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银行监管套利利对P2P平台有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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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理财导流与代销傻傻分不清,监管套利何时休?
来源:网贷平台长久贷
发布时间: 09:2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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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网贷行业资讯:没穿衣服的皇帝,暴露的只是身体,而类金融机构露出的,却是巨大的风险。
不知从何时起,互联网理财()、金融科技公司、智能投顾......这一系列代表了金融趋势的名词,行走在大街上。虽说鼓励金融创新,但在监管加强的政策下,这些互联网金融业务,是否真正做到了合规呢?
发现,一些平台,实质为网贷,却以互联网理财自居,还声称不接受《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约束。这样的平台,公然行走在大街上,犹如皇帝的新装。
说到底,这些只是“监管套利”玩家的文字游戏。随玩家共同诞生的就有“P2P网贷、现金贷”等由海外引入的商业模式,也有“互联网理财、金融科技公司”等本土热炒的新概念。在获得“填满西湖”的钞票后,谁能为这些新概念负责?
当前网贷行业正处于合规验收、备案的紧张时期。发现,这样的并不在少数。穿上这样的“新装”,藏不住投资者的风险。
互联网理财与监管套利“P2P之所以能蓬勃发展,就是因为监管不明确时,没什么资产是不能做的,然而现在资产荒成了行业共同的问题。”
说这话的许刚在2015年开始从事网贷业务。他见证了网贷发展的下半场,以自身的经历谈行业,他坦言,“在这种环境下,聪明的已经开始寻找新的监管套利空间。”
互联网理财平台或许就是这样一个“空间”。
互联网理财平台是大型金融机构的代名词,BAT旗下金融企业及大型金融集团都常常以此自居。
“互联网理财平台或者互联网资管平台,目前属于监管的空白,不排除未来会有专门针对互联网资管的监管办法。”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院薛洪言表示。
“在P2P刚刚兴起的时候,没有说自己是撮合交易的信息中介,很多都是套用互联网理财的大概念,直接对外宣传卖的是理财产品。”
许刚表示,“监管来的太快、太猛,对于投资者来说是福利,但也断了很多发展的路,让再次变成了互联网理财平台。”
这个筐有多大?最强监管要数《暂行办法》。该办法发布后,一时间平静了不少,踏实经营者多在积极整改中。
而此时,一些平台又开始高举互联网理财的口号。
2015年以来,大量分拆P2P业务,分拆后的网贷公司一般会通过子公司获取金融牌照或采取更“暴力”的方式,将资产拓展到网贷触及不到的地方。
“这类互联网理财平台和线下财富管理公司差不多,很多缺少金融牌照又不承认是网贷,游走在灰色地带。”某工作人员提到。
“互联网理财平台”是一个大筐,什么都能装进去。
分拆后成为互联网理财平台的企业,有些如积木盒子(),为了合规,将P2P产品与基金、保险等业务以不同网站做为流量入口分开运营;而一些则不论业务风险如何,不论监管如何规定,硬生生将原来承载P2P产品的网站或App作为小贷、基金、保险等金融产品的入口,用户还是原来的用户,投资的东西却变了。
“这么操作,用户面临的风险和平台的操作空间是有的,但是不违规。”许刚认为。
实际上,在这个“大筐”里,装的最多的就是13条禁令禁止从事的业务,比如对接保险、基金和金交所资产等。名为导流实为代销?《暂行办法》第十条中的内容被行业称为“13条禁令”,为了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投资人利益,13条禁令对对接的资产提出了诸多限制。
“这些禁令让P2P网贷回归了理性,真正成为了撮合个体和个体之间借贷的信息中介,但是客户(指借款人)的获取成本太大。”许刚表示。
融360发布的《 2016 年盈利能力分析报告》中提到,“盈利难,获客成本高是主因”,P2P 平台的主要成本之一就是获客成本,比如信而富()单个借款人线上获客成本超过 100 元。”
对于中小平台来说,高额的获客成本是难以承受的,而代销“被禁”资产却可以绕过这个成本直接赚钱,得到了中小平台的喜爱,甚至许多大平台也在变相代销13条禁令中的被禁资产。
而与金交所合作模式大体可分为导流、代销两类。
提供导流服务的更像是广告商,监管上没有明确的限制;而代销则是直接代为销售金融产品,需要有相应的牌照和资质。
理论上讲,二者有明确的区分,但在企业的实际操作中,导流与代销之间的界限却显得有些说不清道不明。
某贷款余额超过400亿的金融集团总裁曾对表示,集团因不具备保险代销牌照,所以在保险方面仅承担的是导流的功能。
但在该平台的保险“导流”页面留下信息后,自称为该集团的销售人员打来电话称,“我们做的是保险代销,帮助某保险公司销售保险。”
以导流之名,行代销之时,利用投资者对的信任,来售卖金融产品,这就是许刚所提到的“操作空间”。
新概念、监管套利与变脸游戏大型金融集团普遍拥有多张金融牌照,为了让各个业务互相支持,混业经营的现象变得十分常见。
厦门市协调服务处处长李铭曾表示,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情况是无法避免的,总有一个部门,一个政策适用于它,不能脱离监管,成为法外之地。
但是如果混业经营加上新概念炒作,就对金融监管造成巨大挑战。
“我们不是网贷,是互联网理财平台,没有法律、政策监管我们。”在北京市对摸底排查时,一家公司对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说道。
除了互联网理财外,被炒作的新概念还有很多,比如近期涌起的金融科技、现金贷等,每一个新的金融概念都会引发一轮“擦边球”的高潮。
“我们是金融科技公司”,这是消费金融公司最常用的说法。之所以会有这类说法,是因为从事消费金融业务的公司大多没有消费金融牌照。
实际上,金融科技也是一个大筐,这个筐甚至比互联网理财还大,似乎只要是金融企业都可以成为金融科技公司,但究竟何为金融科技?
在互联网金融协会从业机构高管系列培训(第二期)上,央行人士在发言中首次提到Fintech(金融科技的英文名字)这个词,并表示,“应划清金融和Fintech的界限。Fintech不直接从事金融业务,主要与持牌机构合作”。
然而,当下的金融科技公司,又有多少不直接从事金融业务呢?
金融企业的商业模式如果创新得当,既服务了社会,方便了用户,也能带来无尽的财富,但如果只是单纯炒作新概念进行监管套利,只会增加投资人风险和监管难度。
而当监管开始重视这些“新概念”后,业界又开始上演一场变脸游戏——“我们不是网贷、我们不是现金贷、我们不是校园贷”,未来会不会有人说“我们不是金融科技公司、我们不是互联网理财平台”,让我们且走且看吧。
上海怎么样呢?自上线以来,一直积极响应监管政策,全面调整产品结构,严格遵守企业100万、个人20万的贷款上限;2017年下半年和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目前正在技术对接中。而等保测评、法律意见书等也在和相关部门对接中,并不断加快步伐,力求早日完成。
不仅如此,坚持以普惠、民生消费、小额分散为产品研发方向,服务消费分期领域资产对接,将风控放在首要位置,为平台的发展壮大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公司排名中不断稳健的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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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您对长久贷提出宝贵意见银行布局P2P网贷为监管套利
大洋网-广州日报
  业内称监管力度或加强  本报讯(记者 刘新宇)一边厢,关于P2P网贷企业出现兑付风险、平台倒闭的消息此起彼伏,另一边厢,以银行为代表的传统金融企业却在加速布局网贷。近期,互联网金融尤其是P2P网贷热闹非凡,试水P2P业务更是一石激起千层浪,P2P业内人士对传统银行的加入不仅没有恐慌,反倒因为市场蛋糕扩大而兴奋不已,不过专家分析银行切入P2P网贷短期难以迅速做大,其真正意图可能是监管套利。  6个项目已融资1.29亿元  近期在官方网站的“小企业e家”栏目上线投融资业务,这一动作被视为招行开始提供类P2P贷款的投融资服务:与平时从事间接融资不同的是,招行在这一业务中主要充当“撮合”角色,业务模式与融合投资方、融资方的P2P平台类似。  记者看到,这个名为“e+稳健融资项目”的投融资平台目前已完成6期项目发行、融资,6个项目已经全部投满,融资金额已经达1.29亿元。融资期限均在180天左右;约200个投资人参与出资,最低投资规模为1万元,预期年化投资收益率为6.10%~6.30%。  银行要分食P2P市场,对现有的P2P网贷格局会产生怎样的影响?人人聚财CEO许建文对本报记者表示,银行进军互联网金融是早晚的事,招行试水P2P网贷,正说明P2P网贷这一新兴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得到了传统银行的认可。  在具体业务层面,许建文认为,与招行所经营的项目大多数属千万级体量的,而像人人聚财这样的P2P网贷平台,80%以上项目,融资金额都不超过10万元,两者不存在冲突,更多的是互补。  意图创造增量中间业务收入  更有网贷人士兴奋地表示,银行的加入提高了P2P网贷行业的社会关注度和认可度。  不过,东方证券分析师金麟认为,招行闯入P2P领域,其用意与互联网企业相比恐怕有大不同,更可能是基于“监管套利”的意图。所谓“监管套利”是指大型金融机构利用不同甚至相互冲突的监管规则或标准,选择监管相对宽松的市场展开经营活动,以此降低监管成本、规避管制和获取超额收益。  “招行P2P服务可能是为小微贷款需求另谋出路。撮合P2P贷款的收益率虽然明显低于自己投放小微贷款,但招行因此规避了贷款额度、存贷比、拨贷比等监管,从而创造了一块增量的中间业务收入”,金麟判断,只不过巴曙松:严监管时代来临 P2P行业面临洗牌 _ 东方财富网
巴曙松:严监管时代来临 P2P行业面临洗牌
作者:巴曙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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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语: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特急文件《关于立即暂停批设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通知》,将公众目光再度引向P2P等业务主体,并引发了海外资本市场上相关上市公司的大幅下跌。巴曙松教授基于目前中国P2P网贷市场的发展和监管现状,评估英美二国监管体系的构建经验,探讨中国监管体系中平台退出机制问题以及在日益趋于严格的监管背景下,未来中国P2P网贷平台又将如何洗牌与发展。敬请阅读。  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特急文件《关于立即暂停批设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通知》,将公众目光再度引向P2P等业务主体,并引发了海外资本市场上相关上市公司的大幅下跌。  目前,中国金融市场上还存在为数不少的服务空白。在现有的金融体系中,长尾客户的资金需求往往得不到满足。于是,P2P网络借贷业务起步就得到这部分客户的认同,并迅速推广开来,短期内获得了爆发式的增长。但是在这种短期内的快速增长背后,留下了不少风险隐患,并促使相关监管政策从2015年起陆续出台,中国P2P行业发展逐渐回归理性发展轨道。   带着中国监管体系中平台退出机制问题,以及在日益趋于严格的监管背景下中国P2P网贷平台将如何洗牌与发展等问题,中国财富网日前专访了巴曙松教授。他指出,中国P2P网络信贷正在经历第一个完整的波动周期,随着严监管时代来临,中国P2P行业正在洗牌,部分平台退出,优质平台将快速扩张。  P2P正处于首个完整波动周期  记者:从起步、扩张到调整,中国P2P网络信贷正在经历第一个完整的波动周期,请您介绍中国P2P行业的发展历程。  巴曙松:P2P发端于美国,却因为中国特定的金融环境、特定的客户需求,而在中国市场上取得了快速发展。2007年,中国首家P2P信贷平台“”成立,当时从业者还较少,用户规模也较小,主要以信用贷款为主。2012年开始,P2P开始尝试采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新兴技术,面向那些传统金融机构不愿意服务的小微企业、个人,从业者和用户规模有所扩大,社会认同度有所提高,中国的P2P行业开始逐步金融快速发展阶段,特别表现在平台数量呈爆发式增长态势。然而,由于发展起步阶段一系列监管政策和工具的缺失,在2013年年末,部分P2P信贷平台出现了风险爆发乱象,包括非法集资、自融、资金池等违规行为,同时不少平台被曝出断裂、平台倒闭、卷款潜逃等丑闻,从而引发了一段时期内的“倒闭潮”。从 2015年起,监管部门开始针对这些乱象频繁出台政策规范P2P网贷市场,监管力度的持续强化也成为当前网贷行业“大洗牌”的加速器。 中国P2P网贷平台数量数据来源:网贷天眼   记者:中国P2P行业的构成有哪些特点?  巴曙松:2015年中国网贷行业可以说经历了爆发式的增长,全年整个网贷行业撮合交易金额达到了13652亿元,其中2015年网贷成交量达9823亿元,占整个累计成交量的71.95%,相比2014年全年网贷成交量(2528亿元)增长了288.57%。2016全年网贷行业实现2.06万亿元的成交额,总投资人数达到3,698.89万人,较上年同期分别增长110.08%、 73.71%。   到2016年7月,贷款余额增速有所放缓,从趋势看,随着监管细则的落地及行业风险的逐步释放,增速逐步回归理性。截至2017年6月底,中国P2P网贷行业累计成交量4.8万亿元。P2P在中国市场上的迅猛发展有其内在原因,特别是对金融服务空白市场的渗透,成为十分主要的推动力量。据统计,中国中小企业家数1200多万家,占企业总数99.7%,小微企业占94.15%,创造了80%的就业、60%的和50%的税收,而小微企业所获贷款在全部贷款中占比仅为20%多,有相当比率的小微企业难以获得金融支持。这就给P2P提供了巨大的成长空间。在P2P平台成交量中,约65%单笔借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的借款人是小微企业、个体商户等。因此,可以说,在特定条件下,中国小微企业的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较之于美国等发达国家更加突出,这在客观上加速推动了P2P的兴起。   同时,近些年居民收入增长较快,可供选择的投资渠道较少导致部分居民对P2P的投资意愿趋强;另一方面收入水平的提高使得消费需求加大,长尾客户群体的资金需求量也不断增加。同样值得指出的是,在行业发展初期相对宽松的监管环境,也是导致中国P2P规模在发展初期就能迅速扩张的重要原因之一。 图P2P网贷平台发展情况数据来源:网贷之家   记者:目前,是哪些市场主体在P2P市场上活跃着?  巴曙松:根据平台背景、收益率高低、动性、平台风控能力等因素,可以主要将P2P平台分为上市公司系、系、国资系、风投系和民营系几大类。民营系的 P2P 平台通常有着突出的互联网思维,产品创新能力相对较高,投资起点低,收益水平相对较高,手续便捷,客户群几乎囊括了各类投资人群,一度占据行业龙头地位。截至2016年7月底,民营系网贷平台2003家,贷款余额3184亿元。2015年以来,民营系已经不能独美,银行、国资、上市公司、风投资本不断涌入网贷行业,加速网贷行业的布局。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7月网贷行业获得风投的平台已经达到了94家,上市公司、国资国企入股的平台分别为86家、98家,银行背景的平台数量为14家。这些平台依靠自身的背景实力,吸引着更多的网贷投资新人进入这些平台,而这些平台也占据着行业超过半数的成交规模。 各背景P2P平台数量及贷款余额(不含民营系)数据来源:网贷之家、平安证券研究所   记者:随着市场调整期的风险逐渐释放,中国P2P行业的问题平台逐渐暴露,这些“跑路”的平台有哪些特征?  巴曙松:目前,中国的P2P正进入监管强化时期,监管政策的效果叠加市场调整的必然趋势,形成了明显的行业洗牌态势。如果考虑到当前金融体系去杠杆的大背景,原来利用监管环境相对宽松、资金面相对宽松时过度扩张的部分P2P,自然面临更大风险。也有一些投机者以套利为目的,利用宽松的监管环境,通过拆分等方式,突破监管底线,留下了大量风险隐患。从统计数据看,2013年至2015年是中国P2P网贷业务高速发展期,这一过程中几乎没有严格意义上的业务发展规范,可谓是野蛮生长时期。直到2015年7月监管部门开始对包括P2P平台在内的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原则以及行业自律、信息披露、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等提出明确要求。因为多种因素的叠加影响,风险逐步释放的市场调整加剧,最典型的问题就是P2P平台跑路频发。自2015 年12月问题平台数量首超新增平台,正常运营平台出现负增长后,2016年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持续减少。   就问题平台事件类型统计,问题平台类型主要由停业歇业(良性)、恶意跑路(恶性)组成,2016年7月发生的问题平台中,50%为停业类型,30%为跑路类型,合计达80%。截至2017年6月,网贷平台累计5909家,问题平台3795家,其中跑路平台1138家。 2016中国P2P网贷市场停业及问题平台数量数据来源:iiMedia Research 2016年7月问题平台类型分布数据来源:网贷之家、平安证券研究所   从这些跑路平台自身运行情况看,主要有三种类型。有的平台从一开始就是一种庞氏骗局,本身没有可持续的商业模式,经营动机不正,基本以骗钱为目的,最后的结果当然只会是跑路,这种平台往往隐蔽性强,初期不容易识别。还有一些平台则是由于经营过程中缺乏风控能力和专业管理能力、经营不善,往往以过高吸引投资者,资金链断裂后被迫跑路;还有一些平台在监管政策日趋严格的背景下,由于自身业务模式存在较大问题和隐患,不符合监管的严厉要求,最典型的如借款人的借款额度远超出监管规定,最终选择提前跑路。  客观地说,实际上2015年股灾中场外配资的高杠杆就是引发股市大幅动荡的重要原因之一。不同于场内配资处于监管部门的实时监控中,P2P等互联网融资模式的场外配资业务具有更大的隐蔽性,而且由于当时的监管规则未能覆盖到这些融资活动,其实际配资杠杆比例可能比披露的水平更高。而且互联网模式的场外配资具有参与主体多样化、业务模式差异大、网络借贷“跨行业、跨区域”等新型特征,进一步加剧了潜在风险的传染性。一旦一家交易商出现流动性问题,就可能会出现连锁反应。  平台退出机制成为  记者:随着监管框架日趋清晰,行业发展也逐渐回归理性。请介绍近年来相关文件对行业有哪些影响?  巴曙松:继日中国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8个月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正式面世,意味着中国的P2P行业进入的监管框架日趋清晰,在经历了粗放式、高风险的“野蛮生长”阶段后,开始在监管引导下,回归理性并逐步进入规范发展期。  《办法》 对网贷机构信息中介、资金存管、借款限额、经营范围做了明确规定,为 P2P 行业监管要求提供了清晰的法律边界,避免了P2P平台试探监管底线。其中,13条红线和资金存管对P2P行业的影响最大,13条监管红线使得P2P平台回归信息中介;资金存管成为行业洗牌的最大助力。13条监管红线下P2P债权转让、混合经营等多业务模式受阻,第一,《办法》明确平台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线下债权转让模式不可持续;第二,禁止平台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同时禁止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在此监管政策推动下,P2P平台原来在资产渠道的开发上必然面临重大调整;第三,风险准备金担保模式面临整改,长债短融业务模式也被明令禁止。  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特急文件《关于立即暂停批设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通知》显示,近年来,有些地区陆续批设了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或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部分机构开展的“现金贷”业务存在较大风险。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经商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班组办公室,即日起各级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一律不得新批设网络(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禁止新增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意在阻隔“现金贷”风险。按照监管方近期的要求,现金贷业务将实行牌照化管理,目前来看相关牌照包括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网络小贷以及备案后的P2P业务主体。网络小贷牌照由各地金融办审批,可能相对容易获取。而互金整治办要求各地立即停发网络小贷牌照,可以视为是收紧现金贷政策的第一步。目前,该文件仅仅是禁止网络小贷公司的增量,预期针对存量的整治办法也应当有望陆续出台,逐步加强风险管控,规范P2P等网络小贷机构。  记者:英美是如何监管P2P的?  巴曙松:随着中国的相关监管规定的日趋明晰,中国的P2P网贷行业已经进入了关键转折点,优胜劣汰也会加速,这既是规范P2P行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同时也必然会加速一些潜在问题平台的爆发,在这一过程中,如何推动问题平台公司的有序退出也成为摆在市场监管者面前的重要问题之一,也引发了许多关于P2P创新与监管的新课题。尽管欧美P2P模式各有千秋,但金融监管的本质是一致的,即给予多方市场参与者以平等保护、有效防范风险、适度鼓励金融创新与发展等,从而促进金融稳定,引导P2P行业的良性发展。  以英国为例,英国政府要求P2P行业在遵守FCA制定的监管规则的同时,也要严格遵守P2PFA所制定的规则。英国的P2P行业监管体系在平台的准入、运营和退出三个阶段,以重视市场所有参与者的权益为原则,针对性地提出了对于出借人、借款人和平台的监管要求。其中,以客户资金保护、信息披露与报告、信用风险管理、投诉与争议解决、破产安排这五点最为关键。  客户资金保护方面,要求将客户资金与自营资金分离,进行第三方(银行)单独存管,该部分资金账户每年由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进行审查;信息披露与报告方面,要求对平台的违约率和风险状况等进行相关披露,对客户就贷款的期限、风险、预期收益、手续费等信息进行正确、公平、无误导性的信息披露;信用风险管理方面,以谨慎健康的政策管理信用风险,确保借款者有足够的能力还款;投诉争议与解决方面,要求公司应有明确的投诉处理政策,告知客户相应的投诉处理政策,客户有权向第三方机构(如FOS)进行投诉,公司需要将投诉进行记录,也要求借贷类众筹平台建立投诉处理程序,并规定平台在收到投诉后在八周内做出回应;破产安排方面,要求公司提前对可能出现的破产情况进行安排,以保证公司停止运营后,借贷合同仍有效且可以得到有序的管理;如果借贷类众筹平台破产,对投资者通过平台借出的尚未到期的资金,平台负有继续管理的义务。  英国从2011年网贷行业协会成立,初步填补P2P行业暂时的法律真空,到2013年发布P2P监管征求意见稿,收到近100条反馈意见,再到2014年第一部P2P行业法规正式出台,经2016年复查评估P2P监管细则的实施情况发现,从以行业内部自律为主转向由政府出台法规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之后,P2P行业在英国得到了良性发展,P2P的交易规模和平台数量稳步增长。英国P2P贷款交易规模数据来源:p2pmoney、crowdfund insider、罗兰贝格分析   再看美国。美国P2P行业监管框架的关键点是在平衡监管效率与效用、平衡金融安全与创新活力的基础上,对出借人与借款人实现持续一致的权益保护。对放款人的保护主要是通过联邦和州的证券登记与强制信息披露条款实现,对借款人的保护主要是通过消费者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保护相关条例实现。   纵观英美的监管体系可以发现,尽管在市场环境、金融体系成熟度的影响下,业务模式不尽相同,但对中国P2P这一新金融子业态的监管仍有值得借鉴的部分。中国当前对于P2P行业乱象进行整治的过程中,也正在推动形成由政府机构的监管与行业协会的自律结合形成的P2P监管制度框架。在此过程中,不符合监管要求的大量劣质平台或伪P2P平台可能会不得不倒闭,而愿意遵循监管原则的平台则将在监管推动协助下完成合规转型,并逐渐建立起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因此,中国的P2P监管体系也将逐步转向重视平等保护出借人、借款人、平台等所有市场参与者的权益,强调对于出借人的保护,包括要求披露借款人信息、对出借人进行风险教育、对双方资金进行银行托管、加强平台风控体系建设、建立平台破产的维权机制等。同时也要注意建立起对借款人的权益保护,避免信息披露过程中出现隐私不当泄露的情况。对于P2P平台,需要重申平台性质,发放平台准入牌照,强制要求平台定期发布经营报告,便于识别平台性质,也有助推动平台对借贷双方的穿透式考核。  大洗牌背景下P2P平台将分化   记者:大洗牌背景下,中国P2P网贷平台如何分化?  巴曙松:严监管时代来临,中国P2P行业正在洗牌,部分平台退出,优质平台快速扩张。2016年监管新政陆续出台,《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对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的P2P资源以及银行存管业务的资质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行业准入门槛越来越高。另外,《指引》还叫停了“联合存管”模式,网贷资金存管被划下监管红线,违规平台的生存压力与日俱增,正常运营的网贷平台在逐渐减少,主动退出平台的数量持续超过跑路平台,市场在经历监管驱动下的洗牌之后,有望逐步进入有序平稳发展阶段。2017年随着对小贷及互联网小贷存量的进一步监管政策落地,部门平台也将进行合规转型。   转型的重点在于明确平台定位,保持业务独立性。P2P网贷机构需以P2P业务合规转型为契机,明确全业务版图覆盖以及P2P业务在其中的定位。互联网金融全业务版图的公司更需要对平台实体及其他关联公司实体间的关系进行全面梳理,从法人架构、业务、产品、渠道、财务、职场等各个方面尽快实现P2P与非P2P业务间的剥离,以确保各个业务板块在其实体下能够独立运营,避免风险传导。   从业务模式上聚焦线上展业,优化产品设计销售流程。由于《暂行办法》不允许在物理场所开展融资项目推介等业务,P2P平台需要对线下模式的转型进行全面审慎的规划,根据监管要求停止线下营销的实质性行为,另一方面结合未来的发展战略,打造纯线上的P2P平台,积极构建自身的线上获客能力。与此同时,平台也须对产品设计与销售流程进行调整优化,以避免踩到自行销售或代销金融产品、捆绑销售、期限拆分等监管雷区。   从运营角度看,重点要强化风控、信息披露、流动性管理等领域。风控体系建设方面,P2P网贷机构应重点提升大数据风控能力,以期保护平台及借贷双方的利益,例如要充分利用已掌握的数据资源,同时积极引入外部第三方、行业数据,开发多维度的评分系统、信审及催收自主决策引擎、反欺诈系统等。流动性管理方面,各个平台应匹配整体的业务转型战略,对财务管理体系进行诊断与清理。对接银行存管,重新设计产品以解决期限错配问题也是大部分平台当前需要整改的重点。另外,平台还需根据监管细则要求,客观、真实地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资项目基本信息等,为出借人进行风险偏好测评和风险管理。  (来源于:中国财富网)
(责任编辑:DF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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