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管理办法》失效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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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及其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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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来,通过按揭购房的方式已被广大消费者接受和认同.住房贷款既是开发商销售楼盘的必要手段,同时也是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的重点和信贷业务新的增长点。然而,作为一项新兴的金融业务,个人住房贷款仍处于探索和积累经验阶段。随着房地产业近年的超速发展,个人住房贷款量也迅速增长。其贷款风险也逐渐显现。目前,个人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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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时间:&&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各城市合作银行由当地人民银行转发):
  为促进住房消费,支持住房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改善银行信贷资产结构,我行对《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可在所有城镇办理。
  二、个人住房贷款限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和城市居民修、建自用住房,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
  三、各家银行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加强对此项业务的监督和管理。对《办法》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报人民银行总行信贷管理司。
  附件:个人住房贷管理办法
  一九九八年五月九日
  附件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模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 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四、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五、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
  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七条 借款人应直接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向借款人正式答复。贷款人审查同意后,按照《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住房贷款。
  第八条 贷款人发放贷款的数额,不得大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拟购买住房的价值。
  第九条 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在借款申请批准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由贷款人以转帐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借款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交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
  第四章 贷款期限与利率
  第十条 贷款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
  第十一条 借款人应与贷款银行制定还本付息计划,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 用信贷资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法定贷款利率(不含浮动)减档执行。即,贷款期限为1年期以下(含1年)的,执行半年以下(含半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1至3年(含3年)的,执行6个月至1年期(含1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3至5年(含5年)的,执行1至3年期(含3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5至10年(含10年)的,执行3至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10年以上的,在3至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5%。
  第十三条 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在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础上加点执行。贷款期限为1年至3年(含3年)的,加1.8个百分点;期限为3至5年(含5年)的,加2.16个百分点;期限为5至10年(含10年)的,加2.34个百分点;期限为10至15年(含15年)的,加2.88个百分点;期限为15年至20年(含20年)的,加3.42个百分点。
  第十四条 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五章 抵押
  第十五条 贷款抵押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不得用于贷款抵押。
  第十六条 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第十七条 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放款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的有关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 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伯监督检查。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
  第十九条 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第二十条 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抵押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解除抵押权时,应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章 质押和保证
  第二十一条 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质押合同的有关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执行。生效日期按第七十六条至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执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第二十二条 对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质押期间,质物如有损坏、遗失,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帐户。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必须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第七章 房屋保险
  第二十五条 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或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抵押期内,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
  第二十六条 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因借款人过错的毁损,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第八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七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九条 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三十条 抵押人或出质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或质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九章 抵押物或质物的处分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
  第三十二条 处分抵押物或质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其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贷款人应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
  第三十三条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十四条 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借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己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三、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四、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七、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个人住房贷款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城镇居民修房、自建住房贷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贷款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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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责任编辑:小碟
  该法规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定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最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内容!
  个人类贷款可分为两大类: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商业贷款。个人商业贷款大致可分为六个品种:(1)个人购置住房贷款(包括期房和现房);(2)个人二手住房贷款;(3)个人住房装修贷款;(4)个人家居消费贷款;(5)个人商用房贷款;(6)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一、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按时向资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在职职工,在本市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包括二手住房)时,以其拥有的产权住房为抵押物,并由有担保能力的法人提供保证而向资金管理中心申请的贷款。该贷款可由资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发放。
  (一)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和利率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为1&30年(其中购买二手住房贷款期限为1&10年),并不得长于借款人距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临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在考虑其贷款偿还能力的基础上,可适当放宽贷款年限1&3年。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由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间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则贷款利率做相应调整。已发放的贷款,当年内不作调整,调整时间为下年度的元月一日。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含一年),贷款利率不作调整。
  (二)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购买一级市场住房和自建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为15万元,最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购、建住房总价的70%;购买二手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8万元,最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所购房屋评估价值的50%。
  1、贷款额度的确定,按照不得高于借款人(含配偶)还款能力的系数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借款人夫妻双方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之和&12个月&35%&贷款年限(如借款人配偶未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其公式中的工资月收入不包括配偶方)。
  2、借款人夫妻双方只有一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购、建房总价的50%;
  3、每一借款人的具体贷款额度,由贷款行及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按以上规定,结合借款人偿还贷款的能力综合确定。
  (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的全过程
  1、咨询,领取表格;
  2、提出申请;
  3、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4、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5、办理房屋登记手续;
  6、办理房屋财产保险;
  7、贷款转帐;
  8、每月还款;
  9、贷款结清注销。
  (四)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首先应填写《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由所在单位盖章后,连同下列证明材料交贷款银行:
  1、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及婚姻状况证明(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2、借款人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经济收入证明》及《公积金缴交情况证明》;
  3、购买住房应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及首付款收据;自建住房的应提供批准建房的文件;
  4、贷款银行要求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借款人在申请个人二手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所购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
  2、所购房屋评估报告书
  3、卖房方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薄;
  4、购房合同
  (五)借款人偿还贷款
  根据贷款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应在贷款发放后的次月按月还款,具体方式有两种,由借款人自行选择:
  1、每月1-20日到贷款银行用现金偿还贷款本息;
  2、委托贷款银行代扣偿还。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代扣还款协议书》,并办理个人还款储蓄卡。借款人可以一次预存多个月份的还款金额,也可以在每月20日以前就近在银行储蓄所存入足额的还款金额,由银行直接从借款人储蓄帐户中扣划应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可以提前一次性偿还全部贷款本息,也可以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
  1、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贷款银行将按照贷款实际占用的天数重新核定借款人剩余部分的贷款本息。
  2、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息,贷款银行按剩余的贷款本金重新计算借款人的月还款金额或贷款期限。
  二、个人购置住房贷款
  个人购置住房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所购住房为抵押物,由银行发放的贷款,包括期房按揭贷款和现房按揭贷款。其中:期房是指在建住房或已竣工验收正在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房屋;现房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屋。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金额为购房金额的80%。
  (一)个人住房贷款的期限
  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最长期限是30年。
  (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
  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间如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则贷款利率作相应调整。已发放的贷款,当年内不作调整,调整时间为下年度的元月一日,按照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三)个人住房贷款操作的全过程
  个人住房贷款整个过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提出申请,银行调查、审批;
  第二阶段,办妥抵押、保险等手续,银行放款;
  第三阶段,按约每月还贷,直到还清贷款本息,撤销抵押。
  (四)个人住房贷款需提供的资料
  借款人在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时,首先应填写《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同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1、借款人资料:(1)借款人合法的身份证件;(2)借款人经济收入证明或职业证明;(3)有配偶借款人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4)有共同借款人的,需提供借款人各方签订的明确共同还款责任的书面承诺;(5)有保证人的,必须提供保证人的有关资料。
  2、所购房屋资料:(1)借款人与开发商签订的《购买商品房合同意向书》或《商品房销(预)售合同》;(2)首期付款的银行存款凭条和开发商开具的首期付款的收据复印件;(3)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五)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贷款批准后,购房人应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并持下列资料到房屋产权所辖区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1)购房人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各一份;(3)房地产抵押申请审核登记表;(4)全部购房合同;(5)房地产部门所需的其他资料。
  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时间一般为15个工作日。抵押登记手续完成后,抵押人应将房产管理部门签发的《期房抵押证明书》或《房屋他项权证》交由贷款银行保管。
  (六)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房屋财产保险手续
  房屋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以合法拥有的房屋产权作为贷款偿还的保证,只将其权利价值用于贷款偿还的保证,当债务人不履行偿还义务时,债权人(抵押权人)便可将该房屋拍卖、变卖、折价后优先受偿。因此,在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不占有作为抵押物的房屋,而由抵押人自行使用,并负有妥善保管之义务,包括为该房屋投保,以防该房屋因自然灾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破坏及毁损。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对贷款抵押房屋必须办理房屋财产保险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还规定在抵押期间,凡因借款人过错而导致的保险责任以外的房屋破坏及毁损所造成的抵押权人的损失,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房屋财产保险手续可由贷款银行代为办理,借款人可自行选择保险公司。目前保险费的计算方式有两种:
  (1) 以贷款金额保险的:保险费=贷款额度&0.5&&贷款年限;
  (2) 以房屋价格保险的:保险费=房屋总价&0.5&&贷款年限;
  上述两种投保方式的赔偿,分别按不同赔偿范围计算赔偿金额。以房屋价格保险的,按实际损失金额全额赔偿;以贷款金额保险的,按&实际损失金额&(贷款金额&抵押房产的重置价)&计算赔偿金额,其赔偿不足的差额部分,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七)借款人不按时偿还贷款应承担的后果
  1、还贷款本息的方式有以下两种,由贷款人和银行共同约定。
  (1)等额本金还款法。在贷款期内,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其计算公式为:
  每月还款金额=贷款本金/贷款期数(按月计)+(贷款本金&累计已归还本金额)&月利率
  2、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月偿还贷款,贷款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对逾期贷款按每日计收万分之二点一的罚息。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贷款银行将依法处置抵押房屋。
  (1)借款人在贷款期内连续六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的;
  (2)《借款合同》到期后三个月未还清贷款本息的。
  (八)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银行不受理个人住房贷款
  1、年龄在18岁(不含)以下,或在65岁(不含)以上的申请人;
  2、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3、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收入证明或职业证明、提供虚假证明的申请人;
  4、已查知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申请人。
  二、个人二手住房贷款
  个人二手住房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二手房的贷款。其中二手房是指已取得全部产权、可以进入房地产二级市场流通交易的住房。申请贷款的二手房房龄一般不超过15年;贷款期限与房龄之和一般不超过25年。
  借款人在申请个人二手住房贷款,除需提供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中的借款人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所购二手房的房产权利证明复印件或原经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复印件;
  2、与售房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售房人提供的划款账号;
  3、贷款人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
  4、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三、个人住房装修贷款
  个人住房装修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自有住房装修的贷款。最高成数不超过五成,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借款人在申请个人住房装修贷款时,除需提供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中的借款人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房屋装修的合同或意向书原件,装修概算书及相关资料;
  2、如有指定划款商户,应提供商户银行账号;
  3、如借款人房屋已在银行办理按揭贷款且未全部清偿,必须提供原个人住房贷款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和已设定抵押的《他项权证书》复印件;
  4、贷款人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
  四、个人家居消费贷款
  个人家居消费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家居支出的贷款。最高成数不超过抵押物评估值的5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借款人办理个人家居组合贷款,除需提供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中的借款人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购置大件家居商品的合同或意向书原件;
  2、如有指定划款商户,应提供商户银行账号;
  3、借款人房屋已在银行办理按揭贷款且未全部清偿,必须提供原个人住房贷款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和已设定抵押的《他项权证书》复印件;
  4、贷款人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
  五、个人商用房贷款
  个人商用房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个人自营商业用房和自用办公用房的贷款。所购商用房应是现房,最高成数不得超过六成,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六、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指由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担保贷款组成的贷款,即当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所需时,其不足部分向银行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的两种贷款之称。两笔贷款按照公积金贷款利率和商业贷款利率分别计息,贷款期限一致。借款人可向受理公积金贷款的银行申请办理组合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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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10:27&10:30&&来源:&&作者:&&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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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银发〔1998〕190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各城市合作银行由当地人民银行转发):   为促进住房消费,支持住房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改善银行信贷资产结构,我行对《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可在所有城镇办理。   二、个人住房贷款限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和城市居民修、建自用住房,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   三、各家银行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加强对此项业务的监督和管理。对《办法》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报人民银行总行信贷管理司。   附件:个人住房贷管理办法
一九九八年五月九日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模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订本办法。
关联法规:
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向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四、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五、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   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三章 贷款程序
借款人应直接向贷款人提出申请。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向借款人正式答复。贷款人审查同意后,按照《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住房贷款。
贷款人发放贷款的数额,不得大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拟购买住房的价值。
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在借款申请批准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由贷款人以转帐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借款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交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
第四章 贷款期限与利率
贷款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
借款人应与贷款银行制定还本付息计划,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用信贷资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法定贷款利率(不含浮动)减档执行。即,贷款期限为1年期以下(含1年)的,执行半年以下(含半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1至3年(含3年)的,执行6个月至1年期(含1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3至5年(含5年)的,执行1至3年期(含3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5至10年(含10年)的,执行3至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10年以上的,在3至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5%。
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在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础上加点执行。贷款期限为1年至3年(含3年)的,加1.8个百分点;期限为3至5年(含5年)的,加2.16个百分点;期限为5至10年(含10年)的,加2.34个百分点;期限为10至15年(含15年)的,加2.88个百分点;期限为15年至20年(含20年)的,加3.42个百分点。
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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