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共有人房产一方不同意卖房子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想卖掉夫妻共同房屋而另一方不同意,想卖房的一方单方面卖房合法吗?和买方的交易_百度宝宝知道共有权人不同意卖房合同还有效吗?看法院怎么说作者:杜亚南来源:链家网原创文章摘要:你买房过程中有没有遇见过这样的事:一个有共有产权人的房子,其中一个产权人在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后,共有权人以其不知情为由诉讼至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 案例速读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业主小新和妈妈按份共有一套房屋,小新占90%,妈妈占10%。2016年1月,小新将房子卖给了小白,并且代妈妈在合同中签字。签合同前,小新提供了妈妈签字的《共有权人同意出售证明》。
然而,在合同签署后,小新妈妈却诉至法院,声称小新对房屋的出售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
小新很是心塞,妈妈明明已经签了《共有权人同意出售证明》,怎么又不同意了?难道合同真的就要无效了吗?
| 法院判决
合同有没有效,小新说了不算,小新妈妈说了也不算,咱们来看看法院怎么说。对于这个诉讼,法院判决如下:
小新和小白的合同有效。
小新占90%的所有权份额,根据物权的公示原则,小新妈妈信赖此登记,认定小新为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处分此房屋。
依据《共有权人同意出售证明》,小新妈妈已授权小新出售房屋,小新有权代签字,并且其在签字时提供了妈妈的身份证。
即使小新妈妈对小新售房不知情,她以小新对房屋无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
看了法院判决,这事儿的结果大家应该也都明白了,合同依然有效,小新和小白的买卖最终顺利完成。
| 链家法务建议
房屋买卖无小事,一个细节的疏忽都可能影响到整个交易的顺利进行。对于像小新这样有共有权人的案例,链家的法务告诉您买房时以下几点疏忽不得。
1.审查产权信息
首先,要审查不动产权证及产权人婚姻状况等信息,确定房屋的权属状况。
2.签署合同时原则上所有的产权人都要到场
若不能到场,则需要提供不能到场产权人亲笔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或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并电话录音核实授权情况,才可以代为签约。
3.房屋共有的特殊情况
房屋是共有的,但仅登记在一人名下,那么需要另一方提供《共有权人/配偶同意出售证明》。
产权人已婚且房本登记在一方名下
不论此房屋是其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都需要提供《配偶同意出售证明》。
产权人离异
需要核查购房时间和离婚时间,审查《离婚协议》。如果离婚协议明确约定了房屋的归属且与房本现在的登记不一致的,则需要按照《离婚协议》上的约定变更房本产权人。
产权人去世,未办理继承公证
顺位的继承人想要出售房屋,需要此顺位的所有继承人到场作为出卖人签署合同,继承人的配偶提供《配偶同意出售证明》,并在合同中承诺领取新房本的时间。
看到这里,是不是觉得买个房事情好多嘞?实际上,房产交易中比这复杂的情况还有很多……但毕竟俗话说的好,小心驶得万年船。
| 法条链接
口说无凭,我们再来看看共有权人相关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引用:《物权法》第九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最后,祝大家买房之路一切顺利!
5人赞过配偶若不同意卖房,即便签订了购房合同,也可能无效。共有产权就是指一个房产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即权利主体,实际中,分为两种情况【按份额共有】,即共有人约定对房产占有的份额,按份额对共有房产享有一定的利益,另一种是【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权利人对房产享受同等的权利,并承担相等的义务签约人不是合法签约人、合同内容不合法、不能如实反映买卖双方真实意愿而签订的合同,都属于无效合同。买房人在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应认真审查房屋的权利状况,要求卖房者提供确保有权处分所售房屋的证明或夫妻同意处分的证明。最新百科看了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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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共有人不同意后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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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介方介绍,陈先生和罗小姐签订了虹浦花园的一套房屋的买卖合同,产权证上显示该房屋的产权人为陈先生夫妻二人,但是签合同时仅陈先生一人到场,陈先生代其共有人签了字,并在买卖合同上承诺:“保证其共有人知悉并同意按照房屋买卖合同上的所有约定,若因其共有人不同意出售所产生的任何纠纷责任,他愿意承担相应责任。”罗小姐支付了定金10万元,卖方签收后交经纪方托管。后陈先生的共有人通过律师发函告知买方,表示不能认可陈先生和罗小姐签订的买卖合同,故买卖交易无法进行,罗小姐急于买房,见该房屋无法顺利买到,遂要求中介方退还定金。
1. 本案所涉及的定金,是买卖双方为了签订买卖合同,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设立的定金,虽然买卖合同未经所有的产权人签字,但是陈先生在合同上做了承诺,定金罚则仍然对陈先生和罗小姐具有约束力。
2. 罗小姐支付的定金10万元已经由陈先生作为购房定金签收,虽然陈先生将该定金托管在经纪方,但是定金仍然归陈先生所有,罗小姐无权要求中介方返还替陈先生保管的钱款。
1. 本案的处理过程中,中介方应当告知买方向卖方发送履约通知书,督促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并催告卖方签字人及时通知其共有人履行义务。
2. 定金已被陈先生签收,罗小姐若要索回定金,应当咨询陈先生的意见或者由罗小姐直接向陈先生主张返还,若陈先生同意中介方退还保管的定金,且买方向中介方提出退款并愿意承担因退款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中介方即可返还该款项。
3. 在卖方为多个产权人而签署合同时仅有部分产权人到场签字时,务必让卖方签字人出具其他共有人的授权委托,切不可急于求成,偏听卖方签字人的单方承诺损害了自己的利益。
4. 中介方应以法律以及相关的法律文书与违约方沟通,提醒其违约的赔偿责任,以积极促成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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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次:[A13]
共有人不同意房屋买卖有效?
2016年年底,刘女士与李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向李先生购买其名下房屋一套并交纳定金5万元。双方约定,如果一方违约,违约方赔偿合同解除的违约金20万。后李先生以妻子不知情、不同意卖房为由拒绝过户,反悔卖房。得知后,刘女士很气愤,要求李先生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合同解除的违约金20万元,李先生却称:房屋共有人不同意卖房,合同无效,违约条款也无效,卖家只需要退还已收的定金即可。刘女士很困惑,她来电咨询这种共有人不同意,房屋买卖合同是否还有效?
律师说法:
沂蒙晚报特邀律师姜涛:夫妻共同财产未经共有人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可分为两种情况进行处理。一是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在房屋出售时,由于其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买受人是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权处分该房产的正当性,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从合同法的鼓励交易、维护交易稳定的立法精神以及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出发,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至于其他房屋共有人或共同居住地其他成员的居住权益,由房屋所有权人负责保障。该权益的存在并不构成对房屋所有权人处分房屋的限制。卖方应该协助买方到房产登记机关办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以实现合同的真正目的。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买受人存有过错,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那么,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二是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共同名下的财产,在房屋出售时,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在其他权利人事后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但由于是夫妻关系,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代理权,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那么房产共有人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即买方。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事前未经房产共有人授权,事后也没有获得追认的房屋买卖合同也应认定为有效,买方仍然可以依据定金罚则要求房主支付双倍定金。
记者赵泽军
通讯员李艾忠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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