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保险08重疾,得了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图片心脏病给报销吗

心脏病属于重大疾病
心脏病属于重大疾病
问:心脏病手术算重大疾病了吗? 答:根据你提示风湿性心脏病当然是属于重大疾病了。&br /&问:先天性心脏病是中国人寿的四十种重大疾病的一种吗 答:你好,先天性心脏病是儿童最常见的心脏疾病之一, 通常是由于孕早期各种因素导致的心脏结构发育异常而导致的心脏结构异常,一般通过手术修复预后是相当不错的,可适时手术治疗。&br /&问:风湿病心脏病属于重大疾病吗? 答:和保险打交道 不亚于对牛弹琴 它们是喝血的明白么 国外什么不知道但是在中国 保险行业就是骗子&br /&
心脏病属于重大疾病
  问:肺炎患者投保重疾险有何限制?  答:正处在发病期的肺炎患者,是不可能购买任何健康险产品的。如果肺炎痊愈了,不同的保险公司有不同的规定,一般是出院达到多长时间,才可以投保。  问:为什么重疾险都...
心脏病属于重大疾病
咨询内容:我儿子检查出患了腰椎结核病 需要做手术 请问此病属重大疾病吗?问题补充:2008年12月份,发现腰痛,在家休息了两个月。一直当坐骨神经痛,慢慢地左腿的大腿部分疼 麻,腿和腰不能伸直。2009年2月份,经几...
心脏病属于重大疾病
隋先生三年前购买了一款寿险产品,去年年底,他突发冠心病做了心脏支架手术,然而,保险公司却“确认不属于理赔范围”,要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且只退回其中两年的保费。 怕万一购买保险,结果真出事了 三年前,保险对...
心脏病属于重大疾病
  保障对象:少儿版的「惠康」重大疾病保险是否能满足少儿的重疾保障的需求呢?  专家分析:  「惠康」重大疾病保险同样关注对孩子的人性化关怀,提供多达12种重疾的轻症阶段提供额外的及时援助金,为孩子的健...
心脏病属于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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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yz_product-vm-ins-product4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郭书焕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民二初字第191号原告:郭书焕。委托代理人:杜永清,律师。被告:。住所地:衡水市开发区永兴路北侧、康泰街西侧永兴大厦1-6层负责人:王志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班元飞,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占勐,该公司职员。原告郭书焕与被告(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人寿保险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连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杜永清、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班元飞、李占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书焕诉称:日,原告郭书焕的丈夫冯英华经被告公司业务员张文满多次到家中动员,以原告为被保险人在被告处投保了一份祥和万家两全保险(分红型)和附加08定期重大疾病保险,保单合同号为:。后原告因××致双眼××视网膜病变,左眼玻璃体积血,双眼白内障,经手术治疗仍视力低下,现右眼1尺指数,左眼眼前指数,双目失明。原告认为双目失明符合祥和万家两全保险(分红型)约定的身体全残标准,且该病符合附加08定期重大疾病保险约定的重大疾病,遂向被告方提出理赔申请,要求被告方依约给付身体全残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被告委托衡水市法医鉴定中心对原告进行伤残鉴定,该鉴定机构依据《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保险条款》5.4.14条之规定,日作出伤残鉴定意见书,认为原告符合双目失明标准。但被告于日以投保前患有××为由拒赔。原告方认为,在投保时被告公司业务员对原告身体状况是完全知情的,在原告方连续两年如期交纳保费,被告没有任何异议的情况下拒赔,于理不通、于法不合。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履行理赔义务,支付原告保险金15万。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不同意赔偿,原告投保前患有××和高血压二级(及高危),但是原告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时故意隐瞒了患有××情。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后,被告按照理赔流程经向哈励逊国际和平医院查询得知原告在投保前曾于日至日,在该医院住院四天,医院诊断原告患有××和高血压二级(及高危)。据此,原告投保时没有尽到如实告知义务,被告根据保险条款和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对原告的理赔申请予以拒绝。同时,原告称已经构成身体全残不属实,根据祥和万家两全保险条款第6.4身体全残的释义第一项为双目永久完全失明为全残,原告现有证据只能证明双目失明,不能证明已经属于“永久完全”失明,故主张因身体全残的100000元保险赔款无依据。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原、被告订立保险合同的事实;二,被告是否应当按照保险合同履行保险赔付义务。围绕争议焦点,原告郭书焕提供的证据如下:1、保险合同及缴费发票各一份,2、2013年红利通知书一份,用于证明原被告双方保险合同签订的事实及合同履行情况;3,原告丈夫冯英华日,在冯英华门市部所作的录音,以及依据该录音制作的谈话笔录一份。该证据证实对涉案个人业务投保书的内容被告工作人员没有向原告方进行说明,且该工作人员事先对原告曾经到医院看病的事实是明知的,对投保是认可的。用于证明原告不存在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事实。4,衡水市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一份,证明原告符合双目失明标准,鉴定收费单据四张,用于证明鉴定支出费用924.5元。5,哈励逊国际和平医院2014年4月出具的诊断书及门诊意见书,证明原告病情。围绕争议焦点,被告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如下:1,原告日至日在哈励逊国际和平医院住院病历一份,共9页。证明原告投保前患有××及高血压。2,个人业务投保书一份,共四页,证明原告和投保人在投保时称自己没有××及高血压,同时证明被告已经向原告及投保人提供了保险条款,说明了保险合同内容,特别提示说明了免除责任的条款。原告和投保人在该投保书上签字确认并签字说明已经阅读保险条款,也证明原告投保时没有尽到如实告知义务。3,理赔决定通知书、快递封皮及快递回执单,证明被告得知原告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后向被告邮寄了整案拒付的理赔决定通知书,原告已经签收。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3录音证据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不能证明录制时间为日,及与本次投保及理赔的关联性。对证据4鉴定意见书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的双目“永久完全”失明,不符合祥和万家6.4身体全残的约定,原告无权依据身体全残主张理赔。原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双目“永久完全”失明,否则不属于身体全残。伤残鉴定票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被告不承担,这是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产生的费用,且原告并未在诉讼请求中包含此项费。对证据5诊断书及门诊病历因原告未提供原件,不质证、不认可。原告对被告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1、对住院病历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被告业务员对原告住院情形是知情的,证据不能支持被告主张。2、对被告提供个人业务投保书的合法性提出异议,认为投保书都是被告业务员自行填写,不是对投保人及被保险人询问后制作的。原告及其丈夫在上面签字完全是按照被告业务员的指示所做。另外,在第四页上写有的“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等字样,被告方未向原告提供产品说明书及投保提示书,所以该书写是不真实的。3、对收到理赔决定书无异议,但是认为理赔决定书只是对大病等拒绝理赔,并未陈述对全残进行拒赔。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是:一、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保险合同、缴费发票及2013年红利通知书各一份,被告无异议,该证据可以证明原被告双方保险合同签订的内容及合同履行情况,确认为有效证据;对被告提供的证据3录音以及依据该录音制作的谈话笔录。该证据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其真实性,故不予确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4,衡水市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鉴定系原告申请理赔后,被告作为委托人进行的鉴定,双方当事人对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均无异议,鉴定意见书可以证明原告符合双目失明标准,确认为有效证据。发票可以证实鉴定产生的费用为924.5元,确认为有效证据。5,哈励逊国际和平医院2014年4月出具的诊断书及门诊意见书,原告未能提供证据原件,不能确定证据的来源,故不予确认。二、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住院病历的真实性原告无异议,故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据2个人业务投保书原告及其丈夫均签字认可,故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据3理赔决定书原告无异议,故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查明:日,原告郭书焕的丈夫冯英华以原告郭书焕为被保险人在被告处投保了一份祥和万家两全保险(分红型)和附加08定期重大疾病保险,保单合同号为:。投保后原告因××致双眼××视网膜病变,左眼玻璃体积血,双眼白内障,经手术治疗仍视力低下,现右眼1尺指数,左眼眼前指数,双目失明。在向被告理赔过程中双方经协商,由被告委托衡水市法医鉴定中心对原告进行伤残鉴定,该鉴定机构依据《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保险条款》5.4.14条之规定,日作出伤残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符合双目失明标准。但被告于日以原告投保前患有××为由拒赔。另查明:原告郭书焕于日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2型××在哈励逊国际和平医院住院治疗至日出院。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原告投保后因××致双眼××视网膜病变,左眼玻璃体积血,双眼白内障,经手术治疗仍视力低下,经过双方认可的鉴定机构鉴定,符合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的双目失明标准,该病致原告达到合同约定的身体全残标准。被告以原告投保前患有××和高血压二级(及高危),投保时故意隐瞒了病情,未就健康状况××,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案原告虽然在订立保险合同前未对被告如实告知其病情,但被告未按保险法的规定在法定期间内行使解除权,且原告患有××亦不属于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范围,故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保险金。在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期间,双方通过协商由被告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故鉴定费用应由被告负担。原告在投保前已患××,不符合双方在附加08定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2条第3项约定的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标准,被保险人按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情形,故对原告请求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付原告郭书焕身体全残保险金100540元,鉴定费924.5元,以上两项合计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负担1164元,原告郭书焕负担48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魏连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李艳阳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 & 冠状动脉介入手术属于重大疾病保险范围吗?
(返还型)4790元20年1万特定疾病(第一组)2万特定疾病(第二组)10万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疾病终末期保险金10万长期护理保险金10万身故或全残保险金0元保费豁免终身保险责任1万特定疾病(第一组)查看详情一年内因疾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一年内因疾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一年后因疾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本公司将根据组别及相应给付比例,计算并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第一组给付比例10%。2万特定疾病(第二组)查看详情一年内因疾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一年内因疾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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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疾病,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10万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查看详情一年内因疾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一年内因疾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公司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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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内,给付保险金为实际交纳保险费的1.1倍;一年后,每月给付基本保额的1/120;
一年后因疾病初次达到护理条件,确诊初次患重疾、达到疾病终末期、身故或身体全残,给付剩余部分长期护理保险金(基本保额-已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10万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查看详情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因疾病身体全残的,本公...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因疾病身体全残的,本公司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合同终止。
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或者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因疾病身体全残的,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保费豁免查看详情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年龄已满18周岁未满61周岁,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处于50周岁之后,因意外伤害或于一年后因疾病,初次达到护理条件的,可免交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包含产品(返还型)保障期:终身缴费期:20年
适用性别:男 适用年龄:40岁左右年缴保费:¥4790.0040岁男士,有社保,父母有心肌梗塞及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病史,所以打算准备一份全面保险。推荐方案:康健华瑞终身重大疾病保险——轻、重、缓、急、尊、免。轻:5种或10种轻度重疾,额外先行给付;1万——2万;重:45种重大疾病,全额快速给付;10万;缓:长期护理先行定期赔付,缓解费用压力;10万;急:终末期关怀急人所急,提前全额赔付;10万;尊:身故全残终身保障,尽显尊贵;10万;免:双重保费豁免,体现人性。如果确诊初次患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或冠状动脉介入手术,则按照“特定疾病”的第二组给予赔付;如果确诊初次患急性心肌梗塞或冠状动脉搭桥术,则按照“重大疾病”给予赔付。详细描述《康健华瑞终身重大疾病保险》轻:5 10种特定疾病(轻度重疾),额外先行给付重:45种重大疾病,全额快速给付缓:长期护理先行定期赔付,缓解费用压力急:终末期关怀急人所急,提前全额赔付尊:身故全残终身保障,尽显尊贵免:双重保费豁免,体现人性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60周岁交费方式:5年交、10年交、20年交保险期间:被保险人终身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1. 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本公司将根据下表中特定疾病所属的组别及相应给付比例,按以下公式计算并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该特定疾病对应的给付比例特定疾病组别给付比例第一组(5种特定疾病)基本保险金额的10%第二组(10种特定疾病)基本保险金额的20%&对每组特定疾病,本公司仅就被保险人发生的一种特定疾病给付一次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完毕后,本公司对该组特定疾病不再承担保险责任,但对另一组特定疾病仍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对两组特定疾病分别按前述约定给付一次特定疾病保险金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如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的同时或之前,确诊发生了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或达到护理条件、或发生了身体全残的,但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本项保险责任终止。2. 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3.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中三级及以上非盈利性医院或三级及以上社保定点医院的专科医生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公司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中三级及以上非盈利性医院或三级及以上社保定点医院的专科医生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4. 长期护理保险金被保险人处于5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含5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初次达到本条款定义的护理条件的,本公司按以下情形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初次达到护理条件的,本公司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合同终止。(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初次达到护理条件的,则自认定达到护理条件之日起,本公司每月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其金额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120,长期护理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初次达到护理条件,且于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期间确诊初次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按以下公式计算并一次性给付剩余部分长期护理保险金,但不承担本合同项下其他保险责任,合同终止:剩余部分长期护理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已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如被保险人于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期间身故的,剩余部分长期护理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5.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因疾病身体全残的,本公司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因疾病身体全残的,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长期护理保险金、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公司在保险期间内只给付其中一项;在给付完毕其中任意一项后,合同终止。6. 豁免保险费(1)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已满18周岁未满61周岁,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交纳。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2)被保险人处于5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含5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初次达到护理条件的,可免交自被保险人被认定达到护理条件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被保险人被认定初次达到护理条件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交纳。特定疾病第一组(5种)颈动脉内膜切除手术单眼视力丧失单个肢体缺失慢性复发性胰腺炎侵袭性葡萄胎第二组(10种)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轻度脑中风冠状动脉介入手术心脏瓣膜介入手术主动脉内手术脑垂体瘤、脑囊肿和脑血管瘤较小面积Ⅲ度烧伤(体表面积10%-20%)严重头部外伤轻度原发性肺动脉高压重大疾病:1. 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13.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2. 急性心肌梗塞&14.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3. 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15.瘫痪——永久完全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16.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6.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18.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7. 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19.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8.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20.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9. 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23.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12.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25.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新华保险特别增加的20种重大疾病&26.严重多发性硬化36.严重冠心病27.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37.严重原发性心肌病28.重症急性胰腺炎38.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29.肌营养不良症39.脊髓灰质炎30.系统性红斑狼疮-III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40.植物人状态31.慢性呼吸功能衰竭41.重症肌无力32.1型糖尿病&42.溃疡性结肠炎33.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43.肾髓质囊性病34.严重克隆病&44.全身性硬皮病35.因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45.肺源性心脏病&情景一:若李先生在45周岁时患轻度脑中风(第二组特定疾病),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2.4万,这笔钱让李先生及时接受治疗,病情得到了缓解。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后,不会减少重大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长期护理保险金、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的保障程度。情景二:若李先生在55周岁时患直肠癌,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2万元。这笔钱降低了疾病对家庭经济的冲击,让李先生更有信心去抗击病魔。情景三:若李先生60周岁时患病达到了护理状态,每月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1000元,这笔钱可以作为护理费用的补充。5年后,李先生不幸患瘫痪,一次性可领取6万元(基本保险金额12万元—已领取60次的长期护理保险金6万元)。情景四:若李先生一直身体很健康,未患大病,在他百年终老后,给付身故保险金12万元。这笔钱留给李先生的家人。注:1、于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内因疾病,确诊初次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身故或身体全残、初次达到护理条件(5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给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合同终止;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合同继续有效。2、重大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长期护理保险金、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公司在保险期间内只给付其中一项;在给付完毕其中任意一项后,合同终止。3、如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的同时或之前,确诊发生了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或达到护理条件、或发生了身体全残的,但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本项保险责任终止。4、自签收保险单之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保险合同,本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投保人无息退还保险费,在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如已发生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的,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前一篇:后一篇: 计划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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