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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支付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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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月报支付及月报外支付流程图
审核、汇总、签字
审核、汇总、签字
代表报表流向
代表基金流向
工伤保险实时支付流程图
核对、汇总、签字
审核、汇总、签字
代表报表流向
代表基金流向
工伤人员增加、减少流程图
工伤人员转移、变更流程图
工伤人员待遇核准流程图
一至四级死亡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确认结论》、《工伤证》
工伤人员等级变更
转入或转出
相关证明材料
盖章、转出
《单位信息变更表》、《工伤保险关系转移证明》
社保经(代)办机构
《单位信息变更表》
丧失供养条件的相关证明
工亡人员所有供养人都丧失供养条件的
没有供养人
携带《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或《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确认结论》、《工伤证》、《待遇核准表》
陈旧性工伤人员
携带《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确认结论》、《工伤证》、《待遇核准表》、《参保人员增加表》
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所
携带《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确认结论》、《工伤证》、《待遇核准表》
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
携带《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确认结论》、《工伤证》、《待遇核准表》
破产、解散的参保单位的工伤人员或外商企业中方退休工伤人员
携带《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确认结论》、《工伤证》、《待遇核准表》
增加新参保单位的工伤人员
是否工亡人员
是否有直系供养人
新增工伤人员
参保单位发生租赁、兼并、转让、分立
审核后做转入
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相关证明
工伤人员增加
《减少表》
单位整体转移
五至十级工伤人员死亡
审核后建立供养人数据库
办理工伤人员信息减少
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与退休金的差额
一至四级死亡
五至十级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
《减少表》
审核后建立工伤人员和供养人信息数据库
提供被供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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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工伤保险
第一项& 工伤认定申请
一、承办处室
工伤保险处
二、责任岗位
审批岗:槐更奇
复核岗:孙爱娣
初审岗:刘福洲
三、受理窗口
工伤保险处
四、提交材料
(一)30天内单位申报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事故伤害报告表、事故分析报告
3、身份证复印件
4、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劳动关系证明
5、(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住院记录,病历记录、检查报告
6、单位或证人等相关证据,证明材料
7、交通事故的需提供交通责任认定书原件
(二)一年内工会或个人申报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劳动关系证明
4、(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住院记录,病历记录,检查报告
5、单位或证人等相关证据,证明材料
6、交通事故的需提供交通责任认定书原件
7、单位出具的参保证明(个人申报)
8、个人提交材料认可说明
注:一、死亡的需提供1、死亡医学证明复印件2、火化证复印件3、签字家属与死者关系证明4、死者现场监控或影像资料。
二、有120接诊的需提供120的接诊记录。
五、办理时限
受理之日起六十日
六、政策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2、《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
七、办理流程
八、办理结果
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九、联系电话
第二项& 劳动能力鉴定
一、基本概念
1、劳动能力鉴定的基本概念是: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规定,在评定伤残等级时通过医学检查对劳动功能障碍程
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判定结论。
2、面向的服务对象包括:在河北省参保的省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
3、服务内容主要有以下三项:
(1)职工工伤(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
(2)职工及供养亲属因病(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
(3)工伤职工康复可能性确认
二、具体经办流程
(一)职工工伤(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
1、事项名称:职工工伤(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
2、事项类型:管理服务事项
3、办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2)《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011]第21号);
(3)《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
(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和文书基本格式&的通知》(冀人社字[号);
(5)《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14]53号);
(6)《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冀劳社[2004]97号);
(7)《河北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冀人社函[号)。
4、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3)近期的诊断证明;
(4)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复印或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5)被鉴定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律师需提供律师资格证明);
(6)职工工伤(或因病)劳动能力鉴定人员名册。
5、办事程序: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政务大厅人员接收审核申请材料;
(3)收讫缴费;
(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组进行鉴定,做出鉴定结论;
(5)政务服务中心将办理结果送达当事人。
6、是否需要现场踏勘:否
7、承诺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可延期至90日。
8、是否收费及依据标准:依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每人600元/次。
9、申请书标准文本:附后
10、受理窗口:10号。
职工工伤(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流程图
(二)职工及供养亲属因病(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
1、事项名称:职工及供养亲属因病(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
2、事项类型:管理服务事项
3、办事依据:
(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国发[号);
(2)《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部令[2003]第18号);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
(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和文书的通知》(冀人社办[号);
(5)《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14]53号)。
4、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职工及供养亲属鉴定需提供:
(1)《职工及供养亲属因病(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一份;
(2)《职工及供养亲属因病(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意见表》一份;
(3)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近期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原件一份;
(5)近3年(精神病近5年)的系统门诊、住院病历材料;
(6)供养亲属需有工亡职工与供养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
(7)职工工伤(或因病)劳动能力鉴定人员名册》。
5、办事程序: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政务大厅人员接收审核申请材料;
(3)受理申请办理缴费手续;
(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组进行鉴定,做出鉴定结论;
(5)政务服务中心将办理结果送达当事人。
6、是否需要现场踏勘:否
7、承诺办结时限:规定时限内办结。
8、是否收费及依据标准:依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14]53号)规定,每人400元/次。
9、申请书标准文本:(附后)
10、受理窗口:10号
职工及供养亲属因病(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流程图
(三)工伤职工康复可能性确认
1、事项名称:工伤职工康复可能性确认
2、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3、办事依据:
(1)《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011]第21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康复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3]83号);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2013年修订);
(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直参保单位工伤康复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发[2015]63号)。
4、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康复可能性确认提供:
(1)《工伤康复申请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复印或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4)工伤职工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康复延长的可能性确认还需提供:
(5)康复协议机构出具的康复延期建议书;
(6)康复协议机构出具的末期康复效果评定。
5、办事程序: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政务大厅人员接收审核申请材料;
(3)受理申请、办理缴费手续;
(4)省工伤康复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组进行鉴定,做出鉴定结论;
(5)政务服务中心将办理结果送达当事人。
6、是否需现场踏勘:否
7、承诺办事时限:5-10个工作日
8、是否收费及依据标准:依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14]53号)规定,每人600元/次
9、申请书标准文本:附后
10、受理窗口:10号
工伤职工康复可能性确认流程图
第三项& 劳动能力再次鉴定
一、承办处室
河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二、提交材料
1、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书;
2、初次鉴定结论通知书;
3、送达回执;
4、认定工伤决定书;
5、申请人身份证明;
6、委托函。
三、办理时限
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因工伤职工伤情复杂或治疗工作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鉴定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日。
四、政策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375号);
2、《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社部令21号);
3、《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011〕21号);
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五、鉴定工作流程
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工作流程图
六、办理结果
出具《再次鉴定结论书》
七、联系电话:9
第四项& 工伤认定申请
一、承办处室
工伤保险处
二、责任岗位
审批岗:槐更奇
复核岗:孙爱娣
初审岗:刘福洲
三、受理窗口
工伤保险处
四、提交材料
(一)30天内单位申报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事故伤害报告表、事故分析报告
3、身份证复印件
4、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劳动关系证明
5、(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住院记录,病历记录、检查报告
6、单位或证人等相关证据,证明材料
7、交通事故的需提供交通责任认定书原件
(二)一年内工会或个人申报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劳动关系证明
4、(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住院记录,病历记录,检查报告
5、单位或证人等相关证据,证明材料
6、交通事故的需提供交通责任认定书原件
7、单位出具的参保证明(个人申报)
8、个人提交材料认可说明
注:一、死亡的需提供1、死亡医学证明复印件2、火化证复印件3、签字家属与死者关系证明4、死者现场监控或影像资料。
二、有120接诊的需提供120的接诊记录。
五、办理时限
受理之日起六十日
六、政策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2、《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
七、办理流程
八、办理结果
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九、联系电话
第五项& 工伤保险待遇核定
一、承办处室
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处
二、责任岗位
审批岗:樊清澄、冯建坡
复核岗:漆澜涛、胡建英、孙倩、温秀娟
初审岗:孙鹏、李培、鲁萌、郭丽伟、张军勇
三、受理窗口
工伤保险待遇计发
四、提交材料
1.《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2.《工伤职工享受待遇资格确认表》;
3.《停工留薪期鉴定结论书》;
4.近期免冠照片两张;
5.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由用人单位负责审核原件并签章);
6.医疗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7.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资料;
8.《工伤职工医疗申请表》或《工伤职工康复治疗申请表》;
9.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医疗(康复)费收据(原件);
10.医疗费用清单(加盖医院印章且与收据金额相符);
11.门诊病历(复印件),包括以下内容:①门诊病历首页,②门诊处方或门诊用药、治疗明细,③门诊费用清单或检查报告单;
12.住院病历(加盖医院印章的复印件),包括以下内容:①住院病案首页,②住院志(入院记录),③医嘱单(长期医嘱单和临时医嘱单),④医学影像报告单,⑤手术记录,⑥
出院记录或死亡记录;
13.工伤职工涉及第三人责任的工伤医疗费用,还应提供以下资料:①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需提供公安交通管理环节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
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②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和赔偿资料;③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需提供《民事判决书》、
《民事调解书》等资料;④因第三人确无财产可执行,法院中止执行的,需提供《裁定中止执行书》;⑤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需提供《裁定终结执行书》;
14.省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时限
六、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3、《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
4、《河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试行)》(冀人社发〔2015〕62号)。
七、审批流程
八、办理结果
出具:《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
九、联系电话
第六项 工伤保险费率核定
一、承办处室
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处
二、责任岗位
审批岗:樊清澄、冯建坡
复核岗:漆澜涛、要建军、胡建英
初审岗:张军勇、孙鹏、李培
三、受理窗口
工伤保险待遇计发
四、提交材料
1.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批准文件复印件;
2.省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时限
六、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3.《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
4.《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规程(试行)》(人社险中心函〔号);
5.《河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试行)》(冀人社发〔2015〕62号)。
七、审批流程:
八、办理结果
出具:《工伤保险初次费率核定表》
九、联系电话
第七项& 工伤保险费基数申报核定征收
一、承办处室
个人账户管理处
二、责任岗位
分管领导岗:肖振海
管理岗:鲁红卫
经办岗:张雅琼、安若琳
三、受理窗口
社会保险申报核定窗口③④
四、提交材料
1.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表;
2.上年度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表;
3.上年度财务报表;
4.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
5.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增减核定明细表。
其中:年缴费基数核定提交1.2.3.4项;月缴费基数核定提交1.5项;
五、办理时限
六、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七、审批流程
八、办理结果
出具:《工伤保险缴费汇总表》
九、咨询电话
第八项&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资格确认
一、承办处室
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处
二、责任岗位
审批岗:樊清澄、冯建坡
复核岗:张军勇、胡建英
初审岗:孙鹏、李培
三、受理窗口
工伤保险待遇计发
四、提交材料
1.《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资格确认表》(申请人签字,供养亲属本人加按指印;如申请非供养亲属本人,需提供供养亲属本人委托申请人办理该业务的委托书);
2.供养亲属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3.供养亲属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4.与工亡职工关系及生存状况的资料;
5.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资料;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7.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资料;
8.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资料;
9、省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时限
六、政策依据
1.《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部令〔2003〕第18号);
2.《河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试行)》(冀人社发〔2015〕62号)。
七、审批流程
八、办理结果
出具:《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资格确认表》
九、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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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于芳)审核结算部
社保转移接续
医保系统、社保卡
工伤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业务经办服务流程图
工伤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业务注释
1、业务情况介绍:
工伤保险审核结算&&指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在支付部门办理完工伤登记后,由单位到医保中心申报工伤医药费报销。
2、支付待遇包括:工伤职工门、急诊、急诊留观、住院由单位或个人垫付及外埠就医的医药费。
3、温馨提示:
审核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未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提供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延长申请时限的《延时申请》,如无《延时申请》,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单位地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昌东街甲5号隆盛大厦B座2层社保中心 邮政编码: 100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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