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污染排放旳企业,可申请污染源排放量计算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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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积分:0关于排污许可证的那些事都在这里了!
环保部官网20问答告诉你许可证的“秘密”所在!
1、目前排污许可制度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均规定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发布,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是依法明确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的指导性文件。
2、为什么我国排污许可要实施综合许可、一证式管理?
实施综合许可,是指将一个企业或者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许可在一个排污许可证集中规定,现阶段主要包括大气和水污染物。这一方面是为了更好地减轻企业负担,减少行政审批数量;另一方面是避免为了单纯降低某一类污染物排放而导致污染转移。环保部门应当加大综合协调,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做好不同环境要素的综合许可。
一证式管理既指大气和水等要素的环境管理在一个许可证中综合体现,也指大气和水等污染物的达标排放、总量控制等各项环境管理要求;新增污染源环境影响评价各项要求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应当承担的污染物排放的责任和义务均应当在许可证中规定,企业守法、部门执法和社会公众监督也都应当以此为主要或者基本依据。
3、通过实施排污许可制如何改善环境质量?
当前我国环境管理的核心是改善环境质量。减少污染物排放是实现环境质量改善的根本手段。固定污染源是我国污染物排放主要来源,且达标排放情况不容乐观。排污许可证抓住固定污染源实质就是抓住了工业污染防治的重点和关键。对于现有企业,减排的方式主要是生产工艺革新、技术改造或增加污染治理设施、强化环境管理,排污许可证重点对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以及管理要求进行许可,通过排污许可证强化环境保护精细化管理,促进企业达标排放,并有效控制区域流域污染物排放量。
《方案》提出了多项以排污许可证为载体,不断降低污染物排放,从而促进改善环境质量的制度安排。一是对于环境质量不达标或有改善任务的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提高排放标准,加严排污单位的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从而达到改善环境质量目的;二是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通过依法制定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对排污单位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三是各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以及地方限期达标规划或有关水污染防治应急预案中枯水期环境管理要求等,针对特殊时段排污行为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在许可证中载明,使得企业对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的预期明确,有效支撑环境质量改善。
4、排污许可制度如何实现污染物总量控制相关要求?
排污许可制度是落实企事业单位总量控制要求的重要手段,通过排污许可制改革,改变从上往下分解总量指标的行政区域总量控制制度,建立由下向上的企事业单位总量控制制度,将总量控制的责任回归到企事业单位,从而落实企业对其排放行为负责、政府对其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律责任。
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许可排放量即为企业污染物排放的天花板,是企业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指标,通过在许可证中载明,使企业知晓自身责任,政府明确核查重点,公众掌握监督依据。一个区域内所有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之和就是该区域固定源总量控制指标,总量削减计划即是对许可排放量的削减;排污单位年实际排放量与上一年度的差值,即为年度实际排放变化量。
改革现有的总量核算与考核办法,总量考核服从质量考核。把总量控制污染物逐步扩大到影响环境质量的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范围逐步统一到固定污染源,对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通过提高排放标准等,依法确定企业更加严格的许可排放量,从而服务改善环境质量的目标。
5、排污许可制如何与环评制度衔接?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都是我国污染源管理的重要制度。如何实现环评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的有效衔接是排污许可制改革的重点。《实施方案》中提出,通过改革实现对固定污染源从污染预防到污染管控的全过程监管,环评管准入,许可管运营。
环评制度重点关注新建项目选址布局、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和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排污许可与环评在污染物排放上进行衔接。在时间节点上,新建污染源必须在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在内容要求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内容要纳入排污许可证;在环境监管上,对需要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主要依据。
6、哪些企业将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在《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法律框架下,实施方案要求环保部制定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在名录范围内的企业将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名录主要包括实施许可证的行业、实施时间。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是一个动态更新名录,它将根据法律法规的最新要求和环境管理的需要进行动态更新。
名录是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按照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以及环境危害程度的大小,明确哪些行业实施排污许可,以及这些行业中的哪些类型企业可实施简化管理。名录还将规定国家按行业推动排污许可证核发的时间安排;对于国家暂不统一推动的行业,地方可依据改善环境质量的要求,优先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名录的制定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对于移动污染源、农业面源,不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进行管理。
7、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确定的基本原则是“属地监管”以及“谁核发、谁监管”。根据《方案》,核发权限在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具体来看,随着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开展,地市级环保部门将承担更多的核发工作。对于地方性法规有具体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如宁夏回族自治区已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物排放管理条例》,该条例明确“对于总装机容量超过30万千瓦以上的燃煤电厂及石油化工”等重点排污单位,其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权限为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保部将尽快制定相关文件,进一步明确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权限。
此外,《方案》中还明确上级环保部门可依法撤销下级环保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行政许可法》中可以撤销不当行政许可的各种情形,也同样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的核发。
8、企业申请排污许可证应提交什么材料?
企业提交的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和守法承诺书是环保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主要依据。企业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方案》提出,申报材料要明确申请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环保部正在制定排污许可管理的相关配套文件,以及申请时需要提交的守法承诺书和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样本,并依据《方案》的规定,进一步细化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企业需要填报和申请的各项内容。
9、环保部门核发许可证需要审核什么内容?
环保部门在核发许可证之前应结合管理要求和政府部门掌握的情况,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申请排污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工艺和产品不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二是申请的企业不应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三是有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四是申请的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排放量符合相关要求,对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还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相关要求;五是排污口设置符合国家或地方的要求等。
企业提交的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和守法承诺书是环保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主要依据,《实施方案》明确提出企业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环保部门对于申请材料完整、符合要求的企业,直接依法核发许可证。此外,核发的排污许可证是是企业排放污染物的“天花板”,是企业守法的最基本要求,满足这些要求是企业基本的法定义务,这也是排污许可证作为企业守法、政府执法、公众监督依据的由来。换言之,对于应当承担的环保责任完全相同的两个企业,不论实际排放情况如何,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排放量和管理要求将会是一致的。《方案》同时还规定了,对于申请材料存在疑问、企业环境信用不好、有环境举报投诉等情况的,环保部门可开展现场核查。
10、污染防治措施发生变化是否需要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污染防治措施是确保企业按证排污的前提和保障,但许可证制度设计中并未将其纳入许可事项,主要从鼓励企业不断提高污染治理水平的角度考虑。在不属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规范性文件确定的重大变更的情形下,企业污染治理措施发生变化时,如果有利于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或者不增加污染物排放,这是允许的,不需要向环保部门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但需在按规定上报的执行报告中予以详细说明;如果污染治理措施发生的变化导致增加污染物排放量,企业则需要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为较好的判断污染治理措施发生变化后环境影响变化情况,环保部门将依据排污许可证推进时间进度安排,按行业逐步出台各行业污染治理最佳可行技术指南,如果企业治理措施的变化均在可行技术范围内,且不新增污染物种类,则认为其污染物排放量在允许范围内,无需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如不在此范围内,企业需要提供证明材料和监测数据,并向环保部门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11、《实施方案》发布后,地方现有已经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如何管理?
由于我国现有各地方排污许可证存在许可内容不统一、许可要求不统一、许可规范不统一等问题,而本次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要统一规范管理全国排污许可证,实现企业和地区之间的公平。因此,依据地方性法规核发的排污许可证仍然有效。对于依据地方政府规章等核发的排污许可证,持证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按照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时间要求,向具有核发权限的机关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数据,获取排污许可证编码,换发新的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证,从而纳入新系统进行管理。如果不能满足最新的许可要求,则应当要求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核发机关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12、排污许可证包括什么内容?
许可证主要内容包括基本信息、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三方面。
一、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排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证书编号、二维码以及排污单位的主要生产装置、产品产能、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与确定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信息等。
二、许可事项主要包括,(一)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二)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三)重污染天气或枯水期等特殊时期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
三、管理要求主要包括,(一)自行监测方案、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等要求;(二)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报告等的信息公开要求;(三)企业应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上述事项中,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是企业持证排污必须严格遵守的。确有必要改变的,应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基本信息中有关规模、地点及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如果发生重大变动,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法律义务。
13、为什么排污许可证要把生产工艺和设备等内容也载明?
首先排污许可证副本载明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是在许可证中记录,而非进行许可。记录这些信息是出于以下四个方面的考虑。
第一,贯彻全过程控制的环境管理基本理念,将产污、治污、排污全过程纳入排污许可证的管理,载明与产污直接相关的工艺和设备信息,有利于分析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原因并及时采取有效可行的改进措施。
第二,生产工艺和装备与固定污染源污染物的产生量密切相关,同一产品采用不同工艺,其产生的污染物可能会产生数量级的差别,载明生产工艺和设备是测算污染物排放量的基础。
第三,排污许可证将许可排放量的核算细化至每一个主要污染源和排污口,而这些排污口往往与生产工艺设备具有一一对应关系;
第四,对于新增污染源,生产工艺和设备源自企业的环评文件或相关申请资料,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并延续,是判断企业整个生产过程是否发生重大变更的依据之一。
14、为什么现有企业的许可限值原则上按排放标准和总量指标来确定?
企业达标排放和满足总量指标控制要求是现有企业污染治理的最基本要求,超标和超总量排放污染物将依法实施处罚,国家层面对于现有企业其许可限值按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指标来核定,即不因为实施排污许可制改革而增加对企业的额外负担,这有利于排污许可证制度顺利与现有环境管理要求相衔接,从而保障排污许可制度的有效推行,以最小的制度改革成本推进制度的快速落地,实现管理效能的提高。同时也有利于实现企业间的公平。
此外,《方案》同时也指出对于环境质量不达标或有改善需求的地区,环保部门可以通过提高排放标准、制定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等手段对排污单位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
15、地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的内容如何纳入企事业单位的排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提出国家要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包括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的应急措施。因此在排污许可的制度设计中,要求将地方依法依规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等文件中对辖区内企业污染物排放的具体要求纳入企业的排污许可证中,以法律文书的形式,明确特殊时期和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的企业应当承担的减排义务。
上述所指的特殊时期主要由下列文件规定:如①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②国家或所在地区人民政府依规制定的冬防措施、重大活动保障措施等文件;③地方限期达标规划或有关水污染防治应急预案对枯水期等特殊时期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等。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国家或企业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发布新的特殊时段要求的,企业应当申请许可证变更,按照新的要求进行排放。排污许可证也应当依法遵守并明确要求。
16、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什么首次核发为3年,延续核发是5年?
为结合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5年计划的制度安排,兼顾排污许可相对稳定的需要,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原则上为5年。但考虑到改革从易到难,逐步完善的需要,对于此次改革开始后首次核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确定为3年。这主要考虑以下两个方面的因素。
第一,有利于推动改革。目前各地对现有企业核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为1年至5年不等,且管理要求和许可内容存在较大差异,短时间内要实现全国统一难度大,需要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因此设定一个折中的有效期限有利于确保改革的正确方向。
第二,有利于对新建项目及时完善环境管理。对于新建项目,由于企业刚刚从建设期转入生产运行期,各项污染治理设施、环境管理制度、管理水平均需要不断调试与完善,对执行排污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缩短有效期有利于企业减少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17、环保部对于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是什么?
根据《方案》,环保部将在现有环保法律的框架体系下,以排污许可管理名录为基础,按行业分步推动排污许可证的核发。2016年率先开展火电、造纸行业企业许可证核发工作;2017年完成水十条、大气十条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许可证核发,重点包括石化、化工、钢铁、有色、水泥、印染、制革、焦化、农副食品加工、农药、电镀等;2020年全国基本完成名录规定行业企业的许可证核发。
18、为什么选择火电和造纸两个行业先行核发排污许可证?
为使排污许可制度实施之初在全国易于推行,通过行业试点工作,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行业排污许可管理经验,为在全国分批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奠定基础。环保部在选取优先试点行业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第一是污染物排放量大,具备试点意义。火电、造纸行业分别是我国大气和水污染重点控制行业。据统计,2014年纳入环境统计的火电企业3288家,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粉尘排放量分别占全国工业排放量的40%、55.7%、16.2%;纳入环境统计的造纸企业4664家,其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分别占全国工业排放量的18.7%、7.9%。
第二是环境管理基础相对好。目前火电、造纸行业在自行监测开展、台账记录等方面有较好的基础;火电企业和造纸企业在原料、生产工艺等方面差异不大,便于开展排污许可证管理实践。
第三是污染物排放特征具有代表性。火电、造纸行业污染物排放种类包括废水、废气等,排污方式包含直接排放、间接排放等,通过制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明确许可证中不同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排污方式等,为其他行业实施排污许可提供经验借鉴。
19、企业依证排污的主体责任和应尽的义务包括哪些?
排污许可证制度改革的目的之一就是要进一步厘清政府、企业之间的责任,政府对企业不再进行“家长式”和“保姆式”监督把关。企业作为排污者要承诺:依法承担防止、减少环境污染的责任;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落实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其他环境管理要求;说明污染物排放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明确单位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环境保护责任。
《方案》结合环境治理体系和监管执法改革理念,提出排污许可制实施后,企业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企业自行申领排污许可证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二)依证自主管理排污行为的责任,(三)通过自行或委托开展监测、建立排污台账、按期报告持证排污情况等自证守法的责任,(四)依法依证进行信息公开的责任,(五)当产排污情况等发生变更时或许可证到期应自行申请变更或延期的责任。
本着诚信原则,通过承诺守法的方式,强化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逐步营造排污者如实申报、监管者阳光执法、社会共同监督的环境治理氛围,形成系统完整、权责清晰、监管有效的污染管理新格局。
20、企业如何通过自行监测说明自身污染物的排放情况?
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状况是其应尽的法律责任。我国的《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五条,《水污染防治法》的第二十三条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第二十四条均有明确规定。
自行监测结果是评价排污单位治污效果、排污状况、对环境质量影响状况的重要依据,是支撑排污单位精细化、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基础。《方案》明确了企事业单位符合法定要求的在线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的依据。当环保部门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企业的环境管理台账、排污许可执行报告等不一致或抽查发现有超标现象时,可以责令作出说明,排污单位可以通过提供自行监测原始记录来进行说明。
资料来源:北极星节能环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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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排污权交易的两步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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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10日起,我市将正式开启排污权交易,充分体现“资源有价”的理念。
美国是实施排污权交易最早也最成功的国家。伴随着排污权理论的发展,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后,美国政府开始尝试利用学术界提供的理论研究及经验,在大气污染及水污染治理领域中实施排污权交易。根据其设计特点,美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大致可以分为排放削减信用和总量控制型排污许可证交易两种模式。
初步实验期
成为可流通货币
早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国家环保局就开始将排污权交易政策用于大气污染源及河流污染源管理,逐步建立起以泡泡政策、补偿政策、储蓄政策和容量节余政策为核心内容的一整套排污权交易体系,在实践中取得经济和环境效益。至90年代初期,这个阶段可以称为实验期。在此期间,排污权交易的对象是“排污削减信用”。
排污削减信用模式,是指污染企业主动削减排污量,削减的差额部分可申请超量治理证明,经政府认可后,可成为排污削减信用。
排污削减信用,可以说是整个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核心。
泡泡政策的设计者,把一家工厂的空气污染物总量比作成一个大“泡泡”,其中包括多个排放口或污染源。排放空气污染物的工厂可以在环保局规定的一定标准下,有选择、有重点地分配治污资金,调节厂内所有排放口的排放量,只要所有排放口排放的污染物总和不超过排污总量。
1979年,美国环保局通过了储蓄政策,即污染排放单位可以将排污削减信用存入指定银行,以备自己将来使用或出售给其他排污者,银行则要参与排污削减信用的贮存与流通。
补偿政策是指以一处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削减量来抵消另一处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增加量。
容量节余政策确认排污人可以用其排放削减信用来抵消扩建或改建部分所增加的排放量。
在第一阶段,排污权交易只在美国部分地区进行,交易量少,补偿价格要比预计的低。实践表明,排污权交易计划具有极大的可行性,从而为后来全面实施排污权交易奠定了基础。
全面推广期
许可证交易是核心环节
排污权交易发展的第二阶段以1990年美国国会通过《清洁空气法》修正案并实施“酸雨计划”为标志。
这一阶段排污权交易的对象主要集中于二氧化硫,是在全国范围的电力行业实施的,而且有可靠的法律依据和详细的实施方案,是迄今为止最广泛的排污许可证交易实践。
酸雨计划的主要目标之一,是美国的二氧化硫年排放量20年减少1000万吨。
美国的二氧化硫排污许可交易政策以一年为周期,排污许可的初始分配有3种形式:无偿分配、拍卖和奖励。
其中,无偿分配是许可初始分配的主要渠道。为保证新建的排放源获得必须的许可证,酸雨计划中特别授权美国环保局从每年的初始分配总量中专门保留部分许可证作为特别储备进行拍卖。另外,还设立了两个专门的许可储备,用于奖励企业的减排行为。
许可证的交易是整个计划中的核心环节。
为了确保许可证和二氧化硫排放量的对应关系,环保局对交易体系参加单位每年进行一次许可证的审核和调整,检查各排污单位当年的子账户中是否持有足够的许可证用于二氧化硫排放。若不足,实行惩罚;若有剩余,则将余额转移至企业的次年子账户或普通账户。美国环保局主要依靠排污跟踪系统、年度调整系统和许可证跟踪系统这3个数据信息系统进行审核。
减排成效显著
投入产出比达144
美国实施《清洁空气法》后,环境质量得到很大改善。
自1990年以来,美国的二氧化硫排放量一直控制在法定排放量以下。全美每年减少170万吨有毒物质排放入空气,将6种常见污染物排放量减少至原来的41%。
根据美国环保局的数据显示,在《清洁空气法》实施的最初20年中,20.5万人免于过早死亡,67.2万人免患慢性支气管炎,1800名儿童免除呼吸道疾病。
年,美国为解决大气污染投资达5000亿美元。从1973年到1990年执行成本非常稳定,范围在200亿美元—250亿美元,相当于国内总产值的0.33%。
美国对《清洁空气法》经济评估后得出结论,其费用效益比为144。通过制定灵活的环保法规、使用低硫煤降低二氧化硫生成量并把竞争机制引入到治理二氧化硫过程中的措施,美国成功实现了低投入、高效率地治理大气污染。
美国的排污权交易实践表明,完善的法律制度、多样的交易主体和中介机构、多元化的许可证分配方式、完备的监督管理体制以及对市场规律的尊重,对于排污权交易的实施至关重要。 综合
排污权交易
在其他国家的实践
在美国之后,澳大利亚、加拿大、德国等国家也相继进行了排污权交易政策的实践。
澳大利亚的新南威尔士、维克多及南澳州加入了由墨累达令流域委员会执行的该流域盐化和排水战略。对进入河流系统的盐水进行管理,或改善整个流域的管理工程进行投资时,可产生“盐信用”。这些信用可以在各州间进行转让。
加拿大没有正式的可交易许可证制度,但是酸雨和氯氟烃 (CFC)控制计划中有这种成分。
在德国,允许对“德国空气质量控制技术指南(TA-Luft)”中规定的空气污染物质进行抵消。新厂可以布局超过“TA-Luft”规定的环境标准的区域内,条件是本区中现有排污单位必须采取减排措施,类似于美国排污交易计划中的“容量节余”政策。
排污权交易
排污权交易,是最近20多年来逐步推广的一种行之有效的经济手段,也称为排污许可证交易或环境使用权交易,它是指由管制当局制定特定区域的排污量上限,按此上限发放污染物排放许可,且这一许可可以在市场上交易的环境管理手段。
本文来源:南京龙虎网-南京日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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