犹豫期退保退保和生存退保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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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保与退保区别在哪?
.cn 日10:59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寿险中撤保和退保的区别在哪里?”一直困惑着好多保险客户,这里,先请大家了解一下“犹豫期”。它是指投保人收到保单之日起10日内(保单签收确认回执上填写的日期为起始日),投保人可无条件地要求保险公司退还所交的全部保费。保险公司除收取成本费以外,一般不扣除其他费用(部分短期健康险产品没有犹豫期)。另外,部分投资连结保险,如在此期间投资账户的资产价值减少,减少的部分将由投保人承担。
  撤保和退保的区别主要为:一、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向保险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即为撤保;退保,就是在超出十日后,提出解除保险合同要求。二、如果是撤保的,保险公司将按照“犹豫期”方式操作。而退保,保险公司将退回该保单扣除手续费后的保单现金价值。
  投保人收到保单后,一定要亲自填写保单回执,如发现不妥之处,应尽快在‘犹豫期’内与保险公司协商变更或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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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中国人寿保险黑洞
致所有准备或有意投中国人寿保险人士的一封公开信
(投中国人寿保险所谓十天犹豫期的前前后后)
我所公开的内容一切属实,如有虚假,本人愿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我来自江西,从事企业管理工作,经济上还算一般。由于国家通货上涨,所以考虑买一份商业保险,并且与大家的想法一样,选择了国内最大的保险公司(中国人寿),认为&可靠&。
于是我直接找到了中国人寿的办事处,通过咨询后,保险业务人员给出了一份可观的保险收益表,我在他们的游说下,毫不犹豫的把自己的联系电话留下来。(在当天晚上,接到了保险业务人员的电话,&诚意&邀请我去参观中国人寿的上一级保险办事处和参加其公司的周年庆典)。
次日,我享受了贵宾的款待,并在过程中承诺只要保险责任能像保险业务人员所说的一致,本人愿意投保于中国人寿后,获得了其公司所谓的&赠品& (按其公司所描述,赠品是一件贵重的收藏品)。
当天下午,回到保险公司办事处,业务人员要求我支付保险费(一次性年付12000元)和签申请表。由于数额不小,为保险起见,我再次要求其解说保险的责任,并且要求出示具体的保险合同内容。业务人员依然给出了一份让人认为很不错的保险收益表(按其所说,好过银行定期存款,并且有身故保障),解说公司有规定,必须先交钱,填写保险单,由其上交后才可把保险合同拿下来,并信誓旦旦的说,保险合同有十天犹豫期,如果投保人对所买保险不满意,十天内可以无条件全额退保,出于对国内第一保险业的信赖,我支付了12000元的保险费,到手的有一张银行开具的收;保险业务人员事后说会尽快把保险合同交到我手里。
大概在四五天后,保险业务人员才把合同交到我手里。当拿到保险合同后,才发现合同内容与保险业务人员所说不符,经过相关的查阅和咨询,所谓的养老保险责任与保额,疾病身故没有保障,最后可以领的生存金连现存银行的基本利息都不如;保障、回报也与其他保险同行相差很远。在七八天后,(期间曾经接到保险公司服务台的来电,当时好像有一种被电话骚扰的感觉)我拿着保险合同和交款收据想去退保,找到了当事的业务员,业务员以做不了主为由,把我推向上一级主管。上级主管经过各种方法游说,见我依然铁了心要退保,并愿意把接收的礼品退回时,就说我们公司送出去的礼品是不回收的,如果你要退保,我们送的礼品要按礼品公司的价格在你交的保费里扣除现金,剩下的保费才能退给你,那件礼品很昂贵的,你要考虑清楚。我一听完这句话,好像整个人掉进冰窟里,不知所措,晃晃悠悠的离开了那个让我对未来养老充满希望的天堂!
我回家后,希望他们能帮我改保险金额及年金领取年限,把自己的损失减到最低。于是打通保险业务员的电话,保险业务员回答说可以,但要问一问上级主管,于是我直接打电话给其上司,其上司说正在开会,有空复我电话,我去办事处也不见人,过一两天当我等到电话的时候,得到的回答却是:犹豫期已过,不得办理合同变更、退保(如果要退,只能退回大概约30%多的比例,通俗的说我已经交出去的保额12000元只能退回4000多元钱,还不知道中国人寿会不会以其它理由再变相扣款)。
我求助无门,只好通过这种方式,让全社会的人士都能有警惕意识,不要掉进中国人寿保险的黑洞。不要像我一样,天真的以为大保险公司&靠得住&。就算想买保险,也不要轻信保险公司,必须见过合同详细内容,字字推敲,并作多方面比对、参考,千万不可贸然缴费,过程中不要接受保险公司的任何&礼品&,因为那不是礼品,只是一个诱饵一个套!
同时本人希望有幸可以得到相关法律人士的援助,帮我导航,我该如何保护我的权益。
特别声明:
本平台承诺不公布投诉者真实姓名和身份,来稿一经刊登,即视为将专有出版权和网络传播权授予本网,稿件不予撤销及修改。也欢迎被投诉公司积极主动解决投诉。
通过世纪保网的介入,经过协调,双方达成共识,故对本投诉做结案处理。感谢保险公司的支持,更感谢消费者对世纪保网的信任。
130******22
保险确系误导!再三警惕自己不要去什么“积分换礼”活动现场(那简单就是煽动人心),因为上过两次当(先缴钱—美其明曰占名额好处多多,而合同下来后又不是同会场上说的一致),结果还是去了,结果还是没能逃脱游说,结果还是掉进了黑洞......
130******22
同感!悲哀!!刚刚买了中国人寿保险的一笔保险(13000元/年,交10年,15年还本不计息),还有三天过犹豫期,不过看了这篇情真意切的经历后,心就凉透了骨子......
130******22
152******07
一人卖保险全家不要脸
152******07
建议大家,被新华人寿欺骗了,或是被其他保险公司欺骗的网友,如果在世纪保网投诉过而问题没解决的,可以打消费者投诉电话12315,因为马上就到消费者投诉日了,不过首先还是要感谢世纪保网为我们做的努力,但某些保险公司实在是那个了。我想如果我们集中起来反映这些问题,势必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且先不论成功与否,这或许会引起保险业的大整顿----本来好端端的去银行存钱,为什么要跑出一个保险销售人员,你保险销售人员有资格在银行常驻吗?因为平时我们在银行外通常是不相信什么保险的,更别说买了,首先我们是出于对银行的信任,而那些银行工作人员也实在是丧尽天良,居然跟那些常驻银行的保险销售员一起来上演一场骗保大戏。愤怒啊………………….
请大家请看我的遭遇,是否与大家的有几分相似。
/tousu/1818
最后,建议大家都打消费者投诉电话12315,团结就是力量,我相信我们的努力会得到满意的答复的。
152******07
易先生,我理解你的遭遇,周遭过这事情,换做是我,我也很生气。保险以条款为主,条款是经过中国保监会审核批准的,而一般保险公司提供的“利益演示”只能做参考,不是合同内容,所以,了解保险,必须先了解产品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犹豫期和退保事项,其次再来了解官方版本的“利益演示”,而且必须弄明白该险种的所有客户必须知道的事宜,否则别轻易投保哦!
992******35
  泰国有人妖,中国有人兽(寿)。
760******66
投诉人请加入维权奇侠QQ:
760******66
传销理念骗取12000元的保费,“巧诈价值”恶意拖过十天犹豫期准备退回4000元。一切证明中国人寿从上到下就是国家动物园超级食人禽兽!
992******35
中国人寿是国内传销第一创始者,专门利用不同百姓对保险专业知识的局限及维权成本的巨大制约违法经营、恶意诈骗客户来达到它们“巧诈价值”之目的,是天下最无耻的禽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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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分红险,这种起源于欧美、初衷是希望让消费者分享更多保险公司经营盈余的保险产品,到底“保不保险”?在购买分红险时,要注意哪些问题才能买“对”呢?
  哪种适合您?
  一般分为投资和保障两类,投资型分红险的保障功能相对较弱,多数只提供人身死亡或者全残保障,不能附加各种或保障,这类分红险多为养老规划中的年金型保险;保障型分红险产品与传统保险产品功能一致,侧重给予投保人提供灾害保障,分红只是附带功能。
  消费者在购买分红险前,应该首先了解一下自己买这份保险的需求是什么,要解决生活中的哪类问题。如果是养老,就应该购买年金型分红险;如果看重身故、疾病等各类保障,建议买对应的保障类产品。
  消费者尤其要切记的是,保险相对流动性很强的银行存款等短期资产,更是一种着眼长期的资产规划。如果希望短期内就获得丰厚回报,建议考虑证券类投资产品。
  分红率可以和储蓄利率相比吗?
  保险和银行储蓄是两码事。银行存款利息的计算是以本金为基础,乘以利率;而保险公司计算分红金额并不是以投保人的已缴纳保费为基础来计算的,要扣掉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开支在该保单上分摊的金额、保险代理人的佣金等各项费用后(保险专业术语叫做&现金价值&),才用来计算分红收益,这使得保险分红的基数有着前期低,后期逐渐增高的特点。并且,在现金分红和保额分红不同的红利领取方式下,分红的计算也是有区别的。
  由于保险产品的特殊性,保监会早已明确规定,在过程中,不能用银行存款来和保险类比。保险公司也大都从规范营销工具使用等各种途径来规范销售过程。尽管如此,仍不排除有个别销售人员在业绩导向下置这些规定不顾,拿银行存款利率和分红率比较,夸大分红回报,误导消费者。对此,消费者要有所警觉,千万不要被优厚的回报所迷惑了。一般来讲,看清楚保险责任,还有责任免除、缴费条件、保险期间这几个关键部分就能基本了解自己购买的保险了。
  接到保险公司的电话回访,应如何应答?
  电话回访制度是保险公司用于维护客户利益、控制销售品质的一种保护性措施。电话回访一般会确认消费者对所购买保险的保险责任、条款是否清晰,询问客户是否了解犹豫期权益,是否了解过犹豫期后退保会有损失,检查销售人员是否存在消费误导的情况,消费者一定要如实回答,才能维护好自己的消费权益,不给个别违规销售人员可乘之机。
  什么时候退保没有损失?
  几乎所有的保险产品都有犹豫期退保条款,一般的保险产品的犹豫期为十天。消费者购买保险后,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的十天内,可以无条件提出解除保险合同,要求全额退还保费。这就给了消费者一个理性思考,仔细考察自己所购保险的时间。根据保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银行保险的犹豫期延长到了15天。如果消费者认为自己误买了银保产品,15天内均可&反悔&,除了支付10元的保单工本费外,没有任何其他损失。
  为什么犹豫期后退保会有损失?
  保险合同是一份契约,一旦成立,合同双方同时受权利和义务的约束。如果投保人选择在保单犹豫期后退保,属于单方面提前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只能退还投保人保单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其中已扣除了提前解约时,投保人需支付保险公司的必要费用(如保单已承担的保险责任相关费用、保单维护运营费等)。保险公司在售出一张保单后,主要成本一般都产生在承保之后的头几年,所以当保险合同订立后,如果投保人中途退保,尤其是在前两三年退保,将会面临较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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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关注排行客户犹豫期退保要求双倍返保费 法院驳回其请求_保险消费_保险案例_新浪财经_新浪网
客户犹豫期退保要求双倍返保费 法院驳回其请求
  热点追踪
  □王悦
  顾先生买了一份分红型保险之后才发现,保险合同上的利息与业务员给他的宣传广告上的不一致。由此,顾先生认为自己受到了欺诈,让保险公司双倍返还他的保险费。
  保险公司同意顾先生退保,但不同意双倍返还保费,于是顾先生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保险合同无效,并要求保险公司赔礼道歉。
  日前,北京丰台法院认定保险合同有效,顾先生认为保险公司存在欺诈,要求赔礼道歉没有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宣传资料与保险合同不符
  今年4月,顾先生看到了一个分红型两全保险的宣传资料,资料上写明:“每月存116元,每两年利息固定给800元”、“生存金领取:66周岁前每两年领取有效保额的8%+年度红利……”、“注:本数据以假定投资收益6%测算,内容仅供参考,详细保险责任及保单权利、义务等以正式保险合同为准!”。落款为某保险公司高级顾问赵某的名字及其手机号。
  4月10日,顾先生在与业务员赵某取得联系后,到保险公司填写了个人寿险投保书,投保了这个分红型两全保险。在投保须知退保说明一栏,保险公司明确写明:“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上的合同设有犹豫期,自投保人、被保险人收到保单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内为犹豫期,在此期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退保,本公司收到退保申请后,在扣除一定工本费后退还已交纳的全部保险费;犹豫期过后,投保人申请退保,本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规定在扣除一定手续费后退还所交保险费或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合同终止。”顾先生在投保书投保人签名及被保险人签名处签字。当日,顾先生交纳了保险费5.13万元。次日,保险公司为顾先生出具了保险单,被保险人、受益人均为顾先生,初始基本保额9万元,保险期间自日至日。
  在保险公司为顾先生提供的服务指南和保险条款中,对于退保、解除合同和“犹豫期”也有着相同的规定。
  当月16日,顾先生在客户回访问卷暨保险单签收回执上签字,回执上写明:“在收到正式保险合同后认真核对并就以下内容予以确认,已认真阅读了公司有关本产品的说明材料;已了解本保险的收益和红利会根据公司每年的经营情况有所不同(分红类产品适用)”。特别提示:在您收到保险单并签收本回执之日起10日内为犹豫期,如在此期间退保,保险公司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全额保费,保险合同终止;如在此期间后退保,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所交保费或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保险合同终止。
  在保险责任“生存保险金”一条写明:被保险人与本合同生效后至66周岁生效对应日之前每满两周年的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该生效对应日有效保险金额的8%给付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66周岁生效对应日起至88周岁对应日期间,在每一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该生效对应日有效保险金额8%给付生存保险金。在释义“利息”一条写明:以“计息当日中国颁布的五年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与“预订利率(2.5%)加计息日前最近一次已公布的分红率之和”两者中之较大者为利息率按年复利计算。
  后来,顾先生研究宣传资料时发现,保险合同上所述的利息与宣传资料中所描述的利息不符。之后,顾先生对宣传资料上的利息提出疑问,要求业务员赵某做出解释。为此,业务员赵某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回复顾先生:资料只作演示说明仅供参考,一切内容以正式合同为准,您已在4月16日收到正式合同,如认为此产品不适合自己,可在收到保单后10日内提出解除合同,保费原数退回。如超过10日再解除合同要承担一定的费用。如对合同有疑问可面谈说明。
  要求双倍退还保费遭拒绝
  4月24日上午,顾先生委托朋友唐先生就此事找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接待了唐先生,唐先生反映说业务员赵某在宣传时有误导,并提出要求双倍退还所交保费,否则3天内起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对事情进行了了解,并于次日给顾先生回了电话,告诉顾先生保单还在犹豫期内,可以退保。但被顾先生拒绝,就说要求双倍退还保费。保险公司没有同意顾先生的要求。
  因此,顾先生认为自己受到了保险公司的欺诈,于是起诉,要求保险公司书面道歉,就其欺诈行为在三家以上媒体上向其公开道歉。并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销售时进行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判令他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顾先生所提供的宣传资料其性质为商业广告。既然是商业广告,则该宣传资料应认定为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也就是说宣传资料上所记载的内容目的在于宣传、推销“分红型两全保险”这一险种,引诱不特定的人投保、签订保险合同,宣传资料上的内容并不是最终的合同内容,并不是双方最终的意思表示。而且,该宣传资料上也已注明,“内容仅供参考,详细保险责任及保单权利、义务等以正式保险合同为准!”,这就更说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是正式的保险合同,而不可能是宣传资料,因此,顾先生要求法院认定宣传资料的内容存在欺诈,要求保险公司书面道歉的请求,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顾先生要求认定保险合同无效的请求,法院认为,不管是在顾先生投保时、签订保险合同时、签收客户回访问卷暨保险单签收回执时、向业务员赵某提出疑问时以及委托唐先生到保险公司反映情况时,保险公司分别多次采取了书面说明、口头提示、手机短信提醒等多种形式,向顾先生说明了其所具有的犹豫期退保等权利,在保险条款中对“利息”这一名词也做了必要的解释,在上述任何时间段,保险单都是在犹豫期内,顾先生均可以要求退保,或对自己不明白的事项要求保险公司做出解释,但顾先生作为一名完全行为能力人,并未行使自己的任何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只能视为其已经自愿接受了保险单及保险条款的内容,同意受到保险合同的约束。且该保险合同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因此,顾先生要求认定其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的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了原告顾先生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赵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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