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汇算清缴时已交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能税前扣除吗

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问题答疑(三、企业做好汇算清缴要过四关)
bug您当前的位置: >>
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问题答疑(三、企业做好汇算清缴要过四关)bug | 浏览次数: | 来源:
蚌埠市地税局 | 【
】【】【】&企业做好汇算清缴要过四关&&&& 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都是一场硬仗。2015年度汇算清缴不仅面临十多项所得税法规变化、申报表调整,而且绝大部分涉税事项由事前审批变成备案管理,纳税人责任加大。汇算清缴是一个系统工程,做好汇算清缴要过认识、法规、报表、管理四关,才能消除税收隐患,实实在在享受税收优惠。&&& 认识关:汇缴是风险防控的最后关口&&& 如果简单地理解汇算清缴工作就是填写报表、履行程序、交差了事,那将埋下巨大的风险。因为申报的结束,不意味着风险的消失,如果没有按照税法的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额,以后将面临被补税罚款的风险。这样的教训已有很多。&&& 2015年,某市税务部门在检查一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大型企业时,发现其对有关法规理解有误,没有正确处理总分机构税率不一致的应纳税所得额分配和税额计算问题。该企业没有在分配税额之前,先分配所得额,导致本应适用高税率的所得,适用了低税率,少缴了企业所得税。该企业持续多年一直沿用这种错误的计算方法,多年累积的少缴所得税金额已经达到数亿元,使企业陷入巨大的税收风险之中。&&& 笔者建议企业从以下三点,认识汇算清缴工作。&&& 一、汇算清缴是控制所得税风险的最后关口&&& 在现行18个税种中,企业所得税风险更大。因为,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复杂,税会差异大,计算方法繁杂,纳税人即使有很强的遵从意愿,也极易产生少缴税的风险。再从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内在关系看,由于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应税收入,一般也是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凡是发生补缴营业税和增值税的情况,一般要补缴企业所得税或调减可弥补亏损额,但是补缴企业所得税,尤其是因为扣除的原因,补缴企业所得税,不一定补缴营业税或增值税。&&& 汇算清缴是控制少缴税风险的最后一道关口。如果在汇算清缴过程中,不能依法纳税,少缴税的风险就已经埋下。税务机关的机构设置是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各司其职,负责汇算清缴的是征管部门,负责检查的是稽查部门。征管部门在短时间内接受大量纳税人的申报,一般只做程序审核,不做实质审核,纳税人是依法自主申报。如果纳税人没有将少缴税的风险,自行控制在申报环节,以后税务机关稽查时,就面临被补税、罚款的惩罚,情节严重的,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汇算清缴是享受所得税权益的关键机会&&& 企业所得税法在规定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同时,也有许多可以免除纳税义务,减轻纳税义务的规定,比如特殊重组暂不征税的规定,研发费用和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的规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各类收入减免税的规定等等。纳税人应根据自己的情况和有关规定,争取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合法地降低自己的税收负担。如果在汇算清缴期间没有享受优惠,尽管以后不是没有机会,但是办理程序相对复杂,也浪费了资金的时间价值。&&& 笔者在2014年接受两家公司委托,为其出具2013年的汇算清缴鉴证报告,出具资产损失鉴证报告。这两家公司都在2013年发生股权投资损失,经法院批准,被投资方都已开始清算,其中一家公司的资产损失证据确凿,当年基于鉴证报告,将股权投资损失在税前扣除;另一家公司则因无法找齐实际出资额的证据,支撑损失金额的证据不足,当年没有税前扣除,直到从其他股东取得被投资企业成立时的协议,才在以后年度扣除。&&& 三、汇算清缴是提高管理水平的良好契机&&& 业务决定税务,应纳税额是业务经营的结果,正确计算税额,必须在财务资料的基础上,结合业务进行。因此,做好汇算清缴,必须对自己过去一年包括税收管理、财务管理、业务管理在内的企业管理,进行一次全方位的内部审计,在正确计算税额的同时,发现各方面管理存在的问题。针对因为业务、财务、税务管理脱节造成的税收风险,提出优化管理流程,改进管理的措施,尽量实现业务、财务、税务管理的无缝对接、事前对接和科学对接,将税务风险控制在产生之前。&&& 法规关:熟练掌握应用所得税法规&&& 税法是衡量纳税义务的尺子,是处理有关工作的指南。全面、准确掌握所得税法规,是做好汇算清缴工作的必要条件。做好汇算清缴工作需要掌握的法律法规,包括截止汇算清缴年度所有有效的所得税法规,对当年新出台的法规、修订的法规,纳税人要特别注意。2015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几十项所得税新法规,比较重要的包括以下十个方面的内容。&&& 一、福利性质的部分支出可按工资扣除&&& 在2015年汇算清缴时,以往作为福利费处理的项目,如果列入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且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关于工资、薪金的规定,就可以按照工资、薪金扣除。&&& 将福利费作为工资扣除,可以从两个方面减轻税收负担,一是可以减少福利费被调增的金额,二是其他以工资作为计算扣除基数的项目,也可以多扣一部分。&&& 二、跨年度支付的工资可以扣除&&& 许多企业的工资,尤其是年终奖,一般是在年度结束后发放。关于工资发放的扣除问题,2015年之前,许多地方的税局坚持只有在当年12月31日之前实际发放的工资,才可以在当年的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这种做法,自2015年汇算清缴开始改变,2016年在汇算清缴结束之前,实际发放的2015年度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这一改变,使工资、薪金的扣除,更加符合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也减轻了纳税人纳税调整的负担和风险。&&& 三、外部派遣劳务用工支出可作为工资扣除&&& 许多企业受编制等限制,只能通过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方式,保证工作的正常运转。支付的这部分费用,是作为劳务费扣除,还是工资、薪金扣除?按常规来讲,应作为劳务费扣除。自2015年起,根据支付对象,分别作为不同的项目扣除。凡是按照协议,支付给派遣公司的,就作为劳务费扣除,支付给被派遣员工个人的,可以按照工资和福利费扣除。&&& 对接收方而言,劳务费改为工资扣除,可以加大以工资为计算基数的扣除项目的扣除金额,但是劳务费改为福利费扣除的部分,又可能导致纳税调增。对派出方而言,如果被派遣人员的工资直接由接收方支付,导致自己的工资支出减少,可能导致某些项目可扣除金额的减少。&&& 四、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行业范围扩大&&&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在过去生物药品制造、专用设备制造等六大行业的基础上,扩大到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其2015年1月1日之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选择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 加速折旧对纳税人所得税负担的影响,尽管是时间性差异,但可以使纳税人在设备使用前期少缴所得税,减轻现金流的压力,节省资金的时间成本。&&& 五、技术转让所得优惠限制进一步放宽&&& 优惠限制的放宽,包括对独占许可地域限制的放开和技术转让收入范围限制的放宽。&&& 根据税法,居民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500万元以内的,免征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减半征收所得税。但是,如何把握技术转让所得的内涵?一般指转让技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转让使用权,是否有地域范围限制?最初的地域限制非常苛刻,限于5年以上全球独占许可,才可享受优惠,后来对中关村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取消了地域限制,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所有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技术使用权,都可以享受优惠。&&& 为使技术受让方掌握技术,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如果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并且与技术转让收入一并收取,可以计入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收入。&&& 六、集成电路相关企业也可享受优惠&&& 也许是集成电路产业太重要了,与集成电路有关的封装、测试企业、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2017年底前获利的(也可以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2017年前未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 当然,对享受优惠的上述企业,在职工学历、关键技术、销售收入等方面,都规定了非常苛刻的条件,纳税人一定要完全符合要求才可享受。&&& 七、创投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可享受投资抵免优惠&&& 创投企业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的,投资额的70%可以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从事创业投资的合伙企业,由于是先分后税,无法享受上述优惠,其法人合伙人也无法享受优惠。为解决上述问题,自2015年起,合伙制的创投企业符合条件的投资,其法人合伙人也可享受投资抵免的政策,法人合伙人按照持有合伙企业的权益比例和合伙企业的投资额,计算其可以享受优惠的投资额,投资额的70%可以抵免其从合伙企业分得的应税所得额。&&& 需要注意的是,法人合伙人可以抵免的所得额,不是其全部所得额,仅限于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所得额。&&& 八、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资产产生纳税义务的可能性加大&&& 在2015年之前,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我国境内企业股权,有可能被认为是直接转让,产生缴纳我国企业所得税的义务。但间接转让资产的范围,还仅限于股权,还仅限于设在开曼等避税地的中间层企业。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将间接转让征税的范围大大拓宽。&&& 一是扩大间接转让的对象。由以前的间接转让股权,扩大到间接转让不动产和机构场所。&&& 二是扩大中间层企业的范围。不管中间层企业设在什么地方,只要其价值主要由我国境内的股权、不动产、机构场所构成,则转让中间层企业的股权,就可能被认为产生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7号公告的出台,警示非居民企业,在转让某个企业股权时,只要该企业持有我国境内的企业股权、不动产或者机构场所,在考虑交易价格和交易模式的时候,就要注意是否会产生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九、中外合作企业按照居民企业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在2015年明确,开采石油的中外合作企业,属于我国的居民企业,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是第一次明确中外合作企业按照居民企业缴税。&&& 如果将中外合作企业作为居民企业征税,则向境外的外方支付税后利润时,还应按照股息所得,扣缴外方的所得税。&&& 没有在境内成立中外合作企业,外方在我国境内开采石油,构成机构场所,外方在我国有纳税义务。外方缴纳所得税后,再将税后利润汇回本国时,不再扣缴所得税。&&& 十、境内银行的境外分行自境内取得利息不再扣税&&& 境内银行的境外分行,如果将资金贷给境内企业,境内企业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时,在2015年之前,是应该扣缴所得税的。但是,境外分行的利息收入需要并入总行的利息收入,被扣缴的所得税,由于是在境内缴纳的,不能享受境外所得税抵免的政策,导致重复征税,这是困扰许多银行多年的一个问题,终于得到解决。以后境内企业再向境内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时,不用再扣缴所得税。&&& 除上述比较重大的政策调整外,金融企业准备金政策、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等政策变化,也值得有关纳税人注意。&&& 报表关:熟悉架构了解申报表变化&&& 汇算清缴的过程,最终是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主表及有关的附表。把数算对了,把表填对了,才能避免所得税风险。正确填写申报表,需要正确认识申报表。&&& 一、申报表的结构和逻辑&&&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共41张,1张基础信息表,1张主表,6张收入费用明细表,15张纳税调整表,1张亏损弥补表,11张税收优惠表,4张境外所得抵免表,2张汇总纳税表。&&& 主表与附表的关系是主表汇总附表,附表支持主表。当然附表又分为一级附表和二级附表,二级附表支持一级附表。&&& 主表一共38行,1到13行是利润总额的计算,14行到23行是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24行到36行是应纳税额计算,37到38是以往年度多缴或少缴税款在申报年度的处理。从主表的总体结构看,年度申报的过程,就是本年应补应退税额的计算过程,汇算清缴的最终目标是通过计算当年应纳税额,得出汇缴年度应补或应退的税额。具体的过程和逻辑是:&&& 1.以会计利润作为起点(主表13行)&&&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基于企业的会计利润,申报表的第一部分,实际就是利润表。因此,在财务审计结束后,再做税务审计,有助于减少不必要的调整。&&& 2.将会计利润调整成不含境外所得的境内所得(主表23行)&&& 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先把会计利润中的境外所得去掉,把会计利润变成不含境外所得的会计利润。这是因为存在境外所得税抵免的问题,所以境外所得要单独计算,先去掉,后面再加回。然后再进行纳税调整,将会计利润调整成应纳税所得额。&&& 3.应纳税额的三次计算(主表25行、28行、31行)&&& 根据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法定25%的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主表25行)&,由于有直接针对税额的减免税额优惠和抵免税额优惠,考虑这些因素后,又得出&应纳税额(主表28行)&,再考虑境外所得应纳的税额和抵免税额,才得出&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主表31行)&。&&& 所以,汇算清缴的过程可以简单表述为:&会计利润是起点,境内境外分别算,纳税调整是关键,税额再做加或减,扣掉已预缴税款,应补应退才算完,只要记住这条线,汇算清缴并不难&。&&& 二、申报表的变化&&& 在过去的一年中,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一些调整年度申报表的法规。如《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部分填报口径的通知》(税总所便函〔2015〕21号),对职工薪酬、加速折旧、政策性搬迁,亏损弥补等附表的填报,做出了某些调整,有关的纳税人,应予以关注。结合最新的重点领域(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技术使用权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时也为方便企业在汇算清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在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中,对申报表的部分内容相应调整,如《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第33行&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填报说明中,删除&全球独占许可&内容。&&& 除年度申报表有所变化外,预缴申报表的变化在2015年有过两次,主要是根据政策调整,增加了《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增加了小微企业的判定栏次,以落实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为了避免汇缴时退税,有些优惠政策,如对收入的免税等,在预缴时就可以享受优惠。&&& 管理关:适应审批变备案的不断变化&&& 结合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税务局对纳税人的管理方式,由以往的事前审批,变成备案管理,纳税人享受包括特殊重组在内的优惠,享受协定待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等,都是采取给税务局提交有关资料,然后可以享受有关待遇,税务局以后再核查等方式。具体可以参考《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 税务局管理方式的变化,对纳税人而言,尽管在程序上简化了,但是由于税务局不再通过审批的方式,对有关涉税事项把关,加大了纳税人的遵从责任,纳税人在享受有关待遇时,为了规避潜在的涉税风险,最好做到以下几点:&&& 一、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规划有关业务。&&& 二、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草拟有关合同协议。&&& 三、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四、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准备提交税务局的证明资料。&&& 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留存备查的有关资料,做到一样不少,件件与实际情况相符。这样才有助于在享受管理便利的同时,规避潜在的风险。bugbug蚌埠地税服务网
版权所有 蚌埠市地方税务局&&|&& |
| 主办单位:蚌埠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1 地址:蚌埠市胜利中路21号  电子信箱: & 皖ICP备号  您是第
位访问者 技术支持: 联系电话:12016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的10个问题
一、基础信息表填报问题,没有“对外投资”,不允许填空?为什么?表中“209计算方法”要怎么选择? 企业填报基础信息表时,“对外投资”信息默认为空,但因浏览器问题,投资和投资金额会显示为0,如企业没有对外投资,填报好基础信息表后可直接保存通过。 该表“209所得税计算方法”要根据实际采用的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来选择。 二、一般企业收到政府补贴收入应如何填写年报报表? 一般企业收到政府补贴收入后应按以下情况填写年度申报表: (1)如果收到的政府补贴收入符合不征税收入时,则需填写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20行“政府补助利得”及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涉及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不能税前扣除,需根据情况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4行“(十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第25行“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涉及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其折旧、摊销额不得税前扣除,需要填报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对应行次进行调整。 涉及不征税收入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应计入本年应税收入的金额,填报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第6行14列“应计入本年应税收入金额”。 (2)如果收到的政府补贴收入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需要根据情况选择填报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的第9行“三、政府补助递延收入”、第10行“(一)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第11行“(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相关行次。 三、年报中的《资产负债表》期初余额和期末余额应填写什么时期的数据? 年报中《资产负债表》的期初余额是上年度的期末余额,期末余额以报表期期末数额填列。 四、企业申报年报时提示:“贵公司有尚未弥补的亏损,请如实填报《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应如何处理? 此校验为提示性信息,根据企业以前年度申报信息显示,企业有尚未弥补完的亏损,请核实以前年度申报情况并如实填写 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五、申报年报时提示:“请根据企业股东情况如实填报《企业基础信息表》“301企业主要股东”相关栏次”,应如何处理? 企业应根据《税务登记表》“投资方名称”项目内容进行填写,如果企业股东发生变更但未及时到税务机关进行变更登记的,请先到所属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再按变更登记后的《税务登记表》“投资方名称”项目内容填写《企业基础信息表》“301企业主要股东”相关栏次。 六、A105081是否为必报表? 当企业四季度预缴(按季预缴)或是第十二月份预缴(按月预缴)申报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附表2)》第13行第16列&0或第17列&0时,则年度汇缴申报时《A10508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作为必填表,应如实填写该表。 七、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能否同时享受?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何时如何备案?什么时间可以享受优惠?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在年度申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研发项目立项文件。主管税务机关准予备案后,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优惠。 九、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哪些需要清单申报,哪些需要专项申报,如何进行申报?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根据损失类型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以上五种类型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清单申报可直接填报年度申报表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需要另外报送资料。 十、税前扣除凭证有哪些,什么是合法的税前扣除凭证? 合法的税前扣除凭证包括: (1)外购货物、劳务或服务,收款方按规定开具的发票; (2)财政部门监制的合法有效的财政票据; (3)财政部监制,套印“中央财政票据监制章”和“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的2012版机打军队票据; (4)境外单位或个人签收的单据,税务机关有疑义,应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证明; (5)不动产购买方无法取得发票的,可将法院裁定书、法院调解书、契税完税凭证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6)自制扣除凭证,如、折旧等; (7)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哪些保险费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来源:华政税务
作者:华政税务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保险费是企业费用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里面包括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基本保险、补充保险,也包括企业投保的财产保险等其他保险品种。那么,对于企业来说,哪些保险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呢?往下看: 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保险费是企业费用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里面包括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基本保险、补充保险,也包括企业投保的财产保险等其他保险品种。那么,对于企业来说,哪些保险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呢?往下看:
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
1、《》()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2、《》()第三十五条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 自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企业财产保险
3、《》()第四十六条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特殊工种职工人身安全保险
4、《》()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企业差旅费中的人身意外保险
5、《》() &第一条 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问】我公司向人保财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该险种属于财产险,为减轻因员工的意外情况而给雇主(公司)带来的潜在损失,其保险理赔款直接支付给公司而非员工。我们认为此险种不属于《》第三十六条规定中的&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的范围,因而可以在税前扣除,不知我们的理解对否?请予以明确。
【答】根据《》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雇主责任险虽非直接支付给员工,但是属于为被保险人雇用的员工在受雇的过程中,从事与被保险人经营业务有关的工作而受意外,或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致残或死亡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因此该险种应属于商业保险,不能在税前扣除。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发布日期:日)
【问】单位统一组织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其中&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其依据必须是法定的,即是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企业应当为其职工投保的人身安全保险,如果不是国家法律法规所强制性规定的,企业自愿为其职工投保的所谓人身安全保险而发生的保险费支出是不准予税前扣除的。此类保险费范围的大小、保险费率的高低、投保对象的多少等都是有国家法律法规依据的,如《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煤炭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因此,如果单位统一组织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不满足《》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即使计入福利费并为员工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
【问】为员工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解释:一、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此类保险费,其依据必须是法定的,即是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企业应当为其职工投保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如果不是国家法律法规所强制性规定的,企业自愿为职工投保的所谓人身安全保险而发生的保险费支出是不准予税前扣除的。此类保险费范围的大小、保险费率的高低、投保对象的多少等都是有国家法律法规依据的。
根据上述规定,除国家强制规定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人员办理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国家明确规定可税前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费均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为员工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所支付的保费不属于可税前扣除的商业保险费范围,相应支出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