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迁入长沙人口迁入率享不享受拆迁安置补偿呢?

什么是拆迁安置对象?哪些人属于拆迁安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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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拆迁安置对象?哪些人属于拆迁安置人?
22:57:35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浏览:182次
什么是拆迁安置对象?哪些人属于拆迁安置人?& (一)房屋安置对象& (1)户口在拆迁范围内,有房屋所有权证,并在拆迁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常住人员以及符合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的人员。(2)原有常住户口的现役军人(包括义务兵和未在异地安家落户的志愿兵)及配偶。原户口在拆迁菹围内的现役军官,并有房屋所有权证,如其配偶户口在拆迁范围内,可予以安置。(3)配偶已随军的,按照顾人口贰人计算;被征地拆迁人房屋家庭人员中,原有常住户口的在读大中专院校学生(含毕业后待分配期内)或毕业后待业在家;长期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4)被征地拆迁人房屋家庭成员中,户口在本区工作单位,其他地方无住房,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人员。实际居住是指征地拆迁公告之日前,在征地范围内连续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5)被征地拆迁入夫妻,一方在拆迁范围、户口在外地的配偶。(6)被征地拆迁人房屋家庭成员中,在征地拆迁公告后出生、婚姻、复退转军人等已报进户口的人员。(7)原有常住户口,正在劳教或服刑的人员。(8)小城镇建设试点^中因户籍制度改革就地农转非、下放知青和20世纪60年代下放老居民落实政策就地农转非、土地征用就地农转非及整体撤组转居且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人员。(9)被征地拆迁人家庭成员中已婚嫁女儿,户口在拆迁范围内。并参与被拆迁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可列为安置人口,但不得重复安置。&&& (二)房屋安置的照顾对象&&& 1.安置人口中,符合夫龄青年(达到法定婚龄尚未结婚的人员,男22周岁、女20周岁以上)、独生子女(未婚)照顾条件的增加照顾人口1人。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只能按照琢人口1人计算;计划外生育的大龄青年不增加照顾人口;过渡期限内达到大龄青年的增加照顾人口1人;过渡期限内达到大龄青年并结婚的增加安置人口1人。&&& 2.祖籍在拆迁范围内并有房屋所有权证,但无人居住的走空户,可按照顾人口2人计算,被拆迁房屋实际面积小于80平方米的,实际面积部分按成本价执行,超出实际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执行。被征地拆迁人只能购买房屋不得领取货币化安置补贴。&&& 3.已婚的被征地拆迁人尚未生育者,在夫妻两人正常安置的情况下可增加照顾人口1人,如过渡期内婴儿出生并报进户口的列入安置人口,在有安置房可供情况下因本人原因延长过渡期的,不享受上述待遇。&&& 4.被征地拆迁入系单身(鳏、寡、孤、独)且只能单独安置的,可在正常安置的基础上增加照顾人口1人。&&& 5.原经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在折迁范围内安排宅基地建住宅,或通过购买在拆迁范围内取得住宅,且其他地方无住宅的居民户,其常住的家庭成员可列为照顾人口。但照顾面积最天不得超过其原住宅的建筑面积,超过部分按市场价执行。&&& (三)不列入安置或照顾对象的人员&&& (1)租住、借住拆迁范围内房屋的;(2)因入托、入学等原因,常住户口报在拆迁范围内的;(3)已享受过国家住房补贴的人员;(4)被征地拆迁人家庭成员中已婚嫁的女儿(男方到女方家落户的除外),虽户口在拆迁范围内,但不参与拆迁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5)再婚后户口虽未迁出拆迁范围,但实际随男方生活的;(6)户口虽在拆迁范围内,但不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空挂户;(7)其他地方另有宅基地的;(8)被征地拆迁人在拆迁公告之日起至正式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前死亡的;(9)不论户口是否在拆迁范围内,在拆迁范围内的房产已转让、赠与他人的;(10)在本区已按规定实行拆迁安置的人员,其他住宅拆迁时,不再予以安置,被拆房屋按规定予以补偿。以上不是适用于全国的标准,各地有所不同。& 二、土地被征用时的补偿主体& 现实中由于村级干部的法律意识淡薄,造成土地补偿费大量流失,引发村民与村委会、村民与村民、村民与乡镇政府的纠纷频繁发生,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农村妇女出嫁、大中专在校生、新出生人口、义务兵、服刑人员、外来人员、超生子女户等是否享有村民的同等待遇问题。&&& 1.已出嫁女的待遇问题。丈夫属居民户但无法将户口迁入男方处,户口未迁出农村,但却因出嫁而被收回责任田,在补偿费分配时以其及其子女(随母落户,未分得责任田)没有责任田为由而不予分配的,这类农村妇女,由于政策规定不能到男方落户,居住乡、村应保证其享有村民同等待遇;其所生子女,可按随母原则申报登记户口,并与其母同样享有本村村民的一切待遇。&&& 2.农业户口的大、中专在校学生的待遇问题。学生原户籍所在地村委会,不得以学生户籍不在该村为由,限制学生应享有的村民同等待遇。学生因在大中专院校就读而将户口迁出,其父母仍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生产资料为经济生活保障,为确保提供其安心学习所必要的生活费用,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但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又将户日迁回,但本人却在外工作,且有生活来源的,虽然未将户口迁至其工作所在地,也不应当以户口在本村认定其分配资格。&&& 3.新出生人口的待遇问题。实践中多以新生人口尚未办好户口手续或虽已办好户口手续但未分得责任田为由决定不予分配,对此,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故不能以其户口手续未办好而拒绝分配,只要能够确认征地补偿费产生于其出生之后,就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 4.义务兵的待遇问题。凡属农业户口的现役义务兵,均享有村民同等待遇。但在部队已提干的人员和志愿兵,不再享有村民同等待遇。&&& 5.服刑人员的待遇问题。服刑人员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应剥夺,应当享有村民同等待遇,不应以其正在服刑为由拒绝分配。&&& 6.外来人员的待遇问题。外来人员主要是指由异地嫁到本村的农村妇女、入赘的女婿、五保户收养的子女。只要外来人员的落户合法,均同样享有本村村民的同等待遇。对轮换工,笔者认为,应按其继受对象的身份来认定,与他对换人员原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轮换回来的人员就应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尽义务但户籍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这部分人员主要是个别婚进的女婿或媳妇,按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可以视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经济组织对这部分人也常常予以认可。& 7.超生的子女的待遇问题。只要该子女的落户合法又经过有关行政部门处理的,均应享有本村村民的同等待遇。&&& 上述问题引发的纠纷案件均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5)6号)第24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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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0人对本文发表评论(网友评论仅供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上海动迁安置补偿款案例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上海动拆迁项目也很多。动迁,总体上对于上海人来说应该是一件好事情,因为通过动迁可以让老房子换成新房子,面积小的房子换成面积大的房子,同时还可以拿到一笔数目不菲的动迁安置补偿费用。动迁补偿款拿到了,随之而来的矛盾就是如何分配的问题。动迁安置补偿款分割案件,法院案由列为财产权属纠纷,新的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列为共有纠纷,总之就是确认动迁房屋安置人口各自对安置补偿款享有多少权利的案件。主要的法律依据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但是,上述解答只能解决多分少分的原则上问题,还不能解决实践中同住人身份确认以及是否有权利要求分割等实质性问题。笔者根据自身代理相关案件的实战经验,试图剖析法院处理相关案件的原则及自由裁量的尺度。在处理相关案件的时候,我们首先要明确几个法律概念。
“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拥有权、占有权、处分权、收益权)归国家所有。
“私房”也称私有住宅,私产住宅。它是由个人或家庭购买、建造的住宅,城市商品房所有权属于产权人。在农村,农民的住宅基本上是自建私有住宅,所有权属于家庭成员。
“应安置人口”,即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所认定的拆迁房屋内应当给予安置的人员。
“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举两个真实的案例。
第一个案例本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结果是被告胜诉,原告一分钱拿不到。
原告陈某是被告陆某的侄子,若干年前为了来上海工作,把户口迁入被告陆某的房屋中,并未实际居住,后该房屋动迁,被告获得一套安置房子及一笔动迁补偿款,原告陈某遂起诉要求分割属于他的份额。该案前后拖了一年多,被告陆某非常想不开也很痛心,认为自己当初好心让侄子把户口迁进来,解决他的工作问题,结果现在反过来要分他的房子,被告陆某咨询了上海滩大大小小的律师,最终决定聘请本律师介入。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会见了该案的主审法官,要求查看相关的证据材料及庭审笔录。法官见到本律师后,也很爽快拿出案件的材料并简单介绍了案件的情况,还特意拿出法官依职权到动迁组的调查笔录,笔录上明确记载动迁安置考虑到原告陈某的因素。据此,法官希望我们能调解,并表示原告应该有份,多少由法院来裁定,还跟本律师介绍了法院处理类似案件的一个原则,就是不管原告是不是同住人,只要动迁组考虑到原告的因素了,那么就有原告的份额(类似于动迁组赠与一部分钱给原告,现在原告主张拿会这部分钱)。本律师没有当场表态,拿到相关证据资料后,回来律师事务所反复研究,发现本案存在特殊情况,原告没有权利主张该房屋的动迁补偿。于是,在与当事人讨论后,作出了不同意调解,要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诉讼思路。
&& 律师主要代理意见有三点:
第一,动迁房屋来源与原告无关,原告对动迁房屋无任何贡献,也非动迁房屋的合法同住人。《住房调配单》并没有原告的名字。
第二,《动迁协议》没有把原告作为安置人口,原告也不符合应安置人口条件。原告认为自己可以得到安置的,应当向动迁组主张;动迁组认为考虑到原告的利益的,应当额外给付原告利益,而不应当主张动迁房屋的份额。动迁组某个工作人员的意见,仅仅是一厢情愿,即不能作为《动迁协议》的附加约定,也不能作为分割动迁利益的依据。
第三,被告同意原告户口迁入并不等于同意原告拥有房屋的份额。后法院判决基本采纳代理律师的观点,认为房屋来源的情况看并未考虑原告的份额,另外作为公房承租人的被告允许原告将户口迁入自己承租的公房内,是因为当时落实知青子女返沪政策,是对原告的帮助为其日后在上海求学、就业提供便利,并不等于被告同意原告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因此,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个案例本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结果是原告胜诉,被告支付原告四十多万。
原告卢某为被告石某的外孙,原告为知青子女,1999年把户口迁回上海,落户到被告公房内,并在房屋内居住了一年多时间,后由于房屋面积小,不得不在外租房居住。2006年,该房列入动迁范围,根据动迁组认定,把原告等四人列入应安置人口,该户总共获得动迁补偿安置款140多万元。由于被告仅答应分给原告10万元,原告遂提起本案。
在反复研究案情后,律师主要提出三个观点:
1、原告为系争房屋的同住人,依法享有获得安置的权利,且动迁组已实际把原告予以安置。
2、原告在外租房居住的情况不属于有“其他住房”,依法享受本次系争房屋动迁的补偿安置权利。
3、系争房屋为公有房屋,动迁补偿款原则上要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
结果,法院基本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属于原告的动迁安置补偿款酌定为40余万元。
上述两个案例都有类似的地方,比如原告均为知青子女,拆迁时候户口都在拆迁房屋内,动迁组都把他们作为安置人口等,那么为什么第一个案例的原告败诉,第二个案例的原告胜诉呢?笔者认为,对于动迁款分割案件,有如下因素是至关重要的:
第一,房屋的性质和来源。
拆迁房屋是公房或者私房,动迁补偿款分割的原则是不一样的。私房为产权人的私有财产,产权人在动迁款分割中是占据主导地位的;公房是公家或者集体的财产,公房的拆迁补偿是对承租人和同住人居住权利的补偿,承租人和同住人在动迁款分割中的地位基本是等同的。
第二,是否为房屋的同住人或应安置人口。
同住人或者应安置人口,都有权利主张动迁款的分割。有些人虽然在拆迁房屋内有户口,但是不实际居住,他处有房,属于空挂性质,不能认定为同住人;有些人虽然在拆迁房屋内没有户口,但是根据“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视为同住人,可以获得安置。比如配偶一方属于应安置人口的,另一方也可以得到安置,未成年子女也可以得到安置。
第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按照面积还是安置人口因素补偿。
实践中,有“数砖头”或者“数人头”的安置方式,一般来说,面积大的选择按面积补偿,人口多的选择按照人口补偿。按照人口补偿的,每个人口在补偿款当中有属于自己的份额,自然有权利要求依法分割动迁款。
上述第一个案例当中,拆迁房屋的来源与原告无关,原告也不符合同住人的条件,动迁协议是按照面积补偿的,并没有考虑原告的人口因素,原告自然不享有动迁补偿款(房屋)的份额;第二个案例中,拆迁房屋的来源也与原告无关,但是原告根据“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属于应安置人口,而且动迁补偿是按照人口因素补偿的,原告自然享有要求依法分割动迁补偿款(房屋)的权利。
综上,无论作为动迁补偿款(房屋)分割纠纷案件的原告还是被告,都必须弄清楚自身权利来源的实质,收集有利于我方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才能在诉讼中占据主动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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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重复享受拆迁政策是否合法
策是不是规定每个人享受一次...上海重复享受拆迁政策是否合法
因为如果姐姐没有资格再享受拆迁,弟弟觉得姐姐享受的这些待遇都侵犯了他的权益A家有一儿一女,女儿于1990年结婚后将户口迁入女婿家,后享受女婿家拆迁分的一套三居室,分好房后,正遇娘家拆迁,女儿拖关系又享受了政府拆迁,分得两套房子和现金若干,因为动迁补贴的钱和面积都是在原居住面积上补贴的,原居住面积折算成钱后再去买相应的动迁安置房的面积,女儿和外甥女将户口迁回娘家,不知法律支持否,那她现在分的房子和钱都是从他的利益中划出去的,弟弟想追回被姐姐占有的那部分权益?若支持
这个主要要看姐姐的户口是在什么时候迁回去的。在娘家拆迁前多久迁回的。迁回去多久了,当时拆迁信息是否已经公布。这个是关键
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得到双份补偿的。
动迁组认定的一般法院不会撤销。但是在具体分割的时候 会酌情少分
从你反映的问题没觉得有什么侵犯你权益方面的事实依据啊,男、女在我国法律地位平等,女儿嫁出后在男方家由于独立门户享受拆迁政策,这没有说一定要就剥夺这媳妇在娘家住房分配权利,且户口又迁回了娘家,不能有嫁出门的姑娘泼出门的水旧思想。房屋拆迁补偿应该是补偿给产权人的,如果A家的产权人愿意将房产怎么分割处置是产权人的权利。这个弟弟认为姐姐侵犯了他的权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产权不是他自己的而是父母亲的。
这个主要要看姐姐的户口是在什么时候迁回去的。在娘家拆迁前多久迁回的。迁回去多久了,当时拆迁信息是否已...
我想问一下,上海的最新拆迁政策是不是规定每个人享受一次拆迁补偿。... 上海重复...
如果严格按照目前还在执行的市(府)111号文和房地局260号文; 你的情况不符合享受拆迁补偿。 但事...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发布日期:日 实施日期:2...
建议您向当地的政府部门咨询或者自行访问政府部门的网站查询相关事宜。您的咨询涉及拆迁政策。
如果奶奶家动迁,我是否还能够作为动迁安置人口享受动迁补偿?现在听说是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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