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ekotex100认证-tex协会认可的阻燃剂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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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阻燃股份有限公司详细介绍
& 浙江阻燃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阻燃纺织产品的民营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位于国家可持续发展示范区和浙江第一镇――绍兴杨汛桥镇,距省城杭州30公里,离萧山国际机场10公里,北临杭甬铁路、杭甬运河和104国道线,东靠104国道南复线入口处,依山傍水,环境优雅,交通便捷。 公司现有占地面积40多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已拥有总资产6亿元。现有员工1000余人,其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109人。公司拥有进口fdy和国产poy纺丝生产线;日本33h、德国巴马格加弹机;香港、意大利等进口纱线染缸、检测、烘干设备;意大利苏尔寿、法国史陶比尔数码提花织机和英国威尔逊普鲁班(proban)阻燃后整理设备及特种涂层定型生产线。已形成了年产4万吨涤纶全牵伸长丝、永久性阻燃丝及各种规格的poy fdy dty、特种丝、复合丝、空变丝,5000吨纱线染整,千万米高档提花窗帘布、沙发布、床上用品、壁画、坐垫等高档装饰面料、耐久性服装面料及阻燃席梦思床垫布,成为纺、染、织和后处理及外贸一体化的工贸型大型企业。 浙江阻燃股份有限公司系中国阻燃学会副主任单位和中国消防协会成员单位,是国内最早、产量最大、科技含量最高、应用范围最广的阻燃纺织面料的国家级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公司已通过国际权威认证机构――万泰认证的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oeko-tex100生态纺织品认证。阻燃产品经权威部门的检测和技术鉴定,各项指标均达到或超过了国家和欧美的标准,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公司一贯遵循“以质量求生存、以科技求发展、向用户提供满意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方针,以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实施名牌战略,创造出了阻燃系列产品,在市场中享有盛誉。日由阻燃集团制定的《阻燃织物》国家标准获得通过,奠定了公司在阻燃织纺织产品领域的领头羊地位。 公司凭借自身的技术优势,开发生产的阻燃面料以其鲜明的特色和清晰的市场定位赢得了国内外市场的认可,在国内市场占有率达到60%以上。其中永久性阻燃面料已广泛应用于电台、电视台、影剧院、宾馆、卡拉ok厅、飞机、车辆、船舶等公共设施和娱乐场所的装饰和装潢。产品经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测试符合国家阻燃gb8624-97标准。耐久性阻燃服装面料,主要用于钢厂、油田、煤矿、电力、铁路、公路、加油站等工作服及部队军服、消防服、警服等,出口美国的儿童睡衣面料等。产品经国家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均符合国家阻燃产品gb5454-97,gb5455-97标准,并通过中国民航faa2500标准和英国bs5852标准阻燃性能测试。而目前最新开发的永久性阻燃无纺布,试制产品一经出口欧美国家,深受客户欢迎。产品质量符合美国、英国的床垫、坐椅类及家具沙发类标准。在国际国内市场上更具竞争力,市场前景更为广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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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态纺织品标准100 (Oeko-Tex Standard
100)是一个标准文件,由国际纺织品生态学研究与检测协会出版,该协会所属的机构见附录1。
  本标准规定了为获得授权粘贴附录3所示的生态纺织品标准100标志的纺织品应达到的通用及特别技术条件。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纺织品、皮革制品以及生产各阶段的产品,包括纺织及非纺织的附件。
  木标准不适用于化学品、助剂和染料。
  3 术语及定义
  3.1 有害物质
  所谓有害物质,在本标准中是指存在于纺织品或附件中并超过最大限量,或者在通常或规定的使用条件下会释放出并超过最大限量,在通常或规定的使用条件下会对人们产生某种影响,根据现有科学知识水平推断,会损害人类健康的物质。
  3.2 Oeko-Tex Standard 100标志
  Oeko-Tex Standard 100标志——“可信任纺织品按照Oeko-Tex Standard
100标准检测有害物质”,是指如果已经履行完通常及特别技术条件的授权手续,在产品中使用本标志已经被指定机构(附录1)或属于国际纺织品生态学研究与检测协会的认证机构
(附录2)授权,为纺织品或附件做标志的活动。
  “可信任纺织品——按照Oeko-Tex Standard
100标准检测有害物质”标志声明如下内容:粘贴本标志的产品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技术条件,并且该产品及其按照本标准进行的规定性检测都在属于国际生态学纺织品研究与检测协会的机构的监控之中。
  “可信任纺织品——按照Oeko-Tex Standard
100标准检测有害物质”标志不是质量标签。本标志仅同纺织品的制成状态有关,而不涉及产品的其他性能,例如使用的适合性、洗涤过程的反应、成衣的生理性能、在建筑物中使用的有关性能、燃烧性能等。
  有害物质对于粘贴了本标志的单个产品的影响,包括运输和贮存期间(和其后的洗涤过程)产生的损坏、促销活动中的拿放污染(如香水沾染)以及不适当的销售展示(如室外陈列
)引起的污染,本标志不做任何声明。
  3.3 制造商
  纺织品和/或纺织品附件的制造商是指制造该产品的公司或其代表公司。
  3.4 销售商
  纺织品和/或纺织品附件的销售商是指以批发或零售方式(百货公司、邮购商等)销售产品的公司。
  3.5 品名
  品名是指制造商或销售商在其标签上给出的产品名称。
  3.6 制品组
  一个制品组基本上是指一个组中几个制品的组合,这些制品可以使用同一个认证证书,例如:
  *以性能明确的基本材料制成,仅存在物理差别的纺织品。
  *仅由经过认可的产品通过物理组合形成的制品。
  *同类的纤维材料(例如由纤维素纤维、PES和CO的混合体、合成纤维)制成,经过后整理的纺织品。
  3.7 产品类
  产品类在本标准中是指一个按照它们的(将来)用途归类的不同制品的组合。在不同的产品类中,经后整理的制品、制品生产各阶段的组件(纤维、纱线、织物)及附件都可获得认证。产品类在产品必须满足的要求和所用的检测方法方面通常有所不同。
  3.7.1 婴儿用品(Ⅰ类产品)
  本标准所指的婴儿用品是指供婴儿及2岁以下儿童使用的、除皮革服装以外的所有制品、基本材料和附件。婴儿服是指指尺码为92(近似值或更小的衣服)。
  3.7.2 直接接触皮肤产品(Ⅱ类产品)
  直接接触皮肤产品是指穿着时其表面的大部分同皮肤直接接触的产品(例如女衬衫、衬衫、内裤等)。
  3.7.3 不直接接触皮肤产品(Ⅲ类产品)
  不直接接触皮肤产品是指穿着时其表面的小部分同皮肤直接接触的产品(例如填充料、内衬等)。
  3.7.4 装饰材料(Ⅳ类产品)
  本标准所指装饰材料是指所有用于装饰的初级产品和附件,如桌布、墙面覆盖物、家具用织物、窗帘、室内装饰织物、地板覆盖物和床垫等。
  3.8 活性化学物整理
  本标准所指活性化学物整理,是指对产品进行化学处理或将化学物混入其中,以增加其附加性能。这种整理使用的特定要求存在于下列应用中。
  抗微生物整理的定义将被重新严格定义为“抗生物活性整理”。
  对已经分别签发的抗生物活性整理和阻燃整理证书,在2003年底前,作为临时性安排继续有效。
  3.8.1 生物活性整理
  本标准所指生物活性整理是指为了消除、阻碍、使无害、防止反应,或对任何有机生物体发挥可控的作用,采用化学或生物手段,用活性化学物质和制剂进行的处理。
  3.8.2 阻燃整理
  本标准所指阻燃整理是指为了降低燃烧能力所进行的处理。
  4 条件
  4.1 产品特别要求
  除了按照Oeko-Tex Standard 100认证所需的通常要求外,产品特别要求由附录5给出,每一组件都必须满足。
  4.2 申请
  申请授权使用Oeko-Tex Standard 100者,必须书写相应的申请表,送达国际纺织品生态学研究与检测协会(Oeko-Tex)的机构或其认证的代理机构
(见附录l和2)。
  4.3 样品材料
  为了检测或为了参照的目的,申请人应提供足够的、有代表性的样品用于认证。申请延长授权时也应照此办理。
  样品材料应有包装说明。
  4.4 承诺声明
  申请人要将承诺声明连同申请表一起签署,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申请书中规定的详细责任。
  *告知本标志授权人有关原材料、技术过程和配方的任何改变的承诺。
  *在使用本标志的授权期满和撤销后,保证不再用本标志粘贴该产品的承诺。
  4.5 检测
  申请入提供的样品材料和在生产场所抽取的参照材料由有关机构检测。检测形式和范围由机构确定并取决于申请人提供的产品的形式和产品相关信息。
  如送检产品有气味,则表明制造方式有错误,这种产品不进行检测,不予授权。
  属于Ⅱ~Ⅳ类产品的单个纺织品组件,或者属于Ⅲ一Ⅳ类产品且重量少于制品总重量的1%的任何组件,不需进行检测。
  4.6 质量控制
  申请人要以向指定机构送交样品相同的方式
(机构据此授权),说明在其公司内采取的措施,以保证授权使用本“可信任纺织品——按照Oeko-Tex Standard
100标准检测有害物质”标志制造和/或销售的所有产品满足Oeko-Tex Standard
100标准的条件。申请人要发布一个遵守EN45014的声明,表明其制造和/或销售的产品满足Oeko-Tex Standard 100标准的条件。
  4.7 质量保征
  申请人要实施一个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以保证制造和/或销售的产品同被检测的样品一致,从而向Oeko-Tex机构担保和证明:取自不同批次或不同颜色的产品,是按照抽样检验的方式同Oeko-Tex
Standard 100系列标准保持一致的。
  在授权证书的有效期内,机构有权对授权产品进行2次随机检测。检测费用由证书持有者承担。如果随机检测发现偏离限定值,则用不同的样品进行一次附加检测,检测费用同样由证书持有者承担。如果仍发现偏差,检测机构将立即撤销使用Oek-Tex标志的授权。对现有的广告材料、展示材料、标签等的使用,限制在证书撤销之时起的2个月内。
  4.8 遵守
  制造或销售Oekc-Tex标志商品的申请人,必须单独声明对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符合Oeko-Tex Standard
100标准中有害物质的限量负完全责任。
  知晓申请人的质量保证体系的可靠性对于获准使用Oeko-TexStandardl00标志是必须的。
  申请人要对确保授权产品的质量负责。申请人可以向制造商、供应商和进口商转移部分质量保证。如果这样做,这种质量保证体系的有效性应再次告知检测机构。
  本遵守声明要填写在Oek-Tex协会提供的遵守声明表上。
  5 标志
  5.1 授权的批准
  如果满足本标准的所有条件,经检测不能证明存在任何偏离申请人提供的细节,并且检测结果不超过所给的限制值,则应签发证书,授权申请人可在有效期内对其产品粘贴Oek-Tex
Standard 100标志。
  如遇限制值和/或检验规则改变,相关的授权产品在这种转变期间继续有效直到授权期满日为止。一旦期满,必须按照现行条件履行延期手续。
  5.2 授权的限制
  粘贴Oek- Tex Standard
100标志的最长授权期限为1年。在授权证书的有效期内,批准授权证书时的检测标准和相关限制值均为有效。&
经申请人要求,授权证书的起始时间可从检测报告的日期起最多顺延3个月。
  在Oeko-Tex Standard
100的授权期满后,证书持有者有权请求延长授权1年。机构对第一、第二、第四和第五次等的延长确定一个简短的检测程序。
  一旦申请表中所列的条件不再正确,粘贴Oek-Tex Standard 100标志的授权即行期满。机构未被告知变更的情况且不能证明是否仍能满足Oek-Tex
Standard 100标准的要求,即属于这种情况。
  5.3 授权的撤销
  如果通过产品控制、市场控制或其他方法确定:申请人给出的细节不正确或不再正确,或者所使用技术和/或制造条件的改变未及时报告,则使用本标志的授权将被撤销。
  如果标志同本标准所规定的条件不一致,授权也将被撤销。
  在授权被撤销后。如果产品继续使用末授权的标志,则国际纺织品生态学研究与检测协会经第二次警告后,有权以适当的方式公布撤销。
  5.4 标志形式
  授权被批准后,申请人有权向其产品粘贴1个或多个附录3所示的Oek-Tex Standard 100标志。
  必须声明证书编号和检测机构,并同相应的证书一致。
  使用其他任何形式的描述都是不允许的。
  设计标志时,必须使用下列颜色;
  绿色=RAL 6010草绿
    =HKS 64
    =Pantone(潘通色卡):362C
  黄色=RAL1016硫化
    =HKS 5
    =Pantone:116C
  每次使用本标志,都必须明确指出是哪种产品。本标志可以出现于集锦、目录等中。
  由于特别的原因,如果标签只能有两种颜色,经检测机构另外授权,可以重新制作双色标签。
  在特殊语言中,如果 在印刷或书写中不使用,允许使用诸如:“Oek-Tex”或者“&Oek-Tex”代替“ ek-Tex”和“& ek-Tex
Standard 100”。
  标志可以由证书持有人自己制作,但必须向发证机构出示以获得其批准。如果从Oek-Tex授权的广告代理商那里直接定购粘贴标签,则不必经过批准。进一步的信息可从指定机构那里获取。
Oek-Tex机构
  属于国际纺织品生态学研究与检测协会(Oek-Tex)的机构(略)。
Oek-Tex的关联成员
  下列机构为国际纺织品生态学研究与检测协会(Oek-Tex)的关联成员(成员略)。
  Oek-Tex的证书代理机构
  授权证书可以由任一Oek-Tex所属的机构或下列任一证书代理机构签发(机构略)。
  秘书处
  国际纺织品生态学研究与检测协会(Oek-Tex)的秘书处的联系地址如下(地址略)。
  其他代表处
  其他代表处坐落于:
  斯洛伐克
  以上地址可以向秘书处索取。
Oek-Tex标志
  标志制作可以由国家推荐,尤其在斯堪的纳维亚国家。其他国家,标志制作由申请人自己负责。下列是可用的标志示例。
  单语种标志:
  单语种标志可以使用数种语言。
  多语种标志:
  制作多语种标志,可以使用数种语言的组合,在任何情况下,德语“Schadstoffgepr&fte
Textilien”必须出现。
样品材料的包装说明
  为了保护样品并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和重现,检测样品的包装应满足特别的要求。
  每个样品必须用高拉伸强度聚乙烯薄膜或聚乙烯袋包装,以免在运输过程中遭受污染。
  如有可能,上述包装应进行二次包装并用胶带密封。
  不允许仅用纸板和/或纸包装。
限量值及色牢度
直接接触皮肤
不直接接触皮肤
甲醛[mg/kg]②
可提取重金属[mg/kg]
低于检测限值⑦
可提取重金属[mg/kg]
杀虫剂[mg/kg]
总量(包括PCP/TeCP)
含氯酚[mg/kg]
五氯苯酚(PCP)
2,3,5,6四氯酚(TeCP)
邻苯基苯酚(OPP)
PVC增塑剂(邻苯二甲酸酯)[%]
DINP,DNOP,DEHP,DIDP,BBP,DBP总量
有机锡化合物[mg/kg]
三丁基锡(TBT)
二丁基锡(DBT)
可分解芳基胺染料
致癌物染料
有机氯载体[mg/kg]
PBB,TRIS,TEPA
色牢度(沾色) eq \o\ac(○,11)11
耐水色牢度
耐酸汗液色牢度
耐碱性汗液色牢度
耐干摩擦色牢度 eq \o\ac(○,12)12
耐唾液和汗液色牢度
挥发性物质释放[mg/m3]
乙烯基环已烷
4-苯基环已烷
挥发性有机物
气味的测定
无异常气味&#9325;
SNV195651 eq \o\ac(○,13)13
  ①在下一步的处理工艺中必须要经过湿处理的产品,pH值可以在4.0~10.5之间;产品分类为Ⅳ的皮革产品,涂层或层压(复合)产品,其pH值允许在3.5~9.0之间。
  ②mg/kg=10-6。
  ③日本《家用织物含有害物质控制法令第112号》。
  ④n.d.相当于按照日本法规112测试方法低于20 mg/kg的吸光度值。
  ⑤仅适用于天然材料(包括木质材料)及金属附件。
  ⑥对无机材料制成的附件无要求。
  ⑦限量:铬(VI)0.5 mg/kg,芳基胺20 mg/kg,过敏染料0.006%。
  ⑧包含欧洲经济联盟指令94/27/EC的要求。
  ⑨仅适用于天然材料。
  ⑩Oek-Tex Standard 100允许的整理除外。
  ○11对洗涤褪色型产品无要求。
  ○12对颜料、还原或硫化染料,其最低的耐干摩擦色牢度允许为3级。
  ○13适用于纺织地毯、床垫以及发泡或有大面积涂层的非穿着用物品。
  ○14无发霉、高沸点石油馏分、芳香烃或香水的气味。
具体物质汇总
英文名称(中文名称)
2,4,5-T(2,4,5涕)
2,4-D(2,4滴)
Azinophosmethyl(谷硫磷)
Azinophosethyl(乙基谷赛昂)
Aldrine(艾氏剂、氯甲桥萘)
Bromophos-ethyl(乙基溴硫磷)
Captafol(敌菌丹)
Carbaryl(甲氨甲酸萘酯)
Chlordane(氯丹)
Chlordimeform(氯苯甲脒,氯二甲脒)
Chlorfenvinphos(毒虫畏)
Coumaphos(香豆磷、蝇毒磷、库司福马)
Cyfluthrin(氟氯氰菊酯、百树菊酯)
Cyhalothrin(RS—氟氯氰菊酯)
Cypermethrin(氯氰菊酯、腈二氯苯醚菊酯)
Deltamethrin(溴氰菊酯)
DDD(二羟二萘基二硫醚)
DDE(滴滴意)
DDT(滴滴涕,双对氯苯基三氯乙烷)
Diazinon(二唪磷、敌匹硫磷、二嗪农)
Dichlorprop(2,4—滴丙酸)
Dicrotophos(百治磷)
Dieldrine(狄氏剂)
Dimethoate(乐果)
Dinosebandsalts(地乐酚、二硝基酚、2-(1-甲基正丙基)-4,6-二硝基苯酚及其盐类盐类)
Endosulfan,а-(硫丹,а-)
Endosulfan,β-(硫丹,β-)
Endrine(异狄氏剂)
Esfenvalerate(氰戊菊酯)
Fenvalerate(杀灭菊酯)
Heptachlor(七氯)
Heptachloroepoxide(七氯环氧化物)
Hexachlorobenzene(六氯苯)
Hexachlorcyclonhexane,а-(六氯化苯,а-;六六六)
Hexachlorcyclonhexane,β-(六氯化苯,β-)
Hexachlorcyclonhexane,δ-(六氯化苯,δ-)
Lindane(林丹,高丙体六六六)
Malathion(马拉硫酸)
53-19-O,72-54-8
50-29-3,789-02-6
MCPA(2-甲-4-氯苯氧乙酸)
MCPB(2-甲-4-氯苯氧丁酸)
Mecoprop(2-甲-4-氯苯氧丙酸)
Metamidophos(甲胺酸)
Methoxychlor(甲氧滴滴涕)
Mirex(全氯五环癸烷,灭蚁灵)
Toxaphene(毒杀芬,八氯莰烯)
Trifuralin(氟乐灵)
  邻苯二甲酸酯
英文名称(中文名称)
Di-iso-nonylphtalate DINP(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
Di-n-octylphtalate DNOP(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
Di(2-ethylhexyl)-phtalate DEHP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已酯)]
Diisodecylphtalate DIDP(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
Butylbenzylphtalate BBP(邻苯二甲酸丁基苄基酯)
Dibutylphtalate DPB(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还原条件下染料中不允许分离出的芳基胺类
  英文名称(中文名称)
MAK 第Ⅲ类第1组
4-Aminobipheny(4-氨基联苯)
Benzidine(联苯胺)
4-Chloro-o-toluidine(4-氯-邻甲基苯胺
2-Naphthylamine(2-萘胺)
MAK第Ⅲ类第2组
0-Aminoazotoluene(邻氨基偶氮甲苯)
2-Amino-4-nitrotoluene(2氨基-4-硝基甲苯)
p-Chloroaniline(对氯苯胺)
2,4-Diaminoanisole(2,4-二氨基苯甲醚)
4,4/-Diaminobiphenymethane(4,4/-二氨基二苯甲烷)
3,3/-Dichlorobenzidine(3,3/-二氯联苯胺)
3,3/-Dimethoxybenzidine(3,3/-二甲氧基联苯胺)
3,3/- Dimethylbenzidine(3,3/-二甲基联苯胺)
3,3/-Dimethyl-4,4/-diaminobiphenylmthane
(3,3/-二甲基-4,4/-二氨基二苯甲烷)
p-Cresidine(邻甲酚定)
4,4/-Methylene-bis-(2-chloroaniline)
[4,4/-亚甲基-二-(2-氯苯胺)]
4,4/-Oxydianiline(4,4/-二氨基二苯醚)
4,4/-Thiodianiline(4,4/-二氨基二苯硫醚)
o-Toluidine(邻甲苯胺)
2,4-Toluylendiamine(2,4-二胺基甲胺)
2,4,5-Trimethylaniline(2,4,5-三甲基苯胺)
σ-Anisidine(邻甲氧基苯胺)
2,4- xylidine(2,4-二甲基苯胺)
2,6-xylidine(2,6-二甲基苯胺)
  致癌染料分类
英文名称(中文名称)
C.I.Acid Red 26(C.I.酸性红26)
C.I.Basic Red 9(C.I.碱性红9)
C.I.Direct Black 38(C.I.直接黑38)
C.I.Direct Blue 6(C.I.直接蓝6)
C.I.Direct Red 28(C.I.直接红28)
C.I. Disperse Blue 1(C.I.分散蓝1)
C.I.Disperse Yellow 3(C.I.分散黄3)
C.I.结构号
C.I.3-37-7
  过敏染料
英文名称(中文名称)
C.I.Disperse Blue1(分散蓝1)
C.I.Disperse Blue3(分散蓝3)
C.I.Disperse Blue7(分散蓝7)
C.I.Disperse Blue26(分散蓝26)
C.I.Disperse Blue35(分散蓝35)
C.I.Disperse Blue102(分散蓝102)
C.I.Disperse Orange1(分散橙1)
C.I.Disperse Orange3(分散橙3)
C.I.Disperse Red1(分散红1)
C.I.Disperse Red11(分散红11)
C.I.Disperse Red17(分散红17)
C.I.Disperse Yellow1(分散黄1)
C.I.Disperse Yellow1(分散黄1)
C.I.Disperse Yellow 3(分散黄3)
C.I.Disperse Yellow9(分散黄9)
C.I.Disperse Yellow39(分散黄39)
C.I.Disperse Yellow49(分散黄49)
C.I.索引号
  含氯载体有机
  英文名称(中文名称)
Dichlorohenzenes
Trichlorobenzenes
Tetrachlorobenzenes
Pentachlorobenzenes
Hexachlorobenzene
Chlorotoluenes
Dichlorotoluenes
Trichlorotoluenes
Tetrachlorotoluenes
Pentachlorotoluene
  禁止使用阻燃剂
英文名称(中文名称)
Polybrominatedbiphenyles(多溴联苯)
Tri-(2,3-dibrornopropyl)-phcsphate[三-(2.3-二溴丙基)-磷酸酯]
Tris-(aziridinyl)-phosphinoxide[三-(氮环丙基)膦化氧]
126-72-7 TRIS
  (日)[以文件号C(通报]
  文本与欧洲环保局相关
  欧共体委员会关于制定欧共体纺织产品生态标签规范并修订/EC的决议
  欧洲共同体委员会(以下简称欧共体),
  根据建立欧共体条约,
  根据欧洲议会和欧共体委员会日关于欧共体修订版生态标签授予计划的(EC)号条例,特别是其中的第四款和第六款第一条,
  (1)(EC) 号条例规定,授予在关键性环境保护领域做出重大贡献的产品欧共体“生态标签”。
  (2)(EC)号条例规定,欧共体将依据产品类别制定具体的生态标签的规范。
  (3) 在每类产品有效期结束之前的适当时间内,也应及时提供对生态标签规范及与规范有关的坪估与鉴定要求所做的总站,对规范的延续、取消或修订等问题提出建议。
应当对委员见会日/EC号关于制定欧共体纺织产品生态标签规范进行修订,以反映市场的发展。同时,应对/EC号委员会决议延长欧共体/EC号决议的有&
效期作修改。
  (5) 应颁布制定本类产品具体生态规范的新的委员会决议,有效期为5年。
根据本决议制定的新规范和根据/EC号决议制定的规范,应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同时有效。以便使已被授子或已经申请生态标签的公司,在本决议实施之前,有足够的时间使那些产品满足新规范。
  (7) 本决议的措施是在“欧洲联盟标签委员会”起草的规范草案的基础上提出的,该委员会系根据(EC)号决议第十三款建立。
  (8) 本决议提出的措施与(EC)号决议第十七款委员会的意见相一致。
  已经正式通过了本决议:
  按(EC) 号决议授予“生态标签”的纺织产品必须是第二款中定义的“纺织产品”,并满足本决议附件中规定的生态规范。
  产品分类中的“纺织产品”包括:
  纺织服装服饰:以重量计算至少含有90%的纺织纤维的服装服饰(如手帕、围巾、包、购物包、帆布背包和背带等)。
  家用纺织品:以重量计算至少含有90%的纺织纤维的室内使用的纺织产品,不包括墙布和地毯。
  纤维、纱线和织物:用于服装、服饰及家用纺织品。
  在计算“纺织服装和服饰”及“家用纺织品”的纺织纤维百分率时,不考虑羽绒、羽毛、薄膜和涂层的重量。
  为管理上的考虑,赋予产品分类中的纺织产品以代码“016”。
  /EC号决议第三款变更如下:
  “产品分类定义和具体生态规范的有效期至日”。
  本决议实施自日起至日止。
  对于日前已获得生态标签的纺织产品的制造商,可继续使用其生态标签至日。
  对于日前已经申请生态标签的纺织产品的制造商,可在/EC决议的期限内授予其生态标签至日。
  自日起,纺织产品新的授予申请应满足本决议的规范。
  将决议通知欧共体各成员国。
  日& 布鲁塞尔
  Margot WALLSTROM
  共同体成员
  规范的目的
  这些规范的执行旨在减少整个纺织生产链(包括纤维生产、纺纱、织造、漂白、染色和整理)中关键加工工序对水环境的污染。
  本套规范设置的水平,可以促进具有较低环境影响的纺织产品的生态认证。
  评估与检定
  每一个规范中都规定了专用的评估与检定要求。
  要求申请者提交的材料,如证明产品满足规范要求的声明、文件、分析试验报告或其他证据,应是申请者和/或他们的供应商提交的原始文件。
  适当的场合,认证机构评估申请者可以用认证机构接受的、每一规范规定的测定方法之外的其他方法进行。
  进、出口中涉及的考核单位是,标准条件[相对湿度(RH)65%±2%和温度20℃±2℃;由“ISO
139纺织品——调湿和试验用标准大气”规定]下的1kg纺织产品。
  适当的场合,认证机构可以索求支持文件,进行独立查证。
  在评定应用和监控规定的符合性时,建议认证机构考虑已经认证过的EMAS或ISO
14001等环境管理体系的实施情况(注:不要求实施这种管理体系)。
  这套规范分为三类,内容分别覆盖纺织纤维、加工过程及化学药剂和产品用途的适应性。
  纺织纤维
  本部分中设置了聚丙烯腈系纤绯、棉和其他天然纤维素种子纤维、弹性纤维、亚麻和其他韧皮纤维、含脂羊毛及其他角蛋白纤维、再生纤维素纤维、聚酰胺纤维、聚酯纤维、聚丙烯纤维的专项规范。除矿物纤维、玻璃纤维、金属纤维,碳纤维和其他无机纤维外,没有设置专项规范的其他纤维也属于纺织纤维的范畴。
  如果某类纤维的含量低于产品中纤维总重量的5%,不需要执行此纤维的专项规范。回用纤维也不需要执行此纤维专项的规范,但如果某类回用纤维的含量占产品中所有纤维总重量的85%及以上,则必须执行相应的纤维规范,或者回用纤维回用前的纤维规范(循环起始点)。本文中的回用纤维仅指纺织品和服装加工中切下的纤维或由先前的消费者废弃的
(纺织品或别的制品中的)纤维。
  评估与检定:申请者应当提供纺织产品成分的具体信息。
  1.聚丙烯腈系纤维
  (a)纤维生产厂出厂纤维中残余丙烯腈的含量应低于1.5mg/kg。
  评估与检定:申请者提交的检测报告应采用开水抽取、毛细管气-液色谱定量测量的方法。
  (b)每生产lkg纤维,从聚合至纺丝溶液制备期间,年均向大气排放的丙烯腈的量应不超过1g。
  评估与检定:申请者需提供有关文件和/或测试报告以证明产品符合本规范,并提出声明。
  2.棉及其他天然纤维素种子纤维(包括木棉)
  棉及其他天然纤维素种子纤维(以下简称为棉)中,下列每一种杀虫剂的含量都不得超过0.05mg/kg(允许用敏感性试验方法):艾氏剂、敌菌丹、氯丹、DDT、狄氏剂、异狄氏剂、七氯、六氯苯、α-六六六(六氯化苯)(总异构体)、2,4,5-三氯苯氧基乙酸、乙酯朱螨醇、地乐酚(二硝基苯酚)、久效磷、五氯苯酚、毒杀芬、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磷胺。
  如果50%以上的棉纤维成分是有机生长棉或转基因棉,也就是说,由一个独立的机构认定,棉纤维以符合日委员会关于农产品有机种植和农副产品描述的法令(ECC)2092/91号中要求的生产和检验办法生产,此规范不适用。
  如果能够出具文件性证据,确认最终产品所用的棉纤维中至少75%由农民种植,并且出具这些农民没有对农田、棉株或棉花本身施用上面所列物质的声明,此规范不适用。
  如果是100%有机生长棉,也就是说,由一个独立的机构认定,棉花以符合日委员会法令(ECC)2092/91号中要求的生产和检验办法生产,申请者可以在生态标签一侧标注“生态棉”。
  申请者需提交有机鉴别的证据,或者农民没有使用上述所列物质的文件证据,或者使用下述试验方法的试验报告:USEPA
8081A[有机氯杀虫剂,使用超声波或索格利特萃取器萃取,采用非极性溶剂(异辛烷或正已烷)],8151A(氯化除草剂,使用甲醇),8141A(有机磷化合物),或8270C(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3.弹性纤维
  (a) 不能使用有机锡化合物。
  评估与检定:申请者需提交没有使用有机锡化合物的声明。
  (b)每生产1kg纤维,聚合和纺丝中,排放至空气中的芳族二异氰酸酯的年均排放量不超过5mg。
  评估与检定:申请者需提交详细的文件,和/或能证明满足本规范要求的试验报告以及符合本现规范的声明。
  4.亚麻及其他韧皮纤维(包括大麻、黄麻和苎麻)
  亚麻及其他韧皮纤维不能由沤麻生产,除非对沤麻废水进行处理,并将大麻沤麻废水的COD和TOC降低75%以上,亚麻及其他韧皮纤维降低95%以上。
  评估与检定:如果使用沤麻生产纤维,申请者需提交使用ISO 6060(COD)的试验报告,证明满足本规范的要求。
  5.含脂羊毛及其他角蛋白纤维(包括绵羊毛、骆驼毛、羊驼毛和山羊毛)
  (a)以下物质的总含量应不超过0.5mg/kg:γ-六六六、α-六六六号、β-六六六、δ-六六六、狄氏剂 、异狄氏剂、p,p/-DDT、p,p/-DDD。
  (b)以下物质的总含量应不超过2 mg/kg:二嗪农、烯虫磷、毒虫畏(杀螟威)、除线磷、毒死蝉、皮蝇硫磷。
  (c)以下物质的总含量不超过0.5mg/kg:氯氰菊酯、溴氰菊脂、杀灭菊脂、(RS)氟氯氰菊酯、氟氯苯菊酯。
  (d)以下物质总含量不超过2 mg/kg:氟脲杀、杀虫隆。
  如有文件证明75%以上的含脂原毛及其他解蛋白纤维由农民生产,并且这些农民声明上面所列的物质没有对农田和动物上施用,这些要求[详见(a)、(b)、(c)和(d),分别实施]可以不实施。
  评估与检定:对于(a)、(b)、(c)和(d),申请者需提交上述文件证明或使用IWTO测试方法草案 59的测试报告。
  (e)向下水道排放污水时,含脂原毛的COD排放量应不超过60g/kg。同时,应对污水离线处理,将COD含量至少降低75%(年平均值)。
  对于在线处理和排放到地表水中的污水,含脂原毛的COD排放量应不超过5g/kg,污水的pH值应在6~9之间(除非接受水的pH值超出了这个范围),水温应低于40℃(除非接受水的温度超过此值)。
  评估与检定:申请者应提交有关的数据以及按ISO 6060试验方法的试验报告。
  6.再生纤维素纤维(包括粘胶纤维、莱奥赛尔纤维、二醋酯纤维、铜氨纤维、三醋酯纤维)
  (a) 纤维的AOX排放水平应不超过250mg/kg。
  评估与检定:申请者需提交以ISO 试验方法的试验报告(受控燃烧和微库仑计)。
对于粘胶纤维,纤维生产中向空气中排放的硫化物中的硫含量,以年平均值表示,每生产1g长丝不超过120g,每生产1g短纤维不超过30g。当在一固定场所生产两种纤维时,排放量不应超过相应的重量加权平均值。
  评估与检定:申请者需提交详细的文件,和/或能证明满足本规范要求的试验报告以及符合本规范的声明。
  (c) 对于粘胶纤维,生产场所排放到水中的锌,以年平均值表示,应不超过0.3g/kg。
  评估与检定:申请者需提交详细的文件,和/或能证明满足本规范要求的试验报告以及符合本规范的声明。
  (d) 对于铜氨纤维,排离生产场所的废水中的铜的含量,以年平均值表示,应不超过0.1mg/kg。
  评估与检定:申请者需提交详细的文件,和/或能证明满足本规范要求的试验报告以及符合本规范的声明。
  7.聚酰胺纤维
  在单体生产过程中,排放至大气中的N2O,以年平均值表示,聚酰胺6纤维应不超过6g/kg,聚酰胺66纤维应不超过50g/kg。
  评估与检定:申请者需提交详细的文件,和/或能证明符合本规范的试验报告以及符合本规范的声明。
  8.聚酯纤维
  (a) 聚酯纤维中锑的含量应不超过260 mg/kg。如不含锑,申请者可在生态标签一侧注明“无锑”(或类似字样)。
  评估与检定:申请者或者提交没有使用锑的声明,或者提交一份用原子吸收光谱仪对湿处理之前的原料纤维直接测定的试验报告。
  (b) 聚酯纤维的聚合过程中,VOCS的年平均排放量应不超过涤纶树脂生产量1.2
g/kg(VOCS是指在293.15K下具有0.01kPa或更高的蒸汽压,或者在特殊使用条件下具有相应的挥发性的任意有机化合物)。
  评估与检定:申请者需提交详细的文件,和/或能证明满足本规范要求的试验报告以及符合本规范的声明。
  9.聚丙烯纤维
  不可使用铅基着色剂。
  评估与检定:申请者提交没有使用铅着色剂的声明,加工过程和化学药剂
  本部分的规范用于产品生产过程的所有阶段,包括纤维生产。回用纤维中可能含有某些在纤维以前的生命循环中应用的、本规范中不包括的染料或其他物质,本规范也适用于这种情况。
  10.纤维和纱线用助剂和整理剂
  (a)上浆:至少95%的纱线上浆物(以干重计)应可充分生物降解,或者在废水处理工厂中可去除,否则废水应重新处理。
  评估与检定:在本文中,“可被充分生物降解或可去除”是指:
  ——使用方法OECD 301A、OECD 301E、ISO 7827、OECD 302A、ISO 9887、OECD 302B或ISO
9888之一进行试验时,28天内至少70%发生降解。
  ——或者,使用方法OECD 301B、ISO 9439、OECD 301C、OECD 302C、OECD 301D、ISO 10707、OECD
301F、ISO 9408、ISO 10708或ISO 14953之一进行试验时,28天内至少60%发生降解。
  ——或者,使用方法OECD 303,或者ISO 11733试验时,28天内至少80%发生降解。
  ——或者,对于那些尚无试验方法的物质,具有可生物降解或可去除的相同水平的证据。
  申请者需提交适当的文件,有效期内的证单(sheets),试验报告和/或声明,说明所用的试验方法和试验结果,证明所制备的上浆物符合本规范。
  (b)纺纱溶解添加剂,纺纱添加剂和前纺制备剂(包括梳棉油、纺纱加工药剂和润滑剂):组成物中至少90%(以干重计)应可充分生物降解,或者在废水处理工厂中可去除。
  本要求不适用于后纺准备剂(纺纱润滑剂、调湿剂)、络筒油、整经和加捻油、蜡、针织油、硅油和无机物质。
  评估与检定:“可被充分生物降解或可去除”的定义同(a)部分。申请者需提交适当的文件、有效期限内的证单(sheets)、试验报告和/或声明,注明所用试验方法和试验结果,证明所有添加剂和制备都符合本规范。
  (c)产品的矿物油成分中多环芳香族碳水化合物(PAH)的含量,按重量应小于1.0%。
  评估与检定:申请者需提交适当文件、有效期内的证单、产品说明书、说明多环芳香族碳水化合物的含量,或含有矿物油的产品中没有使用多环芳香族碳水化合物。
  11.杀虫剂或生物制品
  (a)在产品和半成品的运输或储存中不应使用氯酚(包括其盐或酯)、多氯联苯(PCB)和有机锡化合物。
  评估与检定:申请者需提交在纱线、织物和最终产品中没有使用这些物质或化合物的声明。这些声明按下述试验方法和极限值(threshold)验证:适当萃取,用醋酸酐衍生,使用带电子捕获检测器的毛细管气-液色谱仪测定,限值0.05mg/kg。
  (b)不应在产品中使用杀虫剂或生物制品,否则在使用阶段会产生活性。
  评估与检定:申请者需提交没有使用的声明。
  12.剥色或脱色
  在剥色或脱色中,不应使用重金属的盐(离子除外)或甲醛。
  评估与检定:申请者需提交没有使用的声明。
  13.增重整理
  在纱线或织物的增重整理中,不应使用金属铈的化合物。
  评估与检定:申请者需提交没有使用的声明。
  14.化学助剂
  不能使用APEOS、LAS、DTDMAC、DSDMAC、DHTDMAC、EDTA和DTPA,在配制品或配方中也不能部分使用。
  评估与检定:申请者需提交没有使用的声明。
  15.洗涤剂、织物柔软剂和整合剂
  在每一个湿处理场所,以重量汁,所用洗涤剂的至少95%,织物柔软剂的至少95%,整合剂的至少95%,应可充分生物降解,或者在废水处理工厂中可去除。
  评估与检定:“可充分生物降解或者在废水处理工厂中可去除”的定义同纤维、纱线用助剂和整理剂的相关规范。申请者需提交适当的文件、有校期内的证单、试验报告和/或声明,注明所使用的试验方法和试验结果,证明所用的洗涤剂、织物柔软剂和鳌合剂符合规范。
  16.漂白剂
  总体上,漂白中AOX的排放量应低于40mg/kg氯。下述情形下AOX的排放水平应低于100mg/kg氯;
  ——亚麻和其他韧皮纤维。
  ——棉,聚合度在1800以下,用于白色的最终产品。
  本要求不适于再生纤维素纤维的生产。
  申请者应或者提交没有使用含氯漂白剂的声明,或者提交使用试验方法ISO 9562或prEN 1485的试验报告。
  17.染料中杂质
  所用染料中离子性杂质的含量应不超过下列限值:Ag l00mg/kg;As& 50mg/kg;Ba
lOOmg/kg;Cd& 20mg/kg;CO 500ppnl;Cr 100mg/kg;Cu 250mg/kg;Fe 2500mg/kg;Hg
4mg/kg;Mn 1000mg/kg;Ni 200mg/kg;Pb lOOmg/kg;Se 20mg/kg;Sb 50mg/kg;Sn 250mg/kg;Zn
1500mg/kg。
  评定中,只考虑杂质,不考虑作为染料分子组成部分的金属(例如,金属络合染料、某些反应性染料等的金属组分)。
  申请者需提交符合的声明。
  18.颜料中的杂质
  颜料中所用的离子性杂质不应超过下列限值:As 50mg/kg;Ba l00mg/kg;Cd
50mg/kg;Crl00mg/kg;Hg 25mg/kg;Pb 100 mg/kg;Se 100 mg/kg;Sb 250 mg/kg;Zn 1000
  申请者需提交符合的声明。
  19.铬媒染色
  不允许进行铬媒染色。
  申请者需提交没有使用铬媒染色的声明。
  20.金属络合染料
  如果使用了铜基、铬基或镍基金属络合染料;
  (a) 对于纤维素纤维染色加工,如果染色配方中含有金属络合染料,每一种所用的金属络合染料,只允许有低于加入染料的20%排放到废水中(无论在线或离线)。
  对于其他纤维的染色加工,如果染色配方中含有金属络合染料,每一种所用的金属络合染料,只允许有低于加入染料的7%排放到废水中(无论在线或离线)。
  申请者或者提交没有使用铜基、铬基或镍基金属络合染料的声明,或者提交文件和使用下述方法试验的试验报告:铜基和镍基染料,ISO 8288;铬基染料,ISO
9174或prEN 1233。
  (b)处理后排放到水中的金属不能超过:Cu 75mg/kg(纤维、纱线或织物);Cr 50mg/kg;Ni 75mg/kg。
  申请者或者提交没有使用的声明,或者提交文件和使用下述试验方法的报告:铜基和镍基染料ISO 8288;铬基染料ISO 9147或prEN 1233。
  21、偶氨染料
  不能使用可裂解出下列芳香胺的偶氮染料。
4-氨基联大苯
4-氯-邻甲基苯胺
邻氨基偶氮甲苯
2-氨基-4-硝基甲苯
2,4-二氨基苯甲醚
4,4/-二氨基二苯甲烷
3,3/-二氯联苯胺
3,3/-二甲氧基联苯胺
3,3/-二甲基联苯胺
3,3/-二甲基-4,4/-二氨基二苯甲烷
4,4/-亚甲基-二-(2- 氯苯胺)
4,4/-二氨基二苯醚
4,4/-二氨基二苯硫醚
2,4-二氨基甲苯
2,4,5-三甲基苯胺
4-氨基偶氮苯
邻甲氧基苯胺
  评估与检定:申请者需提交没有使用这些染料的声明,这些声明可使用下述试验方法和极限值查证:德国方法B-82-02,或法国方法XP G08-014,限值30
mg/kg。(注:存在4-氨基偶氮苯时,可能会出现虚假的正值,建议进行确认。)
  22.对生殖具有致癌性、诱变性和毒性的染料
  (a)下列染料不能使用(C.I.是染料索引结构编号,下同):
  C.I.碱性红9
  C.I.分散蓝1
  C.I.酸性红26
  C.I.碱性紫14
  C.I.分散橙11
  C.I.直接黑38
  C.I.直接蓝6
  C.I.直接红28
  C.I.直接黄3
  评估与检定:申请者需提交没有使用这些染料的声明。
  (b)不允许使用内含0.1%(以重量计)以上的被禁物质或应用时因具有下列风险(或其组合)而可能被禁的物质的染料或染料配制品:
  R40(致癌性的有限证据)
  R45(可能致癌)
  R46(可能造成遗传基因的破坏)
  R49(可能由吸入致癌)
  R60(可能降低生育)
  R61(可能对胎儿造成伤害)
  R62(可能具有降低生育的风险)
  R63(可能具有对胎儿造成伤害的风险)
  R68(可能具有不可逆转效应的风险)
  如同日的委员会指令67/548/EEC中就法律、法规和行政条例及其修正案中涉及的危险物质分类、包装和标志的内容。
  评估与检定:申请者需提交没有使用这些染料的声明。
  23.潜在的致敏染料
  下列染料只有在染色纤维、纱线和织物的汗渍色牢度(酸汗和碱汗)至少为4.0级时才能使用:
C.I.分散蓝3
C.I.分散蓝7
C.I.分散蓝26
C.I.分散蓝35
C.I.分散蓝102
C.I.分散蓝106
C.I.分散蓝124
C.I.分散橙1
C.I.分散橙3
C.I.分散橙37
C.I.分散橙76
(过去的编号为橙37)
C.I.分散红1
C.I.分散红11
C.I.分散红17
C.I.分散黄1
C.I.分散黄9
C.I.分散黄39
C.I.分散黄49
C.I.61 505
C.I.62 500
C.I.63 305
C.I.11 080
C.I.11 005
C.I.11 110
C.I.62 015
C.I.11 210
C.I.10 345
C.I.10 375
  评估与检定:申请者需提交一份没有使用这些染料的声明,或者提交使用下述色牢度试验方法的试验报告:ISO 105-E04(酸汗和碱汗,与多纤维贴衬织物对比)。
  24.用于聚酯的卤化物载体
  不能使用卤化载体。
  评估与检定:申请者需提交没有使用的声明。
  25.印花
  印花色浆不应含有超过5%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5:指在293.15K温度下具有0.01kPa或更高的蒸汽压,或者在一些特殊使用条件下具有相应的挥发性的任何有机化合物)。
  评估与检定:申请者需提交一份没有进行印花的声明,或者提交合适的文件,说明符合规范以及一份申请者声明。
  26.甲醛
  最终织物中,游离甲醛和部分可水解的甲醛含量,直接与皮肤接触的产品应不超过30 mg/kg,其他产品应不超过300 mg/kg。
评估与检定:申请者需提交没有施用含甲醛类产品的声明,或者提交一份使用方法EN ISO 14184-1测试的试验报告。
  27.湿加工中排放的废水
  (a)湿加工场所排放的废水(不包括含脂羊毛洗毛场所和亚麻沤麻场所),当处理后(在线或离线)向地表水排放时,年平均COD的含量应少于25g/kg。
评估与检定:申请者需提交详细的文件和使用ISO 6060的试验报告,连同一份申请者的声明,说明符合本规范。
  (b)如果污水在线处理而且直接排向地表水,其pH值应在6~9之间(除非接受水的pH值超出了该范围),温度低于40℃(接受水的温度高于此值时除外)。
评估与检定:申请者需提交一份文件和试验报告,连同一份申请者声明,说明符合本规范。
  28.阻燃剂
  不允许使用内含0.1%(以重量计)以上的被禁物质或应用时因具有下列风险(或其组合)而可能被禁的物质的阻燃剂或阻燃剂配制品:
  R40(致癌性的有限证据)
  R45(可能致癌)
  R46(可能造成遗传基因的破坏)
  R49(可能由吸入致癌)
  R50(对水生有机体剧毒)
  R51(对水生有机体有毒)
  R52(对水生有机体有害)
  R53(对水环境造成长期的不利影响)
  R60(可能降低生育)
  R61(可能对胎儿造成伤害)
  R62(可能具有降低生育的风险)
  R63(可能具有对胎儿造成伤害的风险)
  R68(可能造成不可逆转效应的风险)
  本要求不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在上述的任一种风险场合下使用的阻燃剂,因自身化学性的改变而丧失了原分类;以施用之前的形式残留在被整理纱线或织物上,残留量小于0.1%的阻燃剂。
  评估与检定:申请者或者提交没有使用阻燃剂的声明,或者说明使用哪种阻燃剂,并提交文件(例如有效日期的证单)和/或声明,说明那些阻燃剂符合本规范。
  29.抗缩整理
  卤化防收缩物质和制备只能用于毛条。
  评估与检定:申请者需提交没有使用的声明(用于毛条除外)。
  30.整理剂
  不允许使用内含0.1%(以重量计)以上的被禁物质或应用时因具有下列风险(或其组合)而可能被禁的物质的整理剂或整理剂配制品:
  R40(致癌性的有限证据)
  R45(可能致癌)
  R46(可能造成遗传基因的破坏)
  R49(可能由吸入致癌)
  R50(对水生有机体剧毒)
  R51(对水生有机体有毒)
  R52(对水生有机体有害)
  R53(对水环境造成长期的不利影响)
  R60(可能降低生育)
  R61(可能对胎儿造成伤害)
  R62(可能具有降低生育的风险)
  R63(可能具有对胎儿造成伤害的风险)
  R68(可能造成不可逆转效应的风险)
  与指令67/548/EEC和它以后的修正案中的规范相同。
  评估与检定:申请者或者提交没有使用整理剂的声明,或者说明使用了哪一种整理剂,并且提交文件(例如有效期内的证单),和/或说明这些整理剂符合本规范的声明。
  31.填充物
  (a)在适当场合,由纺织纤维组成的填充材料应符合纺织纤维的规范(第1~第9)。
  (b)填充材料应符合第11条“杀虫剂或生物制品”以及第26条“甲醛”。
  (c)用于洗涤填充物(软毛、羽绒、天然和合成纤维)的洗涤剂和其他化学品应符合第14条“化学助剂”和第15条“洗涤剂、织物柔软剂和鳌合剂”。
  评估与检定:同相关规范。
  32.涂覆、层压和覆膜
  (a)由聚氨酯制作的产品,应符合第3条(a)中有关有机锡的规定和第3条(b)中有关向空气中排放芳族二异氰酸酯的规定。
  评估与检定:同相关规范。
  (b)由聚酯制作的产品,应符合第8条(a)中有关锑含量的规定和第8条(b)中有关聚合过程中VOCS排放量的规定。
  评估与检定:同相关规范。
  (c)涂覆、层压和覆膜不应使用塑料制品或溶剂制作,这些塑料制品和溶剂属于被禁物质,或者应用时因具有下列风险(或其组合)而可能被禁。
  R40(致癌性的有限证据)
  R45(可能致癌)
  R46(可能造成遗传基因的破坏)
  R49(可能由吸入致癌)
  R50(对水生有机体剧毒)
  R51(对水生有机体有毒)
  R52(对水生有机体有害)
  R53(在水环境造成长期的不利影响)
  R60(可能降低生育)
  R61(可能对胎儿造成伤害)
  R62(可能具有降低生育的风险)
  R63(可能具有对胎儿造成伤害的风险)
  R68(可能造成不可逆转效应的风险)
  与指令67/548/EEC和它以后的修正案中规定相同。
  评估与检定:申请者需提交一份没有使用这类塑料制品和溶剂的声明。
  33.耗能和耗水
  要求申请者,在自愿的基础上,提交有关制造场所,包括纺纱、针织、织造和湿加工的耗水和耗能详细信息。
  评估与检定:要求申请者,在自愿的基础上,提供上述信息。
  产品用途的适应性
  下面的规范适用于染色纱线、最终织物或产品,按相关方法试验。
  34.洗涤和干燥中的尺寸变化
  如果尺寸变化超过了下列规定,应将尺寸变化率(%)的信息标注在使用标签上和包装上,和/或给出其他产品信息:
  ——窗帘、可洗涤和可撤换的家具织物为2%(经向和纬向)。
  ——其他的机织产品为6%(经向和纬向)。
  ——其他针织产品为8%(经向和纬向)。
  ——毛圈类毛巾织物为8%(经向和纬向)。
  本规范不适用于:
  ——纤维或纱线。
  ——标签标明“仅干洗”的或者类似的产品(对于此类标志的产品,其范围与正常实际使用情况相同)。
  ——不可撤换、不可洗涤的家具织物。
  评估与检定:申请者或者提交使用试验方法ISO
5077的试验报告,但使用方法需作如下修改,以产品标注的温度洗涤3次,除非产品上注明需使用其他干燥方法,每次洗涤循环后都以产品标注的温度翻转烘干,根据洗涤符号选择载荷(2或4kg)。超出了上述任何限制之处,都需要提交使用标签、包装,和/或其他产品信息的复印件。
  35.耐洗涤色牢度
  耐洗涤色牢度,变色至少应3~4级,沾色至少应3~4级。
  本规范不适用于标签标明“仅干洗”或者类似产品(对于此类标志的产品,其范围与正常实际使用情况相同)、白色产品、不染色印花的产品、不可洗涤的家具织物。
评估与检定:申请者提交使用方法ISO 105 C06(单洗,以产品标注的温度,使用过硼酸盐洗涤剂)试验的试验报告。
  36.耐汗渍色牢度(酸汗和碱汗)
  耐汗渍色牢度(酸汗和碱汗)至少应3~4级(变色和沾色)。
  但是,对于深色织物(标准深度>1/1)以及由再生羊毛制成,或者组成成分中含有超过20%的蚕丝的织物,也允许3级。
  本规范不适用于白色产品、不染色印花的产品、家具织物、窗帘或用于室内装饰的类似纺织品。
  评与检定:申请者提交使用方法ISO 105 E04(酸汗和碱汗,与多纤维贴衬织物对照)试验的试验报告。
  37.耐湿摩擦色牢度
  耐湿摩擦色牢度至少应2~3级。但是对于用靛蓝染料染色的粗斜纹棉布(牛仔布),也允许2级。
  本规范不适用于白色产品、不染色印花的产品。
  评估与检定:申请者需提交使用方法ISO 105 X12试验的试验报告。
  38.耐干摩擦色牢度
  耐干摩擦色牢度至少应4级。
  但是,对于用靛蓝染料染色的粗斜纹棉布(牛仔布),也允许3~4级。
  本规范不适用于白色产品、不染色印花的产品,和用于室内装饰的窗帘或类似纺织品。
  评估与检定:申请者提交使用方法ISO 105 X12试验的试验报告。
  39.耐光色牢度
  家具、窗帘或帷幔用织物,耐光色牢度至少应5级;其他产品耐光色牢度至少4级。
  但是,家具、窗帘或帷幔用织物的颜色较浅(标准深度<1/12)时,以及组成成分中有超过20%的羊毛,或角蛋白纤维,或蚕丝,或亚麻,或其他韧皮纤维时,也允许4级。
  本要求不适用于床垫套、床垫防护物或内衣。
  评估与检定:申请者需提交使用方法ISO 105 B02试验的试验报告。
  40.生态标签上标注的信息
  生态标签第二格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降低了水污染
  ——限制了危害性物质
  ——覆盖了全部产品生产链
  评估与检定:申请者应提交一份包装上有标签的产品样品和符合本规范的声明。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National general safety technical code for textile products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
  纺织产品在印染和后整理等过程中要加入各种染料、助剂等整理剂,这些整理剂中或多或少地含有或产生对人体有害的物质。当有害物质残留在纺织品上并达到一定量时,就会对人们的皮肤,乃至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因此,有必要对纺织产品提出安全方面的最基本的技术要求,使纺织产品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能够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
  鉴于纺织产品的用途广泛,本技术规范明确限定了适用范围。对那些不属于本技术规范范围的产品,在附录A中列出。
  本技术规范仅对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性能提出要求,其他要求按相应标准执行。
  本技术规范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 1《纺织品& 甲醛含量的限定》。
  本技术规范于日起实施。日前生产并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产品允许在市场上销售,过渡期一年,直到日止。本技术规范实施后,其他相关标准等技术文件中对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不符合本技术规范规定的,应以本技术规范为准。
  本技术规范的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技术规范由中国纺织工业协会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全国纺织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技术规范由纺织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国家棉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起草。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郑宇英、徐路、王宝军。
  本技术规范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局)负责解释。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实施与监督。纺织产品的其他要求按有关的标准执行。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服用和装饰用纺织产品。出口产品可依据合同的约定执行。
  附录A中所列举产品不属于本技术规范的范畴,供需双方另有协议或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技术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技术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技术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技术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GB/T 2912.1& 纺织品& 甲醛的测定& 第1部分:游离水解的甲醛(水萃取法)
  GB/T 3920&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摩擦色牢度(GB/T ,eqv ISO
105-X12:1993)
  GB/T 3922& 纺织品耐汗渍色牢度试验方法(GB/T ,eqv ISO 105-E04:1994)
  GB/T 5713&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耐水色牢度(GB/T ,eqv ISO 105-EOl:1994)
  GB/T 7573& 纺织品水萃取液pH值的测定(GB/T ,ISO 105-E01:1994,MOD)
  GB/T 17592.1& 纺织品& 禁用偶氮染料检测方法第1部分:气相色谱/质谱法
  GB/T 18886&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唾液色牢度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纺织产品& textile products
  以天然纤维和化学纤维为主要原料,经纺、织、染等加工工艺或再经缝制、复合等工艺而制成的产品,如纱线、织物及其制成品。
  基本安全技术要求& general safety specification
  为保证纺织产品对人体健康无害而提出的最基本的要求。
  婴幼儿用品& products for babies
  年龄在24个月以内的婴幼儿使用的纺织产品。
  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 products with direct contact to skin
  在穿着或使用时,产品的大部分面积直接与人体皮肤接触的纺织产品。
  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 products without direct contact to skin
  在穿着或使用时,产品不直接与人体皮肤接触、或仅有小部分面积直接与人体皮肤接触的纺织产品。
  4 产品分类
  4.1 产品分为3类:
  A类:婴幼儿用品;
  B类: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
  C类:非直接触皮肤的产品。
  附录B给出了3类产品的典型实例。
  4.2 需用户再加工后方可使用的产品(例如,面料、绒线)根据最终用途归类。
  5 技术要求
  5.1 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见表1
甲醛含量/(mg/ kg)&& ≤
色牢度b/级
耐水(变色、沾色)
耐酸汗渍(变色、沾色)
耐碱汗渍(变色、沾色)
耐唾液(变色、沾色)
可分解芳香胺梁料
后续加工工艺中必须要经过湿处理的产品,pH值可放宽至4.0~10.5之间。
b& 洗涤褪色型产品不要求。
c& 在还原条件下染料中不允许分解出的致癌芳香胺清单见附录C。
  5.2& 婴幼儿用品应符合A类产品的技术要求,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应符合B类产品的技术要求,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应符合C类产品的技术要求。
  5.3 婴幼儿用品必须在使用说明上标明“婴幼儿用品”字样。其他产品应在使用说明上标明所符合的安全技术要求类别。
  注:一般适于身高80cm及以下婴幼儿使用的产品可作为婴幼儿用品。
  6 试验方法
  6.1 甲醛含量的测定按GB/T 2912.1 执行。
  6.2 pH值的测定按GB/T 7573执行。
  6.3 耐水色牢度的测定按GB/T 5713执行。
  6.4 耐酸碱汗渍色牢度的测定按GB/T 3922执行。
  6.5 耐干摩擦色牢度的测定按GB/T 3920执行。
  6.6 而唾液色牢度的测定按照GB/T 18886执行。
  6.7 异味
  异味的判定采用嗅觉评判的方法,评判人员应是经过一定训练和考核的专业人员。
  样品开封后,立即进行该项目的检测。试验应在洁净的无异常气味的环境中进行。操作者必须戴手套,双手拿起试样靠近鼻腔,仔细嗅闻试样所带有的气味,如检测出有霉味、高沸程石油味(如汽油、煤油味)、鱼腥味、芳香烃气味中的一种或几种,则判为“有异味”,并记录异味类别。否则判为“无异味”。
  应用3人独立评判,并以2人一致的结果为样品检测结果。
  6.8 可分解芳香胺染料按GB/T 17592.1 执行,检出限为20mg/kg。
  7 检验规则
  7.1 从每批产品中按品种、颜色随机抽取有代表性样品,每个品种和每个颜色各抽取1个样品。
  7.2 布匹至少距布端2m取样,样品尺寸为长度不小于0.5m的整幅宽;服装或制品的取样数量应满足试验需要。
  7.3 样品抽取后密封放置,不应进行任何处理。
根据产品类型(安全要求类别)对照表1评定,如果样品的测试结果全部符合表1的要求(含有2种以及上组件的产品,每种组件均符合表1的要求),则该样品的基本安全性能合格,否则不为合格。
  注:一般,对B类和C类产品中重量不超过整件制品的1%的小型组件可不要求。
  7.5 如果所抽取样品全部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的基本安全性能合格。如果有不合格样品,则判定该样品所代表的品种或颜色的产品不合格。
  8 实施与监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事纺织产品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技术规范。不符合本技术规范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8.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全体公民均有权检举、申诉、投诉违反本技术规范的行为。
  8.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的有关规定,国家对纺织产品质量实施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8.4 本技术规范如涉及产品认证等工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9 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技术规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资料性附录)
不属本技术规范范围的纺织产品目录
  A.1 土工布、防水油毡基布等工程用纺织产品
  A.2 造纸毛毯、帘子布、过滤布、绝缘纺织品等工业用纺织产品
  A.3 无土栽培基布等农业用纺织产品
  A.4 防毒、防辐射、耐高温等特种防护用品
  A.5 渔网、缆绳、登山用绳索等绳网类产品
  A.6 麻袋、邮包等包装产品
  A.7 医用纱布、绷带等医疗用品
  A.8 布艺、毛绒类玩具
  A.9 装饰挂布、工艺品等装饰小物件
  A.10 广告灯箱布、遮阳布等室外装饰产品
(资料性附录)
纺织产品分类示列
  表B.1 给出的产品作为陈述产品分类的示列。表B.1中没有列出的产品应按照产品的最终用途确定类型。
A类(婴幼儿用品)
尿布、尿裤、内衣、围嘴儿、睡衣、手套、袜子、外衣、帽子、床上用品
B类(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
文胸、腹带、背心、短裤、棉毛衣裤、衬衣(夏天)裙子、(夏天)裤子、袜子、床单
C类(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
毛衣、外衣、裙子、裤子、窗帘、床罩、墙布、填充物、衬布
(规范性附录)
还原条件下染料中不允许分解出的芳香胺清单
表C.1 第一类 对人体有致癌性的芳香胺
化学文摘编号
4-aminobiphenyl
4-氨基联苯
4-chloro-o-toluidine
4-氯-邻甲基苯胺
2-naphthylamine
表C.2 第一类 对动物有致癌性,对人体可能有致癌性的芳香胺
化学文摘编号
o-aminoazotoluene
邻氨基偶氮甲苯
2-amino-4-nitrotoluene
2-氨基-4-硝基甲苯
p-chloroaniline
[106-47-8]
2,4-diaminoanisole
2,4-二氨基苯甲醚
[615-05-4]
4, 4/-diaminobiphenymethane
4,4/-二氨基二苯甲烷
[101-77-9]
3, 3/-dichlorobenzidine
3,3/-二氯联苯胺
3, 3/-dimethoxybenzidine
3,3/-二甲氧基联苯胺
[119-90-4]
3, 3/-dimethylbenzidine
3,3/-二甲基联苯胺
[119-93-7]
3, 3/-dimethyl-4, 4/-diaminobiphenylmthane
3,3/-二甲基-4,4/-二氨基二苯甲烷
[838-88-0]
p-cresidine
2-甲氧基-5-甲基苯胺
[120-71-8]
4, 4/-methylene-bis-(2-chloroaniline)
4,4/-亚甲基-二-(2-氯苯胺)
[101-14-4]
4, 4/-oxydianiline
4,4/-二氨基二苯醚
[101-80-4]
4, 4/-thiodianiline
4,4/-二氨基二苯硫醚
[139-65-1]
o-toluidine
2,4-toluylendiamine
2,4-二氨基甲苯
2,4,5-trimethylaniline
2,4,5-三甲基苯胺
[137-17-7]
o-anisidine
邻甲氧基苯胺
2,4-xylidine
2,4-二甲基苯胺
2,6-xylidine
2,6-二甲基苯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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