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货物我国保险监管现状的适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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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对完善我国保险监管的探讨与研究 姓名:曹传碧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金融学 指导教师:张辉
对完善我国保险监管的探讨与研究 摘要 I 限险业是金融业的支柱之一,中国保险业从发展历史来讲并
不长_但也取得了飞速的发展。而保险监管,无论在理论上还是
在实践上都非常年轻和缺乏经验,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监管体
系,但是年轻的保险监管从一开始又不得不面对一个复杂的监管
环境,即一方面我们要面对国内保险市场化程度不高,有效竞争
不足的现实;另一方面,我们还要承受国际经济全球化、金融服
务一体化趋势下,我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不断加快所带来的冲
击和压力。面对复杂的保险监管环境,我国将如何改革和完善现
阶段保险监管体系,就成为目前我国保险监管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I本文旨在探讨这一目前较为紧迫的I'--J题y本文对保险监管的
基本理论、发达国家监管制度以及中国保险监管的现状作了分析,
在借鉴和分析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目前保险监管的不足提出完善
的意见。 本文在结构上分为四章:第一章归纳和总结了保险监管的一
般理论,阐明保险监管的目的、原则、方法和手段;第二章分析
和评价了主要发达国家的保险监管制度;第三章剖析我国目前保
险监管的现状和不足之处;第四章则针对我国目前保险监管的不
足提出切实有效的措施。
关键词:完善保险监管 体系 × J 、,
y RESEARCHIMPRUVEMENT oN OFCHINA’S AND SUPERⅥSIONREGULATIoN ABSTRACT Insuranceis a ofthefinicial surelyvery indus仃y. importantcompon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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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尽快出台《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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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尽快出台《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记者11日从保监会获悉,第十届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联席会议暨保险行业协会公司治理专业委员会2016年年会10日在太原召开,保监会副主席梁涛出席会议并在讲话中指出,保险公司治理监管工作已开展十个年头,要坚持不懈,继续完善规则体系建设,规范和改进监管方式,增强保险公司治理有效性。(中国证券网)
  记者11日从保监会获悉,第十届公司董事会秘书联席会议暨保险行业协会公司治理专业委员会2016年年会10日在太原召开,保监会副主席梁涛出席会议并在讲话中指出,保险公司治理监管工作已开展十个年头,要坚持不懈,继续完善规则体系建设,规范和改进监管方式,增强保险公司治理有效性。梁涛要求,尽快出台《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保险公司章程指引》,从源头对公司治理的制度安排明确要求。
  梁涛指出,2015年保险公司治理及监管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一是制度建设取得成效。启动修订《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确保股权流转有序规范;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股权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建立社会约束机制,提高审核工作的透明度,督促公司自律;起草《保险公司章程指引》,明确董事选任、授权管理和风险处置等公司治理主要风险应对机制;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强化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进一步增强关联交易的透明度。二是科学监管扎实推进。完成首次保险公司治理量化评价,公司治理监管进入量化评级新阶段,引领国际监管规则新趋势;深入做好公司治理报告分析工作,从治理架构、关联交易、薪酬管理、内审内控等方面对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报告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把脉行业治理情况;建设公司治理监管信息系统,搭建公司治理风险模型,提高监管工作效率和水平;结合“两个加强,两个遏制”回头看专项工作,深入开展公司治理现场检查。三是创新治理不断深入。建立并运行保险机构筹建期窗口指导机制,对其股权管理、公司治理结构搭建、公司章程制定及其他需重点关注的治理风险进行窗口指导;支持有条件的保险公司通过上市增强资本实力,出台《关于保险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有关事项的通知》,健全保险公司市场化资本补充机制;深化公司治理理论研究,研究形成《相互保险组织运作及风险管理课题》,并于今年批筹首批相互制保险公司;关注互联发展,对保险的经营规则、信息披露、客户服务等做出了明确规范。
  梁涛强调,保险公司治理改革已经进入了攻坚期和深水期,必须以更深入的思考、更前沿的认识和更有效的手段,扎实推进公司治理监管工作。当前,保险行业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不断提升行业竞争力,保险市场运行总体平稳,稳中有升,稳中有好。2016年前8个月,全国保费收入近2.3万亿元,赔付支出6901亿元,行业总资产达到14.48万亿元,资产规模和抗风险能力显著提升。保险行业不断夯实保险公司治理的基础建设,保险上市公司治理连续多年保持“中国上市公司”较高水平,按行业类比,常年治理指数位居上市公司第一。全系统要深刻认识保险公司治理监管在监管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深刻认识加强公司治理监管符合现阶段我国保险市场对监管适应性的要求,对防范化解我国保险市场风险有很强的针对性,与保险监管体系建设的目标和方向相一致,有助于增强我国在构建现代国际保险监管体系中的话语权。
  梁涛要求,要做好保险公司治理监管规划,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一是加强制度建设,研究修改关于《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建立一整套相对完备的具体实施规则,形成系统性的规则体系;尽快出台《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保险公司章程指引》,从源头对公司治理的制度安排明确要求。二是严格关联交易监管,修订完善《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建立关联交易行为全链条审查问责机制,遏制相关风险。三是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修订《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探索独立董事产生机制、占比、薪酬管理和考核等相关内容改革。四是继续加强现场与非现场监管,确保各项制度落地实施,持续有效运行。
(责任编辑:DF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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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研普华报道:
相关研究报告
  大智慧通讯社近日从某公司内部人士获得《关于促进人身保险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规范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保险异地销售的问题,不过从全文内容来看,保监会正力挺保障性产品,对于放开的异地销售的“网销专属产品”中,并不包括理财型产品。  该征求意见稿显示,保险公司应以总公司名义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实现集中运营和,除本通知有关规定外,不得在保监会批准设立分公司的经营区域以外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机构网站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同时不得超出合作机构经营区域。  不过,虽然保监会决定网销保险也不能异地销售,但却给保障性产品开了“绿灯”--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短期意外险和健康险、定期寿险和终身寿险产品,经保监会审批为“网销专属产品”的,可以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支机构的法人机构经营范围。  保监会还表示,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保险专业代理、兼业代理和经纪等机构设立的网站经营中介业务,也可以通过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其他网站经营直销业务。保险公司应审慎选择合作机构,对其进行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律关系。保险公司通过合作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实现集中收付,合作机构不得代收保费。  此外,按照传统销售方式,保险销售人员是不允许直接返佣给投保人的。但《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和十三条,分别认可了赠险或保险相关服务赠送的行为。  该文件显示,保险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可以通过赠送保险,或与保险直接相关物品和服务等形式开展促销活动。赠送保险的保费、及与保险直接相关的物品和服务的成本,累计不得超过对应保险产品总保费的5%。保险公司不得以现金或以同类方式向投保人返还所交保费。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上述产品,可以在定价所用的附加费用率范围内以保费折扣、赠送保险、提供与保险产品直接相关的物品或服务的形式进行促销,相关成本累计不得超过对应保险产品总保费收入的10%。  有分析人士认为,该征求意见稿的异地销售范围只是放开了保障性产品的,对于目前如火如荼的理财型产品“视而不见”,是出于保监会近期以来的监管思路,要倡导保障性产品的回归。  值得一提的是,据保监会官方微博最新消息,保险会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放在首位,依法合规地开展代理保险业务,进一步提高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销售适应性和管理水平。  从《通知》内容来看,两部门规范银保产品,也在力挺保障性产品,规定了保费收入占比不低于20%的下限。《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应加大力度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保险产品。并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代理销售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年金保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两全保险、财产保险不包括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的保费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代理保险业务总保费收入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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