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是划拨的土地证能过户吗吗?能在原有的房屋上重新翻盖吗

土地证和房产证是一样的吗?_百度知道
土地证和房产证是一样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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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一样,但名字及内容不一样。房产证的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的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
房地产的事知道点儿
当然不一样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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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证和房产证的区别
不动产证和房产证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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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证和房产证有以下几点的不同:1、证件名称的不同。房产证的全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而不动产权证书的全名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2、监制机关的不同。房产证的监制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国务院机构改革前,监制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而不动产权证书的监制单位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3、权证编号的不同。房产证中包括两个编号,分别是建房注册和房屋所有权证号。而不动产权证书包括的则是证书编号和不动产权编号。4、颁证词的不同。房产证颁证词由以下内容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为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对所有权人申请登记的本证所列房产,经审核属实,特发此证。不动产权证颁证词则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对不动产权利人申请登记的本证所列不动产权利,经审查核实,准予登记,颁发此证。5、标注产权信息的不同。房产证的正文部分需要标注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情况、房屋坐落、登记时间、房屋性质、规划用途、房屋状况、土地状况等等。其中,房屋状况还需详细注明房产的总层数、建筑面积(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等;土地状况需要详细注明房产附着土地的地号、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土地使用年限,其所包含的信息是非常庞大复杂的。不动产权证书在正文需标注权利人、共有情况、坐落、不动产单元号、权利类型、权利性质、用途、使用期限和权利其他状况,其内容属实非常简明扼要的。
区别如下:不动产证基本包含了房产证、土地证、林地证的绝大多数内容。房产证的内容仅包括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情况、房屋坐落、登记时间、房屋性质、规划用途、房屋状况和土地状况。不动产证上,除了权利人、共有情况、坐落位置等原来房产证内容外,还增加了镭射区、不动产单元号、使用期限等内容。版本不同。房产证目前只有一个通用版本;不动产权证书一共有单一版和集成版两个版本,证书中记载了登记簿的主要信息。单一版证书记载一个不动产单元上的不动产权利,而集成版证书记载同一权利人在同一登记辖区内享有的多个不动产单元上的不动产权利。在推广初期,将会主要采用单一版证书。费用不同。房产证的一部分10多年前销售的商品房,同时有土地证和房产证两本证书。当时办理这些证书时,要按照土地面积、房产面积分别进行两次测绘、缴纳两次测绘费用,缴纳两份制证成本费;不动产证测绘只要一次就行,制证的成本费也就收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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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内页不同。房产证包括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情况、房屋坐落、登记时间、房屋性质、规划用途、房屋状况和土地状况;不动产权证规定了权利人、证件种类、证件号、共有情况、权利人类型、登记原因、使用期限、取得价格(以万元/平米为单位)。  2、外页不同。房产证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产权证,并无其他内容。外页颜色是绿色的,注明当地房地产权证,出具的产证号,也是地方编号,以及地方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印章;不动产权证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外,在其右上角写有不动产登记抵押权、异地登记、查封登记等登记类型。不动产证的外页是红色的,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落款“国土资源部”,全国统一编号。  3、印章不同。房产证的发证机关是市(县)房地产管理局(房产管理局)或市(县)人民政府;不动产权证的纸质的《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应当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不动产登记专用章”。不动产登记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统一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部门。如:××县人民政府确定由该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则县国土资源局为该县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证加盖“××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  4、版本不同。房产证目前只有一个通用版本;不动产权证书一共有单一版和集成版两个版本,证书中记载了登记簿的主要信息。单一版证书记载一个不动产单元上的不动产权利,而集成版证书记载同一权利人在同一登记辖区内享有的多个不动产单元上的不动产权利。在推广初期,将会主要采用单一版证书。  5、费用不同。房产证的一部分10多年前销售的商品房,同时有土地证和房产证两本证书。当时办理这些证书时,要按照土地面积、房产面积分别进行两次测绘、缴纳两次测绘费用,缴纳两份制证成本费;不动产证测绘只要一次就行,制证的成本费也就收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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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不大;有的地方 是房产证、土地证,分为两个证,分别是房管局、土地局核发。有的地方是房地产证,两者已经合一。不动产证,就是房地产证,要求两者合一。
不动产证是房地合一,而房产证只是房屋所有权证,需要与土地证配合使用,才是完整的不动产权。
区别就是不动产证囊括了大量的信息,比房产证更容易查询到房主的房产情况,比如拥有更多套房!国家并不鼓励把房产证更换成不动产证,执行&不变不换&的原则,权利不变动就不需要更换!因为如果强行要求房产证更换为不动产证,许多贪官拥有多套房就容易曝光,这样不利于安定团结,不利于繁荣昌盛,不利于房价继续上涨,有些人造谣说反腐败容易亡党的言论就可能实现,所以国家坚决不允许这样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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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
我在北京,08年一个朋友买二手房最终给到手的是《房地产权证》,我是在2013年给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有什么区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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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前者是房地一体证,也就是同时包括房屋和土地的产权和使用权;后者是单独的房屋产权证,应该是商品房吧,你可以要求开发商协助办理小土地证,这个是可以办理的。
您说得对,我是商品房,因为买的是二手房,也是老小区,早找不到开发商了,如果只有这一证,对今后上市、交易;包括拆迁等,会有什么影响吗?谢谢!
其实不会有什么影响的,因为必须房地一体,不会出现你有房产证,但是土地使用权又是别人的这种事,只要你拿到房产证通常就不会有什么问题,比较常见的问题是没有得房产证之前,土地被开发商拿去质押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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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权证是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合并的一本证,而你的房屋所有权证是与土地使用证分开来的两本证,你肯定还有一本土地使用证吧
因为买的是二手房,也是老小区,过户之后只给了这一证,请问对今后上市、交易;包括拆迁等,会有什么影响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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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与土地证不是同一个人的名字,拥有土地证的人能否继承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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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兄弟姐妹四个,我母亲健在。父亲去世留有一处房产。现房产证上是我父亲的名字,但土地使用证上是我哥的名字,现我哥也去世了,我嫂子也改嫁了,如今她说土地使用证是我哥的名字,因此此房子有一半财产是她的,请教大家:她因为有写有我哥名字的土地证而能分到此房子一半的财产吗?她有此套房产的继承权吗?如果有,她占有多大的份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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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以产权登记为准,她不能分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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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所有权证的效力
  核心提示:本案的焦点问题有两个:1、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证,其效力如何认定?2、的颁证行为是否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下面法律快车合同法编辑为您详细介绍。
  &&分析李某某诉某某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案
  被告辩称,某某县人民政府给颁发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被答辩人所诉事实理由不足,其诉讼请求不应支持,依法应维持县政府为第三人颁发的房产证。第一,被答辩人在市政府进行复议时,根本未提及其有土地使用证,也未说第三人的房产证平面图中的部分土地在其土地使用证中,被答辩人认为县政府为第三人颁发的房产证侵犯了其土地使用权,无有事实依据。第二,某某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在日给第三人陈某某颁发房产证时,某某县城关镇南关村委、某某县第三实验小学均无异议,时隔八年于2003年3月第三人陈某某进行了换证,自办证至今已有十四年,被答辩人在县政府职能部门给第三人陈某某办证及换证时,均未提供其拥有第三人陈某某房产证平面图中部分土地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所以,被答辩人请求撤销清房权证城字第0号房产证之诉请不成立,其无有权利要求县政府为第三人重新办理房产证 。
  第三人述称:一、所争议的宅基是1990年经南关村委会划给陈某某使用,合法取得;二、陈某某的房产证系依法取得,合法有效;三、原告所述理由和证据相互矛盾,不能成立。原告向市政府申请复议时从未提到有1999年颁发的土地使用证,而是以2000年与南关三队、六队的买卖契约为证据,原告既然已取得土地所有权,为何又于2000年以6000元的价格购买该土地,显然自相矛盾;第三人获得房产证在1995年,原告取得土地证在1999年,原告的土地证在第三人获得房产证之后,应系无效。
  【审判】
  河南省某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法》的规定,某某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享有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职权。某某县房产管理局为第三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过程中,审核表、勘丈表中部分意见空白,属颁证程序存在瑕疵;房产管理机关的职权是对相对管理人的房屋所有权进行确认,在第三人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在其房屋所有权证中填写使用国有土地面积没有依据。经审理查明双方所争议土地至今有原告占有、使用,第三人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实际并未侵害原告所主张的合法权益,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本案的焦点问题有两个:1、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所有权证,其效力如何认定?2、被告的颁证行为是否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在合议时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某某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享有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职权。根据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办理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须按下列要求提交证件:(二)购买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证;&。本案中某某县房产管理局根据第三人的申请,对第三人购买第三实验小学的房屋进行了审核和勘丈,经审批,为第三人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于2003年进行了换证。被告在审核表中部分意见空白,属颁证程序存在瑕疵;房产管理机关的职权是对相对管理人的房屋所有权进行确认,在第三人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在其房屋所有权证中填写使用国有土地面积没有依据。原告提交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不能证明原告所使用的土地包括争议土地,双方所争议土地至今有原告占用、管理,第三人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是对其房屋所有权的确认,实际并未侵害原告所主张的合法权益,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某某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享有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职权。某某县房产管理局在为第三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时权属审核不清,四邻签字中没有原告的签字;在第三人没有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就办理了房屋使用权证并标注有国有土地使用面积,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第三人所使用的土地应为集体土地,某某县房产管理局在集体土地上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没有法律依据。被告在2003年为第三人换证时,应当按照建设部《城市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公告,被告没有公告,属违反法定程序;原告的土地使用证是否合法不是本案的审查范围。综上,应撤销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一审判决采纳了第一种意见。理由:第三人的房屋是1994年购买,1995年申请颁证。根据1983年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办理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须按下列要求提交证件:(二)购买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证;&。在当时的情况下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没有要求土地使用权证。这是否与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依法取得的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相互矛盾呢?纵观其立法原意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前者是为了规范城市私有房屋的管理,后者则侧重于房地产市场的开发,为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所以,被告为第三人颁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是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的。虽然在颁证过程中存在许多瑕疵,倒也维护了第三人的房屋所有权,但是在第三人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在房屋所有权证中填写国有土地使用面积就不妥当了。可是,仅凭这一点就把第三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撤销也不合适,毕竟原告和第三人的纠纷不是因为第三人的房屋,而是因为第三人房屋以外的土地。这也是第三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没有被撤销的原因。
  本案中原告的房屋座落在一条南北大道的东侧,是一间临街门市,上下两层,其东侧是第三人的院落。双方所争议的土地在第三人院子的西南角与原告的房屋相邻。原告诉称1999年某某县国土资源局为其颁发的土地使用证中包括该争议土地,但从土地证的平面图中无法看出是否包含该争议土地。由于原告的土地使用权证不属本案的审查范围,所以没有细究其办证是否合法。仅从土地的使用现状看,双方所争议土地一直由原告占有、使用,原告说第三人侵犯其权益没有道理。所以被告为第三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实际并未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2005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第30条第(2)项的规定:&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形式上的利害关系,但经实体审查后发现被诉行政行为实际并未侵害原告所主张的合法权益的,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规定,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在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的情况下,房屋所有权证的效力如何认定?
  【索引词】
  房屋所有权登记,土地使用权,驳回诉讼请求
  【案情】
  原告:李某某。
  被告:某某县人民政府。
  第三人:陈某某。
  河南省某某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第三人陈某某于1994年以1500元的价格购买第三实验小学(原南关小学)东院的瓦房四间,于1995年向某某县房产管理局申请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某某县房产管理局接受第三人的申请后,经过现场勘丈、审核为第三人颁发了01504号房屋所有权证,于2003年进行了换证,证号为0号。原告李某某于1999年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其房屋座落在第三人房屋的西侧,在李某某房屋与第三人的南屋之间有一面积约22平方米的土地(争议土地),一直由原告占有、使用,2000年原告与南关三队、六队订立契约,南关三队、六队以6000元的价格将争议土地转让给原告。2009年原告准备在此处建房,第三人以自己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为由,称该处土地归其所有,双方发生纠纷。原告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维持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遂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日,经原某某县人民政府批准,原告的祖辈购买了杜怀玉所有的房产及地产,该地产东至韩、西至道、南至路、北至尚,长阔二十步,横阔四步一尺五寸。原告的祖辈购买该房地产后,一直在该房地产上居住、生活并开办了理发馆,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始,又相继在该房产上开办了代销点及经销门市,直至现在。1999年4月份,经原告申请,并经某某县土地管理局实地测量,被告为原告颁发了土地使用证。2009年 3月份,原告准备在该土地上翻建房屋时,第三人陈某某以自己有房产证为由,声称对原告的部分土地拥有使用权,至此,原告才知道第三人持有所谓的房产证。而经了解,被告为第三人所颁发的房产证平面图中,将原告的部分土地划入其中,侵犯了原告的土地使用权。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向濮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清房权证城字第0号房产证,而濮阳市人民政府在未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于日作出濮政复决字(2009)第4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颁发的清房权证城字第0号房产证。原告认为,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房产证未经实际和实地测量,颁发程序不合法,所颁发的房产证平面图与原告所持有的土地使用证相冲突。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清房权证城字第0号房产证,并责令被告为第三人重新办理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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