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费怎么做分录可以做加计扣除吗

解读:最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财税〔号)8大变化
编者按:<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0000mso-font-kerning:1.年11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号),具体细化、落实近日国务院有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调整的决定,同时废止《》()和《》(),新政将自日起执行。本期华税律师将通过对比财税〔号与、,全面剖析新政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方面的变化,同时结合华税的实操经验,对后续企业实操给出专业意见。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层面确立的重要税收优惠政策,优惠力度大,政策确定性强,财税〔号的出台并非偶然,而是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体现,更准确的说,是贯彻今年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的体现,该《意见》明确指出:“统筹研究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完善企业研发费用计核方法,调整目录管理方式,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重点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力度”。
在此背景下,财税〔号在规范管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上,政策基本取向是让更多的企业、更多的研发活动、更多的研发费用支出能够享受到国家的税收优惠扶持,鼓励各类型企业重视研发,提升创新能力。在管理上,减少审批环节,加强后续管理,提高对企业合规性的要求,从而让更多真正符合条件的企业能够顺利享受优惠政策带来的好处。
变化一:适用企业
华税解读:
&&&&新政增加了“实行查账征收”的规定,更大的意义在于修补完善原有政策,事实上,“核定征收”的企业,在原有规定下,也难以符合“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规定,无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另外,需要提示的是,符合条件的外国企业也可以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因此,在国外注册的公司,但实际管理机构在我国境内,也是我国的居民企业。
变化二:适用行业
华税解读:
&&&&新政对可以加计扣除的行业管理思路从“正列举”转化为“负面清单”,大大扩大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行业,包括文化产业等在内的诸多现代服务业、制造业,只要不在上述7大禁止类行业的范围内,都可以申请享受该优惠政策。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八大领域:1.电子信息技术;2.生物与新医药技术;3.航空航天技术;4.新材料技术;5.高技术服务业;6.新能源及节能技术;7.资源与环境技术;8.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十大(137&项)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1.信息;2.生物;3.航空航天;4.新材料;5.先进能源;6.现代农业;7.先进制造;8.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9.海洋;10.高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服务、数字内容服务、研发设计服务、生物技术服务、检验检测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无疑,对于之前不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的企业,新政是一个极大的利好。
变化三:研发活动范围
华税解读:
&&&&对比新老政策,整体扩大了“研发活动”的范围,具体变化点包括:
&&&&(一)在“科学与技术”界定时去掉了“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的表述,可能的原因有二:一是表述累赘,通常“科学与技术”就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之前是更多为了强调;二是避免“一刀切”,尤其随着产业融合的加速,各种产业类型层出不穷,尤其以文化产业为代表的一些新兴产业,很难去界定是“科学技术”还是“人文社科”,去掉这一表述,避免了实际管理中政府部门的“一刀切”,事实上扩大了行业范围。
&&&&(二)对“研发活动内涵、外延”的界定,从“正列举”改为“反列举”,由此带来两个效果:一是大大扩大了研发活动的范围;二是对实际管理带来了明确的执行标准。
&&&&(三)在新政第二条“特别事项的处理”,专门提及“创意设计”活动,并规定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可以税前加计扣除,体现了国家对于创意设计(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的大力支持。
变化四:研发费用范围
华税解读:
&&&&对比新旧政策,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变化,解读如下:
&&&&(一)新政对可加计扣除的费用进行了归纳分类,由“8+5”调整为7类,明确分为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其他费用相关费用。
&&&&(二)增加了兜底条款——“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为研发活动的复杂性和实际管理预留了空间,更加符合实际。
&&&&(三)具体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口径方面,新政增加在原有两个文件的基础之上,增加了五个方面:(1)外聘人员劳务费;(2)专家咨询费;(3)试制产品检验费;(4)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5)研发直接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等。其中,“外聘人员劳务费”归入“人员人工费用”,“试制产品检验费”归入“直接投入费用”,其他三项均归入“其他相关费用”。
变化五:由“专账”到“辅助账”
华税解读:
&&&&新政由之前要求“专账管理”改为“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无疑是一个重要的变化,大大减轻了企业的会计核算负担,但是对于没有建立研发费用辅助账的企业而言,是一大挑战。
&&&&所谓辅助账,是对会计法定账册没有记录的内容所作的辅助记录账,格式、内容可以灵活处理,与明细帐的区别就在于他没有特定规范。新政要求企业建立研发费用辅助账的目的是全面了解研发费用发生的真实性、合理性,同时考虑到许多中小企业专账管理的难度,企业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并尽快完善2015年以及追溯年度的研发费用辅助账体系。
&&&依据华税的实操经验,辅助账的建账流程可以分为以下几大阶段:
(一)科目与凭证设置方面,有两个思路,一是设置“研发支出”一级科目,二是在“管理费用”下设置“研发费用”:
(二)在原始凭证收集方面,华税总结常见的情形,如下:
&&&&1.&研发人员工资薪金等,以职能部门(财务或人事部门)按月单独编制的工资清单(或分配表),作为有效凭证;
&&&&2.&为研发项目直接耗用的原材料,以领料单(需注明领用的研发项目)作为有效凭证;
&&&&3.&燃料、动力等间接费用,以分配表作为有效凭证;
&&&&4.&租赁费以租赁合同、发票及分配表作为有效凭证;
&&&&5.&折旧费等,以分配表作为有效凭证;
&&&&6.&摊销费,以摊销表作为有效凭证;
&&&&7.&其他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凭相关有效凭证进行归集。
变化六:设置3年的追溯期
华税解读:
&&&&是一重大利好政策!据此,企业未来认为其研发活动所产生的研发费用符合加计扣除税收政策而未享受的,可向前追溯三年,但同时按照规定,企业需要履行备案手续。
变化七:减少审核程序
华税解读:
&&&&按照国税发【号文的规定,科委“项目鉴定”也并非“前置”程序,但是在实操中,许多地方为了便于管理,“一刀切”的将科委项目鉴定设置成享受优惠政策的前置程序。新政明确,企业以后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需要先进行“项目鉴定”,而是改由税务机关把“有异议”的项目“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这一程序的改变,有利于提高企业申报的成功率,但是并没有降低对企业相关管理的要求。
新政虽然不在要求由企业“主动”向科委提交鉴定材料,但是为了后续税务机关的检查和要求,企业依然应该准备相关的材料,可以参照老政策下企业向科委提交的材料(北京为例):
&&&&(一)《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企业应在线如实填写《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的各项内容,导出打印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及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复印件);
&&&&(四)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五)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六)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复印件);
&&&&(七)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八)研究开发项目的效应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九)专利证书(复印件)、技术查新报告、成果获奖证书(复印件)等其他与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相关的证明材料。
变化八:委托研发处理
华税解读:
&&&&新政在委托研发方面有了新的重大变化,明确委托方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算并进行加计扣除,虽然形式上可能降低了加计扣除的比例,但是这一规定大大降低了委外研发的加计扣除难度,使得企业更加容易享受优惠政策,而从实际来看,老政策设置的门槛会使得扣除的范围大打折扣,实际“80%”的限制未必是“降低”。
总结:三部委联合发文,后续检查将常态化
&&&&新政是由财政部、国税总局、科技部三部门联合发文,相比较于由国税总局单独发文,在法律的层级上有所提高,同时也意味着后续的管理,不仅有税务机关的参与,还有财政部、科技部门的全面参与,这对企业研发费用申请及后续管理提出更高了的要求,尤其在研发项目管理、会计核算等方面,将会面临来自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门的检查。同时,按照新政第五条第5款的规定,“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由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后续的部门检查将会常态化,企业应该加强相关凭证资料的准备和归档,以顺利应对各项检查带来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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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开发活动中发生的哪些费用支出,允许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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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法规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法规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规定:一、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一)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三)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四)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五)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五、本通知自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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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明确研发费加计扣除的计算方法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内容摘要:为进一步明确政策执行口径,保证的贯彻实施,国税总局根据现行法及通知的规定,制订并发布公告。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有效促进企业研发创新活动,10月21日国务院第109次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完善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根据国务院决定,10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制定下发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号,以下简称《通知》),对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进行了明确。为进一步明确政策执行口径,保证优惠政策的贯彻实施,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通知的规定,制订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范围
公告明确研发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研发人员既可以是本企业的员工,也可以是外聘的。外聘研发人员明确为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或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劳务派遣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也包括在内。上述人员中的辅助人员不应包括为研发活动从事后勤服务的人员。
(二)明确同时享受加速折旧的加计扣除折旧额的计算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因此公告明确,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且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例1:甲汽车制造企业2015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1200万元,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甲企业对该项设备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式,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10&60%=6)。2016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150万元(),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200万元(),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就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150万元可以进行加计扣除75万元(150&50%=75)。若该设备8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8年内每年均可对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15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75万元。
例2:接上例,如企业会计处理按4年进行折旧,其他情形不变。则2016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300万元(),税收上可扣除的加速折旧额为200万元(),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对其在实际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但未超过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金额200万元可以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200&50%=100)。若该设备6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6年内每年均可对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2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
(三)明确多用途对象的费用归集要求
考虑到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同时也会承担生产经营管理等职能,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也会用于非研发活动,《通知》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不再强调&专门用于&。为有效划分这类情形,公告明确,企业应对此类人员活动情况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四)明确其他相关费用的归集与限额计算
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除其他相关费用外仅限于《通知》列举的项目,考虑到其他相关费用名目不一,不能穷尽列举,因此《通知》参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的相关规定,明确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它相关费用,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公告进一步明确了该限额的计算:应按项目分别计算,每个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都不得超过该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按照《通知》规定,假设某一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为X,《通知》第一条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费用之和为Y,那么X =(X+Y)&10%,即X=Y&10%/(1-10%)。
例:某企业2016年进行了二项研发活动A和B,A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12万元,B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8万元,假设研发活动均符合加计扣除相关规定。A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12)&10%/(1-10%)=9.78,小于实际发生数12万元,则A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97.78万元(100-12+9.78=97.78)。B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8)&10%/(1-10%)=10.22,大于实际发生数8万元,则B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100万元。
该企业2016年可以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98.89万元[(97.78+100)&50%=98.89]。
(五)明确特殊收入应扣减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实务中常有已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此类收入均为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收入,应冲减对应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简便操作,公告明确,此类收入应冲减当期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生产单机、单品的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产品所耗用的料、工、费全部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符合政策鼓励本意。考虑到材料费用占比较大且易于计量,为强化政策导向,公告明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六)明确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形成的研发费支出不得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资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据此,《公告》明确,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未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可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七)明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基本要求
研发费用的核算无论是计入当期损益还是形成无形资产,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都应属于《通知》及公告规定的范围,同时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即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也不得加计扣除。对于研发支出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其摊销年限应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八)明确委托开发过程中委托方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
委托开发情形下,考虑到涉及商业秘密等原因,《通知》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由委托方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除关联方外委托方加计扣除时不再需要提供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公告进一步明确,委托方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全额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委托方发生费用的80%计算加计扣除。公告特别强调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计算税前加计扣除。
《通知》规定企业委托境外研发不得加计扣除,公告进一步对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或个人的范围作了解释,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和地区(含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是指外籍(含港澳台)个人。
(九)明确不适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行业企业的具体判定
《通知》列明了不适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七个行业,考虑到当前企业经营多元化的情况,为合理判断纳税人所属行业,《公告》明确,《通知》所列七个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十)明确研发项目辅助账的式样及日常管理
《通知》规定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为引导企业准确核算,同时便于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与核查,公告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项目设置了&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帐汇总表样式,企业在研发项目立项时参照样式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年末按样式填报&研发支出&辅助帐汇总表。
(十一)明确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申报及备案管理
为保证优惠政策正确执行,公告明确,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除&备案资料&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外,其他备案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
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63号)第六条规定,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据此,涉及委托、合作研究开发的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该资料需要留存备查。
若企业的研发项目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也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十二)明确税务机关强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后续管理与核查要求
为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工作要求,《通知》要求税务部门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公告进一步提出了后续管理的具体要求,即每年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应开展核查,核查面不得低于享受该优惠企业户数的20%。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核查办法或工作措施。
(十三)明确施行时间
与《通知》的执行时间相一致,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 责任编辑: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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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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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信箱:
&&电话:010-6关于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包括哪些范围_百度知道
关于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包括哪些范围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评审、评估、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燃料和动力费用、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3、特别事项的处理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装置、产品.直接投入费用。(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2、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形成无形资产的。3、论证、鉴定,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4,研发成果的检索、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创意性、代理费,更好地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以下简称研发活动)和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2、工伤保险费,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4.企业为获得创新性、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基本医疗保险费。(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资料翻译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精神、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2、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失业保险费。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二,差旅费、设备租赁费、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投资数额大.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一。(二)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5.新产品设计费、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注册费、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分析、评议、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6.其他相关费用,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基本养老保险费、维修维护。7.社会科学、服务或知识等。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对现存产品、服务。6、专家咨询费、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市场调查研究,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1.人员人工费用.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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