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保险不是本人签字 也没保险如实告知义务(全是业务员自己操作的)能退保费吗

您当前的位置 :&&&&&&&正文
十年保险交了九年突然被退保 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很重要
  两份保险,一份为期20年已交了10年,另一份10年已交了9年,结果在今年9月,投保人被保险公司告知,必须退保。原因是:投保人今年递交给保险公司的一份补充报告中称他患有先天性的“多囊肾”。
  12月26日,投保人朱先生向政风热线投诉时称,10多年前,他先后在平安保险买了两份保险,一份是2001年买的20年的投资连结险,另一份是2003年买的10年期保险,至今已交了9年保费。其中,2001年购买的投资连结险由于效益不好,2003年时,他曾向保险公司提出退保,但在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劝说下,他更换了另一个险种――“平安鸿祥”,一年交费1万多元,至今已交了10年。
  朱先生称,此前他曾经三次住院,分别是2001年、2003年、2009年,但都是体检性质的,其中2001年和2009年查出他肾脏有小水泡,2003年的体检则是好的。由于当年投保时,有好些朋友和他一起购买了相同的险种,但近年来或早或晚都碰到了“退保”问题,于是,今年9月,朱先生向平安人寿递交了自己肾脏有囊肿的补充说明,谁知,这份材料一交上去,保险公司立刻要求他退保,而且是两份保险都得退。这让朱先生很不理解,为何自己2003年要退保时不让退,现在倒好,20年的交了一半,10年的也交了9年,居然得退保了,而且还得扣除2万多元费用,这让朱先生很郁闷。
  朱先生说,当初平安保险的工作人员帮他办保险时,根本就没有问他有没有疾病之类的问题,而且他的这种病是先天性的,在平安保险的保单上也没有明确提出先天性的疾病不能参保,况且就算他不能参保,为什么到10年后的今天才发现,才要求他退保?
  当天下午,政风热线记者赶到中国平安保险常州中心支公司了解相关情况。
  该公司客服部经理张蕾称,朱先生确实购买了平安公司的两份保险,当初他们公司核保时,核实了签名,确实都是朱先生本人亲笔签字,而且健康告知问卷上也没有告知有任何异常。但今年9月,朱先生交给平安公司一份补充告知,称他投保之前就有“多囊肾”,平安公司遂对朱先生的健康状况进行了评估,并根据他的健康状况作出了“拒保”的决定。
  至于“时隔这么多年才要求其退保”,张经理解释,之前是因为他们公司并不知道朱先生有这个病,朱先生在投保时也没有主动告知,所以朱先生存在骗保嫌疑。对于转保问题,张经理称,是朱先生当时觉得那个险种风险比较大,不愿意保留,若要退保,则按照合同来退;若转保,公司也得上报保监会,经保监会批准才行,并不是他们公司单独操作的。
  那么,“多囊肾”究竟是何疾病,为何会被拒保?保险公司在核保上是否存在问题呢?
  该公司二核部经理陈艳芳称,多囊肾是一种家族遗传疾病,是肾脏发生多个囊肿,会侵害到正常的肾脏组织,使得肾脏发生病变,严重的话会引发尿毒症。陈经理明确指出,先天性疾病列入拒保范畴。但是,在保险合同上,她并没有找到相应的条款,对此,她答复,在保险合同上不可能把每种疾病都罗列清楚,在一开始投保时的健康告知问卷上有明确规定,先天性疾病不能参保。对于记者提出的“何不事先对客户进行一下体检”的问题,陈经理称,如果一开始客户说自己没有什么病,保险公司就不会再进行体检了,这是建立在诚信基础上的。
  对于这一答复,朱先生很是生气,要求把当时为他办理保险的那位工作人员找来对质,说明10年前办保险时的状况。但客服部张经理说,那位工作人员已经离职快10年了,而且现在她也不愿意来当面对质,只是在电话里表示她在为朱先生办理保险时,有问过朱先生的健康状况,是朱先生没有如实回答,她不存在失职行为。
  在这起纠纷中,究竟是消费者骗保,还是保险公司耍赖,看来得请“法官”来做娘舅了。各执己见的双方也都表示,如果实在协调不成,就只能走法律途径解决了。
  朱先生与平安保险公司之间的纠纷系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率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同时《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纠纷中,朱先生患有先天性疾病,在投保时未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该事实,保险公司依法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从整个案情资料显示,朱先生并非故意隐瞒事实,而是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该保险合同履行期限也较长,且在保险期限内并未发生保险事故,故朱先生在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保险公司退还缴纳的保险费。而作为人身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应当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因为只有在履行了法定义务的前提下,自身的合法权益才有可能得到维护和保障。
  江苏常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为帅
编辑: 蔡进
我来说两句
热点新闻排行榜
天津民生资讯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2- | 举报邮箱:jubao@staff.enorth.cn |
Enorth.com.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本网站由天津北方网版权所有未如实告知保险就不赔了?教你一招补救上上策!
最近快小保的一个朋友问:“购买保险的时候,因为有甲状腺结节未告知保险公司,会不会导致拒赔?我该怎么办呢?”
上一篇快小保分享了关于买保险该如何如实告知的相关知识,以及未如实告知的严重后果,那么就没有补救措施了吗?今天快小保就和你聊聊关于“拯救”未如实告知的那些事儿。
▌你会是什么原因导致的未如实告知呢?
1、投保时由于某种原因,未进行问询,后期才发现需要告知;
2、投保时问询了,但因信息异常、年代久远或异常轻微等原因投保人没想起来,故未告知;
3、投保时问询了,也记得,只是觉得问题不大,所以未告知;
4、投保时问询了,也知道需要告知,但怕拒保故意不如实告知。
▌不如实告知对理赔的影响:
我们以不可抗辩条款的2年期来划分,未如实告知的影响如下:
1、合同生效2年内:如果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在2年内理赔(无论保险事故是否与不如实告知事项有关联),只要给调查到,那么保险公司就会因此而作出拒赔并解除合同,情况恶劣的,不退还保费。
2、合同生效2年后: 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对于2年后是否可以理赔,最终是要以发生的事故是否属于约定的保险事故或是否满足理赔条件来决定。
▌未如实告知,两年后出险的情况:
主要看未告知的内容是否足以影响保险人承保提高承保费率的,如果未告知对于承保结果无影响的,保险公司是不可以拒赔和解除合同的。
(1)理赔的疾病属于投保前的疾病,拒赔。(情况恶劣的,合同还有可能被解除)
(2)理赔的疾病与投保前的疾病不关联的,根据网上公开信息的判决案例可以看到,法院会判定保险公司支付理赔金。
(3)申请理赔的疾病与投保前的有直接因果关系。既是导致后者发生的近因,影响保险人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赔付责任。
(4)如果理赔涉及的金额过大,而又被保险公司发现没有如实告知的。为了防止保险欺诈,通常保险公司都会在规定的30天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内先解除合同和拒赔,至于最后该赔不该赔,就给法院来裁判。
所以千万不要小看了如实告知的条款,如果没有诚实的告诉保险公司自己的健康状况,最后受损的是自己的利益。也千万不要抱着侥幸的心态,认为保险公司查不出来,保险公司与社保以及医院都是有合作的,只要在医院用社保卡或者身份证进行挂号看病,保险公司都能查询,并且会作为证据被记录下来,一旦出险后,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进行理赔。
▌有不可抗辩条款为什么还要如实告知?
保险合同有效的前提,是建立在合同双方都遵循了最大诚信原则之下的,同时如实告知也是每个投保人该履行的义务,所以?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绝不会成了?不如实告知?的“免死金牌”。
如果你的不如实告知行为,存在欺诈或隐瞒,不可抗辩条款对你是不起作用的。更多关于不可抗辩条款的知识可以参考《带病投保”这些情况保险也赔!前方“不可抗辩条款”高能!》这篇文章。
敲黑板!当你知道自己未如实告知,还有补救的方法,往下看——
▌“拯救”未如实告知!
难道就没有补救的办法了吗?还真有,不管你是出于什么原因导致的未如实告知或者漏告知,虽然顺利承保,却担心后期理赔有问题,你都可以办理“补充告知”。补充告知是保险保全的一个项目,投保人可就投保时问询的问题未告知的,告知不详的,告知有误偏差的等,进一步补充说明。
▌如何进行补充告知呢?
补充告知的最常见途径是通过客服电话进行,直接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告诉客服人员自己之前买了一份XX保险,当时有些健康异常忘了告知,现在要补充告知,然后把你要告知的情况向客服说清楚就可以了。
客服会把你告知的异常信息进行登记,然后转送核保部门进行人工核保,核保员会根据你补充告知的信息对保单进行重新审核,这期间可能会让你提供病历资料或体检,然后给出核保结论。
▌补充告知核保会出具何种结论?
补充告知后,核保重新审核,一般会有以下三种结论:
原保险合同原条件继续有效,也就是说补充的内容不足以影响原核保结论,属于正常承保。
原保险合同附加条件继续有效,也就说补充告知的内容影响原核保结论,核保员出具的结论是加费、除外责任等。
原保险合同解除,这表明告知的内容对原结论影响很大。例如补充告知糖尿病病史,原标准体的重大疾病保险拒保,解除保险合同。
对于解除保险合同,是退还所交保费还是现金价值?这要判断是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还是故意不如实告知。过失呢,一般可以全额退费;故意呢,一般只能退还现金价值。
▌如果当初没有如实告知怎么办?有这几种情况:
1、犹豫期内办理补充告知,如果核保结论为拒保或条件承保(延期、加费、责任除外),而客户不满意核保结论的,客户可以办理犹豫期退保。退费=所交保费-工本费(一般10元)
2、如果在投保时不是本人亲笔签名的话(未成年人由法定监护人签字的除外),该保险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为了不给后期理赔带来麻烦,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合同,退全款后再重新投保一份。
3、超出犹豫期办理补充告知,如果核保结论为拒保,或客户不同意条件承保继而拒保的,只能办理退保,退费=退回保单的现金价值(首年远低于所交保费),这种损失还是比较大的。但总比因为未补充告知,到理赔时保险公司不赔,不退交保费或者惹上官司要好。
4、如果合同超过了犹豫期,又在生效的2年之内,那就一个字,等,因为保险法有一个最大限度保护客户利益的不可抗辩条款。只要你两年内,医院没有过治疗记录,合同超过两年后,保险公司还是会赔你的。不过,两年后虽然保单能继续有效,补充告知后加费和责任除外或附加条件承保也是很有可能的。
tips:补充告知后,一定要让保险公司出具相关证明,因为如果没有证明的话,后期出现情况也说不清。
所以,建议在投保时要坚持最大诚信原则,如实告知体况才是上上策。更多关于如实告知的知识可以参考《如实告知有技巧,把握3点让你掌握理赔主动权!》这篇文章。
你想知道有关保险的种种,小保下次和你再聊。快保家不卖保险,只为保险第三方提供一站解决方案,做保险大生态的链接者。
责任编辑:
声明:本文由入驻搜狐号的作者撰写,除搜狐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搜狐立场。
今日搜狐热点看清楚!银行大厅的理财专员,可能是保险业务员,搞清楚再签字_sortid_5_其他新闻_贵阳网
&&&&&&>&&&&&正文
看清楚!银行大厅的理财专员,可能是保险业务员,搞清楚再签字
来源:河南商报记者陪你去办事微信号&&
摘要:陪办君接触的这些市民都是年龄较大的长者,对于这样的事儿,他们常常手足无措,维权、退款让他们劳心劳力。(三)如实向客户告知保险产品的犹豫期、保险责任、电话回访、费用扣除、退保费用等重要事项。
银行大厅的“理财专员”,可能是“保险业务员”,搞清楚再签字,不然……
陪办君没什么积蓄,对理财产品也不甚了解。但最近,陪办君接二连三地接到这样的投诉:去银行买理财产品,稀里糊涂被推介、洗脑、签字,回家细看条款后才发现,自己买的是第三方保险。
陪办君接触的这些市民都是年龄较大的长者,对于这样的事儿,他们常常手足无措,维权、退款让他们劳心劳力。
讲述去银行却买了保险
郑州60岁的倪阿姨就是一个例子,她两个月前去了某国有银行大厅咨询理财事宜。她心里是这样盘算的,现在银行利率太低了,索性买一些低风险的理财产品吧,肯定比利息来的多吧。
“理财专员”接待了倪阿姨,她向阿姨推荐了一款理财产品,大概的意思就是分3年,每年存5万块钱,5年后她就可以按时每月领取分红了。倪阿姨感觉挺划算,就在专员的指导下签了字。
几天后,倪阿姨拿到专员给她的一个单子,上面落款却写着一家保险公司的名字,这让她感到莫名其妙,“本来就是冲着银行大品牌去的,怎么变成保险公司了?”
(本冲着银行大品牌去买理财,到头来却变成保险公司)
不过,在理财专员一再的劝说下,“利息很高”的想法占据了倪阿姨的大脑,过了10天犹豫期,保单生效了。
没多久,阿姨儿子创业,急需用钱。她就想把钱退出来,这一问不得了,原来这三年15万元,是不能退的。换言之,这种保险其实是投资5年后,定期分红,并非是倪阿姨理解的“本息收益”。
但此时,为时已晚。
搜集这种情况还真不少!
聊起此事,陪办君一位同事立刻附和,自己的母亲也刚刚有此遭遇,去了银行买理财,出来却拿着张保险单,而且对方称是“保本投资”,事实上一研究保单,根本不是那么回事。
陪办君就此在网上搜了一下,这样的案例还真不少,尤其是老年人。这里,陪办君总结几个比较常见的“去银行却买了保险”的情况,供市民参考。
1、存款和保险不同,没有起点和分红
银行存款首先没有起点限制,而且利率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最高也仅可上浮10%,存款的凭证不同于保单,到期只有利息,更不进行分红和送保险,当去银行存款时被要求在保单上签字时就要提高警惕。
2、保险概念理财化
在银保销售误导行为中,还有一种普遍现象就是对保险概念模糊化,销售人员往往借着理财的由头向客户推销,刻意避免不提保险字样。若不问及产品性质时,银保销售人员常把保险产品冠以理财产品的帽子。
因此,消费者在去银行购买银保产品时,一定要首先弄清楚这款产品究竟是银行、基金公司推出的理财产品还是保险公司推出的保险产品,搞清楚之后,再继续详细了解银保产品的保费、保额、保障范围等信息。
3、夸大收益多有猫腻
就像倪阿姨一样,她虽然在犹豫期知道了自己买的是保险,但也没有退保,原因就是她以为“收益高”。
(销售人员往往借着理财的由头向客户推销,刻意避免不提保险字样)
事实上,投资者追求高收益无可厚非,但这也成为保险销售误导的一大诱因。保监会近年通报情况显示,承诺高收益或不如实告知收益情况成为投诉的主要问题之一。尤其近几年投资型保险产品收益率普遍较低,使当初销售时承诺、夸大收益的问题更加突出。
一些营销员就抓住投资者追求高收益率的心理,在推荐产品过程中打出高收益的旗号,而这也成为销售中的一个陷阱,这里通常宣称的高收益往往是产品演示的预定最高收益率或者累计收益率。
规定不得误导消费者
其实,早在2011年,银监会就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有金融行业业内人士告诉陪办君,前几年像这种投诉太多,因而专门规定了银行里面卖保险所需注意的事项:
(一)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产品混淆销售,不得将保险产品收益与上述产品简单类比,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
(二)向客户说明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如实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
(三)如实向客户告知保险产品的犹豫期、保险责任、电话回访、费用扣除、退保费用等重要事项。
(四)不得以中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等方式进行误导销售。
上述业内人士还称,此文件一出,这两年各家银行对代理保险管理的比较规范了,但不排除个别支行违规操作。如果银行和保险公司违反上述原则,消费者可以向银监会和保监会举报,一旦查实,这些机构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河南商报陪办新闻组出品
责任编辑:
近日,贵阳市在全市中小学全面开展“小手牵大手”学生消 ...3月27日,贵阳机场新开贵阳—达州—海口、贵阳—永州—福...近日,省发改委下发通知,4月1日起,我省将在全省范围内 ...3月27日,市农委(市扶贫办)2018年党建暨党风廉政建设大...3月27日,水利部督查组到贵阳,督导检查我市河长制湖长制...
上海国际电影节组委会26日宣布,中国著名导演、演员姜 ...在新时代,品质化发展成为一个关键词,电视剧的生产播出 ...第31届电视剧“飞天奖”和第25届电视文艺“星光奖” ...今年5月2日是人民音乐家施光南先生逝世28周年纪念日。为 ...若给 《老男孩》 的追剧观众出张问卷,对上述两个问题 ...
“我不是玩家,没有自己的战队,也不是游戏开发商,但是 ...昨天下午,72岁的意大利老帅卡佩罗像往常一样率领江苏苏 ...北京时间26日凌晨,在加拿大多伦多进行的加拿大女子冰球 ...2018年“中国杯”国际足球锦标赛22日-26日在广西南宁举行...0:6,这是中国男足在2018年中国杯国际足球锦标赛首战对阵...
小露香肩可以让你在人群中脱引而出,并且散发着女性独有 ...碎花裙的种类很多,有“乱花渐欲迷人眼”的缤纷碎花,也 ...少女时代组合成员泰妍3月24日韩国仁川机场街拍:身着Clau...最近总有小伙伴反馈说丰胸贫乳都穿不了露肩衣,编编觉得 ...近期街拍TOP单品当属金属色百褶裙,无论明星、时尚博主还...
贵州,“数谷”掀起大数据革新浪潮,贵阳,亮出“中国数谷”新名片。经过四年的砥砺奋斗,贵州大数据各类业态加快集 ...[]
应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习近平邀请,朝鲜劳动党委员长、国务委员会委员长金正恩于3月25日至28日对我国进行非正式访问。[]保单投保人有什么权利?-百科大全-就爱阅读网
保单投保人有什么权利?
不可以,一份保单一个投保人
读者刘小姐来电:中国人寿特邀保险专家解答: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在保险合同条款中一般都有详细的注明,下面重点列举几条容易引起纠纷的问题。投保人的权利:首先,投保人在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有全面了解合同条款的权利,有权要求业务员依据保险条款如实讲解险种的有关内容,如果对合同条款有疑问,要尽量提出,业务员有义务回答有关条款的一切问题。其中特别要注意有关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费的缴纳方式和金额、给付保险金的数额等条款。如果符合自己的投保目的,则要进一步了解哪些事故是在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哪些不在责任范围,以避免因对条款似懂非懂、一知半解而造成合同纠纷,或因无知而造成损失,即发生了保险事故也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其次,保险费的缴纳方式和金额。保险关系到投保人的需要和经济实力,要仔细权衡自己的实际需要和有否支付能力;在填写保单时,投保人必须如实填写有关内容并亲笔签名;被保险人签名一栏应由被保险人亲笔签署。投保后一定期限内,享有合同撤回请求权,具体情况视各公司规定而定。对于退保、减保可能给你带来的经济损失,请在投保时予以关注。投保人投保时可以要求业务员提供具体的保险费率和计算方式,以便确定保险费的数额和给付保险金的金额。投保人的义务: 首先,投保人在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应该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的告知一般要以书面的方式,如实告知的范围应是足以影响或变更保险人对风险估计的事项,具体包括:曾经生过的疾病、现在患有的疾病、遗传病、婚姻状况、年龄、职业和参加其它保险的情况。如实告知的时期为提出投保申请开始,至保险合同签定为止。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被保险人也负有如实告知义务。其次,在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的主要义务就是支付保险费,如果是期交付款的合同,投保人必须定期按时支付保险费,最迟也不能超过宽限期60天。如果投保人要变更受益人,应该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参照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及时与保险公司或业务员取得联系。
1、投保人可以请求保险公司承担必要、合理费用;2、请求保险公司降低保险费。被保险财产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时,保险公司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3、请求复效。在分期付款的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投保人超过60日不缴纳续期保险费,合同效力中止。但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投保人有权提出恢复合同的请求。4、投保人可指定和变更受益人。
? 投保人可以变更。 只要不涉及到投保人豁免,问题都不大
投保人是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向保险公司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他们以其财产、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即保险金的最终获取人。被保险人可以与投保人为同一人。简单地说,保险是买给谁的谁就是被保险人,投保人就是出保险费的人。如果投保人既不是被保险人,也不是受益人,那么投保人对于人身保险合同只承担缴纳保险费义务,而并不享有什么权利。当发生保险事故后,只有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以申请保险理赔,而投保人是没有权利申请理赔的。当然,保单退保是投保人的权益,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是没有退保的权利的。相比较而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牵扯的法律关系会比较简单,可以避免后续很多的纠纷。交了保费之后,保单从何时开始生效呢?青岛市保险行业协会相关人士介绍说,提交投保资料的同时就需要缴纳保费,但是保险生效是要等到保险公司审核通过以后,所以生效时间一般晚于缴费时间。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寿险都有一定犹豫期,即在收到保单且签收保单回执后的次日起10天内为犹豫期;在犹豫期内客户可以无条件要求解除合同,全额退还保险费,不会遭受损失。一旦投保成功,当保险公司不再提出补充资料或体检、面见等其他要求后,一般15个工作日可以收到保单。
1、比较稳妥的方法是由该投保人的法定继承人协商变更投保人,协商好以后,到保险公司办理变更投保人手续,这个方法可以免除以后不必要的争端。2、一个比较懒的方法是什么都不做,每年按时到保险公司交费就行了。不过,这个以后说不定会产生争议的。3、另外,部分保险合同规定,投保人身故以后可以豁免保险费的,绩果投保了这样的险种的话,及时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就可以了。4、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拨打你投保的保险公司的客服电话:中国人寿95519、平安人寿95511、太平洋寿险95500……
保以前犯罪的,一般是不能通过核保的。保以后犯罪的,保单应继续有效,一般较合理的是除医疗险外其他险种继续有效,医疗险在这种情况下受影响较大,监狱条件不好,引起发病的可能性增加,不太好界定。
这个应该好办的,首先你可以找帮你签这份保单的保险代理人,如果他现在不在保险公司上班了,你可以打你买保险的公司服务电话,他们会告诉你怎么处理的。如果你现在有能力缴费的话,建议你继续交下去。保险服务电话中国人寿 95519 泰康人寿 95522 中国平安 95511太平洋保险 95500 新华人寿 95567 友邦保险 800-8203588太平人寿 10- 信诚人寿 800-830-7768
退保是没有全额退保的你要明白,只能退现金价值。1、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独立退保,与被保险人没有任何关系,亦不需要被保险人签名和任何证件;2、(各个公司退保手续并不完全相同)一般情况下,退保所需手续是:保单原件、投保人身份证、退保申请书(可以在保险公司柜面拿单子填写)、投保人个人结算帐户(有的保险公司退保不是拿现金,而是转到投保人银行帐号上);3、一般情况下,对于非高利率保单退保的,保险公司都会努力劝您不退的,也请您慎重考虑,没有必要的情况下,最好不退,而且退保也会有经济损失的;4、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同一人的,是需要签字的(仍是以投保人的身份签字);5、有少数情况下,是不允许退保的(有的早期的保险合同上约定了领过生存金或理赔款之后是不允许退保的),除此之外,大多数保险都是可以退的,但都会有经济损失。
导读:本文为您提供相关法律问题,并对律师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常识,委托合同如何签订及委托处理进行详细解读,欢迎浏览。 九问律师网免费法律咨询为您提供对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的思考等一系列问题。如果您遇到合同纠纷方面的问题可以进行律师在线咨询。温州律师将为大家介绍合同纠纷方面的法律法规,并对本文进行点评,欢迎阅读。 1、赔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财产保险中称为赔偿保险金,在人身保险中称为给付保险金。承担赔付保险金义务时,保险金的支付仅在保险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责任范围内进行,保险金最高赔付额不超过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2、告知义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3、及时签发保险单证的义务。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并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内容。 4、积极进行防灾防损的义务。保险人应允许利用自身拥有的专业技术,配合被保险人积极进行防灾防损工作。 1、交付保险费的义务。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投保人如不按约定的时间交付保险费,则保险人可按照约定要求其交付保险费或者终止合同。 2、如实告知的义务。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负有将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如实向保险人陈述、申报或声明的义务。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导致不能索赔或合同的解除。 3、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危险增加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缔约时预料的保险标的的危险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其程度增强。在合同有效期内,一旦发生危险增加,被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针对危险增加的情况,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此项义务的,因危险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4、保险事故通知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迅速地调查事实真相,收取证据,及时处理。 5、防灾防损和施救的义务。在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有义务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并根据保险人有关保险标的安全的建议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维护工作进行改进。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义务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此文档已经帮助72 人
Copyright &
就爱阅读网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号-4
声明:文章《保单投保人有什么权利?》由就爱阅读网友共享发布,目的只是为了归纳学习和传递资讯
所有作品版权归原创作者所有,与本站立场无关,如用户分享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告知,我们将做删除处理!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买保险没有如实告知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