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河南省腾达建筑公司一级公司是否可以在县城里成立分公司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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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交税是归地方政府还是归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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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石化等部分中央跨地区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100%入中央级国库,其余6%和其他印花税收入归地方政府;6、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教育费附加:100%入市(或区、或县)级地方收入国库、25%入省级国库、25%入市(或区,其余部分60%入中央级国库;7、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的94%归中央政府:金融、铁路:100%入中央级国库;3:市区,10%入省级国库、增值税、25%入市(或区、或县)级国库: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100%入中央级国库,其余部分75%入中央级国库、25%入市(或区、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其他个人所得税:60%入中央级国库、25%入省级国库;9、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或县)级国库。4;8、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或县)级国库;2、消费税:50%入省级国库、50%入市(或县)级国库、90%入市(或区)级国库;县级、个人所得税——利息税:100%入中央级国库,100%入县级国库;5、车辆购置税:100%入中央级国库都有,但具体要看税种!1
您怎么那么专业
呵呵。。。如果帮到你了,请采纳。。
未来中森互联网经理
按税种的分配级次划分,如增值税中央,地方分成比例一般是75%25%等。
那地方财政局哪来的钱
国家往下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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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来源:谢德明
作者:谢德明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向社会公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经国务院批准,自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建筑业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此次试点范围,由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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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向社会公布了《》()(以下简称36号文),经国务院批准,自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建筑业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此次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此外,针对建筑企业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征管模式的特殊性,税务总局印发了《》(),该办法以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为基本征管原则,按照纳税人类别、计税方法,分别对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如何在服务发生地预缴、如何在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开具发票等内容作了细化明确。以便于纳税人执行和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本文我们按照以下几个部分展开讨论。
一、适用范围 《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本条是对《办法》适用范围的规定。第一,从地域来看,&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适用该《办法》,这里的&异地&,是指建筑服务发生地和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如果机构所在地和建筑服务发生地为同一地的,按照机构所在地纳税的基本原则申报纳税即可。只有机构所在地和建筑服务发生地非同一地,才需要实行建筑服务地预缴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的机制。我们之所以将跨县(市、区)界定为&异地&, 主要是从我国行政区划的层级以及财政收入支配层级的角度出发,考虑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程度,以县(市、区)一级为宜。注意,这里的&市、区&是指与&县&平级的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第二,从主体来看,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适用本《办法》。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个人分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即自然人),按照现行规定,个人中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并接受税收管理,自然人无需进行税务登记,没有机构所在地的概念,此外,对其设定过多的管理要求也会增加自然人的办税成本。因此,文件中已经明确了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申报纳税,相对应的,《办法》也将自然人排除出适用范围。此外,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并向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比如北京市西城区注册的一家建筑企业,在东城区提供了建筑服务,这家企业是直接在机构所在地西城区申报纳税,还是需要在东城区预缴税款回西城区申报纳税,可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根据自身情况进行确定。
二、基本处理原则 《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本条主要明确了税款缴纳的地点和与之对应的征收管理机关。第一,预缴税款的地点为建筑服务发生地,征收管理机关为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第二,纳税申报的地点为机构所在地,征收管理机关为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强调了无论是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还是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其征收管理机关均为国税机关。这主要是为了区别于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是由地税局代为征收的情况。此外,本条还对中关于&建筑工程老项目&的判定标准进行了补充。中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 年4 月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 年4 月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简单来说,意思就是有许可证的,看许可证上的合同开工日期,没有许可证的,看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但由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还存在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的形式,对于取得为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如何确定是否属于建筑工程老项目的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为统一执行政策口径,这一条的第二款补充明确了如果《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的,就以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作为判定标准,即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 年4 月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建筑工程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试点实施办法》对建筑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就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言,除适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普遍原则以外,还有一项特殊的规定,即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就纳税期限而言,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普遍适用1 个月的纳税期限,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1 个季度的纳税期限。为维持纳税人申报的统一性,本条明确了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预缴税款时间和期限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一致。例如,某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在2016 年8 月跨县提供建筑服务取得了100 万收入,取得预收款50 万元。纳税人应该如何进行申报?纳税人应该在9 月纳税申报期就150 (100+50=150)计算预缴税款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进行预缴,同时,在9 月纳税申报期核算进销项计算应纳税额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未按照本办法缴纳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预征率为2%,而且是以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计算预缴税款的基数。这一计算原则充分考虑了建筑业纳税人的税负水平。在确定预征率时,既要最大限度的保证建筑服务发生地的既得财政利益不受太大影响,又要避免因在建筑服务地大量超缴,造成机构所在地出现留抵税额的情况发生,占压纳税人的资金。 案例:某A 省建筑公司在B 省分别提供了两项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016 年5 月,项目1 当月取得建筑服务收入555 万元,支付分包款1555 万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2 当月取得建筑服务收入1665 万元,支付分包款555 万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该项目公司该如何预缴税款?该建筑公司应当在B 省就两项建筑服务分别计算并预缴税款: (1)项目1 由于当月收入555 万元扣除当月分包款支出1555 万元后为负数(-1000 万元),因此,项目1 当月计算的预缴税款为0,且剩余的1000 万元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2)项目2 当月收入1665 万元扣除分包款支出555 万元后剩余1110 万元,因此,应以1110 万元为计算依据计算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1+11%)&2%= 20 万元
本文章更多内容:1 -建筑公司挂靠后需要再次缴税吗_百度知道
建筑公司挂靠后需要再次缴税吗
建筑公司挂靠后需要再次缴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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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的呢税收和管理费还都是实际承包人的公司只收2%左右的挂靠费而已,这个是单一的金额
建筑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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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1个回答)
收取挂靠费,一般是按建筑企业的名义订的合同,以建筑公司名义对外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应该将对方的所有收支内容并入建筑企业一起核算,以建筑公司名义缴纳相关建筑业营业税。目前,许多企业往往不这样操作,一并交了建筑业营业税,但相关的收支不在建筑企业核算,只在建筑企业帐上计一管理费收入,那这管理费收入是要按服务业征5%的营业税,这样不仅违反会计核算的规定且要多征一道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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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涉及的税金: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所得税等。
营改增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发到月报3万或季报9万,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 含税收入÷(1+3%)×3%,然后根据相应税率缴纳附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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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能草拟一份三方协议,分公司收到款后全额汇给长沙总公司。对于分公司来说无论是发票还是款项,注明该项目部分款项由分公司代收代付,都是一进一出,属于代收代付性质首先,你们分公司有资质开发票吗?如果有,则由分公司开具发票给项目甲方,然后再由长沙总公司开具发票给分公司,同时在长沙总公司编制合并报表时。但保险起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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