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村陕西省独生子女费是丕否享受征地款双配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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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我国当前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律反思及制度的完善.doc 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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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我国当前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律反思及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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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当前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律反思及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 集体土地地征收 征收补偿机制 征收收补偿款分配
内容提要::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的立法现状遇到一系列经济、、社会问题的质问。改革并完完善集体土地征收制度,应当当在“抑公扬私”立法理念的的指导下,在坚持协调发展原原则和集体成员参与原则的基基础上,系统考量公共利益、、补偿标准、征收程序等立法法内容。尤其是,在强化集体体经济组织代写法律地位和个个体成员权、全面落实集体土土地确权发证的前提下,应注注重从所有权和用益物权两个个层面,完善耕地、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乃至自留地、、自留山的分类征收及其补偿偿机制。应强调从立法和司法法实践两个视角,重新审视农农民集体的土地补偿款分配自自治权,重构土地补偿款分配配纠纷的司法救济机制,切实实维护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用用益物权人的征收利益。
土地征收是一项合法剥夺私有有财产的法律制度,也是现代代国家协调私人利益与公共利利益的必要手段。但是,国外外发展相对成熟的土地征收制制度,在城镇和工业园建设日日盛的当下中国,则遭遇了耕耕地大量流失、被征地农民生生活堪忧、“卖地式”土地财财政、征地上访事件不断等一一系列问题的诘问。在酝酿制制定集体土地征收征用条例之之际,有必要对承载着保民生生、促发展、利和谐之期盼的的集体土地征收制度,进行法法理反思与制度重构。
一、、集体土地征收立法理念的更更新与立法原则的确立
““所谓法的理念,是指对法的的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基本的认识和追求:从学术角角度看,它是法及其适用的最最高原理;从实践看,它是社社会成员及立法、执法或司法法者对待法的基本立场、态度度、倾向和最高行为准则。””[1]鉴于立法理念对集体体土地征收制度的代写构建和和适用的基石性作用,考虑到到现行征收制度的实践困境,,并借鉴国外立法经验,亟需需在更新集体土地征收立法理理念的基础上,确立土地征收收的立法原则并完善相关法律律制度。
(一)集体土地地征收的立法理念更新:“抑抑公扬私”[2]
在绝大部部分学者看来,征收具有行政政主导性,或认为“公益征收收是典型的行政权行使行为,,应属于行政法上的制度”[[3],或认为“征收是以行行政行为为主,依次兼有民事事行为、宪法行为和经济法行行为的混合行为”[4]。我我国集体土地征收的立法实践践也全面反映了征收的行政主主导性,形成了“扬公抑私””的立法倾向。但是,集体土土地征收“扬公抑私”的立法法倾向,既不符合物权法平等等保护的基本法理,也与行政政法中的平衡理论背道而驰。。而且,无论是征收中的现实实诉求还是域外经验,都要求求集体土地征收的立法完善必必须首先要实现立法理念由““扬公抑私”向“抑公扬私””的更新或转变。
1.立法法理念更新的现实诉求:“扬扬公抑私”的立法体现及其弊弊端
我国集体土地征收制度度留下了深深的行政主导性的的烙印,由此引发的实践困境境亦暴露了制度设计的弊端。。首先,公共利益认定的行政政主导性与征收泛化。符合公公共利益是征收合法化的基础础,也是被征收人作出“特殊殊牺牲”的前提。但是,我国国涉及征收条款的《宪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均均没有对公共利益作出界定;;而且按照《土地管理法》第第46条的规定,征收决定只只有在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批准准后才予以公告。由此可见,,公共利益的认定完全由行政政机关单方决定,立法授予了了行政机关最大化的自由裁量量权;这与实践中假借“公共共利益”的商业征收大行其道道、[5]集体成员的“特殊殊牺牲”被无限放大不无关系系。其次,征收补偿中的行政政主导性及其对集体成员财产产权的侵害。2005年国土土资源部颁发的《关于开展制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知》要求,“必须按照征地统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综合地价对农民补偿”,这本本质上是政府主导定价,单方方决定对方的财产价值;《土土地管理法》规定的“6-110倍”、“4-6倍”的补补偿幅度,又继续授权行政机机关自由裁量。“在调研中,,很多地方反映政府都是按照照该幅度(6-10倍或4--6倍)的下限进行补偿。””[6]而且,“调查统计结结果显示,有78.78%的的受访农户表示获得了相应的的土地征收补偿款,但仍有112.17%的受访农户反映映根本没有获得过补偿款,另另有5.57%的受访农户则则表示不清楚是否获得了补偿偿款。”[7]第三,征收利利益分配上的公私失衡及其对对集体成员生存权与发展权的的损害。《土地管理法》按农农业用途给予产值倍数补偿的的规定,在忽视集体土地所有有权和用益物权足额价值的同同时,突显了行政机关的优越越性,造成了公权主体与私权权主体之间利益分配的悬殊。。有学者指出:“补偿款的分分配格局是政府占60%~770%,村级组织占25%~~30%,农民仅占5%~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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