,多盈多分、少盈少分;二是生存保险金,按每个合同年度基本保险金额的5%支付;三是身故保险金,年满60周岁后不同的时期,按不同的标准支付。
& & &该保险的缴费方式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协商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投保人可选择一次性交清或分期交纳保险费。选择分期交纳保险费的,交纳了首期保险费后,按合同约定每个保险费到期日交纳余下各期的保险费。且在缴费期限届满后,投保人未及时缴纳当期保险费,保险公司还会给予投保人60天的缴费宽限期。
& &【风险提示】
& & 本款产品《太平金生恒赢年金保险(分红型)》的特征是红利加每合同年度按保险额5%支付的生存保险金。
每年的红利是根据其经营状况而定,因此并不必然存在可分之利润;特别是体恤红利和特别红利,除要根据经营状况进行核算是否存在可分之利益外,还要根据合同约定进行扣除。
关于身故保险金,根据《太平金生恒赢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第6条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在60周岁之前身故,保险公司不予支付身故保险金;而在在60周岁之后身故,也并不必然得到身故保险金,因为还要进行各项扣除。
& & 本保险产品的设计初衷兼具保险与理财。购买本保险产品,在理论上既是一种保障,也是一种投资或理财。但投资就会有风险,也不是发生了保险事故均能得到赔偿,如需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还必须符合一些条件。
& &保险合同中列有免责条款,如果发生免责条款中规定的事由,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投保人在购买本款保险产之前应该认真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红利支付、保险理赔的数量、时间、条件。
& & 签订合同时,被保险人应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将与本保险有关的事项进行如实告知,即不得说假话,否则被保险人将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 &【适合人群】
& &本保险产品的被保人投保年龄范围较广,可以为出生满30天至50周岁的人群。但由于合同期限均较长,所以在投保之前应对自己的缴费能力进行衡量,或购买适合自己缴费能力的保险份额。否则,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人没有按时缴费或终止/中止合同,将要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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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店:喜欢:评论:太平的金生恒赢保险_百度知道
太平的金生恒赢保险
我去年买的太平的金生恒赢保险,年交1万,交十年,请问什么时候开始领钱?一次领多少?谢谢
我有更好的答案
这款保险是从你交费生效以后到了第二年的这个生效日,可以领取基本保额(不是保费,保额在保单上有写明)的5%,每年的这个日子都可以领取这样一笔钱。同时,这个基本保额每年也会按照5%的增长。举个例子,30岁女性为自己购买这份保险,基本保额为1万,那到第二年可以领取1万的5%,也就是500元;到第三年基本保额会增长,变为10500,领的生存金就变为了525元,以此类推。当然你也可以选择不领取,这样放在保险公司也可以每年有利息给到你。上述的例子中是确保能领到的,因为这还是一款分红型产品,由于分红是不确定的,所以都没算上分红。
那本金什么时候领呢?十五年年后我可以一次性取出本金和利息吗?谢谢
没有领取本金这一说法,只是每年都可以领取一笔生存金。至于什么时候能领满本金你可以自己计算一下,15年后拿是一定拿不回本金和利息的。
生存保险金:  我们每年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5%,直至终身;Ⅵ重庆平安保险顾问 Mr曾 ︴ 答复,希望可以帮到你,如需购买车险、理财型养老保险或人寿保险、重疾险、医疗险-了解更多请点头像私信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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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不要到银行购买理财产品。胡说八道的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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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每年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5%,直至终身;
2.生存保险金累积生息:
  若选择累积生息,我们将按日计息、年复利进行累积生息;
3.身故保险金:
  60周岁前,我们返还已交保费,包含已分配红利增加的保额对应的保费;
60周岁后,我们按已交保费减去60周岁后累计领取的生存金的差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若为负值,则身故保险金为0;
4.基本保险金额持续增长:
  除分红外,您的基本保险金额每年将以投保时所确定的基本保额5%的额度增加,直至终身;
5.保单红利:
  该分红险的分红方式为增额分红,红利分配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年度红利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实现,增额部分也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计算,满期、身故或其它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以现金方式给付终了红利;
该分红险的投资策略为坚持稳健投资,以固定收益类投资为主,权益类投资为辅。进而以保障资产安全为基础,实现资产的增值;
分红产品的红利来源包括利差、死差、费差。
6.保单贷款:
  特设保单贷款功能,贷款期间仍享受增额分红利益及保障利益(合同中止期间除外)。
------------------------------
太平金生恒赢年金保险(分红型)
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
效力)、批注,以及经您与我们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文件。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1合同。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 30 天至 59 周岁2。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时止,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
投保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每年在保单周年日3当天零时增加投保时所确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
年度红利(参见第七条&红利分配&)将增加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每个保单周年日当天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
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我
们无息返还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4,同时本合同终止。
1分红保险:指保险公司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的人寿保险。
2周岁:指按照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3保单周年日: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每一个保单年度内本合同生效日期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
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例如,若本合同生效日为 2011 年 1 月 1 日,则 2012 年 1 月 1 日为首个保单周年日,2013 年 1 月 1 日为第 2 个保单周年日,以此类推。
4已交保险费:指本合同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与本合同已分配红利增加的保额所对应的保
险费之和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交费年度数相乘得到的数额。交费年度数指保险单自首次交纳保险费后
所处的年度数与保险单载明的交费年期的较小值。例如,保险单载明的交费年期为 10,若本合同生效日为 2003年 7 月 1 日,当前的时间为 2005 年 8 月 1 日,则交费年度数为 3;若本合同生效日为 2003 年 7 月 1 日,当前的时间为 2015 年 8 月 1 日,则交费年度数为 10。太平金生恒赢年金保险(分红型),第4页,共9页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天零时之后身
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扣减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开始累计领取的
生存保险金后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开始累计领取
的生存保险金大于已交保险费,则此项身故保险金为零。
在给付生存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时,关于红利的处理参见第七条&红利分配&。
第七条 红利分配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
配方案。如果确定有红利分配,我们将进行红利分配。
本合同的红利分配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一、年度红利
年度红利的分配方式为增额红利方式,增额红利方式指的是增加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增额部分也参
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计算。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于每个保单周年日根据所确定的红利分配方案增加本合同的
基本保险金额。红利应分日是保单周年日,而红利的实际分配日将可能因年度会计核算、审计或相关法律的
规定、保险监管的要求而迟于保单周年日。
我们将每年至少向保单持有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二、终了红利
终了红利将在本合同终止时以现金方式给付您。
终了红利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发放:
1. 体恤金红利
被保险人身故后,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果确定有体恤金红利分配,
将以现金方式给付。
2. 特别红利
因上述以外的其它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
果确定有特别红利分配,将以现金方式给付。
第八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5的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6;
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种是指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另一种是指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规定)
6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因以及国家规
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
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太平金生恒赢年金保险(分红型),第5页,共9页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8,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9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
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10。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三部分 如何交纳保险费
第九条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
您可以选择趸交11或分期交纳保险费。选择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您在交纳了首期保险费后,应按本合同
的约定在每个保险费到期日12交纳余下各期的保险费。
第十条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
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
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合同不享有红利的分配,同时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
第十一条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
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3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7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
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
间、路线学习驾车。
9无有效行驶证: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
10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
金额。每个保单年度末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每个保单年度中,本合同所具有的
现金价值根据本合同实际经过的天数计算。
11趸交:指一次性支付保险费。
12保险费到期日: 保险费到期日:一般为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的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
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种是指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另一种是指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根
据《中华人民共???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规定)太平金生恒赢年金保险(分红型),第6页,共9页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
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
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14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三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保险金申请
一、生存保险金的申请
在申请生存保险金时,由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15。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如果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则除上述证明和材料外还应提供相关保险金受益人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
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以
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五条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
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14保险事故: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15有效身份证件: 有效身份证件:指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户口簿的使用仅限于十六周岁以下尚未申领身份证
的未成年人。太平金生恒赢年金保险(分红型),第7页,共9页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
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十七条 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经法院宣告死亡,申请人可以向我们申请身
故保险金,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之被保险人死亡日为被保险人死亡的日期,并且按第六条&保险责任&第二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被保险人生还之日起 30
天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保险金后,本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我们协商处理。
第五部分 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第十八条 保单贷款
如果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而且您已支付 2 年(或 2 年以上)保险费或趸交保险费的,经被保险人书面
同意,您可以将本合同作为保单贷款的质押,向我们申请保单贷款。保单贷款的最高金额不超过本合同当时
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16的 70%(最低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 1000 元,我们将不定期调整最低贷款金额),每
一期贷款的最长期限为 6 个月。
如果您没有未偿还的保单贷款,您申请的保单贷款按我们最近一次确定的保单贷款利率17每日计息,每
一期贷款适用的保单贷款利率在贷款期限内固定不变。
如果您有未偿还的保单贷款,您可以申请增加贷款,当期未偿还的保单贷款和增加贷款的累积最高金额
不超过增加贷款时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的 70%,增加的保单贷款的期限为当期未偿还的保单贷款的
剩余期限。增加的保单贷款按当期未偿还的保单贷款适用的贷款利率每日计息。
保单贷款期满时,若您未能全部偿还保单贷款及累积利息18,且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大于零,未偿还
的保单贷款及累积利息将构成新一期的保单贷款,贷款期限为 6 个月,并按我们最近一次确定的保单贷款利
您可以在保单贷款期满时,或保单贷款期满前偿还全部或部分的贷款及累积利息,还款将首先用于偿还
累积利息,然后用于偿还贷款本金。
如果因保单贷款导致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小于或等于零时,本合同的效力中止。
第十九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权 合同内容的变更权您和我们协商同意后,有权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并由我们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签订合同变更的书面协议。
16现金价值净额: 现金价值净额:指现金价值在扣除尚未偿还的保单贷款及累积利息后的余额。
17保单贷款利率: 保单贷款利率:我们将根据&同期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颁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与 2.5%
之较大者&+2.0%确定计息的利率。
18累积利息:指根据我们已确定的利率计算的金额。我们将根据&同期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颁布的二
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与 2.5%之较大者&+2.0%确定计息的利率。如果本合同有欠交的保险费或保单贷
款,我们将每半年复利计息一次。太平金生恒赢年金保险(分红型),第8页,共9页
第二十条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
累积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
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二十一条 犹豫期
您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可享有 10 天的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在我们收齐相
关文件和资料的次日零时,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在扣除 10 元工本费后,无息退
还已交的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
单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六部分 您必须了解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三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
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
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
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
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
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太平金生恒赢年金保险(分红型),第9页,共9页
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二十六条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
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
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
的限制&的规定。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
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
4.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红利分配不足或超额的,我们有权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 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错误按照下列
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
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性别不真实,致使红利分配不足或超额的,我们有权进行调整。
第二十八条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
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款项及累积利息后给付。您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将以保单贷款的方式计算
累积利息。关于保单贷款请参见第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的终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效力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自动终止:
一、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本合同内约定的其它终止情况。
第三十条 联系方式的变更 联系方式的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权益,如果您的联系方式(如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发生变化,请及时通知
我们。否则,我们将按已知的最后联系方式与您联系。
第三十一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应当达成仲裁协议并明确约定仲裁事项、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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