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存款利息应该填在哪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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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愤怒刚学习不久,没法学啊要考试了,急死我了这次就不告诉你们老板了,限你们赶紧弄好算了,麻木了请问,收到银行存款利息,汇算清缴的期间费用表中如何填写?_百度知道
请问,收到银行存款利息,汇算清缴的期间费用表中如何填写?
是记入财务费用-佣金和手续费吗,收到银行存款利息,汇算清缴的期间费用表中如何填写?直接记入财务费用-利息收支吗?还有与银行发生一些对账单费用等请问
我有更好的答案
收到的利息和支付的利息合计净额填写到“财务费用-利息收支”,利息净支出,填写正数,利息净收入填写负数。银行的电汇手续费、小额账户管理费及其他的收费填写到“财务费用-其他”,不要填写在“佣金和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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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有关利息支出的权威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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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如何才能享受优惠?不备案能否享受税收优惠?以下是中国税网核心期刊《财税实务问答》推出的一期专题,解答纳税人实际操作中遇到的热点问题。
  1、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能否税前扣除?
  问:因公司经营需要,计划向员工筹集资金500万元,参与人数规模有50人,借款期限1年,签订借款合同,直接让员工将款项打入公司的基本户,该部分利息是否能税前扣除?
  答:《国家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第二条规定,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参考:《省地方税务局民间借贷税收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地核算应税劳务的发生,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
  第十二条规定,应税劳务发生后,纳税人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并申请开具合法票据。
  根据上述规定,符合上述规定的自然人借款,可以税前扣除,个人应当向公司提供符合规定的发票。
  2、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能否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向另一企业借款并付息,对方为非金融机构,支付的利息能否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支付的利息,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但是应当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3、关联方借款利息能否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向母公司借款(都是非金融企业),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能否全额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
  (一)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二)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三)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第二条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五条规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其中:
  标准比例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的比例。
  关联债资比例是指根据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的规定,企业从其全部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以下简称关联债权投资)占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以下简称权益投资)的比例,关联债权投资包括关联方以各种形式提供担保的债权性投资。
  第八十六条规定,关联债资比例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其中:
  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
  第八十七条规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间接关联债权投资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按照同期同类金融企业借款利率支付母公司的借款利息,债资比不超标的情况下可以全额税前扣除,如果债资比超过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计算不得税前扣除的利息金额。
  4、投资未到位发生的利息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是2012年新开办的企业,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先期投入2500万元,尚欠500万元。2013年,公司向银行借款1000万元,产生借款利息60万元。所发生的利息支出可否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期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
  计算公式为: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根据上述规定,假设你公司2013年投资额、借款额没有发生变化,那么将2013年发生借款至年末视为一个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60×500÷1000=30(万元)。
  5、统借统还利息如何税前扣除?
  问:我单位集团公司统一向银行借款,分拨给下属单位使用,集团公司按照银行借款利率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集团公司收取的利息是否缴纳营业税?是否需要开具发票?如果不开发票,利息如何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第一条规定,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集团公司收取的统借统还利息不需要缴纳营业税,不需要开具发票,但是对于下属单位的税前扣除问题,总局没有明确的规定,目前只是针对房地产行业有相关的规定: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地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部分地方将该政策扩大了适用范围,从房地产开发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如:
  《市地税国税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0〕5号)第六条资金拆借利息的税前扣除问题规定,实行统贷统还办法的企业,集团公司与所属子公司应签订资金使用协议,子公司按照协议实际占用资金支付给集团公司的利息与集团公司向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一致的部分,准予扣除。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10〕3号)文件第二条关于企业统一借款转借集团内部其他企业单位使用税前扣除问题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并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分摊利息费用的,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但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不得重复扣除。”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8号)第八条规定:对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采取“由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按一定程序申请使用,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将利息支付给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统一与金融机构结算”的信贷资金管理方式的,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贷款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数额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继续执行的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9〕52号)第六条关于总机构统一向银行借款后划拨给下属企业使用收取的利息扣除问题规定,企业集团或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总机构)对下属企业实施紧密型管理,采取由总机构统一向银行借款,然后划拨给下属企业分别使用的,总机构按使用银行借款金额分配给下属企业的利息可承认扣除。向下属企业分配的利息金额是否正确合理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审查确认并出具适当的证明资料。
  企业集团或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总机构)对下属企业实施紧密型管理,采取由总机构统一向银行借款,然后划拨给下属企业分别使用的,总机构按使用银行借款金额分配给下属企业的利息可承认扣除。向下属企业分配的利息金额是否正确合理,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审查确认并出具适当的证明资料。
  6、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如何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按银行同期利率向另一家公司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4年,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到期一次性支付的利息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分4年还是在支付利息时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关于一次性还本付息的利息税前扣除问题,总局没有明确的规定,以下地方政策供参考:
  《宁波市国税局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规定:
  十四、利息支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是列支在还本付息当年度,还是按权责发生制要求进行追溯调整?计提的利息是否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例如,某公司向其他单位借款1000万元,年利率10%,借款期限3年,合同约定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该企业借款第一年记账,借:财务费用100万,贷:应付账款(预提费用)100万。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因此,负债人应该在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实际支付利息后,方可税前扣除。
& && & 来源:每日税讯
中国会计社区官方微信公众号:会计通。利润表中 本期所得税费用 如何填列_百度知道
利润表中 本期所得税费用 如何填列
本期所得税费用按照:利润总额×25%填列。那么在损益表利润总额出来以后,计算当月或季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按月或按季计算应预缴所得税额: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2. 缴纳季度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3.跨年4月30日前汇算清缴, 全年应交所得税额减去已预缴税额,正数是应补税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4.缴纳年度 汇算清应缴税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5. 重新分配利润 借: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年度汇算清缴,如果计算出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少于已预缴税额: 借:应交税 金-应交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重新分配利润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8.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退还多缴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其他应 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9.对多缴所得税额不办理退税,用以抵缴下年度预缴所得税: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 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10.免税企业也要做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借: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资本公积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采纳率:76%
来自团队:
“所得税费用”就是“所得税”,旧准则报表叫所得税,新准则报表叫所得税费用,一样的啊。
在“利润总额”下面“减:所得税”这一行、“本月数”这一栏填列。
不是问你填在哪儿这个我知道,是问你怎么根据账面填写
按你当期计提的数填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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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会计分录
汇算清缴退税的会计分录怎么做,(5年的弥补亏损已经过了)
  (一)汇算清缴会计分录  1、补提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交纳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3、结转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二)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贷:银行存款调整减少上年利润或调整增加上年亏损时,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如下:
1.按月或按季计算应预缴所得税额,作如下分录:银行存款
5: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10.免税企业也要做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实际缴纳所得税时:借,包括弥补上年度亏损:所得税 年度终了,企业应根据“本年利润”科目有关资料,计算出本年实现的利润总额.对多缴所得税额不办理退税,用以抵缴下年度预缴所得税。按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乘上规定的税率,作如下分录,并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纳税额时,作如下会计分录:借:所得税贷.重新分配利润
借,计算的实际全年应纳税额多于全年已预缴的所得税税额,其少交的部分:
借。企业应按规定将利润总额进行调整:借:银行存款多缴的部分: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2,减除已缴纳所得税的投资利润等,调整后的余额:所得税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实际补缴少缴的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贷. 缴纳季度所得税时,如果是涉及损益的,应对上年利润总额和利润分配进行调整,计算出多缴或少缴所得税,办理补缴或退税手续。企业按规定调整上年利润,如调整增加上年利润或调减上年亏损时,作如下分录:借:有关科目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对调整增加的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作如下分录: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就得出企业的应纳税额。企业如果有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其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按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企业在汇算清缴时,作如下分录.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退还多缴税款:
借。计算出少缴的税款时,应于下一年度缴纳时补缴: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3.跨年4月30日前汇算清缴,全年应交所得税额减去已预缴税额:
借,就构成企业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同时作: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贷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资本公积  借:本年利润
贷:银行存款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4.缴纳年度汇算清应缴税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按月(季)预缴(一般是分季度预缴),作如下会计分录: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有关科目由于调减利润而应退回的税款,作如下分录: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贷,如果计算出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少于已预缴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贷,分月或分季预缴: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贷:银行存款企业按规定收到退回的所得税税款时: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实行先缴后退的企业,按规定交纳税款时:借,作如下分录: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8: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借.上年利润调整所得税会计处理企业年度决算报表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对发现的上年度会计事项. 重新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年度汇算清缴,正数是应补税额,可在下一年度抵缴。3.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会计处理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在享受减免税优惠措施时,应将减、免的应纳税额计算入帐:盈余公积4,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计提时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所得税
结转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所得税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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