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理就业证时公司不给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照复印件

我办法国签证,公司不给我出营业执照复印件,我该怎么向使馆解释啊? - 爱旅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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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办法国签证,公司不给我出营业执照复印件,我该怎么向使馆解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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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链接:外国人在陕就业申办规则
外国人在陕就业办事指南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汉中就业程序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相关政策法规
  《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申办规则
  用人单位应在外国人入境之前申办《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申办规则:1、《外国人就业申请表》一份;2、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申请报告(说明聘用原因、职务、用人单位盖章,外省市企业在陕分支机构由总公司盖章);3、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批准证书及复印件、章程及复印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5、外国人的履历证明(含最终学历和完整的工作经历、须中文打印,用人单位盖章);6、外国人任职的相关证明(此证明指有关机构出具的相关技术、技能证书,如无此种证书,应由该外国人原工作过的单位出具从事与现聘用岗位工作相关的资历证明);7、外国人有效护照复印件;8、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及翻译件。申办《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需十五个工作日。持《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向省、市、地外经贸厅(局)或外办办理外国人入境签证手续;外国人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申办职业(Z)签证;入境后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体检或确认手续后,在入境十五天内申办《外国人就业证》。注意事项:1、履历证明、资历证明如是外文,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翻译件由用人单位盖章;2、外省市企业在陕分支机构均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批准证书(复印件)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或注册证及复印件;3、境外企业承包本省建筑工程项目的,申请函上还需加盖业主单位公章,同时提供业主营业执照及复印件;4、用人单位聘用总经理、副总经理的,须同时提供企业董事会决议;5、《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自签发之日起六个月有效,过期不办理有关手续的,许可证书自动失效。
  《外国人就业证》申办规则
  《外国人就业证》申办规则:1、《外国人就业登记表》一份;2、用人单位申办就业证的申请报告(说明聘用期限、用人单位盖章);3、《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4、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复印件(属境外单位派遣,劳动报酬、劳动保险等来源于境外以及涉外项目中的技术人员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应由境外派遣单位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并注明聘雇期限);5、有效护照、签证及复印件;6、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或确认的健康证明;近期二寸证件照片二张;属境外企业承包本省建筑工程项目的需提供业主单位营业执照及复印件。申办《外国人就业证》需十五个工作日。持《外国人就业证》在入境三十天内向所在市(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办居留手续。注意事项: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出具的证明材料如是外文,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翻译件由用人单位盖章。就业证延期:申办就业证延期应在就业证有效期满前30天内办理。申办就业证延期携带材料:1、《外国人就业登记表》一份;2、延期申请报告(说明原因、延长期限、用人单位盖章);3、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4、《外国人就业证》及复印件;5、有效护照及复印件;6、《外国人居留许可证》及复印件;如就业证的附页用完,须带近期二寸证件照片一张。申办就业证延期需十五个工作日。
  外国人职务变更、单位变更申办规则
  (一)外国人职务变更申办规则:1、《外国人就业登记表》一份;2、变更申请报告(说明变更原因、新任职务、单位盖章);3、任新职务的相关资格证明(此证明指有关机构出具的相关技术、技能证书,如无此种证书,应由该被聘用人员原工作单位出具从事与现聘用岗位工作相关的资历证明);4、《就业证》及复印件。(二)外国人变更单位申办规则:1、《外国人就业登记表》一份;2、现用人单位的变更申请报告(说明聘用原因、职务及期限、单位盖章,外省市企业在陕分支机构由总公司盖章);3、原用人单位的离职证明(说明离职原因及离开时间),如原单位已注销或关闭的,应提供有关部门的批文;4、现用人单位营业执照 、批准证书、 组织机构代码证、章程及复印件或登记证及复印件;5、《就业证》,原在外地工作的需提供当地发证部门签发的就业证迁移或注销证明;6、用人单位与被聘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属境外单位派遣,劳动报酬、劳动保险等来源于境外以及涉外项目中的技术人员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应由境外派遣单位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并注明聘雇期限);7、有效护照原件及复印件8、《外国人居留许可证》及复印件;9、被聘人员的履历证明(含最终学历和完整的工作经历、须中文打印,用人单位盖章);10、境外企业常驻陕代表机构中任首席代表或者代表的,提供《代表证》及复印件;11、用人单位聘用总经理、副总经理的,须同时提供企业董事会决议。申办变更用人单位且变更职务携带前二项所述材料各需十五个工作日。注意事项:1、履历证明、资历证明如是外文,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翻译件由用人单位盖章;2、外省市企业在陕分支机构均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批准证书(复印件)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或注册证及复印件;&3、境外企业承包本省建筑工程项目的,申请函上还需加盖业主单位公章,同时提供业主营业执照(复印件)。
  担任代表的外国人就业申办规则
  (一)担任代表的外国人就业申办规则:1、《外国人就业登记表》一份;2、代表机构申办就业证的申请报告(盖章);3、代表机构的登记证及复印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5、有效护照及复印件;6、履历证明(含最终学历和完整的工作经历、须中文打印,用人单位盖章);7、聘书或劳动合同;8、首席代表或者代表的《代表证》及复印件;9、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或确认的健康证明;10、近期二寸证件照片二张;申办《外国人就业证》需十五个工作日。持《外国人就业证》向市(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办居留手续。(二)就业延期申办规则:1、《外国人就业登记表》一份;2、延期申请报告(说明原因、延长期限、用人单位盖章);3、代表处登记证及复印件;4、《就业证》及复印件;5、有效护照及复印件6、《外国人居留证》及复印件;7、已延期的《代表证》及复印件;如就业证的附页用完,须带近期二寸证件照片一张。申办就业证延期需十五个工作日。
  外国人工作单位名称变更、证件号码、住址、国籍、以及遗失补办、注销或迁移手续申办规则
  (一)外国人工作单位名称变更携申办规则(需十五个工作日):1、《外国人就业登记表》一份;2、申请报告(单位盖章);3、有关部门同意更名的批文及复印件;4、《就业证》及复印件。(二)外国人证件号码变更申办规则(需十五个工作日):1、《外国人就业登记表》一份;2、申请报告(单位盖章);3、变更后的有效护照及复印件;4、《就业证》及复印件。(三)外国人住址变更申办规则(需一个工作日):1、《外国人就业登记表》一份;2、申请报告(单位盖章);3、新住处的住宿证明(由市、地区公安部门或有关部门出具复印件)原件及复印件;4、《就业证》及复印件。(四)外国人国籍(不含中国籍变更为外国籍人员)变更申办指南(需一个工作日):1、《外国人就业登记表》一份;2、申请报告(单位盖章);3、有效护照及复印件;4、《外国人就业证》及复印件。&(五)遗失补办携带材料(需三个工作日):1、补办《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或《就业证》的申请报告(用人单位盖章):2、单位或本人对遗失《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或《就业证》的情况说明;3、已在陕西或所在市(地)主要报纸上刊登的《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或《就业证》遗失的声明(复印件);4、《就业证》遗失的还需提供近期二寸证件照片一张。(六)《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过期重办携带材料(需十五个工作日)1、重办《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的申请报告(说明原因,用人单位盖章);2、原《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七)就业证注销或迁移携带材料(当天即办):1、《外国人就业登记表》一份;&&&&&&&&2、《就业证》;3、用人单位关于被聘人员离开单位的情况说明(单位盖章)。
  外国人来陕就业时,首先要符合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及国家的其他相关政策,外国人来陕就业办事的具体程序是:
1、申请办理就业许可证书。办事人员在办理就业证前须持相关材料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处,办理就业许可手续。2、
在取得就业许可证后,办事人员持证书到省商务厅(申办单位属于省工商局注册登记的)或市政府外事办公室(申办单位属于市工商局注册的)申请发邀请函。并将
就业许可证书和邀请函寄送外国人,外国人携带就业许可证书和邀请函在中国驻本国大使馆改职业签证,外国人凭职业签证入境。3、办理就业证。外国人入境后,首先到西安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行体检(西安市含光北路10号),体检后,办事人员凭外国人的建康证明和其他相关材料方可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处办理外国人就业证。4、办事人员持外国人就业证才可到西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居留许可证。5、外国人就业证到期时,办理人员应提前一月办理就业证延期,如过期,外国人就业证则作废。6、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和就业证时,无需外国人本人前来办公地点。7、相关材料要求:(1)、写申请报告时,主送单位应是: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填写表格时,要按规定要求填写齐全,字体公正。(3)、表格内容填写完后,要填写单位全称英文名。(单位全称英文名请填写在表格下方空白处)(4)、网上下载表格和相关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5)、办公地址:西安市长安北路14号,陕西省政务大厅二楼劳动事务处。(6)、办公电话:029—(7)、邮编:710061(8)、意见箱(电子邮箱)地址:8、相关单位联系办法:(1)、西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西钭七路,联系电话:029-。(2)、陕西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公地址:西安市含光北路10号,联系电话:029-。(3)、陕西省商务厅,办公地址:西安市大差市金鼎大厦7楼718室(和平路116号),联系电话:029-。(4)、西安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办公地址:环城南路外贸大厦303室,联系电话:029-855166。
  设定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收费依据:一、受理 
 1、申报材料:(1)《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3)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4)
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5)聘雇意向书或者任聘证明;(6)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拟聘雇人员相应的职业
资格证书;(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2、工作标准:确保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并作出受理与否的意见。  3、岗位责任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4、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人员面见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询问,核实申请人身份和情况,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中有个别错误,可当场予以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告知应补办的全部材料,并回复申请人是否受理。  5、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批  1、工作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查验有效证件,作出文字清晰、结论准确的审批决定。  2、岗位责任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培训就业科。 
 3、岗位职责及权限:查验申请人是否具务合乎要求的申报条件。重点看是否具备以下条件:(1)年龄18至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
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2)身体健康;(3)持有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
件);(4)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5)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本人须持有个体
经营执照、健康证明和个人有效旅行证件;  4、时限:2个工作日。
  三、制证  1、工作标准:按规定制作合格的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2、岗位责任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培训就业科。  3、岗位职责及权限:必须按照规定制作,确保证件质量,不合格的要作废并登记销毁。  4、时限:1个工作日。
  四、送达  1、工作标准:按照规定及时将许可决定送达许可相对人。  2、岗位责任人:市劳动保障局办公室。  3、岗位职责及权限:必须按照规定时限,采取相应措施及时将许可证送达到许可相对人手中。  4、时限:5个工作日。
  五、归档  1、岗位责任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档室。  2、工作标准:按照档案归档要求收集整理归档。  3、岗位职责及权限:对就业许可核发全过程形成的审批材料收集齐全,完整归档。  4、时限:5个工作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人,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本规定所称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和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本规定不适用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驻华代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中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
  第二章& 就业许可
  第五条&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第六条&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用人单位不得聘用外国人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但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三项的人员除外。第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二)&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三)&无犯罪记录;(四)&有确定的聘用单位;(五)&持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下简称代替护照的证件)。第八条& 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职业签证入境(有互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即持F、L、C、G字签证者)、在中国留学、实习的外国人及持职业签证的外国人的随行家属不得在中国就业。特殊情况,应由用人单位按本规定规定的审批程序申领许可证书,被聘用的外国人凭许可证书到公安机关改变身份,办理就业证、居留证后方可就业。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和联合国系统、其他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的配偶在中国就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和联合国系统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的配偶在中国任职的规定》执行,并按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许可证书和就业证由劳动部统一制作。第九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免办就业许可和就业证:(一)由我政府直接出资聘请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或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出资聘请,具有本国或国际权威技术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确认的高级技术职称或特殊技能高级证书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并持有外国专家局签发的《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人;(二)持有《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准证》从事海上石油作业、不需登陆、有特殊技能的外籍劳务人员;(三)经文化部批准持《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外国人。第十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免办许可证书,入境后凭职业签证及有关证明直接办理就业证:(一)按照我国与外国政府间、 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执行中外合作交流项目受聘来中国工作的外国人;(二)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中的首席代表、代表。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填定《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其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有效文件:(一)拟聘用的外国人履历证明;(二)聘用意向书;(三)拟聘用外国人原因的报告;(四)拟聘用的外国人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五)聘用的外国人健康状况证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批。第
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用人单位应持申请表到本单位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核准手续。省、自治区、直
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或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具体负责签发许可证书工作,发证机关应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劳动力市
场的需求状况核准,并在核准后向用人单位签发许可证书。第十三条& 中央级用人单位、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可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和办理就业许可手续。外商投资企业聘雇外国人,无须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可凭合同、章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本规定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文件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申领许可证书。第十四条& 获准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须由被授权单位向拟聘用的外国人发出通知签证函及许可证书,不得直接向拟聘用的外国人发出许可证书。第十五条& 获准来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凭劳动部签发的许可证书、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及本国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申请职业签证。凡
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人员,应凭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申请职业签证;凡符合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应凭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签发的通知函电申请职
业签证;凡符合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应凭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的通知函电和文化部的批件(径发有关驻外使、领馆、处)申请职业签
证。凡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员,应凭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和合作交流项目书申请职业签证;凡符合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应凭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证明申请职业签证。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在被聘用的外国人入境后十五日内,持许可证书、与被聘用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有效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证件到原发证机关为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并填写《外国人就业登记表》。就业证只在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内有效。第十七条& 已办理就业证的外国人,应在入境后三十日内,持就业证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留证。居留证件的有效期限可根据就业证的有效期确定。
  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但按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续订。第十九条& 被聘用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时,其就业证即行失效。如需续订,该用人单位应在原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延长聘用时间的申请,经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延期手续。第二十条& 外国人被批准延长在中国就业期限或变更就业区域 、单位后,应在十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证件延期或变更手续。第二十一条& 被聘用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被解除后,该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告劳动、公安部门,交还该外国人的就业证和居留证件,并到公安机关办理出境手续。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三条& 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社会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就业证所注明的单位相一致。外国人在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变更用人单位但仍从事原职业的,须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变更手续。外国人离开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就业或在原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且从事不同职业的,须重新办理就业许可手续。第二十五条& 因违反中国法律被中国公安机关取消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用人单位应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门应吊销就业证。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发生劳动争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第二十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就业证实行年检。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就业每满一年,应在期满三十日内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为被聘用的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年检手续。逾期未办的,就业证自行失效。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期间遗失或损坏其就业证的,应立即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挂失、补办、或换证手续。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未申领就业证擅自就业的外国人和未办理许可证书擅自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处理。第二十九条& 对拒绝劳动行政部门检查就业证、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擅自更换职业、擅自延长就业期限的外国人,由劳动行政部门收回其就业证,并提请公安机关取消其居留资格,对需该机关遣送出境的,遣送费用由聘用单位或该外国人承担。第三十条& 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 发证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收费、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中国的台湾和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在内地就业按《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在中国的台湾和香港、澳门地区就业不适用本规定。第三十四条& 禁止个体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聘用外国人。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会同公安等部门依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并报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原劳动人事部和公安部日颁发的《关于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公安部、劳动部、外交部关于制止外国人在华非法就业的通知(日公发〔1994〕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扩大,外国人在华就业的人数不断增加,并在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出现外国人的非法就业的现象。有的外国留学生
在社会上擅自谋职,非法居留;有的宾馆、饭店、舞厅非法雇用菲律宾、独联体等国家人员充当服务员或从事陪酒、陪唱、陪舞等活动,有的甚至提供色情服务。目
前,外国人来华非法就业已从零散、小批发展到有组织的大批非法劳工输入,非法就业的人数也越来越多。仅1993年各地查处、遣送的就有近800人。深圳市
去年12月份一次就查处了泰国非法打工者223人。&&& 外国人在华非法就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不仅给我国的社会治安带来了危害,还扰乱了我国劳动力市场秩序,侵害了我国公民的利益。那些来华从事一般性劳动的外国人,与我国公民争抢就业岗位,不利于我国就业形势的稳定。&&&
大量外国人来华非法就业的主要原因,一是有些单位甚至有些新闻单位对外国人来华非法就业存在不正确的认识,认为是改革开放带来的新事物,对公安机关、劳动
部门的清理整顿不理解、不支持,甚至进行干扰;二是一些有权通知发签证的单位审批不严,盲目引进境外劳务人员;三是一些宾馆、饭店、娱乐场所为了追求经济
利益,置国家法律不顾,非法雇用外国人;四是一些单位和个人为谋取暴利而从事非法引进、介绍外国人来华就业的活动。&&&
近几年来,各地公安机关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在劳动、外事等部门的积极配合下,克服种种困难,对外国人来华非法就业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顿,取得了一定成
效,但仍存在不少问题。为了确保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健康发展,保障我国公民的劳动就业机会,维护社会治安,依法制止外国人在华非法就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
一、要严格控制外国人来华就业,依法制止外国人非法就业。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将吸引更多的外国人来华工作。根据我国人口众多,劳动力资源丰富,劳动
力供大于求的基本国情,目前需要引进的是高级技术、管理人才和有特殊技能的外国人,并须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从事引进境外人员,或
以“交流”、“培训”等为名搞变相的劳务引进;不得雇用外国人从事服务员、礼仪小姐及其他一般性劳务。更不允许引进外国人从事异性按摩、“人妖”表演等活
动。&&& 有权通知发签证的单位要按国家有关法规严格把关,不得为来华从事一般性劳务活动的外国人发邀请函电。如有违反,一经发现,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停止或取消其签证通知权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要严格按照外国人来华身份和事由加强就业管理。凡来华任职和工作的外国人除与我有互免签证协议的国家人员外,均应事先在境外办妥职业(Z)签证;持旅
游(L)、访问(F)、留学(X)、过境(G)、乘务(C)签证的人员或因公互免签证国家的人员不得擅自谋职,任何用人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聘雇。&&& 三资企业的外籍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厂长、副厂长和境外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外籍首席代表、代表、副代表,需在华常驻的,应持Z字签证入境,按规定办理居留证件。如持其他签证入境,需要在华常驻的,原则上应出境重新按规定办理职业签证入境。特殊情况如需要在境内改变身份的,须提供三资企业、境外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批准件、注册登记、营业执照、代理证等有关证明材料,经公安机关审核后,可以为其改变为职业签证,办理居留证件。&&& 三、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须按期离境,不得在华就业。有特殊需要的,经所在省或省以上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劳动部门提出就业申请。劳动、公安部门同意就业的,劳动部门发给就业许可证,公安部门为其改变签证字头,办理居留证件。&&& 外国留学生不得在华非法就业,毕业后须按期离境。&&&
四、各地公安、劳动、外事等部门要加强合作、互通情况、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对外国人就业的管理工作。要加强宣传,使群众知法守法,进行监督。劳动部门应严
格按照规定审发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公安部门要切实加强查处外国人在华非法就业的工作,劳动、外事等部门要积极配合,要重点查处非法介绍外国人就业的中介单
位和中介人,没收非法所得,对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加重处罚。今年内查处外国人非法就业工作要取得明显成效。对在华非法就业的外国人要发现一个,处理一
个,遣送一个,遣送非法就业的外国人所需费用由雇用单位负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责成公安、劳动、外事等部门根据上述通知精神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措施,加强监督和检查,并拨出一定的经费用于开展外国人就业管理工作。
  劳动部关于境外人员入境就业工作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日劳部发〔1993〕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扩大,境外人员入境就业人数不断增多,随之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现就有关问题的具体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就业界定。凡境外人员入境应聘、受雇于国内任何用人单位,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均应视为就业,须先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就业申报审批手续,取得就业证后方可合法就业。任何单位不得以培训、研修或其他名义聘雇境外人员就业。&&&
二、关于就业管理。境外人员入境就业管理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负责。为利于管理、方便用人单位、提高效率、搞好服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劳动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严格掌握审批标准的前提下,授权市一级劳动部门具体办理审批发证手续,明确其具体职责,并对被授权单位的工作加强监督检查。&&& 三、关于就业地点变更。外国人就业证只在省级辖区内境外人员就业管理机构认定并批准的就业单位有效。在辖区范围内变更就业单位,需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并办理变更手续。离开原辖区就业,须重新办理就业申报审批手续,取得就业证。&&& 四、关于就业服务中介。境外人员就业须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的中介机构介绍。对非法从事引进介绍境外人员就业并从中获利的组织或个人,应视情节进行处罚。&&& 五、关于港、澳、台人员来内地就业。对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就业,各地劳动部门可会同公安等部门,建立临时性的就业许可证制度,本着严格控制的原则加强管理,待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后,再按照规定颁发正式的就业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有利于发展国际交往,特制定本法。&&& 外国人入、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和在中国居留、旅行,适用本法。&&& 第二条 外国人入境、过境和在中国境内居留,必须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许可。&&& 第三条& 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必须从对外国人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外国的交通工具入境、出境、过境,必须从对外国人开发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和监护。&&& 第四条& 中国政府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外国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第五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必须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二章& 入 境
  第六条& 外国人入境,应当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在特定情况下,依照国务院规定,外国人也可以向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指定口岸的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同中国政府订有签证协议的国家的人员入境,按照协议执行。&&& 外国对中国公民入境、过境有专门规定的,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持联程客票搭乘国际航班直接过境,在中国停留不超过24小时不出机场的外国人,免办签证。要求临时离开机场的,需经边防检查机关批准。&&& 第七条& 外国人申请各项签证,应当提供有效护照,必要时提供有关证明。&&& 第八条& 应聘或者受雇来中国工作的外国人,申请签证时,应当持有应聘或者受雇证明。&&& 第九条& 来中国定居的外国人,申请签证时,应当持有定居身份确认表。定居身份确认表,由申请人向申请定居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 第十条& 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根据外国人申请入境事由,发给相应的签证。第十一条& 从事国际航行的航空器或者船舶抵达中国口岸时,机长、船长或者代理人必须向边防检查机关提交旅客名单;外国的飞机、船舶还必须提供机组、船员名单。第十二条& 被认为入境后可能危害中国的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的外国人,不准入境。
  第三章& 居 留
  第十三条& 外国人在中国居留,必须持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或者居留证件。身份证件或者居留证件的有效期限,根据入境的事由确定。在中国居留的外国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当地公安机关缴验证件。第十四条& 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投资或者同中国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合作以及其他需要在中国长期居留的外国人,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可以获得长期居留或者永久居留资格。第十五条& 对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准许在中国居留。第十六条& 对不遵守中国法律的外国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可以缩短其在中国停留的期限或者取消其在中国居留的资格。第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临时住宿,应当依照规定,办理住宿登记。第十八条& 持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在中国变更居留地点,必须依照规定办理迁移手续。第十九条& 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未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允许,不得在中国就业。
  第四章& 旅 行
  第二十条& 外国人持有效的签证或者居留证件,可以前往中国政府规定的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旅行证件。
  第五章& 出 境
  第二十二条& 外国人出境,凭本人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不准出境:(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三)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的行为尚未处理,经有关主管机关认定需要追究的。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出境,并依法处理:(一)&持用无效出境证件的;(二)&持用他人出境证件的;(三)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证件的。
  第六章& 管理机关
  第二十五条& 中国政府在国外受理外国人入境、过境申请的机关是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和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中国政府在国内受理外国人入境、过境、居留、旅行申请的机关,是公安部、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和外交部、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第二十六条& 受理外国人入境、过境、居留、旅行申请的机关有权拒发签证、证件;对已经发出的签证、证件,有权吊销或者宣布作废。公安部和外交部在必要时,可以改变各自授权的机关所作出的决定。第二十七条& 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者遣送出境。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外事民警在执行任务时,有权查验外国人的护照和其他证件,外事民警查验时,应当出示自己的工作证件,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有协助的责任。
  第七章& 处 罚
对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入境、出境的,在中国境内非法居留或者停留的,未持有效旅行证件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的,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入境、出境
证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罚款或者10日以下的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公安机关罚款或者拘留的外国人,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条& 有本法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公安部可以处以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法所称的外国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第三十二条& 同中国毗邻国家的外国人,居住在两国边境接壤地区的,临时入中国国境,出中国国境,有两国之间协议的按照协议执行,没有协议的按照中国政府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公安部和外交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施行。第三十四条& 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成员以及享有特权和豁免的其他外国人入境后的管理,按国务院及其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五条& 本法自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日国务院批准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日国务院批准修订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入 境
  第一条& 外国人入境,应当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外国人持有中国国内被授权单位的函电,并持有与中国有外交关系或者官方贸易往来国家的普通护照。因下列事由确需紧急来华而来不及在上述中国驻外机关申办签证的,也可以向公安部授权的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一)中方临时决定邀请来华参加交易会的;&&& (二)应邀来华参加投标或者正式签订经贸合同的;&&& (三)按约来华监装出口、进口商检或者参加合同验收的;&&& (四)应邀参加设备安装或者工程抢修的;&&& (五)应中方要求来华解决索赔问题的;&&& (六)应邀来华提供科技咨询的;&&& (七)应邀来华团组办妥签证后,经中方同意临时增换的;&&& (八)看望危急病人或者处理丧事的;&&& (九)直接过境人员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在24小时乘原机离境或者需改乘其他交通工具离境的;&&& (十)其他被邀请确实来不及在上述中国驻外机关申请签证,并持有指定的主管部门同意在口岸申办签证的函电的。&&& 不属上述情况者,口岸签证机关不得受理其签证申请。&&& 第二条& 公安部授权的口岸签证机关设立在下列口岸:北京、上海、天津、大连、福州、厦门、西安、桂林、杭州、昆明、广州、(白云机场)、深圳、(罗湖、蛇口)、珠海、(拱北)。&&& 第三条& 根据外国人来中国的身份和所持护照的种类,分别发给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普通签证。&&& 第四条& 签发普通签证时,根据外国人申请来中国的事由,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 (一)D字签证发给来中国定居的人员;&&& (二)Z字签证发给来中国任职或者就业的人员及其随行家属;&&& (三)X字签证发给来中国留学、进修、实习6个月以上的人员;&&& (四)F字签证发给应邀来中国访问、考察、讲学、经商、进行科技文化交流及短期进修、实习等活动不超过6个月的人员;&&& (五)L字签证发给来中国旅游、探亲或者因其他私人事务入境的人员,其中9人以上组团来中国旅游的,可以发给团体签证;&&& (六)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七)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及国际航行船舶的海员及其随行家属;&&& (八)J-1字签证发给来中国常驻的外国记者,J-2字签证发给临时来中国采访的外国记者。&&& 第五条& 外国人申请签证须回答被询问的有关情况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提供有效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二)填写签证申请表,交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三)交验与申请入境、过境事由有关的证明。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第五条(三)项所说的有关证明是指:(一)申请D字签证,须持有定居身份确认表。定居身份确认表由申请人或者委托其在中国的亲属向申请定居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领取;(二)申请Z字签证,须有中国聘雇单位的聘请或者雇用证明,或者被授权单位的函电;(三)申请X字签证,须有接受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的证明;(四)申请F字签证,须有被授权单位的函电;(五)申请L字签证,来华旅游的,须有中国旅游部门的接待证明,必要时须提供离开中国后前往国家(地区)的飞机票、车票或者船票;(六)申请G字签证,须持有前往国家(地区)的有效签证。如果申请人免办前往国家(地区)的签证,须持有联程客票;(七)申请C字签证,按协议提供有关的证明;(八)申请J-1、J-2字签证,须有主管部门的证明。&外国人来中国定居或者居留1年以上的,在申请入境签证时,还须交验所在国政府指定的卫生医疗部门签发的,或者卫生医疗部门签发的并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健康证明书。健康证明书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有效。第七条& 下列外国人不准入境:(一)被中国政府驱逐出境,未满不准入境年限的;(二)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恐怖、暴力、颠覆活动的;(三)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走私、贩毒、卖淫活动的;(四)患有精神病和麻疯病、艾滋病、性病、开放性肺结核病等传染病的;(五)不能保障其在中国期间所需费用的;(六)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其他活动的。第八条& 外国人持有联程客票并已定妥联程座位搭乘国际航班从中国直接过境,在过境城市停留不超过24小时,不出机场的,免办过境签证;要求离开机场的,须向边防检查站申请办理停留许可手续。第九条& 国际航行船舶在中国港口停泊期间,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要求登陆,不出港口城市的,向边防检查站申请登陆证,要求在陆地住宿的,申请住宿证。有正当理由需要前往港口城市以外的地区,或者不能随原船出境的,须向当地公安局申请办理相应的签证。
  第二章 入出境证件检查
  第十条& 外国人抵达口岸,必须向边防检查站缴验有效护照和中国的签证、证件,填写入出境卡,经边防检查站查验核准加盖验讫章后入境。&&& 第十一条& 外国航空器或者船舶抵达中国口岸时,其负责人负有下列责任:&&& (一)机长、船长或者代理人必须向边防检查站提交机组人员、船员名单和旅客名单;&&& (二)如果载有企图偷越国境的人员,发现后应立即向边防检查站报告,听候处理;&&& (三)对于不准入境的人员,必须负责用交通工具带走,对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立即离境的人,必须负责其在中国停留期间的费用和离开时的旅费。&&& 第十二条& 对下列外国人,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入境或者出境:&&& (一)未持有效护照、证件或者签证的;(二)持伪造、涂改或者他人护照、证件的;(三)拒绝接受查验证件的;(四)公安部或者国家安全部通知不准入境、出境的。第十三条& 外国人出境,须缴验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以及准予在中国停留的签证或者居留证件。第十四条& 被签证机关指定通行口岸的外国人和外国人的交通工具,必须从指定的口岸入、出境。第十五条& 对于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列被阻止入境的外国人,如不能立即随原交通工具返回,边防检查站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限制其活动范围,并令其乘最近一班交通工具离境。
  第三章& 居 留
  第十六条& 持标有D、Z、X、J-1字签证的外国人,必须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到居住地市、县公安局办理外国人居留证或者外国人临时居留证。上述居留证件的有效期即为准许持证人在中国居留的期限。外国人居留证,发给在中国居留1年以上的人员。外国人临时居留证,发给在中国居留不满1年的人员。持标有F、L、G、C字签证的外国人,可以在签证注明的期限内在中国停留,不需办理居留证件。第十七条& 外国人申请居留证件须回答被询问的有关情况并履行下列手续:(一)交验护照、签证和与居留事由有关的证明;(二)填写居留申请表;(三)申请外国人居留证的,还要交验健康证明书,交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第十八条& 外国人居留证有效期可签发1年—5年,由市、县公安局根据外国人居留的事由确定。对符合《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外国人,公安机关可以发给1年—5年长期居留资格的证件;有显著成效的可以发给永久居留资格的证件。第十九条& 根据中国政府同外国政府签定的协议免办签证的外国人,需在中国停留30日以上的,应于入境后按本实施细则第十六、十七条申请居留证件。但是,《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外国人,不适用前款的规定。第二十条& 外国人在签证或者居留证件有效期满后需继续在中国停留或者居留,须于期满前申请延期。外国人在中国居留期间,如果发现患有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疾病,中国卫生主管机关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令其提前出境。第二十一条& 在外国人居留证上填写的项目内容(姓名、国籍、职业或者身份、工作单位、住址、护照号码、偕行儿童等)如有变更,持证人须于10日内到居住地公安局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二条& 持外国人居留证的人迁出所在地市、县,须于迁移前向原居住地的公安局办理近移登记,到达迁入地后,须于10日内向迁入地公安局办理迁入登记。定居的外国人申请迁移,须事先向迁入地公安局申请准予迁入的证明,凭该证明按前款规定办理迁移登记。第二十三条& 出于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的原因,市、县公安局可以限制外国人或者外国机构在某些地区设立住所或者办公处所;已在上述限制地区设立住所或者办公处所的,必须在市、县公安局迁移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迁至许可的地区。第二十四条& 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人必须每年一次在指定的时间到居住地的公安局缴验外国人居留证。公安局认为必要时,可通知外国人到出入境管理部门缴验外国人居留证,外国人应按通知指定的时间前往缴验。第二十五条& 在中国居留或者停留的年满16周岁以上的外国人必须随身携带居留证件或者护照,以备外事民警查验。第二十六条& 在中国出生的外国婴儿,须于出生后1个月内,由其父母或者代理人持出生证明向当地公安局申报,办理登记手续。第二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死亡,其家属或者监护人或者代理人须于3日内持死亡证明向当地公安局申报并缴销死者的居留证件或者签证。外国人非正常死亡,有关人员或者发现者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第二十八条&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十九条所称的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第四章& 住宿登记
  第二十九条& 外国人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及其他中国机构内住宿,应当出示有效护照或者居留证件,并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在非开放地区住宿还要出示旅行证。第三十条& 外国人在中国居民家中住宿,在城镇的,须于抵达后24小时内,由留宿人或者本人持住宿人的护照、证件和留宿人的户口簿到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在农村的,须于72小时内向当地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申报。第三十一条& 外国人在中国的外国机构内或者在中国的外国人家中住宿,须于住宿人抵达后24小时内,由留宿机构、留宿人或者本人持住宿人的护照或者居留证件,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并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第三十二条& 长期在中国居留的外国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临时在其他地方住宿,应当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规定申报住宿登记。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在移动性住宿工具内临时住宿,须于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为外国人的移动性住宿工具提供场地的机构或者个人,应于24小时前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
  第五章&旅 行
  第三十四条& 外国人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市、县旅行,须事先向所在市、县公安局申请旅行证,获准后方可前往。申请旅行证需履行下列手续:(一)&交验护照或者居留证件;(二)&提供与旅行事由有关的证明;(三)&填写旅行申请表。第三十五条& 外国人旅行证的有效期最长为1年,但不得超过外国人所持签证或者居留证件的有效期限。第三十六条& 外国人领取旅行证后,如要求延长旅行证有效期、增加不对外国人开放的旅行地点、增加偕行人数,必须向公安局申请延期或者变更。第三十七条& 外国人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不对外开放的场所。第六章&出 境
  第三十八条& 外国人应当在签证准予停留的期限内或者居留证件的有效期内出境。第三十九条& 持有外国人居留证件的人,在其居留证件有效期内出境并需返回中国的,应当在出境前按本实施细则第五、六条有关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返回中国的签证。持有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出境后不再返回中国的,出境时应向边防检查站缴销居留证件。
  第七章& 处 罚第四十条& 对非法入出中国国境的外国人,可以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于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也可以并处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拒绝承担责任的交通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六、十九、二十条规定,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可以处警告或者每非法居留一日,处500元罚款,总额不超过5000元,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的外国人,可以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不执行公安机关决定的外国人,在强制其执行决定的同时,可以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二十五条规定,不按要求缴验居留证,不随身携带护照或者居留证件,或者拒绝民警查验证件的外国人,可以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第四十四条& 对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私自谋职的外国人,在终止其任职或者就业的同时,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对私自雇用外国人的单位和个人,在终止其雇用行为的同时,可以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承担遣送私自雇用的外国人的全部费用。&&&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章规定,不办理住宿登记或者不向公安机关申报住宿登记或者留宿未持有效证件外国人的责任者,可以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三十六、三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地区旅行的外国人,可以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第四十七条&
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签证、证件的外国人,在吊销或者收缴原签证、证件并没收非法所得的同时,可以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也可以并处限期出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而违反《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本实施细则的,可免予处罚。&&& 外国人无力缴纳罚款的,可以改处拘留。&&& 第四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各项罚款、拘留处罚,也适用于协助外国人非法入境或出境、造成外国人非法居留或者停留、聘雇私自谋职的外国人、为未持有效旅行证件的外国人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提供方便的有关责任者。&&& 第五十条& 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的罚款、拘留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可以通过原裁决机关或者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最后裁决。被处罚人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一条& 本章规定的处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二条& 外国人申请各项签证、证件的延期或者变更,须履行下列手续;(一)交验护照和签证、证件;&(二)填写延期申请表或者变更申请表;(三)提供与延期或者变更事由有关的证明。第五十三条& 外国人申请各项签证、证件或者申请签证、证件延期、变更,必须按规定缴纳签证、证件费。各项签证、证件的收费标准,由公安部和外交部另行制定。同中国政府订有签证费协议国家的人员,按有关协议执行。第五十四条& 不满16周岁的外国少年儿童,与其父母或者监护人使用同一护照的,随其父母或者监护人来中国时,可以不单独办理入境、过境、居留、旅行手续。第五十五条& 外国人所持中国的签证、证件如有遗失或者损坏,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告,申请补领或者换发。遗失外国人居留证的,须在当地政府报纸上声明作废。第五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的各种签证、证件和申请表的式样,由公安部和外交部另行制定。第五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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