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原公安局长 电视剧陈学银走向,他现在什么职位,在哪上班,有他照片和手机号吗?

[转载]毕节两审审判员枉法受理和审判虚假行政案件问题
自2006年11月19日16时左右,毕节市公安局市西派出所天河警区民警杨天厚毕接到叶红英的口头报警后,在现场包庇打人者刘文俊而不履行法定职责;到2007年3月29日,毕节市公安局及其局长陈学银、信访室主任燕如清,对毕节地区行署副专员赵英旭于2007年1月10日批办申诉人叶红英的《人身伤害申诉书》的信访事项,作内容虚假的公安机关办理信访事项报告和答复;到2007年5月23日上午,信访复查机关毕节地区公安局局长阳成俊、承办人陈晋徽,指使毕节市公安局民警杨厚毕向被侵害人、信访复查申请人叶红英送达市公安局法制办公安室副主任杨顶江于2007年5月18日伪造被处罚人汪东鸿、伪造毕节市公安局处罚决定、伪造作出决定日期二○○六年十二月四日和市西派出所所长沈承钢于2007年5月18日变造毕节市公安局市西派出所作出决定日期二○○六年十二月四日的毕节市公安局毕市公(市西)决字[2006]第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违反《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第三十四规定不予作出书面信访复查答复;到2007年8月20日,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法院(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立案审查人崔华,枉法受理(2007)黔毕行初字第056号原告叶红英诉被告毕节市公安局及第三人汪东鸿虚假行政处罚行政撤销一案非行政案件;到2007年9月5日下午,原审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法院(2007)黔毕行初字第056号合议庭主审审判员罗卫东,应当依法认定“叶红英于2007年8月16日提出的起诉,被起诉人毕节市公安局处罚决定不存在,不应受理;叶红英应另行起诉毕节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并依法裁定驳回叶红英的起诉而不予依法认定前述事实、依法裁定驳回叶红英的起诉,枉法签发虚假原告叶红英、被告毕节市公安局、第三人汪东鸿的诉讼法律文书,枉法组织虚假行政处罚行政撤销一案虚假行政案件行政诉讼;到2007年9月17日下午,原审(2007)黔毕行初字第056号合议庭主审审判员罗卫东,在其当天上午收到民警杨厚毕交来答辩人毕节市公安局市西派出所的答辩状、向杨厚毕出具虚假被告“市西派出所”的证据收据、收回两份起诉状副本并通知叶红英到法院变更被告的情况下,在书记员李妤不在场的情况下,在刑事审判庭审判员王晓岚在场的情况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指令叶红英将毕节市法律服务中心律师代书的《行政诉状》中虚假被告毕节市公安局改写为虚假被告毕节市市西派出所,向叶红英送达虚假被告“毕节市公安局市西派出所”的答辩状,给叶红英出具虚假被告“市西派出所”的证据收据;到2007年9月20日原审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法院崔华枉法受理(2007)黔毕行初字第075号原告叶红英诉被告毕节市公安局市西派出所虚假行政处罚行政赔偿一案虚假行政案件;到2012年3月31日,再审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原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2)黔毕中行再终字第1号立案审查人杨孝春、合议庭主审审判长王建,在原审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法院(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崔华枉法受理的(2007)黔毕行初字第056号原告叶红英诉被告毕节市公安局及第三人汪东鸿虚假行政处罚行政撤销、(2007)黔毕行初字第075号原告叶红英诉被告非毕节市公安局市西派出所虚假行政处罚行政赔偿两案非行政案件的情况下,在此两案经过原二审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批人符东红和合议庭主审审判长沈燕、第1次重审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法院立案审查人崔华和合议庭主审审判长潘建禾、第1次重二审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批人符东红和审判庭主审审判长沈燕、第2次重审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法院(在叶红英申请异地审理后中止诉讼。)立案审查人崔华和合议庭主审审判员聂宗映、第2次重审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立案审批人林佳梅和合议庭主审审判员李发凯、第2次重二审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批人符东红和审判庭主审审判长沈燕等审判人员枉法受理和审判叶红英诉毕节市公安局及第三人汪东鸿虚假行政处罚行政撤销、虚假行政处罚行政赔偿两案的情况下,应当依法认定“上诉人叶红英于2007年8月16日提出的起诉,被上诉人毕节市公安局毕市公(市东)决字[2006]第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不存在,被处罚人汪东鸿不存在,被上诉人毕节市公安局内设机构毕节市公安局市西派出所作出决定日期二○○六年十二月四日不存在,不应受理;被上诉人毕节市公安局一方公安民警杨厚毕指使汪东鸿在伪造证据《传唤证》、《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印件上签名、捺指印与其指使刘文俊冒用汪东鸿的身份在伪造证据《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签写‘答:不提出。’、‘汪东鸿’等内容的事实证明,公安民警杨厚毕于2006年11月19日16时左右出警现场时,包庇侵害人刘文俊而不履行法定职责;叶红英应另行起诉毕节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并在撤销本案第2次重二审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1)黔毕行终字第1号行政判决、第2次重审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2010)黔纳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第1次重二审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9)黔毕行终字第95号行政裁定、第1次重审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法院(2008)黔毕行初字第023号行政判决、原二审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8)黔毕行终字第10号行政裁定、原审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法院(2007)黔毕行初字第056号行政判决的同时,迳行裁定驳回叶红英的起诉,而不予依法认定前述事实并在撤销前述裁判的同时迳行裁定驳回叶红英的起诉,故意包庇被上诉人毕节市公安局及其民警杨厚毕等公安人员于时16时左右出警现场时包庇侵害人刘文俊而不履行法定职责并且伪造证据等掩盖事实的行政侵权、渎职侵权违法行为,枉法受理和审判(2012)黔毕中行再终字第1号上诉人叶红英诉被上诉人毕节市公安局及第三人汪东鸿虚假行政处罚一案虚假行政案件,枉法向叶红英送达虚假行政处罚一案虚假行政案件的行政判决书,推动和助长毕节市公安局原局长陈学银、现局长吴安宁及其公安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并伪造证据掩盖事实的不法行政工作作风和嚣张气焰,损害司法形象,践踏法律,侵犯公民叶红英依法申请公安机关保护其人身权、依法起诉毕节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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