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良贷款进行诉讼担保追偿权诉讼时效怎么操作的

坎坷清收不良贷款路 迎难而上襄汾农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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坎坷清收不良贷款路 迎难而上襄汾农信人(
2  党委书记理事长李建学一行深入贷户家中清收不良贷款2  联社包片人员协助信用社进村入户抓清收1  党委书记理事长李建学回访大客户做实贷后跟踪1  联社协调县委县政府召开“创优信用环境,清收不良贷款”动员会  “管理提升,转型跨越”,这是山西省信用合作联社提出的总体思路,也是襄汾信用合作联社一以贯之的工作精神。为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加快农村商业银行组建步伐,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农村信用社转型跨越的整体精神,该社突出重点,以切实做好不良贷款的清理处置工作为目的,扎实促进业务经营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以制度为基 坚持合理清收  在清收不良贷款的过程中,运用适当的方法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襄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具体管理工作中,不断创新,该社结合县域实际,制定了县、乡、社共同施力推动的“三位一体”清理办法,即县政府牵头布局、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分组包村、班子成员巡查和机关人员帮扶办法共同推进。针对此项行动,县政府牵头组织召开了“创优信用环境、清收不良贷款”的专项行动动员会,并制定印发活动方案;分管副县长和各职能部门、乡镇主要领导签订清收目标责任书;村支两委干部和包村信贷员逐村逐户下发清理告知书,以明确限定清理时限、制定清理计划、签订催收通知书;机关员工每天加班两小时进村入户清理,领导班子成员分组巡查指导,对下乡帮扶情况实施严格考核,并制定具体的下乡次数统计、贷款数额限定及相应的奖惩措施。通过“三位一体”的具体实施,不仅大大增强了内部员工的责任意识和外部客户的强制意识,还取得了明显成效,截至2013年底,襄汾县联社不良贷款较年初压降1566万元。  面对成绩,联社的员工们并没有满足。他们认真制定并积极落实《襄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资产管理指导意见》、《襄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核销贷款管理办法》、《襄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诉讼时效管理办法》、《襄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等文件办法,成立了“襄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清理处置论证工作领导组”、“襄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诉讼时效保全工作领导组”,制定了《襄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全员认领不良贷款实施方案》等文件和临汾市办事处全年考核内容,不断进行管理提升。襄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李建学说:“清收不良贷款,长期性和艰难性并存。但我们会集思广益,在结合法律和现实情况下,方法得当,合理清收。”  以现状为据 有效落实措施  襄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楚地认识到清收处置不良贷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日,县委、县政府在全辖域内开展了“创优信用环境、清收不良贷款”会议,联社领导班子组织开展了不良贷款摸底调查工作,通过逐家调研、逐个谈话、逐笔核实,历时15天时间彻底澄清了不良贷款的底子,全面掌控不良贷款真实现状,做到数据翔实、底数确定。  该联社以日为界,对不良资产进行划分清收处置:之后新发放形成的新增不良贷款,严格界定责任,并及时下发限期清收责任书,对在限定期限内不能清理处置的,严格进行责任追究,对每月全县排名后五位的责任人实施待岗;之前发放形成的不良贷款,全部落实管理责任人,做到笔笔有人管、户户有人清,在尽力压缩贷款额度的基础上,采取不同方式进行清收处置。  在具体的清收处置过程中,该联社坚持先小后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遵循“摸清底数-分门别类-分析研究-一户一策-对症下药-力求实效”的流程,以现金清收、盘活清收、核销清收、抵债清收为主要清收手段,辅以诉讼清收、曝光清收、标价清收、打包清收、依法清收等方式方法,从不良贷款的沉淀年限、投向行业及贷户的从事职业、家庭财产、经营收入等角度进行总结归纳和深度提炼,对不良贷款的清收、管理、诉讼等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在不良贷款清收方面,该联社根据不良贷款的清收程度,制定了惩罚明晰的清收措施。对“能全额清收的不良贷款,限期清收”,即根据信用社自行分类结果,对能全额清收的责成限期收回,如不能完成任务,则对信用社主任按欠完金额的10%进行处罚;对“能结清利息的不良贷款,理顺清收”,即贷户确实需要周转使用的贷款,在能全额收回利息的基础上,按信贷制度规定理顺贷款手续,同时,明确贷款责任人为原放款责任人,现责任人为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人只负责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不予责任追究;对“能清户的不良贷款,标价清收”,即根据贷款的不同年限计提取手续费,进行具体标价;对“内部员工不良贷款,监督清收”,即严格工资扣划,归还不良贷款本息,每月只计发生活费300元,其余工资全部用于归还贷款本息,直至不良贷款本息还清为止;对“国家公职人员不良贷款,协调清收”,即严格执行“三停五不”清收措施,落实“扣薪还贷”方式归还贷款本息;对“企业破产的不良贷款,追偿清收”,即首先采取变现清偿,其次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再次与政府有关企业进行协商处理,最后对能达到贷款核销条件的上报核销;对“私贷公用的不良贷款,协商清收”,即由联社协调县委县政府、信用社协调乡政府、责任信贷员协商借款人的方式,千方百计处置此类不良贷款。  在不良贷款管理方面,襄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积极运筹,合理应对。该社采取分片包干,责任到人,联社班子、基层班子包大户、难户,社里内勤、外勤、机关部门内勤以及最前线的信息员合力包散户的方法,对辖内不良贷款客户进行攻坚。在不良贷款诉讼方面,主要采取曝光和诉讼清收的方法,对一些有钱不还的钉子户进行起诉和强制执行。在不良贷款时效保全方面,进行全面预警,将涉及的60户2170.98万元贷款全部进行了时效保全,并建档存储,专人管理,还对其他不良贷款也通过签订催收通知书、签订还款计划,部分清收、曝光清收等方法也进行了诉讼保全清收。在高管包大户方面,联社班子对一些大户、难户进行跟踪清收,督促清收,按时上交保证金,截至目前,省联社的高管包大户工作已全部清理完成。在不良贷款听证方面,联社严格按照市办下发的“新增不良贷款操作管理流程”执行,严格控制账面不良贷款新增,截至目前,该联社账面不良贷款没有增加。  清收工作开展以来,该社利用一切富余时间,明确清收目标,注重落实,从时间界定到具体贷户性质划分,涉及面广,覆盖面全,并针对其不同特点制定了切实可行的相应措施,保证了不良贷款清收工作的基本落实,保证了不良贷款清收工作有序展开。  以成效为界做实后续清理  襄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清收过程中成效显著,截至2013年底已累计清收不良贷款11066笔共计1576余万元,签订催收通知书6222份,张贴公告1200余份,高管包大户方面共计6户2488万元,已全部清理完成。公职人员贷款方面已累计扣划工资还贷71万余元;内部职工贷款方面已扣划工资清理内部职工不良贷款本息253.68万元;不良贷款听证追究方面已累计听证257笔,涉及金额7900余万元;采取曝光和诉讼清收方法的不良贷款诉讼方面,已累计先后共起诉不良贷款144户共收回1300万元。这些显著的成效使账面不良贷款绝对额和占比逐年下降,初步达到农村信用商业银行创建标准。  该联社不仅在具体管理、清收方面下工夫,还在激励清收机制方面创新思路和方法,让基层人员有动力、有干劲,他们切实深入到贷户家中,做到户户不空笔笔动,使清收不良贷款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截至2013年底,联社不良贷款余额为12366万元,不良贷款占比为3.88%,绝对额较2011年底下降10555万元。不良贷款占比较2011年7月末下降7.33个百分点。该社取得不良贷款绝对额和占比的双降,出色地完成了上级下达的不良贷款各项指标任务。  李建学说,不良贷款清收管理作为农村信用社一项长期性工作,是重点工作更是难点工作。然而,我们坚持不放松,不放弃,并且通过实施一系列有效措施,最终会使不良贷款这一余额大、成因杂、清收难的历史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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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4:00&&来源:人民网-山东频道
[提要]&&今年来,寿光农村商业银行留吕支行牢固树立清收回不良贷款就是最大经济效益的理念,多措并举,强化实施不良贷款的清收,效果显著。加强表外不良贷款的清收。对表外不良贷款的清收,该行通过法律手续进行追偿。
  人民网济南6月19日电 今年来,寿光农村商业银行留吕支行牢固树立清收回不良贷款就是最大经济效益的理念,多措并举,强化实施不良贷款的清收,效果显著。
  加大力度,确保当年新增不良贷款全部收回。该行结合实际情况,摸清非正常贷款的底子,制订到期贷款考核办法,清收任务落实到人到户,对到期贷款和应收利息按月对客户经理进行考核,业绩与报酬挂钩,当月兑现;运用多种形式,动员行内行外各方面的力量,深入宣传广造舆论;结合行总部组织的依法收贷活动对欠账户进行起诉,起到以点代面的震慑作用。
  加强表外不良贷款的清收。对表外不良贷款的清收,该行通过法律手续进行追偿。对始终因家庭无个人财产、村委集体无收入未能收回贷款的客户首先做思想工作,及时与镇政府、村委取得联系进行沟通协商,达成还款协议还清贷款。同时,该行主要是通过联系法院的方式,加大执行清收力度,此举措取得较好的成绩。(刘磊 王立东)
来源:人民网-山东频道不良贷款诉讼中的四个问题及对策_突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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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贷款诉讼中的四个问题及对策
编辑:张俊评论:
银行应从完整填写合同条款、及时掌握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进行多方沟通协调等方面入手,切实做好不良贷款诉讼工作。
在现行的贷款五级分类体系下,被划为次级、可疑、损失的贷款即通常所称的不良贷款。从实际回收情况来看,越早发现贷款存在的风险并及时采取行动,越能够在其后的贷款清收中占据主动地位,清收效果也越好。由于银行对不良贷款的清收涉及多个方面,鼎盛润诚投资基金小编仅从诉讼角度对清收过程中的相关法律问题展开分析。
不良贷款诉讼中存在的问题
(一)司法文书送达困难
诉讼中遇到的第一个“拦路虎”是司法文书无法送达问题,法律虽为此种情形提供了解决途径――公告,但无论是从效率还是经济角度看,这种方式都不是最优的。从效率方面来看,公告期间为60日,这还仅是从登报(目前的公告主要刊登在《人民法院报》)之日起计算,在此之前,还有邮寄送达、缴纳公告费、将公告内容传送至《人民法院报》并排队等候等流程。此外,不仅在起诉阶段需要公告,在作出判决之后仍需对判决书进行公告才能进入执行阶段,而那些无需公告的案子,一般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就可以审结。从经济方面来看,在立案之时,银行法务人员一般会选择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相比,简易程序的主要特点为审理期限较短,且实行独任制,即仅需一位法官即可),只需缴纳一半的诉讼费;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则必须转为普通程序,此时需全额缴纳诉讼费,若诉讼标的额较大,银行在诉讼费上就要付出巨大的成本。如果该笔贷款最后无法收回,则相当于在本金利息的损失之外又增加了诉讼费支出。
(二)财产保全没有重点
在诉讼过程中,一般都会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且能够保全到的财产价值直接关系到债权的受偿,甚至在某些案件中,对被告的关键财产进行保全能够迫使其主动履行债务而加快贷款清收进程。银行在提交诉讼材料的过程中,往往本着“宁滥勿缺”的态度,将能够收集到的所有财产信息提交以申请保全,而没有对不同的财产进行分析。从目前的操作实践来看,在账户查封的过程中,如果银行提供的账户过多,由于法院方面精力有限,不可能对所有账户进行冻结,而且由于银行没有对账户进行筛选,冻结的账户中的金额基本为零。此外,对不动产的查封应当是重点,一是其价值较大,二是查封期限较长,但如果被查封的不动产评估价值不大或者其上存在超越其市场价值的抵押权,则查封的意义也并不明显,需要引起银行注意。在对动产的查封方面,一是动产的所有权难以确定;二是查封比较困难,需要法官到现场进行查封,且其市场价值的波动较大,相较于不动产,动产的查封应当是次优的选择。如果没有对拟查封的财产作具体分析,而是一股脑地全部申请财产保全,则可能事倍功半。在财产保全的过程中,银行要将“全面撒网”和“重点捕鱼”结合起来,才能达到最优效果。
(三)抵质押财产存在瑕疵
抵质押财产存在的瑕疵既包括实体价值的瑕疵,又包括权利瑕疵。实体价值的瑕疵主要是对标的物的价值评估不准确,导致实现权利时的价值与抵质押时的价值差异过大从而造成损失。在动产方面,权利瑕疵主要表现在抵押顺序方面,由于现阶段的机器设备抵押只要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即可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在办理登记的过程中,银行并不知晓动产之前是否存在登记,因此动产的价值可能早已被之前的抵押所覆盖,导致在后的抵押无意义。此外,占有动产并不意味着占有人一定拥有该动产的所有权,因此相较于不动产,确定动产的真实所有人更为困难,如果在设立抵押权之前没有仔细核对动产的所有权状况,可能导致质押权的设立存在瑕疵。在不动产方面,所有权的确定和抵押顺序并不成为问题,权利瑕疵主要表现为抵押物在抵押之前已经存在租赁权,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影响。此外,尚有抵押物为共有财产而抵押合同仅有一方签字的情形。若抵质押财产存在以上瑕疵,虽然不会对判决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除外),但对执行的难易程度和清收效果都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其他问题
在诉讼过程中,尚有债务人签字签章不真实、最高额保证/抵押期间未涵盖部分贷款、借新还旧未明确贷款用途、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等问题。
问题发送的原因分析
(一)债务人故意设置障碍
司法文书送达困难,有些是因为债务人早已跑路,下落不明;还有些债务人故意躲避、不签收法院文书。有些当事人为了拖延诉讼进程,更是通过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鉴定等事项来设置障碍,而通过事后设立虚假租赁合同对抵押财产的变现设置障碍的行为更是屡见不鲜。这些障碍对贷款清收造成了较大困扰。
(二)司法资源有限
从总体上看,当前司法资源较为稀缺,法官在单个案件上投入的时间和精力有限。因此,银行应当尽可能地将工作做细做好,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官的工作量。
(三)银行自身的过失
银行作为经营风险的机构,对风险理应有清晰和透彻的理解,并有足够的手段来控制风险。上述诉讼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大多本可以通过适当的手段解决,但或因银行认识不到位,或因操作失误,致使贷款清收产生了诸多困难。
针对贷款清收诉讼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完整填写合同条款
首先,选择最新的合同文本。作为实现债权的重要依据,合同的每个条款都应经过仔细斟酌,且针对实践中发现的问题或者法律法规的变化,合同文本也应相应变化。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应选择当前最新的合同版本,以更有利于债权的实现。
其次,完整填写合同条款。在合同中,会有空白内容要求经办人员填写,这大多是关于约定送达的条款。详细填写约定送达地址并由债务人签字盖章,可以在随后的诉讼过程中省却可能的公告程序,大大提高诉讼效率和贷款清收效率,这一做法在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中得到了正式认可。实践中,经常出现合同约定送达地址空白的情况,造成了时间和金钱的浪费。
再次,应尽量减少对保证承诺书的使用。一般而言,保证承诺书和保证合同都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依据,但相较于保证承诺书,保证合同的内容更为完善,对银行权利的保障也更为全面。
(二)及时掌握债务人的财产状况
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是其偿还借款本息或者承担担保责任的物质基础。之所以形成不良贷款并起诉,主要也是因为其财务状况恶化以至于无力清偿债务。然而,这种清偿能力的缺乏有可能是虚假的。对债务人财产展开认真调查并及时追踪财产状况的变化是贷款清收的关键所在。应充分运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信息,通过各种途径全面掌握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在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分析原因并采取对策。
此外,应注意贷款清收的及时性。在实践中,有通过及时掌握当事人财产拍卖信息并迅速采取保全措施而挽回贷款损失的案例,而在目前的操作中,法院在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分配时,仅将进入执行阶段的债权列入受偿范围,如果没有及时起诉,将可能导致无法参与分配。此外,对债务人财产状况的精确掌握,也可以迅速识别债务人故意设置的障碍,如事后签订的租赁合同等。因此,及时掌握债务人财产状况并迅速采取行动对于减少信贷资产损失意义重大。
(三)及时进行信息沟通
在实践中,有些案件一方面在公告,另一方面债务人又在与银行协商解决贷款事宜,这种情况虽有些矛盾,但却真实存在。不良贷款的清收处理不完全是某个银行或者某个部门的事情,需要多方相互配合。由于诉讼工作人员与贷款的经办人不是同一人,及时的沟通十分重要。在具体操作中,贷款经办人应当建立已诉讼贷款的台账,明确每笔贷款的处置进度并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在起诉阶段,应积极提供经过筛选、有价值的财产信息。在执行阶段,对于正在拍卖的抵押物,也应积极寻找买家从而更快地实现债权。
(四)及时明确并落实责任
在实践中,很多风险和困难是由于工作人员的不作为或者疏忽造成的,为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风险,除建立有效的约束激励机制之外,更重要的是明确责任,提高办事效率。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
更多精彩 >>>一是采取刑事清收方式时,首先要将该方式作为一种筹码使用,即以采取追究实际用资人的刑事责任为筹码对借款的实际用资人或被执行人施加压力,迫使其主动偿还贷款。在确有必要时,则可考虑通过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方式,追究实际用资人贷款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和被执行人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二是在追究实际用资人的贷款诈骗罪时,可以向实际用资人提出民事赔偿。 二、几种特殊类型个人不良贷款的清收 此外,还有几种特殊类型的个人不良贷款的清收处置,需要引起重视: (一)“假个贷”的清收 1、“假个贷”的表现形式。 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四种表现形式: (1)虚假借款人身份。一是冒用他人名义骗贷。即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冒用他人证件,编制虚假贷款资料,向银行申请贷款;二是中介机构与他人串通骗贷。即由中介机构有偿借用他人身份申请贷款,在银行贷前调查时,借款人配合作假;三是伪造借款人身份向银行贷款。即利用银行管理上的漏洞,银行不能有效识别身份证真伪的情况下,以伪造证件骗取银行贷款。 (2)虚构贷款行为骗贷。即在没有真实交易的背景下,通过提供虚假贷款申请资料,包括向银行出具虚假首付款证明、出具虚假购房合同、虚假购车发票、装修合同等骗取贷款或做融资性贷款业务。 (3)克隆贷款资料。即中介机构利用与多家银行合作、银行在操作管理上的不到位,如不与借款人见面、不面签合同、借据,不审查贷款真实用途、在业务疯狂扩张阶段过分依赖中介机构、批量受理个贷业务,在借款人有真实信贷业务背景下,中介机构克隆借款人资料,向不同的金融机构贷款,形成一户多贷,骗取银行信贷资金。 (4)虚抬车价和房价,高贷低购骗取贷款。中介机构通过抬高车价降低借款首付比,或截留首付款外的贷款。 2、“假个贷”的清收方法 (1)从民事角度对假个贷进行清收,重点是向实际用资人进行追偿。名义上的借款人因没有实际得到贷款,向其进行真正意义上的清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而在贷款时确定的担保等第二还款来源,由于借款合同虚假、基础交易合同虚假而直接面临无效的风险,因此银行的清收工作重点应放在对实际用资人的清收。 (2)实际用资人的确定方法:一是通过贷款资金的实际流向来查找;二是通过法庭调查来确认,具体方式为将名义上的借款人列为被告,同时将可能的实际用资人列为第三人进行诉讼,通过法庭调查的方式来确认实际用资人;三是以涉嫌刑事诈骗的方式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公安机关的调查来确认实际用资人。 (3)转贷政策的运用。参照前述政策清收方式执行。 (4)特殊情况下的经销商与借款人之间的债务承担问题。贷款合同约定银行将贷款划入汽车经销商(房产开发商)帐户,借款人以汽车经销商(房产开发商)未按约定交付贷款或贷款数额高于其实际购车(房)所用贷款数额为由进行抗辩,并有证据证明抗辩事由成立,且借款人对汽车经销商(房产开发商)的行为并不知情的,则此时借款人不承担或仅承担其实际使用贷款数额范围内的偿还责任,应主要找汽车经销商(房产开发商)对贷款合同未实际交付借款人的部分承担偿还责任。 一是借款人已按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数额部分还本付息,则将借款人实际使用的贷款本息与借款人已还本息的差额,作为借款人应向银行承担偿还责任的数额。贷款合同约定的本息与借款人实际使用的贷款本息的差额,可以要求汽车经销商(房产开发商)承担偿还责任。 二是汽车经销商(房产开发商)是担保人的,其除对使用的贷款承担偿还责任外,还应对借款人的还款数额承担保证责任。 在诉讼中,银行仅起诉借款人,或银行虽一并起诉了担保人,但汽车经销商(房产开发商)不是担保人的,借款人提出汽车经销商(房产开发商)未按约定交付贷款或贷款数额高于其实际购车所用贷款数额的抗辩的,应追加汽车经销商(房产开发商)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5)贷款诈骗罪的适用。参照前述刑事清收方式执行。 (二)履约保证保险汽车消费贷款清收 履约保证保险汽车消费贷款,主要是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发放车贷,合作双方联合对购车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由保险公司为购车人的贷款提供保证保险,当借款人还款出现逾期(多为2期或3期)后,银行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就借款人未偿还的本金和有关利息承担偿还责任。该业务从2001年上半年开始在全行范围内推广开展,于2003年7月全行停止了该项合作。但由于贷款管理不到位,投保履约车贷险没有发挥应有的效能,对投保了履约车贷险的不良车贷,在各行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保证保险、承担代偿责任时,大多被保险公司拒绝。 1、对保险公司诉讼清收的策略分析。 从目前全行履约险车贷的管理现状来看,因绝大多数逾期贷款管理没有全面达到《保证保险条款》以及银行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中约定的保险公司理赔的条件,全面采取诉讼方式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的方式尚不可取。但对于个别符合约定要求的不良车贷,可以择机选择起诉借款人、保险公司的方式进行清收。 2、对保险公司可能提出的部分抗辩理由的应对措施。 在操作中,有保险公司以保证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应向保险人连续投机动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等险种为由,对没有连续投保的车贷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对此,银行可以该约定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为由进行抗辩,主张该约定无效,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即《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经销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三)担保公司担保的个贷清收 担保公司担保个人贷款,主要是指与担保公司合作发放个贷,由担保公司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或者与银行进行联合调查,并由该担保公司提供借款担保。 1、协商清收。 对于中介机构担保的部分业务如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住房装修贷款等贷款形成不良的,要在切实执行合作协议约定义务的前提下,主动与中介机构协商,督促中介机构履行保证义务;采取中介公司代收客户还款方式的,对于中介机构故意截留部分客户还款资金的,可以通过与中介机构协商,促其归还截留客户的资金用以还款。 2、扣收保证金。 对于中介机构故意推脱责任,拒不履行担保义务或赔付义务的住房装修贷款、大额耐用品消费贷款,可以采取直接扣收中介机构保证金的方式进行清收。 3、依法清收。 对于中介机构拒绝履行担保义务或者故意截留部分客户还款资金拒绝偿还借款的,可以依法起诉借款人及中介机构,进行诉讼清收。 (四)助学贷款的清收 鉴于助学贷款的对象系在校大学生、国家对该贷款采取政策性扶持等考虑,该贷款的清收方式要与其他个人不良贷款有所区别。 1、催告催收。 可有选择地向学生本人、学生家长及其他亲人、学生工作单位及学校为催收对象进行催收,在催收方式上也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邮寄、媒体集中曝光等形式进行催收。如可以选择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高等教育学历查询网等媒体上发布“债务催收公告”,曝光内容包括借款人的姓名、身份证号、通讯住址以及积欠本息等,但考虑到欠款人的隐私权保护问题,可以将身份证号码隐去后三位。同时,还可以通过个人征信系统,按规定记载个人贷款违约信息,实施严厉惩罚。 2、对因银行结算账户被冻结、清理等原因造成学生无法还贷而逾期的,可以通知借款人通过汇款或重新办理借记卡绑定还款功能的方式,来进行贷款清偿。 3、对于投保学贷险而发生贷款逾期的,及时按照约定向承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课题组组长:王全刚 课题组成员:曾建新、李建秀、程斐斌、李坤光、王涛、朱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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