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的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声明检疫有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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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要求 木材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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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要求的通知
潮州辖区各相关企业: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调整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要求的通知》(质检动函[号)精神,结合潮州地区进出境木质包装的实际情况,日开始对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要求调整如下:  一、以下六种类型的木质包装进口前在国外或境外无需实施检疫处理;出口时无需实施检疫处理:  1、完全由薄木材(厚度6毫米或以下)制作的木质包装。  2、完全由经过胶粘、加热、加压等方法生产的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制作的木质包装。  3、用于包装葡萄酒、雪茄或其它商品的礼品盒。在其制作过程中经过加工或其它去除有害生物的处理。  4、在制作过程中经过加热处理用于存放散装葡萄酒或烈酒的木桶。  5、锯末、刨花木、丝。  6、永久固定于运输车辆或集装箱的木质配件。   二、木质包装须采用去树皮木材制作。树皮符合宽度不到3厘米(不管长度是多少)或宽度大于3厘米,但单块树皮的总表面积不到50平方厘米条件的,允许残留少量可见的明显分开的小块树皮,视作去皮木材。无论采用哪种处理方法,木质包装材料都必须由去皮木材制作。如采用溴甲烷处理,必须在处理前去皮,因为树皮影响溴甲烷处理效果;采用热处理,处理之前或之后去皮均可。当针对某种类型热处理(例如介电加热)明确了尺寸限制时,树皮必须包括在尺寸度量之内。  三、允许进出境货物的木质包装重复使用,条件如下:  1、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2009)(附件1)进行处理并加施IPPC标识的木质包装,如未经修缮、再制造或其他改造的木质包装,经检疫确认合格的,可重复使用,不需再进行检疫处理或重新标识。因此,货物输出国家或地区可以与IPPC标识显示的国家或地区不一致。  2、修缮的木质包装是指替换部件不超过三分之一。修缮过程中增加的木材应当经过检疫处理并加施相应标识。因此,一个木质包装上可允许带有多个不同的标识。  3、再制造的木质包装是指替换的部件超过三分之一以上。再制造的木质包装须重新进行检疫处理,并将木质包装上原有标识去除,加施新的标识。  对于重复使用的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或者出口使用企业须提前告知检验检疫局,以便于检疫核查,保证进出口贸易的稳定。    四、自日起,全面停止使用总局令第69号及第84号中规定的标识旧式样。推荐使用15号标准中列出的样式1,其规格及字样按附件2要求制作。  附件:1.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2009)  & 2.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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