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村的房子不动吗开始村里房子装修图说我的房子不用拆,后来要到放样的时候了又说要我拆房子,难到这些干部说话不

我家村里听说要拆迁 村里人都在盖房子 后来说不准盖了 也没有什么相关的文件还说在要改就强拆怎么办_百度知道
我家村里听说要拆迁 村里人都在盖房子 后来说不准盖了 也没有什么相关的文件还说在要改就强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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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等行为的,征地拆迁管理办法有明确的条款,不是没有什么相关的文件3国家有明文规定没有必要。1你们现在加盖的房子是没有报批的,属违章建筑。2在拆迁公告公布后是不允许新建、改建,违章建筑是没有补偿的,有的地方可能会给点建工费
采纳率:39%
给你个建议。
就目前来说,拆迁之前不盖房会少得到利益,但盖房可能会与一些政策发生冲突。
例如说,甲方可能在政策上写明对不强建的拆迁户给予房屋重置价10%的奖励,如果你强建的房价值超不过原来房屋重置价的10%,那你就盖亏了,他们要盖你就跟着,因为他们的消息总是比你来的快很多只能看具体政策了,跟着领导走永远没有错,看着村里的那些领导,还有领导那些亲戚。还有一些政策可能对楼房和彩钢房有一些限制,给你很低的成本价
这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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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已离开农村成为非农户口,但是农村老家还有宅基地和耕地,请问非农户口可以继承宅基地和耕地吗?
用户回答1:(快速答案请直接滑动到最后一问)宅基地这几年是个大热的词儿,也是农民最关注的几件事之一,安身立本,有了自己的窝,才能安心奋斗,那么问题来了,农民的地哪些属于宅基地?申请使用宅基地需要哪些程序?一块宅基地使用权到底是多久?有哪几种情况会被无偿收回?农民子女有没有继承权?就农民朋友关注几个的问题,小编来做一个小科普。宅基地到底是个啥?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已经建设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经建设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简单来说就是已经建的,建造过了还有准备建农民个人住宅的土地。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的行政法规、以及各省的宅基地管理办法,在实践中,主要是依据各省的宅基地管理条例来进行申请的。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这个标准要根据各省各自的规定来办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多久?宅基地分两种:一种是国有土地上的宅基地,此宅基地应当有年限,一般情况下不超过七十年;一种是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此宅基地无年限,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后获得的。怎么才能申请到宅基地?首先你得有这些条件: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符合条件了,咱们农民朋友就可以进入使用申请流程了。1、申请。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村委会应当在每一个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上报给乡镇国土资源所初审。2、现场勘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房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并制作勘查笔录和审查意见书。3、填申请表。国土资源所初审合格后发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4、村委会审查。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由负责人签字,同时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5、审核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会上报的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材料后完成审核并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上报县人民政府。6、审批。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7、放样。由国土资源所牵头协同乡镇政府人员根据《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实地放样,划定范围,填写《放样记录卡》,放样参加人应当在《放样记录卡》上签字。放样后,用地申请人方能动工建设。8、验收发证。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村民住宅,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最近大家都在关注进行宅基地使用确权事宜,那我们再来说说宅基地确权问题。啥是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宅基地使用权确权是由于目前的宅基地使用使用没有完全按照法律法规来办理,随着土地管理的深入,发现许多问题,比如手续不全,宅基地的具体情况不明,面积多占,发证率不高,以前是该集体现在转出的人员的宅基地等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重新确认宅基地使用权,重新登记发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流程是怎样的?1、申报。凡是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提交由经济社、村委会二级经济组织及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然后由调查组负责收集申报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门对权属进行审核。2、权属调查。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在宅基地调查过程中,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邻地使用者应按通知规定时间内到场共同指界,对双方共同确认的用地界线和界址点进行签名、盖章,如不能参加指界的,应书面委托代理人出面指界。3、审核与公告。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四至范围等。4、审批。公告期满,土地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见,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签章,并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5、登记注册。根据农村宅基地登记审批表结果,以宗地(宅基地)为单位逐项填写土地(宅基地)登记卡、土地(宅基地)归户卡及土地证书,并由登记人员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分别在两卡上签字。6、颁发土地证。缺少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将会对农户产生以下几个影响?1、无法抵押。随着十八届三种全会的决议,宅基地将作为农民的财产,而农民占有这个财产的证明,只能是这次的土地确权证书。随着土地抵押改革的推进,缺少证书,将无法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的抵押。2、无法转让。在不久的将来,农村宅基地的交易范围必将逐步扩大,在转让交易的过程中,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是唯一合法占有的证明,也是交易需要提供的必备资料,没有这个资料,将无法交易。3、经济损失。由于无法在合法的交易场所正常交易,只能走地下市场。私自签订合同转让,但这样转让的价格,将会被大大压低。可以类比小产权房。宅基地有几种情况会被无偿收回?1“一户多宅”。按照规定,农村宅基地采取“一户一宅”的使用原则,而部分村民有“一户多宅”的现象,这一现象损害了其他村民的权益,这一现象是将要被取缔的,农村集体有权收回多余宅基地的使用权,若一户占用多处宅基地,仅能对一处进行确权。多出的宅基地村集体可以进行收回,但需要给与一定补偿。若有特殊原因不能收回的,户主须缴纳给村集体一部分资金。2、改变宅基地使用性质。宅基地作为村民生活基本资料,村民可以无限期免费使用,但仅限于居住,若村民擅自更改宅基地的用途,如修建工厂、商铺等,农村集体有权无偿收回农村宅基地使用权。3、宅基地被长期闲置。宅基地最重要的使用原则就是保障农村居民的正常生活,如果宅基地长时间闲置就无法发挥其作用,农村集体有权收回。如宅基地建有的老房子倒塌两年以上没有修建,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或者农村居民在城市安家,老房子闲置,这些情况下,农村集体有权无偿收回宅基地4、城市户口通过继承的宅基地。城市户口对宅基地并无继承权,但可继承宅基地上面的房屋。房屋灭失后,村集体可以对宅基地进行收回。对于户口不在农村的继承人,农村老人去世后,农村集体有权无偿收回宅基地。5、五保户遗留的宅基地。6、超过当地规定的标准的宅基地。从2016年农村土地确权起,农民领到了耕地和宅基地使用证和经营证,农村的宅基地和耕地使用也得到了规范化管理。当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的标准,只能对合理使用面积进行确权,多出的面积在翻盖或重建房屋时,村集体可以进行收回。7、非法占据土地的宅基地。非新划分宅基地或原有合法宅基地,均属于非法占据土地的宅基地。此类宅基地一律不予以确权,且非法占据土地的宅基地肯定会被收回8、政府征地。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政府征用农村土地及宅基地进行修路、修建建筑或其他用途时,通过与农民进行协商赔偿后可对宅基地进行收回。9、房屋的主人死亡,没有继承使用房屋的宅基地。不予确权的宅基地,是否意味着农民就对宅基地丧失使用权力了?1、从法律层面,农村土地确权不给农民宅基地确权,意味着多占的,继承来的,超占的,废弃不用的,从法律意义上不合法,国家不予以认可和保护。的确意味着这个宅基地还是可以继续分配给别人的,分配给集体其他组织成员。2、一面本着农地土地确权的原则,又着重提出尊重历史、尊重农民意愿的原则。这意味着,在以后的宅基地处理中,按照农民事实占有的原则,是无法简单的将没有确权的宅基地作为无主地重新分配的。收回去,要遵循两个基本原则,一是要事实占有宅基地的农户同意。二是要有合适的补偿。农民子女有没有继承权?《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国土资源部副部长胡存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明确表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方向是进一步扩大权能,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而不是指宅基地可以自由买卖。我国土地和房屋是分别实行管理的。根据规定宅基地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须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是一种福利性质的,一般来讲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实践中,农民宅基地的继承问题可以分为下列情况: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经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的宅基地;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如果不愿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继承人是城市居民的,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情形处理。(以上图片、答案均来源于网络,具体情况要根据当地政策等情况具体查询,更多三农相关内容请关注中国农村科技。)用户回答2:这其实有两个问题。一个是非农户口能不能继承宅基地;另一个是非农户口能不能继承承包地。先回答第一个:一般可以继承。《继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不仅对于宅基地使用权能否继承的问题没有明确,而且对通过继承房屋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能否办理登记也没有政策明确。2008年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首次明确农民集体内部成员可以通过依法继承房屋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办理登记手续。2011年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如果宅基地之上已经不存在房屋,是不能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应由村集体组织收回。因为在我国,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遗产。但是,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随地上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换句话说,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可以继承,在继承建筑物所有权的基础上,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地随房走”。 这一点,可以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中得到佐证,该条规定: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实际操作:应提交申请书、父母原来持有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父母死亡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材料(有房产证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继承相关的法律凭证或相关权利人共同签署的意见等材料,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登记机关应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中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申请登记时,有些地方会有相应的条件限制,比如:在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上相关栏目分别注明: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村委会收回。再回答第二个:一般也可以继承或继续享有。《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农村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家庭为单位承包,单个个人转为非农户口不影响家庭承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子女是农转非城镇户口,迁入未设区的市(如县城、小城镇)落户,承包户尚未灭失的,享有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如果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且转为非农户口,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另外,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简单点说:一般情况下,承包期内,你可以继承或继续享有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除非承包户全体成员均迁入设区的市,且转为非农户口。用户回答3:其实,现在有不少农村人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都将自己的户口迁到城市,对于农村家中留下的宅基地和耕地又不知能否继承保留,有的家中兄弟多的可能还会因此起纠纷,说没有农村户口就没有权利继承,那么,到底非农户口有没有权利继承农村家中宅基地和耕地呢?首先,小编先给咱农民捋清楚,宅基地的继承问题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以及房屋产权两个问题;《继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不仅对于宅基地使用权能否继承的问题没有明确,而且对通过继承房屋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能否办理登记也没有政策明确。但如果宅基地之上已经不存在房屋,是不能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应由村集体组织收回。因为在我国,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遗产。不过,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随地上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就是说,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可以继承,即可继承房屋产权;其次,对于农村耕地能否继承的问题也涉及了两个方面,一个是土地的使用权问题,一个是土地的承包经营权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子女是农转非城镇户口,迁入未设区的市(如县城、小城镇)落户,承包户尚未灭失的,享有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因此就是说承包地还是属于集体所有,户口迁到城市后,土地可以“继承”但是依旧是要用来耕作,且如果承包方的户口也转了城市户口,那就不能继续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了。用户回答4:目前不少农民将户口转为城市户口,或为了儿女的发展,将儿女的户口转成了城镇户口。那么问题来了,住了一辈子的宅基地和我在农村的耕地是不是就不能继承了呢?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我国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如果本人迁到城市,变更为城市户口,原来农村的自留地应保留,由家人继续耕种承包,如果全家迁入县级城镇,承包土地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继续承包,如果全家转到设区的市,也就是地级市,承包的土地就应交回。宅基地无论什么情况,均可以保留有的律师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宅基地不能继承,农村承包经营地也不能继承,但承包经营地的收益可以继承。还有律师认为:分两种情况,一,如果地上有房屋并取得房产证,土地亦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可以办理继承。二,空地,可由村集体回收后重新安排给符合条件的本村村民使用。也有的认为:法律上不可继承,但是实际上,只要房子还在就没什么问题,可以继承房子,也就约等于继承了宅基地。法定宅基地还是农村集体所有的,本集体成员可以申请以建居民住房使用,但只有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虽然法律明文规定是这样,不过实际上农民所有权观念其实还是盖过法律的。而且在农村,宅基地私下流转也不算罕见,基本上与私人所有没有特别大的差别。如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不含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精神,按照自愿原则对其二轮承包土地进行确权登记。如果农户部分成员迁入设区的市(含升学、参军、服刑等)或者农户全家迁入非设区的城镇转为非农业人口的,除农户全家自愿放弃承包地外,不得收回承包地,并依法发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我国法律规定,农村村民取得宅基地的前提是其“村民”身份,村民首先要属于这一村集体才能取得宅基。同时村民有的只是宅基地的使用权,宅基地所有权还是在村集体,村民不能随意处置宅基地。所以,宅基地不属于个人财产,也不是遗产,不能被继承。虽然宅基地不能被继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屋是个人财产,可以被继承。用户回答5: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房非农户口可以继承,直至房倒塌为止,但没有买卖权与重建权,倒塌了的房屋空置地应今后归集体收回予以重新分配。至于耕田,政策规定为了发展农业生产,调整农村农民种田种粮的积极性,保护好耕地,规定每30年调整一次,在此期间非农户口也可以继续继承耕田承包权,直至期满30年后,不再享有承包耕田的权力,必须上交集体组织,进行重新分配给村农业户口们人员,继续承包耕种。用户回答6:自古以来,农民依赖土地生存;而到了现在则不然,农民只能是依靠土地,而不是依赖;依赖土地农民恐怕要有生存危机了,依靠土地糊口是没有问题的,养家确比较困难。国家对土地具有所有权,土地是归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农村承包地没有严格的申请以及被允许,农民是不能拥有土地使用权,总不能随便在空闲土地上就进行种植庄稼,在空闲土地上进行建造房屋;都需要有严格的审批流程。国家的惠农政策很多,自然在农业领域的补贴力度是很大的;国家为了加强对农业用地的保护,提高了农村农田补贴数额,从今年起,每亩的农田补贴达到180元/亩,农业领域补贴申请范围较广并非所有农民都可以领取,但基本农田补贴大多数的农民还是可以领取的。随着人口的增多,我国很多新出生的农村孩子虽然已经有户口,但并不是每个人都有土地,面对“人多地少”的严峻形式,国家的一系列农业补贴也是为了鼓励农民生产,增加农民收入;即使如此,也有很多村子出现荒地无人种植的局部现象,国家实行土地确权政策也将解决农村荒地问题。农村土地范围除了农田和集体用地以外,就是宅基地;我国宅基地面积原则控制在120平方米以下,以家庭为户口单位,每增加一人,宅基地可扩展20平方米,限额160平方米;农村宅基地超出限额要征税,每个地区标准不同,超过当地标准的50平方米,每年交罚款150元,不同地方标准不同,最高罚款达到600元/平方米| 图片数据摘自网络】更多三农热门话题、农业政策、农产品方面的问题咨询,都可以关注本号;用户回答7:拆迁现在是很正常的现象了,城市在发展,社会需要进步,拆迁就不可避免,所以补偿问题成为热点,那么牵扯到补偿问题的时候,就需要知道拆迁之后农民能获得哪些补偿:1.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2.耕地开垦费。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4.新增建设用地补偿使用费,5.被征收土地的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补贴。农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和土地的补偿金额大幅度提升进城买房自愿退出宅基地之后,可以获得相应的补贴。宅基地也会面临回收宅基地不会一直被农民掌控在手里,出现一些情况的时候,宅基地要被回收。情况主要有:1.宅基地长久不居住坍塌,坍塌之后两年没有修复,将会被无偿收回。2.土地被征收,获得相应的补偿。3.农民至今的宅基地买卖。4.农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宅基地可以用来贷款确权之后的土地和宅基地,可以到银行贷款,对于农民来说是一件好事情。宅基地不能免费申请现在部分地区开始进行试点,宅基地的申请不再免费,而是需要上交一笔费用。农民将自己的宅基地转手或者出售之后,不能再次申请宅基地总之就是不要随便将宅基地随便转让和出售。宅基地确权之后,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经过确权之后的宅基地,农民只能享受到是使用权,不能随便处理,也其实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农民的宅基地。用户回答8:我可不可以这样理解,我们以后都不要上学了,因为上学就意味着我们要从农民转为非农,而非农国家是不会给你宅基地和土地的,如果毕了也你混得不好不能再城里买套房子,等我们父母所建的房屋倒塌可能我们就会一无所有露宿街头,为了保住我祖上留下的房产我觉定不上学了。用户回答9:答案是不能最近有网友提问如下:父亲的农村宅基地能否过户到城市户口的儿子名下?用户回答10:第一、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非农户口不用享受宅基地,也就是说你不能获得你爷爷宅基地的使用权;第二、算不算小产权房要看情况,如果是你在宅基地上新建的房屋,那么属于小产权房,如果是原来有的房屋就不是,你爷爷可以将房屋赠与给你;第三、如果拆迁,和爷爷户口在一起的家庭成员可以得到补偿,你不能得到;第四、房屋所有权你可以合法拥有,但是你不能拥有宅基地使用权,想要合法拥有,除非你的户口能迁回农村。用户回答11:女孩户口一走,就意味着该女孩不再是该集体组织成员,土地承包权就会被取消,宅基地上房屋等到父母去世以后也意味着要收归集体所有,那么老人的养老问题就不应该由女孩承担,应该让该集体组织(村委会)承担,这个问题还适用那些因考学、参军、进城打工就业人员等等,因为他们一旦进城,为了下一代上学,户口也会迁走,留在农村父母的宅基地将来也要失去继承权,既然这样,老人的养老医疗都应该由村委会承担!为您准备的好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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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第18期(总第六十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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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机制 绍兴县深化完善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和规范管理工作
创新机制 绍兴县深化完善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和规范管理工作
[发布日期:
]  作者:
2010年第18期
(总第六十二期)
坚持原则& 创新机制
绍兴县深化完善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和规范管理工作
为切实抓好农村住房解困工作,不断改善农民住房条件和人居环境,扎实推进农村新社区建设,加快城乡统筹发展步伐,绍兴县于近期出台《关于深化完善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着力改善农民住房条件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行为。
该《指导意见》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大力抓好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和规范管理的意见》(县委[2009]38号)精神,立足于原政策的深化完善,着眼于拓宽建房解困渠道,主要体现以下特点:
一、坚持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和规范管理的基本原则
1、坚持“推进公寓式、规范联立式、严控独立式”的建房模式。严格分区域、按地域确定建房模式,除山区农村社区可建联立式住宅外,其余原则上以公寓式住宅为基本建设形态。
2、坚持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无论是农民公寓安置,还是宅基地置换,都必须先拆除或退出旧宅,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
3、坚持按户型控制农村住房标准。多层农民公寓建筑面积控制在大户(6人及6人以上)220平方米及以下,中户(4-5人)180平方米及以下,小户(3人及3人以下)135平方米及以下;高层公寓的户型面积在多层公寓的基础上分别增加大户15平方米、中户10平方米、小户5平方米。联立式住宅占地面积分别按小户75平方米以下、中户95平方米以下、大户115平方米以下从严控制。
4、坚持规范农村住房建筑风格。城郊农村住房体现与城镇建成区相协调的建筑风格;农村社区和有历史文化保护要求的城镇社区突现“粉墙、黛瓦、坡顶”的江南水乡农居特色。
二、进一步拓宽农村住房改造建设途径
1、加快社区农民公寓建设。社区应根据社区规划在社区中心区集中建设农民公寓,重点安置农村住房困难户和拆旧安置户。创新建房模式,地块面积较大(原则上不小于10亩)的农民公寓项目,在容积率达到多层1.25以上、高层1.7以上的前提下,允许不超过用地面积30%的土地用于建造联立式住宅,并与多层、高层公寓同时建设,以市场化机制面向本村农户竞拍(有条件的也可面向本社区农户竞拍),拍卖所得资金专项贴补农民公寓项目建设,弥补农民公寓建设资金不足,并相应降低农民公寓安置价格,特别是减轻经济困难户的经济负担。
2、加快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除柯桥、华舍、富盛、王坛、稽东外的镇(街),都要以镇(街)为主体,启动建设200户以上的集中居住区,主要安置镇(街)区域范围内放弃宅基地的农户,下山移民及整村搬迁户,重点项目建设拆迁安置户,城镇建设控制区内近期未列入拆迁计划范围、要求提前拆迁的住房困难户。
3、积极推进农村宅基地置换。允许符合新批宅基地条件的农户、有合法宅基地(房屋)且有置换要求的农户,放弃宅基地到柯桥新县城或镇(街)农民集中居住区置换公寓房。对住房困难户、下山移民、拆并自然村迁建户,优先予以安排。各镇(街)在集中居住区或通过回购商品房方式安排农村宅基地置换房源。对放弃宅基地(房屋)自行到城镇购买商品房的,直接给予相应的货币补贴,不再另行安排置换房。
4、完善填充式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机制。填充式建房的宅基地使用权须实行公开竞拍,竞拍对象为本村范围内的住房困难户。拍得宅基地的农户必须符合拆旧建新、一户一宅和户型控制要求。农村低保标准2倍(含)以下经济困难户,可不通过竞拍,直接优先安排。
5、完善创新建房安置方式。(1)以农民公寓形式建房的,在不突破住房控制面积的情况下,可视情况允许农户以“一户两套”形式选择套型。(2)在不突破住房控制面积的情况下,根据群众需求,可以建设跃层式的多层及高层农民公寓。(3)规范旧房调剂制度,已申请建房农户的旧房,本着以拆为主、调剂为辅的原则进行处理,对影响农村新社区规划实施、道路拓宽、消防安全的旧房必须拆除,对符合规划且有保留价值的可以调剂给住房困难户,但调剂受让方的旧房必须拆除,并符合一户一宅和户型控制标准。对调剂的旧房,须经镇审核后报县有关职能部门认定并办理合法的过户手续或重新审批手续。(4)在农民集中居住区内,安排一定的廉租房,允许低收入农户置换廉租房,其退出的宅基地(房屋)直接给予相应的货币补贴。
三、强化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和规范管理的保障措施
1、严格建房管理。一要严格自建房翻建审批,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二要严格拆旧建新政策,县级部门或县级授权镇(开发区)在建房审批和住房安置过程中,要严格把关,坚持先拆除后安置,对不拆除旧房退出宅基地的一律不予以安置。三要严格农房户型管理,户型人口标准、住房困难户认定严格按县有关规定执行,并必须经村公示栏公示、国土部门确认。四要严格批后管理,确保“地块建筑放样到场”、“基槽验线到场”、“施工过程到场”、“主体建筑验收到场”和“综合验收到场”的“五到场”制度到位,严格执行到场检查签字制度。五要严格违法违章建筑整治,建设、国土部门及镇(街)按各自职责,加强日常违章巡查,将批后管理落实情况与防违、控违机制有机结合,凡发现有新的违法违章建筑,一律予以拆除。六要严格户口和住房过户管理,严禁户口非正常迁入和住房过户分户。
2、强化要素保障。加强资金保障,县财政每年安排上年全县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2%作为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宅基地置换和农村住房改造建设项目奖补,加大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的支持力度。各镇(街)要安排上年可用资金的5%以上用于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充分发挥新社区建设投资公司作用,进行融资建设。加强用地保障,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过程中,优先安排农民公寓和集中居住区建设用地,确保规划落地。根据年度城镇、农村新增建设用地需求,确保当年计划用地指标总量10%左右、复垦指标20%以上用于农村住房建设,并根据各镇(街)人口总数、住房困难户数量,切出一定土地指标,直接下达给镇(街)用于农村新社区建设。对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加大旧村拆迁改造、宅基地整理置换力度,可按宅基地可置换面积的20%左右申请周转指标用于周转房建设,实行先借后还,在周转房用地手续批准之日起两年内归还。
县委县政府出台《关于深化完善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着力改善农民住房条件的指导意见》,对于加快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有效解决农民住房困难,进一步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具有重要意义。局相关科室、国土所要认真贯彻学习,深刻领会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宣传,落实责任,规范程序,加强监管,使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和管理工作不断步入依法有序轨道。
【政策解读】
农村住房困难户怎么解决?农民公寓建设怎么有效推进?放弃农村宅基地后如何在城镇落户?等等,这一系列事关民生的农村住房建设问题,在县委县政府日前出台的《关于深化完善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着力改善农民住房条件的指导意见》都作了明确。为详细了解这一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建设和规范管理,现选取部分群众比较关心,也比较普遍和典型的问题进行解读,供大家学习。
1、县里新出台了政策意见,原来的政策是不是不执行了?
答:县委县政府新出台了《关于深化完善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着力改善农民住房条件的指导意见》,该政策不是另起炉灶,否定原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政策意见,而是立足于原政策的深化完善,着眼于拓宽建房解困渠道。《指导意见》继续坚持四项不变的基本原则,即:坚持“推进公寓式、规范联立式、严控独立式”的建房模式不变;坚持一户一宅、拆旧建新原则不变;坚持按户型控制农村住房标准不变;坚持规范农村住房建筑风格不变。
2、我是福全的一个农民,家里住房比较紧张,想个人批地新建住房,不知是否可以?
答:目前我县农民建房要求是坚持“推进公寓式、规范联立式、严控独立式”的建房模式。除山区农村社区可建联立式住宅外,其余原则上以公寓式住宅为基本建设形态。福全镇不属于山区,个人不可以批地建房。
3、现在县里都要求建农民公寓,农民公寓可不可以像一些房地产项目一样,造一些排屋?
答:为满足不同农户住房需求,县里已出台了新政策,新政策中对农民建房的一些不同需求已有所体现,其中在农民公寓项目中,只要社区农民公寓建设项目在达到一定规模的前提下,允许不超过用地面积30%的土地用于建造联立式住宅,联立式住宅实行公开竞拍,本村或本社区住房困难户,都可以参与竞拍与户型相对应的联立式住宅。竞得联立式住宅的农户的旧房必须拆除或调剂给其他住房困难户。
4、我们村里想建农民公寓,听说县里规定也可以建一部分联立式住宅,不知道有什么要求?
答:社区农民公寓项目,在地块面积较大(原则上不小于10亩),容积率达到多层1.25以上、高层1.7以上,与多层、高层公寓同时建设,允许不超过用地面积30%的土地用于建造联立式住宅,这部分配建的联立式住宅,必须以市场化机制面向本村农户竞拍(有条件的也可面向本社区农户竞拍)。
5、我们绍兴县,现在哪些地方还可以个人新建联立式住宅?
答:一是山区农村社区可以新建联立式住宅;二是城镇规划区外,在符合城乡新社区规划的前提下,房与房之间还可见缝插针式填充的地块可以新建。
6、什么是联立式住宅,联立式住宅有哪些要求?
答:联立式住宅必须三户联体以上,个别特殊地块可二户联体,层次统一为三层且檐口高度控制在11米以内,建筑风格体现“粉墙、黛瓦、坡顶”的江南水乡农居特色。
7、我们一家都是农民户口,住在镇政府旁边,家里二层楼房想翻建三层,审批上有什么要求?
答:各镇已编制了《城乡新社区布局规划》,并已经县政府批复,根据《城乡新社区布局规划》控制要求,城镇建设控制区范围内,禁止新建、翻建、扩建农民个人建房,禁止建设划拨土地的农民公寓;城镇建设控制区外、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禁止新建个人建房,在符合规划并经有关审批程序后,允许翻建和扩建,允许建设适量划拨土地的农民公寓。镇政府旁边,应属于城镇建设控制区内,不可以翻建。
8、我们村里有几块空宅基地,村里已经到镇里去问过,说是符合要求,可以填充式新建,村里报名建房的农户很多,我想咨询一下,我不知道有没有办法能争取到?
答:根据县里新政策,为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填充式建房的宅基地使用权实行公开竞拍,凡属本村范围内的住房困难户,都可以报名参加公开竞拍,拍得宅基地的农户必须符合拆旧建新、一户一宅和户型控制要求。同时,为不加重经济困难户经济负担,经县民政部门核定并出具相关证明的农村低保标准2倍(含)以下经济困难户,可不通过竟拍,直接优先安排填充式新建的宅基地。
9、我家老房想翻建,镇政府城建办同志说位于控制区,不能审批。现在听村里说镇里计划建造农民集中居住区,可不可以报名申请购买?
答:根据县委县政府要求,大部分镇(街)都要求启动建设200户以上的农民集中居住区,农民集中居住区安置的对象主要为四类:一是镇(街)范围内放弃宅基地的农户;二是下山移民及整村搬迁户;三是重点项目建设拆迁安置户;四是城镇建设控制区内近期尚未列入拆迁计划范围,要求提前拆迁的住房困难户。你家位于城镇建设控制区,如老房按规定处置,可申请购买。
10、怎样才算是拆旧建新,并符合一户一宅规定?
答:个人自建房的,经审批同意后,在定桩放样、动工建设前,必须拆除或退出旧房;属公寓房安置的,在交房前,必须拆除或退出旧房。特殊情况,如夹心屋等一时无法拆除的,注销土地证后由村集体收回,并且禁止回租给原农户。无论是哪种方式建房的,都必须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也就是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住宅。
11、目前农民反映建房问题较多,我县解决住房困难户有哪些办法?
答:(1)通过社区农民公寓来解决;
(2)通过旧房调剂来解决;
  && (3)通过放弃宅基地到柯桥新县城置换公寓房来解决;
(4)通过放弃宅基地到镇(街)农民集中居住区置换公寓房来解决;
  && (5)通过放弃宅基地取得货币补贴自行到城镇购买商品房来解决;
  && (6)符合规划控制和政策要求的,通过个人自建来解决;
  && (7)通过城中村、镇中村拆迁安置来解决。
12、我们村里要建设农民公寓,房屋安置面积有没有规定?
答:多层农民公寓建筑面积控制在大户(6人及6人以上)220平方米及以下,中户(4-5人)180平方米及以下,小户(3人及3人以下)135平方米及以下;高层公寓的户型面积在多层公寓的基础上分别增加大户15平方米、中户10平方米、小户5平方米。
13、我一家四口人,如果我可以自建房屋,可以批几间宅基地?
答:个人允许自建的联立式住宅占地面积分别按小户75平方米以下、中户95平方米以下、大户115平方米以下从严控制。你家四口人,属中户,如可审批,占地面积95平方米以下。
14、村里在建的农民公寓,我已报名申请购买,现在住的老房质量还可以,是不是能够保留,出点钱也可以?
答:在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坚持一户一宅、拆旧建新原则。农村住房困难户,无论是农民公寓安置,还是宅基地置换,都必须先拆除或退出旧宅,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你现在住的老房不能保留。
15、在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是不是一定能够保障用地指标?
答: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中,优先安排农民公寓和集中居住区建设用地,确保规划落地。在用地指标安排上,一是根据年度城镇农村新社区新增建设用地需求,确保当年计划用地指标总量10%左右、复垦指标20%以上用于农村住房建设,并根据各镇(街)人口总数、住房困难数量,切出一定土地指标,直接下达给镇(街)用于农村新社区建设;
二是对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三是为加大旧村拆迁改造、宅基地整理置换力度,按宅基地可置换面积的20%左右申请周转指标用于周转房建设,实行先借后还,在周转房用地手续批准之日起两年内归还。
16、我们村里今年想启动建设农民公寓,县里今年补助奖励有多少?
答:对在农村新社区规划居住点建造多层农民公寓的,按照“一户一宅”标准,在拆除原有农户全部住房的前提下,按每户1万元奖励到村,属于建造高层农民公寓的按每户再增加5000元奖励到村。
17、在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最大的问题是资金,一碰到资金问题,村里经常不敢启动建设,怕最后变成烂摊子,不知道有什么办法来保障资金?
答: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资金是一个重要要素,如何筹集资金推进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有这么几条途径:
一是县财政每年安排上年全县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2%作为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宅基地置换和农村住房改造建设项目奖补,加大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的支持力度;
二是各镇(街)安排上年可用资金的5%以上用于农村住房改造建设;
三是发挥新社区建设投资公司作用,进行融资建设;
四是利用农房改造建设项目运作,筹措资金。地块较大的社区农民公寓项目,可以配建的联立式住宅实行公开拍卖,所得资金专项贴补农民公寓项目建设。集中居住区项目中不超过总建筑面积30%的部分住宅及商业用房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所得资金专项用于农民集中居住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小区管理以及经济困难户安置补助。
18、农村公寓项目土地属什么性质,套房今后可不可以买卖?
答:县城和城镇建设控制区范围内的农民集中居住区项目必须采用国有出让方式供地;城镇建设控制区外的农村新社区农民公寓项目可以采用集体、国有建设用地行政划拨的方式供地,也可实行国有出让方式供地。国有出让方式供地的公寓,今后可以买卖,但农户在出卖公寓后,今后不得再以无房户理由申请购买政策性补助的公寓房或个人自建房。
19、不少群众反映住房困难户建房问题,到底怎么样才算是住房困难户?
答:根据县委办[2004]99号、绍县政发[2005]53号文件规定,住房困难户指合法房屋宅基占地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不含15平方米)、或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在人均25平方米以下(不含25平方米)的农户。
20、在住房安置中是按大户、中户、小户确定面积,户型人口按怎么样标准确定?
答:(1)人口以在册常住人口(不含外来挂靠人员的户口)计算。大户为6人及6人以上,中户4至5人,小户3人及3人以下。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增加一个计算人口:
已婚尚未有子女的家庭;
  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家庭(独生子女已结婚的除外);
依法登记的初婚夫妇(包括再婚未生育过子女的),持《一孩生殖健康服务证》和县计生指导站出具的确定其已怀孕的证明,可按独生子女家庭标准计算。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计入计算人口:
  原户口在所在村的未婚现役军人、援外工作人员、留学生;
  原户口在所在村的大、中专学校的学生;
  配偶一方在外地的(绍兴县范围内及绍兴市区另有住房的一并计算面积);
  原户口在所在村,现正在劳动教养或拘役、服刑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21、我刚结婚,我父母只有我一个儿子,现在我们与父母住在一起,房子比较紧张,我想单独去村里申请建房,与父母分成二户,有什么要求?
答:农村建房中分户有明确规定:一是独生子女家庭不能分户;二是多子女家庭、父母必须跟一户;三是多子女家庭、未婚子女必须随父母为一户。根据该户情况,不能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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