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供材料的优缺点沥青和沥青自采优缺点

<meta name="description" content="  1. 招标条件  项目编号  1452  项目名称......" />
山东高速集团2017年度沥青集中采购招标公告-招标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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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速集团2017年度沥青集中采购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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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招标条件
山东高速集团2017年度沥青集中采购
项目所在地
招标备案号
设备材料采购
项目立项单位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项目立项文号
发改基础〔2016〕1124号、鲁发改交通〔2016〕871号、发改基础〔2015〕2574号、发改基础〔2015〕3013号
项目法人单位
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集中采购中心
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集中采购中心
招标组织形式
招标代理机构
山东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资格审查方式
综合评标价法
资格审查方法
计划工期(设计周期)
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
自筹,出资比例 100 %。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一、项目概况:(1)龙口至青岛公路龙口至莱西(沈海高速)段,全长66.73公里,设计速度120公里/小时,双向四车道,路基宽27米,桥涵设计汽车荷载等级为公路-I级。 (2)荣乌国家高速公路潍坊至日照联络线潍城至日照段公路全长156公里,设计速度120公里/小时,双向四车道,路基宽度28米;桥涵设计汽车荷载为公路-Ⅰ级。 (3)济南至青岛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起于青岛即墨市朱家官庄的新主线收费站,自东向西依次经过潍坊、淄博、滨州,经唐王枢纽互通立交与G35(济广高速公路)联结,终于济南零点立交,路线全长309.2公里。既有高速公路为双向四车道,改扩建后采用高速公路标准,设计速度120公里/小时,采用“高速公路两侧拼宽为主、局部单侧或两侧分离加宽为辅”的加宽方式,标准路基宽度42米。 二、招标范围:本次集中采购项目包括龙口至青岛公路龙口至莱西(沈海高速)段、荣乌国家高速公路潍坊至日照联络线潍城至日照段,以及济南至青岛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的甲供材料石油沥青和改性沥青采购。 其中龙口至青岛公路龙口至莱西(沈海高速)段70#石油沥青1.55万吨,改性沥青所需基质沥青2.3万吨;荣乌国家高速公路潍坊至日照联络线潍城至日照段70#石油沥青2.96万吨,改性沥青所需基质沥青5.35万吨;济南至青岛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70#石油沥青17.6万吨,SBS改性沥青22.4万吨。
2.2 标段划分
1. 标段名称:包件一(龙青路基质沥青),标段号:CG-1,起始桩号:/, 结束桩号:/,标段长度:66.73KM;2. 标段名称:包件二(潍日路基质沥青),标段号:CG-2,起始桩号:/, 结束桩号:/,标段长度:156KM;3. 标段名称:包件三(济青改建一、二标段),标段号:CG-3,起始桩号:/, 结束桩号:/,标段长度:114.09KM;4. 标段名称:包件四(济青改建三、四标段),标段号:CG-4,起始桩号:/, 结束桩号:/,标段长度:118.52KM;5. 标段名称:包件五(济青改建五、六标段),标段号:CG-5,起始桩号:/, 结束桩号:/,标段长度:76.56KM。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各标段的资格要求
(标段号)
简要技术指标
对投标企业要求
包件一(龙青路基质沥青)
龙青路基质沥青(3.8万吨)。
资质资格要求
(1)投标人为沥青生产厂家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所投标货物的生产及销售; ②具备有效的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 国际生产企业还用同时具有进出口经营许可证。 (2)投标人为沥青代理商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所投标货物的销售; ②具备合格沥青生产商的有效授权,所代理的沥青生产商具备有效的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国际生产企业还用同时具有进出口经营许可证,并能提供进口沥青的有合法的进出口手续(原始报关单、产品合格证等)。
(1)投标人为沥青生产厂家: 年道路沥青生产能力不少于30万吨;产品能覆盖本次采购的品类、型号。 (2)投标人为沥青代理商: 近三年(2014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供应沥青不少于6万吨(以销售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1)投标人为沥青生产厂家: 注册资本金不少于8000万元人民币;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2)投标人为沥青代理商: 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①投标人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②投标人自2014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未发生过骗取中标、严重违约情形; ③投标人未因工程质量问题或其它原因被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省级交通、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通报禁止参与投标,且在处罚期内的; ④投标人没有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或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不会对承担本工程造成重大影响。 ⑤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且经查询无行贿犯罪记录; ⑥未具有其他行政法规、规章限制投标情形的。
主要机械设备(含试验检测)要求
联合体要求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具有能够证明其产品合格的有效检测报告,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供货能力。
包件二(潍日路基质沥青)
潍日路基质沥青(8.3万吨)。
资质资格要求
(1)投标人为沥青生产厂家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所投标货物的生产及销售; ②具备有效的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 国际生产企业还用同时具有进出口经营许可证。 (2)投标人为沥青代理商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所投标货物的销售; ②具备合格沥青生产商的有效授权,所代理的沥青生产商具备有效的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国际生产企业还用同时具有进出口经营许可证,并能提供进口沥青的有合法的进出口手续(原始报关单、产品合格证等)
(1)投标人为沥青生产厂家: 年道路沥青生产能力不少于30万吨;产品能覆盖本次采购的品类、型号。 (2)投标人为沥青代理商: 近三年(2014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供应沥青不少于6万吨(以销售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1)投标人为沥青生产厂家: 注册资本金不少于8000万元人民币;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2)投标人为沥青代理商: 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①投标人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②投标人自2014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未发生过骗取中标、严重违约情形; ③投标人未因工程质量问题或其它原因被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省级交通、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通报禁止参与投标,且在处罚期内的; ④投标人没有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或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不会对承担本工程造成重大影响。 ⑤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且经查询无行贿犯罪记录; ⑥未具有其他行政法规、规章限制投标情形的。
主要机械设备(含试验检测)要求
联合体要求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具有能够证明其产品合格的有效检测报告,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供货能力。
包件三(济青改建一、二标段)
济青改扩建青岛-潍坊段(对应施工一、二标段)70#石油沥青、SBS改性沥青(15万吨)。
资质资格要求
(1)投标人为沥青生产厂家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所投标货物的生产及销售; ②具备有效的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 国际生产企业还用同时具有进出口经营许可证。 (2)投标人为沥青代理商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所投标货物的销售; ②具备合格沥青生产商的有效授权,所代理的沥青生产商具备有效的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国际生产企业还用同时具有进出口经营许可证,并能提供进口沥青的有合法的进出口手续(原始报关单、产品合格证等)。
(1)投标人为沥青生产厂家: 年道路沥青生产能力不少于30万吨;产品能覆盖本次采购的品类、型号。 (2)投标人为沥青代理商: 近三年(2014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供应沥青不少于6万吨(以销售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1)投标人为沥青生产厂家: 注册资本金不少于8000万元人民币;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2)投标人为沥青代理商: 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①投标人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②投标人自2014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未发生过骗取中标、严重违约情形; ③投标人未因工程质量问题或其它原因被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省级交通、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通报禁止参与投标,且在处罚期内的; ④投标人没有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或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不会对承担本工程造成重大影响。 ⑤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且经查询无行贿犯罪记录; ⑥未具有其他行政法规、规章限制投标情形的。
主要机械设备(含试验检测)要求
联合体要求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具有能够证明其产品合格的有效检测报告,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供货能力。
包件四(济青改建三、四标段)
济青改扩建潍坊-淄博段(对应施工三、四标段)70#石油沥青、SBS改性沥青(16.7万吨)。
资质资格要求
(1)投标人为沥青生产厂家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所投标货物的生产及销售; ②具备有效的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 国际生产企业还用同时具有进出口经营许可证。 (2)投标人为沥青代理商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所投标货物的销售; ②具备合格沥青生产商的有效授权,所代理的沥青生产商具备有效的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国际生产企业还用同时具有进出口经营许可证,并能提供进口沥青的有合法的进出口手续(原始报关单、产品合格证等)。
(1)投标人为沥青生产厂家: 年道路沥青生产能力不少于30万吨;产品能覆盖本次采购的品类、型号。 (2)投标人为沥青代理商: 近三年(2014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供应沥青不少于6万吨(以销售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1)投标人为沥青生产厂家: 注册资本金不少于8000万元人民币;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2)投标人为沥青代理商: 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①投标人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②投标人自2014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未发生过骗取中标、严重违约情形; ③投标人未因工程质量问题或其它原因被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省级交通、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通报禁止参与投标,且在处罚期内的; ④投标人没有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或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不会对承担本工程造成重大影响。 ⑤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且经查询无行贿犯罪记录; ⑥未具有其他行政法规、规章限制投标情形的。
主要机械设备(含试验检测)要求
联合体要求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具有能够证明其产品合格的有效检测报告,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供货能力。
包件五(济青改建五、六标段)
济青改扩建淄博-济南段(对应施工五、六标段)70#石油沥青、SBS改性沥青(8万吨)。
资质资格要求
(1)投标人为沥青生产厂家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所投标货物的生产及销售; ②具备有效的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 国际生产企业还用同时具有进出口经营许可证。 (2)投标人为沥青代理商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所投标货物的销售; ②具备合格沥青生产商的有效授权,所代理的沥青生产商具备有效的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国际生产企业还用同时具有进出口经营许可证,并能提供进口沥青的有合法的进出口手续(原始报关单、产品合格证等)。
(1)投标人为沥青生产厂家: 年道路沥青生产能力不少于30万吨;产品能覆盖本次采购的品类、型号。 (2)投标人为沥青代理商: 近三年(2014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供应沥青不少于6万吨(以销售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1)投标人为沥青生产厂家: 注册资本金不少于8000万元人民币;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2)投标人为沥青代理商: 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①投标人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②投标人自2014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未发生过骗取中标、严重违约情形; ③投标人未因工程质量问题或其它原因被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省级交通、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通报禁止参与投标,且在处罚期内的; ④投标人没有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或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不会对承担本工程造成重大影响。 ⑤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且经查询无行贿犯罪记录; ⑥未具有其他行政法规、规章限制投标情形的。
主要机械设备(含试验检测)要求
联合体要求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具有能够证明其产品合格的有效检测报告,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供货能力。
每个申请人最多可对5个标段投标,且允许中5个标。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为最高信用等级的申请人,最多可对5个标段投标,且允许中5个标。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申请人在购买招标文件前,应按照《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鲁交建管〔2010〕36号)、《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鲁交建管〔2010〕37号)和《关于运行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鲁交建管〔2010〕38号)等有关规定,在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信息系统”)中填报、完善、公开本单位信用信息,以备招标评审核查;申请人信用信息公开后,应在山东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信息网中提交网上报名申请,否则不予发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已列明但未记录在信用信息系统中的从业单位、业绩和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在招标评审时不予认定。
在山东省交通运输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中报名,购买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签署、澄清、递交、撤回、修改投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处理有关事宜的经办人须与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授权委托人一致。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高检会〔2015〕3号)、《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高检会〔2015〕5号),申请人对申请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拟在投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提供的主要人员应当向人民检察院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提供由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原件、扫描件)。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未提供《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或者经查询申请人单位和上述个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不予通过招标评审或者资格预审审查。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及其他部(委、局、会、司)联合签署的《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4〕3062号)、《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3062号)、《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1号)、《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等多部联合惩戒备忘录,依法限制相关失信主体参与交通建设市场招标投标活动。本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分别在投标(资格预审)报名、评标(资格审查)、中标通知书发出和合同签订等重点环节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信用交通”(www./credit)、“信用山东”(www.)等多种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采取有效方式保全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并存档备查。申请人在投标(资格预审)报名环节经查询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其投标报名(资格预审)申请;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人)在评标(资格审查)环节经查询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资格预审申请);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或者合同签订环节经查询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以联合体方式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的,对联合体各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
至(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3时30分至16&时30分(北京时间)
4.2 招标文件获取地点
山东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6号楼11层)招标二部。
4.3 办理时携带材料及要求
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及上述资料复印件一套购买招标文件。参加多个标段投标的投标人必须分别购买相应标段的招标文件,并对每个标段单独递交投标文件
4.4 招标文件售价及要求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800元售后不退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
截止时间(申请截止时间,下同)为 09:30,申请人应于当日8时30分至9时30分将投标文件递交
5.2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山东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6号楼11层)第一会议室
5.3 递交要求及注意事项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1.中国采购与招标网(.cn/)
&2.山东省交通运输厅网站(http://www./)
7. 补充信息
8. 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
单位或机构名称
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集中采购中心
山东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北路8号
济南市青年东路1号文教大厦北楼1016室
分支行名称
分支行所在地
版权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维护单位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ICP备案编号 京ICP备号江苏省高速公路沥青材料供应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物资管理办法》的规定,为明确甲供沥青材料供需各方的职责,协调供需关系,确保沥青供应工作顺利进行,现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指沥青材料为重交沥青、基质沥青、改性沥青、乳化沥青(含改性乳化沥青)。
一、各方职责
1、省高指负责汇总编制年度沥青材料用量计划,组织招标采购,按计划调拨沥青材料,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供应计划,综合协调供应中的数量、质量问题,按合同结算并同步扣款。
2、市高指负责编制所辖路段沥青材料的需求计划,监管好沥青材料的调配和使用,及时掌握沥青材料的质量和使用数量,做好预报及信息反馈工作并协助省高指协调好供应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施工单位负责向市高指编报本标段沥青材料需求计划及调整计划,做好调运、签收工作,同时对所用沥青进行抽检,将检测结果及时反馈给省、市高指,及时与供应单位协调数量并上报市高指。
4、监理单位负责按照监理职责对施工单位所用沥青的质量进行现场监管,对所用沥青的数量进行确认。
5、供应单位须严格履行合同,与业主及时协调供应数量,
负责按省高指调拨的沥青材料用量及时组织供货,确保所供沥青材料的质量符合我部的技术要求。
二、调拨程序
1、施工单位在供应开始前向市高指申报沥青需求计划(格式见附件一),经市高指审核后,由市高指统一到省高指开沥青调拨单,供应商根据省高指调拨单向施工单位供货。
2、在供应过程中,施工单位每月25日前向市高指预报下月沥青材料需求数量(格式见附件二),市高指审核汇总后每月28日前向省高指财物处转报。
3、施工单位对工程所需沥青材料的数量要有正确的估算,如实际需求数量与原上报计划数差距较大,要及时向市高指报告,市高指审核后向省高指报数量变更审批表(格式见附件三),经省高指项目部批准后,再由财物处通知供应单位供应。
各有关单位须严格按以上调拨程序执行,并完善相关手续。
(一)、重交沥青、改性沥青、乳化、改性乳化沥青
1、供应单位(沥青库、改性、乳化沥青生产厂)须严格按省高指的调拨通知送货至指定标段的拌合楼,未经省高指财物处书面通知,不得擅自更改供货地点。
2、供应单位必须24小时发货,根据施工单位的供货通知确保在12小时内送货到现场(乳化、改性乳化沥青必须由施工单位提前24小时以传真方式向供应单位申报需要数量),如因
为供货不及时而影响施工,将根据合同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3、供应单位每旬向省高指财物处上报沥青供应旬报表(格式见附件四、五)。
4、改性沥青厂须派员驻所供应的标段,与施工单位落实每天的需求数量,确保供应。施工单位应向派驻人员提供方便。
5、沥青库须建立沥青进出库台帐,重交沥青进库时,标明船次,所进罐号;发货时,须在每份装运单上注明所发沥青的罐号、发出时间以及运输车辆的车号,指定专人签字负责。
(二)、基质沥青
1、基质沥青的供应协调由改性沥青厂与基质沥青供应单位直接联系,共同负责。
2、改性沥青厂须主动向施工单位了解所中标段改性沥青的具体需求计划,并以此来控制基质沥青的进货。
3、改性沥青厂根据改性沥青的生产需要,编排基质沥青的到货总计划交基质沥青供应单位。每批须提前20天书面通知基质沥青供应单位供货。接到供货通知后,基质沥青供应单位须在20天内供货到改性沥青厂或指定的港口。
4、基质沥青供应单位如不能在规定的时间供货而影响改性沥青的生产,省高指将另外调运基质沥青,调运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基质沥青供应单位承担并承担工程延误损失。
5、改性沥青厂未能及时要求基质沥青供应单位供应基质沥青或其它原因导致改性沥青供应中断,所造成的一切工程延误
损失由改性沥青厂承担。
6、按照改性沥青厂的要求,进口基质沥青到港后,如不能及时卸货,改性沥青厂须承担基质沥青供应单位的所有滞港费用。
1、沥青供应开始前,供应单位与接收单位应互相确认双方的计量器具是否在计量管理部门核准的有效期内,计量是否准确。供应单位如对施工单位的计量提出疑问,可先就近在双方均接受的计量器具上复验。如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应及时向省、市高指报告,由省、市高指协调解决,如发现有故意行为,省高指将予处罚。供应开始后,接收单位应接受供应单位驾驶人员或委托人员的监磅,双方以接收单位验收数为准。
2、重交、改性、乳化、改性乳化沥青的计量按施工单位验收数为准,进口基质沥青的计量以商检数为准,国产基质沥青的计量以改性沥青厂的验收数为准。
五、沥青材料质量
1、沥青材料出库(厂)须随车提供本批次沥青的商检报告(或厂方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沥青库(厂)业务印章。
2、供应方应对沥青材料的质量和运输过程的质量负责。
3、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对到达项目现场的沥青材料进行质量检验,如发现质量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应立即向市高指报告并报省高指,以便及时处理,不得隐瞒不报。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省扩指制订了《沪宁高速公路江;特此通知;附件:沪宁高速公路江苏段扩建工程甲供材料管理办法;沪宁高速公路江苏段扩建工程;甲供材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沪宁高速公路江苏段扩建工程物资质量;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沪宁高速公路江苏段扩建工程;第二章职责;第三条省扩指职责;(一)研究确定需甲供材料的范围、品种,并经过招标;(二)制定甲
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省扩指制订了《沪宁高速公路江苏段扩建工程甲供材料管理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沪宁高速公路江苏段扩建工程甲供材料管理办法
沪宁高速公路江苏段扩建工程
甲供材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沪宁高速公路江苏段扩建工程物资质量的控制、管理,切实把好重要物资质量的源头关,确保沪宁高速公路江苏段扩建工程的质量,江苏沪宁高速公路扩建工程指挥部对部分材料实行了甲供方式。根据《沪宁高速公路江苏段扩建工程项目物资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结合扩建工程的特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沪宁高速公路江苏段扩建工程。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省扩指职责
(一) 研究确定需甲供材料的范围、品种,并经过招标确定材料供货单位;
(二) 制定甲供材料供应总体计划;
(三) 确定甲供材料的各项技术指标要求;
(四) 负责对甲供材料进行检测;
(五) 负责制定准入条件,定期下达准入名单。
第四条 市(高)扩指职责
(一) 负责汇总编制所辖市段甲供材料的采购总量和分期需求计划;
(二) 按规定对甲供材料进行检测;
(三) 负责监督有关单位向沥青库、沥青加工厂、集料场等派驻人员,并对之进行检查和考核;
(四) 具体协调供应过程中事项。审核计量单据,准时拨付材料款项。
第五条 监理单位职责
(一) 按照省、市高(扩)指的有关规定监管好材料的出厂和进场的质量;
(二) 如实做好监理日记,并及时向市高(扩)指汇报甲供材料的质量状况;
(三) 施工承包商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将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六条 施工承包人职责
(一) 把好质量关,确保甲供材料不被串换、掉包、污染等;
(二) 按规定对甲供材料进行批次、批量自检;
(三) 督促供应商按规定对材料做好检测,同时将检测报告建档备查;
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将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七条 供应商职责
(一) 按照江苏沪宁高速公路扩建工程指挥部的采购合同及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及时组织供货;
(二) 出现质量问题时,供应商应主动配合处理,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不得耽误工程工期;
(三) 不得拒绝江苏沪宁高速公路扩建工程指挥部对材料质量监督(监装)的要求。
第三章 甲供材料的采购
第八条 甲供材料采取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由省扩指组织甲供材料的招标、商务谈判及合同的签订。
第九条 在进行物资的招标采购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认真执行省扩指有关的专门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进行物资的招标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十条 对沪宁高速公路江苏段扩建工程建设物资的质
量管理,实行“指挥部监督、监理检验、承包商自检”的办法。监理是物资质量检查、检验的关键,对物资的采购、保管和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理并负监理责任;省、市高(扩)指相关部门对物资质量实施全面监督。
第十一条 沥青
(一) 重交通道路沥青
(1) 进口重交通道路沥青的检验。供应商必须出具SGS检验合格的证明,货物到港将按规定进行商品检测并平行检验。只有平行检测合格方可用于工程使用;
(2) 进口沥青的储存实行专罐专用,不同品牌的沥青严禁混装;沥青库在发放沥青时必须核对车号,不得发给非指定车辆,否则,所造成的损失由沥青库承担;沥青库必须对省扩指所储沥青进行100%的保险;
(3) 在沥青运输环节上要求专业的散装沥青运输单位承担运输任务,严防运输环节的污染;沥青承运单位必须对所运沥青进行100%的保险,所有运输车辆的车号需报省扩指备案;
(4) 省交通建设供应公司应派员进驻沥青中转库,以防沥青被串换、掉包、污染等,沥青到港时应及时清关、商检,确保工程正常使用。如果有重量短少或质量问题应在索赔期内对外理赔,不得使省扩指蒙受不必的损失。沥青库收发情况每旬向省扩指书面汇报;
(5) 沥青供应时省、市高(扩)指每500吨检测不得少于一次,监理及路面施工单位每200吨检测不得少于一次,沥青供应时应有商检报告随车同行,无报告施工承包人可以拒收,确保扩建工程使用合格的沥青;
(6) 省交通建设供应公司和承包人应指定专人负责日常供需信息传递工作。如调运计划调整,需提前一天(24小时)以传真及书面形式通知省交通建设供应公司专责人员,省交通建设供应公司应认真做好相关记录,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按调整后计划执行。
(二) 乳化、SBS改性沥青
(1) 在招标加工单位时应选择信誉好、在江苏高速公路建设中有业绩的生产厂家;
(2) 路面施工单位应派员进驻乳化、改性沥青加工厂,做好监理日记,确保加工厂使用省扩指招标采购的重交(基质)沥青;
(3) 省、市高(扩)指每500吨检测不得少于一次,监理及施工单位每200吨检测不得少于一次;
(4) 沥青供应时应有商检报告随车同行,加工厂家每天必须对成品进行检测并留样备查,施工单位及监理每500吨作为一个检测批次。乳化、改性沥青供应事宜由施工单位直接与生产厂家联系;
(5) 用于加工乳化、改性的基质沥青由省扩指统一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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