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分公司是分支机构吗时,选择分公司是分支机构吗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与内资企业法人分公司是分支机构吗(非法人)有和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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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新版工商内资企业申请文本
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文书
【1】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4【2】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5-9【3】 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10-11【4】 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12-14【5】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15-18【6】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19-20【7】 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1-23【8】 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登记申请书
24-27【9】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填写说明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1、 本申请书适用于所有内资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名称项目调整(投资人除外)、名称延期申请等。2、 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3、 申请人应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所提供信息应真实、合法、有效。4、
“企业类型”栏应根据以下具体类型选择填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5、 “经营范围”栏只需填写与企业名称行业表述相一致的主要业务项目,应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6、 申请企业设立名称预先核准、对已核准企业名称项目进行调整或延长有效期限的,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其中,自然人投资的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投资的加盖公章。7、 在原核准名称不变的情况下,可以对已核准名称项目进行调整,如住所、注册资本(金)等,变更投资人项目的除外。8、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投资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延期六个月,经延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9、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应在粘贴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上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10、 “投资人”项及“已核准名称项目调整(投资人除外)”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11、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5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法定代表人信息
8附表2董事、监事、经理信息
9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1、 本申请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登记及有关事项备案。2、 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3、 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有关内容及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2“董事、监事、经理信息”。“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股东(发起人)”栏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4、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申请变更同时需要“备案”的,同时填写“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公司名称变更,在名称中增加“集团或(集团)”字样的,应当填写集团名称、集团简称(无集团简称的可不填);申请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填写、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申请股东(发起人)及投资情况变更的,可以参照“设立栏”之“股东(发起人)”格式附表填写原登记及拟变更内容。变更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5、 公司增设分公司应向原登记机关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分公司增设”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6、 公司申请章程修订或其他事项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申请清算组备案的,“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7、 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不填写注册号。办理变更登记、备案填写公司注册号,不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8、 公司类型应当填写“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填写“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注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9、 股份有限公司应在“设立方式”栏选择填写“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无需填写此项。10、 “经营范围”栏应根据公司章程、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11、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10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1、 本申请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2、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已清算的,“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因公司合并、分立未清算的,“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破产程序终结办理注销的,“申请人声明”由破产管理人签署。3、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12分公司登记申请书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附表1负责人信息
14分公司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或核准机关提供。1、 本申请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2、 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3、 申请分公司设立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和“设立”栏及附表1“负责人信息”,“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司公章。设立登记填写拟设立分公司名称及名称预先核准文号,不填写注册号,办理其他登记填写分公司名称和注册号。4、 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司公章。变更负责人的,应填写、提交拟任负责人信息(附表1“负责人信息”)。5、 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注销”栏。“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司公章。6、 “经营范围”栏应根据公司章程、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7、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15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法定代表人信息
18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或核准机关提供。 □ 本申请书适用于非公司企业法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开业、变更登记及有关事项备案。 □ 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申请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开业”栏、“备案”栏有关内容及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申请人声明”由公司组建负责人签署。 □ 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法人公章。申请公司名称变更,在名称中增加“集团或(集团)”字样的,应当填写集团名称、集团简称(无集团简称的可不填);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填写、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变更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 非公司企业法人在异地(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法人公章。本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 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法人类型” 根据“主管部门(出资人)”性质选择填写: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社会团体法人、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申请人声明”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法人公章。□ 办理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填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不填写注册号。办理变更登记、备案填写非公司企业法人名称和注册号,不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 “经济性质”应据实选择下列一项填写: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联营。 □ “经营范围”根据企业章程、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12、 本申请书适用于非公司企业法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13、 “主管部门(出资人)”根据“主管部门(出资人)”性质选择填写: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社会团体法人、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14、 “经济性质”应据实选择下列一项填写: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联营。15、 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申请人声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法人公章。16、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2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22附表1负责人信息
23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或核准机关提供。1、 本申请书适用于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2、 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3、 申请营业单位或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和“开业”栏及附表1“负责人信息”,“申请人声明”由隶属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隶属单位(企业)公章。开业登记填写拟设立营业单位或非法人分支机构名称及名称预先核准文号,不填写注册号,办理其他登记填写营业单位或非法人分支机构名称和注册号。4、 营业单位或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隶属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隶属单位(企业)公章。变更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变更负责人的,应填写、提交拟任负责人信息(附表1“负责人信息”)。5、 营业单位或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注销”栏。“申请人声明”由隶属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隶属单位(企业)公章。6、 “经营范围”栏应根据企业章程、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7、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24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登记申请书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法定代表人信息
26附表2董事、监事、经理信息
27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1、 本申请书适用于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改制为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2、 “经济性质”栏应据实选择下列一项填写: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联营。3、 改制后公司登记事项,应据改制批准文件及公司章程填写。“股东(发起人)”栏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4、 公司类型应当填写“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填写“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注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5、 股份有限公司应在“设立方式”栏选择填写“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无需填写此项。6、 “经营范围”栏应根据公司章程、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7、 本申请书应当由企业原法定代表人或公司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法人公章。8、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28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申 请 人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
委托事项及权限 :1、办理
(企业名称)的 □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 □变更 □注销 □备案 □撤销变更登记□股权出质(□设立 □变更 □注销 □撤销)□其他
手续。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年
1、本委托书适用于公司及其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公司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等业务。2、名称预先核准,新申请名称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或隶属企业,已设立企业变更名称申请人为本企业,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3、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分公司申请人为公司,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申请人加盖公章。4、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注销、备案,申请人为本企业,加盖本企业公章(其中公司清算组备案的,同时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同时由破产管理人签字);分公司变更、注销、备案,申请人为公司,加盖公司公章;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加盖隶属单位(企业)公章。6、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和质权人,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或者质权人。7、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 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2、3、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照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9、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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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 备案 申请书 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附表1负责人信息 附表2 全体合伙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经全体合伙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全体合伙人委派受托人为全体合伙人所办的合伙企业(名称)
的分支机构(名称)
的负责人。全体合伙人:
受托人: 年月
日附表3联络员信息 注: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及法律文件接收、内部文件保管、商事登记、年度报告及其他信息公示等工作。联络员应了解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附表4财务负责人信息 附表5 承诺书 :你局已告知本申请人商事登记相关后置许可事项和许可部门,并可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查阅《广东省商事登记后置许可事项目录》。本申请人郑重承诺: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及时到许可部门办理涉及商事登记后置许可手续,在取得许可前不开展相关后置许可事项经营活动。 申请人签署:年
日 注:1.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由有权签字人签字;申请人为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由全体合伙人或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由经营者签字。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2.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营业单位由隶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设立、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隶属企业(单位)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申 请 人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委托事项及权限 :1、办理
(企业或机构名称)的
□名称预先核准
□撤销登记□股权出质(□设立
□撤销)□证照管理
□企业迁移
手续。2、□同意
□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3、□同意
□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中存在的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4、□同意
□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中存在的可以当场更正的填写错误;5、□同意
□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
日。申请人签署(签名填写不下的可附页填写):年
日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1、本委托书适用于公司及其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营业单位、企业集团、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在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备案、增、减、补、换营业执照、登记证、代表证以及公司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等业务。2、本委托书涉及申请人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3、名称预先核准,新申请名称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合伙人)或隶属企业;已设立企业或机构变更名称的,申请人为本企业。4、申请设立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企业集团申请人为集团母公司;合伙企业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人为全体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人为投资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人为全体成员。分公司、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的申请人为隶属企业(单位)。5、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申请人为本企业(其中申请公司注销登记或清算组备案的,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无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字,无需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集团申请人为集团母公司;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请人为本社。分公司、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的,申请人为隶属企业(单位)。6、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和质权人,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或者质权人。7、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 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2、3、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照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9、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说
明1、申请内资企业登记和备案的,可登录“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http://www.)下载相关表格。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他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及规范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或核准机关提供。 一、填写说明 1、本申请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及相关事项备案。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2、“基本信息”栏中的“经营场所”栏无法按照格式填写的,在横线上填写。“生产经营地”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生产经营地应在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内。“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申请设立登记时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填写“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未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的无须填写;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时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3、申请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设立(开业)登记的,填写“基本信息”栏和“设立(开业)”栏、附表1“负责人信息”、附表3“联络员信息”、附表4“财务负责人信息”、附表5“承诺书”;申请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的,还需填写附表2“全体合伙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申请人声明”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营业单位由隶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隶属单位公章,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加盖隶属企业公章。4、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的,填写“基本信息”栏、“变更/备案”栏有关内容及附表5“承诺书”;申请备案的,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备案”栏有关内容。“变更/备案项目”栏的“原登记/备案内容”、“申请变更/备案登记内容”均只填写申请变更或备案的栏目。申请变更负责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还需填写附表1“负责人信息”,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还需填写附表1“负责人信息”和附表2“全体合伙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申请联络员备案的,还需填写附表3“联络员信息”。“申请人声明”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营业单位由隶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隶属单位公章,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加盖隶属企业公章。“变更/备案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5、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的,填写“基本信息”栏及“注销”栏。营业单位还需填写“债权债务清理”栏和“缴回公章情况”栏。“申请人声明”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营业单位由隶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隶属单位公章,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加盖隶属企业公章。6、“经营范围”栏应根据隶属企业的经营范围,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批准文件表述;批准文件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表述。不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表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参考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表述。7、设立登记后,“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的,由申请人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8、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二、填写规范1、“设立(开业)”栏的“资金数额”栏,仅限于营业单位填写。2、“设立(开业)”栏的“从业人数”栏,应填写分支机构拟聘用从业人员的数量,仅限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填写。3、“设立(开业)”栏的“核算方式”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4、“注销”栏的“注销原因”栏中的“所属企业法人歇业”仅限于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时选择勾选。5、申请人应当按要求如实填写财务负责人信息、联络员信息。 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3.隶属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4.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5.分公司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6.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7.公司签署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9.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2.第8、9项材料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 .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营业单位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3.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4.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5.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6.营业单位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7.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9.营业单位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注: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设立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申请开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适用本规范。2.第8项和第9项材料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3 .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3.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4.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6.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7.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9.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10.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注:1.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是指由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申请开业登记适用本规范。2.第8项和第9项材料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3 .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4.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5.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6 .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8.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9.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合伙企业印章)。注: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本规范。2.第7、8项材料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 .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投资人签署的《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4.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5 .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提交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6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7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个人独资企业印章)。注: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规范。2.第6项材料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3.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分公司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1.《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 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公司签署的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5.营业执照副本。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2.第3项材料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3.分公司名称变更的,公司应当在分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后的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备案手续。4. 联络员备案提交第1、2项材料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联络员为指定机构的,还需提交该指定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5 .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6.从日至日的过渡期内,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还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1.《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企业法人变更名称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相应变更名称的,提交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企业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 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变更经营范围的,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变更资金数额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5.营业执照副本。注: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单位及登记的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2.第3项材料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3. 联络员备案提交第1、2项材料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联络员为指定机构的,还需提交该指定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4 .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5.从日至日的过渡期内,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还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1.《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提交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变更经营场所的,应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任免文件或者依合伙协议作出的任免决定及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变更负责人姓名的,提交负责人姓名变更证明,即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其姓名变更的证明文件及变更后的身份证件复印件。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批准文件。6.营业执照副本。注: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本规范。2.同时申请多项变更的,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3.第5项材料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4. 联络员备案提交第1、2项材料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联络员为指定机构的,还需提交该指定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5 .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6.从日至日的过渡期内,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还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1.投资人签署《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3.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提交隶属个人独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个人独资企业印章)。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变更经营场所的,应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变更后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变更负责人姓名,提交负责人姓名变更证明,即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其姓名变更的证明文件及变更后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无需提交本项材料。4.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5.营业执照副本。注: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规范。2.同时申请多项变更的,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3.第4项材料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4. 联络员备案提交第1、2项材料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联络员为指定机构的,还需提交该指定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5.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6.从日至日的过渡期内,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还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3.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提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分公司注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5.国家税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未涉及纳税义务的,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未涉及纳税义务证明。6.营业执照正、副本。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2.第4项材料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3.公司应当在分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注销登记证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备案手续。4.从日至日的过渡期内,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还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 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应提交相关行政机关的决定文件。4.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的撤销分支机构核转函。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办理注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6.国家税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未涉及纳税义务的,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未涉及纳税义务证明。7.营业执照正、副本。8.公章。公章已缴交公安机关或其他部门的,提交收缴证明。注: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2.第5项材料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3.第8项材料中,其他部门出具的收缴证明,一般指申请人上级部门出具的收缴证明,如银行、保险企业注销时公章由其上级部门收缴。4.从日至日的过渡期内,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还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决定书,或分支机构依法被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的决定。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5.国家税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未涉及纳税义务的,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未涉及纳税义务证明。6.营业执照正、副本。注: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本规范。2.第4项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3.从日至日的过渡期内,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还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投资人或清算人签署的《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3.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4.国家税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未涉及纳税义务的,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未涉及纳税义务证明。5.营业执照正、副本。注:1 .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规范。2.从日至日的过渡期内,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还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 百度搜索“就爱阅读”,专业资料,生活学习,尽在就爱阅读网,您的在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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