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和实际业务内容不符,违反政治纪律什么财经纪律

关于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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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行为的通知
发布时间: 10:34:46&来源:聊城市实验中学&文字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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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东昌府区纪委派驻第四纪检组
&东昌府区监察局派驻第四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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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
关于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行为的通&&&&&&&& 知
区属各学校:
&  为认真贯彻落实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省、市、区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区教育系统各学校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行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强化财经纪律约束
  2015年,全区教育系统各单位在压缩“三公”经费支出、增收节支、规范财经纪律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公务接待费用有较大幅度下降,各项财经政策、制度执行总体情况较好。但个别部门仍然存在财经秩序混乱、财经纪律松弛等问题,甚至出现了违法犯罪行为。这些现象和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央、省、市、区提出的各项规定和依法行政的要求,与党风廉政建设格格不入。全区教育系统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以高度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将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行为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并作为当前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以务实的工作作风,落实好中央、省、市、区有关规定,严肃财经纪律。
  二、认真自查整改,切实解决突出问题
  全区教育系统各单位要对本部门的财务状况进行自查整改,对照中央、省、市、区和教育局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查找是否存在违规公款吃喝、公车私用、请客送礼、违规发放津补贴及奖金、“收支两条线”执行不到位、政府采购不规范、“小金库”专项治理不到位、财务会计制度执行不严以及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问题。要针对查找出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及措施认真进行整改,并修订和完善相关内控制度,坚决杜绝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同时,各单位要将相关自查整改情况于2016年6月10日前报区教育局审计科备案,不得瞒报、错报、漏报。2016年6月份区第四纪检组(监察室)、区教育局、区财政监督局将联合对教育系统各单位2015年财务状况审计结果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对我行我素、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依规追究单位领导人和财会人员的责任。
三、采取措施,切实规范财经行为
&& (一)强化会计基础,规范财务管理。一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各单位要科学合理设置会计岗位,配备法规意识强、业务素质高、职业道德好的会计人员。会记人员必须凭会计证上岗,不得兼任单位其他职位,不得使用非本单位在编人员或临时工。二是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和内部会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各单位要进一步明确会计岗位职责,设立会计、出纳岗位,并制定内控制度、稽核制度、会计和出纳岗位制度等相关财经制度。三是各单位对重大财务事项必须集体决策,有会议记录可查,并严格按照各项财务制度进行审核、审批和执行,依法办理会计事项和核算各类经济业务。
&& (二)加强账户管理,从源头治理“小金库”。一是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银行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开设银行账户,除财政部门允许保留的账户外,不得自行开设账户,严格执行“零余额”账户规定。二是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范围、限额支付现金,严禁超范围、超限额现金支付;严格控制个人借支公款,对确因工作需要借用的公款,需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收回,不得用不合法票据或“白条”列支,各单位要对已到期的个人借款进行全面自查,区第四纪检组(监察室)、区教育局、区财政监督局将进行随机抽查。三是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单位要及时清理往来款项,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不得利用往来款项隐瞒实际经济业务和进行违法违纪活动。
&& (三)加强国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一是各学校要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科学合理配置各类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完善国有资产台账的设置,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二是严格执行资产报批和评估制度,加强对固定资产报废、核销、转让的管理,避免资产处置的盲目性和随意性。三是各学校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必须在办理审批手续后实行有偿使用,资产处置收入和经常性收益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 (四)严格执行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以学校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等非税收入,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规定缴入国库专户,做到应收尽收,不得坐收坐支、挪用或截留,更不得以收抵支,转移政府非税收入。严格执行《山东省教育厅等6部门关于2015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教财发[2015]1号,以下简称《意见》)文件规定,严格落实国家对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管理规定,严禁越权设立教育收费项目,严禁违规制定收费标准。教育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应通过学校网站向社会公示,各学校要通过发放收费政策一览表、宣传手册等方式,方便群众查询和监督。不得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畴内应免费提供服务的事项、国家已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或已明令禁止收取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项目。
&& (五)严格规范经费支出管理。一是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制度。各学校要按照财政文件规定,对列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会议费、公务接待费等支出项目,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支付。对不按规定办理、使用公务卡的单位和个人,学校不得核批用款计划,停止结报各类费用,对渎职财务人员严肃处理。二是加强现金支付管理。各学校要严格按照现金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支付现金,对未列入现金支付范围的支出项目,凡是金额超过1000元(含1000元)的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结算。三是严格经费报账票据的使用。各学校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凭合法合规的票据支付费用。财务审核人要重点审核发票来源的合法性,手续的齐全性,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对单联填开、填写项目不齐全、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开具票物不符发票、扩大专业发票开具范围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严格签报手续 ,发票报销必须有经办人、审核人、审批人的签名。经办人签字时要注明用途,经办人、审核人、审批人不能为同一人。各单位取得的批量购置商品发票须附加盖售货单位公章的明细清单,发票如出现内容更改、大小写金额不符的,一律退回重开。公务接待费报销凭证须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不得报销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不得报销名不符实的费用。凡违反规定购买礼品、礼盒、代金卡(券)的费用,走访、慰问(老干部、老党员节日慰问、教职工病号慰问除外,但必须据实写明理由附账报销)的费用一律不得入账报销;凡以各种名义(区委、区政府以上文件支撑的除外,但必须以相关文件附账报销)滥发的津贴补贴、奖金福利、实物用品等费用一律不得入账报销;凡参与娱乐、健身活动等费用一律不得入账报销;凡利用汽车维修、购买办公用品、会务支出等名义顶替真实开支项目的票据一律不得入账报销;凡白条、普通收据、市场购物单一律不得入账报销;凡未经区教育局批准的各类外出考察所产生的费用一律不得入账报销;凡违规进行政府采购的,一律按违规采购金额扣减经费或不予报销,等等。&四是严格经费列支科目。各学校要根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和中小学会计制度的规定,将相关经费核算列支到“目”、“节”级科目。“三公”经费分别在“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招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经费列支科目核算,不得将公务接待费用列支会议费和培训费,不得将“三公”经费列入“其他商品服务支出”等科目。严禁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所属单位和有业务关系的单位转嫁费用。
&& (六)加强学生伙食费管理。严格按照上级加强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及成本核算文件规定,不断规范后勤服务管理和办学行为,切实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一律不得对外承包,已经承包的,合同到期后要及时收回。中小学食堂管理要坚持为师生服务的原则,按照非营利性的要求,加强食堂财务和成本管理,食堂实行单独核算,独立建账,纳入学校总账统一管理。教职工在食堂就餐必须缴纳伙食费,与学生同菜同价。已经采用学生进餐刷卡的学校必须提供完整的销售记录。严禁在学生伙食费中列支教职工伙食、奖金福利和公务接待等费用;严禁虚报、冒领、套取、挤占、挪用学生伙食费;严禁克扣贪污学生伙食,不得侵占学生利益。食堂所用的米、面、油、肉、菜等大宗食品采购实行准入机制,鼓励各学校与正规超市签订供货合同,供货商定期与学校进行结算,采购员与供货商之间原则上不得发生现金交易。努力打造“学校尽心、学生舒心、家长安心、政府放心”的“四心”食堂。
&& (七)严格项目审批和招投标管理。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省、市、区和教育局相关制度规定执行。严禁分解项目工程,规避招投标行为。各单位工程竣工后必须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委托相关单位审计,施工方应及时提供专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严格按照相关会计规定处理,对已完工项目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并及时结转固定资产。维修及工程款项支出应附合同、预决算表、验收单、税务部门开具的发票、审计报告等。严禁预支工程款,严禁白条结算工程或维修款,建设资金应直达中标企业,严禁直达项目经理个人账户。
&&& (八)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对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原则上不得实施采购。严禁采购单位为逃避监管,化整为零组织采购。单位负责人不得经手购买大额或批量物资,单位大宗物品采购必须建立相关的议事决策机制,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或改变集体决策意见。各单位严格规范采购行为和采购方式,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规范、诚实守信和廉洁节约的原则,采取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等形式,合同签订必须由单位教师代表参与,以增强采购透明度,切实降低采购风险和采购成本。无论是区采购办委托单位自行采购,还是通过区采购办集中招投标采购,均必须按程序审批和购置,报账时应附齐相应的采购手续和结算手续。
&&& 区采购办委托单位自行采购的,按以下程序操作:
&& (1)单位采购小组应有教师代表参与。
&& (2)采购物品品牌、技术参数要求及价格须经班子成员、采购小组成员集体研究决定,要有会议记录及参会人员签名。
&& (3)参加竞争性谈判的供应商原则上不得少于3家(单一来源采购除外)。采购小组根据采购需求、质量、售后服务相同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供应商。
&& (4)采购单位与供应商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签定采购合同。合同上必须注明预留质量保证金金额,双方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及联系电话。合同上必须加盖双方公章,采购小组成员和双方法人代表必须在合同上签字。单位负责人签名一栏,必须由采购单位负责人本人签名,不得盖章、打印或由他人代签。合同内容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买卖双方要严格履行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
&& (九)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和标准,进一步规范教师“超课时补助”发放范围和方式。各单位不得擅自确立支出项目,任意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更不准弄虚作假,伪造票据,乱冲支出。发放各种津贴、补贴、奖金,一定要有上级文件和政策规定,任何单位不得突破国家有关工资福利政策规定和津贴补贴方案,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在国家统一工资政策之外新设津贴、奖金项目,严禁提高津补贴标准,扩大开支范围。严禁发放国家明令禁止的加班费、值班费、全勤奖等。进一步规范教师“超课时补助”发放范围和方式。各单位在暑期前要依照《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鲁政办字〔2016〕56号)文件规定,重新修订完善各学校教师超课时绩效工资方案。方案要经全体教师充分讨论,校内公示3日后,教代会或全体教师会议讨论通过,报区教育局党风政风监察室备案。未经上述程序,擅自发放超课时补助的,按乱发补贴查处。依照备案后的方案发放教师超课时补助,原则上一学期一发放,发放时要在校内公示不少于7天,发放方案报区教育局党风政风监察室备案。教师领取超课时补助必须完成国家规定科目实际授课时数(不含备课、批改作业等时数),坚决打击以发放教师超课时补助名义乱发补贴行为。
&& (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规范三公经费管理,从严控制支出。一是公务接待费管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用,各单位每年公务接待费支出比例不能超支,公务接待尽量在单位食堂就餐,特殊情况下,方可安排在定点饭店就餐。公务接待报销实行一事一结,严禁同城宴请,财务报销应当有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注明事由、参加人员等)和公务接待清单等。单位工作餐要从严控制,财务报销应当有财务票据、工作餐事前审批单(注明事由、参加人员、校长签批等)等,工作餐标准每人30元,不得上烟酒等接待禁止物品。二是差旅费管理。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必须在一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必须提供差旅审批单、城市间交通费发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三是租车费管理。严禁学校长期租车,坚决制止公租私用现象,严格控制租车频次,确因特殊公务需要临时租赁车辆(含私车公用)的,需填报租车审批单,报销租车费时应附租车审批单。四是个人培训费管理。报销培训费,应附外出学习培训批文、相关通知、邀请函件等资料。五是单位培训费和会议费管理。单位培训费和会议费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当提供培训和会议审批文件、通知、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结算清单和发票。培训费和会议费支付,必须以银行转账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 (十一)所有报销票据实行单位负责人一支笔审签制度。
各单位应明确一位领导协助负责人分管财务工作,划定权限,各负其责。单位负责人在签字时必须表明态度(即同意报销、同意列支、同意支付等)、单位负责人要签全名与日期。如报销金额小于票面金额的,必须签注大写金额。对于有下属学校(含教学点)的票据由下属学校负责人签注情况属实、负责人姓名及日期后,再由联合校校长签字报销。单位负责人本人产生的报销票据由单位分管财务的其他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方可报销。财务人员要认真审核票据,每张票据手续、附件要齐全;相关领导审批时要进一步对财务人员审核的内容进行检查;出纳人员在支付每笔款项时要进一步复核、检查,注意签字是否齐全,款项支付后要逐日逐笔登记好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 四、强化财务监督,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 各单位要加强财务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大财务监管力度,建立健全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全区教育系统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要求,坚持标准,严格程序,认真做好财务监管的各项工作。
各学校负责人是财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对单位的财务管理负领导责任。区教育局相关科室将不定期对学校财务开展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在自查自纠中主动发现问题并按时进行整改的,原则上不作追究;对在自查自纠中搞形式、走过场,甚至故意隐瞒问题,且对存在的问题不整改、造成后果的,一律追究财务主管、分管领导和校长的责任,对性质严重、情节恶劣,顶风违法违纪的单位,坚持一案双查,移送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
&&&&&&&&&&&&&&&&&& 东昌府区第四纪检组(监察室)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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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财经纪律篇
第四篇 违反财经纪律篇 阅读次数:[750]&&文章来源:监察室&一、基本概念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公司)、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公司)等单位以及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经济管理法规和制度,给国家和集体利益造成损失,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受到追究的行为。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或者将隐瞒、截留款私分的行为。(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或者将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的钱款合伙私分的行为。(三)不按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国家财政经费、资金或者擅自动用国库款项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行为。(四)个人借用公款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将公款借给他人的行为。(五)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行为。(六)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在对内对外活动中接受礼品应当上交而不上交或者将接受的礼品集体私分的行为。(七)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行为。(八)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收缴的财物或者擅自处理应当委托拍卖的物品的行为。(九)违反有关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十)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十一)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行为。(十二)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十三)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行为。(十四)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二、处理依据(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违反财经纪律”的主要条款第一百一十三条&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将隐瞒、截留款合伙私分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第一百一十四条&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将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的钱款合伙私分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第一百一十五条&不按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国家财政经费、资金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擅自动用国库款项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一百一十六条&个人借用公款超过六个月不还的,追还所欠公款,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确因生活困难到期无力归还的除外。个人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个人借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违反有关规定将公款借给他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一百一十七条&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一百一十八条&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在对内对外活动中接受礼品应当上交而不上交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将接受的礼品集体私分的,以私分国有资产论,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依照本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处理。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二十条&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收缴的财物,或者擅自处理应当委托拍卖的物品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二十一条&违反有关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应当纳入法定账簿的资产未纳入法定账簿或者转为账外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二十四条&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二十五条&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第一百二十六条&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财经纪律”的主要条款第二十四条&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三、典型案例案例七十一 私设小金库避监管,坐收坐支滥发福利吴某某,男,1946年3月出生,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某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某分院(原某市锅检所,以下简称该分院)院长。陈某,女,1969年lo月出生,大学文化,中共党员,该分院副院长(原锅检所办公室主任)。徐某某,女,1958年8月出生,中专文化,中共党员,该分院财务出纳员。原某市锅检所为加强单位科技开发统一管理、拓展技术咨询服务市场、为职工谋福利,1999年4月至2006年3月,将单位科技服务和技术咨询费的收入,使用某科技咨询中心等单位发票,开具咨询费、技术服务费等共计645万余元。为了规避资金风险,该所于2004年9月、2005年11月分两次将存放在科技咨询中心账户中的余款161.76万元转出,存入陈个人账户,部分用于发放职工福利、为职工购买保险、支付酬金等。该所还动用账外资金43.3万元购置了手机5部、手提电脑5台、照相机12台、摄像机2台、DVD 1台、音响、节能器等办公用品,但这些资产未纳入单位固定资产台账管理。另经查实,该所动用账外资金购置5部手机,其中除3部用于工作外,吴先后自用2部。2006年6月,该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作出处分决定,认为原某市锅检所违规问题的性质属私设小金库,建账外账,严重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八款、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给予吴某某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处罚金2000元;给予陈某、徐某某行政警告处分。案例七十二 收赞助费账外设账,违规发放招待使用何某某,男,1954年1月出生,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某县质监局党组书记、局长。1999年3月至2003年5月,经该县质监局领导班子会讨论通过,该局执法人员在对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检验过程中,以单位建办公楼缺资金为名向企业要“赞助费”,一些企业为了更好地发展自己的业务或者少交检验费、少受处罚,主动给了“赞助费”。该局工作人员在收“赞助费”时没有开任何票据,所收31.43万元全部作单位账外管理。收取“赞助费”后,该局对一些按规定应该进行质量检验的产品不抽检或少抽检,对一些该处罚的不进行处罚。此外,该县质监局代两质检所收企业产品质量检验费中,两质检所按20%的比例进行返还,共返还6.37万元,不要求开具任何收据。经该县质监局领导班子会讨论通过,将这笔钱作为账外账管理。以上两项合计37.8万元,其中,以“劳务费”等名义发给单位工作人员22.97万元,招待费等开支5.68万元,补人单位财务账5.35万元。在调查组调查该县质监局违纪问题期间,何召集单位有关人员开攻守同盟会,讨论如何对付调查组的调查,致使有关人员在调查初期向调查组提供虚假情况。于某某按照何的意思安排单位人员将账外账凭证全部销毁。为此,何应负主要领导责任。2003年12月,该县纪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六十二条、第一百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给予何某某党内撤职处分,收缴从账外账中以“劳务费”等名义发放给单位工作人员的22.97万元和所剩余款3.8万元,共计26.77万元,上交国库;某市质监局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和国家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给予何某某撤销县质监局局长职务的处分。案例七十三 超标准超范围收费,造假卷乱报支违规廖某某,男,1962年6月出生,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某县质监局党组书记、局长。廖在任该县质监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该局存在以下问题:(一)在收取委托检验费等方面存在超标准、超范围、无协议等问题,共计违规收费22.29万元;乱收费、乱罚款共计20.48万元,并制作了10个假案卷。(二)违反财经纪律,在购进两台旧电表检测台时,廖提供作废发票给本局干部多报5.24万元,用于局其他开支。(三)少缴税款2.1万元;违反《会计法》规定,记账依据不足5.58万元;少记现金及财政收入560元。廖某某作为该局党组书记、局长,对本单位发生的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和财务违纪违规等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05年3月,某市质监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七)、(八)项之规定,给予廖某某行政记大过处分,免去县质监局局长职务。案例七十四 利用职务提升调动,违规突击发钱发物王某某,男,1960年1月出生,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某市质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06年8月至12月,王在提拔为该市质监局副局长并仍负责省计量测试检定分中心工作期间,存在以下违纪问题:(一)2006年12月6日,违反规定用公款4.35万元购置2l部移动电话机,发给中心干部职工个人使用。(二)集中突击大量花钱。2006年9月15日和12月18日,以给职工购买工作服的名义,两次给中心职工发购物票,每人每次2000元,两次共计支出10万元;10月18日,给职工发电磁炉支出1.89万元;11月17日,给职工发电饭煲支出1.17万元;12月17日,给职工发微波炉支出1.81万元;12月19日,给职工发劳保鞋支出9000元;12月28日,组织职工到广西北海旅游支出7.56万元;另有8项以“办公用品、文印费”等名义开具发票,金额达3.27万元的非正常支出,以上共计26.62万元。(三)在未请示上级机关的情况下,个人提议中心决定向职工借款21万元。2006年8月28日,王主持召开中心办公会,决定“考虑到资金短缺,向在职职工每人借1万元,借期5年”,“每年由中心给职工被借款人付给资金占用费2000元”。共向21名职工借款21万元,于2006年9月1日入中心账。2009年2月,某省质监局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等有关规定,给予王某某行政记大过处分,免去其市质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职务。该市纪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之规定,给予王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案例七十五 超预算超标准开支,白条下账据为己有杜某,男,1973年10月出生,某市产品质检所代所长。经查,杜在担任产品质检所代所长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违反本局财务管理规定超预算开支。2005年10月至2006年6月,该产品质检所事业收入60.7万元,按照18%的公用支出比例计算,可支付费用10.93万元,而实际费用达21.1万元,特别是2006年1月至6月,该所事业收入38.88万元,可支付费用7万元,实际支出15.82万元,超支8.82万元。(二)违反国家财政法规打白条下账。杜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打白条或不出具任何凭证的方法,先后向4家企业收取检验费1.15万元据为已有。(三)违反招待费管理规定超标准开支。按规定该所每月招待费不得超过1000元,然而该所仅2006年1月至6月份招待费就达2.66万元,超标2.06万元。2006年9月,某市质监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该市质监系统《2006年财务管理规定》,给予杜某行政记大过处分,免去其市产品质检所副所长职务;没收其全部违纪资金1.15万元;收缴其越权审批的招待费1050元;给予相当于本人两个月工资的罚款共计2200元。案例七十六 挪用专款设小金库,违规报销占用资金刘某某,男,1964年4月出生,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某县质监局党组书记、局长。刘在2002年至2006年任该县质监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存在转移资金、挪用专款;弄虚作假,套取现金;授意财会人员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私存财会档案;私设小金库;无依据列支;重复报销;占用资金;违规报销和内部管理混乱等违法违纪行为。个人占有资金4500元,违规报销1.4万元,共计1.85万元。2007年6月,某地区质监局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刘某某行政撤职处分,撤销其县质监局党组书记、局长(正科级)职务,降为副科级非领导职务;并责令其将占有的资金和违规报销的资金共计1.85万元,退回县质监局。案例七十七 检验费不入账坐支,凭证短缺支出不实狄某某,1973年3月出生,大专文化,某县质监局副局长。狄在担任该县计量站站长期间,主要存在以下违纪问题:(一)2007年10月底,在单位发票已开出的情况下,个人收回某单位地泵检定费5260元,至离任时未入账。(二)2007年,将某单位应支付县计量站的技术服务费1.98万元用于车辆加油,此行为属坐支。(三)在财务支出中存在大量加油票、租车票未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取得原始凭证,反映的支出不真实,共计2.35万元。2009年3月,某地区质监局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给予狄某某行政记过处分。案例七十八 擅自提取账户现金,违反多项财务规定赵某,女,1972年出生,大专学历,某分支局财务科副主任科员。赵在从事出纳工作期间,利用工作之便,擅自违反规定提取基本户现金1.21万元,两年多不入账;变造中国银行进账单凭证;用虚假转账支票头做账;2003年8月至2004年1月,将局工会账收款3.22万元未及时入账(长达半年);丢失部分记账凭证。2006年9月,该分支局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赵某行政撤职处分。上述违纪问题发生后,某直属局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处理。该分支局局长莫某某,主管财务工作,对本局财务科会计基础工作严重失范负有领导责任;该分支局副调研员曹某某时任局财务科长兼工会会计,未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本科室工作严重失职失察。2006年3月,该直属局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给予莫某某行政警告处分,给予曹某某行政记过处分。该分支局财务科副科长喻某,因对财务凭证未按规定核查,对出纳工作缺乏有效监督,2005年12月,该分支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之规定,给予喻某行政记过处分,并处罚金2000元。案例七十九 该缴不缴该发不发,库存现金大量短缺陈某,女,1969年7月出生,大专文化,某市质监局所属分局办公室主任科员(出纳)。2006年1月至2007年6月,陈未将局代码办公室交给她的组织机构代码收入10.45万元上缴财政专户账,并丢失发票记账联991张、存根联25张。该分局“2002年度安全生产和计划生育工作奖”、“2003年10月执法交通包子费”、“2003年独生子女费”等应发给单位职工的津贴和奖金1.11万元,陈始终未发给职工。审计中发现该局现金账面余额8.67万元,而实际库存现金为0.12万元,账面余额数与实际库存现金相差8.55万元(含以前年度未列支3.72万元)。审计走后,陈又交出3.2万元的已支出而未做账报销的票据,实际库存现金短款1.62万元。陈的行为违反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之规定。2007年9月,该分局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给予陈某行政降级处分,调离财务工作岗位。案例八十&&86张收费收据不交,11万元公款私存朱某,女,1976年1月出生,大学文化,某直属局收费员。2000年至2002年7月,朱直接经手的部分检验检疫费存在未上交财务的严重违纪问题:2000年至2002年缺少收费收据记账联43张,共计6.24万元;2001年至2002年应入账而未交出纳入账的收费收据记账联共86张,共计9.41万元。案发后,朱两次从办公室取出来上交财务的现金4.06万元,从家中送交现金7万元,共计l11.06万元。2002年8月,朱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某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该检察院认为,朱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2003年5月,该区检察院下达了对朱某不起诉决定书。2003年7月,该直属局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给予朱某行政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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