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建账流程股权转让,新股东接手后可否重新建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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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重新建账后的税务问题
公司重新建账并不难,核心是重新确认公司的资产、负债,并得到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高管机构的确认和授权,通过试算平衡,就完成了建账。这样的建账,实际上与之前的账务处理一刀两断,它适用的情况也是之前没有账,或者之前的账务处理非常混乱,无法理清。那么,建账后会如何影响税务呢?正确认清这一点,其实是就是正确把握会计核算与纳税之间的关系。一、发票与资产成本问题公司之前账务处理混乱、甚至没有账,这种情况下,往往也存在着发票的缺失。主要存在的问题包括没有依法取得发票,或者发票在保管过程中丢失,同时,凭证册中(如果有凭证册的话)存在着大量的白条、收据。因为以白条、收据代替发票入账,是一种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违法行为,所以这些凭证本身也是存在被罚款风险的。往者不可谏,新旧账务必须划断。对于建账后的资产,应该对其发票或合法票据进行一个清理,尤其是金额大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建造合同成本、重点存货等。要摸清缺票情况。如果能够重新取得发票,或者能够从开票方取得复印件时,应该尽量取得。如果无法取得发票或其它合法凭证,则更加注意收集能够证明资产采购价格真实性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支付证据、价格单、物流单据等。如果什么资料也没有,或者资料内容不齐全,就通过公司高层,责成相关部门对其购置过程做一个说明,以此作为资产成本确认的依据,注意此说明应该由当事部门签字、公司领导签字认可。会计使用这样的文件入账,可以规避自身的职业风险。对于发票及以上资料,进行整理归档,专门保存,并建立起索引,以便查验。这样,就基本上建立起了重要资产的历史成本。其中有的有发票,有的没有发票,但不论有发票还是没有发票,对于会计来讲,其金额都具有严格的依据。不要以为除了发票外,合同、内部文件没有效力,实际上这些合同、内部文件都是有法律效力的依据,会计依据这些依据来进行会计与税务处理,可以把自己的风险降到最低。二、企业所得税问题企业所得税是对“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征收的税,如果年度中间重新建账的话,则因为前期会计核算不健全,所以全年都应该是核定征收。以建筑企业为例,有些公司账务混乱,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今年5.1营改增后为了应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会计核算的要求,不得不重新建账。理论上讲,完善的会计处理是从5月之后开始的,所以2016年全年依然可以继续核定征收。那么,2017年开始呢?有一种观点认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会计核算健全,所以企业所得税也必须要查账征收。这样的理解是片面的。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是两个税种,应该各自适用各自的标准。企业成为一般纳税人后,通过重新建账,使得会计核算达到了健全的标准,就达到了增值税的要求,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进项。但就算会计核算健全,企业所得税上,依然可能存在核定征收的情况。因为企业所得税有“期间”的概念,以前的资产成本可能影响以后的纳税金额。所以,以前年度的资产成本、折旧等如果难以清晰核算时,依据《税收征税法》53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也可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那么,企业所得税如何适用核定征收呢?是否需要税务人员同意呢?万一税务机关不准核定征收呢?三、税会差异话分两头说,有的公司可能希望核定征,但税务不准;有的企业可能希望查账征收,但税务不准。实际上,这个准与不准都取决于企业能否提供相关的计税资料。企业如果希望继续核定征收,则可以与税务机关沟通,如果他们同意,就如愿以偿了;如果他们不同意呢?就该怎么核算就怎么核算。因为重新建账后,会计核算的确是健全的。于是就剩下一下问题:那些没有发票的资产,那些没有延续性的折旧摊销处理,要不要进行纳税调整?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自己的胆量。从企业所得税本身的规则来讲,不可能仅仅因为没有发票而被要求调增,调增的要求必然是:计税成本不真实、计税成本不合理等,关于这一点,我以后还会专门对企业所得税规则进行强调。但是,许多税务人员都把发票视为税前扣除的必要条件,这会导致税务与企业的争议,当会计害怕由此导致税务稽查,或者害怕最终无法维护权益时,往往会选择自行对无票的资产进行调增。由于支出是否有发票,不可能通过报表系统暴露,所以,这样的争议一般只存在于查账的环节。如果会计没有进行纳税调增的话,税务机关在稽查时可能对上述资产计税成本提出质疑。质疑的理由除了没有发票之外,还会直接怀疑其金额,因为仅通过相关合同、付款信息、内部人员说明文件等资料,可能无法保障成本的准确性。四、遇到检查人员的质疑,会计在应对时要注意以下几个角度:1.如果检查人员质疑没有发票要强调资产的真实性、成本的准确性、核算的正确性。2.如果检查人员质疑资产本身不真实这个应该提供资产真实存在的证据。如果入账的资产虽然有,但却被外单位或个人在使用,未被公司自己使用,即当初清产核资时没有最终解决产权问题。此时,税务虽然不能否定真实性,但可以做以下两点认定:一是视同向外单位提供租赁服务,从而可以要求补税、滞纳金、罚款;二是以该资产未投入使用,与公司取得收入无关,从而不准扣除折旧,也可能导致补税、滞纳金、罚款。但前者还会有增值税的补税、滞纳金和罚款。3.如果检查人员质疑资产计税成本不确定因为没有发票,或者因为相关合同、支付凭证无法有力证明金额,或者计税成本与税务认为的公允价值差异过大,则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这是《征管法》赋予的权力。相当于,税务检查时,进行了核定征收。此时,会计应该提供自己对金额的判定证据,但最终核定的权力还是在税务人员。当税务人员核定后要求调增补税时,要明白这并非公司偷税行为,也非公司少申报行为,而是税务人员行使核定权导致的补税,不应该加收滞纳金和罚款。4.如果检查人员成功证明,在建账时企业故意多计资产成本注意和前一点的区别。前一点是检查人员自己也无法证明资产的成本,而这一点是检查人员可以证明资产成本,并且企业的成本高于真实的成本。这样,甚至可能认定公司偷税。所以,确认计税成本时,尤其对于没有发票的资产,基本原则是真实和谨慎。其中税务的谨慎与会计的谨慎性原则在方向正好是反的,不能准确确定金额的成本,应该“从低”进行估计。五、其它税印花税如果建账后新的“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的金额高于原来纳税时的金额,则应补申报印花税。房产税如果新确认的原值高于以前计税原值,则应按新确认的原值缴纳房产税。如果低于以前计税原值,则一般不应变动。除非相关资料能够确实证明原来的计税原值核算错误。增值税除了非常特殊的行业外,增值税基本不受以前账务的影响,因为它的销项与进项都是在当期确认。(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作者: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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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权100%转让,房地产不做转移,新股东接手后如何做帐?是新建还是继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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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苏州 虎丘区发表时间: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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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特殊税务处理,企业增资有新股东,算转让股权吗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
  【问题】
  在企业重组特殊税务处理中,企业分立12个月内,分立企业股东不能转让股权,如果该企业增资,又有新股东进来,这算不算转让股权呢?
  【答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所以,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中,分立是否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才需要考虑分立后股权是否转让的问题。新股东增资入股后,原股东股权被稀释,这种行为不属于行为,原股东并未退出分立后的企业,不能判定为股权发生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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