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信托股权再融资的三种方式应用,股权信托有哪些优势

  摘要:近年来,信托业已成为与银行、保险、证券一样成为了现代金融体系构成之一。目前,股权信托的应用越来越多,比如MB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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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司股权信托模式中MBO、ESOP的法律问题
  摘要:近年来,信托业已成为与银行、保险、证券一样成为了现代金融体系构成之一。目前,股权信托的应用越来越多,比如MBO、ESOP股权信托。但是目前股权信托的理论和法律规定都还不够完善,股权信托在实践中的优势以及存在的法律问题有待进一步探究。 中国论文网 /3/view-4465424.htm  关键词:股权信托;MBO;ESOP;法律问题   一、股权信托的概念   股权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对该股权进行管理或处分,受托人因持有某公司的股份而取得的收益,归属于受益人即委托人自身或委托人指定的其他人。受益人取得收益的条件由委托人确定。股权信托设立以后,股份作为信托财产将会登记在受托人名下,受托人按照信托的目的,自主行使对股权的管理和处分的权利,并且对于除信托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第三人而言,受托人就是受托股份的所有者并有权以股东的身份对抗包括公司在内的第三人。   近年来,随着我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等信托法律文件的颁布实施,各地信托公司回归信托本业,并按照规范的运作模式积极开展各种信托业务。2007年1月中国银监会颁布了新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对我国信托业作了进一步的规范。股权信托作为一种投融资工具和股权管理机制,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被企业所应用,而且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实务中股权信托被大量应用于管理层收购和员工持股。   二、 股权信托在MBO、ESOP应用中所体现的优势及问题所在   (一)、MBO股权信托优势及问题   管理层收购信托(MBO)是指目标公司的管理者或经理层通过信托投资公司借贷所融资本购买本公司的股份,从而改变本公司所有者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产结构,进而达到重组本公司的目的并获得预期收益的一种收购行为。   1.MBO股权信托的优势   第一,解决管理层收购主体人数问题。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人数上的限制,必须在五十人以内。如果管理层参与收购的股东人数很多,加之想参与收购的管理层人数也过多,由于人数上的局限将造成管理层收购无法顺利实现。将股权信托运用到管理层收购是管理层把资金信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去完成最终的收购,因此无论管理层参与收购的人数有多少,都不会受到有限责任公司人数的限制。   第二,解决管理层收购的巨额融资问题。管理层收购除了面临收购主体适格、人数限制外,资金的来源也是很重要的问题。管理层的自有资金是有限的,与巨额的收购资金是有差距的。管理层可向银行贷款但作为个人往往不具有很大的信用额度,又没有可抵押的巨额固定资产,因此巨额融资来源很困难。MBO股权信托是由信托公司对信托项目设计出一定数量的信托产品并由社会投资者进行购买。信托公司可以将发行信托计划融到的资金贷给管理层,进而解决管理层融资难的问题。   第三,避免新设公司导致的双重征税。为了解决管理层收购人数限制及转投资的限制,管理层会选择设立一家新的公司作为收购主体,但是设立新的公司会面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因而管理层就面临着双重征税的困境,就会降低管理层的收益。但是通过管理层收购股权信托能避免双重收税给利益带来的损失。   2.MBO股权信托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第一,MBO股权信托中的信息披露问题。MBO股权信托具有天然的屏蔽效应,可以使管理层在收购中不暴露真实身份。信托的这种信息隔离有优点的同时也存在诸多法律问题。信托公司持有资金进行最终的收购活动成为形式上的收购人和公司的股东,真正的投资人管理层可以躲在幕后控制和操作,这对于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以及今后的投资人来说都是显失公平的。   第二,MBO信托完成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问题。管理层收购完成后,公司的管理层拥有双重身份,作为公司股东的同时也担任着管理层的角色。这样可能有利于管理层更加勤勉的为了公司的利益管理公司事务。但是,成为股东的管理层同时与公司第一大股东的利益也趋于一致,管理层更容易与第一大股东联合,滥用股权及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便更容易出现。   第三,信托公司信用程度低。MBO股权信托是以信托公司能够顺利的发行信托计划融资,将资金贷给管理层完成目标公司的收购。目前我国形成一定规模的信托公司不多。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没有雄厚的资本支持,信用程度低下。加之信托公司长期经营中存在的各种问题造成的社会评价低。信托公司对此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但除此之外信托业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因此信托公司必须规范的开展业务,增加信用基础。   (二)、员工持股信托 (ESOP)的优势及问题   员工持股信托是指企业员工基于对信托公司的信任,出资委托信托公司认购本公司股权或直接将员工已持有的股权委托给信托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按员工意愿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股东权利,为了员工的利益或特定的目的管理或处分股权的一种信托方式。   1.ESOP股权信托的优势   第一,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人数有五十人的限制,企业内部众多的员工将无法参加持股。而信托设计则有效的解决了这个问题,无论员工的总数有多少,只要将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持股就不会再出现人数过多的问题这和管理层收购中人数限制是类似的问题。   第二,由于员工人数众多,持股相对分散,对于员工股权形成具有影响力的表决意见很难。加之员工自身的局限不可能都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信托公司统一行使股权将有效的解决这些问题,能够将分散的员工股权集中起来行使,代表员工的利益形成有影响力的表决权。   第三,ESOP股权信托有助于解决对外融资,员工一般不会具有太多的资金,信托公司也可为员工持股解决资金难题。   第四,解决“双重征税”问题。股权信托的引入能够有效解决新设公司双重征税的困境,由信托公司统一持有和管理。
  第五,员工持股后如果想转让股权、新的员工加入、老员工退出等都能够通过信托受益权的流通转让来完成。   2.ESOP股权信托操作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第一,股权信托收益的税收管理。股权信托将产生很大的收益,该收益就会存在纳税问题。纳税问题不是员工持股计划信托中才会遇到的问题,由于员工持股人数较多,在征税上也会麻烦一些。股权信托出现较晚,配套的法律法规相对不完善,尤其是信托收益如何纳税目前还没有看到有具体规定可以操作。在实务操作中信托计划招股说明书也无确切的说明投资人究竟信托收益如何纳税。征税的具体方案未解决,因此在征税办法出台之前国家将损失很多税收收益;或者存在不合理的征税让受益人多缴税,利益受到损失,这两种现象都是不利的。   第二,股权信托登记问题。在ESOP股权信托中,员工完成持股计划后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信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统一行使股权。在股权信托给信托公司时是否需要登记,怎样登记等目前都还找不到相应的法律依据。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一般凭借公司的登记而获取公司真正股东的信息,而股权信托在表面上看股权是属于信托公司的,但实质上委托人受益人都是公司持股的员工,因此也很有必要在股权信托变更登记时注明实际所有人。在牵扯到第三人相关利益时,向其披露最终幕后的股东。   三、 完善MBO、ESOP股权信托建议   1.加快法制建设步伐,健全法律法规   为了保证MBO、ESOP股权信托顺利良好的发展,必须加快我国法制建设。目前,我国的管理层收购和员工持股计划虽然实践中很多,但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MBO和ESOP有一些初步的法律依据,但是制度设计并不完善具体,不能很好的规范企业行为。因此必须加快MBO、ESOP股权信托的立法进度,规范收购程序和行为,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除了法律规定的健全完善,其他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及实施细如信托登记制度,信托税收制度等都是非常急需健全的法规。   2.做好MBO信托和ESOP信托的披露   我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等,对股权信托的信息披露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要求信托公司本身的信息披露。在信托公司代为收购股权的情况下,是否披露实际委托人或收购人,是颇受争议的。对可能涉及的项目公司资信变化、关系委托人资金安全的事项,相关法规并没有规定信托公司是否具有强制性履行信息披露或者告知义务。在信托公司持有较高比例上市公司股票、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时,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与其背后的委托人的委托关系的披露就显得十分重要。   3.完善股权登记的相关法律制度   股权信托登记应该在哪个行政部门办理,在现有的法律中还找不到具体依据。因此在实务操作中造成股权信托登一记的混乱。所以,目前需要加快制定和完善与股权信托登记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配套措施。(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参考文献   [1]关景欣.中国信托法律操作实务[J].法律出版社,2008年。   [2]王恒.由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看信托公示登记制度[J].经济经纬,2004年第2期。   [3]苏东升.信托与税收[J].时代金融,2006年第1期。   [4]唐义虎.信托财产权利研究—民商法文库[J].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   [5]刘岩.管理层收购(MBO)的困境与对策:理论、案例与操作方案[J].人民出版社,2006年。   [6]杨欢亮,王来武.中国员工持股制度研究[J].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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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股权信托?股权信托的操作模式详解
发布时间: 14:36 来源:中投在线
摘要:股权,作为现代企业制度和资本市场的产物,正在成为社会财富的一种重要类型,理所当然是一种新型的信托财产,股权信托亦称为财产信托的一种,股权信托更是信托公司业务的一个重要内容。
信托作为一项制度设计,发源于中世纪的英国,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了广泛应用,并在商务领域中取得了巨大成功。随着经济生活中的发展变迁,信托财产的范围在不断扩大。而股权,作为现代企业制度和资本市场的产物,正在成为社会财富的一种重要类型,理所当然是一种新型的信托财产,股权信托亦称为财产信托的一种,股权信托更是信托公司业务的一个重要内容。
一、股权信托的内涵及其发展
从信托的基本概念和我国实践中出现的案例出发,总结起来,可以这样给股权信托下一个定义:股权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对该股权进行管理或出处分,受托人因持有某公司的股权而取得的收益,归属于受益人即委托人自身或委托人指定的其他人。受益人范围和取得收益的条件由委托人确定。
股权信托设立以后,作为信托财产的股权将会登记在受托人名下,受托人有权按照信托的目的,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对股权的管理、运用和处分,股权的名义所有权是属于受托人的。但是,在股权信托协议中通常会规定,受托股份的股息红利将分配给受益人,并且受托人在未取得受益人同意之前,不得将其持有的受托股份转让给第三人,因此受益人就是股权的实质所有人。
股权信托主要有投资和管理等职能,股权信托的应用也就是其职能的具体化。基本的持股股权信托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股权管理信托,即委托人把自己合法拥有的公司股权转移给受托人管理和处分,它主要体现在职工持股计划和企业并购以及破产清偿等一些特殊目的项目之中;另一种是股权投资信托,即委托人先把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信托给受托人,然后由受托人将信托资金投资于公司股权并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在股权投资信托中,受托人以信托资金所投资的公司股权,其所有权自然地登记为受托人,信托财产则由初始的资金形态(逐渐)转换成了股权形态。
(一)股权信托的特征
首先,以委托人的股权作为信托标的物。
其次,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股权管理和处分权可以部分或全部由受托人行使。
再次,委托人可以是单一主体或是集合主体,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最后,委托人设立股权信托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委托信托机构(受托人)对员工持股等分散股权进行集中管理和处分;委托信托机构对股权投资所形成的资产进行专家理财,以实现较高的股权投资收益;通过股权信托并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股权信托受益权实现融资。
(二)股权信托的优势
股权信托作为公司法和信托法结合的产物,具有自己独特的优势:
1、合法载体。国内职工持股计划在市场实践中曾出现过以下模式:自然人模式、职工持股会模式和公司法人模式。在自然人模式中,由于《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而职工持股计划中持股职工往往超过五十人,因而不符合有关人数要求;职工持股会模式中,民政部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法律和制度中已明确规定,职工持股会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而公司法人模式,一是会增加持股职工的管理负担,持股职工需为这一“壳公司”按照公司治理机制设置公司治理结构,对于普通的众多职工而言,显然是不愿意再为工作之外的这些事操心的;二是面临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双重征税问题,将大大增加职工持股成本。对于工会来说,工会作为社团法人也不宜作为市场主体参与股份分红。
前述三种模式或多或少存在法律障碍,而通过股权信托方式为职工持股计划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
2、法律保障。信托持股法律关系明晰,所有权明确,信托财产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为基础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保障。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是信托公司的主管机关,它对信托公司的业务经营履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职责。目前,在各种持股方式中,只有信托持股拥有专门的法律调整和政策监控。
3、权利的集中管理。信托公司可将不同委托人的股权集中管理,这样做,可以很好的维护中小股东的权利。例如,中小股东所持股份较少、股权分散,在企业的重大事项表决过程中往往不能很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因此,中小股东可设立信托,由信托公司将他们表决权集中起来行使。同时,如发生员工之间的股权转让,可通过信托公司进行信托受益权的过户登记,以有效解决股权转让、继承等问题,而无需进行繁琐的工商登记手续。
4、资产隔离的保护。《信托法》规定,信托财产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封闭效应。信托一旦成立后,信托财产就有了独立性。因此,可以利用信托的破产隔离作用,使信托财产、股权不受委托人、受托人的债务人追偿。
5、专业理财和资本运作。信托公司作为横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产业市场的金融机构,具有丰富的资本运作经验和人才优势,能够较好的管理客户的股权。如果将信托公司的金融服务专业能力与为客户提供财务顾问结合起来,还可多渠道提高了员工的整体收益;
近年来,股权信托特别是职工持股信托业务得到了较大发展,解决了公司治理结构和员工持股的需求。如2005年6月,我公司承办的淮南矿业集团公司辅业改制全员信托持股项目,通过信托方式解决了近万名职工的规范持股问题,该信托项目并在2006年全国信托业协会举行的评选活动中荣获了金融创新大奖。2006年,结合上市公司为改善公司治理结构而实施员工持股的战略需求,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两款指定投资张江高科流通股的资金信托计划。张江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含上市公司)的部分员工参与了上述信托计划。该信托计划作为一种股权激励的新方式,得到了主管部门和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
二、股权信托的操作模式
股权信托有着广泛的运用空间,通过信托公司灵活而富于创造力的股权管理功能,可以为企业建立有效的股权激励机制,提供良好的运作平台。职工持股信托与其他信托计划不同,信托期限一般较长(至少三年),甚至是长期无固定期限合同,其操作一般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
4,方案筹划阶段。由信托公司、目标公司达成拟采用信托方式持股的框架协议,同时设计持股方案。第二阶段,实施阶段,通常由职工将资金或原股东将股权信托给信托公司,由其定向投资到本企业或直接持有本企业股权,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股权信托正式生效。第三阶段,股权管理阶段,信托公司作为名义股东,履行受托人义务,代为行使股东权利和进行收益分配、财产清算等。具体来说,其操作流程如下:
(一)股权管理信托操作流程
(1)公司原股东作为委托人,将其持有的企业股权,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股权信托;
(2)委托人在股权信托中指定本企业的员工为受益人,受益权份额也由委托人确定;
(3)信托公司作为员工的持股载体,通过工商登记程序,成为公司股东;
(4)公司将股权红利分配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代为行使股东权利。
(5)信托公司履行信托合同,按受益人名册记载的受益人、信托受益权份额和比例将信托收益分配至每个受益人的账户。同时负责管理股权。职工股权可以在内部按照既定程序进行转让、继承、回购等行为并办理相应登记,至此完成职工持股计划。
(二)股权投资信托操作流程
(1)委托人将自有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并指定受益人。
(2)信托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将聚集的资金出资至新公司或购买原股东股权;通过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信托公司成为公司股东;
(3)公司分配红利给信托公司;
(4)在信托收益分配时,信托公司将信托收益分配给受益人;
在这种操作流程中,因交付的信托财产为资金,信托公司在信托资金运用过程中需要增加出资或购买原股东股权的过程,其他与股权管理信托相同。
三、股权信托中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股权信托中的当事人分别为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委托人和受益人有可能不是同一人。由于其信托目的与一般的资金信托有所不同,各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也有别于一般的信托品种。
(一)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委托人设立信托往往是为了实现委托人对于股权的一种特殊管理目的。因此,委托人除了必须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信托财产;保证信托财产来源合法;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情况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义务外,还通过信托合同,在表决权和处分权方面对受托人进行不同程度的控制。受托人虽然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但是,它如何行使股东权利和履行股东义务,都必须依照委托人的“指挥棒”进行。
(二)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
在一般的信托品种中,受益人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而股权信托中受益人(职工)享有权利内容更为丰富,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当企业对股东分红时,受益人有获取收益的权利。对现金红利,直接划至受益人帐户;对所送红股,由信托公司代为持有并对受益人增加权利份额。(2)当企业增资扩股时,受益人有优先参与的权利。(3)受益人可通过选举受益人管理机构成员、参加管理机构会议或受益人大会以及提案等方式,参与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4)受益人可根据信托文件约定,将信托受益权进行转让、继承。(5)信托终止时,受益人享有剩余信托财产分配的权利。享有信托受益权。
因股权信托强烈的内部募集特征,其受益人还需要相应承担一定的义务。如根据本企业的要求转让、受让和变更信托受益权、当公司增资扩股或配股时,应缴纳相应资金等等。
(三)受托人的职责
一般而言,对于股权信托,受托人的股权管理职能通常有以股东身份行使认股权、配股权、收益分配权、表决杈、监督权等项权力;向受益人支付取得的股权收益;根据受益人的意志转让其股权信托受益权等。除此之外,受托人还需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提供一些衍生的股权管理和服务职能,如帮助协调委托人之间或者委托人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关系:代表委托人或受益人推荐公司董事、参与公司管理,等等。在这类信托业务中,受托人从事的是一种事务性管理工作,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的规定前提下,按照委托人或受益人的书面意见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从事相关管理事项,忠实地执行信托事务。对受益人所负的责任包括支付信托利益、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转让信托受益权、进行信息披露等等。信托期满,受托人负责保管信托财产并根据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处置方案进行信托财产处置。信托财产可以以现金形式和股权形式归属于受益人。
四、股权信托的风险分析
股权信托是向本企业的职工定向募集,信托公司在此承担的是事务管理型工作。信托终止时,受托人对于受益人仅以信托财产为限度负有限清偿责任。如果受托人已尽其职责,即使未取得信托利益或造成了信托财产的损失,受托人也不承担责任。所以,信托公司在股权信托操作中的面临的风险与其他信托品种截然不同。
(一)取得信托股权的合法性风险
我们可能不会忘记伊利股份的MBO信托,因涉嫌违法,以国资委收回金信信托所持股权划上了句号。《信托法》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股权信托受《公司法》和《信托法》以及相关政策性文件的共同约束,如果持股的目标企业为国有企业,还需遵循国有企业改制、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所以,接受股权信托,信托公司需要明确其职工持股行为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如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和国资部门审批等,对于交付的资金,需要确认其合法来源等等。
(二)股权管理中的操作风险
股权信托中,虽然信托公司不负有保值增值的义务,但是应特别注意操作层面的风险。如:在股权信托设立时应向职工(受益人)充分揭示职工持股信托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并与相关各方当事人签定具有法律效力的信托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合同、风险申明书以及其他补充协议。并在信托合同中明示免责条款。
另外,新“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信托公司是目标公司法律意义上的股东,委托人和受益人即持股员工才是真正的的股东。因此,存在如果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见行使股东权利时,出现上述滥用股东权利的情况,是否会被追究责任的风险。这就要求信托合同中明确具体条款,以划分责任,并明示免责条款,同时赋予信托公司在这种情况下辞任受托人的权利。
五、开展股权信托的一些建议
在实践方面,信托公司的股权信托业务虽然已经开展很长时间,但是,由于目前银监会对于股权管理型的信托业务并没有专门的业务指引,对于业务开展、后期管理、信息披露、财务核算等也都没有规范性、标准化的要求,监管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再加上信托登记制度尚未建立等等,都不利于股权信托业务的大规模的开展。所以,笔者针对实际操作中遇到的种种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尽快建立信托登记制度,切实保障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现在我们在实践中遇到这样的问题,在信托公司受托为员工持股后,信托公司登记为目标公司的股东,我们无法知道信托公司是自有资金持股还是代表他人持股,因为我国现在对信托没有规定任何的登记制度,这样一方面会让真正的股权持有者担心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一方面会影响国家主管部门的监管,尤其是上市公司缺乏公示制度不利于保护小股东的权利。我国《信托法》第十条规定,“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但对于何种信托财产需要如何办理登记手续没有规定。现在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只能按照股权转让行为在工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这样虽然可以解决信托生效的问题,但是由于转让过户需要有真实的资金交易,而信托过户只是直接交付即可,所以目前的作法只能是权宜之计。因此在这个领域还需要尽快建立信托登记制度,对需要登记的财产类型、信托登记的义务人、登记机关和登记程序等作出明确的规定。
(二)尽快设立操作指引,明确股权信托业务发展方向
对于企业向内部职工定向募集的股权投资信托,如果依照集合资金信托的管理办法来确定合格投资者和投资者人数显然不现实。职工定向募集的股权投资资金信托与现有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中的信托目、风险控制都有很大区别,如果生搬硬套,只会大大阻碍业务开展。所以,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往往为了规避监管的需要,要求企业先以工会或持股公司现行注资入股,再将股权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代为持有。这样手续极为繁琐,很多企业都因为此放弃了信托持股模式。建议监管部门能否针对此类业务制定专门的操作指引,使得信托工具更好地为持股企业服务、为委托人和受益人服务。
(三)发挥金融优势,更好服务企业
目前的股权信托业务,仅仅是利用信托的制度优势,并没有发挥信托公司的金融服务专业能力;所以,民事信托也可以成为信托持股的一种方式,如TCL集团的职工持股信托方案就采取的是民事信托的方式,这使得信托公司在商事信托领域开展此类业务就不具有优势可言。建议信托公司在作为股权受托人行使股东义务时,不应只作为普通法人或组织,应充分利用其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特有优势,把信托这种金融工具灵活运用起来,真正利用信托工具服务于持股目标企业,把股东的单一功能大大提升,使信托持股模式转变为“持股+金融工具”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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