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宗仓储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 减半 哪一年开始

财税[2012]13号 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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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2]13号 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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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1 信息来源: 纳税服务处 浏览次数: 次bugbug【
】bugbugbug&【享受主体】物流企业【优惠内容】1.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2.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条件】1.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2.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3.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从事大宗商品仓储的用地,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4.非物流企业的内部仓库,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相关】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印发之日前已征的应予减免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2.符合减税条件的物流企业,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提交《纳税人减免税登记备案表》、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位性质证明材料。【政策依据】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8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2017〕33号)&bug&bug& bug&bugbugbugbug&&|&&&&|&&&&|&&&&|&&&&|&&&&|&&版权所有: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皖ICP备号 网站标识码:&维护单位:合肥市地税局办公室 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地税大厦 邮编:230022 & 涉税咨询热线:12366 传真:0 电子邮件:技术支持:合肥深拓软件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2014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汇编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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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土地使用税享50%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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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土地使用税享50%优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的《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自日起至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国证券网)
  2日从财政部获悉,从2017年年初至2019年年末,国内物流企业的仓储用地将获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的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的《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自日起至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通知,物流企业是指为工农业生产、流通、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服务的专业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存储粮食、棉花、油料等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通知明确,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从事大宗商品仓储的用地,非物流企业的内部仓库,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的应予减免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责任编辑:DF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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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日起至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本通知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三、本通知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四、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从事大宗商品仓储的用地,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非物流企业的内部仓库,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的应予减免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七、符合上述减税条件的物流企业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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