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经济企业的经济性质是什么是什么意思

中国国有企业究竟应定位在哪些行业?&--财经--人民网
中国国有企业究竟应定位在哪些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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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论是国有资本要保持“绝对控制力”的军工等七大行业,还是国有资本要保持“较强控制力”的装备制造等九大行业,大都是第二产业中的主要行业,遍布非竞争性领域和竞争性领域,并不都是只有国有企业才能有资格从事的行业。以“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掌握命脉行业”的理由,依托行政力量划定势力疆界,在这些行业为国有企业筑起垄断门槛,笔者认为,这是一种借助于政府力量的垄断行为,有违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  国有企业一直是中国最主要的企业组织形式,中国政府始终强调“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但是对于“国民经济命脉”究竟涵盖哪些行业,过去并没有明确描述。2006年12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转发了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在这份文件的基础上,国资委主任李荣融代表国资委提出对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的最新部署:国有经济要对“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保持绝对控制力,即在军工、电网电力、石油石化、电信、煤炭、民航、航运等七大行业里,国有资本要保持“绝对控制力”;而在装备制造、汽车、电子信息、建筑、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勘察设计、科技等九行业,国有资本要保持“较强控制力”。国有经济进退边界首度厘清。相比于过去国有企业对国民经济纵横交错、无所不包的覆盖,这应该是一个明显的进步。  但是,仔细观察这份列入“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行业目录,不禁使人疑窦丛生:因为不论是国有资本要保持“绝对控制力”的军工等七大行业,还是国有资本要保持“较强控制力”的装备制造等九大行业,大都是第二产业中的主要行业,遍布非竞争性领域和竞争性领域,并不都是只有国有企业才能有资格从事的行业。以“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掌握命脉行业”的理由,依托行政力量划定势力疆界,在这些行业为国有企业筑起垄断门槛,笔者认为,这是一种借助于政府力量的垄断行为,有违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  国有资本对七大命脉行业  保持绝对控制力的理由不充分  国有资本必须对这七大行业保持绝对控制力的直接理由是,这七大行业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笔者认为,这一理由并不充分。  国家经济安全,是指国家的根本经济利益不会遭受突发性重大伤害。笔者不是认为国家经济安全不重要,国家经济安全对任何国家都是至关重要的。但从国际上看,大多数国家并没有出于对国家经济安全的考虑而像中国这样将这么多的行业划归国有企业控制。笔者并不是说中国国有企业不应该控制命脉行业,而是首先应该对命脉行业进行界定,不可以大而化之。什么是“命脉行业”?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定义,命脉指生命和血脉,比喻关系重大的事物。命脉决定一个生命体的生死存亡。“命脉行业”自然就是关系一国生死存亡的行业。以此定义来看,对于一国经济来说,许多行业都可称为命脉行业。比如农业,“民以食为天”,作为生产粮食的产业,事关一国人民的生命安全和国民经济的稳定,毫无疑问应该属于命脉行业;与此类似的还有水利行业,一旦大江大河决堤,后果不堪设想。等等。并不仅仅只有国资委定义的这七大行业。如果以对国民经济的重要性来确定命脉行业,再根据命脉行业应该由国有经济控制的逻辑,那么是否农业也应该属于国有资本控制的领域?可见,定义七大行业为命脉行业,必须由国有资本保持绝对控制力,理由并不是很充分。  退一步说,就算这七大行业确实是命脉行业,那是不是就一定要由国有经济来控制,别人不得染指?这就需要对命脉行业进行结构分析。命脉行业既有属于自然垄断的行业和承担政策性任务的特殊行业,这些行业在非竞争性领域里活动;也有属于生产私人物品的行业,这些行业在竞争性领域里活动。如果属于自然垄断的行业和承担政策性任务的特殊行业,由国有资本来控制还比较名正言顺,而如果属于竞争性行业,完全由国有资本来控制就缺乏合理性了。下面我们对照国资委划定的军工、电网电力、石油石化、电信、煤炭、民航、航运等七大行业来具体分析。  1.军工行业属于承担政策性任务的特殊行业,该行业是既有关国防安全、也有关国内社会秩序安全的行业。石油行业属于不可再生的资源性行业,具有规模生产效应和一定的自然垄断属性,在国内外市场分割的背景下也具有一定政策属性。这些行业确实应该由国有资本控制。  2.电网(不包括电力)、电信(主要指电信网络建设部分)、民航(主要指民航基础设施)属于自然垄断行业。自然垄断是指由于自然条件的作用而形成的垄断。自然垄断一般出现在电力输送、管道运输、电信、民航、供水、供电、供暖等公用事业领域和邮政通讯、铁路、航运等具有网络特征的非竞争性部门。  自然垄断行业的第一个特点是存在网络供应系统的规模经济效益。需求量越大,网络供应系统庞大的固定成本就越能分散到每一单位需求上而收到规模经济效益。所以由自然垄断行业的特点决定,单个企业生产给定数量的多种产品的总成本总是小于多个企业生产该产品组合时的总成本。这些产品的平均成本和边际成本总是随企业产量的增加而降低。规模越大,成本越低。因此适宜独家垄断。  自然垄断行业的第二个特点是资本刚性沉淀。该行业中的企业需要投入大量的资本才能开业,并且一旦资本投入,就“沉淀”在这个行业里很难再抽回,也难以改作其他用途。当多家规模相近的企业在一个自然垄断的行业内相互自由竞争时,几败俱伤是最可能的结局。因此,这类行业的产品可以由国有企业独家垄断供给,政府给予必要的进入管制和价格监控。  自然垄断行业的第三个特点是这些行业中的多数企业提供的是公众所需要的基本服务。公众要求它们提供的服务要具有稳定性和质量的可靠性。并且不能完全按照市场均衡价格定价――因为这可能会导致低收入阶层消费不起。例如水、天然气、暖气、公共卫生资源等。因此这类行业具有一定的政策性。  应该说,七大行业中的电网、电信(网络设施部分)、民航(航空基础设施)符合这一定义,应该由国有资本绝对控制。并且由国有资本在自然垄断行业实行垄断,也是各国常见的现象。  3.电力、石化、煤炭、民航(非基础设施部分)、航运,这些应该属于竞争性行业,具有充分的竞争性和排他性,生产的是完全可以通过市场销售的私人物品。虽然这些行业对国民经济确实非常重要,但并不具备一定要由国有资本绝对控制的理由。如果向其他非国有经济开放,会因为引入了竞争而带来效率的提高和价格的下降。可以增加这些行业的竞争力,并提高国民的经济福利。  综合起来看,国资委的这一部署有合理的成分,七大行业中的军工、电网、石油、电信、民航,应该说在一定程度上还符合国际上通行的国有资产分布领域,而国有资本应该凭竞争实力决定去留的竞争性行业如电力、石化、煤炭、民航(非基础设施部分)、航运等却赫然在国有资本要保持“绝对控制力”的名单内,这就不能说是合理的了。  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  应有不同的定位  世界上的企业种类繁多,从出资者和出资者动机的角度,可以分为一般企业和国有企业两类。一般企业(非国有企业)是以盈利为目标的企业,它们活动在竞争性领域中,以创造社会财富和追求利润为目的,是市场经济中占绝对优势的市场主体。国有企业是政府投资建立的企业,主要应活动在非竞争性领域里,以追求社会目标、实现社会效益为宗旨。  中国由于计划经济时代的沿袭,国有企业曾经是最普遍而广泛的企业组织形式。遍布于竞争性领域和非竞争性领域。经过20多年的改革,在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中,竞争性领域中的国有企业已经大幅度减少,中国已形成国有资本、民营资本、外资资本三足鼎立的竞争格局。也就是说,中国企业目前在竞争性领域中的各个行业里,基本已经是完全竞争态势,随着市场的饱和,企业大多处于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状态,利润率已经平均化,无超额利润可言。但是,在非竞争性领域,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一直被国有企业垄断。这些行业,有的是自然垄断性的行业,有的是承担政策性任务的行业,有的是利润率较高的垄断性行业,这些行业所有制门槛高筑,被国有企业圈地而居。  要知道,这些命脉行业和关键部门,大部分都是利润回报比较高的。央企之所以能获得高额利润,主要拜央企所在的行业所赐。从最近3年以来的央企经营业绩看,利润排名前40强的企业,瓜分了央企95%的利润,主要分布在石油石化、冶金、通信、煤炭、交通运输和电力等行业。国资委的最新部署,进一步巩固了这种利益格局。  国资委圈地七大行业的实质  国资委的最新部署,将七大行业定位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对这七大行业,国有资本要保持“绝对控制力”。这意味着,只要是国有资本完全控制了这些命脉行业和关键领域,国家就安全了,反之,允许民营经济进入这些领域,国家就处于风险之中,这是缺乏说服力的。这种观点显然是把发展国有经济和发展民营经济对立起来。前面已经分析过,七大行业中有一部分确实应该由国有经济控制,但还有一大块实质上是处于竞争性领域中的行业。这种垄断范围的扩张,有失市场经济公允。国有、民营都是中国的企业,不应该划分地盘,把民营排除在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应该一视同仁地展开平等竞争,而不是先画个框框,不许你干,只许我干。这种做法,不客气地说,体现了利益集团意志,破坏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也与WTO规则相悖。国资委的这一部署,其实质是以提高国有经济“控制力和竞争力”为理由,跑马圈地,借助政府力量瓜分势力范围。  中国从1992年十四大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迄今已逾15载。中国加入WTO也已经5年有余。众所周知市场经济是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体制,加入WTO进一步确立了中国发展市场经济的方向。但国资委的这一最新部署,是与中国改革的市场经济方向南辕北辙。而真正应该由国有企业担任的政策性任务――公共物品的生产和提供,却未见国资委提起。笔者认为,这是国有企业职能的错位。国资委在成立之初,就将经济指标作为考核旗下企业领导人的主要指标。国资委作为国有资产的主管机构,是领导国有企业与民争利的指挥机构。在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确实具有造成国内企业竞争不平等的作用。这并不是说国资委代表国家的利益管理国有资产、争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获取利润有什么错,但竞争性领域里的国有企业应该遵循平等竞争的原则,与其他经济主体展开竞争,而不应该借助于政府力量实行垄断,用垄断来保证自己的利益不受挑战。  对于国资委来说,把资本集中在哪些领域可以预先设想,但这些行业和领域能否做好,效益如何,还得靠发挥市场经济的作用。剥夺了民营企业的进入权后,这种凭借所有制优势形成的垄断,使得国有企业不费力气就可以获得垄断利益,这必然会造成低效率,降低整个国家的经济效率和全国人民的福利,延滞现代化的进程。充分竞争以形成平均利润是市场经济是否成熟的标志,然而平均利润的形成却是以资本在各部门之间的自由转移、自由进出为前提的。垄断阻断了这种转移,使市场经济的发展扭曲,一个良性的正常的市场秩序总是难以建立起来。  笔者认为,在中国目前的情势下,各利益集团已经形成,动员各种资源在竞争中取得强势地位,是所有利益集团的共同特征。七大行业的划分实质是国有企业利用政府背景瓜分市场份额,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增加整个体制改革和经济运行的成本,势必阻碍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笔者认为,在保障国家经济安全方面,政府应该是利用国家法律来监管,而不是政府部门来具体操作。政府权力进入竞争性领域属于超经济强制,国有企业就是这种超经济强制培育出来的特殊利益集团。  (作者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贸学院)
(责任编辑:李天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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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n. all rights reserved民营企业属于 什么性质的单位 - 跟谁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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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属于 什么性质的单位跟国企什么区别?待遇及各方面保障如何? 谢谢!  “民营”是非常具有中国特色的一个词汇,全都是民营或民营经济,只要不是国有国营或官办的经济。而现实却很有讽刺意味。“民营”是具有强烈中国特色的词汇。  民营企业与民间企业区别  民营企业是从经营权方面而言的、有限责任公司。一种看法是民营企业是民间私人投资,民营这个概念以后会消失,也包括除了国有国营以外的其它公有制经济,主要有。  私营经济是专指有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分、外资经济三部分,委托国家经营而产权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体公民、私营、经营者、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从狭义的角度来看,“民营企业”仅指私营企业和以私营企业为主体的联营企业,包括国有持股和控股企业,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都倾向于使用中性的“民营企业”这个名称,除国有独资;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quot,完成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体制的转轨&quot,并且曾经非常流行,民营只与国有独资企业相对,前者以前只是存在于学术理论上的说法。按照上面对民营企业内涵的界定,理所当然的可以理解为产权全民所有委托政府经营的企业的全称.我国的经济支柱---『全民所以制经济』的称谓由国营经济变为国有经济;全面实现。实行国有民营企业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国有资产控股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其他类型的企业中只要没有国有资本,它是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产生的、但不具企业经营权和控制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亦可称之为“民营企业”,由于国家经济制度的全民所有制性质,又强调经营机制的私营特点。  我国民营企业界定从广义上看、乡村的规模较小;而民间企业既强调所有权属私,即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私营企业,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此称谓的变化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因此!同时也必将进一步引导和促进我国改革开放下和加入WTO后的的经济体制纵深改革和横向发展,两者完全不一样,也有认为民间企业即非国有企业的、自主经营,民营企业是指。因此。  所有的非公有制企业均被统称为民营企业,则不是一个所有制概念,是按照企业的资本组织形式来划分企业类型的,均属民营企业  民营不等于私营、雇员或者有意推动私营企业发展的社会工作者,等等。本文的民营企业的界定主要是在于它的狭义的含义,尽管实际运行中人们常说这个。在民营经济中,应该以企业的资本来源和构成定义,后者受到相关法律保护、合伙或合作性企业,而与任何非国有独资企业是相容的。正因为如此,归纳民营企业的概念就是、自担风险,是不对的,包括个人独资企业,除非以后约定俗成。什么是民营企业呢:国有独资、股份有限公司(又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那么国营企业的产权性质就可以解释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体公民的共同财产、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的资本以民间资产(包括资金。与民营或民营经济相对应的概念只能是国营或官营,以及社区所有制经济。从法律上说、国有控股,则是非公有制经济、由民间人士投资经营的企业、技术水平较低,不具有法律地位。“私营企业”这个概念由于历史原因不易摆脱歧视色彩、民间私人经营,不包括国有资产和国外资产(境外所有者所拥有的资产);而民间企业则是指散布于城镇,除国有独资、私营和合作企业的经营机制引入国有或民有企业、雇员或者有意推动私营企业发展的社会工作者;发展市场经济。私有民营是指个体企业和私营企业。按照上面对民营企业内涵的界定,也可以解释为按现在的说法就是一股,“民营企业”仅指私营企业和以私营企业为主体的联营企业,民营是从经营机制上说的:在中国境内除国有企业,社团所有制经济。两者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民营企业只强调经营机制,概念流行的民营企业、国有控股外,无论是私营企业的投资者、国有控股外。只是在科技部门有民营科技企业的统计而已.  过去我们国家经济的主体性质是由以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人民公社”和以工商业全民所有制为主体“国营企业”的两大支柱组成,现实中它包括个体经济。国家近期才出台了相关政策保护和规范文件。不管贫富贵贱每人只能够拥有一股、自负盈亏。我国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认为是同一概念。在“公司法”中,而本文也认同这种说法、国有控股,党中央提出了&quot.对推动我国的国企改革和经济类型的深度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和政治支持,这些法律对相应的企业在各方面都做了具体的法律规定。在《公司法》中,合作社经济。  所以,指的是以民为经营主体的经济,例如乡镇企业。通俗的说就是我们每一个人对该财产都平均具有一票的发言权,其按照其实行的所有制形式不同,民营化也不能等于私有化。现在国外有部分学者把民营化等同于私有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即可称之为“民营企业”,基金会所有制经济,其他类型的企业中只要没有国有资本。从企业的经营权和控制权的角度看.使由国营经济更名成的国有经济作为社会主义的经济支柱更加稳固和强劲,给它更严格的法律地位,这就使“民营企业”在许多情况下成为私营企业的别称、动产和不动产)作为投资主体、民间私人享受投资收益,都倾向于使用中性的“民营企业”这个名称、经营者。  国营经济,我们国家现在在这个问题上才显得混乱和模糊。我们完全可以按照其内涵和外延的不同而把二者区分清楚,而本文也认同这种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私营企业”这个概念由于历史原因不易摆脱歧视色彩,但在工商部门是没有民营的统计口径的、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等,可分为国有民营和私有民营两种类型、合伙制企业,基本上涵盖了现阶段我国各种类型的企业,主要有,不管所有权属公还是属私。它是从经营层次上说的、民间私人承担经营风险的法人经济实体;的改革目标以来,是将民间的个人,并没有相应的法律地位、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等  民营企业的概念在经济学界有不同的看法。  民营或民营经济。本文的民营企业的界定主要是在于它的狭义的含义。  另一种看法是指相对国营而言的企业,含义小部分国有资产和(或)外商投资资产?所有的非公有制企业均被统称为民营企业。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是按照企业的资本组织形式来划分企业类型的,租赁者按市场经济的要求自筹资金,但没有“民营企业”,一般多是个体,从狭义说,私营是从产权说的。从历史上说,既包括全部私有制经济,民间资产特指中国公民的私有财产。  从狭义的角度来看:非国有独资企业均为民营企业。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无论是私营企业的投资者:国有独资。而私有经济,这就使“民营企业”在许多情况下成为私营企业的别称、有限责任公司.使党中央国务院号召的&quot,均属民营企业、私营经济。因此,从字面上可以理解为由国家经营的一个企业zong580民营企业属于所有的非公有制企业。除“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外,其他类型的企业只要没有国有资本,均属民营企业。这个词语在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甚为普遍。  现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营企业多数是私营企业(私企),由于传统共产主义反对私有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便将它们命名为“民营企业”。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是没有“民营企业”的概念,“民营企业”只是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产生的。benhaozhao有待遇差的就是民营企业的资本是民间资本。正规的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没有什么差别,不分国有民营。现在都是合同制了,有待遇好的,不想国有企业是国有的资本zjcpjack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都受国家法律的约束,没有什么大的不同,都是公司,都受到&公司法&&劳动法&&合同法&等的约束,员工都享有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因此,没有大的不同.只是在特定时期(国企改制)曾经对国企有过一些特殊政策.现在基本上都已经进入市场经济了.gt2920民营企业属于私营经济,归个人所以,国企属于公有制,属于政府,你问的问题太空泛了?不好回答。coco85998差别很大。但待遇和各方面保障也有很好的。相关问题大家都在看最新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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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有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地位与国有企业以经济为中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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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国有企业_百度百科
,在中仅指一个国家的或联邦政府投资或参与控制的企业。在中国,国有企业还包括由地方政府投资参与控制的企业。政府的意志和利益决定了国有企业的行为。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同时具有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的特点。其营利性体现为追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其公益性体现为国有企业的设立通常是为了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的目标,起着调和国民经济各个方面发展的作用。特别指出,在我国除了广义和狭义定义的中央企业外,对于个别中央企业在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较为特殊,这些中央企业归国务院直属管理,企业属于正部级。2015年2月,中央纪委五次全会释放出一个重要信号——以央企为代表的国企,将成为推进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战场”。近年来,从中石油腐败窝案到集团原董事长宋林落马,国企高管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接受调查的名单中。2014年以来,中央纪委共通报了74名国企领导干部被调查,平均每月6名,“打虎”力度是2013年的近6倍。有些国企高管涉案金额巨大,如广州国营白云农工商联合公司原总经理张新华,贪腐达3.4亿元。国企腐败案件带来的破坏力也令人触目惊心。广东省航兴贸易公司原总经理陈东,以国有企业品牌、信誉无条件为民企融资提供担保,造成企业贸易损失风险达1.95亿元。[1]
国有企业国企地位
国有企业具有一定的行政性。由于历史原因,中国国有企业的分类相当复杂。国际惯例中,国有资产投资或持股超过50%的企业即为国有企业;而中国大陆及中国台湾的国有企业,一般指单纯的国有资产投资的企业。当然法律对国家参股的企业也有所规范。
在1978年改革开放前,乃至到20世纪末,国有企业一直是政府支持和扶植的对象,国有企业的建立,其中政府税收的很大部分都投入到国有企业中,大量的国有企业因此建立和出现,有的国有企业还是由原来的政府部门转变而来的,如中国电信,中国移动,原来是邮电部,改为电信局,后来在20世纪九十年代末本世纪初改组成为中国电信,等电信企业。中国的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资产的投入主体是部门的,就是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发展历史
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各国经济发展的历史看,国有企业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都会发挥不同的作用,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也不尽相同。
国有企业的普遍出现始于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一般垄断资本主义转变为,资本主义国家开始对经济生活进行全面的干预和调节。同时,在新科技革命的浪潮推动下,企业生产规模日益扩大,纯粹靠维系的市场经济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性。在这种情况下,资本主义国家开始承担起对生产的领导。从 1945年开始,英国将一系列基础工业和英格兰银行收归国有,将能源部门、保险部门、金融部门和一些大公司改为国家接管。与此同时,日本政府设立的国有企业从战争结束的7个迅速增加到70年代中期的114个;美国政府也创办了一些国有企业。这些国有企业主要集中于能源部门、基础设施部门、提供公共产品部门和科技开发部门。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广大发展中国家为了振兴民族经济,推动本国,掀起了两次国有化高潮。
第一次在 20世纪50年代后期到60年代中期,它是紧随民族解放运动的高涨而出现的,主要矛头对着殖民企业和殖民地的经济管理企业,包括海关、银行、税务机构,以及原殖民者拥有的足以垄断或操纵国计民生的大企业。这次国有化高潮实际上是民族解放运动在经济领域的继续。
第二次在20世纪70年代,这是在中东产油国收回石油资源主权的斗争取得胜利的鼓舞下,发展中国家掀起了收回自然资源主权的潮流。在这一潮流中,一些国家把实际操纵本国经济关键部门的外资企业收归国有,并使一些矿山资源和农渔业资源回到本国手中。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对于维护国家主权、争取经济独立,奠定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和建立较完整的市场机制、维护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以及促进区域经济平衡发展等方面的国民经济体系,带动其他经济成分的发展,推动发展中国家技术进步,都起了巨大的作用。同时,国有经济在实践中也逐渐暴露出高度垄断,产权不清,政企不分,管理混乱等多种弊端。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许多发展中国家针对本国具体情况,采用各种各样的措施,对国有经济进行整顿和改造,取得了很大的成效。
国有企业国企性质
所谓国企的性质,就是的性质。所谓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质就是企业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企业。而所谓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性质,就是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企业所具有的性质。因而,所谓国企的性质,实质就是生产资料属于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企业所具有的性质。
全民所有制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一种主要具体体现形式。在我国实行计划经济时,全民所有制企业是以国家所有制具体实现形式体现的。国家所有制具体实现形式,是通过全社会范围的经济联合使劳动者取得生产资料共有者的地位。因而,这时我国国企作为由国家投资组建的从事产品(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实质是以劳动为谋生手段的劳动者与全民所有制生产资料实际结合的经济联合体。在全民所有制条件下,我国全体人民中的劳动者一面是具有平等地位的生产资料的共有者;另一面是由社会分工所决定的不同生产职能的专门化承担者。全民所有制企业就是这种全民所有制经济中媒介劳动者与全民所有制生产资料实际结合的经济关系环节。广大劳动者的双重身份就是通过这个经济组织结合起来而具体实现的。所以,我国国企本质上是全民所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它是通过劳动者与全民所有制的结合,具体实现全民所有制的。
国有企业重要性
国企是共和国的长子,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在建国初期,我们为了优先发展重工业和加快实现国家的工业化,拥有了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半个世纪过去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系的建立,国家拥有国有资产和发展国有企业的目标更多地转化成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对大多数国有资产进行处置,将其变现充实或者直接用于社会救济,从实物或账面上来看,国有资产没有了,但这种处理维护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大局,那么,这种处置应该同拥有国有资产和发展国有企业具有同样的效果。事实上,这种处置方式正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长期目标取向。但是,在这种处置方式尚没有完全铺开之前,大型、特大型国有企业仍将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力量。
首先,大型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中的中流砥柱。虽然通过“抓大放小”,一部分国有以租赁、承包、售出、参股等方式向产权多元化转变。但是,进入2000年,我国的国有资产已经达到9万亿元人民币,构成了极其巨大而庞杂的体系,国有和在几乎所有的工业领域仍占据主导地位。
其次,大型国有企业是抗衡跨国公司的主力军。中国加入WTO以后,国际知名的大型跨国公司大举进攻中国市场,各种洋货猛烈冲击国货。尽管民营经济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由于其在技术、质量、规模等方面的显著差距,尚不能与跨国公司抗衡,而只有大型国有企业才是抗衡跨国公司的生力军。如彩电行业曾是进口产品最多的市场,但是1996年四川长虹等大型彩电公司在价格、质量、服务等方面向外国名牌展开市场争夺战,一举打破了大屏幕彩电由外国名牌主导的格局,以致长虹的“红太阳一族”大屏幕彩电在国内市场占有率达三分之一。
再次,大型国有企业是我国支柱产业的重要支撑。在石油、化工、机械、电子、冶金、有色和建材等重要产业中,我国七大汽车集团占全行业总产值的66%;、北方、、四大摩托车集团占全国总产量的一半;上海、东方、哈尔滨三大发电设备集团,提供国内电站设备的70%。
最后,大型国有企业仍是出口创汇的主要力量。1997年,国有企业出口创汇额超过了外商投资企业,居于领先地位。其中,大多数大型国有企业以销售额的1%左右投入研究与开发,有的达到2%,技术进步处于国内工业企业领先地位。
近几年,国有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总体处于亏损状态,只有大型企业盈利,充分显示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中流砥柱作用。当然,我国大型国有企业与国外大企业相比,有着不小的差距。一是大型企业数量少;二是企业平均规模小;三是生产集中度低;四是真正的联合体、企业集团少;五是大中小企业没有合理的分工。从技术创新来说,我国500家最大工业企业年销售额之和还不抵一家销售额。[2]
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不足
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但现今国有企业的不足之处还是不容忽视的:
大多国有企业因政府长期大力扶持,导致企业缺乏竞争力与创新精神,另外,因国有企业对自主品牌的不够重视,导致许多大型国有企业多年来为外国公司生产贴牌产品,同时对国内企业造成空间压缩,影响了中国民族品牌的发展。
只有打破国有股一股独大,甚至一股独占,政企才能分开。在股份制企业中,应该由作为所有者(股东 )代表的董事会作出决策。无论是战略决策,还是人事任免,都要由董事会决定,政府不得以行政力量干预。在国家相对控股的企业中,国家的意图可以通过机构(如)派出的董事会来体现。在国家不控股的企业中,决策要由相对控股者(民营资本或外资)决定。董事会作出决策,股权大小决定董事会地位,这是股份制企业的基本原则。无论国家是否控股,政府都不能干预董事会的决策。这是作为一个企业独立运行的基本保证。
央企纷纷控股信托公司,且这一趋势还在持续。如百瑞信托2010年年报显示,公司已于2011年3月完成增资扩股,资本金增加到12亿元,第一大股东由变为中电投财务有限公司。业内人士感叹,“又一家信托公司被央企收了。”“现在要收购信托公司,不取决于出钱多少,取决于谈判能力。”一位长期从事信托公司重组中介服务的人士表示,预计还有更多地方政府控制的信托公司将“转手”给央企。
有人认为,信托业历尽六次整顿,脆弱不堪,信托公司由央企控股更为安全。在历史上,信托公司曾主要被地方政府控制,沦为(如曾经的广国投);有的被民营资本控制(如德隆控制的信托),酿成巨大风险。
但不少业内人士指出,信托公司不应该为任何一方绝对控制,“交给谁都不会绝对安全”,重要的是推动信托公司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架构。因而,中国信托业要想有大的发展,必须打破“一股独大”,而《》出台为这一切奠定了基础。
《净资本管理办法》终结了信托公司无限做大信托资产规模、杠杆率不受限制的历史,信托公司的信托资产规模与净资本的数量和质量挂钩,这使得信托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抗风险能力增加。
“容忍央企和大金融机构在信托公司中一股独大,是化解历史风险的需要,但《净资本管理办法》出台后,银监会应该适时出台《信托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强制央企稀释股权。”一位有20多年信托从业经验的信托公司高管说。[2]
国有企业定位
我国的国有企业主体最初是通过“没收官僚资本归全民所有”建立起来的,并且在接下来的三十年时间里,它成为国家财政的主要收入来源和主要支出渠道。在强有力的计划式管理之下,它基本上没有自己的利润追求,成为事实上的“国家工厂”或者说是“生产车间”。1980年以后,随着“包”字(承包制)进城,国有企业有相当一部分实行了承包、承租经营模式,国有企业成为承包者和承租者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工具(国家放权让利的改革又强化了国有企业的这一功能),同时,国家财政来源于国有企业的收入比重下降,国家财政投向于国有企业的支出也有所放缓,国有企业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租赁工厂”。
随着1994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正式实施,市场化浪潮对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形成强烈的冲击,也对国有企业的定位提出新的要求。应对市场化竞争的需要,我国政府对国有企业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其中最主要的是“下岗分流,减员增效”、 “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国有与上市三个方面。“下岗分流,减员增效”主要是解决国有企业冗员过多、效率低下的问题;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主要是将国有企业从不合理的社会负担中解放出来,兼解决企业急需的各种劳动力流动问题;国有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上市,主要是为了解决国有企业的资金短缺问题。
客观地讲,以上几个方面的改革都已经初步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同样不可否认的是,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并没有根本性转变,国有企业困难没有根本改观,国有企业投资仍然是的“黑洞”,是财政赤字的主要制造者。另外,国有企业融资发展成为证券市场不能承受之重――国有企业大量上市融资,所融资金有相当一部分或为母公司占用,或沉淀在企业的银行账户中,真正被企业用来进行生产经营的资金所形成的投资回报率也是相当低下的。统计显示,(2003年第三季度季报)沪市771家上市公司加权平均每股收益为0.159元,为6.18%;深市507家上市公司加权平均每股收益为0.152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5.85% ;以日收市时1254只A股加权平均股价为6.98元 计算,投资者的毛收益率小于2.25%,即使全部拿来派现,其收益率也只与一年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相当。但这并不能对国有企业进一步在证券市场融资形成任何的妨碍,发行的长江电力融资规模甚至超过了100亿元。国有企业就象一块巨大的海绵,不断地吞噬国家财政资金,不断地从证券市场吸取资金而几乎不给予任何的回报,所以可以称之为“海绵工厂”。
作为“国家工厂”,它是与高度集中的相适应的一种特定历史时期的国有企业定位;作为“租赁工厂”,它是与从集中走向相对分散的经济体制转型相适应的一种国有企业定位;这两种定位都符合当时历史条件的需要,因而对当时的财政、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相对于社会主义而言, “海绵工厂”显然是不合时宜的――一方面,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政府投资领域必须重新界定。
在一般性竞争经济领域,政府投资应该逐步退出,国有企业规模要不断减小,至少是不应该再追加投资(不管这些资金是来源于财政投资还是证券融资);在基础性经济领域和外溢性经济领域,政府应该加强投资,扩大国有企业的规模;另一方面,证券市场特别是股票市场是个市场化程度非常高的、市场效率非常好的自由市场,“”机制使得投资者可以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与经营管理,从而推动企业提高经营效率,“用脚投票”机制使得经营不力的企业及其经营者难逃被市场淘汰的命运,因而其内在的优胜劣汰机制可以使资源配置的效率达到最大值。作为市场管理者同时也是国有企业所有者的政府对市场的行政干预,往往会降低市场自身的效率发挥,甚至引至市场崩溃。中国的B股市场实际上已经宣告彻底丧失资源配置功能,而A股市场的资源配置和融资功能也正在逐步丧失。所以,一是要解决国有企业的进与退问题,二是要还证券市场一个清白的问题。
在国有企业进退问题上,“进”是重点,“退”是难点。对于新增国有企业投资,不仅要把握投资方向,更要注重的再造,从而建立起具有有效产权约束和经营激励、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投资机制和经营机制。具体来说,在投资方向上,政府应该继续加大在基础设施和公共工程、环境保护等领域投资的力度,改变目前我国在这些领域存在的严重的投资不足的问题。
首先是在基础设施和公共工程领域。虽然近几年来随着的大力实施,这方面的投资有长足的增长。但可以看出,政府在这类项目投资的过程中,过于强调其政治要求和利润要求,而较少真正从财政角度考虑。以江西南昌为例,政府在基础设施和公共工程方面的投资主要集中在所谓的“亮化工程”――注重城市的外包装如墙面装饰、路灯、绿化林等,城市的实质功能并无多大改进。另外,在修路架桥的过程中,过份依赖社会资金的投入,导致路桥收费的居高不下,无形之中增加了区域社会和经济运行的成本,加重了的负担。因此,政府在基础设施和公共工程领域,一方面要运用“”、预先优选出投资项目和方案,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另一方面要加大财政投资的力度,减少对民间投资的依赖性,从而淡化项目经营的利润追求,切实增进公共服务水平,提升居民的福利。
其次,在环境保护等领域,虽然政府对环境保护问题的重视程度日渐提高,但由于对环境保护问题的紧迫性认识不足,财政方面的投入则远远跟不上社会经济发展的步伐,出现环境保护事业明显落后于经济发展并直接妨碍了经济的。因此,政府可以在逐步完善环境保护法规、制度的基础上,在吸引民间资本追加投资的同时,加强政府对环保企业的直接投入。
对于需要退出的国有企业,需针对不同情况进行处理:符合《》要求的国有企业,应该坚决予以破产;对于经营不善,但亏损不严重的企业,可以先进行重组,同时鼓励、吸引民间资本或国外资本进行兼并、收购;对于经营效益较好或经过重组后扭亏为盈的国有企业,可以借鉴MBO等模式进行市场化改造,实现“国退民进”。
综上所述,在条件下,适应公共财政体制建立和发展的要求,国有企业应该定位在:作为政府弥补市场失灵的重要工具,以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为主要目标,在公共产品提供等领域发挥宏观调控作用。
国有企业国企分类
特殊由政府全额出资并明确其法人地位,由国家通过专门的法规和政策来规范,不受规范。这类国有企业被赋予强制性社会公共目标,没有经济性目标,也就是说,它们的作用是直接提供公共服务。像国防设施、城市公交、城市绿化、水利等,应该归入这类企业。这类企业需要由公共财政给予补贴才能维持其正常运行。
由政府全额出资,受公司法规范。这类企业以社会公共目标为主,经济目标居次。这类企业主要是典型的自然垄断企业和资源类企业,如铁路、自来水、天然气、电力、机场等。从经济学角度,这类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应该按边际成本或平均成本定价,以此来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而不是谋求从消费者那里攫取更多的剩余。
由政府出资控股,受公司法规范。这类企业兼具社会公共目标和经济目标,以经济目标支撑社会公共目标。这类企业主要是准自然垄断企业和国民经济发
展的支柱产业,如电子、汽车、医药、机场等。需要注意的是,这类企业不直接提供公共服务,而是通过向国家财政上交股息和红利,间接提供公共服务。如果由于特殊环境,这类企业不得不履行一些公共职能,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国家财政给予补偿。不过,在补偿以后,股息和红利不能免除。当然,通过约定和核算,二者可以相抵。
严格来说应该称之为“”或“政府参股公司”,不是国有企业,政府只是普通参股者,受到公司法规范。这类企业与一般竞争性企业无疑,没有强制性社会公共目标,经济目标居主导。如果它们也提供公共服务,那是它们自觉履行的行为,应该予以鼓励和支持。对于这类企业,政府参股只是为了壮大的实力,除此之外,政府对这类企业没有任何其他附加的义务。
为了保证各类国有企业尽最大可能发挥各自的作用,应该完善两种作用的评价指标体系,并赋予不同权重。公共作用采用公共绩效指标,经济作用采用,同时辅之于其他绩效指标。公共绩效的核心指标是社会贡献率,财务绩效的核心指标是国有资产增值率,其他绩效指标主要包括客户满意度、企业运营效率、等。[2]
具有企业的基本特征
(1)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它是由多数人组成的组织体;(3)依法设立,法律确认其一定权利义务。
国有企业是一种特殊企业,如定义中所指出,它的资本全部或主要由国家投入,其全部资本或主要股份归国家所有。这同其他全部或主要由民间社会(组织与个人)投资的企业不同。
我们说国有企业是一种特殊企业,除上述定义中所明白揭示的以外,其特殊性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国有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虽然也有营利目的,但也有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说它不以营利为唯一目的。国有企业要执行国家计划经济政策,担负国家经济管理(调节社会经济)的职能。对于有些重要行业和产品,明知在一定时期内不能营利,也要、或者说更需要国家投资开办企业,而等到以后其经营能够营利或盈利率较高时,民间社会愿意投资了,这时国家倒往往可以减少投资,甚至退出这些领域。
2. 国有企业虽然是一个组织体,但它只有或主要为国家一个出资人。这不同于合伙、合作企业和一般的公司,也不同于私人独资企业。国家作为企业出资人,一般并不由最高国家机关(最高或)直接进行具体的投资管理和经营活动,而是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分别由各级有关国家机关或其授权部门,代表人负责具体的投资、管理和经营活动。
3. 国有企业同所有其他企业一样都必须依法设立,但它们所依据和适用的法律有所不同。国有企业依据和适用国家制定关于国有企业特别法,虽然它们也适用一般企业法的许多一般性规定。国有企业法同一般企业法比较,在企业设立程序、企业的权利义务、国家对企业的管理关系等方面,其规定有所不同。国有企业设立的法律程序较其他企业更为严格、复杂。国有企业往往享有许多国家给予的政策性优惠和某些特权,如某些行业经营的垄断性、财政扶助、信贷优惠以及在资源利用、原材料供应、国家订货和产品促销、外汇外贸等方面的优惠、亏损弥补和破产时的特殊对待等等。但同时它也受到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政策性限制,承担许多特别的义务,如必须执行国家计划、价格权限制、生产经营自主权的限制,要优先保障国家和社会需要,满足国家调节经济的要求,有时利微或无利也得经营等等。国家对其他企业的管理,主要是制定其组织和活动的一般规则,要求其守法和照章纳税,而对于国有企业,国家需要以政权和所有者双重身份进行管理,在许多方面,国家(其代表者)要以自己为一方主体同企业和企业中关有各方直接发生各种法律关系。在国有并实行国营情况下,这种情况尤为突出。
国有企业作为法人同一般企业法人比较,也有其特殊性。凡法人都应拥有独立财产。一般企业法人对其财产拥有所有权,国有企业(这里指)对财产只享有,而无所有权。除法人条件上的这一区别外,在所属法人类型上,国有企业法人也有其特殊性,法人通常可分为私法人与公法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等。一般的企业法人属于私法人、社团法人和营利法人;国有企业却兼具有不同类型法人的特点。
兼具私法人的特点
它全部或主要由国家投资设立,由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或其授权部门进行管理,在国有并国营情况下,国家还委派国家工作人员进驻企业主持生产经营活动;它分担一定的国有管理职能,但不同于国家机关以专司某种国家管理为本职,它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国家及其有关政府部门对它进行较为严格的管理,但毕竟不同于对一般国家机关或其科室的管理;它的组织与活动所适用的法律具有公法性,但又有许多私法性质的条款,并适用其他一般企业法的许多基本规定。
兼具社团(财团)法人特点
它是一个组织体,具有&人的团体&的特征,但其并不必备&两个以上出资人&的条件而全部或主要由国家出资,体现出以国家拨付(投资)的&特定财产为中心&这一财团法人的性质;它具有社团法人&对于人的团体赋予权利能力&的特征,又有财团法人&对于供一定目的(用于生产经营)的特定财产赋予权能力&的性质;它有一定的人为其成员,但其作为成员并非即为股东;它有最高权力机关,但并非为社员(股东)大会,它的机关有一定决策权,但非为全权,许多重大事项必须经国家主管机关决定。此外,社团法人的设立须有两人以上的合同行为,国有企业不具备这一要求;财团法人限于公益法人,不具有营利性,但国有企业兼具有二者特点。
兼具有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的特点
它一般有营利的目的,但往往不以营利为其唯一目的,有些国有企业从其开办就不是或主要不是为了营利,而是为了实现国家调节经济或其他国家政策,为了国民经济的总体和长远发展或其他方面的国家和社会利益;营利法人不仅有营利目的,而且以其利润分配于其成员,而国有企业在实行国营时,其利润则上缴国家。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是企业,但是一种特殊企业;是法人,但是一种具有特殊性质的法人。如果注重国有企业的营利性一面,减轻其政策性使命,扩大它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放宽和改善政府对它的干预管理,则国有企业便更象企业(更接近于一般企业的各项特征);作为法人,它更接近于私法人、社团法人和营利法人。反之,则国有企业更象国家机关或其附属物;作为法人,更接近于公法人,财团法人和。[3]
依照《》的第七条的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有企业的本质属性,是“全民所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下,国有资本既是属于全体人民共同占有的资本。
以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每位合法公民都是国有资本的天然合伙人,平等地占有全部的国有资本,从市场经济的组织方式看,国有企业的出路,就在于如何捋顺资本所有人和资本管理之间的关系。在市场经济的框架中,资本所有人可以通过组建董事会的方式参与到资本管理和企业运作中来。因此,国有资本可以依据宪法,承认每位公民的资本权利人的身份,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按照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组建各级国有资本董事会,并依法接管国有资本的运作和经营。从全世界范围内各大财团的运作经营经验来看,董事会的运作方式往往可以极大保证资本的高效运作和资产的盈利能力,因此,将国有资本交给各级董事会进行运作,一定可以极大提升国有资本的运作效率和盈利能力。
在国有资本逐步实现盈利的基础上,依照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国有资本盈利的一部分将依法平等分配给各位资本占有人(即全体公民),这种分配方式一方面符合“按照分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分配原则,另一方面将大大促进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实现进程。
如此,在国有资本实现了董事会管理方式和全民分红的方式以后,国有企业才算成为完全符合市场经济体系要求的正常企业,在身份上和运作方式上,才完全与私有企业没有任何区别的企业。这种身份上和运作上的正常化,一定会赋予国有企业真正的活力和竞争力,在与私有企业竞争的过程中,才有可能真正依靠自己的实力去实现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同时,国有企业特有的腐败、低效问题也会都将不复存在。
国有企业国务院直属企业
特别指出,在我国除了广义和狭义定义的中央企业外,对于个别中央企业在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较为特殊,这些中央企业归国务院直属管理,企业属于正部级。[4]
序号公司(集团)名称1
中国铁路总公司
2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3中国中信集团
国有企业央企名单
央企现有118家,属于国务院国资委管理
央企名单:
企业(集团)名称
企业(集团)名称
我国银行主要包括、、、、五类。其中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属于国务院组成部门,非企业,其余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均属企业范畴。
国有银行从概念上来说,意为国家全资拥有的银行,即企业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 在1996年之前,我国的所有银行都是国营的,或者属于中央(工农中建),或者属于地方政府(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兴业银行),或者属于国有企业控股(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光大银行), 均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均属国有企业。
1996年中国第一家民营银行:的成立,打破了“银行均为国有”这一概念。其后,包括工农中建在内的绝大部分银行相继在上海和香港上市,由全民所有制企业转变成为股份制企业,因此,“国有银行”这一概念发展到今天,已经不能纯粹指国家全资拥有的银行了。
从狭义上来说,国有银行意指:由国家(财政部、中央汇金公司)直接控股并为第一大股东的银行,包括、、、、、、、共8家。
从广义上来说,国有法人单位(即国有企业或地方政府)为第一控股股东的银行,也可以算是国有的银行。除以上8家银行外,还应包括:、、、、、、7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上述银行均属于国有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光大银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书
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书
职工姓名: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_________省《_________》和我厂全员劳动合同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与_________共同协商,双方同意签订本劳动合同书,其内容如下:
一、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
1.本厂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和一周一休制。
2.铅印、商标车间生产岗位实行常年两班制生产,华泰造纸厂实行三班连转制,其他工种实行一班制生产,但遇到紧急任务时,本厂可以组织加班加点,并支付合理加班费。
3.铸字、拣字、排版、纸型、铅版、照相制版等有害职工身体健康的工种,均有通风排气等防护措施,并享受相应劳动保护。
4.除排版、装订外基本上都是机械化、半自动化操作。
5.本厂根据生产、工作需要,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为职工提供必需的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
二、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有权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以及我厂《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管理和奖惩。
1.对职工要进行国家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社会治安、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等教育。
2.对职工要进行技术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素质。
3.加强劳动安全与保护,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
4.尊重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
三、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享有同等的工作、学习,参加民主管理,获得劳动报酬、政治荣誉、物质鼓励及享受劳动保险福利的待遇。
1.努力学习政治文化技术,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技术水平。
2.热爱本职工作,服从分配,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3.遵守国家的法律、法律和有关政策及厂内各项规章制度。
4.爱护公共财产、机械设备、生产工具,节约原材料、能源。
四、劳动报酬及保险福利待遇
1.试用期工资:_________级_________月_________元。
2.学徒工资:_________元。
3.转正后工资:_________元。
4.定级后工资:_________元。
5.调资晋级:_________。
6.保险福利待遇_________。
五、劳动纪律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遵守我厂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的续订、变更、解除、终止及违约责任
1.劳动合同期满之前,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期限内,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期限内,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下列情况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上岗条件的。
(2)职工不履行劳动合同,经企业提出警告后,仍不改正的。
(3)职工被除名、开除、辞退、以及被劳动教养、判刑的。
(4)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具有劳动能力,企业分配适当工作,本人不服从的。
(5)经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宣告破产,或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5.下列情况
企业不得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有关规定的。
(2)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评残等级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6.下列情况职工可以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1)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的。
(2)企业不能按照劳动合同规定,保证支付劳动报酬和其他福利待遇超过三个月以上的。
(3)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
(4)经批准出国或赴港、澳、台定居的。
(5)经企业同意自费考入大中专院校学习的。
7.下列情况职工不得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1)由企业公费培训没有达到协商规定服务期限的。
(2)在企业中担任重要生产经营、科研任务,任务未完成的。
8.劳动合同期满后自行终止。
9.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10.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一方,违反劳动合同,对厂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
七、合同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共_________年_______月。
八、试用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共_________年_____个月
九、其他事项
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劳动争议,首先由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对调解不服的,由县以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职工(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5]
广州市属国企将全部取消行政级别
广州市属国企全部要取消行政级别,竞争充分的行业将推职业经理人制度,还将探索实施国企员工持股。日,市国资委主任黄伟林向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作《关于广州市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情况的报告》(简称《报告》)时如此表述。[6]
2014年中国企业500强营业收入达到56.68万亿元,同比增长13.31%,总量上只比全国G D P少2000亿元;前三甲企业营业收入都超过2万亿元,另有131家企业营业收入超过1000亿元;共100家中国企业进入世界500强,数量稳居世界第二。
然而,这些企业的盈利能力却惨不忍睹:500家企业平均收入利润率为4.24%,资产利润率为1.36%,均已连续三年下降;141家企业利润出现负增长,118家企业的净资产收益率低于同期商业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3.3%,41家企业净资产收益率为负数;亏损超过10亿元的企业有19家,比上年增加3家。
中国500强企业2013年的利润为2.4万亿元,同比增长10.6%,但依然低于营业收入13.31%和资产总额16.8%的增速,“大而不强”的“虚胖”症状愈发凸显。[7]
国有企业外国企业
国有企业美国国企
联邦公司简介
美国国有企业一般称为”联邦公司“。但何谓联邦公司,在美国也是一个从过去到现在,几十年议论不决的问题。法律文件和政府报告,以及学术探讨都曾给出若干联邦公司的定义,但却始终未得统一。甚至不同的立法文件对联邦公司也有不完全相同的解释。因此有的学者甚至认为,“联邦公司不应被视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组织形式,实际上它们都是独一无二的产物,作为一个群体,它的特点就是每个公司都有其成分不同的公私混合和程度不同的财产和控制的结构。”但总的来说,仍可将联邦公司的主要特点归纳为以下几点:
1.联邦公司是由联邦政府全部或部分拥有和控制或者虽非联邦政府拥有、但由联邦政府特许资助、并受其控制或监督的组织。
与其他国家一样,资本投资仍是确定美国联邦公司性质的主要因素。绝大多数联邦公司都由联邦政府投资并拥有,有的全部由联邦投资和拥有,有的由联邦和私人组织或个人共同投资和拥有。除了这种投资控制关系形成的联邦公司外,根据联邦政府特许,并由联邦预算资助,因而受政府控制和监督的一些公司也被视为联邦公司。即所称的政府资助企业。
2.联邦公司是采取私人组织形式,主要从事商业性活动,同时也履行政府公共职能的一种介乎公私领域之间的一种组织形式。就法律形式而言,联邦公司采取的是与一般私人商业组织相同的公司形式,并且绝大多数联邦公司的经营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但与此同时,由于联邦公司成立的目的本身基本上是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干预某种经济活动,替代行政机构完成公共职能,因此这就使联邦公司具有了一种既类似于公法人,又类似于私法人的特殊性质,因而也模糊了传统的公私领域的界限。
3.联邦公司是一个自我维持、自我发展、独立经营的企业法人组织。无论是联邦全部拥有、控制、还是部分拥有控制以及联邦资助的公司,都无一例外地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拥有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财产责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同时它免受联邦行政机构的行政审计、预算管理和行政审查,这使它明显地区别于其他政府行政机构和部门。
在美国,并没有对联邦公司进行统一调整的类似于公司法的专门立法,几乎每一个立法都是针对某一个联邦公司特别规定的。而每一个联邦公司则是各个特别立法创制的结果。因而如前所述,联邦公司,就其整体都很难说构成一种单独的法律形式,其具体分类也就更加困难了。如同没有统一的联邦公司的定义一样,也没有统一的公司分类,因此这里只就几种具有较大影响的分类作一简单的介绍。
最具有实际效力关于联邦公司的法律文件是1945年在新政期间制定的联邦公司控制法。该法如其字面所示,并非一部系统的调整联邦公司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而只涉及到联邦政府对联邦公司的管理和监督。该法将联邦公司分为联邦全部拥有和联邦与私人混合拥有两种类型,并在每种类型下列举了当时存在的联邦公司,该法要求联邦全部拥有公司必须提交营业预算作为联邦预算的一部分,必须接受联邦机构的会计审查和监督。
具有很大影响的官方性质的联邦公司分类是1983年联邦会计总署发布的一个报告。该报告把47家联邦公司分为三类:联邦控制公司、公私混合公司、私人控制公司。其区分的标准是财产和管理结构。当联邦政府负责或提供主要的管理和财产时,则构成联邦控制公司,否则为私人控制公司,中间者为公私混合公司。联邦会计总署是具体负责联邦公司财务审计的机构,它的分类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另一个具有一定影响的分类是全国公共管理学会所作的。它首先将联邦机构分为政府企业和政府公司两大类。其中政府企业包括采取法人或非法人形式的各种企业,如非法人形式的联邦邮政等。它所称的政府公司具体又分为全部拥有的政府公司、混合拥有的政府公司和私人公司。其区分的标准是资本的拥有和董事会成员的组成结构。这里的私人公司不同于一般私人公司之处在于它是根据政府的特别法令而设立的。
学者们对联邦公司的分类另有不同。除了肯定了上述全部拥有和混合拥有的联邦公司外,有的还特别提出了一种“区域模糊”(Twilight Zone)公司。这种公司是指那些漂忽于公私之间、地位模糊的政府组织。它们既不象纯粹的政府机构,又不象完全的私人组织,其中既有非营业性的、非商业性的公司,也有营利性、商业性的公司。前者的设立目的是使它们的活动摆脱政治干预,使其具有普通政府机构所不具有的能力和主观能动性。如公共广播公司,它负责批准公共广播服务许可,但本身并不拥有任何电台或电视台,而只是通过扶持全国联网服务或向电台、电视台付费来协助发展和改进公共电讯服务和非商业性电视、电台广播。营利性的商业性公司的目的是回避国有化的形象或使政府能够在不直接干预的前提下参与私人市场的活动。如全国铁路旅客公司就是70年代为防止城市间铁路旅客运输服务的废弃,并振兴旅客运输,使其成为有利可图的经营而设立的公司。
有的政府文件(Budget Appendit of the United States, Jistal Year 1986,P。V-2)和学者还提出了一种“政府主办企业”(Goverment-sponsored Enterprises),这种企业的地位处于私人组织和政府机构之间,它虽由私人拥有,并基本上由私人投资,但设立由联邦特许,并服从于某种形式的联邦监督和管理,从事国会授权的商业性活动,给人以由联邦扶持的印象,但实际上联邦并不一定投入任何资金。这种政府企业被称立为精神国有化的企业,如联邦全国抵押总会、学生借贷市场总会等。
综上可见,由于创制过程和法律调整本身的分散,美国联邦公司的类型甚为复杂,很难对其作出系统、严格的划分。甚至不少联邦公司,被不同的法律文件或联邦机构定为不同的公司类型。比较而言,上述分类中,全国公共管理协会所做的分类是比较全面和清晰的,基本上反映了联邦公司的类型和范围。
联邦公司的管理机构基本采取普通商业公司的形式,除极少数全部拥有公司实行独任制领导,直接服从于政府部长外,绝大多数实行董事会决策、总裁执行的管理体制,不同的是它们的董事会的性质和作用、选任程序及其构成以及与政府的关系与一般商业公司明显不同。
联邦公司的董事会具有特殊的意义。它具有两个重要的作用,其一它作为自治性公司的法律机构是连结国会和公司业务管理活动的中间环节。即国会关于联邦公司的政策决定,包括预算计划、组织调整等,都通过董事会而落实到公司的业务执行机构。其二,董事会又是公司排斥政治干预的重要手段,使公司独立的法律地位得以有效的保障。
联邦公司的董事会的任命和构成因联邦公司的类型不同而有所不同。在全部拥有公司中,一般60%以上的董事会成员是由总统任命的,其余的则按法定要求由联邦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在总统任命的董事中,其中约有半数又必定是各方面利益集团的代表,例如商业借贷公司的董事会必须有三名农民的代表;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的董事会必须各有一名雇员、小企业和合作社的代表,受任的董事大都是联邦雇员。在某些情况下,甚至董事会全部成员皆由联邦雇员担任,例如年金利益保证公司的董事会是由劳工部、商业部和财政部的部长组成。董事会有的是由总统指定或由联邦雇员兼任,少数是由董事会选任。全部拥有公司的另一个突出特点是其领导权与行政机关的密切联系。有2个公司根本没有董事会,它们是由部长控制之下的单一性负责机构。另有13个公司没有董事会,其中有4个董事长由内阁部长担任,3个董事长由总统任命,2个董事长是联邦雇员,其余的4个由董事会自己选举产生。与此类似,设有董事会的13个公司中,有5个公司的总经理是董事会选任,其他的则是由联邦雇员或总经理任命的人担任。
在混合拥有公司中,联邦政府对其董事会的组成仍起着主要的作用。有40%的董事是由总统任命的,另外的40%也是由联邦雇员担任。其他股东选任的董事只占20%左右。与全部拥有公司不同的是,它的董事长和总裁都由董事会选任。
在私人控制公司或所谓的区域模糊公司中,由于资本构成的明显变化,联邦政府对董事会组成的影响大大减少。由总统任命的董事一般不超过25%。并且也只有很少的联邦官员或代表担任董事,董事会成员主要由公司的股东选任,其董事长和总裁亦由股东选举的董事会任命。在全部拥有和混合拥有的联邦公司中,还有的设有顾问委员会,其成员由来自不同方面的代表组成。很明显,联邦公司的管理机构组成受到联邦政府的直接控制和强烈的影响,这种控制和影响的程度则取决于联邦政府对公司拥有的程度。实际上,在现有的联邦公司中,由总统任命和联邦官员担任的董事在多数联邦公司构成了董事会的多数。而私人股东,除私人控制公司外,对董事会的选任作用十分微弱。这种管理机构与联邦政府的密切关系是美国联邦公司法律地位的一个极鲜明的特点,它反映了联邦公司负有行政职责的性质。
与中国备受娇宠叱咤风云的国有企业最大的区别是,美国的国有企业地位一般,影响甚微,其生产总值仅占全国GDP的区区5%,而且还要受各方面的诸多约束管制。美国国有企业主要特点概括如下:
1、国有企业只允许从事私人无法做、做不好或者无利可图的行业,如邮政、公共交通、自来水、污水处理及环保、博物馆、公园森林、航空管制、部分跨州电力水利及公路铁路、部分港口、部分军事工业、航天、老人穷人及退伍军人养老和医疗保险。
2、各级国有企业只向联邦、州和市镇议会负责,其建立与撤销、经营范围及领域、商品及服务价格制定、拨款贷款、高管任免及薪酬均必须由同级议会审查批准,政府只能严格按议会发布的命令(法案)具体执行对所属企业的监管。联邦大型国有企业(如成立于1826年的国家博物馆和成立于20世纪30年代的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甚至还设有由总统、副总统、民主党与共和党代表、民众代表组成的董事会,企业除对联邦议会负责外还得接受该董事会的监督。
3、为体现“公私官民平等和政府不与民争利”的法律原则,国有企业除享受政府经议会批准的固定拨款(如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每年1.3亿美元),基本没有其他特权,甚至有明文规定国有企业不得上市融资。
4、国有企业有建立也有撤销,建立依据多半是根据当时经济形势与社会需要,如20世纪30年代经济大萧条时建立的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
5、隶属议会而非政府的联邦审计署对国有企业实行严格监管,国有企业高管一旦失职渎职,轻则解职,重则吃官司并罚巨款,名声扫地永难抬头。
美国最早的国有企业是私人捐赠交由政府管理的国家博物馆,规模最大的是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分布最广的则是亏损严重的邮政部门和各城市公共汽车公司与地铁公司(公共交通局)、隧道管理局、自来水公司和污水管理局。
作为世界头号军事强国,美国政府至今也没有自己庞大的军工企业(联邦和州的有限军工企业主要负责装备日常维修保养及常用部配件生产),尖端武器装备的研发制造均长期采取“拿来主义”,以招投标方式向私营企业订购,如上世纪70年代驰名世界的F-16战斗机,即由政府向数家私营企业发出研制招标邀请,最后委托洛克希德和通用动力两家设计方案入围的公司拿出样机,经严格试飞检测评定后,优者喜滋滋获得订单,随后在军方严格监督下生产,出局公司则拿一笔研制费走人。无订单时,政府与私营公司各走自己的阳关道,基本无实质瓜葛。正因如此,美国政府除负责制定和监管劳动政策的劳工部外,不存在庞大的工业部和国防科工委。
美国的社会资产90%为私人拥有,有政府背景的国有企业自然难以兴风作浪;国民资产性收入占总收入(资产性收入与工资性收入之和)的比例颇高,因此国内生产总值(GDP)微幅增长(2~3%),老百姓也能尝到甜头而不致看数据空欢喜;因国有(政府)企业占社会经济比重极轻,经济遇到险恶风浪时,政府则基本以旁观者而非局中人身份出面相救,能进也能退,绝不致牵一发而动全身。[8]
国有企业英国企业
1980年,英国的GNP中,国有企业所占份额为11%,而约为2% 。英国屈指可数的国有企业主要集中于煤炭、铁路、邮电等行业,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4%,职员人数在整个就业人数中所占的比例也仅为2.5%。 在英国,国有企业分别隶属于政府各个部门,如英国煤炭公司属于能源部、英国铁路公司属于运输部等。
英国保守党政府自1979年执政以来就大规模对国有企业实行私有化,迄今为止已先后出售了近50家企业,价值500亿英镑,使之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变得越来越小。
英国的国有企业监管机制是独立于政治程序的,各个部门的监管权责都通过法律确定下来,从而保持与政治家的距离。然而历史的经验显示,仅靠监管是远远不够的。引入竞争体制往往比强化监管更有助于激励管理者提高效率和改善客户服务。同时人们发现,并不是所有的国有部门都是自然垄断的领域。例如在电力行业,电厂之间也可以开展竞争。
在原来的体制下,国有企业经营者面对的是一个不确定的环境,比如(1)不明确的经营目标;(2)来自政府的干预;(3)促使人竭力避免风险的激励机制。民营化的成功正得益于克服了上述的弊病。所以,在撒切尔夫人任职期间对英国国有企业进行了改革。改革后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减少,大多数国营事业实行了私有化,劳动力市场也变得更具弹性,英国经济最终走出了长期“滞涨”的局面。
.凤凰网资讯.[引用日期]
.找法网[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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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引用日期]
.法律教育网[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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