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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石资本执行事务合伙人朱冬梅女士解读减持新规
16:38:36&&&
来源: 中国网&&&编辑:林畅&&&
今天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出台了完善减持制度的专门规则。
本报记者采访了辉石资本执行事务合伙人朱冬梅女士,就减持新规做了解读以及对今后一级半市场的发展变化做了预测。
辉石资本的朱冬梅女士谈到,此次发布的减持新规实际上是对日证监会布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号)的补充和完善。若干规定出台后,在执行当中出现了各种规避规定的行为,
大股东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再由受让方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卖出,以“过桥减持”的方式规避集中竞价交易的减持数量限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解禁后的减持数量没有限制,导致短期内大量减持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解禁后的减持数量没有限制,导致短期内大量减持股份;等等。
辉石资本的朱冬梅女士谈到,新规主要规范3类市场主体的减持行为:一是上市公司大股东,即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的减持行为,但大股东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股份除外;二是上市公司特定股东,即持有特定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前股票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东的减持行为;三是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减持行为。
例如,大宗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数量、性质、种类、价格,并遵守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朱冬梅女士解释,对大宗交易减持的限制,增加了大宗接盘资金“过桥”的成本。在这种情况下,大宗在接到原来股东的筹码后,也会想办法维持股价或拉高股价,给自己出货的空间。
对于减持新规规定,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该部分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朱冬梅女士分析,减持新规更细化了大股东减持的时间和数量限制,短期对市场利好。
因为打消了市场对大小股东以及定增解禁减持的担忧。朱冬梅女士称,该减持的股东还是会减持,但根据新规,竞价减持90天内不能超过1%,那持有5%以上的股东至少要5个季度才能减持完毕。
辉石资本的朱冬梅女士对记者说,新规将会引导机构投资人将更注重公司业绩,未来大股东配合游资炒作股价的方法难度将越来越大,忽悠式定增也会减少,大股东要靠运营好公司赚钱了。因为想要靠题材消息拉升股价配合减持赚钱的路多了不少障碍,而对于蓝筹股业绩好的股,资金会不断流入;没业绩、经营不善的个股可能会慢慢变成垃圾股。
辉石资本的朱冬梅女士谈到,证监会完善减持制度是非常及时、果断的,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举措。在海外成熟市场,对上市公司股东减持都有明确规定,对违规减持、恶意减持都有相关规定进行约束和惩罚,中国市场完善相关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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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石资本:如何做好契约型私募基金的风险控制
  进入2016年,随着契约型私募基金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基金管理人、投资人等所面临的一系列问题也开始浮出水面。辉石资本周京津表示,与公司型基金相比,契约型基金的发展基础是要有完善的信用制度和成熟发达的信托市场,国内在这方面存在不足,在诸多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
  辉石资本周京津表示,鉴于契约型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管理多支基金时容易发生各类关联交易、利益冲突行为,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妥善的利益输送防范和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做好风险防控措施,在交易过程中充分保护投资人的利益,不得从事法律禁止的“不公平交易”、“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利益输送的交易”、“向投资者隐瞒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或提供虚假信息”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对于契约型私募基金的风险控制,辉石资本周京津也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首先,基金管理人的管理决策衡量标准需要进一步细化。在契约型基金中,基金管理人的权限相对较大,基金投资、运作、管理、买卖的重大投资决策均由基金管理人单独作出。现行法规中对契约型基金管理人的决策权限及操作行为也缺乏明确的规范和约束。投资者在购买私募基金产品之后,基金管理人做出的管理措施和决定是否有利于投资者,往往缺乏客观的衡量标准,导致投资者往往缺乏投资信心。
  日,中基协出台了《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该指引将于日执行。指引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基金管理人的21项基金管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专业化经营管理,保障基金财产与其固有财产相互独立,不得进行利益输送,接受投资者和私募基金托管人的监督,信息披露及定期报告,保守商业秘密,及时分配收益等。这些规定较为详细地对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职责进行了细化,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契约型基金财产的安全。
  其次,基金托管人的监管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这一方面应当特别强调托管的必要性。虽然《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也就是说,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合同的约定排除托管。但托管毕竟是将基金财产与管理人财产相区别的有效方式,如果不进行托管,基金财产很容易被认为与管理人混同而缺乏独立性的法律支撑。
  另一方面,也应当进一步加强托管人的监管措施。理论上,基金管理人受到基金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双重监督,基金管理人作为机构投资者在证券市场理应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处于平等地位。但实践中,基金托管人和投资者的监管措施均难以到位。
  由于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托管人为抢占市场份额,在严格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运作方面往往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同时,托管人虽然保管基金资产,但对资产的具体投资行为无权干涉,只能听从管理人的指示进行具体操作。基金托管人又往往是基金的主承销人,基金管理公司有权决定托管人的选任,托管人的地位缺乏独立性必然导致其监督的软弱性。为此,《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第二十五条对托管人的托管义务、监督职责也作了相应的明确规定,为出资者维护自身权利、保护基金安全、强化提高托管人的监督意识、减少争议提供了合同依据。
  同时,还要进一步探索健全投资者利益的保障机制与方式。契约型基金的设立和运作方式,决定了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投资者(份额持有人)三方当事人的地位在实践中无法对等。
  如何完善代表基金投资者利益的基金治理结构,一直是契约型基金需要面对的问题,《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对此提供了较好的制约措施。在指引正式施行后,投资者还应进一步提高风险防控意识,在指引已有明确规定的基础上与基金管理人、托管方就《基金合同》的条款进行协商谈判,进一步健全完善基金利益保障机制。
  最后,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发起设立私募契约型基金还应关注如下问题,避免出现法律风险:
  一是强调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基金备案义务。包括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报送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年度财务报告等。
  二是是控制投资人的人数上限,单只基金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的限制,避免出现基金设立无效的情形。
  三是严格执行指引关于基金合同的指导性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适用履行合同义务从而减少不必要的争议。
  据了解,辉石资本是一家成立近十年的私募投资机构,注重优质资产的选择。辉石资本以提供“风险可控、稳定回报的中长期资产管理服务”作为核心的追求目标,包括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证券投资、受托或委托资产管理等业务。
  (广渡律师事务所高冰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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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型私募基金受热捧:辉石资本解读税务问题
本文来源于 中华网投资 
近年来,在蓬勃发展的金融市场,契约型私募基金也备受投资者热捧,然而,在投资获利的过程中,如何避免双重纳税以及关于代缴代扣等一系列私募基金的纳税问题,也备受各界的关注,对此,辉石资本周京津就对这些契约型私募基金税务问题,进行了一一解读。
避免双重纳税
首先,合理避税是很多投资者关注的问题,私募基金是如何在操作中避免双重纳税的呢?
由于契约型基金不具备独立的法律实体,也没有法人资格,不被视为纳税主体。而从税收征管的角度考察,契约型基金作为一笔集合财产,也不属于税务登记主体,基金层面本身不需缴纳所得税。
所以投资人只需在基金的收益分配环节,由其自行申报并缴纳所得税,基金层面因不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也无法代扣代缴所得税,因而避免了双重征税问题。这与有限合伙型、公司型基金相比具有明显优势。
自然人作为契约型基金投资者的情形
其次,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个税征收上尚无统一明确的税收政策,主要参照《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根据2011年施行的《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从目前契约型基金的实务操作来看,税务部门对当前信托、券商资管等通道类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所得均不实行代扣代缴,投资者需自行申报纳税,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税率。
企业作为契约型基金投资者的情形
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如果企业投资者投资契约型私募基金,获取基金收益后应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率交税。
此外,《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关于代扣代缴问题
对于代扣代缴问题,辉石资本周京津介绍称,《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条规定,&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按照上述规定,包括契约型私募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根据基金财产投资的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但税务实践中,大部分金融机构发行的私募契约型基金,并未实行代扣代缴,由投资人自行申报。
税收乃国之根本,特别是在金融行业,合理的税收制度是行业健康发展、保持活力的坚实后盾,也是投资者值得信赖的保障。辉石资本的周京津表示,时刻关注国家税收制度,了解最新的税务信息,也是让投资更加安全、合理、有保障的一个方面。
据了解,辉石资本是一家成立近十年的私募投资机构,注重优质资产的选择。辉石资本以提供&风险可控、稳定回报的中长期资产管理服务&作为核心的追求目标,包括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证券投资、受托或委托资产管理等业务。
(广渡律师事务所高冰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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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辉石资本周京津表示,鉴于契约型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管理多支基金时容易发生各类关联交易、利益冲突行为,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妥善的利益输送防范和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做好风险防控措施,在交易过程中充分保护投资人的利益,不得从事法律禁止的“不公平交易”、“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利益输送的交易”、“向投资者隐瞒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或提供虚假信息”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对于契约型私募基金的风险控制,辉石资本周京津也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首先,基金管理人的管理决策衡量标准需要进一步细化。在契约型基金中,基金管理人的权限相对较大,基金投资、运作、管理、买卖的重大投资决策均由基金管理人单独作出。现行法规中对契约型基金管理人的决策权限及操作行为也缺乏明确的规范和约束。投资者在购买私募基金产品之后,基金管理人做出的管理措施和决定是否有利于投资者,往往缺乏客观的衡量标准,导致投资者往往缺乏投资信心。
  日,中基协出台了《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该指引将于日执行。指引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基金管理人的21项基金管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专业化经营管理,保障基金财产与其固有财产相互独立,不得进行利益输送,接受投资者和私募基金托管人的监督,信息披露及定期报告,保守商业秘密,及时分配收益等。这些规定较为详细地对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职责进行了细化,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契约型基金财产的安全。
  其次,基金托管人的监管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这一方面应当特别强调托管的必要性。虽然《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也就是说,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合同的约定排除托管。但托管毕竟是将基金财产与管理人财产相区别的有效方式,如果不进行托管,基金财产很容易被认为与管理人混同而缺乏独立性的法律支撑。
  另一方面,也应当进一步加强托管人的监管措施。理论上,基金管理人受到基金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双重监督,基金管理人作为机构投资者在证券市场理应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处于平等地位。但实践中,基金托管人和投资者的监管措施均难以到位。
  由于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托管人为抢占市场份额,在严格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运作方面往往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同时,托管人虽然保管基金资产,但对资产的具体投资行为无权干涉,只能听从管理人的指示进行具体操作。基金托管人又往往是基金的主承销人,基金管理公司有权决定托管人的选任,托管人的地位缺乏独立性必然导致其监督的软弱性。为此,《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第二十五条对托管人的托管义务、监督职责也作了相应的明确规定,为出资者维护自身权利、保护基金安全、强化提高托管人的监督意识、减少争议提供了合同依据。
  同时,还要进一步探索健全投资者利益的保障机制与方式。契约型基金的设立和运作方式,决定了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投资者(份额持有人)三方当事人的地位在实践中无法对等。
  如何完善代表基金投资者利益的基金治理结构,一直是契约型基金需要面对的问题,《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对此提供了较好的制约措施。在指引正式施行后,投资者还应进一步提高风险防控意识,在指引已有明确规定的基础上与基金管理人、托管方就《基金合同》的条款进行协商谈判,进一步健全完善基金利益保障机制。
  最后,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发起设立私募契约型基金还应关注如下问题,避免出现法律风险:
  一是强调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基金备案义务。包括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报送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年度财务报告等。
  二是是控制投资人的人数上限,单只基金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的限制,避免出现基金设立无效的情形。
  三是严格执行指引关于基金合同的指导性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适用履行合同义务从而减少不必要的争议。
  据了解,辉石资本是一家成立近十年的私募投资机构,注重优质资产的选择。辉石资本以提供“风险可控、稳定回报的中长期资产管理服务”作为核心的追求目标,包括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证券投资、受托或委托资产管理等业务。
主办方欢迎投资者的广泛意见,但为了共同营造和谐的交流气氛,需提醒投资者的是,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内容不得含有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攻击性的、缺乏事实依据的和违反当前法律的语言信息,相关重复问题不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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