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周岁,被浙江商帮诈骗案的人骗了帮人家办了二十三张银行卡,没花钱,被定妨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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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1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浏览:22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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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二中刑初字第103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许向X,女,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日被羁押,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程洁,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于日、10月28日、11月26日以京二分检刑诉(2014)88号起诉书、京二分检刑追诉(2014)9号追加起诉决定书、京二分检刑追诉(2014)1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许向X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向X及其辩护人程洁、被害人王×1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诚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兆会到庭参加诉讼。被害人季×、何×、李×、刘×1、刘×2、罗×、王×2七名被害人及被害人吴×1的亲属苏×1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鲁林芳、嵇红霞发表了书面代理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许向X于2000年至2013年间,虚构可以帮助他人低价购买富力城、中海凯旋、民安小区、东羊管小区等房屋,办理焦炭、纺织品、汽车等进出口配额,办理工业用地土地证以及借款等事实,采用银行转款、收取现金等方式骗取被害人余×、王×2、王×1、许×2、张×1、刘×3、刘×2、吴×1、张×2、罗×、李×、何×、唐×、季×、王×3、刘×1人民币共计4000余万元。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追加指控:
被告人许向X于2005年至2006年间,虚构借款用于做近视眼手术、做生意等事实,采用银行转款、收取现金等方式骗取被害人吴×2人民币共计22万元。
被告人许向X于1999年至2007年间,虚构可以帮助联系煤矿机械厂加工业务、纺织品配额、借款等事实,采用银行转款、收取现金等方式骗取被害人赵×、邹×等人钱款人民币70余万元、美元7500元(折合人民币62093元)。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许向X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许向X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许向X当庭表示认罪,但对起诉书指控的部分数额有异议,并辩称其没有诈骗唐×。
许向X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应当将被害人唐×的涉案金额予以扣除;许向X与王×1在日之前的纠纷应按民事处理;许向X有还款行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亲属代为退赔、初犯等情节,请求对许向X从轻处罚。辩护人并向本院提交了部分证据。
诉讼代理人李兆会的代理意见是:唐×与其他被害人是同样的,都是诈骗刑事案件的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鲁林芳、嵇红霞的代理意见是:被告人许向X犯罪金额特别巨大,犯罪后果严重,不应从轻处罚;建议法庭判令许向X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经审理查明:
1999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许向X虚构可以帮助他人低价购房、办理进出口配额、办理工业用地土地证、可以帮助联系煤矿机械厂加工业务及借款用于做近视眼手术、做生意等事实,骗取被害人余×、王×2、王×1、许×2、张×1、刘×3、刘×2、吴×1、张×2、罗×、李×、何×、季×、王×3、刘×1、吴×2、赵×、邹×、唐×钱款折合人民币共计4400余万元。日,被害人余×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10月20日,被告人许向X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许向X的亲属代许向X向被害人李×退赔价值人民币23.85万元的款物,向被害人王×3退赔人民币0.8万元,向被害人赵×退赔人民币1.2万元。另,被害人唐×于日在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以许向X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并于2014年7月通过民事执行程序挽回了全部损失。综上,许向X共造成被害人损失人民币3900余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定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诈骗余×的证据
1、被害人余×的陈述:我被许向X诈骗了人民币298.55万元。
2010年12月的一天,许向X说能够帮我购买一套三居室五矿公司职工用房,地址在朝阳区双井富力城D区,单价每平米1.38万元,面积大概180多平方米,如果想买让我先交10万元意向定金。我于日在招商银行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支行给她汇款10万元。后许向X多次说交够100万元才有购房资格。日,我在中国银行国贸支行给许向X汇款90万元,同年10月17日,许向X在朝阳区国贸辛巴克咖啡店给了我一张100万元的收据。后许向X多次催促我把256万全款交了,说只有交了全款才能办理过户手续。日,我通过网上银行向许向X账户内汇款100万元。之后许向X要我把57.81万元的买房尾款、17万元税费和20万元的车位费给她汇过去,说这样才能办理过户手续。日,我通过网上银行给许向X汇款20万元车位费;同年12月30日,汇了57.81万元购房尾款;日,汇了17万元购房税费。之后许向X要我支付公共维修基金2.37万元,补交税费2.348万元,还要我交物业费和供暖费,说这些钱有的她都帮我垫上了。2012年5月,我通过网上银行给许向X汇款2.19万元的税;10月汇了1万元物业费;同年11月,我在东方新天地A座南侧路边给了许向X5500元取暖费。
交完钱后,我多次催促许向X办理房子的过户手续,她一直拖着。2013年5月,她说房子过不了户。我多次催促许向X还钱,最后许向X不接我电话了。
2、辨认笔录证明:日,辨认人余×经对公安机关向其提供的12张不同女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了许向X的照片。
3、许向X于日所写《收据》证明:许向X收到余×人民币10万元整用于购买富力城D区三居186平米住宅,房款总额为256.68万元。付清两百万起开始办理个人资料,购房手续约用二十至二十五个工作日,完毕后给付房屋钥匙。余×付清尾款时一周内办理过户手续,如不能完成,许向X负责房款的全款退回。
4、银行交易明细材料证明:余×中国银行×××账户与许向X工商银行×××账户之间的往来情况。
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余×自然情况。
6、被告人许向X的供述:我不能帮余×办理买房的事情,因为我当时欠别人很多钱,而且催的比较紧,我骗了余×的钱是为了还账。
2011年1月余×给我的工商银行卡汇了10万元,大约一个月后,余×给我的工商银行卡内汇入了90万元。直到2011年底余×给我的账户汇入了170万元左右。2012年8月份左右,余×给我汇了20万元,包括车位费12万元和土地出让金8万元。一共是290多万元,我都承认。
二、诈骗王×2的证据
1、被害人王×2的陈述:2001年,我通过朋友认识了许向X。许向X说她舅爷是五矿公司的领导,能拿到五矿公司焦炭的配额,绝对能让我挣到钱。我当时也觉得这件事能做,就同意了。之后的一年多时间,许向X每次都说关系都托好了,配额马上拿到手,每次都急着跟我要钱,一次就是两三万,每次都是要现金,一般她都约我去东城区的东方广场见面,我把钱给她之后,她总是说马上就办下来了,但是一直没办下来。2003年左右,我跟许向X说这件事我不做了,让她把钱还给我,但是她总是让我再等等,事情马上就办下来了。直到2006年左右,我还是一直跟许向X要钱,许向X说事情办好了,她答应给我500万收益,我当时心动了,但是后来一直没兑现。到2009年左右,许向X答应给我800万的收益,还是没兑现。
许向X每次跟我要两三万,有时三五万元,每次都是现金,一共是45万元,她每次跟我拿钱都会给我写个收据,但因为时间太久我都找不到了,我跟许向X两方都承认这件事,于是她在2011年给我补写了一张借据,金额就是45万元。另外,2012年夏天,许向X带我去西单附近中海凯旋的一套房子去过,我看那房子确实不错,她说五矿公司欠她的钱,拿这个房子抵了,等她把房子卖了就可以把钱给我,我就又相信她了。
2、辨认笔录证明:日,辨认人王×2经对公安机关向其提供的10张不同女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了许向X的照片。
3、许向X于日所写《保证》、日所写《借据》证明:许向X向王×2借款人民币45万元。
4、辩护人提交的银行凭证证明:日,许向X向王×2汇款人民币2000元;日,付款人郭海霞向收款人王×2支付人民币9.3万元。
5、被告人许向X的供述:2001年,我和王×2通过朋友关系认识,当时我们都是做纺织品配额的,后来国家取消了纺织品的配额,我开始做焦炭配额,王×2当时也没事做,我就拉着跟他一起做了,我记得跟他要了40多万元,后来我给过他一张收据,我当时跟他说,如果做不成生意我把钱都退给他,如果做成了能给他500万的收益,他就同意了。后来生意一直没有做成,他一直催着我,2012年我答应可以给他800万的收益,但是他老追问我事情的进展,我记得曾经在2012年春节前后还过他大概20万左右。2005年我真的做过焦炭配额生意,是跟五矿公司做的,但是后来亏了,生意没做成。这件事情一直拖了几年,2009年我确切知道焦炭生意做不成了。我知道焦炭生意做不成了,还一直跟别人说焦炭生意还在做是因为我当时没有钱,我骗他们就是希望把他们先拖住,我没能力还他们钱。
三、诈骗王×1的证据
1、被害人王×1的陈述:1997年左右,我通过一个同学认识了许向X,我当时做外贸生意,许向X之前在商务部的报社工作,后来从报社出来,通过之前的关系可以弄到一些纺织品的配额,这样我们就认识了。
1999年,我知道许向X有能力弄到纺织品的配额,我就让她帮我弄,之后她先后分十几次跟我要定金27.6万元,这些钱我都是以现金方式给她。她每次都约我到东城区东单附近商务部后门的街上见面,她说会直接把钱给商务部的人。但是纺织品配额的事情一直没办下来,这些钱她在日给我补了一张收据。
2000年年底,许向X说她舅爷是中国有色总公司的副总,马上就要退下来了,说在退休前帮我拿到一些其他的配额,让我挣点钱。她以做聚酯切片的事情跟我要了4万元钱,日我以现金方式将钱送到商务部后门。
2001年,许向X又跟我说通过她舅爷商务部、发改委的关系及中国有色的关系可以帮我弄到棕榈油、加麦、羊毛、小麦、钢材、纺织品等的配额,我分30余笔一共给了她349.75万元,她都给我写了收据。
2002年,许向X还是以帮我办理汽车、小麦、棕榈油、轮胎等配额的名义跟我要定金,2002年分36笔,共给了许向X166.9万元,她都写了收据。这些钱一部分是通过现金方式给许向X的,一部分是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到了周×建行(×××)和周×、许向X建行(有正副卡×××)的账户内。
2003年,许向X一直跟我说这些配额的事情,交了全款就能拿到配额,又陆续跟我要了几笔钱,分别是1.1万、1万、2万、3万、1万、4万、5万、4万、1.28万、1万、1万。另外大概是在2003年7月份许向X说周×要去欧洲,她没有外币,这样又跟我要了4000美金、1000欧元(人民币5万元)。这些钱有几笔是给的现金,有几笔是通过汇款到周×、许向X(有正副卡×××)建行账户内。2003年我一共给了许向X29.38万元。
2004年初,许向X跟我说她爸爸单位在东直门有几个平房,后来危房改造给了民安小区几套房子,因为配额的事情没做好,想补偿我一下,她说可以给我一套120平米的,这套是38万元。我在日给了许向X10万元现金,之后许向X跟我说房子涨到45万元。我在日给她了一张20万元支票、一张8万元支票、现金1万元。日又给了她1万元现金,6月5日许向X约我到陆军总医院门口见面,她拿着我给她的5万元钱直接给了一个男子,她说是东直门房管所的徐所长。在2004年我因为买房子给了她45万元。另外,许向X说配额的事情一直没做下来,觉得不好意思,说通过她舅爷的关系,好像是什么五矿公司和煤炭公司那里拿到了7万吨焦炭的配额,她说要把我们一半的投资做焦炭配额,另一半还做汽车配额,又以焦炭名义跟我要了几次钱,2004年我一共给了许向X61.75万元。
2005年,许向X以补交房款、补交配额款等名义,向我要了几笔钱,基本上都是通过汇款到周×、许向X建行账户。2005年我一共给了许向X71.1万元。
2006年至2008年,许向X以补交办理房产费用、做焦炭生意的名义跟我要了很多笔钱,总数一共是51.91万元。这些钱基本上都是汇款给许向X的,除了周×、许向X建行账户,还有许向X工行账户(×××)。这些汇款一般都是在柳芳附近的工商银行汇的。其中在2006年底的时候,我姐姐家的孩子大学毕业找工作,许向X跟我说她已经通过关系把她妹夫顾×弄到商务部下属的公司工作了,让我给她6万元钱打点,也帮我姐姐家的孩子弄进去。但是后来这件事没办成,她也没把钱退给我,她说钱已经拿去打点了,退不回来。
2009年、2010年许向X也跟我要过钱,但是我找不到相关的收据和汇款记录了,姑且就先不算。
2011年至2013年,许向X都是以房子的名义跟我要钱,最早是在民安小区,后来许向X说民安小区的房子太小,给我换成仓夹道的两个两居室,打通后是四居室。2011年,许向X又跟我说,五矿在中海凯旋有十一套房子,可以帮我弄一套便宜的171平米的房子,一平米1.79万元。我又在这三年内陆续给了她买房款79.56万元。其中有一笔5万元,许向X跟我说东城区仓夹道房子的事情办下来,现在就需要网上录入就可以了,但是需要给他5万元好处费,许向X让我把这5万元直接汇给了办理网上录入工作人员的妻子王楠楠的建行账户(×××)。许向X一共骗我841.95万元。
2007年左右,许向X跟我说焦炭生意做下来了,山西一个公司通过五矿公司出口了这批焦炭,之后山西这个公司给了她3000多万元,这些钱是我和许向X两个人挣的钱。许向X说这些钱是给了许向X43个存折,但是她舅爷说这些钱不能马上动用,存折由她爸爸保管,后来她跟我说这些钱被五矿公司要回了。总之,我没看到过存折,也没给我做成过任何配额。2002年到2009年中间,我几次跟许向X说配额生意的事情我不做了,退给我钱。许向X就让她舅爷用她的电话给我打电话,让我再等一等,说这些手续正做着呢。我始终没有见过她舅爷。另外,一个商务部叫关×1的女的也一直跟我通话,也是用许向X的手机,也是让我再等等,退钱手续很繁琐等等,这个人我也没有见过。
房子的事情也没办下来,民安小区、仓夹道的房子我没见过,许向X带我看过中海凯旋的一套四居室,她说房子放着五矿公司的东西呢,让我先看看这套。
许向X知道我很多钱是跟别人借的,当时借钱时答应给别人很高利息,许向X说我要是中途退出的话只能给我本金,怎么向我借钱的人交待。在这些年,我催着许向X还钱急的时候,许向X大概陆续还给过我六七十万元,有些是给的现金,有些是汇款。
2、辨认笔录证明:日,经对10张不同女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王×1指出9号照片(许向X)上的女子就是许向X。
3、被害人王×1提供的其向许向X支付钱款的收据、银行转账凭证、工商银行牡丹卡对账单、信用卡交易明细等材料证明:王×1共计支付款项190项,有现金支付,也有银行转款支付,王×1均提供了相应的银行转账凭证或许向X所写收据。
4、王×1提供的光盘证明:电话录音及许向X向王×1发送短信照片等情况。
5、辩护人提供的银行凭证证明:2002年至2012年间,许向X向王×1支付人民币70.95万元。
6、被告人许向X的供述:我跟王×1是在1998年左右认识的,当时我跟她一起做配额生意,大概从1999年起,我陆续跟她收过很多次钱,具体时间和笔数我记不清了,大概是600多万元,她都是通过银行转账汇款的方式给我的钱,只有几笔是现金,我记得很清楚。这600多万元大部分是做配额生意的钱,不到100万元是买中海凯旋房子的钱,还收过几万块帮着找工作的钱。做配额生意、购买房产、帮助找工作等事情我都没有做到,我承认是骗人的。我曾经让王×1给一个叫王楠楠的人打过钱,当时我想给她办房子的事情,托关系给一个叫王楠楠打了5万元钱,可以这个房子的事情没有办下来,王楠楠又把这5万元钱还给我了。我应该是骗了王×1600多万元,但我陆陆续续还给了她大概200万元,一部分是通过现金的方式给的,一部分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
四、诈骗许×2的证据
1、被害人许×2的陈述:2005年9月的一天,王×1说她的一个朋友许向X急用钱,借30万元,给打42万元的借条,并且用房屋做抵押保证在一个月内还钱。因为利息高,我同意了。日,我把30万元送到王×1家,许向X还没到,因为有事着急离开,我就把钱给了王×1,王×1给我写了一张30万元的收条,并答应我将房本原件、身份证和借据都拿到手,之后我拿着王×1给我写的收条去换这些东西。当天下午,王×1就把许向X写的借据、房本原件(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区2单元102)、许×3的身份证复印件送到我家。王×1说是许向X借的钱,拿许×3的房子做抵押。
一个月后许向X没有还钱,我们约在乾元大酒店楼下见面,当时王×1也在场,我让许向X还我钱,许向X说现在没钱,很快就给我,但一直没给。日,王×1送来一张许向X写的保证书,说是要把房本拿走用一下,说这房子单位住房公积金需要登记,并答应在日前将42万元还给我,多给4万的利息。我拿到保证书就把许×3的房本原件给了王×1。到了3月底,许向X没还我钱,房本也不给我。我知道许向X被公安抓了后,去找许×3问房子的事,许×3说不知道许向X借钱的事,而且这个房子早就卖了。
2007年以后,许向X通过银行转账,往我工商银行账号里打过五六次钱,最高一次给了一万元,最低给一两千元。大概还了我两万元左右。
2、辨认笔录证明:日,辨认人许×2经对公安机关向其提供的10张不同女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了许向X的照片。
3、证人许×3(许向X之妹)的证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区2单元102的房子是我2001年买的,但在2008年左右我就给卖了。许向X用这套房子抵押贷款骗取他人钱财的事我之前一直不知道。我的房本和身份证复印件等好多资料都在我爸家的抽屉里放着,可能是她自己拿走的。
4、许向X出具的《借据》、《保证》证明:日,许向X从许×2处借款45万元,许向X承诺于日前还清,如不退款抵押房屋归许×2所有。日,许向X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登记需要,将房本拿走,保证不再做其他抵押,承诺在日前归还42万元,如不能还款,另加4万元利息。
5、侦查机关于日出具的工作说明及银行交易明细证明:办案人员通过查找账户信息统计许向X向许×2还款3.2万元,许×2称由于许向X还款次数太多,在还款总额上记得不是太清楚,可能确实还了3万多元。
6、被告人许向X的供述:2005年,我把我妹妹许×3的房本给了王×1,并给她写了一张借条答应还款42万元,之后王×1就给了我30万元钱。一个月的还款期到了之后,我没有还钱,许×2一直找我要钱,我就跟许×2见了一面。之后,我跟王×1要我的房本,王×1让我写了一张保证书说是给许×2看的,之后王×1就把房本给我了。后来我也还过几万元钱给许×2。
五、诈骗张×1的证据
1、被害人张×1的陈述:2003年7月初的一天,许向X约我到她当时居住的东城区阳光都市家中,谈到跟我借55万元钱做汽车配额的生意,她可能是看我当时有些犹豫,就跟我说,你看我家有孩子,这个房子也是我的。我就相信她了。日,我将55万元现金给她送到了阳光都市的家中,她给我写了一张借据并保证一个月之内还清。7月18日,许向X又给我打电话说做生意的钱不够,车太贵,让我再给她40万。我分两次给了她40万元,一笔30万元和一笔10万元,都是在她家楼下给的现金。她分别给我写了借据,也是保证一个月还清。7月22日,许向X又给我打电话说生意钱还是不够,又跟我借10万元,我又给她送到了她家楼下,她给我写了借据。之后她又以做生意资金不够为由在日、8月5日分别跟我借了26万元和5万元,我把现金给她送到她家或者楼下,她给我写收据承诺三周还清。许向X又在日向我借了2万元,我是以现金方式给她,她写了借据和还款日期。
日,许向X通过银行汇款方式给我的建设银行卡汇了15万元,日给我丈夫张家晔的工商银行卡汇了30万元,日给我的建设银行卡汇了15万元。之后她就再也没有还钱给我,我一直催问还钱的事情,日她说生意的事马上就办下来了,又跟我借2万元,并承诺事情办下来之后连本带息将钱还给我,这样我就又借给了她2万元现金,她给我写了借据。
许向X一直跟我说她的关系很硬,认识很多领导,我觉得她可能有能力做些生意赚钱。主要是她借钱的时候都是承诺短时间内还钱给我,我觉得这样可以把钱借她。
2、辨认笔录证明:日,辨认人张×1经对公安机关向其提供的10张不同女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了许向X的照片。
3、许向X出具的《借据》证明:日、7月18日、7月22日、8月1日、8月5日、9月19日、日,许向X从张×1处共计借款140万元,借款时间为1个月、3周、1周不等。
4、许向X出具的《还款保证》、《借据兼保证》、《保证》等证明:许向X保证还款的情况。
5、侦查机关于日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日,张×1来电称,许向X曾通过多个银行多次向其还款,总计约人民币60万元,且现在距还款时间太久,已无法提供还款记录。
6、被告人许向X的供述:2003年左右,我跟张×1说一起做汽车配额的生意,带她去我阳光都市的家看了看,目的就是为了让她相信我。之后我跟她要了几次钱,大概是140万元左右,我给她写过收据,按收据的金额定吧。配额生意没有做成,我拿那些钱自己用了。
六、诈骗刘×3的证据
1、被害人刘×3的陈述:2006年“五一节”前后,许向X说她有一笔和中国有色公司合作的焦炭生意,利润可观,只要我出100多万元,其他事情不用我管。过了几天,我筹到100万元现金给他送了过去。2006年6月至2007年底,分多笔,多则几十万,少则8万、10万,亲自给许向X送至朝阳区中国大饭店一层的咖啡厅。因为当时银行转账业务不太方便,我记得只有很少的几笔是通过工商银行转账给她,一年多的时间一点收益都没拿到,感觉其中有问题我就不再给她钱了。2010年8月,我怕受骗,我们两个对了一下账,她给我补写了一张260万元的收条。
2008年底,许向X得知我儿子即将到城里上幼儿园,我需要在城里购房,许向X主动找到我,说焦炭生意的事情办的不顺利对不起我,正好北京市领导给了她两套东城区民安小区的优惠新房,她把一套给她父母,另一套给我。2009年初,许向X带我去民安小区看了一套100平米左右的三居室,房子明显装修过,她就跟我解释这是物业曾经在这临时办公的房子,我没看到房本就相信她了。按她的要求,我以自己名义办了一张存折,里面存了46万元,和我的身份证、户口本一起给她送到了东直门乾元大酒店。之后,许向X跟我说帮我购买的东城区政府福利房,需要以我的名义补办公积金手续,让我补交10万元,她给了我一个金某某的银行账号,我去银行柜台给这个账号汇款10万元。2010年8月份我觉得有问题怕受骗,让她给我补写了一张56万元的收条。
2、辨认笔录证明:日,辨认人刘×3经对公安机关向其提供的10张不同女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了许向X的照片。
3、《收条》证明:许向X于日出具收条,称收到刘×3人民币260万元、收到刘×3购房款人民币56万元。
4、被告人许向X的供述:我和刘×3一起做过焦炭生意,我从他那拿了200多万元。2008年左右,我们焦炭生意没做成,钱也没办法给他,因为当时我听东城区的领导说过民安小区回迁房的事情,我就说可以帮他在民安小区买一套回迁房子,当时我通过关系拿到一套房子的钥匙,我也曾带他去看过民安小区的房子,我跟他说我能够通过关系买到这个房,价钱很便宜,他就相信了。这样我先后跟他要了很多次钱,大概有五六十万元,我记得给他写过一张收条,以收条的钱数为准。他是以现金还是转账的方式给我的,我也忘了,在他给我钱五个月后,我就知道这个房子我买不下来了。
七、诈骗刘×2、吴×1的证据
1、被害人刘×2的陈述:我公司(北京×1仪器有限公司)在2006年向北京市昌平区×1村委会购地20亩,但是工业用地土地证,一直没有办下来。我们听说有的公司通过关系把土地证办下来了,就更着急了。2009年7月左右我的学生唐×跟我说,通过许向X可以办理这个土地证。
2009年底,我和北京×2有限责任公司的老总吴×1一起去了许向X办公地东直门附近乾元酒店二层的咖啡厅见面。吴×1购买的25亩地跟我相邻,所以我们两家公司一起在办理土地证的事情。面谈时许向X说她认识建委主任隋×1,能办此事,我和吴×1每人要给她50万元的好处费,另外在办理过程中需要什么费用我们要及时支付,说这件事年后就可以办好。从2010年1月开始,她就以各种名目向我们要钱,我陆续分27笔给了她3806300元钱。吴×1差不多给了400多万元。在这四年内,她一直以各种理由说事情正在办理中。2013年8月,我跟许向X说办不下来的话就退钱吧,但一直拖到现在没办下来,也没退钱。
我给许向X的每笔账我都有记载,总共27笔,每阶段她都给我写了收条。她要钱的理由有办理土地证的证件费、办理加急费、面积增加费用等一系列名目。大部分钱款转账到其工商银行卡(×××),还有一些直接汇款,也有一次是日给她1.1万元现金。
日,我替吴×1代缴给许向X5000元,这个钱是从我手里出的,但是在计算我被诈骗金额是我没有把这5000元计算在内。日,吴×1替我代缴给许向X7万元;日,吴×1替我代缴给许向X14674元,所以从我的总数中减去85000元就没有重复了。我被诈骗金额一共是3726300元。
2、被害人吴×1的陈述:我通过刘×2认识的许向X。2003年,我公司(北京市×2有限责任公司)进驻昌平区进行工业开发,需要办理一个昌平区马池口镇工业园的工业用地土地证,刘×2也在那个地方买了一块儿地准备做工业用,土地证也没办下来,我们很着急。2009年年底,刘×2说他的学生唐×认识一个叫许向X的朋友,有门路可以帮我们办理土地证。我和刘×2在阜成门内一个酒店的咖啡厅内和许向X见面谈通过许向X帮我办土地证。我和刘×2与许向X协商后同意其全权代理我们两个办理昌平区马池口镇工业园的工业用地土地证,许向X答应我们在三个月内将此事办理成功,我和刘×2每人支付许向X50万元服务费。我们两个在第一次见面时,就每人交给许向X10万元现金的定金。
从2009年底到2013年8月,许向X以各种理由向我收取各种费用,大概合计有401万多点,具体数字我有一份费用清单。许向X一共向我收取了23次费用,最多一次95万元,一共是元。
3、辨认笔录证明:日,辨认人刘×2、吴×1分别对公安机关向其提供的10张不同女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均辨认出了许向X的照片。
4、《协议书》、《补充协议书》、《委托书》、《收条》证明:刘×2、吴×1委托许向X办理土地手续支付费用的情况。
5、银行转账凭证证明:刘×2、吴×1向许向X转账的情况。
6、《普通测量成果资料》、《协议书补充协议》(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昌平区马池口镇工业小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日)、《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日)、《关于北京创作光印技术有限公司2003年在昌平区马池口镇征用工业用地的汇报材料》首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昌平区马池口镇人民政府《通知》、昌平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北京创作光印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彩虹全息关栅包装材料生产基地项目的立项(代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高新技术企业批准证书》证明:日,北京×1仪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2)与昌平区马池口镇北小营村委会签订协议,征用小营村土地20亩。日,北京×2有限公司与昌平区马池口镇北小营村委会签订协议,征用小营村土地20亩。日,马池口镇人民政府发布通知,决定:凡在本镇范围内圈而未建的企业围墙一律拆除、复垦耕种;凡正在施工的企业一律停工。
7、北京×3有限公司、北京×2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吴×1出具的说明证明:北京×3有限公司是由北京×2有限责任公司为在昌平购置土地而注册的全资公司,是同一个法人:吴×1。
8、被告人许向X的供述:2010年,唐×问我能不能帮他老师办理工业用地的土地证,我当时没有答应他。后来唐×一直追问我这件事,我就说这件事能办,这样在唐×的介绍下我和刘×2、吴×1见了面,我说我认识建委主任隋×1,这件事情能办。之后我就开始跟他们要钱,开始的时候要几十万,后来我以办理土地证的名义就要到上百万了。他们大概给了我五六十万现金,剩下的钱都是转账给我的,一共大概是700多万元。他们在这期间一直催问我事情的进展情况,我就在土地局随便拍了一张土地证协议书发给他们,让他们相信事情正在办着呢,这样我就一直拖着,土地证的事情也没有办。土地证的事情我不知道能不能办下来。之所以还要跟刘×2、吴×1说我可以办是因为当时急需用钱,我就跟他们说我能办,就能跟他们要钱来应急。因为我需要拿钱去还账,这笔钱是我私自收取,我跟他们收钱就是为了自己用。
八、诈骗张×2的证据
1、被害人张×2的陈述:日,许向X说能帮我买一套民安小区93平米的房子,一平米大概8000元左右,总价73万元,并要求我三日之内将这些钱给她。日,我们筹够了钱,许向X让我们把73万元存在一张工商银行折子内,让我们去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大街19号乾元酒店的一个房间交给她。当时是我丈夫张×3送的存折,并将张×3的身份证一起拿走了,许向X给我们写了一张73万元的收条,保证在两个月内将房子的事情办好。第二天,许向X给我打电话说她去看房子的时候,看到一个108平米的,房子朝向户型都不错。她让我们要这房间,但是需要补17万的差价,这样当天我丈夫在工商银行西城区樱桃园支行给许向X的工商银行账户(×××)转账了17万元。过了几天,许向X又给我打电话,说房子需要通过公司福利分房的形式购买,这样就需要有我们公积金缴纳的手续,需要13万元来办理公积金的事情,之后这些钱还可以退回。当时也是把钱给她送到了东直门乾元酒店她的办公室,她承诺这笔钱会在10个工作日还给我们。到了5月中旬,许向X又跟我联系说她帮我们找到一个更大平米的房子,是两个小户型(一个75平米、一个89平米)的房子相邻,连在一起购买可以打通成为一个房子,需要再交47万元。日,我在西城区范家胡同工商银行支行给许向X的工商银行的账户转账32万元,5月25日,在工商银行西城区樱桃园支行向许向X的工商银行账户汇款15万元。
2010年6月,我们开始催促许向X问房子的事情,许向X一直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推脱。我们也曾提出去看房子,她说没有钥匙,还说我们这种购房方式不能去见相关领导。2011年4月,我提出要退出买房的事情,2011年八九月,许向X通过工商银行汇款把公积金的13万元退给了我们。2012年7月之前,她先后退还了10万元、5万元、2万元到我和我丈夫的银行账户上,2012年7月,她退还了我40万元。2013年8月,她退还了我20万元。许向X一共骗了我160万元,陆续一共退还了90万元,还剩60万元没有还。
2、辨认笔录证明:日,辨认人张×2经对公安机关向其提供的10张不同女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了许向X的照片。
3、《收条》、银行转账凭证证明:日,许向X收到张×373万元;日,许向X收到张×3现金13万元;日、5月21日、5月25日向许向X分别转账17万元、32万元、15万元。
4、侦查人员出具的工作说明及后附书证材料证明:办案人员与张×2取得电话联系,张×2称许向X曾还款90余万元,都是将款项转账汇款到其及其丈夫张×3的账户上,办案人员查找核证了还款金额92.3万元。
5、被告人许向X的供述:大概2010年,我跟张×2说我可以通过关系帮她购买民安小区的回迁房,每平米9000元左右。她和她丈夫张×3都很想买,这样在这之后我先后跟他们要了大概150万元,但是事情一直没有办成,因为我根本没有能力购买民安小区的房子,他们夫妻就开始跟我要钱说不买了,这样我陆续还了大概80万左右,还剩70万左右没有还。
九、诈骗罗×的证据
1、被害人罗×的陈述:我家儿子和许向X女儿是小学同班同学,我们由于接送孩子相识。2010年11月,许向X突然给我打电话说家里有事要跟我借钱,说是帮领导铲事,跟我借58万元,我觉得大家关系不错就同意了。许向X让我将13万元打到她的工商银行账户(×××),另45万元打到一个叫袁×的账户(×××)。因为当时我手里钱不够,13万元是我在朝阳区大屯路支行我的工商银行账户转给许向X的,另45万元是我让我朋友皮少武转给袁×的。许向X当天给我写了一张58万元的借据,承诺一个月后归还。
过了一个月,我和许向X在国贸中心的餐厅聊天过程中,许向X突然跟我说她有途径买到五矿公司的内部成本房,可以帮我购买一套。第二天许向X给我打电话说现在富力城有两套这种房子,一套是157平米,一套是180多平米,一平米是1.38万元。我说要157平米的,许向X说买这套房需要200多万元,让我先交10万元定金,我当时没有那么多钱,许向X说之前向我借的58万元也算在这个买房款里不用给了,其余的钱让我尽快凑齐给她。日,我通过转账给许向X10万元定金。日,我在国贸附近的建设银行给许向X转账了157万元,在国贸中心给了许向X2万元现金,她当天给我写了一张159万元的收条。
之后许向X多次催要房款,我分别在日给了15万元,3月16日给了3.758万元,3月23日给了11.7万元,这三笔钱都是在朝阳的工商银行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给许向X。之后我多次催问房子的进展,许向X一直说正在办理中,并在5至6月多次以交装修费、家具费、车位费等名义跟我要钱,我分别在5月5日给她1.88万元、5月9日给她0.933万元、5月11日给她1.5万元、5月13日给她6.7332万元、6月8日给她1.21万元,这些钱也都是通过工商银行转账给她的。
日,许向X跟我说富力城157平米的没有了,只有一套183平米的,正好五矿领导要出售中海凯旋的房子,她说服我购买这套中海凯旋171平米的房子,是1.69万元一平米。这样许向X又让我补差价,我又先后于6月20日给她5万元、7月7日给她10万元、7月8日给她0.63万元、7月15日给她3万元、12月6日给她14.4万元,这些钱除了那10万元是我在朝阳赛特饭店大厅给她的支票外,其余都是银行转账。
2012年许向X又以装修费、家具费、手续费、暖气费、物业费、过户好处费、公证费、过户税、公司人事管理费等名义跟我要钱25.31万元,这些钱除了一笔3万元现金是我在东直门五矿大厦楼下给她的之外,其余的钱都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我都有汇款凭证。
许向X一共骗了我3280542元。我没见过房子,也没见什么手续。
2、辨认笔录证明:日,辨认人罗×经对公安机关向其提供的10张不同女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了许向X的照片。
3、银行凭证、《借据》、《收据》、《收条》、《定金收据》证明:罗×向许向X转款的情况,以及许向X出具的相关凭证。
4、被告人许向X的供述:大概2005年,罗×说想买房子投资,我跟他说我能通过五矿公司的关系买到中海凯旋便宜房子,他说将来挣钱了分我一点儿。这样我先后分多次跟罗×要了大概300多万元,答应帮他买一个171平米的房子,每平米16900元,但是事情也一直没有办。
十、诈骗李×的证据
1、被害人李×的陈述:2011年6月,我做商场招商工作,许向X当时在西单大悦城做一个曼哈顿品牌专卖店,由于工作的关系我和许向X认识了。2011年八九月,我们聊天的时候说现在房价很贵,许向X主动提出可以帮我买到便宜房子,她说有五矿内部关系,和五矿公司高层的关系很密切,许向X还说自己已经以1.69万元一平米的价格在中海凯旋买了一套230平米的房子,本来是为了她女儿上学用,后来她女儿没去那边上学,所以就把房子租出去了。之后许向X多次给我打电话说还剩一套138平米的房子,问我要不要,我觉得真的挺便宜,就答应了。许向X说房款、税金和过户费加在一起需要240万元左右,她让我尽快筹钱给她全款,说房子在40个工作日办下来。在之后的两年,许向X多次以买车位、装修费、公证费、打点费等理由跟我要钱。
240万元我分8次给的,第一次是日在邮政储蓄北京万科星园支行银行柜台汇款10万元到许向X工商银行账户(×××),9月16日在建设银行奥北支行汇款20万元,9月19日在华夏银行光华支行汇款20万元,9月20日在华夏银行光华支行汇款43.22万元,9月21日在华夏银行灯市口支行汇款201500元,9月22日在华夏银行灯市口支行汇款20万元。日,我将一张60万元的支票和50万元现金给许向X送到西单大悦城,当时周×好像也在,许向X当场给我写了一张收条。2011年我给了许向X27030元的过户税金,但具体通过什么形式给的我记不清了。以上前期许向X向我要的钱共计2460730元。
2011年11月,许向X跟我要140万元,当时我手里没有钱,我是把朝阳区的房子抵押,当时这笔款好像只能通过公司对公司进行转账,所以许向X让我们将钱转到北京傲博胜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西城分公司的账上。大概2012年3月,许向X给我发来一些房子照片,说房子是样板间精装修,我看到照片里的房子确实都摆好家具了,她让我再交7万元的装修款,我在3月27日、28日分两笔一笔5万、一笔2万,给了许向X7万元,可能是我丈夫汇款给她的。2012年7月至年底,许向X又以购买车位费、补交税金及打点送礼等名义向我要钱,我记得分4.18万元、3万元、2.34万元、10万元、3万元、23153元这几笔给了她钱,还有一次许向X跟我要1万元的物业取暖费,我丈夫将1万元现金给她送到了东直门五矿大厦楼下。2013年6月,许向X向我要过户公证费、人才保管费3.5万元,我又分两笔网上转账到她的账户。2013年中秋节的时候,许向X说要给领导送礼又跟我要了5万元,我分两笔转账给她。因为购买中海凯旋的房子我一共给了许向X4274083元。
2、辨认笔录证明:日,辨认人李×经对公安机关向其提供的10张不同女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了许向X的照片。
3、银行转账凭证及网上银行转款记录证明:李×向许向X转款的情况。
4、《贷款资金托管业务协议书》、支票存根证明:李×为支付许向X钱款,于日从工行借款人民币200万元。日出票的支票一张,收款人:北京市傲博胜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西城公司。
5、许向X出具的《收据》及说明证明:日,许向X收到李×30万元用于购买中海凯旋138平米房屋;日,许向X收到李×110万元用于购买房屋,办理时间约40个工作日;日,许向X手书材料称:房屋准备过户手续已经完毕,房产手续及房屋钥匙于日正式领取。
6、辩护人提交的收条证明:李×收到周×还款人民币23.6万元,以物品折价人民币0.25万元。
7、被告人许向X的供述:李×是做商场招商的,2009年我们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2010年,我们在聊天的时候说到结婚买房子的事情,我跟她说能通过五矿的关系帮她购买中海凯旋的一套便宜房子,她就同意了,好像是一平米1.68万元,137平米的,我当时跟她要了200多万元答应尽快给她把房子弄下来。后来我一直说事情不好办,又跟她要了很多次钱,大概一共是400多万元。后来她一直问我房子的事情,我都跟她说正在办着呢。我是以房款、车位费、装修费、公证费等一些名义跟李×要的这些钱,这些理由是我听说购房都要这些钱,所以我就跟他们要了。
十一、诈骗何×的证据
1、被害人何×的陈述:我女儿和许向X的女儿是小学同学,因为孩子的关系,我们两家走得比较近。2007年6月,我带孩子去许向X亦庄的格林小镇别墅玩的时候,无意中提到我想在城里买套房子方便孩子上学。过了几天,许向X跟我说认识东城区政府的官员和副市长,可以帮我买到民安小区一套政府内部房,房子128.5平米,每平米6300元。我在日至2008年3月间给许向X的账户(×××)汇款128万元的购房款和税费。购房的事情拖了三年没有办成,日,许向X答应退还我的全部房款,在9月份就通过银行转账给我120万元,剩余的8万元没有给我。
2011年7月,我女儿考入中学,我家在长椿街附近租了一套房子。许向X知道后对我说五矿集团在西城区太平桥大街9号院的中海凯旋有七套房子,可以帮我们购买一套。她跟我说的是中海凯旋凯悦阁×号的房子,每平米1.69万元,面积222.2平米,总房价3755180元。房主孔×是五矿集团领导的孩子,现在房主移居去了香港,但购房发票还在五矿集团手里,有房主的委托就能出售这套房子,她还给我看了房产本的复印件。我考虑到她上次没有办成房子的事情把钱款退给我了,所以这次我又相信了她。日,我给许向X转账支付了138.142万元房款和13万元地下车位费,一共是151.142万元。日我们签署了购买商品房的协议,她要求我先付总房款的60%,便可以入住,我就又给许向X转账了871688元。日,我将尾款1502072元通过银行转账给了许向X,许向X给我写了一张3885188元的收据。
我们入住到中海凯旋的房子后,许向X又多次向我们收取费用。2011年11月至日,许向X向我收取了过户税费32.12万元,装修费10万元,地下车位费18.9万元,一共是61.02万元。日收取印花税2.34万元。日许向X向我丈夫收取了8万元的集团内部手续费,11月11日收取了4.64万元的房屋产权大转小补交税费,12月15日收取了15198.5元的物业费、取暖费。日收取了10万元的补交车位费。日,她又让我交了4.36万元的契税,6月6日交了3200元的央产房公证费、手续费,6月25日交了3万元的五矿集团人资档案管理费。
许向X一共骗了我们元,其中包括前期房款和车位费3885188元,以及后期的各种费用元。2013年10月底,一个叫韩×的给我打电话跟我说他是我们居住的房子的房主,这个房子是许向X跟他租的,我才知道许向X骗了我。
2、证人韩×的证言:我是北京中海地产有限公司客户关系部经理,北京市西城区中海凯旋悦阁×号的房主是孔×,她是我们公司领导的女儿,左×是孔×的母亲。2009年11月左×将这套房子委托给我办理房屋租赁事宜。日,我、左×和许向X在许向X西单大悦城的办公室见面,并签订了一年的租赁合同,签订租赁协议后我给了许向X房产本、房主身份证、委托书等资料的复印件,并将水卡、电卡、煤气卡、中水卡等房屋钥匙都给了她。一年租约到期后,我们续签了一年的合同,最后一次签订合同是在日,签订了从日至日的合同。日许向X给我的打了10万元钱后,就没有再交过房租。我在日找她让她交租金,一直联系不上。我向物业要了住户电话,拨通电话,是何×接的,她说这个房子许向X已经卖给她了。我和何×见了面,跟她说了房子的情况,何×在日就搬了出去。许向X跟我说,她跟她丈夫说这个房子是她借的,不是租的,所以她不希望我去她家里,我们一直见面都是在外面,我不知道她有没有住在里面。
3、关于购买商品房的协议、公证书证明:日,许向X与何×签订协议,约定许向X帮何×购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07号中海凯旋凯悦阁×号的房产。截至日,何×已向许向X支付138.142万元房款及13万元车位购买款。日何×委托胡×购房的公证。
4、何×提供的为购买中海凯旋×号房产给许向X付款记录、购房收据、银行转账凭证、银行对账单证明:从2011年8月至日,许向X以购买房屋需要支付各种费用为名,共收取何×钱款元。
5、何×提供的过户手续办理过程中许向X所发的有关过户的图片证明:许向X向何×发送的虚假材料。
6、被告人许向X的供述:我的女儿和何×的孩子是同学,2005年我们就认识了。2008年何×说为孩子上学买套房子,我说可以通过五矿的关系帮她买一套富力城的房子,后来我就跟她说房子买不上了,把钱退给她。当时好像差了8万元,后来我还给她老公了。隔了一段时间,何×问我富力城的房子还能办吗,我说能帮她买一套中海凯旋的房子。当时我从一个韩×的手里租下了凯悦阁×号的房子,租金是一年40万元,后来这房子的租房钱一直是我在交。在何×给我房款的60%后,何×就住进去了,之后除了300多万元的房款外,我还跟她要了几次其他的费用,应该一共是400多万元。我就是以一些买房的钱款的理由要的钱,之前一直是何×给我转账,后来何×出国期间是她丈夫给我转账,我们签过协议,应该挺清楚的。
十二、诈骗季×的证据
1、被害人季×的陈述:我是北京第二中学教师,2011年8月左右,许向X的女儿到我校上学,我们有过一些接触。日,闲聊时许向X问我住哪儿,我说住望京,她说我住的挺远的,之后她主动跟我说她在东直门这边有一个平价房的指标,是2007年的房,二环内93平米三居室,共六层在三层南北朝向,每平米9000元,本来这个指标是给她侄女准备的,可是她侄女是天津户口没法购买。她说把这个指标给我,帮我把这个房子买下来,我也觉得挺合适,就答应购买了。她说房子的总价是88.3万元,需要三天之内给她40万元定金。8月6日,我们凑齐了40万元,在富力城附近的一家工商银行旁边的咖啡厅,简单签署了一个协议,许向X承诺在20个工作日内交房。签订后我们一起去了工行,将40万元转到了她的工商银行账户(×××),并拿走了我的身份证和户口本。8月8日,我在望京附近的工商银行给她的账户转了剩下的尾款48.3万元。大概过了一周,许向X说要交18.23万元的住房公积金,我说我自己有公积金为什么还要交,她说就是办一个手续,回头再把钱退给我,我又在东城区朝阳门附近的工商银行给她转账18.23万元。
过几天许向X跟我说手续办晚了,民安小区93平米的房子只剩一套了。她说在东直门附近来福士南面有一个107平米的三居室,是2007年的房,我们觉得这个比较好,她说得加钱,这个房9900元一平米,需要19.68万元。8月22日,我在东直门北小街附近的工商银行给她的账户转了这笔钱。9月10日她说事情办的差不多,要送点钱感谢领导,又跟我要了5万元,我在朝阳门附近的工商银行给她转账5万元。9月24日,许向X又跟我说我们这个房子是带车位的,已经打了八折是8万元,我说手里已经没钱了,她说没关系她可以帮我垫2万元,我只要交6万元就行了,我在朝阳门工商银行分两次给她转账了6万元。9月28日许向X跟我说房子的手续已经办好了,需要我缴纳4.2万元的过户费,我又在朝阳门工商银行按要求给她转账。后我一直催促,她以各种理由推脱,说马上办好。10月15日,她又让我交人力资源存档费1.2万元,10月16日,她又让我交公共维修基金2.68万元,18日让我交物业费、取暖费、水电费6100元,我也在朝阳门工行给她转过去了。我一共给许向X汇款145.9万元钱。
2、辨认笔录证明:日,辨认人季×经对公安机关向其提供的10张不同女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了许向X的照片。
3、《协议书》证明:日,许向X与季×签订协议,约定了房屋的总价和交房时间。
4、银行转账凭证证明:季×向许向X转账的情况。
5、被告人许向X的供述:季×是北京市第二中学的老师,也是我女儿的老师,2011年我们认识的。2013年7月的一次闲聊,我知道他家住在望京,工作在东城,我跟他说上班也太远了,顺便说起我能通过关系帮他买一套民安小区的回迁房。我跟他说是一个90多平米的房子,每平米9000元,大概需要80多万元。这样他大概在一个月内就把这80多万元给我了。后来我又跟他要了一次住房公积金钱大概10多万元。后来我说在民安小区没买到合适房子,说帮他在夹仓道给他买一套,又加了大概20万元左右。之后又陆续要了一些其他费用,总共应该是140多万元。我都是以房款、换房加价、住房公积金、过户费、物业取暖费等名义,时间应该是在2013年7月到10月,好像都是通过转账给我的。
十三、诈骗王×3的证据
1、被害人王×3的陈述:2011年,我通过朋友李×认识了许向X。日,许向X给我打电话说她托一个男的帮别人办理买房的事情,但是最近这个男人账上有亏空,需要钱去周转一下,许向X说关系都不错不想让他出事,跟我借钱50万元周转一下。当时我没有那么多钱,就说只能借她25万元,这样当日我用妻子刘×4的银行卡分两笔转账给了她,一笔20万元是在望京四元桥支行的工商银行转的,一笔5万元是在望京华堂商场的取款机上转的。她给我写了借据承诺在日还款,可是一直没还。
之前还有一次,2013年8月底,许向X给我打电话说她正在帮一个妹妹办理购房的事情,但是她把这个买房的钱用了,所以要跟我借钱周转一下,跟我借了25万元。钱通过转账方式给的许向X,大概在9月初,她就将钱还给我了。
2、辨认笔录证明:日,辨认人王×3经对公安机关向其提供的10张不同女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了许向X的照片。
3、《借据》证明:许向X向王×3借款28万元,定于日全部还款。
4、银行转账凭证证明:日,*丽颖向*向荣转账25万元。
5、结婚证证明:王×3与刘×4系夫妻关系。
6、辩护人提交的银行凭证证明:日,许向X向王×3转账3万元。
7、辩护人提交的王×3出具的收条证明:日,收到周×人民币8000元。
8、被告人许向X的供述:2013年8月,我跟王×3说帮我一个妹妹买房子,帮着弄房子的男的因为一些事情正在被调查,需要一笔钱去填补一下窟窿,这样我就跟王×3借了25万元。过了大概十天,我就把钱还给王×3了。2013年10月,我又跟王×3借钱,我说做生意需要周转一下,我又跟他借了25万元,答应尽快还给他,但是现在也没有还。我跟王×3借钱的理由是瞎编的,因为我怕他不借钱给我,另外让他相信我有能力还钱。钱是借款,之前也借过,本息都还了,这次借款利息给他了,只是本金还没给。
十四、诈骗刘×1的证据
1、被害人刘×1的陈述:2010年五六月,我到许向X的家里给她的女儿补习英语课。她在与我聊天时说过她认识东城区的一把手,她女儿周×2到二中上学就是这个东城区老大写了一张条,因为她女儿确实在二中上学,所以我相信她了。2013年3月的一天下午,许向X跟我说本来她要把夹仓道的一套两居室楼房买给她姑姑的女儿姓邓,但她不是北京户口,这是东城区政府拆迁房,外地户口不可以,政府会给买房做公务员模拟资质,并说今年5月1日出新国五条,非京籍户口买不了,她说她办这件事情给了人家10万块钱,现在办不了了,人家要把钱退给她,她说我挺苦哈,要有自己的房子可能以后就好点了,意思是要把这个便宜房卖给我,我说回去跟家里商量一下。3月15日上午,我和家人到夹仓道看了一下,还真有她说的塔楼,而且她说的十八层我们在外面看了一下好像真没有人住,因为外面没有护栏。下午许向X跟我说这套房子卖不了我了,她说东城区老大上两会了,他的底下人以为许向X不要这套房就给别人了。隔了几天,许向X说东城区老大对她说手里有2009年东城区政府的拆迁房在东羊管,当时说这套房是集体大户转小户,现在因为国五条出来以后,这个房子要从小户转个人要等十一以后,并说现在抓得紧,十一以后保证帮我办这事。如果她现在帮我先买这套三室一厅99平米的房子,按8300元一平米,让我交全款83万元,并说要赶在国五条之前把过户的手续都做完,我同意了。我没有看到房,许向X没告诉我准确地址,她说这房子不能带我去看,因为是政府的,而且她说这个房子是自己住,如果带我去看房子人家知道了认为我是倒卖房子的,所以我没有看到。
许向X第一次跟我要钱是在日,她要房子全款,我当时没有这么多给了她现金4万元,地点在她家楼下她奔驰车里,有收条。日,在双井工商银行我给她转账55万元,许向X的工商银行账号是×××;3月19日,我给许向X转账5万元;3月20日转账5万元;4月3日转账12.5万元;4月8日转账2万;4月9日转账8.5万元;4月20日转账7.67万元;5月23日转账3600元,许向X说是交水电燃气费;7月10日转账3000元(公证费);7月26日转账1.3万元(车位费);7月30日转账4000元(车位费);8月,许向X应该付我学费3000元,因当时我还没有给齐她房款,这样3000元被她扣了,她说是交一笔什么钱我忘了。9月12日转账3万元,许向X让我给她5万元好处费,这是第一笔;10月11日转账1.5万元,这是第二笔好处费,还差她5000元,她说就当她孩子的学费了;10月15日转账7500元。许向X共骗了我107.58万元。
2、辨认笔录证明:日,辨认人刘×1经对公安机关向其提供的10张不同女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了许向X的照片。
3、《关于购房协议》证明:日,许向X收到刘×1付房款4万元整,房屋面积180平米,二环路东四桥内,70年产权,2008年房屋,房款总额69万人民币,付清后20日交房屋钥匙,在交付此房钥匙之后一个月内完成过户程序,全程结束。
4、银行转账凭证证明:刘×1将相关款项转入许向X卡中。
5、许向X与刘×1的短信记录证明:双方就拟购买房屋的基本情况、需要支付的钱款等进行短信联系,此外,许向X还发送了建筑工程许可证、办理房产情况等图片虚构正在办理房屋事宜。
6、被告人许向X的供述:刘×1是我女儿的英语老师,我是在2011年认识她的。2013年1月,我说能通过关系给她买一套民安小区的回迁房,90多平的房子,每平米9000元。房款是80多万元,后来我又多次跟她要公积金费用、物业费等钱,总共拿了她100多万元,但是事情也没办,钱也没有还她。她都是转账给我的钱,我好像也给她写过收条。
十五、诈骗吴×2的证据
1、被害人吴×2的陈述:2000年,我通过朋友王×1认识的许向X,王×1介绍许向X是做焦炭许可证的,在我与许向X接触时,她介绍自己的舅爷在五矿和五矿的老总吴×3一块在临退下来之前再做一次焦炭许可证,她凭着关系做这个,一吨可以挣到6千多美元。
日,许向X说她做近视眼手术临时缺钱,让我帮助她一下,我按照许向X提供的建行账号在双井建行给她卡里汇了1万元。她做手术没有我不知道,但是钱一直没还我。
日,许向X说她和王×1与五矿做的生意马上就要结账了,她准备疏通关系打点人让我帮她准备点钱用,说20天内把钱还清。我凑了15万元,9月2日下午两点我开车把钱送到东四十条桥港澳中心停车场,许向X在那等我,我把钱给许向X后,许向X把写好的一张借据给了我。
日,许向X说上次的钱不够,让我再凑点,马上结回钱就都给我。我凑了1万元,9月30日下午在朝阳农光里一个建行用给许向X建行卡账号汇款1万元。
日,许向X找我借钱,还是五矿结账的事,她说钱没花到地方,还需要钱打点,这次是真的,保证一把拿下。我又凑了5万元,11月29日上午10点半到东四十条港澳中心把5万元现金交给许向X,许向X把写好的一张借据给我。再后来许向X又找我借钱,我就没有再借钱给她。
2、借据证明:许向X于日从吴×2处借款人民币15万元,9月22日前全部还清;许向X于日从吴×2处借款人民币5万元,一周内还清。
3、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凭条证明:日、9月30日,分别向许向X账号×××存款人民币1万元,共计2万元。
4、被告人许向X的供述:日,快过春节了,我没有多少钱过年,打电话找吴×2说我要做近视眼手术,吴×2相信了我说的话,转账给我1万元。2005年王×1老逼着我要钱,为了让吴×2帮我做王×1的工作,不让王×1老催我要钱,我许诺他帮我安抚好王×1,我结账了就给他15万元好处费,这是个白条,没有实际行动。2006年借据上的5万元,吴×2没给过我,借据是我写的,为什么我记不清了。2005年快到“十一”了,我给王×18万元过节钱,我问吴×2王×1给你钱了吗,吴×2说给了,我也要过节用,让吴×2给我1万元,算是我向他借的。我从吴×2那借的钱没还。
十六、诈骗赵×的证据
1、被害人赵×的陈述:2006年,我通过石家庄的朋友汪×介绍认识的许向X。我有一个叫胡静淮的哥们在霸州市办了机械加工厂,给房山一个煤矿机械厂加工活,我找汪×让他帮忙找关系让房山煤矿机械厂多给我们点活,汪×说北京有一个朋友叫许向X可以给我联系活。2006年10月,我和许向X约在东单一个咖啡馆见面,她说能办。12月10日左右,许向X说我的事情她已经找人办好了,让我给汇10万元介绍费,我问找谁办的,她说找的五矿的老总吴×3办的,许向X把她爱人周×的建行账号给我,我在日、12日分两次汇了10万元。日,许向X说说上次给的太少,还要6万元,1月17日我把钱直接送到东直门外大街都市阳光小区许向X家里,她给我打了张收条。许向X收到钱后并没有给我们活,我问了一下房产煤矿机械厂是否有人来帮助我们联系加工活的事,对方说根本没人联系,我感觉受骗了。
2007年2月,我和许向X在东单一个饭店见面,问她怎么回事,她说办不成了,没说原因,我要求她把钱退给我们,当时她给了我2万元现金,给我打了一张14万元的欠条。2007年4月开始我一直找许向X要钱,2010年、2011年许向X分两次给我汇了2万元。日,我去找许向X,他丈夫周×说许向X10月20日被抓了,周×当时把身上的1.2万元都给了我。许向X骗我的钱,我碍于汪×的面子想要回钱就算了。日,我看到报纸上登载了许向X的事情,我就到分局报案了。
在许向X帮我办事之前,2006年4月,我还不认识许向X,汪×说他一个北京的朋友许向X有急事需要5万元,我按照汪×给我提供的许向X账号在霸州市农行给许向X汇了5万元,许向X一直没还给我。2006年10月,我找许向X联系活的时候,提过这件事,她说到时候一块给我,最后也没给我,我也没好意思找汪×提这件事,只能自己要。
2、辨认笔录证明:日,经对10张不同女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赵×指认9号照片(许向X)上的人就是许向X。
3、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凭条证明:日,许向X账号×××存款人民币5万元;日、12日,周×账号×××先后存款人民币5万元、5万元。
4、收条证明:日,许向X收到赵×现金人民币6万元,用于接煤机厂液压支架部分的焊接件的代料加工。
5、借据证明:日,许向X从赵×处借款人民币14万元,定于日全部还款。
6、被告人许向X的供述:我通过汪×认识的赵×,以帮他找活给别人好处费的名义前后收了十几万元,退了几万元,剩的钱一直没给,我当时没能力给赵×找活,我是骗人的。我向汪×借的5万元,汪×跟我提过钱是找赵×借的,当时不知道是赵×直接打给我的,这钱我也没还,赵×没找我要这5万元,只是要他的十几万元。
十七、诈骗邹×的证据
1、被害人邹×的陈述:1998年时,我听说没有纺织品配额许可证,很多国内的生意做不成,跟朋友汪×聊天时,我问他有没有关系花钱做这事。我听汪×说他给许向X打过电话,许向X说可以办。我找到河北外贸的曹×1,问他需不需要纺织品配额许可证,曹说可以。日,汪×带我到北京工体宾馆许向X的房间和许向X见面,许向X说有能力做这个事。自日至日期间,我找许向X做纺织品配额的事,实际给了她59.5万元人民币、7500元美金,每一笔都有收条,而且给的都是现金。
第一笔是在日当天,我给了许向X4万条定金,许向X收到钱给我打了收据,写的是汪×的名字,因为许向X不知道这钱是谁的,收据上的日期写错了。第二笔是在日汪×跟我说许向X又给我们做其他配额,需要交定金2万元,我和汪×在许向X工体宾馆的房间给了许向X2万元,收据写的是汪×的名字。第三笔是日我到许向X宾馆房间,因为前两次配额没兑现,许向X给我写了个协议(承诺书),她说有新的配额,我在3月10日、16日分两次在许向X包的宾馆房间里给许向X4.5万元人民币和2500元美金,收据还是汪×的名字。第四笔是在日许向X还以给我办理新的配额为由让我把5万元人民币送到他房间,她写了收条,是我的名字。第五笔是日,许向X以办新的配额为由让我把3万条人民币给了她,收条写的是汪×的名字。第六笔是日,许向X以办配额为由让我给了她5000元美金定金,收条写的是我的名字。第七笔是日许向X以办配额交定金为由让我给了她10万元人民币,收条写的是我的名字。第八笔是日许向X以给我办配额为由,让我给她了10万元人民币,收条写的我的名字。第九笔是日许向X以办配额为由,我和曹×1一起把15万元人民币给了许向X,钱是曹×1出的,收条名字写的是我的名字。第十笔是在日许向X以办配额为由收取了我2.97万元人民币,收条是我的名字。第十一笔是在日,许向X以办配额为由收取了我3万元人民币,收条是我的名字。
配额一次也没办成过,许向X以各种理由推拖,还给我写过承诺保证,因为我和老汪是朋友,通过老汪认识的许向X,许向X跟我说她有能力做配额的事,我就没有怀疑。我主要是帮曹×1做配额的事,如果做成了,曹×1会给我一些相应的报酬。给许向X的钱是我和曹×1、汪×三人凑的,大头是曹×1,我拿了十多万元,老汪有十多万元,具体数额我们三个人需要核对一下。后来我在报纸上看到了许向X的事,确定被骗了我来报案了。
2、辨认笔录证明:日,经对10张不同女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邹×指认9号照片(许向X)上的人就是许向X。
3、收据、收条、保证书证明:日至日间,许向X分11笔收到汪×、邹×人民币59.47万元、7500美元。2007年、2008年间许向X向邹×出具的保证还钱的承诺。
4、曹×1自书材料证明:其与许向X接触后被骗经过。
5、美元对人民币外汇牌价证明:美元折算成人民币的比值。
6、被告人许向X的供述:我和汪×是朋友,他是做老外贸的,邹×和曹×1是通过汪×认识我的,后来他们三个人合伙一起找我做纺织品配额。我前后从他们手里拿了80多万元,其中一些是美金,但是我还了他们20多万元。我当时以为可以做成,后来确实没能力做,收他们的钱也花了,就拖着,一直到被抓也没还。都是在工体宾馆我的办公室收的钱。
十八、诈骗唐×的证据
1、被害人唐×的陈述:2012年时,许向X跟我父亲唐×2说能在富力城给我买一套五矿公司的便宜房子,我家先后给她汇款429万元,但一直没办下来。我曾在2013年5月将许向X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许向X偿还我债务,她一分钱没给我。最近我知道她因诈骗被抓,我觉得我也被骗了,特来公安反映。
2008年3月,我和许向X通过朋友介绍认识,2009年年底许向X家搬到富力城D59号楼之后,我们的来往比较密切。2012年初,许向X跟我父亲说能在富力城买一套便宜房子,让我父亲先不要告诉我,到时候给我个惊喜,她跟我父亲说一平米1.71万元,一套185平米的房子,需要316万元。我父亲在2012年2月从江西老家给许向X汇款180万元,隔了一两周,又从江西汇款80万元,隔了一个月又汇款60万元。至此我父亲给许向X汇款320万元,一部分是我父亲委托我小叔唐×3转账到她的工商银行账户。2012年5月,我知道了这事儿,找到许向X,她说这次肯定能办成。2012年6月,许向X跟我说185平米的房子没有,有一套200平米的,需要加钱26.8万元,我在朝阳门南大街8号的工商银行给许向X汇款30万元。一个多月后,许向X又跟我说要公共维修基金、过户手续费、税金、物业管理费等杂费大概40多万元。2012年10月左右,许向X跟我说房子自带两个车位让我拿两个车位的费用30万元,我的同事何丹、何湘分别帮我汇了15万元钱。许向X一共骗了我们429万元,我没有见过富力城的房子,一直都是许向X在说。
2、辨认笔录证明:日,经对10张不同女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唐×指出第9号照片(许向X)上的女子就是许向X。
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1561号、1562号、1563号民事调解书证明:日,唐×起诉许向X称,2011年1月起,唐×委托许向X带其购房,共计向许向X汇款429万元。日,在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唐×与许向X达成调解协议,许向X于日前给付唐×429万元及利息42.9万元。
4、本院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调取的相关执行案件卷宗材料证明:日,唐×向定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定民初字第1561号、1562号、1563号民事调解书。日,经定州法院执行人员主持,唐×代理人韩多佳与许向X达成《执行和解笔录》,许向X保证于日前履行完毕三个调解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如逾期还不完,自愿向唐×支付200万元的购房损失,法院可对其名下的金地格林小镇311-102号予以强制执行,定州法院当日轮候查封上述房产。日,定州法院委托朝阳法院代为执行(因上述房产已被朝阳法院查封在先)。日,朝阳法院完成对上述房产的拍卖,成交款1060万元,评估费3.8万元,剩余1056.2万元。日,唐×收到案款4745305元;8月1日,唐×收到执行款200万元。
5、被告人许向X的供述:2009年,我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的唐×。2011年,唐×的父亲想托我帮唐×买房,我同意了。这样唐×的父亲分两三次给我转账了300多万元,之后我又跟唐×要了几次钱,应该从唐×手里总共拿了400多万元。后来这事一直拖着,直到2013年4月份,唐×以经济纠纷起诉我,还让我继续给他买房,到现在也没办成。
十九、其他证据
1、证人周×的证言:我和许向X是1996年结婚,2007离婚,2012年复婚。1996年结婚之后我们一直住在一起,许向X一直都没有正经工作。她一直在外面帮别人倒腾煤炭的事,赚一些佣金,具体的我也没有问过,应该是挺赚钱的。2011年我们注册公司的资金是50万元,以及后来开了三家店的前期投入大概二三百万元,都是许向X投资的。许向X在外面诈骗他人钱财的事情我不知道,她在外面的事情我从来都不过问。许向X经常打款给我,主要用来店铺的经营运转和家里的开销。有时候许向X急需用钱我也会打款给她,但是比较少,一般都是她打钱给我。
2、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和平里支行安定门外储蓄所出具的银行交易明细、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回执)证明:许向X的工商银行账户×××自日至日的交易明细。该账户于日被侦查机关冻结,余额为31866.86元。
3、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日,民警从许向X处扣押中国工商银行理财金卡(×××)一张。日,民警对许向X暂住地北京市朝阳区双井富力城×室进行了搜查,起获并扣押苹果5手机一部,张佩荣、刘×3、王×1身份证各一张。
4、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明:日,民警从周×处扣押白色三星直板手机一部、银行卡七张。日将七张银行卡发还。
5、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附件(京信(2013)司鉴定字177号)证明:许向X使用的三星手机及苹果手机的SIM卡均已被剪卡,无法获取,提取了内置存储卡的相关数据。
6、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拘留证、逮捕证证明:日14时许,余×到东城分局刑侦支队报案称被许向X诈骗298.55万元。经工作,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侦支队认定许向X有重大作案嫌疑。日11时许,侦查员在北京市朝阳区双井富力城×室内将许向X传唤至东城刑侦支队进行讯问,许向X于当日被刑事拘留,日被逮捕。
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许向X的身份信息。
8、被告人许向X的供述:大概十年前,我跟五矿公司介绍给我的一个山西的公司做焦炭生意亏了大概1000多万元,我记得一次是580万元,一次是600万元。这些钱都是我跟别人借的,都是一些高利贷,还款的利息很高,还款大概用了2000万元左右。我自己疏通关系请吃饭送礼大概用了300万元左右。2010年周×张罗要开公司、开店,我大概投资了200多万元,2003年我在大兴亦庄金地格林小镇买了一套别墅花了200万元,何×居住的中海凯旋的房子租金用了80多万元,我租的阳光都市的房子租金用了50多万元,剩下的钱都作为我和家里的日常消费花掉了。
关于辩护人提交的中信银行存款回单,经当庭举证、质证,该证据显示日、12月20日,向赵宁借记卡存款人民币19.999万元。但该证据只能证明赵宁借记卡被存入人民币19.999万元,现无证据证明该笔款项是许向X向李×的还款,且被害人李×称在案发前许向X未向其还款,其也不认识赵宁,故本院对此证据不予确认。
关于被告人许向X所提对起诉书指控的部分数额有异议的辩解,经查,起诉书、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的诈骗数额均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唯追加指控的许向X诈骗赵×一起,被害人赵×的陈述、被告人许向X的供述、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凭条等证据证明日,许向X向汪×借款5万元,汪×让赵×向许向X账户汇款人民币5万元,此时赵×尚不认识许向X,故指控许向X诈骗赵×5万元的证据不足,对于许向X上述辩解,本院酌予部分采纳。
关于许向X所提其没有诈骗唐×的辩解、辩护人所提应当将被害人唐×的涉案金额予以扣除的辩护意见,以及诉讼代理人李兆会所提唐×与其他被害人是同样的,都是诈骗刑事案件被害人的代理意见,经查,被害人唐×的陈述、被告人许向X的供述、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相关执行案件卷宗材料等证据证明,许向X虚构有能力帮唐×低价购房的事实,骗取唐×及其亲友支付的人民币429万元,唐×通过民事执行程序在案发后追回损失不影响对许向X行为性质的认定。故许向X所提上述辩解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诉讼代理人李兆会的代理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许向X辩护人所提许向X与王×1在日之前的纠纷应按民事处理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王×1的证言、被告人许向X的供述、收据、银行转账凭证证明许向X虚构有能力办配额、低价购房等事实,骗取王×1的钱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故许向X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向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许向X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唯指控许向X诈骗赵×的部分数额证据不足,本院对该部分数额不予认定。虽然被告人许向X确有还款行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亲属向部分被害人代为退赔部分损失,但许向X在长达十五年的时间里持续行骗,且被害人人数众多,还款行为及亲属退赔数额较小,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特别巨大,故对其不应予以从轻处罚,对于许向X辩护人所提许向X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请求对许向X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诉讼代理人鲁林芳、嵇红霞的相关代理意见,本院酌予采纳。许向X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应责令其退赔,诉讼代理人鲁林芳、嵇红霞的相关代理意见,本院酌予采纳。根据被告人许向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向X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责令被告人许向X退赔人民币三千九百四十七万八千三百一十二元一角,按比例发还被害人(清单附后)。
三、冻结的被告人许向X中国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卡号:×××)内的钱款及扣押的两部手机变价后所得款并入退赔项执行,扣押的理财金卡片发还许向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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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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